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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披萨日:用1万枚比特币购买披萨的故事

2024-05-25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在比特币的传奇历史中,有一个特别的日子——“比特币披萨日”。14年前,加密货币市场迎来了一次具有历史意义的时刻。佛罗里达州的Laszlo Hanyecz在论坛上发布了一个独特的请求——他愿用比特币换取披萨。短短五天后,这一梦想成真。Hanyecz成功用1万枚比特币换取了两块香气四溢的Papa John’s披萨,这一交易被认为是加密货币与现实世界的首次链接。

2010年5月22日,佛罗里达州的Laszlo Hanyecz在Bitcointalk.org上发帖,寻求用比特币购买披萨,并明确了他的口味:“偏爱洋葱、辣椒、香肠、蘑菇、西红柿和意大利辣味香肠等。只要常规口味,避免奇怪的鱼馅等。”

Hanyecz写道:“我愿意支付1万枚比特币购买几份披萨,比如两份大份的,这样我就能留一些到第二天享用。”他进一步解释说,“你可以在家自制披萨并送到我家,或者从外卖店帮我订购。我的目标是用比特币支付外卖,免去亲自点餐或备餐的麻烦,就像在酒店享受‘早餐拼盘’的便捷。”

不久后,Sturdivant实现了Hanyecz的愿望,为他送去了两块Papa John’s披萨。同年,Hanyecz与孩子们合影,记录下了这一具有历史意义的瞬间。

自那笔交易以来,Hanyecz的披萨价格飙升。仅仅九个月后,比特币与美元的汇率达到平价,使那两块披萨价值1万枚美元。到了2015年,也就是比特币披萨日五周年之际,它们的价值已跃升至240万美元。目前,加密货币市场呈现熊市态势。比特币价格下跌了1.93%,但交易价仍稳定在69764美元的高位。在过去24小时内,比特币价格波动区间为6.92万美元至7.14万美元。

Sturdivant在2018年的采访中坦言,他从未预料到那些比特币的价值会如此惊人,甚至能媲美房地产的价值。

Hanyecz在接受采访时也表示,对于用比特币购买披萨的决定他毫不后悔。他视其为对开源项目的贡献所得到的回馈,同时也是他的爱好为他支付的特殊账单。他在2019年接受《比特币杂志》采访时表示:“这对我来说就是免费的披萨。我为开源项目付出了努力,因此获得了披萨作为回报。通常,我的爱好只会让我浪费时间和金钱,但这次,它却为我支付了晚餐。”

“披萨指数”由此诞生。这是一个非正式但被广泛使用的术语,用来描述在2010年Laszlo Hanyecz用1万枚比特币购买两块披萨的交易之后,如果这些比特币被保留并随着市场价值增长到现在,它们将会值多少钱的估算——答案是6亿美元,如果Hanyecz当时选择保留这1万枚比特币而非用于购买披萨,他将获得这笔巨额财富。这个指数还经常被用来强调早期比特币投资者可能错过的巨大机会,同时也展示了加密货币市场的巨大潜力和波动性。

为了纪念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交易,5月22日被正式命名为“比特币披萨日”。每年的这一天,全球的披萨店都会向比特币用户提供专属优惠,共同庆祝这一比特币历史上的重要时刻。

Hanyecz的这一壮举不仅引发了全球的关注,更让他成为了数字货币领域的传奇人物。但鲜为人知的是,他对比特币的贡献远不止于此。据比特币历史学家Pete Rizzo透露,Hanyecz不仅是比特币商业交易的开山鼻祖,更是中本聪的密友,为比特币的推广和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Hanyecz不仅是第一个在商业交易中使用比特币的人,还是第一个将中本聪的代码翻译成苹果操作系统的人,使得更多人能够运行真正的比特币软件。他经常在BitcoinTalk论坛上分享知识和经验,为比特币社区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今年,随着中本聪与早期开发者Martti Malmi(又名“Sirius”)的120页电子邮件通信被公开,人们开始重新审视这笔披萨交易的巧合性。Malmi在Bitcoin.com网站上撰写的第一个常见问题解答中,引用了中本聪的观点:“比特币的价值在于它可以兑换的东西,就像所有传统纸币一样。”有趣的是,根据中本聪的理念,第一个比特币与现实世界物体的交易点就是披萨。

而Hanyecz的披萨交易,正是这一理念的最佳例证。他通过简单的交易,向世界展示了比特币的实用价值。他的这一举动,不仅激发了人们对加密货币的兴趣,更为比特币的未来发展奠定了基础。

然而,Hanyecz和中本聪并非在所有事情上都意见一致。Hanyecz被认为是第一个使用GPU开始挖掘比特币的人。GPU是专门设计用于运行复杂计算机程序的芯片,它在处理大量并行计算任务时比传统的中央处理器(CPU)更有效率。

在比特币挖矿的早期阶段,使用GPU挖矿意味着Hanyecz较那些仅使用CPU挖矿的人具有更大的优势,因为他能够更快地解决工作量证明问题并获得比特币奖励。这一做法在当时引发了中本聪的担忧。他担心这种趋势会导致比特币挖矿的“军备竞赛”,即矿工们竞相购买更高级的硬件以提高挖矿效率。

中本聪进一步指出,如果人们需要花费大量真实货币来购买专用挖矿设备,那么这可能会阻碍更多的人参与比特币的分布式网络。他认为,在比特币的早期阶段,确保更多的人能够轻松地参与挖矿和交易是比特币成功的关键。中本聪还表示,他并不反对财富集中,但他认为在比特币的早期阶段,将奖励分配给更多的人比仅仅集中在少数人手中更能促进比特币网络的增长。

至今,比特币挖矿已经发展到了使用专用集成电路(ASIC)的阶段,这些芯片是专门为比特币挖矿设计的,效率远高于GPU和CPU。然而,中本聪的担忧仍然具有现实意义,因为随着挖矿难度的增加和挖矿设备的专业化,参与比特币挖矿的门槛已经大大提高,这可能导致比特币网络的去中心化程度降低。

但无论如何,Hanyecz的尝试都为比特币的发展开辟了新的道路。佛罗里达州杰克逊维尔的Papa John’s店甚至为他竖立了一块纪念牌匾,以表彰他这一具有历史意义的购买行为。

在“比特币披萨日”这一纪念日,人们常常会提出这样的质疑——如果Hanyecz没有用那些比特币换披萨,而是选择保留它们,现在其价值将超过2.7亿美元!然而,这样的评价是否站得住脚?从历史角度来看,尽管比特币的价值如今已飙升,但在2010年,1万枚比特币的市场价值确实仅相当于两块披萨的价格。货币的价值在于流通和使用,这也是“比特币披萨日”背后所蕴含的深意。

同样地,这一逻辑也适用于其他场景。以一家初创科技公司为例,其早期给予员工的薪酬和股份在初创阶段并不起眼,但随着公司的成功和上市,这些股份的价值可能会飙升。然而,我们不能凭后来的成功来评判员工当初的选择。

对于Hanyecz来说,他当时使用的是1万枚比特币,而非现在的2.7亿美元,因为那是当时的市场价值。正如当Hanyecz被问及是否后悔用1万枚比特币换取两块披萨时,他表示:“总得有人开始做这件事。”他的这一态度不仅展现了他的豁达,更让人们看到了加密货币的无限可能。

分类: 01Assets, 数字资产

肖飒团队 | CZ或成联邦监狱最富有囚犯:虚拟资产反洗钱合规有多繁琐?

