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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 | 《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亮点详解!

2024-08-25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首席合规官”这次恐怕真的要来了。

    在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之后,又一重磅消息引爆金融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在其官网上发布了《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合规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合规办法”是8月16日(上周五)公布的,截至现在网络上的关注点还集中在“首席合规官”的设立,系统分析、总结“合规办法”的文章目前还没有找到,鉴于此飒姐团队带领各位老友简单梳理一遍“合规办法”的要点,并做一简要述评,主打一个短平快,以供各位老友参考。

01

“合规办法”不适用于互金机构

‍

‍‍‍‍‍‍‍‍    “合规办法”中的“合规”一词是舶来品,指的是Compliance,这个词直译就是“遵守”“服从”。在商业事务中我国大陆地区一般译作“合规”,我国台湾省则翻译为“法令遵循”。

    Compliance概念最初就源自金融圈,我国金融机构的合规办法最早起于2006年,2006年10月当时的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是我国金融机构的第一份合规指南。

    紧接着两年后的2008年,当时的保监会又制定并实施了《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当年8月,证监会又制定了《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自此金融圈的合规管理文件完全覆盖商业银行、保险业和证券业,合规作为金融监管的基本要求正式确立其基础地位。‍‍‍‍‍‍‍‍‍

    这次“合规办法”的出台虽然冠以“金融机构”的前缀,但其实其覆盖对象并不包含所有金融机构,“合规办法”第二条明确写明了该办法适用的金融机构,即依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监管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金融控股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等。

    换言之,该“合规办法”适用的对象大致可以包含三大类,即:

    ①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等银行类金融机构;

    ②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组织等保险类金融机构;

    ③金融控股公司等其他类金融机构。

  因此严格意义上讲,该“合规办法”以后很多人有这样的疑惑:金融机构本来就有法务总监岗,专门处理法律事务,并不适用狭义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证券、基金业从业机构。后者已经有专门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规制。

02

“首席合规官”这个岗位究竟是个啥

    “合规办法”最受媒体关注的点就是规定了首席合规官,“合规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在机构总部设立首席合规官,首席合规官是高级管理人员,接受机构董事长和行长(总经理)直接领导,向董事会负责。

    横向来看,“合规办法”中的首席合规官,相当于《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中的合规负责人,这个岗位在中资银行中一般称作“合规总监”;在《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中这个岗位也被称为合规负责人;在基金公司,履行合规负责人职责的岗位通常称之为督察长。

    换言之,“合规办法”中的首席合规官,其实就是我们熟悉的合规负责人,该岗位的岗位职责又可类比于“合规总监”“督察长”。

    “合规办法”规定,承担首席合规官的人员,除了符合金管局相应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还应当符合四个基本条件,其中硬性要求有两个:

    ①学历红线,必须具备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

    ②经验红线,首席合规官需要从事金融工作八年以上且从事法律合规工作三年以上;或者从事法律合规工作八年以上且从事金融工作三年以上;或者从事金融工作八年以上且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值得注意的是,“合规办法”并未强迫金融机构单独设立首席合规官,“合规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由行长或者总经理兼任首席合规官的,不受“合规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限制,不需要另行取得金管局的任职资格许可。

03

首席合规官:“权利”大,责任上不封顶

     “合规办法”赋予了首席合规官极大的权利,其甚至有“一票否决权”。首席合规官如果发现金融机构各部门、下属各机构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的合规风险隐患存在瞒报、漏报的情形,其可以再机构内部的合规考核中,对责任机构和相关负责人实施“一票否决”。

    为了确保“一票否决”权的顺利施行,“合规办法”出台了很多保障措施,如赋予了首席合规官豁免考核的权利。排除其他部门对合规部门进行考核、评价的可能,换言之,首席合规官可以使用一票否决权而不用担心自己会在考核中被“穿小鞋”,这样就从制度上保障了首席合规官行使相应监督权利的独立性,解决了首席合规官的后顾之忧。

    除“一票否决权”外,首席合规官还具有:

    (1)组织权。即组织推动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监督合规管理部门履职情况;   

   (2)知情权和调查权。即根据履行职责需要,首席合规官有权向有关内设部门或者下属各机构进行质询和取证,要求金融机构有关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向外部审计、法律服务等中介机构了解情况。

    (3)建议权或预警提示权。首席合规官有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变动及发展,组织督导有关部门,评估变动对合规管理的影响,对相关内设部门或者下属各机构提出修订完善制度、流程、系统等内部规范的建议,并监督其及时落实。

    (4)审查权。首席合规官不仅有对“重大决策事项的合规审查签字权”的基础上,首席合规官的合规审查签字权更加扩大。应当组织合规管理部门对金融机构发展战略、重要内部规范、新产品和新业务方案、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合规审查,并出具书面合规审查意见。

    (5)监督检查权。首席合规官应当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的要求和金融机构内部规范,组织或者要求相关内设部门对机构经营管理和员工履职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值得注意的是,首席合规官的年度薪酬颇具竞争力,“合规办法”规定,首席合规官收入总额原则上不低于同等条件高管的平均数。

    当然,“权利”和“薪酬”越大,对应的责任也就越大。首席合规官是切切实实“担责”的岗位。“合规办法”明确规定,首席合规官应当组织合规管理部门对金融机构发展战略、重要内部规范、新产品和新业务方案、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合规审查,并且要出具书面的合规审查意见。

    这里的“书面”,并不是指必须要出具打印盖章的纸质版文件,而是要确保所有决策留痕。包括电子邮件回复、纸质文件签名、OA系统中的述评等均可以为“书面”的形式,只要确保首席合规官对于每一项应当决策的事项都发表了意见并留痕就可以。白话一点说,但凡有一些重大决策,必须要经过首席合规官首肯,只要肯定了,就需要为后续的后果担责。

    “担责”是什么后果呢?“合规办法”讲得明明白白:首席合规官或者合规官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致使金融机构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合规风险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除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或者其他监管措施外,还可以依法责令金融机构调整首席合规官或者合规官;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一句话总结就是:责任上不封顶。

04

写在最后

    权利越大,责任也就越大,这句话在“首席合规官”身上兼职再贴切不过。但是,在如此大的权利之下,首席合规官也承担极为严苛的责任,对于机构的重大事项要出具书面意见,要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重大合规风险义务,但凡首席合规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机构发生违规行为或者重大合规风险,轻则行政处罚,重则还可能直接被移送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最终身陷囹圄。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金融机构的董事会对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首席合规官不是挡箭牌,而是实现合规目的的助力,真出了事,董事会是无法推卸责任的。明确金融机构董事会的“最终责任”和合规管理工作实施监管的机关及全国性自律组织对会员单位的合规管理工作的“自律管理”,是从顶层设计上对“权责清晰”最好诠释。

    也正因如此,飒姐团队提醒各位老友,在监管部门紧抓金融反腐和金融合规的大背景下,未来的首席合规官千万不能松懈,这事儿马虎不得!

