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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财政部发布首份NFT非法融资风险评估报告

2024-06-06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奇点财经6月6日报道。5月29日,美国财政部正式发布了关于2024年非同质化代币(NFT)非法融资风险的综合评估报告。根据其在2022年“数字资产行动计划以应对非法金融风险”中的承诺,财政部需要监测数字资产领域的新兴风险,并对NFTs的全球挑战进行评估,这些挑战包括为NFTs制定和实施反洗钱和打击恐怖融资(AML/CFT)标准。

据财政部观察,NFT市场在2021年夏季大幅增长,销售数量在2022年初至中期达到峰值,之后销售急剧下降,到2022年底有所回升,然后在2023年初再次上升,之后又下降。

尽管NFT和NFT平台目前很少被用于扩散融资或恐怖融资,但财政部评估发现,NFTs极易被用于欺诈和骗局,并且容易被盗窃。此外,犯罪分子利用NFTs来洗钱,通常与其他技术或交易结合使用,以掩盖非法资金的来源。

为此,财政部评估识别了与NFTs相关的脆弱性,包括与NFTs的特性、它们引用的资产或权利,以及美国和国外的监管框架有关的问题。特别是网络安全漏洞、版权和商标保护的挑战,以及NFTs的炒作和价格波动,可能使犯罪分子能够进行与NFTs和NFT平台相关的欺诈和盗窃。

为应对这些风险,财政部评估考察了几种缓解措施,包括行业工具、执法机构的适用性、公共公告、公共区块链的透明度、涉及NFT交易和其他政府信息来源的覆盖金融机构的参与等。最后,财政部总结了NFTs和NFT平台的非法金融风险,并提出了美国政府和私营部门应采取的行动建议,包括监管机构考虑对NFTs应用法规、提高对现有义务的认识、继续执行现有法律和法规等。

市场结构(Market Structure)

财政部认为,NFT没有一个广泛接受的定义,因为NFT的类型、用途和设计多种多样。NFT是在底层区块链上具有唯一标识符的数字单元或代币,代表可能存储在区块链上或其他地方的内容。NFT有多种类型,包括代表实物资产所有权的NFT、虚拟商品所有权、访问权NFT、治理和会员NFT,以及身份NFT等。每一类NFT都有其特定的用途和功能。

而NFT平台有两种不同的运营模式,包括它们作为一级市场(首次铸造和销售NFT的地方)和二级市场(用户可以交易和转售先前铸造的NFT的地方)的角色。同时,NFT平台还可能提供其他服务,例如销售、借贷、衍生品等等。

在NFT首次销售之前,个人或实体通常采取的几个实际步骤。包括NFT内容设计、在区块链上发行或铸造NFT的记录、以及NFT元数据和资产或访问权限的存储方式。

财政部还讨论了利用NFTs和NFT平台进行洗钱的多种技术,包括自我洗钱、快速销售、以及使用多个NFT平台或账户。这些技术允许犯罪分子快速转移和混淆非法所得的资金,使其更难以追踪和识别。

投资欺诈和骗局(Investment Fraud and Scams)

财政部指出,NFT市场特别容易被用于欺诈。其在报告引用了一个区块链分析公司的数据,在2021年7月至2022年7月期间,超过1亿美元的NFT被盗。这些骗局包括“拉地毯”(rug pulls)和市场操纵,如清洗交易(wash trading)。同时,NFT市场面临盗窃风险,包括通过恶意软件、智能合约的漏洞和其他欺骗性做法进行盗窃。

财政部还提到,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DPRK)等国家利用非法活动,包括通过网络攻击盗窃虚拟资产,来为其非法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WMD)和弹道导弹项目筹集资金。DPRK黑客在2022年进行的一个NFT盗窃计划也被提及。

另外,恐怖组织也有使用NFTs筹集或转移资金的潜力。不过,虽然有恐怖组织尝试使用NFTs进行资金筹集,但实际成功的例子很少。报告指出,恐怖组织目前仍然使用更传统的方法来筹集和转移资金。