2024-05-24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上个月末,全球最大的加密货币交易平台币安(Binance)的前实控人赵长鹏(Zhao Changpeng,以下简称“CZ”)在接受创纪录的43亿美元天价和解条件后,又遭检方指控利用币安平台纵容洗钱,涉嫌犯罪(主要是指控内容是“违反银行保密法和多个制裁计划”“未报告可疑交易”等)。

目前,本案已基本尘埃落定——CZ因违反美国反洗钱法,被美国西雅图联邦法院判处四个月监禁。据悉,本案法官Richard A. Jones在法庭上曾言:“不管多么有钱、权利有多大或身份地位有多高,没有人拥有不受起诉的豁免权,也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那么,今天飒姐团队就以本案为例,从美国反洗钱法律的相关规定说起,为出海打拼且想在美国市场上分一块加密蛋糕的伙伴们详解反洗钱合规义务。

01美国反洗钱法律的体系和相关规定

美国反洗钱法律主要是由三个法案所组成的,分别是最早的1956年《麻醉品控制法》、1970年《有组织犯罪控制法》以及目前应用最广泛的1970年《银行保密法》。在9.11事件后,美国仅用45天就通过了著名的《爱国者法案》(全称Uniting and StrengtheningA-merica by Providing Appropriate Tools Required to Intercept and ObstructTerrorism,以下简称“PATRIOT法案”),PATRIOT法案修正和加强了《银行保密法》的规定,直接将反洗钱责任扩大到了所有的金融机构,详细规定了机构的一系列反洗钱义务,具体简述如下:

1.客户身份识别(KYC)

《银行保密法》要求金融机构建立书面的客户识别制度,确认开户客户的身份并评估所有相关风险因素。当不能合理确认客户真实身份时,应当拒绝开户申请或停止交易,并向监管机构汇报。

2.大额交易及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大额交易报告制度的门槛一般是1万美元。当货币或者金融票据转移时(包括而不限于陆地运输、邮寄、船运等方式转移任何形式的货币、金融票证等),数额超过1万美元的需要向海关总署报告,外国银行账户则向财政部报告。

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则是指当金融机构发现可能出现交易存在犯罪嫌疑、员工利用职权进行犯罪活动等情况时,应当向监管部门上报可疑交易报告:

值得一提的是,PATRIOT法案第317条正式确立了美国在反洗钱监管领域备受各国争议的“对国外洗钱的长臂管辖权”(Long-Arm Jurisdiction over Foreign Money Launderers)。317条明确规定,若满足以下其一条件美国即可进行长臂管辖:(1)所涉及的某一金融交易全部或者部分发生在美国境内;(2)有关的外国人或外国金融机构对美国法院已决定追缴和没收的财产以挪用为目的加以转换;(3)有关的外国金融机构在位于美国境内的金融机构中开设了银行账户。这也是为什么美国可以对注册在境外的币安进行管辖的权利基础。

在实际执行层面上,主要由美国财政部、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税务总署、联邦调查局等行政职能部门负责,并建立了以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为核心的反洗钱情报体系,在核实相关洗钱犯罪行为后,一般交由司法部负责追究犯罪嫌疑人的罪责。

02CZ——史上第一个因违反《银行保密法》而坐牢的人?

飒姐团队注意到,根据公开渠道信息,在CZ的庭审中其辩护律师和检察官分别作出了两个有意思的表述:辩护律师Mark Bartlett:“美国史上从来不曾出现有人因为触犯《银行保密法》而被判坐牢的前例。检察官:“如果CZ不必因为触犯《银行保密法》而坐牢,将来其他类似犯罪也都不会有人因此坐牢,法律等于没有效力。”

最终,法院虽认定了CZ的行为违反了《银行保密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接受了其辩护律师关于“并无证据显示赵长鹏知道特定交易违反美国法规或制裁”的辩护意见,最终将刑期确定为4个月,而非控方主张的3年。

关于CZ的刑期问题,飒姐团队认为,这主要与CZ认罪态度良好并在先接受了天价和解条件、卸任币安特定职务的行为直接相关。在庭审中,控方曾多次以CZ名言:“申请许可不如请求原谅”来试图证明CZ在主观上对币安违反美国《银行保密法》的行为存在故意或间接故意(明知而放任)。我们暂且将该言论所能证明的事实抛开不谈,该言论实际上一直是CZ经营的核心,即大胆发展、勇敢认错,只要我发展得够快,就能用产业增量来覆盖违规所导致的代价。在这种人生信条的指导下,如果我们将FTX前实控人Sam Bankman-Fried(SBF)对抗到底的态度及其境遇与CZ对比,其实就能发现孰优孰劣了(当然,CZ的事没SFB那么大也是关键)

03对于加密行业从业者的警示

在以前的文章中,飒姐团队就说过,最近一两年世界主要经济活跃区对于加密资产的监管重点主要集中在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领域,并且已经通过一系列的反洗钱规则将小额、小量的匿名交易缩减至一个较小的数量级上,这样一来,利用加密资产大宗洗钱、分散洗钱等手法就更加容易暴露在监管视野之下。

飒姐团队认为,目前对于各位在全球加密市场、行业、社区中展业的伙伴们最重要的合规义务就是建立起一套符合大部分经济活跃区反洗钱监管规范的防火墙体系。鉴于加密资产的多中心化属性和跨境交易属性,传统的反洗钱合规架构设计已经逐渐无法适用于类似币安这样体量的加密主体,截至目前,由于各国法律的复杂性,尚未出现低成本且快速的解决方案。对于该种情况,飒姐团队认为可以考虑通过自行建立强有力的法务合规部门,以及与外部多法域律师合作来解决。总之,如果没有足够的把握能够将自己的业务在短时间内做到增量覆盖违法代价的信心,在当今监管环境下,“治未病”的优先度应当高于发展的优先度,至少不可偏废。

04写在最后

如果不出意外,CZ很可能会成为联邦监狱里关的最富有的人了,由此也能看出世界各主流国家对虚拟资产领域的监管力度一定会逐步加大,利用虚拟资产进行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活动的空间也会越来越小。

CZ事件尘埃落定倒让飒姐团队想到了近期另外两个热点:第一是有媒体传言比特币现货ETF或将纳入沪港通,另一条传言是我国很可能会放宽对虚拟货币的交易限制,虚拟资产在我国大陆地区合法化或将实现。仅从虚拟货币监管的大趋势来看,第二条传闻恐怕很难成真。就目前世界范围内虚拟资产的发展趋势来看,虚拟资产业务及相关交易合法化的前提一定是建立起严格且完善的虚拟货币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制度,同时将虚拟货币纳入证券或其他金融工具的监管框架中进行,而这一切法律监管框架的建设与完善并非一朝一夕之事。也正因如此,飒姐团队推测目前我国大陆地区对于虚拟货币的大的方针政策不会改变,“9·24”通知划出的红线风险在短时间内也不会改变。以上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分类: 01Assets, 奇点专家

肖飒团队 | 当AI取代搜索引擎,增效还是风险?

2024-05-23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5月3日,在海外著名技术社区Hacker News中有用户发帖指出:一个名为“search.chatgpt.com”的域名已经被创建并通过了安全证书,这一消息又一次引发了行业内对于AI搜索引擎的各种猜想。自从ChatGPT首次亮相以来,业界就一直对OpenAI是否会推出搜索引擎一事存在着众说纷纭的猜想,而随着越来越多的蛛丝马迹开始为这些猜想勾勒出具体的轮廓,一项基于AIGC技术的全新搜索技术似乎已经呼之欲出,并将颠覆性地改变人们对于搜索引擎的传统认知。

01AI将会怎样改变搜索引擎?

“AI技术将会为现有的信息检索方式带来深度的变革”,对于这一观点,业内几乎已经达成了共识。在2023年由高盛集团和SV Angel在旧金山举办的AI Forward 2023活动上,比尔·盖茨直言不讳地表示“顶级人工智能终将颠覆搜索引擎、生产力软件和在线购物网站的应用,并最终在IT技术竞赛中大获全胜”。实际上,如果单从应用的层面看,对话式的人工智能大语言模型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传统搜索引擎的全部用户需求,且其在用户交互等方面体现出的优势,更是大有将搜索引擎“取而代之”的趋势。在同样接入网络的前提下,具备深度学习能力的AI的确突破了许多传统搜索引擎的技术桎梏:

其一,是为用户提供的更为精准且具体的检索结果。通常情况下,限于搜索引擎的数据抓取逻辑,采用相同关键词进行检索的结果是近乎完全一致的,用户很难获取完全符合自身搜索习惯的客制化结果。实际上,在我们利用搜索引擎进行信息检索时,对于有用信息的最终筛选是需要主动依靠人力进行的。而生成式AI则可以根据用户的需求和习惯,通过对信息的总结呈现出更加准确的结论性成果,这将很大程度优化用户的搜索体验。

其二,是对于用户信息搜索效率的提高。传统搜索引擎的机制通常是将用户提供的关键词进行拆分,并针对其中有价值的信息进行抓取,这导致用户输入检索条件的文本长短与关键词精确度将很大程度影响获取结果的效率。而AIGC在文本处理上的优势则避免了这一弊端,AI在“理解”的基础上寻找用户所需要的信息,并在长文本的处理上具有先天性的优势,且通过一段时间的数据投喂,AI的检索效率也会随着训练量的增加而获得进一步的提升。

其三,是对用户交互方式的改变。传统搜索引擎与用户的交互方式大多仍限于文字或图像等较为单一的要素,而AIGC本身可通过复数大模型的训练整合文字、图像,甚至音视频等复杂媒介,如谷歌推出的AI搜索引擎SGE之类相关领域的先行者,就已经开始尝试在交互方式上做出改变。在未来,AI主导的搜索方式即便仍采取对话式的形式,其交互端的复合程度也将获得极大的提升,并与用户的应用需求深度融合。

02更加自动 = 更多风险?

