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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飒团队 | 加密资产跨境追赃!蓝天格瑞被害人该如何行动?

2024-05-01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近日,一位英国华人女外卖员简雯(音译,Wen Jian)因涉嫌百亿比特币洗钱大案被英国司法机关以涉嫌洗钱罪送上法庭的新闻火遍币圈。本案除金额巨大、故事曲折以及犯罪嫌疑人身份反差带来猎奇观感外,涉案赃款究竟来源于何处引发多种猜想。而随着英国法院相关诉讼文件和法律文书的进一步披露,目前赃款来源已基本明晰——天津蓝天格瑞钱某某、任某某、吴某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根据英国司法机关公开的信息,蓝天格瑞案首犯钱某某在将所有涉案赃款兑换为比特币后,潜逃至英国,并利用简雯清洗赃款,现因洗钱案发,英国司法机关已经查获并扣押了价值300亿的6.1万枚比特币。今天飒姐团队就结合实务经验,为大家详解加密资产跨境追赃的具体路径,为蓝天格瑞案的众多被害人们挽回损失提供思路。


01全球著名女骗子与身价百亿外卖员的故事

想必关注飒姐的老粉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不陌生,e租宝案、泛亚金属案等一个个载入史册的非吸大案至今提起都让人心有余悸,而这些案件在时间线上都有一个特点:14、15年左右吸储,17、18年左右爆雷,蓝天格瑞也不例外。

根据我国公开的裁判文书和媒体资料,蓝天格瑞案及其关键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

2014年3月31日,钱某某(别名“花花”“花姐”等)伙同任某某(法定代表人)等人在天津市注册成立了天津蓝天格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并利用该公司(未持有任何银行牌照)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主要是老年人)推广、宣传和售卖所谓的“保本高收益”的短期投资理财产品。这些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一般是6- 30个月,承诺年化收益率最低100%,最高300%。在那个金融监管缺失的年代,短短几年时间,蓝天格瑞就通过传销的病毒式传播方式,在全国开出了几十家分支机构,受害者高达10万人以上。正是以这种向老年人非法吸储的方式,钱某某在短时间内获取了数百亿庞大的资金。

需要额外一提的是,钱某某除了颇能忽悠外,其同时还是一个币圈“老墨鱼”,早在利用蓝天格瑞吸储之前,就已经发现了比特币挖矿的巨大商机。2013年,钱某某利用比特币第一次爆发的热度,开了一个规模不小的“矿场”,并大肆对外宣称自己的“矿场”能够提供矿机托管服务,承诺年化收益率300%。通过比特币挖矿,钱某某逐渐了解到比特币在资金转移、洗钱等相较于其他资产的卓越“优势”。

也正是如此,钱某某趁加密资产监管规范尚未出台、全球反加密资产洗钱制度尚未建立的“空窗期”,就要求任江涛将当时天津格瑞吸收大量资金通过火币等平台兑换为比特币。这一招其实很聪明,进可攻退可溜。

对于比特币这种在一夜之间翻倍暴涨的特殊非标资产而言,如果投资者的命够好、投资手段够高,300%的收益率确实不算高,甚至还略有保守,因此,如果钱某某购买的比特币涨得够好,那兑付300%的收益完全不是问题。但是,币圈老伙伴们都知道,在2014年-2017年蓝天格瑞暴雷的这段时间内,比特币的价格一直在200美元-800美元这个幅度内波动,基本上支撑不了钱某某所承诺的年化300%的收益,直接导致了蓝天格瑞的崩盘。

而一但发生暴雷,钱某某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兑换为比特币的聪明之处就立刻体现了出来:2017年,钱某某先化名“NAN YIN”买了一本缅甸护照,然后再通过冒用他人身份的方式,搞到了著名离岸圣地、避税天堂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的护照,仅携带了一个装满比特币的笔记本电脑,就将百亿赃款成功转移至伦敦,潜逃至今。

钱某某携款逃到英国后,由于自己已经上了中国黑名单不能轻易露面,同时加密资产监管和反洗钱措施已经愈加严格,为了维持体面的生活,钱志敏急需找到一个“白手套”将赃款变现。此时,离异带娃一人漂泊在英国的女外卖员简雯通过钱某某发出的小广告与其相识,几年时间帮着钱某某洗钱、花钱,当替身出面处理各种事务,前前后后给钱某某洗了几百万英镑的赃款。

但是,钱某某可能是一个聪明且碰巧踩中时代风口的骗子,但却没有大规模洗钱的精明头脑。一个外卖员频繁出没伦敦哈罗德百货、购买超豪华别墅等显著异常的行为立刻就引起了英国监管机构的注意,最终英国警方通过长期布局,一举将简雯抓获并扣押了钱某某几乎所有的约6.1万元比特币赃款。虽然钱某某还是在英国警方眼皮子底下跑了,但已经不影响大局。

02蓝天格瑞受害者如何跨境追赃?

目前,针对这6.1万个比特币赃款,英国皇家检察署已经依据2002年《犯罪收益(追缴)法》和《(打击)严重犯罪法》的规定,通过司法程序向高等法院提起了追赃程序(刑事没收程序)。根据听英国《犯罪收益(追缴)法》的规定,当犯罪嫌疑人在治安法院被定罪后被移送至刑事法院,或已被刑事法院判罚有罪,那么刑事法院可以依据检察官或英国国家(打击)犯罪局的请求来启动刑事没收程序。该程序类似我国的一个审判程序,由检察官或打击犯罪局对犯罪嫌疑人是否从犯罪或相关行为中获益、获益具体数额等进行举证,经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签发没收令。目前,本案尚未有进展,英国法院在签发没收令前,还需通过司法程序来确定该赃款是否有其他合法的权利人存在。

那么,我国蓝天格瑞案的被害人,是否能够对这些比特币主张权利?应通过何种途径主张?1、向我国司法机关提出跨境追脏请求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开展刑事司法协助,通过对外联系机关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等对外联系机关负责提出、接收和转递刑事司法协助请求,处理其他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相关的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没有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通过外交途径联系。”飒姐团队提示,我国与英国其实是签署过相关刑事司法互助条约的。2013年12月2日,我国与英国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因此,中国和英国在刑事案件涉案赃款的追赃挽损方面具有法律基础。而根据前述《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的规定,我国司法部应当是本案中向英国司法机关发起联系、提出追脏要求的主要职能机构。因此,目前飒姐团队建议蓝天格瑞案的受害者们,首先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向我国司法部等职能机关提交申请书等能够证明自己系该案受害人的材料,向职能机关反映情况、提出追赃挽损等合法请求,以此维护自身的权利。参照英国相关司法实践先例,外国被害人向英国司法机关提出追缴赃款的成功案例其实并不少。在Alamieyeseigha案中,尼日利亚就是通过在本国对犯罪嫌疑人定罪+在英国提出民事诉讼的方案,成功追回了Alamieyeseigha转移至英国的约1700万美元赃款。甚至,尼日利亚还以公共利益为由向英国法院和警方申请披露了Alamieyeseigha案中的相关证据,成功将犯罪嫌疑人转移的资产查的一清二楚,为成功追脏挽损打下坚实基础。我国在跨境司法合作方面也已经积累了不少的经验,如余振东案、李化学案,等都是我国的成功经验。2、自行通过民事诉讼挽回损失如飒姐团队之前所述,香港、英国等国家,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如因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而遭受损失,可以通过自行向犯罪嫌疑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追脏挽损。但是,在本案中,飒姐团队并不建议将自行提起民事诉讼作为首选方案。这主要是因为,本案中涉案款项已经从法定货币(一般等价物)被转化成了加密资产(特殊资产),如果被害人直接向英国司法机关提出民事诉讼,首先就要面临证明自己是涉案财产权利人这一极大的难题,即使我们提交投资蓝天格瑞的投资合同、银行转账流水也无法直接证明目前涉案的比特币与我们的财产之间存在英国法律认可“关联”。另外,在英国聘请律师发起此类诉讼成本极高,且不确定性大,需谨慎选择。

03 写在最后

加密资产的追脏挽损即使在我国国内都并非易事,更遑论要到其他国家或司法管辖区进行追脏,因此,飒姐团队建议本案受害者们对我国司法机关保持必要的耐心。而对于该案,飒姐团队将会保持密切关注,及时为伙伴们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分类: 01Assets, 奇点专家, 数字资产

肖飒团队 | 某音整治AI创作,AI虚拟人主播路在何方?