脆弱性(Vulnerabilities)

在这部分,财政部描述了NFT平台和项目在没有强制性或规范性的网络安全要求下运作的市场环境中的脆弱性。特别是用于铸造NFTs、规定其特性和转移所有权的智能合约容易受到黑客攻击和其他网络利用的威胁。

首先,财政部指出犯罪分子可能会在NFT市场中进行误导性宣传或欺诈活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误代表NFTs所引用资产或权利的实际权利。NFTs通常被用来代表某种形式的资产或权利,例如艺术品、收藏品、虚拟商品或访问特定内容的权利。犯罪分子可能会错误地宣称NFT代表的资产或权利比实际上更为广泛或具有更多的价值,从而误导买家。

第二是违反版权和商标保护来市场推广NFTs。犯罪分子可能会在未经版权或商标持有者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或商标来创建和销售NFTs。这种行为侵犯了原创者的知识产权,同时也可能误导消费者,使他们认为购买NFT就获得了比实际更多的版权或商标权利。

第三是市场推广中的欺诈行为。犯罪分子可能会利用NFT市场的热度和消费者对NFT的好奇心理,通过虚假宣传或夸大NFT的价值和潜在回报来吸引投资者。这可能包括制造虚假的稀缺性、历史价值或其他属性,以提高NFT的市场吸引力。

第四是价格操纵和非法交易。犯罪分子可能通过操纵市场价格、进行非法交易(如洗交易)来人为地提高NFT的价值,从而吸引不知情的投资者购买。

财政部提示,消费者在购买NFT时要谨慎,并意识到他们可能不会因购买NFT而获得任何实际的资产所有权或额外的法律权利。同时,这也表明了监管机构需要采取措施来保护消费者免受此类欺诈行为的影响,并确保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随后,财政部在”非合规NFT平台,对美国监管义务的不同解释”这部分内容讨论了NFT平台可能未遵守美国监管规定的情况,以及这些平台对监管义务的不同理解和应用。

首先是AML/CFT和制裁义务(AML/CFT and Sanctions Obligations)。这里指的是根据美国银行保密法(Bank Secrecy Act, BSA)和其他相关规定,一些NFT平台可能因其活动性质而被视为金融机构,因此需要遵守反洗钱(Anti-Money Laundering, AML)和打击恐怖融资(Combating the Financing of Terrorism, CFT)的规定。这意味着这些平台必须建立和维护AML项目,遵守交易监控、记录保存和报告要求,包括提交可疑活动报告。

其次是投资者保护和市场完整性义务(Investor Protection and Market Integrity Obligations)。这部分强调了为保护投资者和维护市场完整性,某些金融机构需要遵守的法规和监管要求。例如,根据联邦证券法律,如果NFT作为证券发行和销售,那么NFT平台或发行方可能需要遵守相关的注册、披露和其他保护投资者的规定。

最后是外国司法管辖区AML/CFT义务的不均衡应用(Uneven Application of AML/CFT Obligations in Foreign Jurisdictions)。这部分讨论了在全球范围内,不同国家和地区对NFT平台的AML/CFT义务的监管和执行存在不一致性。一些国家可能尚未对NFTs进行明确的监管定义,或者没有足够的监管框架来监督NFT平台的合规性。这可能导致监管套利,即一些NFT平台可能会选择在监管较为宽松的司法管辖区运营,从而逃避更严格的AML/CFT控制。这种情况可能使美国金融系统面临风险,因为这些平台可能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服务。

缓解措施(Mitigation Measures)

在这部分,财政部提出可以通过行业自律、执法机构的介入、区块链技术的透明度以及金融机构的合规性,采取多种措施来减轻NFTs带来的非法金融风险。这些措施有助于提高市场的安全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整个金融系统。