分类: 专家观点, 奇点专家, 监管行动, 观察与评论

美联储主席鲍威尔宣布降息将至

2024-08-23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香港奇点财经8月23日报道。据CNBC报道,周五(8月23日),在怀俄明州杰克逊霍尔举办的美联储年度务虚会上,美联储主席杰罗姆·鲍威尔发表了讲话,为降息铺平了道路,然而关于降息的具体时间与幅度,他仍三缄其口,未透露过多信息。

当2021年初通胀初次抬头时,鲍威尔乃至众多华尔街经济学家,都将其视为“暂时性”现象,认为这不过是新冠疫情所引发的连锁反应。然而,随着通胀从商品领域明显蔓延至服务业,美联储启动了加息进程。最终,基准隔夜利率被上调了5.25个百分点,而在疫情初期的紧急降息后,该利率曾一度徘徊在零附近。

在会议上,他郑重表示:“现在,是调整政策的时候了。”他进一步阐述,“未来的降息路径是清晰的,但降息的具体时间和速度,还需依据即将发布的数据、不断变化的经济前景以及风险评估来定。”市场普遍预期美联储将在9月开始降息,但鲍威尔并未明确提及他个人对于降息时机的看法。周三(8月21日)公布的7月公开市场委员会会议纪要显示,“绝大多数”官员认为,在数据没有意外变化的情况下,9月降息是恰当的。

在此次讲话之际,通胀率正逐步向美联储设定的2%目标靠拢,尽管目前尚未触及该目标。根据美联储的通胀率衡量指标,最新数据显示通胀率为2.5%,相较于一年前的3.2%有所下降,更远低于2022年6月曾达到的7%以上的峰值。与此同时,失业率在缓慢但持续地上升,最近已升至4.3%。不过,鲍威尔认为失业率的上升主要是由于更多人进入劳动市场以及招聘速度的放缓,而非裁员增加或劳动力市场整体的恶化。

鲍威尔肯定了在通胀控制方面取得的进展,并表示美联储现在可以更多地关注其双重使命中的另一环——确保经济维持充分就业。他欣慰地说:“通胀已经显著降低,劳动力市场不再过度紧绷,相较于疫情前,现在的状况已经缓和许多。供应限制也已回归正常。”鲍威尔承诺:“我们将不遗余力”地维持劳动力市场的强劲,并确保通胀持续受控。

随着鲍威尔演讲的进行,股市应声上扬,而美国国债收益率则大幅下滑。根据芝加哥商品交易所集团的FedWatch数据,市场普遍认为9月份降息至少25个基点的概率为100%,同时,降息50个基点的可能性也提升至约三分之一。

除了对当前形势的评估外,鲍威尔在演讲中还用了大量时间来剖析导致通胀飙升(达到40多年来的最高点)的根源,以及美联储的政策应对。同时,他也探讨了为何在没有出现经济衰退的情况下,价格压力能够有所缓解。

鲍威尔指出,通胀上升实则为“全球性现象”,其根源在于“商品需求的迅猛增长、供应链的紧绷状态、劳动力市场的紧张局势,以及大宗商品价格的大幅攀升”。他将这一局面的稳定归因于公众对美联储的信任,以及对通胀终将得到控制的良好预期。这些因素共同作用,使得经济在加息周期中得以平稳过渡,避免了急剧下滑的风险。鲍威尔还表示,这次经历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教训”和“深入学习的机会”。

分类: 监管行动

肖飒团队 | 非吸案也来翻旧账?时隔数年,又被警方找上门……

2024-08-22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沉寂已久的P2P,又突然以另一种意想不到的形式回到公众视野了。

    2018年全国P2P坍塌式暴雷,平台老板“跑路”“判刑”的消息一时间你方唱罢我登场。当年的某凰金融、某租宝、某信贷等赫赫有名的网贷平台传出的消息无非两类——查封或跑路。这几年里“P2P”这个词仿佛已经消失在公众视野。

    飒姐团队查了一下近年新闻,P2P上一次在官方政策性文件、报告中出现还是2022年2月,彼时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2021年第四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在这个报告里提了一句“我国P2P网贷平台已经全部退出经营”。

    在沉寂已久以后,P2P一词又一次在人民银行的工作会议中。今年8月2日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在其2024年下半年工作会议中提到“要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加强重点领域风险监测,稳妥推进机构风险化解,配合推动P2P网贷机构存量业务化解。”

01时隔多年

央行重提“P2P存量业务化解”

    这是时隔多年央行重提“P2P”,会议里提到的“配合推动P2P网贷机构存量业务化解”,这里有几个问题必须关注:

    第一,配合谁?

    第二,存量还有多少?

    第三,这其中还未涉刑的P2P网贷平台,会不会被杀一个“翻旧账”?

    尤其是第三个问题,根据飒姐团队的经验,P2P网贷平台在宣布清退公告后,一定会每隔一段周期就出现一波舆情。为了确保出借人情绪稳定,通常各方都会给P2P平台实控人施加压力,随着时间线拉长(2018年左右集中暴雷,到如今已有五六年时间),催收工作难度越来越大,回款逐渐减少,由于进入公共池子里的资金流减少,P2P存量业务化解难度就会越来越大。

    这个时候各地负责处置化解P2P存量风险的部门不会坐视不理。在暴雷之初,办案机关会将P2P平台实控人和出借人委员会代表叫到一起,形成一个要求实控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还款计划。

    这个还款计划顺利执行化解风险倒也还好,但有相当一部分在几年之后就会出现僵局。一旦实控人失约,就会导致出借人群体的情绪波动,这种波动超越一定范围,办案机关就会当机立断刑事立案。

    如今央行重提“存量业务化解”是不是意味着要加速清退?如果是这样,那么势必会出现实控人失约的情形。那么办案机关即刻进行刑事立案的可能性就变得极大。

    当然,刑事立案并不意味着立刻抓人。

    实际上在这类涉及存量业务化解的P2P案中,办案机关都会给P2P实控人和高管一定时间继续筹措资金,化解风险。在漫长的侦查期,尚未被积压的犯罪嫌疑人中核心高管还在负责催收等工作,其他员工退出工资奖金等收入后,加入失业大军重新寻找下一份工作+随时配合调查。此时一旦再次出现舆情,嫌疑人还是会被逐步刑事羁押,最终风险化解以P2P平台实控人、高管和核心员工身陷囹圄为终结。

02 P2P

非吸案翻旧账

如何应对?

    可以肯定的是央行这次重提“配合推动P2P网贷机构存量业务化解”一定不是孤例,这几年“持续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金融风险”一直是金融监管领域的重中之重。高压之下,必有刑案,这是屡被验证的规律,翻找近两年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判决书就会发现有很多案子都是2017、2018年的老案,近期突然集中爆发,非吸案的翻旧账恐怕会越来越多。

    在“翻旧账”之下,P2P从业者应当如何应对?