2024-04-30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3月27日,某音安全中心发布了《关于不当利用AI生成虚拟人物的治理公告》,旨在进一步对其平台内使用AI技术的生成物,尤其是以AI生成的虚拟人物作为主播进行短视频和直播内容创作的管理。鉴于本次发布的公告中采用了严厉程度远超以往的措辞,该公告发布后,引发了业内不少朋友对AI虚拟人主播在自媒体平台应用前景的担忧。那么,本次具有代表性的平台规则发布对AIGC的发展究竟是福是祸?新“禁区”的划定对于AI虚拟人主播未来应用又是好事还是坏事呢?

01AI生成虚拟人物主播,商机与风险并存

相较于早期通过实时动作捕捉,由“中之人”进行扮演的“套皮虚拟主播”,现阶段借助AI动画生成和语音合成技术,以AI虚拟人为主角的“AI虚拟主播”似乎在扩张势头上已有了前辈难以匹敌之勇。虽然目前该类技术在长视频生成和实时交互等方面仍存在较大迭代进步的空间,但在短视频和直播带货行业,由于播出内容和需求的场景相对固定,使用AI制作讨好市场特定群体需求的专属形象,并根据设置的提示词自动生成一定时间的语音及视频内容,这种成本更为低廉的内容生产方案越来越受到创作者的青睐。较劳动成本日渐高昂、直播工时相对固定且主播形象塑造困难,稍不注意就会“塌房”的传统真人直播,AI虚拟主播已体现出了相当程度的先天优势。尤其是在疫情时代后,电商平台直播带货与自媒体引流的市场需求不断攀升,产生了巨大的商机。许多自媒体平台本身也提供,甚至可以说是鼓励更多用户使用AIGC的便捷方式增加内容创作量。以我们今天的主角——某音为例,其虽并不提供直接的AI虚拟人物生成服务,但也早已上线了具备“AI图生图”和“AI生成视频”综合功能的创作模块。可见,即使是刚刚在规范问题上重踩了一脚刹车的某音,也绝不可能有将AI创作“一禁了之”的想法。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当前,由于AIGC技术极大降低了内容创作者的入门门槛,使曾经属于“艺术”领域的创作向着“技术”领域的机械操作转移,大量技术水平与合规意识良莠不齐的创作者怀着拥抱这一商机的心理参与其中,也的确造成了相当程度的法律与合规风险。首当其冲的即是应用AI技术进行欺诈所引发的法律和社会问题。根据相关安全报告,2023年度基于AI的深度伪造欺诈案件增长率高达3000%,惊人的增长趋势背后,是不当使用AI所带来的巨大法律风险。同时,由于AI生成虚拟人物以文字、图像、声音等多项AIGC为技术基础,其亦始终难以完全摆脱当前AIGC领域在角色设计、背景音乐、直播文案等方面所可能存在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问题。此外,虚拟人物的形象对他人肖像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也存在潜在的侵权风险;将AIGC用于诱导性的产品宣传还可能引发的对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危害等。可以说,AI虚拟人主播等技术在短视频和直播带货领域中的应用,此刻处在的是庞大机遇与巨大风险相叠加的状态。

02从某音说起,AI生成虚拟主播的合规要点分析

因此,似乎也就不难理解作为行业先行者之一的某音平台,为什么在AI创作的合规管理上采取较为谨慎的态度了。实际上在AI虚拟主播这一方面,某音已经不是第一次给大家“泼冷水”了。早在2023年5月9日,其就发布了《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平台规范暨行业倡议》,首次明确了人工智能生成的视频、图片,和衍生的虚拟人直播在平台内的行为规范,并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制定了基于其平台规则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标识水印与元数据规范》,对包括显著标识、避免混淆等要求做了进一步的细化。而某音平台的此次“禁令”主要针对的是在其平台上“屡禁不止”且呈扩大趋势的“使用AI生成虚拟人物发布违背科学常识、弄虚作假、造谣传谣的内容”的行为。具体而言提到了三种典型的情况:其一,是生成虚假外国人形象,以境外虚假人设,消费爱国心理、博取关注的行为。其二,是生成俊男美女虚假形象,骗取互动,或发布情感诱导等表达虚假情感的内容,将用户导流至私人交友聊天工具,甚至进行诈骗的行为。其三,是生成精英人士虚假人设,发布心灵鸡汤、财商、伪国学、厚黑学、伪成功学等不良内容,低质吸粉,甚至引流到站外以卖课、入群等方式获利的行为。可以看出,上述情形均以利用AI生成的某一类虚拟人物形象,针对具有情感需求的特定社会群体,开展低质吸粉、骗取流量,甚至引流诈骗的违规违法活动。此类活动中,AI虚拟人物本身并非用于直接欺骗,其是作为迎合特定群体喜好的引流媒介,充当后续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预备阶段”,具有相当程度的隐蔽性。因此,某音所禁止和限制的并非平台用户进行以AI虚拟主播为内容的创作,而是希望通过自身的合规构建,与其用户一道,尽可能控制相关领域存在的违法、违规风险。将这一行为单纯看作对用户使用AI创作的限制,多少是有点儿冤枉某音平台的意思,毕竟根本目标仍是规范可能存在风险的违规行为,用合规手段促进相关领域更好发展。

03用户or平台,AI虚拟主播合规是谁的责任?

某音平台之所以这样做,也是在履行其作为互联网服务平台,同时也是AI生成内容提供和传播者的责任。当前,我国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管理规范大多倾向于规定平台的责任。如在全国网络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安全基本要求》中,对生成式AI的检验和评估责任,都主要针对相关服务的提供者。再如《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中对服务提供者的“避风港原则”所做的限制,要求其发现违法行为后立即进行整改并向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五条中要求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以促进其对违规内容的及时处理。从此次某音所发布的公告中,也可看出其对相关规范的重申,在相对严厉的措辞之下,字里行间中,实际都透露出希望用户配合工作,共同监督,积极举报不当使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情况。而在当前,平台与用户在AI生成内容管理上的结合点,实际主要集中于其重审规范中的第一条,即对于AI生成内容的“显著标识”。根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内容标识方法》对图片、视频等生成内容进行标识。包括某音在内,大多数提供或接受AI生成物的自媒体平台,都对其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标识方法和要求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某音官方目前采取的仍是由用户配合申报AI创作内容,并由平台添加相关提示文字的方式,这种模式在发布较为逼真的AI虚拟人内容时,除非创作者自行在文案中添加“虚拟偶像/虚拟人”等标签,否则在执行度上是存在缺陷的。本次公告中虽然对违规用户的处罚措施进行了较为严厉的重申,但限于当前的处理模式,更像是希望在用户和平台间进一步达成某种先礼后兵的默契。虽然以平台规则的构建,配合检测算法等技术手段,看似已经是当前相关服务提供者能够采取合规手段的最优解,但这种措施在这个机遇与风险并存的时代,其有效性仍有待实践的检验。需注意的是,虚拟人物形象从来不能成为其创作者责任的“挡箭牌”,AI创作合规的构建确实也并非是平台方的一厢情愿。在本次某音的公告中,最为凸显其规范严厉程度与平台治理决心的,即在罗列了典型违规行为后,“半摊牌”似的表示其会针对违规使用AI生成虚拟人物的行为,进行下架视频、封禁账号等内部处罚。同时,对已掌握的部分黑产团伙不当使用AI生成虚拟人物用于犯罪的线索,将采取报警打击的行为。诚然,上文提到的这种“默契”或许在用户与平台间也应当是客观存在的。进行违规的创作行为的创作者所要承担的当然不仅限于平台规则的处罚,视其严重程度亦有可能承担其他的法律后果,甚至是刑事责任。