首先是行业工具(Industry Tools)。财政部首先总结了行业参与者正在考虑或已经采用的工具。例如一些在线数据库,允许用户和NFT平台搜索钱包地址或NFT项目的链接,以检查是否有与诈骗相关的报告。这些工具可以帮助识别未经授权使用NFT内容的情况或智能合约中的潜在诈骗行为。

其次是执法机构的适用性、公共公告(Applicability of Law Enforcement Authorities, Public Announcements)。财政部表示,在美国,NFTs可以被视为财产,因此执法机构可以对涉及NFT的非法活动进行调查和资产回收。联邦调查局(FBI)和其他执法机构发布了公共服务公告和新闻稿,提醒NFT用户注意潜在的威胁,并提供了如何保护自己不受这些威胁影响的指导。

随后是公共区块链透明度(Public Blockchain Transparency)。财政部称,NFT交易通常在公共区块链上进行,这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查看交易的匿名数据。虽然这些数据是匿名的,但监管机构和执法部门可以通过其他信息来识别交易参与者,从而追踪非法资金的流动。

最后是涉及NFT交易和其他政府信息来源的覆盖金融机构(Involvement of Covered Financial Institutions for NFT Transactions and Other Sources of Government Information)。财政部称,NFT平台用户通常依赖银行或其他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的金融机构来购买NFT或接收NFT销售的资金。如果这些金融机构遵守AML/CFT和制裁义务,它们可以有效地减轻与NFTs相关的非法金融风险。这些机构的合规性可以帮助监管非法活动,并在必要时向执法机构提供交易信息。

结论和建议行动(Conclusion and Recommended Actions)

报告的最后,财政部总结了整个风险评估的主要发现,并提出了美国政府和私营部门应采取的行动,以应对NFTs和NFT平台带来的非法金融风险。

财政部总结说,NFTs和NFT平台迄今为止很少被用于扩散融资或恐怖融资。然而,NFTs非常容易被用于欺诈和骗局,并且很容易被盗窃。此外,犯罪分子使用NFTs来洗钱,通常与其他技术或交易结合使用,以掩盖非法资金的来源。

为此,财政部提出了一系列建议,以解决剩余的风险。财政部认为,相关当局应进一步考虑特定于NFTs的法规或指导,并评估提供现有义务的额外明确性的机遇。美国监管机构应继续监督NFT领域的参与者,并在适当时采取执法行动。同时,美国政府应继续监测NFT生态系统的变化,以及这些变化如何影响平台的AML/CFT义务和NFT空间内的非法金融风险。美国政府还应与开发者和其他行业利益相关者接触,促进创新,以减轻NFTs和NFT平台的非法金融风险。另外,美国政府和行业利益相关者应考虑提供教育材料,以提高消费者对NFTs可能或不授予的权利的理解,并减少消费者的困惑。同时,要与外国合作伙伴接触,鼓励他们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政策方法来解决NFTs和NFT平台的非法金融风险。

分类: 01Assets, 数字资产, 监管行动

曾斌:对上市公司治理最新发展趋势的思考

2024-06-05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2024年注定会成为对上市公司影响巨大的一年,这种影响可能会延续到未来数载。鉴于公司、证券法律的修改往往需要历经十余年的草案论证和审议过程,上市公司治理制度和规则的形塑往往更多地受到资本市场重大案例和规则推动。这一机制使得相关规则更具有灵活性和针对性,但更显现出短期性和非平衡性,往往对市场带来较大的冲击。
在2023年末,新《公司法》大修通过,将于2024年7月1日正式实施。此举将标志着上市公司治理机制调整、董监高和“双控人”责任机制完善等制度将正式落地。此外,以“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为重点、着眼于高质量发展的新国九条及配套规则在2024年年报季前后全面推开,从严把握发行上市关,最严减持、退市新规等规则正式落地,同样标志着崭新资本市场的到来。
本文认为,讨论上市公司治理的趋势时,需要回归相对传统的框架,即从外部治理与内部治理的双重视角出发,深入剖析相关制度对上市公司治理趋势的潜在影响。