    负责任地说,并不是所有的P2P网贷平台都涉嫌非法集资。长期以来司法实务界和互金圈一直有一种所谓的“共识”,即P2P暴雷以后但凡要是实控人还不上钱,就会定一个非吸乃至集资诈骗。

    然而作为律师,我们必须实事求是地对待网贷平台,即使在持续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金融风险的政策背景下,依然不能一概而论,“一竿子打死”实控人。飒姐团队研读了部分无罪案例,结合办案经验,在“翻旧账”的情势下,给网贷平台实控人和员工一些建议,仅供参考,望各位老友平安。

1

自查自己到底是信用中介还是信息中介

    是信用中介还是信息中介,这是办案机关比较关注的核心问题。重点会考察两个点,一是资金池,二是虚假标。

    资金池,P2P圈的人都懂。明暗资金池都涵盖其中,虚假标就更简单,有无真实借款人,借款用途等,若超越信息中介,已成为信用中介,则非吸罪名很难摆脱。

    此时能做的就是积极退赔,即时固定自己罪轻的证据,尽量提早预约律师为后续可能出现的羁押等情况做准备。

2

未违反《商业银行法》的出罪逻辑

    P2P圈子里的人在一轮轮的普法下早已熟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当有“非法性”这一要求。

    非法性违反的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就是《商业银行法》第11条,即“未经国务院银行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

    此时就要注意,一定要把银行存款与P2P民间借贷信息撮合区分开来。网贷没有留下资金归为己有(又回到上一个资金池的问题了),因此在没有明暗资金池的情形下,单纯地提供外围服务信息撮合业务不能够算是违反《商业银行法》第11条,不具有非法性。

3

利诱性的判断应当实事求是

    有些办案机关认为,只要合同上写着利息年化XX%,或者网页宣传为预期收益率如何如何,就构成利诱性。这简直大错特错。

    仅有出借人和借款人借贷合同或与平台之三方合同约定的利息+期限,不能认定为P2P网贷平台自己作出了承诺。

    当然,这里要排除网贷平台自融或者变相自融的情形。如果借款方本身就是P2P及其关联公司,则只要合同约定利息即满足利诱性要求。

4

这么多年了,高管、员工要不要退工资?

    若公司相应人员已经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证据确凿的基础上,高管和员工最好的出路必定就是认罪认罚。此时退回违法所得就是必选动作。底层员工起码退回全部违法所得(工资+提成)。想要取保候审或者从轻、减轻处理,退赔是必须的,无论过去多少年,只要翻了旧账,就得退。

04

写在最后

    P2P圈子真是树欲静而风不止,在铁拳卷土重来,P2P“翻旧账”的大潮之下,请幸存或者残存的网贷从业者,务必做好法律知识储备,了解法律流程,备好法律“金马甲”,从容面对风暴。

分类: 专家观点, 奇点专家, 数字货币, 监管行动, 观察与评论

两高发布洗钱犯罪解释:明确将“虚拟资产”交易列为洗钱方式之一

2024-08-20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上发布厅发布的消息,2024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两高”《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24年8月20日起施行。

《解释》共13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自洗钱”、“他洗钱”犯罪的认定标准,以及“他洗钱”犯罪主观认识的审查认定标准。二是明确洗钱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三是明确“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七种具体情形。四是明确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竞合处罚原则。五是明确罚金数额标准。六是明确从宽处罚的标准。

值得一提的是,《解释》将通过“虚拟资产”交易列为洗钱方式之一。明确通过“虚拟资产”交易、金融资产兑换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亦在说明下一步行动是表示,将切实贯彻从严惩处洗钱犯罪的立法精神,依法从重从严惩处洗钱犯罪,加大对涉地下钱庄洗钱犯罪、利用虚拟币、游戏币等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

以下为《解释》原文:

法释〔2024〕10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3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0次会议、2024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8月20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洗钱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为掩饰、隐瞒本人实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实施该条第一款规定的洗钱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他人实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实施该条第一款规定的洗钱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条 认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当根据行为人所接触、接收的信息,经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移、转换方式,交易行为、资金账户等异常情况,结合行为人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员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供述和辩解,同案人指证和证人证言等情况综合审查判断。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某一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认作该条规定的上游犯罪范围内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不影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认定。

第四条 洗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多次实施洗钱行为的;

(二)拒不配合财物追缴,致使赃款赃物无法追缴的;

(三)造成损失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次以上实施洗钱犯罪行为,依法应予刑事处理而未经处理的,洗钱数额累计计算。

第五条 为掩饰、隐瞒实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一)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拍卖、购买金融产品等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二)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三)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四)通过买卖彩票、奖券、储值卡、黄金等贵金属等方式,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五)通过赌博方式,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

(六)通过“虚拟资产”交易、金融资产兑换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七)以其他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第六条 掩饰、隐瞒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行为,构成洗钱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或者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 认定洗钱罪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

(一)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的;

(二)有证据证明上游犯罪确实存在,因行为人逃匿未到案的;

(三)有证据证明上游犯罪确实存在,因行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证据证明上游犯罪确实存在,但同时构成其他犯罪而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的。

第八条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实施相关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发展过程中,该组织及组织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聚敛的全部财物、财产性权益及其孳息、收益。

第九条 犯洗钱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判处一万元以上罚金;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罚金。

第十条 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行为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积极配合追缴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第十一条 单位实施洗钱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上游犯罪”,是指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

第十三条 本解释自2024年8月20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5号)同时废止。

分类: 数字资产, 监管行动

加州修订人工智能监管法案

2024-08-18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香港奇点财经8月18日报道。加州立法机构近日对一项颇具争议的法案进行了修订,即《前沿人工智能模型安全创新法案》(SB-1074),旨在明确人工智能公司需对其产品可能引发的损害承担责任。随着最终议会投票的临近(依照日程,须在8月31日前完成),加州科技行业正步入一个关键时刻。除非州长行使否决权,否则加州将成为全美首个对科技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的州份。

加州在全球AI产业中占重要地位,加州拥有全球50家顶级人工智能公司中的35家。该法案于今年2月首次提出,旨在明确人工智能公司需对其产品可能引发的损害承担责任,并包含了一系列关于AI安全性的规定,如要求AI模型配备“紧急停止”按钮、进行第三方安全审核等。

按照最初构想,SB-1074将赋予州政府权力,可针对忽视安全防线的企业提起法律诉讼,即便这些疏漏尚未酿成灾难性后果。该法案的重点是建立一个“前沿模型”,具体来说,是那些需要超过10^26次整数或浮点运算才能完成的模型。这种计算能力的要求极高,因此按照当前的市场价格计算,训练这样一个模型的成本会超过1亿美元。法规还要求人工智能模型必须配备“紧急停止”按钮,要求每年对人工智能安全实践进行第三方审核,成立新的模型部门(FMD)来监督合规情况,并对违规行为施以严厉处罚。

然而,这一法案在提出后遭到了来自业界和联邦立法者的抵制。业界方面,包括Anthropic等领先的人工智能公司,以及硅谷内部的风险投资机构如a16z,都对法案的部分条款表达了强烈的不满。他们担忧该法案可能会不当地限制创新空间,给初创企业带来沉重的合规成本,甚至导致企业选择在其他司法管辖区成立公司或不在加州发布模型。

联邦立法者方面,8月13日,美国国会议员罗·卡纳公开表达了其对SB-1047法案的反对立场,他担忧该法案的现行版本可能因缺乏实效性而沦为空谈,进而不当地惩罚个体创业者与小型企业。

目前,该法案已经进行了修订,并等待本月晚些时候的州议会投票。如果通过,加州将成为全美首个对科技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的州份,除非州长行使否决权。据The register报道,立法者表示,尽管法案修订过程中并没有完全采纳Anthropic等公司所要求的所有变更,但是已经接受了许多由Anthropic公司和其他业内人士提出的非常合理的修改建议,相信这些修改已经解决了行业内许多其他公司所表达的担忧。

但可以确定的是,SB-1074仍将坚守其基本原则,要求所有AI开发者对其产品可能引发的任何损害承担法律责任。但鉴于AI技术的复杂性与不可预测性,如何界定并量化这些“损害”,无疑成为了横亘在法案实施前的一大难题。与此同时,科技界却仍然认为,他们最为关切的核心议题——即州政府是否有权在灾难发生前采取法律行动,与单纯追究责任或下达禁令的界限问题——似乎并未得到根本性解决。

分类: 元宇宙, 监管行动

肖飒团队 | 罚20亿!数据合规的哪个隐秘环节再次触碰监管红线?