04写在最后

我们总是在与大家强调,对新技术、新领域的规范并不一定会有阻碍发展的结果。“禁令”的颁布,往往也有其通过合规促进发展的一面。毕竟,只有行得正,才能走得远。

分类: 01Assets, 元宇宙, 奇点专家

EFG银行支付370万美元和解美国制裁违规指控

2024-04-29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香港奇点财经4月29日报道。最近,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宣布与瑞士私人银行集团EFG International AG达成和解协议,要求其支付37.4万美元的和解金,以解决其因明显违反多个制裁项目而可能产生的民事责任。

EFG银行是一家全球性的私人银行,该银行为机构和个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截至2023年6月,其管理的资产约为1465亿瑞士法郎(约合1657亿美元)。

根据OFAC 2024年3月14日发布的声明,EFG的多家全球子公司通过美国托管人的综合账户,以EFG名义而非客户名义代表外国客户进行证券交易。2014至2018年,EFG在巴哈马、开曼群岛、卢森堡、摩纳哥和瑞士的子公司处理了727笔、价值约2990万美元的交易,违反了古巴资产管制条例。

2009年,EFG新加坡分行为一名后来在2014年被OFAC指定为特别指定毒品贩运头目(SDNTK)的中国公民开设了投资账户。尽管EFG新加坡对该账户实施了内部限制,但在四年多的时间里,未通知其美国托管人或其他与综合账户交易的美国证券公司。

2023年,EFG瑞士子公司的一名客户根据第14024号行政命令被OFAC指定,第14024号行政命令指定的对象通常与某些被美国政府认为有安全风险、违反了美国政策的个人或实体有关。EFG虽然对该客户的账户实施了内部限制并通知了美国托管人,但因疏忽未能通知所有相关证券头寸,导致美国证券公司为该账户处理了至少五笔价值约1200美元的股息交易。

不过,EFG银行在2017年和2023年向OFAC进行了自愿披露。考虑到这点,OFAC在评估后认为EFG案件的严重性较低,但也存在一些加重因素。这些因素包括EFG未能有效筛选并及时通知美国托管人关于被冻结人员持有的头寸,以及该银行为受到全面制裁的古巴提供了经济利益。

不过,EFG也存在一些缓解因素,这些因素有助于减轻其违规行为的影响。具体来说,EFG对特定账户实施了内部限制,并在过去五年没有违规记录。同时,EFG在OFAC的调查期间提供了实质性的合作,并且采取了补救措施,如建立风险控制框架和进行年度制裁风险评估。

在法律和合规的背景下,特别是在处理违规或违法行为的案件时,”加重因素”和”缓解因素”是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通常用于评估案件的严重性,并在确定处罚或和解金额时起到关键作用。鉴于这些缓解因素的存在,OFAC同意的和解金额为37.4万美元,明显低于2.76亿美元的法定最高限额。

OFAC指出,该案件突显了全球性金融机构,特别是那些在美国托管机构持有综合账户的机构,在遵守美国制裁法规时可能面临的风险。由于这些机构可能缺乏对其综合账户下基础子账户的直接了解,OFAC建议它们应采取基于风险的控制措施,以弥补信息缺口。包括进行例行的账户筛查、持续的尽职调查,以及在发现受制裁影响的客户时,迅速实施必要的限制和控制措施。

OFAC在声明中提供了大量合规资源以协助金融机构遵守美国的制裁法规。其中包括2019年发布的《OFAC合规承诺框架》,这是一个指导性文件,概述了制裁合规计划的关键要素,并说明了OFAC如何将这些要素纳入违规评估和调查解决过程中。

此外,OFAC网站上的常见问题解答(FAQ)提供了关于制裁相关问题的直接信息。特定行业的合规指南为不同行业的运作特点提供定制化建议。民事处罚程序信息、经济制裁执法指南以及制裁名单和搜索工具,均为金融机构提供了如何确定罚款金额、提出违规指控、筛查客户和交易的详细信息。另外,定期发布的制裁违规案例新闻稿和执法信息,也可以帮助机构了解常见违规行为和处罚实例。

声明提到,美国财政部的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已经提出了一个举报人激励计划,适用于违反OFAC管理的制裁的行为。具体来说,该计划为举报人提供了获得奖励的机会,如果他们提供的信息最终帮助成功执法,并且由此产生的罚款超过100万美元,举报人就可能有资格获得奖励。

分类: 01Assets, 公司前沿

肖飒团队 | 波澜又起:当数字藏品成为“外衣”……

2024-04-28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近期,数字藏品行业可谓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但不同于此前深陷舆论风波的某数字藏品平台,本次事件所牵涉的主体更像是一个以投资“数字藏品”为幌子的诈骗平台,前者好歹是数字藏品行业的范畴只是平台内部和运营上可能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后者则属于是利用“数字藏品”这一名号,给本就趋于沉寂的数藏行业又抹了黑。飒姐团队今日文章,便为大家简要介绍一下这一由上海警方破获的“数字藏品”集资诈骗案。

01“数字藏品”投资——犯罪团伙的新花样

众所周知,所谓数字藏品是指使用区块链技术,对应特定的作品、艺术品生成的唯一数字凭证,相较于以往的数字艺术品,其最大的不同在于运用了区块链技术,生成了唯一的编码,使得该数字艺术品与其他类似的数字艺术品相区分,因而具有了更高的收藏和欣赏的价值。而涉案的A平台上的所谓“数字藏品”则并没有这样的编码,更没有运用区块链技术,实质上就是一些普通画作的招片。据报道,这些画作是犯罪分子以200-300元左右的价格从美术学院的老师或同学手中购买,本身价值极低,成本极低,但经犯罪分子的悉心包装,转手上传变成了网上价值数千乃至上万的“数字藏品”。那么,这样一些“一眼假”“一眼便宜”的“数字藏品”又是怎么博得诸多用户青睐的呢?这一切,都离不开“投资”二字。尽管“数字藏品”本身很假,但平台的“玩法”很有“诚意”。与正规的数字藏品平台一样,A平台上有诸多发售的“数字藏品”供大家买入,但平台同时承诺用户买入的每一个“数字藏品”都有着3%的固定涨幅,而每次交易需要支付其中2.4%作为手续费,剩下的0.6%就是用户的投资收益了。换言之,假设甲当天买入10000元的数字藏品一幅,那么次日就一定能以10300元的价格卖出,扣除手续费,实际到账10060元,净赚60元。除此以外,平台还要求,用户在卖出一个数字藏品之后必须立刻买进同价位的画,以此迫使用户不断投入资金进行买卖。用户同样可以选择将画作兑现,但收到的只有前述廉价的画作。除此以外,为了进一步刺激用户消费、拍画,犯罪分子不仅自己注册小号营造数字藏品买卖火热的假象,而且还推出各类抵用券,诱使用户购买抵用券以享受更多的权益。如此种种,最终使得犯罪分子借助手续费获利1700万元。