一、外部治理机制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强责任”和“强监管”已成为常态,来自行政、刑事、民事的立体式规制已经形成。从A股上市公司最新监管和治理实践来看,笔者认为有四个方面的外部治理力量正在塑造当前和未来上市公司治理的趋势:一是来自监管部门处罚和调查所形成的公共执法(Public enforcement);二是来自投资者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所形成的私人执法(Private enforcement);三是投服中心作为准监管部门,从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发挥治理引导作用;四是监管规则变化特别是退市制度升级对公司治理主体行为产生的影响。首先是监管处罚与公共执法。时至今日,新《证券法》已实施四个年头,2023年全年证监会做出了216份涉及信息披露违规的行政处罚,占全年各项处罚一半以上,涉及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多达543名,其中62名被市场禁入;从罚款金额来看,实控人、控股股东的平均罚款已达420万,是旧《证券法》顶格处罚的7倍,对非独立董事的平均罚款达到133万,已经形成足够的威慑。除此之外,由于相关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罚程序往往需要一到两年甚至更长时间,导致大量股东、公司和高管处在被调查的阶段,对公司资本运作和生产经营、股东的股份变动影响甚巨。部分实控人和公司董事高管已经逐步形成法治思维,明确知悉相关调查处罚的实质威慑,具有了“不能违”和“不敢违”理念。对于上市公司董监高而言,过去普遍存在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中签字而被追责的情况(即所谓“签字罚”);但该现象随着监管执法的进一步精准化得到了大幅改善,据本文观察,“未参与+一贯勤勉尽责”的申辩在诸多案件中得到采纳。进一步的,对于上市公司董监高而言,本人认为可能还有四个方面的问题需予以关注,一是涉及重点财务问题,除了完全虚构财务指标的系统性造假行为较难发现之外,董事高管应进一步审慎关注“提前确认项目进度以粉饰业绩”“少计存货或商誉减值、应收账款坏账”以及“将与本期收入相对应的成本、费用做跨期调节”等情况,即重点关注收入、应收账款、存货等科目的异常变动和会计处理;二是审慎对待公司重大担保、投资、资产处置、关联交易等运作,对年报编制等过程予以高度关注、履行相应职责;三是严格落实公司内部重大信息传递制度,大股东、公司关键核心部门、子公司都要时刻做好重大信息的及时披露;四是高度重视公司有关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实施,2024年中国证监会首次对两家公司涉及自愿性信息披露违规予以处罚,如何把握自愿性信息披露的适用边界,如何避免“带节奏”“蹭热点”,值得思考。其次是投资者民事诉讼兴起与私人执法。根据证券监管和公司治理理论,来自投资者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通过追究民事责任的角度请求上市公司和相关违法主体承担金钱赔偿被称为私人执法。私人执法的特点是范围广,依托法院居中裁判,有助于实现价值平衡,更符合市场化的利益驱动。2022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新《司法解释》”),对于新《司法解释》,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影响:一是取消了原告起诉的前置程序,上市公司出现信披违规等情形,一旦收到监管措施、纪律处分,就大概率会被投资者提起诉讼。不难发现,代理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原告律师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末的数据,2022全年及2023年上半年全国共受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3.5万件,请求赔偿350余亿元;二是新《司法解释》引入了交易因果关系和损失因果关系的判断,使得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争议更回归其作为侵权案件的本质,在案件审理中较大程度地实现了裁判的平衡性。换言之,新《司法解释》实现了原告“更容易起诉”,但是也实现了被告“不那么容易败诉”的平衡,特别是法院在乐视网等案件对于中介机构等主体承担责任的精细化分析和说理,进一步完善了这类案件审理裁判的法理依据;三是上海金融法院近期公开审理了首例根据《证券法》第84条第2款,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违反公开承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由于上市公司公开承诺类型众多,承诺人尤其需要关注相关承诺是否具有重大性。从实践来看,目前大量单纯依据监管函或者纪律处分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案件都被法院以不具有重大性为由予以驳回。