2024-08-15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自从2018年欧盟发布《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简称“GDPR”)以来,仿佛打开了潘多拉的魔盒,时机成熟或不成熟、立法储备丰富或不丰富的国家纷纷立法对各类数据(尤其是个人信息)进行严管。

    时至今日,各国纷繁复杂、合理或不合理的各类数据相关规定,已经成为悬在各家跨境电商头上的利剑,不时落下。

    今天飒姐团队就结合近期令人瞩目的跨境数据传输被处罚事件,为大家解析韩国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以期帮助各家跨境电商做好数据合规。

01 详解

韩国20亿罚款大单

    可以说,自改革开放以来,韩国这位近邻与我国之间的跨境贸易就没有差过,而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两国之间的商业贸易更加频繁紧密。

1

猫厂、真香厂已拿下韩国电商半壁江山

    根据韩国统计厅在2024年2月发布的数据:今年第2季度韩国跨境电商网购(海淘)规模统计为2.0149万亿韩元(约合人民币106亿元),同比增长25.6%,创单季最高纪录。中国是韩国海淘产品最大来源国,自华海淘规模达1.2373万亿韩元,同比大增64.8%,在整体海淘规模中占比61.4%。

    山大韩国研究中心认为,该数据实际上得益于全球速卖通(AliExpress)、Temu等来自中国的跨境电商平台在韩国的迅速发展。第三方数据分析平台Wise App Retail Goods的数据能够印证该观点:截至今年6月,猫厂旗下的全球速卖通和真相厂旗下的Temu,韩国用户人数分别为836.828万名和823.3827万名,环比增长0.8%和3.3%,已成为韩国第二大和第三大电商平台。

2

生意红火但遭大罚单突袭

数据跨境哪个环节触了监管霉头?

    也许是“人红是非多”,2024年7月24日韩国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PIPC)决定对猫厂旗下全球速卖通的运营法人实体Alibaba.com Singapore E-Commerce Private Limited开出近20亿韩元的罚金。理由是,速卖通的相关业务违反了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Act,简称“PIPA”)以及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指令》(Enforcement Decree of the Information Protection Act),未经许可,跨境传输用户个人信息。

    韩国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认为,当用户在速卖通平台购买商品时,卖家因需要配送商品,所以速卖通会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跨境传输给发货工厂。在该商业模式下,韩国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已查实超过18万韩国用户的个人信息被提供给了中国的卖家。

    据此韩国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决定对速卖通开出19亿7800万韩元的大罚单并附加780万韩元的滞纳金,总计约人民币1000万元。

    另外,针对真香厂Temu的数据保护案件也已经不远,韩国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准备在下次会议中进行审议,极有可能对真香厂也开出大额罚单。

02

韩国个人信息跨境规定为何

猫厂是否违反?

    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于2011年9月30 日开始实施,是韩国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一般性法律规定。该法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数据主体的权利、国家和政府的职责、收集、利用和保护个人信息的规则。

    2011年9月30日实施的这一版《个人信息保护法》并没有“个人信息跨境传输”的相关规定,最早见于韩国2021年新修订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章第四节中,具体规定在2023年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指令》中得到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韩国与个人信息跨境传输相关的具体规定如下:

注:《个人信息保护法》(2023版)和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指令》(2023版)相关法条中文版均为飒姐团队从网络公开渠道获得,相关法条表述可能存在偏差,应以韩国法律原文为准,

    据此,猫厂旗下全球速卖通的业务具体在以下几个方面违反了韩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  违反个人信息跨境传输规定(将用户数据传输出境时,未能告知用户传输目的、接收者信息等,未能取得用户的知情同意,导致用户数据被非法传输出境);
  2. 未遵守在跨境传输个人信息时应采取的保护措施(在与用户的合同内容中缺乏明确的安全性保障措施);
  3. 未公开在韩国的代理人信息,违反透明度要求;
  4. 未提供或未明确告知用户行使权利的正确方式和程序(个人信息侵犯的投诉处理以及纠纷解决等相关页面不明显且使用英文显示,增加了韩国用户行使权力的门槛)。

03

哪些业务需要遵守韩国数据「游戏规则」?

    实际上,除了跨境电商业务以外,在2024年4月4日韩国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发布《海外经营者个人信息保护法适用指南》,且该规范即时生效后,韩国就将大量的跨境业务纳入了其规制范围内,堪称“沾边就管”。

    相关业务是否受到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指令》等数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判断关键在于“是否对韩国提供服务”。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指令》的规定,具体如下:

(1)将韩国指定为业务支持的国家和地区。

(2)使用单独的韩国域名。(例如,URL写成ko-kr.xxx.com、ko-kr等)

(3)在韩国应用市场发布或者在全球应用市场发布时,将基础语言设置为韩语

(4)虽然声称只适用特定国家的法律,但仅以韩语提供服务

(5)其他可能让公司知道“这是个韩国用户”的行为。(这个就较为复杂了,实践中,例如为用户提供韩语客服、页面可翻译为韩语等其他任何能够让公司觉得“这可能是个韩国人在用我们的服务”的情况。)

04

写在最后

    一个冷知识,在数据存储方面,世界上仅有韩国和印尼采取“绝对本地化存储”策略。韩国《网络利用及信息保护法》第51条(2001年1月)明确规定:IT网络利用及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特定通信服务提供商记录”,必须存放在韩国本地的数据中心。韩国《空间数据法》第16条、21条(2014年6月)规定:空间数据法规范的“地图数据”,必须存放在韩国本地的数据中心。

    可见,总体而言,韩国作为数据安全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最为严格的国家之一,在方方面面都设置了苛刻、细化的管理规定,同时,由于其在2024年修法后,对于其公民个人信息的管辖范围又非常宽泛,这就导致各家在韩有业务的公司,随时都可能遭到韩国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的铁锤。

    但是,毕竟韩国作为一个发达邻国,有着庞大且成熟的用户市场,中国企业近些年来做的游戏、服装等产品也在该国广受好评,如因数据合规而放弃蛋糕,实属不智,毕竟,韩国数据合规虽严格,但其规定明确且具有较强可操作性,这就意味着,韩国数据合规对于中国出海企业而言,并非不可“攻克”的难题。

分类: 奇点专家, 监管行动, 观察与评论

美法院重启币安美国对HEX操纵案调查

2024-08-13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香港奇点财经8月13日报道。近日,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一个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对一起针对币安美国(Binance.US)和CoinMarketCap的集体诉讼案做出了部分推翻原判的裁决。此案核心在于原告指控这两家机构涉嫌操纵HEX代币价格。

该集体诉讼由投资者Ryan Cox于2021年发起,他声称币安美国及其资本管理公司人为地降低了HEX在CoinMarketCap上的排名,进而影响其交易价格,同时提升了自家加密货币的排名。地区法院最初以缺乏具体原因为由驳回了此诉讼,但上诉法院对此进行了重新审视。

在8月12日公布的裁决中,上诉法院推翻了地区法院关于管辖权的裁定,认为Ryan Cox对币安美国和CoinMarketCap提出了合理的价格操纵指控,且鉴于这两家公司均在美国注册成立或设有主要营业地点,法院对其拥有个人管辖权。因此,该案被发回地区法院重新审理。