02固定收益投资——典型的集资诈骗

非法集资这一类罪名想必各位读者都不陌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首先考察的是该行为是否满足“非公不利”这四个要件。在本案中,A平台以买卖数字藏品为名义实际上实施了吸收用户资金的行为,该行为属于“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满足非法性的要件;根据网络上的公开信息,A平台也通过了诸如微信公众号、微信群等方式向社会进行了公开宣传,满足公开性的要件;A平台上面的数字藏品被设置为存在固定3%的收益(实际收益为0.6%),满足利诱性的要件;A平台对用户没有设置准入要求,任何用户均可以登录进行交易,且宣传时面对公众宣传,因而满足不特定性的要求。因此,A平台的行为是典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值得考虑的是,该行为是否进一步构成集资诈骗罪。事实上,参与买卖的用户并不关心“数字藏品”的真伪,甚至可能知道其实际价值仅几百元,他们只是想从中获利,并且认为自己能够“把握机会、及时抽身”,因此似乎不存在被骗的客观事实。既然没有被骗,那么就更谈不上集资诈骗罪的构成了。但是,飒姐团队认为,本案仍然属于典型的集资诈骗罪的情形。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用户被欺骗的,并不是数字藏品本身的真假,而在于犯罪分子使用户相信他们能够从中获利,但事实上,用户并不能实际取得自己平台上记述的资产数额——这正是本案的“诈骗”之处。同时,该事实也足以证明,犯罪分子根本不想向用户交付其应有的资产数额,非法占有目的明显。由此,A平台的运营者大概率涉嫌构成集资诈骗罪。

03警惕“投资”——用户和从业者们都应警惕的红线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这确确实实是一起打着“投资”旗号的集资诈骗行为,其模式与此前飒姐团队公众号介绍的国内NFT首例涉刑案如出一辙(附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Swwr9W0QGDgvlhTRfIZElA),只是后者是一起手法娴熟的传销行为。而两者的共通之处便在于,都是打着“投资”“收益”的标语吸引着诸多用户踊跃参与,从而骗取用户的资金。这就告诉用户们,无论是在数字藏品平台上抑或其他Web3项目中,如果平台方以“投资”“能赚钱”“收益高”等名义进行宣传,那么应当仔细确认其取得收益的方式和渠道以及其宣传的口径和方式,一旦发现其行为符合“非公不利”的要件或是传销行为的要件,又或者可能存在“诈骗”行为,那么应当及时止损,远离“雷区”。而反过来,对于诸多仍然致力于创业,致力于在数藏行业乃至于Web3行业奋斗的从业者们,在进行宣传以及项目设计时,应当充满对“投资”以及类似文字的警觉之心,妥当设计玩法,切不能让项目成为犯罪分子利用的工具。

04写在最后

新兴的赛道需要众人的维护,行业的兴起更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在这样一个日新月异的时代,只有守住红线,创业者们才能脚踏实地,用户们才能拥有支柱。

分类: 01Assets, 奇点专家

肖飒团队 | “VR性侵”如何穿过我们的躯干?

2024-04-27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今年1月,英国警方正式受理了一起发生在元宇宙中的“未成年人性侵犯”事件。据英国《每日邮报》称,受害者是一名未满16岁女孩,其在元宇宙中设立的虚拟角色(Avatar)被一群陌生成年男性进行了“轮奸”。负责该案的一名警官表示,“由于VR游戏的体验非常身临其境,因此她(受害者)的心理创伤和现实中的强奸受害者是完全一样的”,事实上,这是英国首次对虚拟世界的犯罪开展调查。而此前,世界各国也曾频繁发生“VR性侵”案件,今日飒姐团队就从这些案件出发,为大家分析当前元宇宙性犯罪领域的刑法规制已有的进展与可能的方向。

01余震不断的“VR性侵”

2016年一名业余作家贝拉明(Jordan Belamire)在体验游戏《QuiVr》时,由于话筒传出她的声音而被其他玩家识别为女性身份,“陌生用户BigBro442飘浮的手靠过来,几乎开始揉搓我的胸。我哭着喊停止,却激怒了他,即使我转身离开,他也追着我,在我胸口附近做出抓握的动作。之后他甚至把手伸向我虚拟的胯部,开始摩擦。这种虚拟触摸的感觉就和真实一样。当然,我的身体并没有被摸到,但这仍然很可怕。”

2022年,迎来元宇宙大爆发元年。日本网友秋空发布贴文称,其在游戏《VRChat》中穿戴VR设备睡眠时被“性侵”,她醒来后发现有玩家在其虚拟角色身体上扭动腰部,对其心理造成了严重创伤。《VRChat》为玩家创造了更高的表达自由度,通过穿戴VR设备登录游戏,可以实现对口型、脸部表情、肢体动作等的控制,而这种高度逼真的交互体验无异于一把双刃剑,肉身沉浸的爽感同样也可以翻刃见血。

同年5月,一个长期揭露企业违规的非营利组织SumOfUS,对游戏《Horizon Worlds》进行了研究。然而,某女性研究员进入游戏后不久,立即遭到了男性形象用户强奸,周围也聚集了不少喝着伏特加的看客,并戏称其是“一场免费的表演”。

诸如此类的性暴力频频发生在虚拟空间,其严重性非同小可。近年来,市面上已经出现了众多VR设备产品,其应用环境内针对青少年儿童等开发的VR游戏更是吸引了一大批低龄用户涌入。在一个全然无防备、自由度极高、设备传感灵敏的虚拟空间中,用户原以为接上了机械臂,便能如臂使指,万物皆化为我用,却不想,剥离了这层数字外衣,人还是那个肉胎凡身。安全风波欲平又起,也使不少炙手可热的科技巨擘笼罩在阴云之中。

02“隔空猥亵儿童”已确定入罪

对于身处元宇宙的虚拟角色,其所受到的性侵害是否能与现实世界等同,针对这一问题,学界并无定论。在前元宇宙时代,有部分观点认为,动作类人身犯罪不能以计算机等为工具实施,不发生真实的法律效果,因人身犯罪通常是具有接触性的犯罪。彼时,也有不少学者表态,对元宇宙场景进行刑事规制为时尚早,研究此类命题只是制造了新一轮学术泡沫。

随着元宇宙相关技术并轨发展,基于视触觉反馈的远程情趣设备不断面世,例如成人网站Pornhub推出的Teledildonics系列情趣设备、杜蕾斯可远程操控的Fundawear情趣内衣,以及VR通用穿戴式设备等,都可以在虚拟场景中提供灵敏真实的体感互动,因而,性犯罪领域的刑事规制或许也要注重“因技而变”。

一般认为,在虚拟空间实施“强奸”在语义上几无可能,这也是因为要在虚拟空间中严格论证“纳入式”器官接触阻碍较大,而判定“猥亵”则存在扩大解释的空间。

尤其是2018年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骆某猥亵儿童案”,和次年最高院发布的“蒋成飞猥亵儿童案”,明确了在网络虚拟空间中引诱、强迫儿童拍摄、发送不雅照片、视频的“隔空猥亵”行为具有同样的社会危害性,可以构成犯罪。至2023年5月,最高院、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则明确规定依法严惩利用网络隔空猥亵未成年人犯罪。

那么,若更进一步,在元宇宙等虚拟空间中,通过VR设备实施猥亵行为,是否也能构成犯罪呢?

03从过去到未来,元宇宙走向哪里?