以AI取代传统搜索引擎对相关行业而言将会是一场“革命”,其中的利弊或许一时还无法清晰辩驳,但上述的诸多优势背后,亦隐藏着不可小觑的风险。抛开AIGC本身可能存在的数据侵权和信息伪造等老生常谈的问题,以搜索引擎的使用逻辑应用AI将不可避免地面临自动化决策所带来的影响。如上文所述,AI为用户提供更为精准且高效的检索服务的基础是其对于用户检索系统的“深度学习”,而从另一个角度上看,这即意味着用户想要获得上述“贴心服务”,就需要同意将自身的搜索数据用于AI的训练。诚然,自动化决策赋予了相关应用“自我思考的能力”,是促进AI及大数据等信息技术联动,降低信息处理成本的同时提高决策效率的必要基础,但自动化决策的“自我意识”及衍生而来的“算法黑箱”等问题也为数据和个人信息的安全带来了巨大的风险。首当其冲的即最为人们所熟知的“信息茧房”所带来的综合性风险。“信息茧房”最早由哈佛大学法学院桑斯坦教授提出,意指公众在海量信息传播中,因非对信息存有全方位需求,而只关注自己选择的或能使自己愉悦的讯息,长此以往,将自己束缚在如蚕织就的信息“茧房”中的现象。[1]搜索引擎本身在应用中的“问答”属性已成为促成现代社会“信息茧房”形成的主要诱因之一,而自动化算法在生成式AI中的进一步的应用更可能引发“回声室效应”和“同质化效应”。换言之,在用户通过投喂搜索数据获得AI客制化服务的过程中,AI的学习本身即是对“茧房”的不断加固。其次,用户在搜索过程中无意间透露的用户数据与零散的个人信息,也将面临数据泄漏带来的风险。虽然严格意义上讲,使用搜索引擎并非对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阶段;用户在搜索过程中所透露出的检索内容、习惯等碎片化的个人信息亦不具有非常清晰的可识别性。但经过深度学习训练的AI多具备预测功能,通过算法的预测和推断,AI很容易完成对具体用户的画像,并生成具有识别性的个人信息。如美国研究者曾对“Facebook Likes”58000名志愿者提供的准确率高达80%-90%的个人信息,如性取向、种族、智力情况、宗教及政治观点、性格特征、幸福指数、瘾品使用、父母离异、年龄和性别信息进行数学建模,自动化算法在未获取志愿者其他任何信息和个性特征的情况下,可以相当准确地预测出该Facebook用户是否为同性恋者。[2]这些在使用过程中生成的个人信息亦面临着泄露的风险。此外,当前自动化决策所存在的算法歧视问题,亦有可能在AI搜索的过程中遭到扩大。自动化算法带来的歧视风险通常来源于两个方面:其一是设计者自身将存在的偏见以替代变量的形式编入了算法程序中;其二则是数据收集的非准确性导致算法出现了误判。而在AI自主学习的过程中,数据的获取和处理皆是自动进行的,这意味着上述两个方面的风险均陷入了“算法黑箱”中的不可控领域。因而,AI在提供降本增效的“贴心”搜索服务的同时,实际也迫使其使用者和设计者将一把不得不接受的双刃剑牢牢攥在了手中。

03AI搜索语境下用户对自动化决策的拒绝权

基于自动化决策可能引发的上述风险,当前,世界各国在相关立法中均对其设置了一定的限制,如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以下简称GDPR)第22条,与对其进行了学习的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保法》)第24条第3款,就都赋予了个人信息主体算法解释权和自动化决策拒绝权。因而,在未来AI搜索取代传统搜索引擎的大趋势下,用户对自动化决策的拒绝权将成为规避相关风险的重要权利。

当然,我国《个保法》对相关权利的规定仍存在“律性质不明、概念内涵不清、利益关系失衡、程序性救济手段缺失”等有待解决的规范性法问题,[3]亟待立法机关及司法实践予以进一步地解释和明确。对此,一种可行的思路即通过参考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的分级规则,对用于信息检索等强自动化决策的AI算法根据“不可接受的风险”“高风险”“有限风险”以及“最小风险”等四个等级进行分级,并依据不同等级的风险赋予用户相应的拒绝权。通过对AI自动化决策的合理定级,确定风险预防策略,从而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主体的相关权益。

04写在最后

诚然,对于新技术的促进与所涉权益的保护之间存在着某种天然的矛盾。但在法律的视角下,二者应当亦存在可探寻的平衡点。技术的发展不应为权益保护所掣肘,反之也不能牺牲主体的权益来为技术鸣锣开道。自动化决策拒绝权的明确只是应对风险诸多思路的其中一种,在技术变革到来之前,如何以更多样的保护手段避免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如何打开更加多元的AI法律治理格局,将会是科技界与法学界共同探索的深刻议题。以上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1] 参见[美]凯斯·R.桑斯坦:《信息乌托邦》,毕竞悦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8页。[2] 参见孙建丽:《算法自动化决策风险的法律规制研究》,法治研究,2019年第4期,第108-117页。[3] 参见:牛彬彬、陈永波:《自动化决策权利对抗体系的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4条的解释论进路》,湖州师范学院学报,2024年第3期,第86-97页。

分类: 01Assets, 元宇宙, 奇点专家

肖飒团队 | 人工智能大模型侵权!谁来保护知识产权?

2024-05-22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2020年,作为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两大支柱的《专利法》与《著作权法》先后进行了修订,与2019年即获得修订的《商标法》一并,对沿用了近十年的知识产权体系进行了与时俱进的完善。然而,2021年8月,OpenAI上线了其在今天已经深刻改变了业界生态的人工智能产品——ChatGPT,带领人工智能大语言模型(Large Language Models, 简称LLMs)站上了时代的风口浪尖。如今,世界范围内人工智能开发者的竞争已愈发激烈,世界各国与人工智能相关的立法活动也随之而愈发频繁。在这样一个充满了创新与探索的时代,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三部法律却微妙地错过了“时代的热点”,导致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并未将LLMs纳入考虑范围之内,让这位“百模大战的主角”坠入了法律保护的真空之中。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对现行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挑战,飒姐团队已经与大伙进行过多次探讨,今天,就让咱们从人工智能大模型的本身出发,聊聊这位“主角”的相关权益。

01LLMs也会面临侵权风险吗?

一直以来,在知识产权语境下,我们对于AGI技术,尤其是AIGC技术相关知识产权问题的关注,始终集中在其生成物的相关权属上。而事实上,AI本身亦属于人类智力活动的成果,当其被予以公开,也同样会受到一系列侵权风险的威胁。

1、数据窃取数据窃取是LLMs开发者所面临的最常见威胁之一,其可分为“抽取式攻击”和“复制式攻击”两类:“抽取式攻击”是指攻击者通过访问目标模型的接口或者采用黑盒攻击的方式,向模型输入一些特定的数据,从而提取和收集特定方向的输出结果。通过大量的输入-输出操作,攻击者便可从大模型中提取出模型的结构、权重以及其他重要参数信息,而将这些数据用于新模型的训练,则很容易就可以获得与原模型相似的“全新模型”。“复制式攻击”则是指攻击者假装对LLMs进行训练,获取训练过程中产生的目标模型的训练数据集或者中间结果,然后使用这些数据对自己的模型进行训练,从而获得与原模型相似的模型。经过大量的计算资源和时间的投入,攻击者甚至可以做到将原模型的数据“掏空”,直接复制出功能和性能别无二致的“双胞胎”。2、代码抄袭现阶段,绝大多数AIGC大模型的开发都采用了开源的方式。此前,飒姐团队已经在《开源才是未来?AI大模型,共享=共赢?》一文中开源大模型的优势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论述。[1]而采取开源模式的开发团队高度依赖社区构建,其通常会主动将团队开发的代码发送至相关社群网站,供团队外感兴趣的研究者们随意下载,以共同完成AIGC的训练等后续开发工作。如著名的第三方软件项目托管平台GitHub,即汇聚了1亿以上的开发人员,400万以上组织机构和3.3亿以上数据资料库。但开放代码在一定程度也意味着开发者将自己的“命运”交给了不特定的业内同行,其中当然也包括对其研究成果虎视眈眈的竞争对手们。因而,开源开发者实际上不可避免地会遭受代码抄袭的严重风险。如2023年11月,国内“AI教父”李开复旗下的AI大模型创业公司“零一万物”就陷入了抄袭的风波之中,其发布的Yi-34B和Yi-6B两个开源大模型遭到了Hugging Face开源主页上其他开发者的质疑,认为其直接套用了Meta公司大模型LLaMA的架构,仅对两个张量(Tensor)名称进行了修改。虽然事后“零一万物”在社交媒体上对其“抄袭”行为进行了澄清,并解释代码相同只是其为测试模型目的沿用LLaMA部分推理代码后的疏忽。但这一事件也充分暴露出了开源大模型圈子内,利用他人代码“套壳”开发LLMs现象的普遍存在。此种情况下,开源开发模式变为了一把双刃剑,出于开源的考虑,开发者不可能在公开代码时遮遮掩掩,但一旦将代码全部公开,就犹如将自己的智力成果拱手让人。3、违规训练同样,在任何人都可以参与进来的开源开发模式下,训练LLMs所使用的数据亦是开发者很难完全掌控的。训练的数据越多,LLMs的开发效果也就越好,这对于所有开发者而言都是一个现实的需求问题。但其另一个老生常谈的方面则是:没有任何人能够确保用于训练的数据完全合法合规。倘若只是参与开发的用户使用了违法或侵权的数据进行训练,开发者尚可以通过“开源减免责任”等制度层面的优惠来豁免自身的责任,但若他人恶意对其LLMs进行“投毒”,开发者所面临的则可能是全部努力付诸东流的惨痛后果。如最为典型的“AI投毒攻击”,即攻击者通过在训练数据中加入精心构造的异常数据或虚假数据,破坏原有的训练数据概率分布,导致模型在某些条件下产生分类或聚类错误,以破坏其训练数据集和准确性,最终导致大模型在特定点上的功能失灵。