此案的重启不仅引发了市场对加密货币交易平台监管的关注,也再次将HEX代币推向了风口浪尖。HEX由Richard Heart于2019年12月推出,但自其面世以来,价格经历了大幅波动,并被美国证监会标记为证券型代币。据最新数据显示,HEX代币当前交易价格仅为0.004美元,较其历史最高价已下跌超过99%。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证监会于上个月(7月31日)对HEX的创始人Richard Heart提起了诉讼,指控其违反联邦证券法并涉嫌诈骗投资者至少1210万美元。SEC指控Heart将投资者资金用于个人奢侈消费而非代币的开发或营销,进一步加剧了市场对HEX及其相关方的质疑。

据指控,Heart在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期间,通过承诺未来交付PLS及PLSX代币的方式,吸引了超过230万个以太币(当时价值约6.78亿美元)的存款,并据此发行了Hex代币,同时承诺了总计高达6.76亿美元的未来代币交付。

起诉书进一步揭露,Heart及其关联项目PulseChain涉嫌挪用至少1210万美元的投资者资金,严重背离了投资者的信任与期望。这些资金非但未被用于PulseChain网络的开发、营销或实现Heart所宣称的“支持言论自由”的公益目标,反而被用于Heart个人的奢侈消费,包括购买一颗重达555克拉的钻石、名贵手表及高端汽车等。

值得一提的是,在另一起法律案件中,币安(Binance)在与美国证监会的长期法律纠纷中取得了部分胜利。具体来说,一家联邦法院最近对SEC提出的多项重要指控进行了裁决,并驳回了其中的一些指控。这些被驳回的指控中,包括SEC试图将某些加密代币归类为证券的指控。法院在裁决中明确指出,在二级市场上交易的币安币(BNB)不能被充分证明为证券,同时,币安发行的稳定币BUSD也未被归类为证券。这一裁决对于币安来说是一个重要的法律胜利,因为它有助于澄清和界定加密货币在法律上的地位,特别是在是否应被视为证券这一问题上。

分类: 数字资产, 监管行动

新加坡政府力推电动汽车 中国品牌争相抢滩

2024-08-09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香港奇点财经8月9日报道。随着新加坡政府积极扩大激励政策与充电站网络,以加速电动汽车的普及进程,众多中国电动汽车品牌正纷纷抢滩新加坡市场。

上周,吉利集团旗下的高端电动汽车品牌Zeekr在新加坡盛大首发了其最新力作——Zeekr X豪华SUV,这款车型将以19.99万新加坡元(约合15.06万美元)的亲民价格亮相。Zeekr副总裁Mars Chen在品牌发布会后表示:“随着新加坡电动汽车转型步伐的加快,我们坚信,消费者对电动汽车的期待已超越单纯交通工具的范畴,转而追求卓越的驾驶感受与便捷性,以此提升城市生活的品质。”他进一步表达了对品牌未来发展的乐观态度,认为此次发布将显著增强Zeekr在东南亚乃至全球市场的影响力。

紧随其后,小鹏汽车也宣布正式进军新加坡,通过设立快闪展厅,让公众亲身体验并试驾其明星产品小鹏G6电动SUV,标准版与长续航版分别定价为20.99万新元和22.49万新元。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电动汽车在新加坡并非新面孔。作为全球电动汽车销售巨头,比亚迪自2014年起便深耕新加坡市场,不仅是最早在新加坡推出电动出租车的公司之一,还陆续推出了涵盖卡车、公交车及乘用车在内的全方位电动汽车产品线。此外,广汽Aion、奇瑞等其他中国汽车品牌也相继在新加坡推出了各自的电动汽车产品。

CNBC报道称,马来亚银行证券分析师表示:“中国电动汽车制造商正积极寻求全球化发展,新加坡是他们的重要目标市场之一,凭借其发达的城市基础设施和政府对电动汽车的强力支持,成为了这些企业理想的进入点。尽管新加坡市场规模有限,但其作为电动汽车发展前沿阵地的地位不容忽视。”

作为实现2040年汽车全面清洁能源化的宏伟蓝图的一部分,新加坡政府已规划从2025年起逐步淘汰柴油汽车和出租车,并计划于2030年开始淘汰内燃机汽车。根据新加坡交通部最新发布的数据,今年上半年,新加坡市场销售的全新车辆中,电动汽车占比显著跃升至约三分之一,这一比例几乎是去年全年18%水平的两倍。

CNBC报道称,新加坡交通部长Chee Hong Tat 曾于七月份指出,电动汽车的普及率已实现了显著飞跃,政府正不断推出的各项激励措施及排放管理计划,预计将在2024年帮助降低消费者购置电动汽车的前期成本,幅度可高达4万新元,进一步促进电动汽车的普及与接受度。

面对充电基础设施长期存在的瓶颈问题,部长表示乐观,指出充电站的建设工作正“稳步推进”。按照规划,至2030年,全国充电站数量将实现飞跃,达到6万个的目标。截至目前,全国范围内已顺利落成并投入使用的电动汽车充电站已超过7100个。

此前,新加坡政府还宣布将电动汽车早期采用激励计划(Electric Vehicle Early Adoption Incentive,简称EVEAI)的有效期延长两年,直至2025年。根据延长后的计划,新注册的全电动汽车及出租车将享受到附加注册费(即车辆注册时需缴纳的税款)高达45%的折扣优惠,且此优惠设有上限,即每辆车最高可减免15,000新元。这一政策对于降低电动汽车的购车门槛、提升其市场竞争力具有显著作用。

不仅如此,为了鼓励更多消费者选择排放更清洁的汽车或出租车,政府还设立了排放回扣制度。注册此类车辆的消费者将有机会获得一定额度的排放回扣,该回扣可直接用于抵消车辆或出租车的附加注册费(ARF),进一步减轻了消费者的经济负担。

BMI的分析师在6月份的报告中指出,新加坡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需要在未来一段时间(即中期内)进行快速扩张。但新加坡的公共交通系统非常完善,微型交通解决方案(如共享单车、电动滑板车等)也十分便捷,同时汽车拥有成本也相对较高。这些因素都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电动汽车市场的潜在规模。该机构预计,在2024年,新加坡的乘用电动汽车销量将实现同比大幅增长,具体增幅为73.7%。其中,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PHEV)的销量将增长53.4%,而纯电池电动汽车(BEV)的销量增长更为迅猛,将达到74.7%。

分类: 监管行动

法官裁定谷歌非法垄断搜索业务

2024-08-07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香港奇点财经8月7日报道。周一(8月5日),美国一名联邦法官作出历史性裁定,认定谷歌在搜索与文字广告两大市场领域内存在非法垄断行为。这起由政府在2020年发起的诉讼,指控谷歌通过构建进入壁垒及利用维持市场主导地位的反馈循环机制,稳固了其在通用搜索市场的份额。法院最终判定,谷歌此举违反了旨在禁止垄断行为的《谢尔曼法》第二条。受全球股市普遍波动的影响,Alphabet公司的股价在周一遭受重挫,跌幅超过4%。

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不仅司法部,还有由科罗拉多州和内布拉斯加州领衔、横跨38个州及地区的两党总检察长组成的联合小组,也针对谷歌提起了相似但独立的反垄断指控。这两起诉讼在审前阶段进行了合并处理,包括证据收集等关键步骤。