为厘清思路,对元宇宙这一空间概念进行界定,让我们暂时把目光投向稍有些遥远的上世纪七十年代。

站在1971年的界点上,科幻小说鼻祖级人物、波兰作家斯坦尼斯瓦夫·莱姆对近乎半个世纪后的世界作出了精准预言。在其小说《未来学大会》中,主人公蒂赫经过了多年的冷冻,在纽约的一家复苏馆完成复苏。他醒来后发现,在2039年,全球资源已经枯竭、鸟类因空气污染严重而绝迹、天气可以被控制、服用药丸即可迅速掌握高深的知识。然而,当他停止服用“梦饰宝”时,却惊觉眼前一切精致体面的世界外观全为服药后呈现的幻象,美味的餐食已经发馊长毛,温文尔雅的朋友状似骷髅,而没有人愿意在这场梦里醒来。后来的《黑客帝国》等系列电影也正是沿用了这一经典设定。

1992年,美国科幻作家尼尔·斯蒂芬森出版了小说《雪崩》(Snow Crash),首次提出了“超元域”(Metaverse)的空间概念,一个超越现实之上的三维空间,这便是元宇宙的前身。实际上,吉布森1984年出版的《神经漫游者》同样也赋予了“赛博空间”新的内容,即除了产生单纯的视觉虚拟信息外,还包括电脑爱好者在游戏机前体验到的交感幻觉(consensual hallucination),这也由此定义了“赛博空间”乃至元宇宙的基本特性。

试想,当元宇宙游戏玩家高度沉浸在一个与现实世界平行、低延迟的、已经借由虚拟形象建立起身份认同、保有了主体性的虚拟空间中,其身体的不同部位通过连接传感器、VR终端设备同步接收到场景刺激,进而实现类人感官体验时,该主体的数字化角色受到性暴力的羞辱与侵犯,必然会带来极其不适的恐惧感。

YouTube的VR游戏主播Phia曾针对幻触现象发起调查,515份有效样本显示:刺痛、模糊,火灾或爆炸产生的热量,都是常见的幻触形式。但玩家最常感觉到的幻触里90%是与其他玩家之间的互动触碰,这也说明未经允许的触碰,极有可能造成玩家不适感受,侵犯其精神性权益。

就在上个月,国内某大火的3d恋爱游戏已经正式立项苹果Vision pro版本,称致力于实现“让玩家体会到男主突破屏幕限制、来到女性玩家面前的陪伴感”,此消息一出立即引发了玩家们的高度关注,并已有不少重度玩家当机立断挥米买下Vision pro设备。

当女性玩家们在享受着与男主产生“肢体接触”时,她们便建立了对虚拟角色潜在亲密举动的信任感与获得感,并笃定这份情感连接的真实性。可以推想,这些玩家是否对自由进出虚拟世界而不被侵犯享有期待利益?是否有权基于现实世界规则的常识,选择与其他角色保持适当的距离、杜绝不必要的身体接触?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在科技日新月异的今日,必须对刑法条文进行客观目的解释,以更好适应现实发展的需要。

04写在最后

针对前述发生在《Horizon Worlds》的性侵事件,其出品公司Meta(原Facebook)在每个角色周围设置了一个保护型空间,没有本人的同意,其他玩家不能接近设置者,只能保持一定距离进行交谈,Meta也回应称,不建议玩家对陌生人关闭安全功能。若陌生玩家超过了安全距离,系统会自动进行阻拦,以此来保障玩家的人身利益,这也为我国的相关运营者提供了一个可能的技术合规方向。

除此之外,在我国,相关应用设计者还可以通过增强对虚拟空间的信息核查,如添加实名认证,做好信息披露等,以便能够在“隔空猥亵”行为发生的第一时间锁定犯罪人员信息;其次,从业者还应履行相关应用的安全评估义务,根据《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规范要求,相关平台运营者应做好定期安全评估,以检视可能出现的涉刑风险;最后,运营者还应在应用中构建高效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从而加强平台的自我纠偏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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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登签署TikTok拆分法案

2024-04-26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香港奇点财经4月26日报道。4月24日,美国总统乔·拜登签署了一项包含针对TikTok的拆分要求的法案。该法案规定,若TikTok的中国母公司字节跳动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即9至12个月内)完成剥离,TikTok将面临在美国的应用商店下架的命运。此前,该法案已在参议院以79票赞成、18票反对的压倒性优势获得通过。

尽管面临被下架的风险,TikTok在美国的受欢迎程度并未受到影响,其用户基数持续增长,目前已有约1.7亿美国人使用该应用,占总人口的近一半。

在拜登签署法案后,TikTok方面迅速作出回应。公司在X中发帖称,他们认为该法案违反宪法,并计划在法庭上反对该法案。TikTok强调,该禁令将对依赖该平台的700万企业和1.7亿美国用户产生严重影响。

同时,TikTok首席执行官周受资(Shou Zi Chew)通过TikTok发布了一段视频,对法案进行了回应。他表示对TikTok在法庭上的胜利充满信心,并保证用户在法律程序进行期间不会感受到任何影响。周受资强调:“我们哪儿也不去,事实和宪法都站在我们一边。”

周受资确实有底气这么说。尽管美国政府长期以来对TikTok的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表示担忧,但迄今为止并未提供确凿证据支持其主张。此外,周受资在视频中提到,并不只有TikTok可能存在隐私和心理健康影响风险,美国本土公司同样存在此类问题。

此举被视为华盛顿对TikTok施加压力的高潮,其根源可追溯至2017年,当时字节跳动收购了卡拉OK应用Musical.ly,并将其重新打造为TikTok。自那时起,TikTok便受到了美国国家安全官员的密切关注。

2020年夏季,美国前总统唐纳德·特朗普通过签署行政命令,提出了禁止TikTok的提议。该命令以国家安全为由,要求TikTok在45天内将其所有权转让给一家美国公司,否则将面临禁止。随后,美国商务部于2020年9月采取行动,计划禁止TikTok和微信进入美国应用商店。然而,由于法院的禁令,这些措施未能实施。

进入2021年,拜登政府在2月暂停了与TikTok禁令相关的所有法律程序,并宣布将对中国拥有的应用程序进行彻底的安全风险审查。

到了2021年8月,拜登政府再次宣布启动对TikTok以及其他中国应用程序的新审查程序,此次审查特别关注数据隐私的问题。在这一时期,尽管美国各州尝试实施禁止TikTok的措施,但这些尝试最终都未能成功转化为有效的执行政策。

TikTok禁令是否违反美国宪法已经当前话题讨论的焦点。一些观点认为,这样的禁令可能会侵犯该平台美国用户所享有的第一修正案权利,即言论自由的权利。

法律专家提出,TikTok禁令可能会对言论自由产生不利影响,认为该禁令有可能“扼杀言论自由并限制公众获取信息”,因为TikTok作为一个信息共享的核心来源,其作用不容忽视。同时,有学者指出,立法是否会影响TikTok上言论内容的整体自由是一个关键考量点,基于内容的限制通常需要经过更为严格的宪法审查。

尽管字节跳动目前尚未正式提起诉讼,但专家预计该公司将主要围绕禁令是否侵犯了更广泛的言论自由权进行讨论。值得一提的是,在法律上,通常需要依据法律原则和先例来判定一个法律或政策的有效性,而不是仅仅依赖于动机的证明。换句话说,即使可以证明某个法律或政策是出于政治动机制定的,这本身通常并不足以在法庭上推翻它。必须存在法律上的缺陷或违反法律程序的情况,才能使法律或政策被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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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嘉实博时数字货币ETF同时获批

2024-04-25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香港奇点财经4月25日综合媒体报道。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简称“香港证监会”)官网发布公告,正式批准一批虚拟资产现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发行。其中,华夏基金(香港)、博时国际、嘉实国际所申请的比特币现货ETF和以太币现货ETF产品获得批准。

根据香港证监会公示的信息,此次共有六只虚拟资产现货ETF于2024年4月23日获得正式认可。这些产品包括嘉实比特币现货ETF、嘉实以太币现货ETF、华夏比特币ETF、华夏以太币ETF、博时HashKey比特币ETF及博时HashKey以太币ETF。

在香港推出虚拟资产现货ETF之前,美国市场已先行一步,批准了比特币ETF现货交易,为传统投资者进入虚拟资产市场提供了便利。自2024年1月份上市以来,截至4月23日,美国现货比特币ETF已累计净流入124.2亿美元,总净资产达到558.2亿美元。其中,贝莱德旗下IBIT连续70天实现净流入,累计净流入额达154.8亿美元。