本文认为,重大性是证券市场涉及信息披露问题的“生命线”,守住重大性的认定对于维护市场的公平正义、避免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滑向“滥诉”至关重要。四是关注帮助造假主体是否该承担以及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这对于解决系统性造假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再次,准监管机构的兴起是实现外部治理的第三条道路。近年来,中国资本市场在公司治理机制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其中,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所发挥的积极作用不容忽视,堪称重要特色制度之一。投服中心成立于2014年,成立初期以其在每家上市公司持有一手股票,作为上市公司特别股东的方式行使股东质询权、查阅权,随着新《证券法》第94条将其地位法定化,投服中心在特别代表人诉讼中的代表人地位已然得到巩固。目前,投服中心已代表股民在康美药业、泽达易盛两案中完成了相应的代表人职责。近年来,投服中心除了积极履行前述职能,其广泛派员参与上市公司年度股东会,并行使质询权以及新《证券法》赋予其的特别派生诉讼权利的实践,对上市公司治理带来了深刻的影响。关于参与股东会的实践,根据投服中心的信息,2023年3月以来,投服中心现场参加500场A股上市公司年度股东会,充分发挥投服中心持股行权示范引领作用,引导中小股东积极参与公司治理,行使质询权、表决权、查阅权、诉讼权等股东权利4346次,围绕公司经营业绩、行业发展情况、公司竞争优势等经营方面内容以及公司章程规范性、资金占用、承诺未履行等治理方面事项。据了解,2024年投服中心继续进行了这一举措,对于在参会和质询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所在辖区监管部门,及时发现和纠正相关公司治理问题;关于行使特别派生诉讼的实践,新《证券法》给予了投资者保护机构特别的派生诉讼权利,投服中心依据该规定,从大智慧案开始对多家上市公司双控人侵犯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提起股东派生诉讼,并且最终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前文提到,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可能会引发投资者民事赔偿,上市公司一旦败诉履行赔付责任,股民虽然获得了补偿,但往往出现对上市公司的“二次伤害”,真正违规的实控人和控股股东等群体并没有受到应有的制裁。而投服中心行使特别派生诉讼权,对“首恶”提起追诉,真正实现了在赔偿责任中的价值平衡。近期,投服中心也出台了其持股行权等具体履职的规范性制度,可以更好地规范其对于上市公司治理的引导和监督,期待这一“第三条道路”能持续发挥应有功能。最后,监管规则变化与公司治理完善。新国九条和配套文件的出台,无疑成为2024年资本市场的头等大事,尤其是对于上市公司从严监管的相关规定,将在短期内较大程度影响着上市公司的运营和治理。从宏观层面数据看来,到2023年下半年,中国存量上市公司已经稳定在5000家以上。截至2024年4月,A股上市公司合计5363 家,合计总市值合计83.24万亿元,约为2023年中国GDP的126万亿元的66%,从家数来看,A股上市公司家数已经接近美股,但证券化率并不高。同时,该市场是典型的尾部化市场,笔者根据收盘市值统计发现,A股约75%的公司市值在100亿以下,近一半的公司市值在50亿以下,20亿以下市值的公司在10%左右,而真正的巨头公司,千亿级别的公司只有一百多家。进入存量时代的A股上市公司面临着两个问题,一个是高质量发展吸引更多的长期资金、耐心资本投资A股,鼓励现金分红,大幅提高公司的股息率至关重要;二是对于僵尸企业、重大违法公司的出清,减少市场资金“炒小炒差”的畸形投资理念,升级版的退市新规则主要针对这一问题。本文重点介绍一下此次退市新规带来的影响,实际上最新出台的规则是2020年退市新规的升级版,2020年退市新规引入了几个核心的制度:一是财务类退市,把主营业务收入作为指标;二是规范类退市,连续两年审计报告非标终止上市,例如今年29家公司在2023年年报后被审计机构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报告,明年报告类型无法回到标准意见则面临直接退市;第三是重大违法类退市,确立了相应的虚构财务报告的退市指标。而今年的新规主要有几个亮点:一是财务类退市指标中,主板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标准提高到3亿元(创业板和科创板仍为1亿元),2023年年报沪深主板营收低于3亿元且净利润为负的公司共计94家,创业板科创板营收低于1亿元且净利润为负的公司共计11家,进一步提高主营业务收入的指标,减少收入注水情况,将进一步倒逼公司加快业务和治理优化,使得公司回归到实心经营谋发展的主道上来。二是关于重大违法指标,在2020年退市指标基础上增加了2020年—2023年精确的1年2亿占30%,2年3亿占20%或连续三年造假的退市指标。这一指标需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方面是财务造假虚假记载的认定必须是在监管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事实,这无形中把是否认定为重大违法退市的自由裁量权交到了监管部门手中,特别是连续三年造假的情形,是没有相应的金额和占比指标的,也就意味着虚假记载100万也可能构成连续三年造假;另一方面则是对于连续三年造假的认定过程中,对于相关科目因为之前年度造假引起的连续财务差错更正所导致的连续三年差错更正,是否应当认定为虚假记载?如果最初是因为被并购方造假所引发的财务差错更正,在企业的主业经营都正常的情况下,是否也要因此而被强制退市呢?值得思考。三是资金占用在一定时期内不及时解决可能导致退市,按照最新沪深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被控股股东(无控股股东,则为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30%以上,或者金额达到2亿元以上,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则会被认定为退市风险警示,如果两个月仍然不能实际还款,则被直接认定为退市,所以被监管部门下发责令整改的时间非常关键,下发责令整改后的“6+2+2”的时间需完成整改实际还款,这对于有资金占用情形的公司,将会带来实际威慑。