此次裁决中,法院尤为关注谷歌与Android及苹果之间的独家搜索协议,认为这些安排显著加强了谷歌在搜索领域的反竞争行为,并巩固了其市场霸主地位。特别是针对iPhone和iPad等苹果设备上的合作,法院指出其进一步助长了谷歌的垄断优势。

关于案件细节,法院明确指出,通用搜索服务是谷歌核心搜索引擎的关键组成部分,历史上与雅虎等对手激烈竞争。同时,法院也界定了通用搜索文字广告的定义,即那些与搜索结果紧密相关的文字广告。尽管谷歌在这两个领域均被认定为具有垄断地位,但法院也指出,通用搜索广告本身并不构成一个独立市场,因此不存在垄断控制的问题。

此次裁决标志着数十年来,科技巨头首次在反垄断诉讼中遭遇重大失利,也为行业监管树立了新的标杆。在判决书中,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法官Amit Mehta明确指出:“谷歌作为垄断者,持续利用其市场优势地位巩固并维护了这种垄断状态。”

司法部长Merrick Garland称该裁决为“美国人民迎来的历史性胜利”,她在一份公开声明中表示:“任何企业,无论其规模如何庞大、影响力如何深远,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运行。司法部将坚定不移地强化反垄断法的执行力度,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面对裁决,谷歌全球事务总裁Kent Walker发表声明,表示公司计划对裁决提起上诉,并强调法院对谷歌产品质量的高度认可。他在声明中写到:“这一决定认可了谷歌提供卓越搜索引擎的事实,但遗憾的是,它得出了一个结论,即我们不应轻易保持这份领先。在后续的司法程序中,我们将持续专注于创造用户认为既实用又便捷的产品,满足广大用户的需求。”

鉴于谷歌已明确表示将提起上诉,整个法律流程预计将持续数月乃至数年。然而,此裁决的最终影响不容小觑,它可能彻底改变谷歌向全球用户提供搜索引擎服务的方式,削弱其在与设备制造商及在线服务提供商谈判高价交易时的议价能力,这正是本案的核心焦点所在。而在诉讼初期,美国反垄断官员便未排除对谷歌进行分拆的可能性,并发出警告称,谷歌的当前行为可能阻碍未来竞争者的崛起。

与此同时,法院也在积极探讨其他可能的补救措施。CNN报道称,一种可能的方案是强制谷歌实施“选择屏幕”,即在用户界面中明确展示其他搜索引擎选项,以增加市场的透明度和用户的自主选择权。此外,尽管罚款并非美国反垄断体系的主要执法手段,特别是对于谷歌这样规模庞大、利润丰厚的公司而言,罚款往往难以构成实质性威慑,但该公司仍有可能面临经济处罚。

本次裁决为谷歌在反垄断战场上再添一败绩,这是其第二次在重大反垄断诉讼中遭遇不利判决。回溯至2023年12月,加州联邦陪审团已作出裁决,认定谷歌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在专有应用商店内实施了非法垄断行为。目前,该案的后续处理仍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中,法庭正审慎考虑并讨论一系列可能的补救措施。不过,此案与拜登政府于2023年针对谷歌广告技术业务发起的另一项反垄断诉讼不同,后者聚焦于谷歌在广告技术领域的市场行为,此案的审理日程定于今年9月初。这项裁决也可能成为其他重大科技反垄断案件的风向标,包括针对苹果和亚马逊的案件。亚马逊和苹果都称针对他们的反垄断诉讼“在事实和法律上都是错误的”。

分类: 公司前沿, 监管行动

全球市场暴跌 市场倒逼Fed降息?

2024-08-05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香港奇点财经8月6日报道。在全球经济衰退风险阴霾笼罩之下,美股市场周一开盘后遭遇重创,三大核心指数悉数深幅下挫,其中纳斯达克综合指数(纳指)在开盘初期更是遭遇了超过6%的断崖式暴跌,而标普500指数紧随其后,一度暴跌逾4%。随着交易时段的推进,美股跌幅有所缓和,但仍保持在显著水平。截至收盘,纳指最终收跌3.48%,标普500指数下滑2.98%,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道指)也未能幸免,出现2.58%的跌幅,市场整体呈现出一片惨淡景象。

早在美股暴跌之前,全球股票市场已经经历了数次水深火热的考验。日经225指数在本周一的交易中暴跌12.4%,日本东经指数同样遭遇了超过12%的暴跌;香港恒生指数收盘下跌247.15点,跌幅为1.46%;英国富时100指数(FTSE)跌幅达到2.04%,最低触及7,915.94英镑。

代表市场风险情绪的芝加哥期权交易所波动率指数(VIX)在周一更是出现无前例的盘中飙升。该指数一举跃升至65.73的高位,较上周五的收盘价激增约42点,日本股市的跌幅则一度超越了1987年“黑色星期一”的历史记录。这些都进一步加剧了市场的恐慌情绪。VIX指数收盘虽有所回调,但最终仍上涨34点,达到57.15,这是自2020年3月以来未曾出现过的水平。

此番美国股市暴跌的根源,主要归咎于美国科技板块龙头企业的集体下挫,其中包括英伟达、苹果、亚马逊及谷歌等昔日涨势如虹的科技巨头,股价皆出现显著下滑,对市场情绪造成了沉重打击。根据彭博的信息,英伟达下跌 12%,苹果下跌 9.3%,亚马逊下跌 7.4%,Meta 下跌 7.6%。谷歌下跌 5.4%,微软下跌 4.9%。

在股票暴跌前夕,资深的投资人已经开始持有现金。上周末,沃伦·巴菲特(Warren Buffett)的举措曾引发广泛关注与猜测,因为他所控制的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公布的最新报告显示,公司在抛售大量苹果股份后,截至6月30日,其现金储备激增至2769亿美元,较前一季度大幅提升,这一变动不禁让人揣测巴菲特是否对股市前景持审慎态度。

专家分析指出,面对不确定的经济前景,投资者纷纷采取避险策略,大量资金涌入美国国债市场,推动国债收益率下降,进而促使抵押贷款利率也随之下调,为部分借款人提供了难得的再融资机会。然而,这一现象也从侧面反映出市场信心的普遍不足与对未来的谨慎预期。

另外,美国劳工部上周五公布的数据显示,美国经济在7月份仅实现了温和增长,新增就业岗位数仅为11.4万,远低于市场预期,同时失业率攀升至4.3%。尽管存在就业市场的挑战,但通胀率已经接近美联储设定的2%的目标水平。但考虑到就业市场的状况,美联储在未来(尤其是下个月)可能会进行降息。有多方预测美联储将在未来几个月内多次降息,包括Cetera Investment Management的首席投资官Gene Goldman和芝加哥商品交易所的FedWatch工具。由于经济形势已经发生显著变化,美联储官员在即将举行的会议上可能会更新其经济预测,并可能调整对利率路径的预估。

尤为引人注目的是,失业率的显著上升触发了经济学界广为关注的“萨姆规则”,该规则自上世纪70年代创立以来,已成功预测了美国历次经济衰退。其核心指标在于,若失业率在过去12个月内上升至少半个百分点,则可能预示着美国经济即将步入衰退周期。当前数据的显现,无疑为这一预测增添了更多的可信度,也使得全球经济前景更加扑朔迷离。

由于正值美国总统竞选年,昨天美股的暴跌也给今年的总统选举增添了一些话题。特朗普在周一针对市场剧烈波动发表了评论,他并未将矛头指向科技股泡沫,而是将责任归咎于其竞选对手——现任副总统卡马拉·哈里斯,并在其“真相社交”平台上直言不讳地写道:“卡马拉崩溃!”