然而,在以太坊ETF方面,香港走在全球前列。目前,美国证监会尚未批准以太坊ETF产品,据CNBC报道,美国监管机构对此类产品的态度持谨慎立场。

华夏基金(香港)在4月24日的声明中明确,华夏比特币ETF和华夏以太币ETF计划于2024年4月29日发行,并定于4月30日在香港交易所正式上市。嘉实国际亦表示,预计其两只产品将同样于四月底在香港交易所上市交易。与华夏、嘉实国际单独发行不同,博时基金选择与HashKey Capital合作发行虚拟资产现货ETF,共同开拓市场。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嘉实国际的产品推出了6个月内管理费减免的优惠政策,而博时国际则承诺发行后4个月内减免管理费。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2023年12月,香港证监会与香港金融管理局曾联合发布通函,明确指出无论是虚拟资产期货ETF还是即将发行的虚拟资产现货ETF,均不得向中国内地等禁止销售虚拟资产相关产品的零售投资者销售。

华夏基金(香港)是首批出海的中资资产管理公司,自2008年在香港成立以来,已发展成为业界领先者。其母公司华夏基金是中国规模最大的基金公司之一,截至2023年12月31日,总资产管理规模超过2660亿美元。

博时国际作为博时基金和招商基金的香港子公司,自2010年成立以来,一直在香港资管市场占据重要地位,是首批在港开展资管业务的中资基金公司。而嘉实国际,作为中国首批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资产管理公司,不仅在虚拟资产领域有所建树,还在其他创新领域如代币化基金方面取得突破。2023年12月,嘉实国际成功发行了香港首只代币化基金,该基金主要针对专业投资者,投资高评级美债,标志着公司在资产管理领域的多元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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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拟对特定中国银行实施制裁

2024-04-24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香港奇点财经4月24日报道。周一(4月22日),据《华尔街日报》报道,美国正准备对某些中国银行实施制裁,目的是切断这些银行与国际金融网络的联系,以切断中国对俄罗斯军事活动的经济支持。

尽管俄乌战争以来,中国并未向俄罗斯出售任何武器,但美国国务卿安东尼·布林肯近期公开批评了中国对俄罗斯国防工业的“支持”。他指出,中国通过向俄提供关键的军事组件(芯片、电路、机器和工具等军民两用产品),实际上成为了俄罗斯的主要支持者。

美国在最近几周加强了对中国的外交施压,特别是对那些涉及民用和军用商品贸易的金融机构。美国官员已经表明,如果无法通过外交说服中国限制相关贸易,美国将采取更严厉的措施,包括对部分中国银行进行制裁。

这可能意味着美国政府会限制某些中国银行使用美元进行交易,这通常被视为一种极端的手段。由于银行业务的全球性,这种制裁不仅影响银行本身,还会影响到它们的客户,包括个人和企业。客户可能无法进行国际贸易,或者在需要美元进行交易时遇到困难。

不过,在俄乌战争爆发之后,中国与俄罗斯之间增加了使用人民币进行的双边贸易。此前,由于美国和西方国家对俄罗斯的金融系统进行了全面制裁。俄罗斯已经采取了一系列反制裁措施,包括加速“去美元化”进程,推广使用俄罗斯央行金融信息传输系统(SPFS),以及增加人民币在其外汇储备和国家福利基金中的份额。

作为回应,在周二(4月23日)的例行记者会上,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汪文斌表示,美方一边出台大规模援助乌克兰法案,一边又对中俄正常经贸往来进行无端指责。这种做法极其虚伪,也十分不负责任,中方对此坚决反对。

汪文斌强调,在乌克兰问题上,中方始终秉持客观公正立场,积极劝和促谈,推动政治解决。中方一贯依法依规对两用物项出口进行管制。中国不是乌克兰危机的制造者和当事方,从不拱火浇油,更不趁机渔利,也不接受甩锅推责。

事实上,在俄乌战争爆发约两个月后,中国商务部发布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草案,并于2023年进一步收紧了对可能具有军事用途的无人机的出口限制。

反观美国,根据路透社在3月份的报道,由于美国对俄罗斯实施了金融制裁,中国、阿拉伯联合酋长国(UAE)和土耳其的一些银行为了遵守这些制裁措施,加强了对交易的审查和合规性要求。这种加强审查的直接后果是,对俄罗斯首都莫斯科的资金转移操作出现了延迟,有时甚至有交易被银行拒绝处理。

另外,由于担心美国的次级制裁(即针对那些违反初级制裁规定的第三方国家或实体的制裁),银行开始要求客户提供书面保证,确保没有任何美国特别指定国民(SDN)名单上的人或实体参与交易或成为支付的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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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obe宣布将推出AI图像生成工具

2024-04-23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香港奇点财经4月23日报道。在 Photoshop 中添加基于人工智能(AI)的生成功能近一年后,本周二(4月23日),Adobe公司宣布,计划在2024年第四季度为其旗舰产品Photoshop,集成一款全功能AI图像生成工具,以应对来自OpenAI和Stability AI等公司的竞争压力。这些企业通过其基于文本提示生成图像的服务,正迅速占领市场份额。

Adobe的这款AI图像生成系统名为“Firefly”,该系统最初于约一年前推出,可以帮助用户添加、扩展或删除图像的特定部分。据路透社报道,在周二于伦敦举行的行业会议上,Adobe透露,全新的AI系统“Firefly Image 3”将支持完整的图像生成功能,预计将在2024年晚些时候推出。

Adobe表示,该系统是为了提升用户的工作效率。Adobe数字媒体首席技术官Ely Greenfield举例说明,设计师可以在纸上草拟一个场景,然后通过手机拍照上传至Photoshop,由软件生成具有多种风格特征的完整图像。Greenfield强调,这一功能将极大地简化设计流程,提高效率。

Firefly将使用公司合法授权的数据进行训练,以确保用户在使用过程中不会面临侵权的风险。与训练数据来源不明确、可能引发版权争议的AI模型相比,Firefly在商业使用上具有更高的安全性。

同时,为了防止该系统可能被用于制造虚假信息,Adobe宣布,所有通过Photoshop中的生成式AI工具创建的图像将自动嵌入不可篡改的“内容凭证”。这些凭证相当于图像的数字“营养标签”,明确指出图像是利用AI技术生成的,并将这一信息记录在文件的元数据中。

尽管如此,Adobe也指出,这些“内容凭证”并不构成防止图像滥用的绝对防线。目前仍然存在多种技术手段。可以绕过或移除元数据和水印,从而可能隐藏或篡改图像的真实来源和生成方式。

Adobe公司表示,Photoshop的AI辅助功能已经推动了其订阅用户数量增长了30%。Adobe目前已经开始向部分用户开放该软件的测试版,但尚未公布其对所有用户的正式开放时间。

Adobe公司在将AI技术融入其产品线已经有一段时间了。在上一年度的Adobe Max大会上,Adobe展示了Photoshop的一系列AI功能。此外,Adobe的Firefly系统也已经在Illustrator软件中得到应用,用于对矢量图形进行智能重新着色。Adobe还宣布了将Firefly技术整合到Adobe Express的计划,Adobe Express是一个云端设计平台,与Canva等在线设计服务平台竞争,但目前尚未公布具体的整合时间表。

Adobe并非唯一一家在其产品中融入生成式AI的公司。在过去一年中,无论是大型企业还是小型创业公司,都通过AI技术对它们的产品和服务进行了升级。谷歌和微软就分别为它们的摇钱树产品——搜索引擎和Office办公软件潜入了AIGC。最近,Meta也开始在其社交平台Facebook、Messenger、WhatsApp和Instagram中部署自己的AI聊天机器人。

分类: 01Assets, 元宇宙, 公司前沿

比特币第四次减半 价格较上周小幅上涨

2024-04-22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香港奇点财经4月22日报道。随着比特币网络在上周五(4月20日)完成其第四次减半,本周伊始,比特币价格较上周小幅上涨。根据Coin Metrics的数据显示,比特币价格上升了1.8%,至66740.28美元,而以太坊也上涨了1.5%,至3212.01美元。

比特币价格的上涨,可能在短期内帮助抵消一些增加的挖矿成本,但长期而言,投资新硬件和寻找高效能源仍然是关键。大型的上市比特币矿工公司正通过大量订购新的、更高效的采矿设备,提升电力容量,并增加哈希率来提高计算效率。