二、内部治理机制新《公司法》实施将近,经过近半年的宣贯,市场对于新《公司法》的修改情况和相关的影响已经具备了较深的认识,但是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和资本制度等具体实践,仍然有待于监管部门对于相关规则的配套修订完善推进落实。结合新《公司法》修订后的一些讨论和公司治理实践,本文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思考:

(一)董事会中心还是股东会中心的问题图片

尽管我国长久以来的治理制度构建主要以股东会为权力中心,但理论与实务界关于董事会中心的呼声始终不绝于耳。在本次修法过程中,一审稿曾经对董事会进行概括性授权,其第62条规定有限公司董事会“行使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属于股东会职权之外的职权,”股份公司基于第124条亦是如此。但新《公司法》第59条和第67条并未采取相对激进的做法,而是沿用了现行法在股东会和董事会职权方面进行分别列举的模式。

尽管如此,随着新《公司法》下公司治理结构从双层制走向单层制,审计委员会的作用进一步发挥必将强化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实践趋势。在上市公司层面,尽管中国证监会和各证券交易所的部门规章、自律规范已经充分体现了董事会中心的趋势,但在“一股独大”以及家族式企业广泛存在的背景下,尊重董事会权力、避免股东恣意干预的理念仍待培育,新《公司法》是培育过程中最好的“催化剂”。

但是,公司法最终的落地使得股东会中心还是董事会中心的论辩是逐渐淡化了,接下来的实施中,授权资本制改革和单层董事会的改革可能是董事会中心最主要体现,值得观察。

(二)单层制董事会改革带来的影响图片

公司治理结构转向单层制。新《公司法》第121条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以上,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其他委员会。”

可以看出,只要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公司则不再设置监事会,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是二选一的。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审计委员会为上市公司必设的机构,因此上市公司以及准备上市的股份公司后续很可能完全放弃监事会,所以董事会单层制改革的最大影响对象是上市公司群体。