02现有体系能否保护LLMs开发者的权利?

这一问题的答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另一个问题的回答,即知识产权法律视角下的LLMs是什么性质?

由于构成人工智能实体的基本元素是程序代码,从形式上可以将其看作是一种“算法”,但问题是,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框架之下,只有《著作权法》第三条分类中列举的“计算机软件”,却并没有对于“算法”这一客体类型的明确规定。在著作权法的框架下,受到保护的实际上并非是算法的核心思想,即为了通过计算机达到某种目的而进行的编程行为。其所关注的只是算法的表现形式,也就是那些被写在程序里,具有独创性的代码。因此,传统的版权保护在应对智能化时代对算法保护的需求时就显得捉襟见肘,当侵权者绕开算法的“代码表现形式”,而采用其他代码编译相同“算法”时,其即可绕开著作权的保护,肆无忌惮地侵害相关开发者的权益。而另一方面,在专利法的框架下,由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算法本身在概念与理论上具有抽象性,因而在传统实践中“算法”一般被归类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中所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其不能被授予专利。虽然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12月21日发布了新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其中已经在第二部分第九章中增加了第6节,对“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进行了规定,对涉及人工智能、“互联网+”、大数据及区块链等行业的规则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作出了规定。在世界范围内,如欧洲《人工智能法案》(AIA)、日本2018年《著作权法》修正案等也专门就人工智能这一智力活动成果所遭受侵权的保护进行了先导性的规定。但从实践层面上看,当前对于LLMs采用专利方式进行保护的途径仍不十分明朗。整体上而言,人工智能的知识产权保护,在世界范围内仍是一个有待达成统一和司法共识的问题。为避免陷入“处罚诚实者,鼓励作假者”的道德困境,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框架需要进行较为全面的调整。

03LLMs的权利保护与知识产权体系的变革

人工智能的发展已经触及到了既有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核心,正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邓洪森先生在2020年11月4日的讲话中所提到的那样,人工智能的发展对现有知识产权体系提出了大量相互关联的问题,需要采用横向的方法,不应该从单个知识产权的角度来看待人工智能带来的问题,而应从整个知识产权体系的角度来整体看待这些问题。实际上,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始终处在扩张的过程中。从人类开始进行工业化的活动,现代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就随着机械、电子、化学、物理等技术与科学的研究而不断迭代更新。其中,著作权的扩张最为明显。受保护的客体不断增加,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亦不断扩大。在世界上第一部保护著作权的法典《安娜女王法》中,受保护的客体还只限于文字作品,到美国1790年通过的第一步著作权法中,保护的客体就已经扩展至了图书、地图和图表,以防止作者的作品遭到擅自印刷。而后,著作权所保护的客体逐渐扩大至新出现的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录音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作品等新的作品类型。这种客体的扩张在很大程度上是技术,特别是传播技术发展的结果。技术的发展产生了在先前著作权法中曾没有保护的客体,由于在新的环境下不受限制地自由使用会对这类技术的发展构成严重妨碍,各国都注意通过修改著作权法的方式扩大作品的保护范围。[2]加之我国著作权法的框架体系中已经包含了“计算机软件”这一广义上的“同类”,将相关技术理念与法学理论进行进一步的对应与啮合,就目前看来,似乎是一种较为实际的探索方向。立法不是保护的终点而是起点。通过扩张作品、发明类型,设立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使用费知识产权回馈机制、简历数字化内容使用集中清算制度,重构数字化合理使用制度,以及增加非人工智能生成举证责任负担方式平衡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与知识产权制度的矛盾;鼓励在人工智能大模型保护中使用区块链、数字水印等技术。通过技术与法律结合,来解决新技术所带来的矛盾与挑战。

04写在最后

从知识产权制度400余年的发展历史上看,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在于促进知识和信息的运用和传播。本质上讲,知识产权制度的存在即鼓励人类智力成果创新与传播的工具。随着新技术的出现和应用,法律体系也随之进行迭代,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也随之进行突破,在AI为我们开启的未来时代,这种倾向也愈发变得明显。无应用则无权利。

以上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1] 参见肖飒团队:《开源才是未来?AI大模型,共享=共赢?》,https://mp.weixin.qq.com/s/KOnLuGxSIlYFOrK11IlIMA。[2] 参见冯晓青:《著作权扩张及其缘由透视》,政法论坛,2006年第6期,第74-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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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达调整以太坊ETF策略 删除质押奖励计划

2024-05-21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香港奇点财经5月21日报道。近日,富达(Fidelity)宣布,在其即将推出的以太坊ETF(交易所交易基金)的S-1注册声明中,已删除质押奖励。

随着决定以太坊ETF能否发行的日期临近,富达已准备提交修订后的19b-4表格。这个表格详细概述了规则更改和产品细节,如基金结构和投资策略等。在以太坊ETF的发行过程中,这个表格的提交和批准是关键的步骤之一。如果这份表格获得批准且S-1注册声明生效,富达的以太坊ETF将能够开始交易。

在修订后的S-1注册声明中,富达明确表示,不再考虑将部分资产质押给质押提供商,继而获取质押奖励的做法。此前,该公司曾表示将通过基础设施提供商(如银行、证券公司、加密货币交易平台等)质押部分资产。值得注意的是,该申请的先前版本还强调,质押奖励将被视为应税收入。这意味着,如果基金通过质押获得了额外的收益,而投资者作为基金的持有人,即使没有直接获得这些收益,也需要为这些收益纳税。

质押是加密货币领域的一种常见做法,允许持有者将其加密货币锁定在特定的智能合约中,以换取一定的奖励或利息。然而,如果SEC(美国证监会)将质押的以太币归类为证券,那么相关的加密货币质押活动可能将受到证券法的严格监管,这将对以太坊ETF的运营产生重大影响。

除了富达,今年3月,Grayscale也对其ETF提案进行了类似修改。这可能与SEC对加密货币质押服务的担忧有关。此前,SEC对加密货币交易平台Coinbase提起了诉讼,指控其通过平台提供的质押服务违反了证券法。同时,SEC对加密货币交易所Kraken处以3000万美元罚款,并勒令其停止质押服务。

SEC认为,质押对投资者来说风险很大,主要是因为他们将代币的控制权交给了第三方,而第三方通常得不到任何保护。这种监管问题与以太坊ETF尤其相关,因为投资者持有的是基金股份,而不是直接持有代币,这进一步增加了投资的托管和控制方面的复杂性。

与此同时,另一家加密机构VanEck的以太坊ETF也面临着类似的监管审查。其19b-4表格的最终截止日期为5月23日,届时SEC将决定批准或拒绝它。VanEck的申请是多个待决现货以太坊ETF提案中的第一个,另外一些知名公司也进行了提案,包括ARK、21Shares、Hashdex、Invesco Galaxy、BlackRock、Franklin Templeton。

业内人士对SEC批准以太坊ETF充满信心,以太币价格因此上涨。5月20日,以太坊价格飙升14%至约3490美元。与此同时,比特币也大幅上涨5%至69442美元。Coinbase首席法律官Paul Grewal表示,SEC没有任何实质性理由拒绝以太坊交易所交易产品(ETP)申请。他指出,一些监管机构此前已承认以太坊为商品,甚至连SEC也不确定是否将其严格归类为证券。他表示,以太坊作为一种加密货币,其长期监管地位已经得到了SEC的多次认可。他希望监管机构不要通过监管手段或政策变化,来创造出新的障碍影响以太坊ETF的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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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cebook和Instagram遭欧盟调查 涉嫌违反《数字服务法》