比特币减半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将矿工的奖励从6.25比特币减少到3.125比特币。这是比特币协议的一部分,大约每四年发生一次。减半的目的是为了减缓新比特币的产生速度,从而使之保持稀缺性。

在减半事件发生前约两周(4月8日),比特币达到了71618美元的高点。不过,摩根大通指出,比特币短期内可能面临一些下行风险。减半事件后,周一比特币价格略有下降(尽管较上一周有所提高)。

Bitwise 表示,虽然减半后的一个月,比特币价格通常会出现小幅下跌,但接下来的一年往往会 出现指数级上涨。根据Coin Metrics提供的数据,比特币历史上的三次减半事件后,其价格均实现了飞跃。2012年的减半,使比特币价格在一个周期内增长了惊人的93倍;2016年的减半事件使比特币价值增长了30倍;最近的2020年减半则使其实现了大约8倍的增长。

在减半事件前,不少挖矿公司的股价在上周的交易结束前已经上涨,而在本周一(4月22日)的盘前交易中,这一涨势得以延续。其中,Marathon Digital和Riot Platforms这两家最大的矿工公司股价分别上涨了约3%和5%,而CleanSpark和Iris Energy的股价也分别上涨了3%和4%。同时,比特币交易量在减半前60天通常会经历增长。据福布斯报道引用的数据,与2月相比,3月的交易量显著增加,显示出投资者对于增加投资敞口的渴望。

不过,目前受比特币减半影响最大的仍是矿工。在比特币完成减半的前一天,比特币网络上的交易费用达到了128美元的历史最高平均水平。然而,在减半事件仅一天后,也就是4月21日,比特币交易费用显著下降。根据mempool.space提供的数据,到了4月21日,比特币网络上中等优先级交易的平均费用已经降低到了8到10美元的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比特币网络上的交易费用会根据网络的拥堵程度而波动。4月22日,根据mempool.space的数据,矿池ViaBTC在减半后的短时间内就收集了高达240万美元(约37.63比特币)的交易费用。这一数额逼近同一时期区块补贴的总额——260万美元(约40.75比特币)。根据Glassnode的数据,减半当天支付给矿工的总交易费用(不包括新铸造的比特币)达到了808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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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飒团队 | 潮水退去,数字藏品的那颗“雷”爆了吗?

2024-04-21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3月25日,湖北省公安厅发布了湖北省远安县公安局于日前破获一起“数字藏品”诈骗案的消息,某数藏平台运营公司11名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涉案金额达1200余万元,该案为湖北省首例“数字藏品”诈骗案。

“数藏玩家”,一个在2024年已经随着数字藏品热潮的退去而成为互联网时代无数眼泪之一的称号。当曾经的老友们都开始拥抱AI的新风口,无数仍投身于数字藏品行业的玩家开始陷入一种被时代抛弃的失落感中。今年年初,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数字藏品交易平台构成诈骗罪的刑事判决,尚能在行业内引发轩然大波,而如今湖北某数藏平台的再度涉刑却在不少玩家中只剩下一句无奈的感叹:“唉,数字藏品,终究还是错付了。

”如今,仍在数藏平台上的玩家们就像被薛定谔放进盒子里的那只猫,在平台的最终结局揭晓之前,永远没人知道他们的未来状态是“一夜暴富”还是“一场美梦”。每个人都在担心自己成为下一个受害者,当潮水退去,看到浮现在面前那片冰冷沙滩上的,似乎终究还是“暴雷”二字。

01失落的数藏玩家,何以被数字藏品“摧毁”

3月26日,也就是湖北公安数字藏品诈骗首案公布后的第二天,某自媒体发表了一篇名为《被摧毁的数藏玩家——31岁程序员因玩数藏送外卖还网贷》的文章,以一名某数藏平台的玩家为主角,声泪俱下地控诉了其在数字藏品热潮中掏空整个家庭两代人积蓄投资该平台,甚至还欠下十几万外债,最终不得不同时做几份兼职来填补窟窿的经历。最终,故事的主角无奈地感叹:“数字藏品沦为一场击鼓传花的投机游戏,就看谁跑得快了。”

而曾经红极一时的数字藏品究竟为何沦为“投机游戏”,无数的数藏玩家在这场“游戏”中又是怎样被数藏平台“摧毁”的呢?如今当我们再度讨论这些问题,似乎更像是给这场“游戏”做一次真正的复盘,回归数字藏品的本质,看看暴雷的风险究竟何在。

早在之前的文章中,飒姐团队就已经与大伙探讨过,在我国法律的语境下,数字藏品更宜被定义为:基于区块链等加密技术产生的,具有不可复制、不可修改、不能切分地确认权属和真实性的虚拟财产或者财产性利益的凭证。其自身的法律性质首先只是一个号码牌,而不是作品的著作权本身,也不是作品所载有的财产权本身。当数字藏品以一种可以被信赖的技术的形式,来宣布买受人与IP方共同享有部分著作权,其对买受人才具有价值。也就是说,数字藏品的交易其实是一种权利分享的形式,交易的对象是一种权利凭证,消费者与购买的数字藏品形成债权关系,而非买到了实际作品的所有权。

数字藏品的交易行为,可以分为偶发交易行为和经营交易行为,前者顾名思义是数字藏品占有者与购买者之间基于对IP热爱等原因偶发买卖行为,除非买卖标的物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的情形,否则法律通常并不禁止。而后者指的是以销售数字藏品为业的行为,可分为一次销售和允许多次转卖两大类,从现有法律框架和目前政策走向看,数字藏品的一次销售仍受到广泛认可,但在存在多次转卖的情形时,由于其客观上造成了藏品价格的攀升,甚至购买人本身就是为了在平台上炒作该藏品,进行低买高卖的活动以赚取差价,而这,就是平台合规性的“雷点”所在了。

目前允许T+0-5交易模式的平台,基本上会采取两种模式应对合规挑战:其一是与各类文交所或交易中心合作。就飒姐承办的某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案件的实战经验来看,该案为公安部督办,涉案平台也是被该省金融办保留的交易所,起诉罪名为诈骗罪,求刑无期,辩护后改为非法经营罪,一审判7.5年。可见,地方交易中心之类金融牌照,并不能挡住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的风险。

其二则是自己干,采取信息撮合模式。为了实现不与交易所合单干的目的,NFT交易平台多方探寻,终于仿照二奢平台采取了寄售模式,从中赚取手续费5%-10%甚至更高。根据飒姐作为二手奢侈品鉴定师的经验。回收二手奢侈品的正主是拥有典当牌照的典当行,目前一些省市为鼓励二手商品交易给了“地方粮票”——二手生活物资流转(营业范围中添加此项业务)。只是数字藏品能否算作生活物资,在市场管理的语境下并不明朗。

02
再谈数字藏品合规,“后数藏时代”究竟如何救赎

早在之前,飒姐团队就已经无数次为大家敲响了数字藏品行业风险的警钟。而在“后数藏时代”的现在,当我们再次谈起此话题时,数藏平台对于风险的应对与合规构建,对于已经身陷其中的玩家们而言,其所渴望的,实际上是平台合规给自己带来的,逃离这场“暴雷游戏”的救赎。

1、平台依法获取ICP证等行政许可

首先需要指明的是,运营数字藏品平台是否取得相关行政许可通常情况下与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没有必然联系,即便立法进一步明确运营数字藏品平台所需要取得的某类行政许可,但在没有取得该类许可的前提下运营平台亦与非法集资类罪名的非法性认定无关。没有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而进行运营的直接后果仅仅只是行政处罚。

然而,一个没有取得行政许可而进行运营的平台,其运营者利用该平台进行违法活动的风险是极高的,从公安机关的角度来讲,对于此类平台,必定会认为其有较大概率存在诈骗等类型的犯罪行为。因此,无论是从避免行政风险的角度,还是降低刑事风险的角度考虑,依法取得此类行政许可,都是必不可少的合规要点。