针对这一转变,可能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实践问题值得考虑:

第一,关于审计委员会制度。由于新《公司法》第69条和121条引入的审计委员会制度具有其相对独立的特征,可能面临着两个核心问题:一是审计委员会能否完全替代监事会?在前述两个法条描述中,审计委员会需要替代监事会的监督职能,这种职能替代可能会产导致在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内部实现分层,形成以独立董事、外部董事、职工董事为主的监督层和以执行董事为主的执行层,在这种分层之下,最终可能不是简单的审计委员会替代监事会职能,而是整个董事会替代了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清华大学沈朝晖老师有相关论述)。二是审计委员会决议的决议性质、产生方式问题。尽管公司法对审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决议方式等进行了规定,但是仍然有一些待考虑的事项,比如审计委员会做出的决议董事会可以否决吗?审计委员会如果出现程序瑕疵会导致和董事会瑕疵一样的结果吗?又比如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产生,按照当前上市公司的普遍实践,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指定,甚至不需要有正式的提名和决议程序,但是按照新《公司法》关于类别股特别决议的事项中出现了关于监事和审计委员会成员需要由股东会特别决议选举的规定,是否意味着今后有可能审计委员会成员也需要在选举董事会成员的时候一并决定?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该类事项可能需要一个单独的审计委员会规则指引予以规范。第二,上市公司董事会的规模问题。上文提到,在单层制的改革背景下,上市公司不再设监事会,这将减少公司中三个监事的名额,同时上市公司在取消监事会后需要增设职工董事职位,可能会直接影响到上市公司的董事会规模的。长期以来,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平均人数在9人,其中6名非独立董事,3名独立董事为主要配置。监事会撤销后,公司有可能还要继续让这三名监事享受高管待遇,一种可能是将他们放入董事会,从而需要扩充董事会成员到11名或者从原来的7人增加到9人,但是无论哪一种情形,都首先会导致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的增加,因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不能少于三分之一。因此,公司需要另外聘请独立董事。同时考虑到职工董事的任命,公司董事会中多元化情况将会更丰富。

第三,职工董事设置。新《公司法》第6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其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该规定同样适用于股份公司和上市公司。因此,基本可以作出如下初步判断:1.如果实行单层制董事会,也就是通过设立审计委员会替代了监事会,而职工人数又在300人以上,则必须设立职工代表董事;2.如果保留了监事会并且设置了职工监事的,则可以不设职工董事;3.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产生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4.法律对职工董事并未设人数上限,是否可能出现通过设立2名职工董事进行反收购的情况?(在过往案例也曾出现);5.职工代表的范围在法律中并未明确,目前主流观点认为职工董事的人选不能在法定(包括章程中规定的)高管中产生,但是仍然会有一些疑问,比如公司党委副书记或党委班子成员是否可以任职工董事?实际控制人的直系亲属但不在公司中任职法定高管是否可以任职工董事?这些问题值得关注。

(三)独立董事制度改革完善带来的影响图片独立董事制度改革在2023年9月份正式拉开序幕,到今年年报季已经出现了多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单独聘请中介机构要求公司单独说明情况,独立董事向公司董事会督促和提请重大事项披露等积极履职案例,这些案例的数量几乎超过以往20多年的实践。对于独立董事制度,本文认为核心还是解决激励和约束的问题。先看看激励方面,从2023年改革启动以来,根据财经媒体的统计已经有近200家公司发布了独立董事调整薪酬的公告,掀起了独立董事的“涨薪潮”,有40多家公司的涨幅达到50%,这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在责任机制加强情况下,独立董事薪酬出现了一定的“风险溢价”,这种涨薪可以促使上市公司更重视独立董事的作用和重新看待独立董事发挥的作用问题;在约束方面,我认为主要是在行为规范和处罚两个层面,而行为规范的约束我认为更加重要,更能催生独立董事的“自驱力”。中国上市公司协会2023年也发布了独立董事的职业道德规范,同时结合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的履职要求,独立董事积极参会、主动履职、实地考察和公司沟通的实际情况在大幅度地提升,独立董事参与决策、监督制衡和专业咨询的功能全方位地被调动了起来。当然关于管理办法中要求独立董事现场履职十五天的规定是否合理,是否会流于形式仍然有待观察。随着单层制改革下审计委员会作用的突出,独立董事的地位和影响无疑会在上市公司治理中进一步凸显,可能会实现“花瓶的逆袭”。