2024-05-20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香港奇点财经5月20日报道。5月17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正式对Meta公司旗下的社交平台Facebook和Instagram启动深入调查,旨在评估这两大平台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是否遵循了欧盟新颁布的《数字服务法》(DSA)。

在官方声明中,欧盟委员会指出,Facebook和Instagram的系统,特别是其算法,可能存在诱导儿童行为成瘾的风险。同时,委员会对Meta采用的年龄验证方法表示担忧,认为这些方法可能不足以保障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

随着正式程序的启动,欧盟委员会将拥有采取进一步执法措施的能力,包括临时措施和违规决定。委员会表示,将优先开展调查,并继续通过发送额外信息请求、进行访谈或检查等方式收集证据。同时,委员会也将考虑接受Meta的承诺,以纠正调查中发现的问题。

自欧盟去年出台《数字服务法案》以来,Meta等科技公司成为了审查的焦点。Facebook和Instagram于2023年4月25日根据该法案被认定为超大型在线平台(VLOP),原因是他们在欧盟的月活跃用户均超过4500万。作为VLOP,这两大平台自2023年8月底起必须严格遵守DSA中规定的各项义务。而自2024年2月17日开始,所有VLOP和其他规模的在线中介机构均需遵守《数字服务法》的规定。根据该法案,违规的公司将面临高达全球年收入6%的罚款,但目前欧盟尚未根据新法律对任何公司处以罚款。

如果被证实违反DSA的相关规定,Meta将面临第28、34和35条的处罚,这些规定要求在线平台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保护用户数据,确保服务透明,并遵守内容审核和违规内容处理的规则。

对此,Meta发言人回应称,这是整个行业都面临的挑战。他们表示,为确保年轻人获得安全、适龄的在线体验,Meta已经投入了十年时间,开发了超过50种保护他们的工具和政策。发言人补充说:“我们期待与欧盟委员会分享我们的工作详情。”

此次调查基于多个方面,包括Meta于2023年9月提交的风险评估报告的初步分析、对委员会正式信息请求的答复、公开报告以及委员会自身的分析。调查的重点在于评估Meta是否充分履行了DSA中规定的义务,例如评估并减轻平台设计可能给未成年人带来的风险,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内容,以及确保未成年人的隐私和安全。

事实上,在上个月(4月30日),欧盟已启动正式程序,评估Meta(Facebook和Instagram的母公司)是否违反了DSA。根据公告,此次评估的重点包括Meta对欺骗性广告和虚假信息的处理、政治内容在平台上的可见性、选举期间的实时监督工具以及非法内容标记机制的有效性。Meta已被要求提供有关其补救措施的具体信息。

美国新墨西哥州总检察长也在起诉Meta,指控其Facebook和Instagram平台助长儿童性虐待和贩卖儿童的行为。此外,欧盟还因X公司(前称Twitter)未能有效打击内容虚假信息和操纵行为而对其提起侵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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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飒团队 | 首例AI生成声音人格侵权案!声音侵权风险解析

2024-05-19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随着AI技术的大规模应用,各类AI侵权事件层出不穷。既AI图片侵权事件之后,全国首例AI生成声音人格侵权案也“浮出水面”。对于AI生成声音侵犯他人人格权这一事项,飒姐团队早在对AI翻唱的分析中便已经做出过分析(见《“AI翻唱天王天后”,掀起赛博侵权潮?!》),而今日文章便借首例AI生成声音人格侵权案为大家简要分析一下其内的责任承担问题。

01案情简介

本案原告殷某系一名配音师,其偶然发现自己的配音被他人用于制作各类作品并在多个App平台广泛传播。经过溯源,殷某发现作品中的自己的声音均来自于被告一A公司运营的平台的文本转语音功能,只要输入文本就能够生成与自己声音一致的语音。由此,殷某对涉案的五个公司提起诉讼。

由于案情较为复杂,涉及五个公司作为被告,因此飒姐团队将原告与五个被告之间的关系梳理成如下图标,方便大家理解。

从上图可知,本案的侵权行为之所以发生,是由于作为录制制品著作权人的B公司擅自将录音制品提供给C公司,并允许C公司进行商业或者非商业的使用,从而导致C公司利用B公司提供的包含殷某声音的录音制品形成了AI语音产品,C公司方将该产品在D公司的平台上线销售,最终导致殷某从A公司处发现了涉案的产品。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A公司、C公司向原告赔礼道歉,B公司以及C公司向原告赔偿25万元损失。

02案例评析

(一)声音侵权应当如何认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由此,未经声音所有人的同意,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任何人不得使用声音所有人的声音。在此前提下,即便B公司系包含殷某声音的录音制品的著作权人,除非殷某授权,其也没有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殷某声音的权利,因此,B公司擅自提供录音制品给C公司供C公司AI训练,从而生成AI语音产品的行为,当然侵犯了殷某对于自己声音的相关人格权利。

在本案中,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对于原告声音权益是否及于涉案AI声音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论述。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如果该声音权益不及于涉案AI声音,那么除去直接侵权人B公司、C公司之外,其余被告因为仅使用了涉案AI声音,就不会构成对原告殷某声音权益的侵害。对此,法院认为,应当从涉案AI声音是否具有可识别性,能否关联到特定自然人进行考虑。

具体而言,法院指出,自然人声音以声纹、音色、频率为区分,具有独特性、唯一性、稳定性特点,能够给他人形成或引起一般人产生与该自然人有关的思想或感情活动,可以对外展示个人的行为和身份,在此基础上,声音的可识别性指“在他人反复多次或长期聆听的基础上,通过该声音特征能识别出特定自然人”。因此,如果涉案AI声音能使一般社会公众或者相关领域公众根据音色、语调、风格等关联到特定自然人,那么应当认为这个声音是具有识别性的。据此,法院结合案件事实,认定涉案AI声音具有可识别性,原告声音权益及于涉案AI声音。

因此,考虑到A公司、D公司、E公司均使用了涉案AI声音,因此在满足其他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就需要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二)侵权责任如何确认?

对于本案所诉侵权责任,各被告均提出了抗辩,但法院并没有全部予以采纳,而是对各被告的抗辩进行了说理,妥善处理了各被告的责任承担问题,具体内容如下:

主体抗辩理由法院观点
A公司系善意第三人,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产品,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构成侵权行为。肯定该抗辩,认为A公司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无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公司作为录音制品著作权人,享有录音制品的著作权以及邻接权,其使用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主观故意的侵权行为。否定该抗辩,认为B公司虽然有录音制品的著作权,但该权利不包括授权他人对制品中原告的声音进行AI化使用的权利。
C公司其通过与B公司签订协已经获得了涉案声音的授权,不存在任何侵权的主观过错,且涉案声音系AI化声音,不具有可识别性。否定该抗辩,C公司虽然与B公司签订了协议,但是该协议系未经原告本人知情同意下签署,授权C公司AI化使用原告声音之行为无合法权利来源。
D公司系云服务平台提供者,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构成侵权行为。肯定该抗辩,认为D公司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无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公司既未使用涉案声音也未制作涉案声音,且对于侵权事宜并不知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肯定该抗辩,认为E公司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无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由此,在综合考虑侵权情节、同类市场产品价值、产品播放量等因素的情况下,法院最终判决B公司和C公司承担了25万元的损害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典》的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为原则,因此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系判断侵权责任的主要构成要件。在本案中,B公司作为录音制品的著作权人,其明显知晓自己并没有获得过原告的声音使用授权,自然难言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同理C公司作为与B公司的直接合作者,除非其要求B公司提供相关授权的证明,否则也很难否定C公司的主观过错。在此基础上,D公司作为平台服务提供者,其只需要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即可,除非该声音侵权十分明显,以至于D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产品涉嫌侵权,否则其通常不需要承担责任。至于A公司和E公司,由于一方其仅仅只是受另一方委托购买C公司的产品,双方均不参与前述任何相关行为,因此难以知晓侵权事实,主观上自然不存在过错。

综上所述,本案对于侵权责任的承担的认定是极为合理的。

03写在最后

如前所述,AI技术的铺开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势必会有大量侵权案件出现,但如何确定侵权行为以及如何准确判断侵权责任的有无与大小仍然是一个需要仔细斟酌的事项,并非所有参与者都存在侵权行为,也并非所有参与者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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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飒团队 | 移民局新规5月6号生效!民营企业出海法律风险全掌握!