2、平台不得干预二级市场价格

目前许多数字藏品平台均开放了二级市场,虽然名目和方式各有不同,但基本上允许数字藏品在用户之间流通。而这,也是已经出现问题的数藏平台最大的风险点所在。对于此类开放二级市场的行为,平台方或者从业人员的一个重要合规要点,便是切不得通过操纵账户、雇佣水军等等方式人为影响交易价格,否则一旦大量用户误认为数字藏品买卖有利可图,那么事后可能会面对大量客诉,之所以涉诈骗的刑事犯罪,亦多是因此而起。

3、数字藏品的价格范围应有合理控制

一般而言数字藏品的发售价格均由平台确认,正如法院在本案的分析中所言,其“尚未形成公允价值体系,因此具有炒作空间”,因此,数字藏品的定价一直以来存在“虚高”的倾向。但此种“虚高”同样不是构成犯罪的理由,正如商家对于自己销售产品的性能、价值的适当夸大一般也不宜作为犯罪处理一般,此处定价的“虚高”同样不会导致售卖数字藏品的行为构成犯罪。但是,即便如此,这种夸大也应在合理范围内,质言之,如将一个明显价值不超过十元的产品定价为数百上千元,其显然是不合理的,更因此而有“诈骗”之嫌疑。故对于价格的合理把控和确认,同样是数字藏品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把控的要点。

4、平台宣传应当有所克制

对于创新企业而言,其最容易涉及的刑事风险之一便是非法集资类犯罪,而构成此类犯罪的一个关键要素,便是利诱性,亦即“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无论是口头或是书面,一旦在宣传过程中出现此类用语,一般都会被公安机关重点关注,因此,数藏行业的创业者们尤其需要注意不得有此类用语,也不要宣称自己的藏品属于“投资品”,具有“投资价值”。至于“赠送实物”“权益赋能”等事项,实际上并没有任何问题,但平台必须确保自己承诺的事项能够实现,否则轻则违约,重则诈骗。

03
写在最后

在数藏平台在玩家心中逐渐沦为“跑得快”的投机游戏的现在,其他平台如何构建自身合规已经到了迫在眉睫的地步。在这里,飒姐团队愿意为各位仍在圈内的朋友再当一次敲响警钟的人。虽然数字藏品的热潮已经有所消退,但仍然希望各位创业咖们能够谨守合规底线,维持行业运转,直到浪潮真正退去的一刻。

以上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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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飒团队 | 情理VS法理——AI复活亲人这门生意到底怎么做?

2024-04-20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又到一年清明时节,缅怀故人、寄托哀思是中华民俗的传统文化。然而今年清明的祭奠活动却与往年有了些许区别,不少电商平台的商家开始上架一项名为“AI复活亲人”的全新业务。按照某店铺的描述,用户只需要提供一张思念亲人的照片,支付数十元不等的价格,便可获得一段基于该照片生成的动画视频。而有些店铺更是推出了“AI复活亲人”的套餐服务,其价位从几十元的简单“AI配音”,到数百元的“逝者音频克隆”,再到数千元的顶配“实时文字语音互动”,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购买各种客制化的升级。在某电商平台上,提供该项服务的不少店铺已于上架后卖出了上千份的不错销量。在往期的专栏中,飒姐团队已经和各位多次探讨过关于“AI复活数字人”的伦理与合规问题,而在清明节这样一个特殊的时间节点,面对普遍存在的市场需求,逝者的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应当如何予以保护?人们的情感需要与AI技术带来的法律问题之间又该如何找寻平衡点?本期,就让飒姐团队和大家继续聊聊。

01存在即合理?再谈“AI复活亲人”的法律问题

在“商汤科技‘AI复活’其已故创始人”及“某企业‘复活’旗下男星用于宣传”等事件中,我们已经聊过了数字人技术作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领域热门应用,在“复活”逝者时可能遭遇的伦理与合规挑战。在社会伦理是否应当容许用AI“复活”逝者的问题上,除了科技伦理界少数较为激进的声音外;大多数论者在一定范围内仍可达成共识,认为在获得亲人许可或有亲人直接参与,并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前提下,用于实现情感链接目标的“复活”可以获得包容。在法律合规的层面上,以往,我们对于数字人的关注往往放在对主体肖像权或隐私权的保护上。但除了上述权利外,能够用于识别死者身份的图像和声音信息,显然也属于死者个人信息的范畴。更有甚者,在客户购买上述“AI复活”的增值服务时,其需要进一步向卖家提供死者生前的影像记录、生活习惯,甚至其他生理性识别信息等。这毫无疑问已经造成了个人信息泄露和违规处理的法律风险。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保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对他人个人信息的处理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均需获得权利主体基于知情和自愿的明确同意。那么,死者的这些个人信息是否也应受到同样的保护?近亲属有没有权利代替死者进行同意呢?

02
逝者的个人信息也受保护,用于缅怀亲人的“AI复活”也会侵权?

根据我国《个保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自然人死亡的,其近亲属为了自身的合法、正当利益,可以对死者的相关个人信息行使本章规定的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死者生前另有安排的除外。”可见,法律对死者的个人信息也同样做出了保护性的规定。在死者生前没有特殊安排的情况下,其去世后,仅能由其近亲属于“为了自身合法、正当利益”的范围内有限度地使用其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擅自使用死者的个人信息,或近亲属将死者个人信息用于追求违法、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均会对死者的个人信息权益造成侵害。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对于侵害死者相关权益的行为,其配偶、子女、父母或没有上述亲属时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同时,针对侵害众多个人权益的,也可根据《个保法》第七十条的规定,由相关公益诉权主体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因此,盲目将去世亲人的个人信息交给平台商家用于“AI复活”,真的有可能会无意中弄巧成拙,侵害到至亲的相关个人信息权益。

03
当情理与法理冲突,如何寻找技术与法律的“平衡点”

那么,难道我们就因为个人信息权益保护而陷入两难,放弃与“AI复活的亲人再见一面”的机会了吗?实际上,还是不需要如此悲观。对此,我们可以从死者近亲属以及被授权的个人信息处理者两个角度进行分析。对于死者的近亲属而言,《个保法》第四十九条在保护死者利益时采用了赋权模式,而非《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的侵权保护模式,这意味着《个保法》在个人信息保护层面赋予了死者近亲属一种可以积极行使权利。同时,考虑到当代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第四十九条对于近亲属行使权力的方式,也采取了开放式的表述。单纯以缅怀亲人为目的的行为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思想,也并不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因此,在以“合法、正当”为原则的范围内,虽然《个保法》没有对相关行为进行明确的列举,但其依然存在被该条款解释所包容的可能。而对于被授权的信息处理者,也就是提供“AI复活”服务的商家和平台。与其达成“AI复活”服务合同,并授权其处理死者个人信息的,均是死者的近亲属。某种意义上,在此过程中死者的个人信息“利益”的保护是依附在《个保法》第四十九条赋予其近亲属的“权利”之上的。因此,基于死者近亲属权利基础的存在,商家和平台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并不会因为死者人格权的消灭而降低。其仍应严格遵守《个保法》第五章所规定的相关义务,按照死者近亲属同意的范围使用死者的个人信息,在处理过程中避免死者个人信息的泄露、篡改和丢失,并在完成信息处理任务后及时予以删除。对于涉及到“未成年人死者”等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者还应注意采取单独同意等特殊保护。

04
写在最后

对于数字人这一AIGC的全新领域,飒姐团队在相关问题上还是持较为乐观的观点。法理与情理之间从来都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绝对矛盾,当社会大众普遍存在相关的情感需求,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鲜明的反对就显得并没有什么必要了。而对于想要抓住“AI复活”这一商机的企业老友,深入学习《个保法》等相关领域的法律规定,加强企业自身的合规建设,永远是你们应对风险最有力的武器。

以上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分类: 01Assets, 元宇宙, 奇点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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