特朗普的搭档、共和党副总统候选人万斯(JD Vance)则采取了更为激进的立场,他借股市动荡之机,对哈里斯的领导能力展开了猛烈抨击。在社交媒体上,他写道:“当前局势可能引发全球性的经济动荡,亟需稳定的领导力来掌舵——正如特朗普总统过去四年所展现的那样。”“遗憾的是,卡马拉·哈里斯在面对媒体时显得畏首畏尾,难以在艰难时刻引领国家前行。”值得注意的是,两篇帖子均未提及现任总统乔·拜登。

对此,民主党方面迅速作出回应,发布了一篇针锋相对的帖子,强调特朗普执政期间的就业市场表现。“特朗普总统卸任时,就业岗位数量竟少于其上任之初,成为历史上少有的‘负增长’总统之一。反观总统@JoeBiden与副总统@KamalaHarris,自他们上任以来,已助力创造了近1600万个就业岗位。”

全球经济的大环境下,中东地区的经济状况和可能发生的冲突成为了投资者普遍担忧的问题。这种担忧导致了国际油价的显著下跌,油价已经降至六个月以来的最低点。除了经济因素外,地缘政治的紧张局势也加剧了油价的不稳定。截至美国东部时间周一上午9:16,市场反应显著,WTI原油价格应声下跌0.76%,收报每桶72.96美元;布伦特原油价格亦未能幸免,下滑0.66%至每桶76.30美元,两者均创下了近期的新低。

值得一指的是,全球加密市场也没能幸免于市场的暴跌。比特币在周一曾经在24小时内下跌逾6.5%,截止记者发稿,比特币交易价格为54356.7美元;另一主要数字货币以太币也未能幸免于难,暴跌21.72%至2277美元,交易价格滑落至2024年一月份以来的最低水平。

在两币领头之下,一众在美国上市的加密货币相关公司股票也随之暴跌。加密货币挖矿领域的领头羊CleanSpark(CLSK.O)、Bitfarms以及Riot Platforms(RIOT.O)股价分别下跌了12%至25%不等。Coinbase(COIN.O)的股价大幅下跌18%,比特币的重要持有者及买家MicroStrategy(MSTR.O)股价接近暴跌23%。

分类: 监管行动

EB-5资金审查趋严 829阶段资金来源审查标准成焦点

2024-08-01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最近,Kurzban Tetzeli & Pratt律所在IIUSA官网发布了他们基于信息公开法(FOIA),针对移民局的一项诉讼,要求移民局公开有关829阶段(临绿转永绿阶段)EB-5资金审查标准的。该诉讼聚焦于EB-5投资移民项目中货币互换机制的审查加强,以及由此引发的对中国投资者和中国科技公司资金的额外审查趋势。

在过去两年的时间里,IIUSA与Kurzban Kurzban Tetzeli&Pratt(KKTP)律师事务所,依据《信息自由法》(FOIA)发起了多起诉讼,在此期间,他们详尽分析了逾五千页的核心文档资料。

针对投资者利用“货币互换”机制筹措EB-5投资资金的现象,这一策略,亦称“非正式价值转移”,广泛流行于需要将本地货币转换为美元以投资美国的情境中。具体操作为:投资者先将本土资金交付给第三方,随后该第三方将其在美国(或货币流通无碍的其他国家)持有的美元转移给投资者或其新成立的商业实体。此方式尤受来自货币出口受限国家(如中国和越南)投资者的青睐,因它能有效规避直接跨境转移资金的限制,促进EB-5投资的顺利进行。

然而,自2017年起,EB-5法律界开始注意到,针对采用货币互换策略的投资者,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发出了大量证据请求(RFE)。即便此类货币兑换手法长期被视作合法且普遍的融资手段,USCIS却要求投资者不仅要证明EB-5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还需追溯并证实任何参与货币互换的第三方资金来源同样合法合规。这一要求甚至波及了多年前的投资项目,导致无法提供充分证明的投资者面临I-526申请被拒的困境。

Kurzban Tetzeli&Pratt表示,这些RFE及拒签决定实则源于USCIS内部的一项明确决策,该决策标志着对货币互换案件处理政策的根本性转变。具体而言,2017年2月的一封USCIS内部邮件,标题直指“非正式资金转移/第三方货币互换/非正式价值转移”,明确披露了“我们在IVT(非正式价值转移)领域的新政策导向”。邮件中指出,基于与欺诈检测和国家安全部门(FDNS)、IPO领导层及首席法律顾问办公室(OCC)的深入讨论,IPO即将推出针对货币互换的全新指导原则。

新指南的核心要求包括:当申请人通过第三方进行涉及“互换”资金的转移时,裁决官员可能会因缺乏充分证据以证明投资资本确属申请人所有,或该资本直接/间接来源于合法途径,而对此类申请持审慎态度。此外,指南还建议裁决官员要求投资者提供货币兑换商的许可及注册信息,以及证明第三方如何合法获取用于货币兑换美元的详细资料。这些通过FOIA诉讼艰难获取的内部文件,不仅印证了EB-5行业从业者的广泛不满与挫败感,更揭露了USCIS在联邦法庭文件中屡次否认政策变更的真相——即其实际已将新的货币互换指导原则追溯应用于既往的EB-5案件之中。

Kurzban Tetzeli&Pratt还提到了其他涉及货币互换的其他主要发现。

Kurzban Tetzeli&Pratt指出,USCIS已经建立了详尽的内部指导体系,并对裁决官员进行了专门培训,以加强对货币互换案件的审查。这种培训要求官员在评估EB-5申请时,特别关注并收集关于货币兑换过程的详细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兑换商获取美元的途径、投资者与第三方的协议、资金流动的完整路径以及兑换商的许可文件等。尤为重要的是,USCIS明确指出,仅凭投资者的宣誓书不足以证明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若第三方兑换商无法或不愿合作,则案件很可能被拒。

此外,为了更有效地监控和追踪涉及货币互换的EB-5案件,USCIS开发了“IVT追踪器”这一内部工具,要求IPO裁定者在处理I-526和I-829阶段的申请时,必须将有关第三方货币兑换商的信息录入追踪器。此外,根据2019年的指导备忘录,任何在IVT追踪器中出现超过五次的货币兑换商,都可能被提交至执法数据库进行进一步审查。这一机制还配备了自动警报系统,当同一货币兑换商被多个投资者使用时,会立即向裁定者发出警示,从而实现了对潜在风险的实时监控。

目前,USCIS已经与包括财政部金融犯罪执法网络、ICE国土安全调查局、国税局和国务院在内的多个执法机构建立了“IVT工作组”,共同应对货币互换问题。这些机构表示出对调查货币兑换商的兴趣,旨在评估其是否存在违反洗钱法、电信欺诈、邮件欺诈、结构化和大量现金走私等违法行为。这种跨部门合作不仅提升了执法效率,也加大了对货币互换行为的打击力度。