2024-05-18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01科技、民营企业出海正当时

“出海一念起,顿觉天地宽”。

五一假期后,国家移民局便民利企出入境管理六项政策措施将正式生效。民营企业主往返港澳将更为容易,港澳作为企业出海的“踏板”,新规势必更利于企业出海发展,“走出去”也许是打破国内内卷环境的“不二法门”。

5月6号生效的六大政策分别是:

1. 北京等20个城市十点实行换发补发出入境证件“全程网办”;

2. 赴港澳商务签注实行“智能速办”“全国通办”;

3. 上海和北京的杰出人才、科研人才、文教人才、卫健人才、法律人才以及管理人才,可以凭借相应的人才证明,单独或者同时办理有效期1-5年不等的多次赴香港、澳门人才签注;

4. 赴港澳商务签注人员在港澳停留期限由7天延长至14天;

5. 签发赴澳门一年多次“其他”类签注。内地居民可以赴澳门参展、就医或从事演艺等活动,且允许有1-2名陪护人员申报同类型签注;

6. 参加“琴澳旅游团”人员可多次往返琴澳。

以上六大等政策极大程度体现了国家便民利企出入境管理的动向,推动大陆居民、企业“走出去”的步伐。

飒姐团队不得不说,对新科技领域的民营企业而言,海外市场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机遇。但新科技企业出海同样存在挑战:一些目标国家有着更为严格的外商投资审查制度,敏感的新科技领域外商投资将会受到限制;一些目标国家的人工智能、知识产权监管框架可谓“一天一个样”,如果不深入了解很快就会陷入合规泥潭……海外市场错综复杂的法律环境和潜在的法律风险,要求走出去的企业除了得有敏锐的商业眼光,更需要深入了解并应对国际环境下多样的法律挑战。

02企业出海有哪些法律风险?

1. 目的地选择与外商投资审查风险

随着“走出去”的步伐加快,企业第一个要想到的是出海目的地是哪里?在外商投资领域,各国纷纷建立起外商投资审查制度,以保护本国的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在此背景下,企业出海目的地选择必须要评估、应对目标国家的外商投资审查制度。出海目的地选择和外商投资审查与备案早已绑定在一起。

以欧盟为例,倘若企业出海目的地是欧盟国家,那么企业的法务团队必须对《欧盟外商直接投资审查条例》及其具体案例有深入了解,以避免出现诸如“德国政府禁止北京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汽车芯片制造生产线”这样的案例。

2. 企业高管境外刑事法律风险

这个模块的风险又极为复杂,我国企业出海后,中国籍高管往往会被派驻到所在国,形成“国外-中国大陆”两头跑的局面,此时企业高管跨境刑事法律风险就会出现两种情况:a.该高管涉及刑事犯罪在国内被卷入刑事诉讼程序,要充分注意国内刑事诉讼可能引起境外刑事法律风险;b.高管在境外会受到所在国刑事法律规制,某些行为在国内不构成犯罪,但在国外可能构成重罪。

实践中,商业贿赂、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属于引发跨国企业高管刑事调查的高风险领域,虽然各国刑法在刑事理论及立法技术等方面,但各国刑事司法预防及惩罚犯罪的价值追求存在一定的共性,例如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萨班斯法案》(Sarbanes-Oxley Act)、英国的《反贿赂法》(Bribery Act 2010)等,极大增加了高管在境外被制裁的可能性。也正因如此,选择企业出海的老友们务必关跨国企业高管的刑事法律风险问题,一旦中国籍高管在境内被刑事调查,有必要立即启动评估工作,衡量该等行为是否可能同时违反其工作所在国的刑事法律规定,以及是否可能引发两地追责的问题;一旦中国籍高管在境外任职,需要启动相应的目的地国家刑事法律风险普法与培训工作,同时建立高管在外国陷入刑事强制措施后的法律维护与补救工作。

3. 跨境劳动法合规与员工管理

在全球化的商业格局下,虽然大部分科技企业会给予商业考量仍然将技术人员留在大陆地区,但企业出海后,出海员工“国际化”的情形往往不能避免,哪怕仅雇佣一名外国员工,都会涉及到跨境员工国劳动法合规问题。实际上多数出海目的地国家对劳动者的法律保护非常严格,一些国家和地区严格遵守劳动法所规定的工作制度和加班制度,此时若出现劳动纠纷势必会导致企业面临劳动争议问题。因此飒姐团队在此提醒各位准备出海的老友,务必重视跨境劳动法合规与员工管理的合规建设。

4. 跨境知识产权保护与侵权防范

有出海计划的老友务必认知到,不同国家和地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差异巨大,这要求出海企业必须具备跨国知识产权管理和风险防控的能力。同时,在参与国际竞争时,欧美地区的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有着更加强烈的法律意识,而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日益成为海外竞争者针对中国企业的策略之一。一旦出海企业在海外遭受知识产权诉讼,通常会面临长期的诉讼周期和高昂的应诉成本,不仅可能影响企业的海外业务发展,还可能对企业的长期竞争力产生负面影响;这要求出海企业必须建立系统的风险防控机制,以有效应对可能的法律风险和市场挑战。

5.跨境数据合规与隐私保护

在全球范围内,数据合规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指南数量多、要求纷繁复杂,并且立法与监管都处于不断发展、日新月异的态势。就目前来看,全球范围内数据合规也隐私保护相关政策、指导文件、执法动态甚至“一天一个样”,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有出海需求的企业有必要聘请专业数据合规团队,及时跟进立法和监管动态,通过各种资讯渠道,时刻关注、主动了解关切行业或业务领域各国适用的数据何隐私保护合规情况。

03写在最后

飒姐团队致力于为有出海意愿的国内企业提供一站式解决服务,团队律师均由国内顶尖法学院校博士、硕士组成,深耕新科技领域多年,了解新科技企业出海痛点,直击企业出海需求,团队具有多年企业常年法律服务经验,熟悉全球范围内主要国家相关法律。团队所在律所与Dentons在全球范围内近百家律所拥有优先合作关系,可充分调动目标国家法律服务资源网络,助力民营企业出海,我们是专业的!

针对以上五大项企业风险点位,飒姐团队推出“春燕计划”,为服务各位老友企业顺利“出海”,“春燕计划”包括:

1. 出海目的地选择与评估;

2. 企业高管境外法律风险评估;

3. 跨境劳动法合规与员工管理;

4. 跨境知识产权保护与侵权防范;

5. 跨境数据合规与隐私保护;

飒姐团队的五大类服务,统称“春燕计划”,助力各位老友一站式解决企业出海问题,助力各位老友在海外展开一片商业新天。飒姐团队会为每一家企业量身定制相应模块的具体服务,有需要帮助的老友,可直接公众号私信留言或加肖飒律师微信,飒姐期待各位老友在海外闯出一片新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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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数字人民币试点扩大

2024-05-17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香港奇点财经5月17日报道。5月17日,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宣布,与中国人民银行的数字人民币跨境支付试点进展顺利,未来计划进一步扩大香港的数字人民币试点范围,标志着数字人民币在粤港澳大湾区的应用迈入新阶段。

自2020年底起,金管局与中国人民银行便携手研发数字人民币钱包,合作重点涵盖支持更多机构参与试点、拓宽服务主体和场景,以及加强两地受理环境建设,旨在提供更加贴合香港居民使用习惯的产品与服务。

随着试点范围的逐步扩大,香港居民现可使用香港手机号码在香港轻松开立、使用个人数字人民币钱包。这些钱包不仅支持跨境支付,还可通过本地17间零售银行利用“转数快”服务进行充值。值得一提的是,“转数快”与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数研所)的数字人民币央行端系统已实现互通,成为全球首个与央行数字货币系统连接的快速支付系统,为G20跨境支付提供了新的可能性。目前,数字人民币不仅适用于大湾区,还可在内地其他试点地区使用,未来更将与内地传统电子支付实现条码互通,为香港居民提供更多元化的支付选择。

金管局总裁余伟文表示,香港成为首个数字人民币跨境试点,并首次允许本地居民开立数字人民币钱包,这一里程碑式的进展令人振奋。通过“转数快”的24×7即时转账功能,用户无需内地银行账户即可随时为数字人民币钱包充值,极大便利了香港居民在内地的消费。金管局将与人民银行紧密合作,继续拓展数字人民币的应用场景,并推动更多商户接受数字人民币支付。

此外,金管局与数研所将携手合作,共同研究如何通过实名认证的方式,让香港居民能够升级他们的数字人民币钱包。同时,双方将致力于推进支付系统之间的互联互通,确保数字人民币钱包能够与其他支付系统无缝对接。特别是在企业应用场景方面,双方将积极探索数字人民币钱包在跨境贸易结算中的应用。