简而言之,从文件中可以清楚地看出,货币互换在IPO中面临的审查不会很快消失。

Kurzban Tetzeli&Pratt还提到,美国移民局正瞄准来自中国投资者和中国科技公司的资金。

文件提到,一份标题为“中国威胁”的IPO内部培训幻灯片,其内容几乎完全引用了美国高层执法官员的言论,如联邦调查局局长Christopher Wray,他称中国政府“窃取技术并利用其削弱美国商业”,更将中国的行为比作“东德监视噩梦与硅谷技术的结合体”。此外,幻灯片还引述了前国家情报局局长的言论,将中国视为“当前美国及二战后全球民主与自由面临的最大威胁”。然而,这些激烈言辞与EB-5裁决的具体关联在幻灯片中并未明确阐述。

Kurzban Tetzeli&Pratt指出,“中国威胁”的标签非但没有增强公众对中国投资者案件裁决公正性的信心,反而揭示了FOIA调查结果中蕴含的深层问题——对中国的不当偏见如何渗透至具体的EB-5政策执行之中。例如,内部邮件显示,IPO裁决者接到了“管理指令”,要求他们严密审查与中国共产党的关联记录。更甚者,IPO还成立了“非法实体资金来源工作组”,该工作组明确将“我们关注的科技公司”,尤其是那些在IPO和FDNS培训中被重点提及的实体,列为解决非法资金来源问题的主要对象。

该IPO指导意见在I-829申请阶段对资金来源审查的明确监管界限上显得含糊其辞,似乎有意回避了关键性的监管要求。

长期以来,一项既定规则明确指出,I-829申请因资金来源问题被拒的唯一前提是政府必须“确切知悉”投资者的资金是通过非法途径获取。这一标准远远超出了仅仅发现资金来源记录存在法律或事实上的瑕疵(正如USCIS的“尊重”政策所暗示的那样),它要求USCIS掌握确凿的新证据,直接证明资金来源的非法性。然而,尽管IPO培训中提及了该法规,却未深入探讨其对裁定者在质疑I-526申请阶段已作出的正面资金来源决定时所构成的实质性限制。

USCIS在裁定资金来源问题时,其裁定者接受了广泛培训,能够跨越EB-5记录的传统界限,深入探索其他机构的数据资源。例如,他们被训练如何查询国务院的综合领事数据库(CCD),这是一个涵盖非移民签证申请信息的庞大数据库。IPO审裁员被明确要求利用CCD信息筛查EB-5投资者及其资金来源链中相关人员的国家安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在华为或其子公司等敏感机构的就业史、为涉及中国共产党或军事机构的政府实体工作、以及使用可能暗示外国政府联系的公务护照等情况。

此外,官员们还被严格指导要仔细比对投资者在DS-160(非移民签证申请)与EB-5申请中就业历史的陈述,任何不一致之处都可能触发RFE(补件通知)或NOID(意向拒签通知)的发放,若未能得到满意解决,最终可能导致申请被拒。尤为值得注意的是,官员们在处理通过领事官员笔记发现的问题时,被指示采取保密措施,以避免信息泄露。

分类: 监管行动

香港就稳定币发行人监管制度的立法建议发表咨询总结

2024-07-17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香港奇点财经7月17日报道。7月17日,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和香港金融管理局联合发表了关于在香港实施法币稳定币发行人监管制度的立法建议的咨询总结。

这项为期两个月的公众谘询在今年2月完成,期间共收到了108份来自市场参与者、行业组织、商会和专业团体以及其他持份者的意见书。随着虚拟资产的日益普及和持续发展,绝大部分回应者都认同有必要为法币稳定币发行人引入监管制度,以适当管理潜在的货币与金融稳定风险,并提供具有透明度和合适的规限。回应者普遍支持建议的监管要求及实施安排,并在书面意见中提出了优化建议。

财库局局长许正宇表示:“除了现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监管制度,建立法币稳定币发行人的发牌制度将进一步加强香港的虚拟资产规管框架,使其与国际标准保持一致,并有效缓减发行法币稳定币相关活动对金融稳定所构成的风险。”接下来,财库局和金管局将根据回应者的意见和建议,敲定立法建议以实施监管制度,并会尽快向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

该文件在目录中列出了12项主要意见。首先,回应者普遍支持咨询文件中提出的稳定币定义,并建议明确涵盖使用去中心化方式运作的分布式分类账(如联盟链)上发行的稳定币。当局采纳了这一建议,修改了稳定币定义,以包括去中心化运作的分布式分类账。

尽管部分回应者建议对参考单一货币与多种货币的法币稳定币采取不同监管方式,但当局认为两者均可能对传统金融体系构成风险,因此决定将所有法币稳定币纳入监管范围。当局将根据发行人业务运作的复杂程度制定相称的要求。

其次,对于受监管活动的范围,回应者广泛支持将法币稳定币的发行活动作为监管重点,认为这有助于应对金融稳定风险及加强用户保障。此外,部分回应者还建议将储备资产的管理及托管、私人密钥的储存及钱包服务等纳入监管范围。当局表示,在牌照申请评估中会考虑这些活动的监管方式。

第三,在发牌范围方面,回应者普遍同意将法币稳定币发行纳入监管范围,并对“向香港公众积极推广”的定义提出了澄清要求。金管局表示,将考虑一系列因素来判断某人是否构成积极推广,并强调任何人就非持牌法币稳定币发行活动进行推广均属违法。

第四,就发牌准则及条件来说,回应者支持全额储备支持的要求,并提出了实时对账的潜在困难。当局强调全额储备的重要性,并允许发行人证明有措施(如超额储备)以遵守这一要求。另外,回应者要求储备资产必须为优质及高流动性,并建议提供详尽的投资组合指引。当局表示将采取风险为本的监管方法,考虑发行人的业务规模及复杂程度来制定合适的投资政策。回应者还就分隔及保管储备资产、风险管理及管控程序、披露及汇报要求、业务活动限制、在香港有实体公司、财政资源要求等方面提出了具体建议。当局表示将在制定详细指引时进一步考虑这些建议。

第五,在监管权力与调查权力方面,回应者广泛支持赋予金融管理专员对持牌人的监管权力,包括批准管控变更、要求提交报告、进行现场检查等。当局表示将保留这些监管权力,并按需要以公平公正方式行使。同时,回应者一致同意赋予金融管理专员对持牌法币稳定币发行人的调查权力,以确保其遵守监管要求。当局表示将保留这一权力,并与执法机构保持紧密沟通,及时处理可疑活动。

第六,回应者普遍认为有必要就法币稳定币相关罪行施加刑事及民事罚则,以确保有效阻嚇违法活动。当局表示将参考其他金融监管制度,制定适当的罚则,并与律政司进一步商讨以确保其足够严厉以达致效果。

此外,该文件还讨论了其他一些关键事项。在过渡安排方面,大部分回应者同意设立过渡安排,但部分建议延长不违例期以给予更多时间调整。当局表示将设立为期六个月的过渡安排,认为这已足够给予现行稳定币发行人时间调整以符合监管要求。

回应者亦普遍强调公众教育的重要性,认为这对保障用户及促进虚拟资产生态圈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当局表示将与市场参与者合作加强公众教育宣传。而在国际合作上,回应者及当局均关注国际监管发展,并考虑与其他司法管辖区建立监管合作机制。当局表示将继续积极参与国际讨论,并与其他监管机构保持沟通,以适时制定相关政策。

分类: 数字资产, 监管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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