除了推动数字人民币在香港的普及与应用,金管局也在积极研发数码港元(e-HKD),以推动本地金融科技的创新与发展。数码港元作为香港版的央行数字货币(CBDC),旨在探索数字版港元现金的发展前景。金管局计划分阶段推行数码港元,包括确立技术和法律基础、推进应用执行和设计事项等。

就在上个月(4月11日),在中央银行数字货币与支付系统国际会议上,金管局总裁余伟文探讨了央行数字货币(CBDC)的发展前景,及其对货币和支付系统未来的深远影响。

他强调,随着数字化进程的加速,货币和支付系统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变革,而代币化技术在这一过程中发挥着核心作用。金管局高度重视代币化等新兴技术,并在过去两年协助政府成功发行了两个系列的代币化绿色债券。

对于未来的货币体系,余伟文认为公共和私人货币之间的平衡至关重要。正如现金和存款和谐共存一样,金融体系的代币化可能会涉及数字公共货币(如CBDC)与其他形式的数字私人货币之间的互补关系。因此,需要一个全面的数字货币框架,来确保这些货币形态的健康共存。而这个框架将涵盖零售CBDC、受监管的稳定币和代币化存款等关键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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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飒团队 | 从央视点名的20亿加密货币洗钱大案,看我国监管风向的转变

2024-05-16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近年来,随着加密资产市场愈加庞大以及涉案人员对各国加密资产监管规则的深入理解,利用加密资产洗钱的各种手法也随之快速升级,催生出一系列法币与加密资产结合洗钱、加密资产与实物资产错配洗钱等更加隐秘且高级的洗钱手法。如此,不仅对各国的金融秩序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也导致了外汇流失、网络新型犯罪的数量激增等现实隐患。近期,央视就对外披露了一起涉及利用加密资产洗钱20亿、向境外机构兜售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中案”,今天飒姐团队就从本案说起,与大家分享当前我国涉加密资产犯罪的最新趋势。

01一起特别的涉加密资产“案中案”

根据央视近期披露的信息,北京警方联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分局联合破获了一起涉案金额超过20亿元的超大洗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本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手段极其隐蔽且多样化,且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北京、上海等我国15个省市。(一)利用境外即时通讯工具疯狂倒卖我国公民个人信息根据北京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办案人员所述,本案系通过举报线索立案,在调查中,侦查人员陆续发现发犯罪嫌疑人闫某某在境外利用境外的即时聊天工具,组成多个社交群组,在群组内售卖我国公民的个人信息,主要涉及我国公民的身份证号、手机号、家庭住址等能够特定到公民个人的信息。据统计,多个群组内累计贩卖的公民个人信息已经高达上亿条。在侦查上百位买家的信息的过程中,我国侦查机关发现,多为卖家极有可能是境外机构或个人,闫某某的行为导致我国公民的大量个人信息流向境外。侦查人员认为,这些流向境外的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主要可能被诈骗团伙利用,对我国公民进行定制化诈骗、诱导网络赌博等。另外,飒姐团队认为,这些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庞大、种类丰富,也可以被境外的专业数据分析机构和研究机构用于对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状态进行研究,甚至可能产生侵害我国国家安全的可能。需要注意的是,公开信息并未披露闫某某是如何获取数量如此庞大的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这意味着我国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依然存在很大的进步空间,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道路任重道远。(二)使用加密货币交易,牵出20亿洗钱大案如前所述,闫某某倒卖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极为庞大,犯罪所得的数额也非常客观,如果利用法币进行交易,那必然面临各国多重反洗钱规则的审查,犯罪所得很难在短时间内成功变现。因此,闫某某选择仅接受加密资产交易的方式来倒卖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这就导致,在侦查这起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案的过程中,牵出了闫某某背后帮助其将犯罪所得变现的“功臣”——林某某。根据侦查机关工作人员所述,之所以判断林某某系专业利用加密资产洗钱者,主要是因为林某某所控制的加密资产账户资金流向存在以下特点:(1)资金来源非常复杂,疑似存在多种加密资产交易行为;(2)加密资产交易快进快出,资金在账户停留的时间较短;(3)加密资产交易整进整出,统计林某某控制的加密资产交易账户发现,其一段时间内的交易记录存在非常多进项等于或约等于支出的交易。据此,我国侦查机关认定其并不属于一般的币圈玩家或“炒币”人员,其大概率是一个地下钱庄,涉嫌利用加密资产实施洗钱犯罪。经追查,林某某系某不知名境外人员所控制的洗钱下线,其在境外上线的指导下,组织了另外5名同伙,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洗了约20亿,整个团伙获利200余万元。

02我国目前的加密资产犯罪呈现新趋势,监管风向逐渐转变

根据2023年末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新闻发布会上透露的信息,我国2023年金融犯罪案件的数量有所下降,但仍处于高位运行状态。在加密资产方面,这一说法与大量第三方数据研究机构的结论相符,即犯罪数量大量减少,但涉案金额却急剧增加,这主要是因为涉加密资产犯罪类型从2023年开始,大量向洗钱、非法买卖外汇等领域转移。(一) 加密资产监管趋向以反洗钱和外汇管制目的随着比特币大牛市的到来,各种加密资产都跟着吃肉喝汤,美国和香港等加密资产友好司法管辖区更是趁热推出了比特币、以太坊现货ETF产品,在探索加密资产合规监管的道路上各有所成。但是,飒姐团队也注意到,每一次牛市的到来都伴随着加密资产市场的大发展,而体量越大,越容易成为洗钱犯罪的温床(值得一提的是,飒姐团队始终认为NFT具有极大的洗钱潜力,而其目前未被大量用于洗钱的主要原因就在于其市场狭小,导致洗钱效率低下且难以“混淆视听”)在这种趋势下,我国目前监管机构的监管趋势就相应的转向了以反洗钱和外汇管制为目的。我们注意到,目前所有涉及到大宗跨境资金结算的相关经济、金融犯罪已成为严查重打的范围,其中以洗钱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非法经营罪(非法买卖外汇、非法资金出境)、诈骗罪(电信诈骗)为最主要的打击对象。(二) 对公民个人“炒币”等行为的容忍度有所上升从前述利用加密资产倒卖公民个人信息+洗钱大案的侦办过程来看,我国目前监管机构对公民个人“炒币”等行为的容忍程度有所上升。首先,侦查机关在侦破本案的过程中,已经注意到了林某某的大量加密资产系来源于我国境内公民。根据本案侦查人员的说法:“地下钱庄犯罪团伙使用境内人民币资金,向境内的炒币人员和币商收购虚拟货币,然后再通过境外的不同虚拟货币平台,将虚拟货币出售给境外卖家来获取外汇”。其次,侦查机关在判断林某某行为的过程中,将其账户交易数据与普通“炒币”用户进行了对比,并得出林某某并非普通“炒币”用户的结论。结合目前飒姐团队并未发现与本案关联的刑事案件的信息,可以发现,虽然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我国大量OTC公民的相关信息,但却并未作出进一步的处理。当然,我们不排除后续处罚的可能,但从宏观来看,我国监管机关目前的打击重点并不在个人持有和交易加密资产上,相关监管容忍度有所上升。

03写在最后

总的来说,严打大宗加密资产洗钱以及相关上游犯罪、关联案件是2023年以来全球加密资产的大趋势,甚至在最近英国发生的,与我国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关联的6万枚比特币大案重,还疑似存在侦查机关“重查币、轻查人”的嫌疑。飒姐团队提示,加密资产确实是跨境资金流动的好工具,但随着链上数据分析工具的进步,所谓的加密资产“匿名化”几乎已不复存在,类似前述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洗钱手法,追查和取证对于侦查机关而言仅是时间和办案技术成本的问题。以上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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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laxy Digital一季度净利润较去年同期增长214%

2024-05-15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香港奇点财经5月15日报道。周二(5月14日),Galaxy Digital公布了2024年第一季度业绩。在监管环境严峻的背景下,Galaxy Digital依然展现出强劲的发展趋势,业绩表现在业内尤为突出。部分机构如Canaccord Genuity给予Galaxy Digital股票“买入”评级,并设定目标价为17加元——发表业绩报告当天,Galaxy Digital股票收盘价为12.41加元。

报告显示,Galaxy Digital的净利润达到了4.22亿美元,较上一季度增长40%,较去年同期更是激增超过214%。市场分析师普遍看好这一积极势头,并预测其将持续。

在交易领域,Galaxy Trading的活跃交易对手数量从2023年四季度的1052家跃升至今年一季度的1161家,其交易对手交易收入更是激增79%,达到6600万美元。这一增长主要得益于2024年1月现货比特币交易所交易基金(ETF)的批准,吸引了众多传统资产管理公司和对冲基金重返或进军该领域。

资产管理方面,Galaxy Digital同样表现出色。至第一季度末,其管理资产(AUM)高达78亿美元,较上季度增长50%。GalaxyOne大宗经纪平台也备受瞩目,该平台目前拥有超过75家机构客户,资产管理规模超过10亿美元,提供托管、借贷、现货交易、对冲和衍生品等全方位服务。在基础设施和GK8业务上,Galaxy Digital也在持续加强。GK8作为公司去年2月以4400万美元收购的自助托管平台,本季度资产环比增长100%,达到4.86亿美元。

Galaxy Digital计划自今年6月1日起接受传统金融机构的接入,进一步拓宽其业务范围。同时,公司还将加大在销售、贸易和采矿业务上的投入,包括数据中心容量的扩张。特别是采矿业务,该季度收入达到3150万美元,利润率表现强劲。Galaxy Digital预计其Helios采矿设施的电力基础设施将实现显著增长,一座新的变电站正在建设中,预计将于2025年第三季度增加300兆瓦的高压容量,这足以满足中等规模城市相当一部分居民和商业的电力需求。

在财报电话会议上,Galaxy Digital总裁兼首席信息官Chris Ferraro表示,公司对最近完成的1.25亿美元战略股权融资感到满意,这笔资金将助力公司更好地把握数字资产市场的增长机遇。此外,Galaxy Digital还计划与资产管理公司DWS合作推出欧洲ETP,尽管目前尚处于初期阶段,但这一合作有望为公司带来更多市场机会。

尽管面临电力成本和折旧等成本上升的挑战,以及对政治和监管环境的担忧,但首席执行官Mike Novogratz表示,机构对加密货币的兴趣正在不断增长,Galaxy Digital已准备好迎接行业的长期增长。他提到,尽管ETF在推出时受到机构投资者热烈追捧,但近期由于比特币价格暴跌,资金流入有所减少。然而,他对此并不担忧,因为越来越多的传统金融机构正在接触加密货币。Galaxy Digital和Invesco发行的现货比特币ETF(BTCO)自成立以来,尽管仅吸引了2.68亿美元的资金流入,但Mike Novogratz认为,随着大公司和资金管理机构开始将加密货币纳入其系统,其采用率将持续增长。

Mike Novogratz预测,下个月比特币的价格将在5.5万美元至7.5万美元之间波动,并有望在第二季度末反弹走高。他提到加密货币市场目前正处于“整合阶段”,意味着价格将在这一区间内波动,直至有新的市场事件推动其走高,如美联储最终开始降息,以及美国总统选举出现有利结果等。

分类: 01Assets, 公司前沿

美国将37家中国实体加入实体清单

2024-05-14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香港奇点财经5月14日报道。5月9日,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发布公告,依据出口管理条例(EAR),将37家中国机构及公司纳入实体清单。至此,商务部累计在中国实体清单中添加了355个条目,数量较之前任何一届政府均有显著增长。

美国商务部负责工业和安全的副部长Alan Estevez在此次公告中表示,“我们必须保持高度警惕,坚决防止此类实体获取可能用于损害我们国家安全的美国技术。”

翻阅新增名单可以发现,其中22家机构和公司因涉足中国(PRC)量子技术的研发突破、收购或试图收购美国项目以增强其量子能力而被纳入清单。BIS认为,这些活动蕴含巨大的军事应用潜力,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实质性威胁。部分实体甚至被怀疑在俄乌战争中涉嫌向俄罗斯运送受管制物品。

此外,还有4个实体被指控获取或企图获取原产于美国的物品,用于支持中国军方无人机系统(UAS)的研发与应用。同时,11个实体因参与中国高空侦察气球计划,被标注为存在重大国家安全问题,这一举措是商务部于2023年2月针对中国航空航天项目所采取的进一步行动。

美国严格控制敏感技术的出口,实体清单是美国政府为维护国家安全而采取的战略措施之一。实体清单上所列出的实体,包括企业、研究机构等,均被认为已涉及或可能存在违反美国国家安全或外交政策利益的行为。一旦某个实体被列入这个清单,那么该实体就必须严格遵守美国出口管理条例(EAR)规定的其他许可要求和补充政策。

最终用户审查委员会(ERC)是负责决定哪些实体应该被添加到实体清单中的机构。这个委员会是由多个美国政府部门组成的,包括商务部、国防部、国务院等。在做出决定之前,ERC会进行充分的讨论和审议。如果决定将一个实体添加到清单中,那么这通常需要多数票的支持。然而,在决定是否删除或修改清单上的条目时,ERC需要达成一致的意见。

需要注意的是,被添加到实体清单上的实体并不意味着它们一定违反了美国法律法规,而是因为美国政府认为这些实体可能与国家安全或外交政策利益存在冲突。

对此,在就美将多家中国实体列入出口管制“实体清单”事答记者问时,我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表示,中方注意到有关情况。美方以所谓涉军、涉俄等为由,将37家中国实体列入出口管制“实体清单”,中方对此坚决反对。长期以来,美方泛化国家安全概念,滥用出口管制措施,打压遏制他国企业,严重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破坏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阻碍世界经济复苏和发展。

中方敦促美方立即停止错误做法,并将采取必要措施,坚决维护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37家实体清单:

  1. AEE Shenzhen Yidian Aviation Technology Co., Ltd. -> 深圳市一点航空技术有限公司
  2. Beijing Academy of Quantum Information Sciences -> 北京量子信息科学研究院
  3. Beijing BDStar Navigation Co., Ltd -> 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4. Beijing Leike Defense Technology Co., Ltd. -> 北京雷科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5. Beijing Ruidakang Technology Co., Ltd. -> 北京瑞达康信科技有限公司
  6. Beijing Tianhaida Technology Co., Ltd. -> 北京天海达科技有限公司
  7. Beijing Zhongshang Dingsheng Mechanical and Electrical Equipment Co., Ltd. -> 北京中尚鼎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8. CETC Chip Technology Co., Ltd. ->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芯片技术有限公司
  9. Ceyear Technologies Co., Ltd. -> 赛年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10. Chengdu Day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Co., Ltd. -> 成都大邑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11. Chengdu Zongheng Auto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 成都众恒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12. China Electronics Technology Group Corporation 16th Research Institute ->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六研究所
  13. China Electronics Technology Group Corporation 32nd Research Institute ->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二研究所
  14. China Electronics Technology Group Corporation 36th Research Institute ->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六研究所
  15. China Electronics Technology Group Corporation 41st Research Institute ->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四十一研究所
  16. China Electronics Technology Group Corporation 45th Research Institute ->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四十五研究所
  17. China Electronics Technology Group Corporation Electronic Equipment Group Co., Ltd. ->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电子设备公司
  18.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 Center for Excellence in Quantum Information and Quantum Physics -> 中国科学院量子信息与量子科技创新研究院
  19.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Institute of Physics -> 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
  20.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Key Laboratory for Quantum Information -> 中国科学院量子信息重点实验室
  21.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Shanghai Institute of Microsystem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 中国科学院上海微系统与信息技术研究所
  22. CSIC Pride (Nanjing) Cryogenic Technology Co., Ltd. -> 中船重工鹏力(南京)低温科技有限公司
  23. GEOVIS Technology Co., Ltd. -> 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24. Hefei National Laboratory for Quantum Information Science -> 合肥国家量子信息科学实验室
  25. Hexin Xingtong Technology (Beijing) Co., Ltd. -> 北京合信兴通科技有限公司
  26. Jinan Institute of Quantum Technology -> 济南量子技术研究院
  27. Origin Quantum Computing Technology (Hefei) Co., Ltd. -> 合肥本源量子计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8. Quantum Science and Technology Yangtze River Delta Industrial Innovation Center -> 量子科技长三角产业创新中心
  29. Shanghai Center for Quantum Science Research -> 上海量子科学研究中心
  30. Shenzhen Institute of Quantum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 深圳量子科学与工程研究院
  31. Shenzhen Yidian Technology Co., Ltd. -> 深圳市一点科技有限公司
  32. Suzhou Telecom Electric Plant Co., Ltd. -> 苏州电信器材厂有限公司
  33. TaiYuan EFT Equipment Manufacturing Co., Ltd. -> 太原航天电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34. United Microelectronics Center Co., Ltd. -> 联合微电子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35.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China, ->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36. Xi’an Hengda Microwave 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 Ltd.,and -> 西安恒达微波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37. Zhongke Xingtu Space Technology Co., Ltd. -> 中科星图空间科技有限公司

分类: 01Assets, 监管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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