(四)压实控股股东实控人以及董监高责任的影响图片

一方面是关于控股股东实控人责任的加强。在公司治理实践中,有的控股股东、实控人虽不在公司任职,但实际控制公司事务,其可能通过关联交易等方式,侵害公司利益。针对这一情况,有关建议进一步强化对控股股东和实控人的规范。新《公司法》首先是引入影子董事的概念,也就是新《公司法》第192条规定的“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就是要让那些躲在幕后损害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控股股东和实控人显形。

其次是引入事实董事的概念,新《公司法》第180条第3款增加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即适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以上两个概念的引入,填补了证券法对控股股东、实控人侵害上市公司利益却难以直接、高效追责的漏洞,将极大影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控人的行为模式。

另一方面是新《公司法》第191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主要针对的是近年来不断出现的董事滥权的情况,特别是董事、高管的失职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康美药业、中安科等证券虚假陈述案件都与公司董事滥权有很大关系。但这一规定也有可能间接产生董事、高管责任过高的情形——这又有悖于弘扬企业家精神、鼓励管理层合理冒险的导向。特别是,如何界定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董事和高管在相关失职事件中的责任分配也是实践中的难题。由此衍生出来的另一个核心问题是:在缺乏商业判断规则的基础上,严格追究董事高管违反勤勉义务的责任会对高管履职带来较大的约束。希望在未来关于董事高管勤勉义务的规则中,能进一步考虑管理董事与非管理董事的差异,实事求是地看待董事高管的分工职责和履职情况,这将更有助于促进公司治理的内在机制形成。

(本文作者天册律所 曾斌博士)

分类: 01Assets, 奇点专家

香港加密监管过严?各方意见不一

2024-06-04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据The Block报道,HashKey Exchange首席执行官Livio Weng近日在接受其采访时透露,香港金融监管机构在审核国际加密货币交易所牌照申请时,或已将来自“敏感地区”的用户群体纳入考量。他虽未具体指明这些“敏感地区”,但指出这已成为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与已撤回牌照申请交易所谈判的核心议题。

上周(5月28日),香港证监会发布了《证监会就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不违规期限结束发表声明》。在声明的第五点中,证监会特别提醒所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及其最终拥有人遵守所有适用法律及法规,其中就包括了“禁止中国内地居民获取其任何虚拟资产相关服务”,并要求他们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促使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控股实体及相关方也采取同样做法。

据悉,SFC在与交易所谈判中,曾要求所有申请人承诺不为中国大陆任何地区的用户提供服务,这对部分交易所而言是一大挑战。OKX曾试图联合行业力量反对这一要求,但最终未能成功。

根据SFC的规定,未能在今年2月29日前提交牌照申请的加密货币交易平台,须于5月31日前关闭其在港业务。6月1日起,所有在港运营的加密货币交易平台必须获得SFC牌照或成为“视为获发牌照”的申请人,包括正在运营的Crypto.com、Bullish和Matrixport HK等。然而,此前奇点财经报道,OKX、Gate.io和HTX在内的多家全球交易所已撤回其在香港的牌照申请。其中,OKX已明确表示将在8月底前关闭其香港业务。多个交易所的牌照申请撤销或许使SFC正重新考量申请标准。

各方对此持不同意见。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前监管人Angela Ang表示,监管机构要求持牌人遵守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是常见做法。她认为,为禁止加密货币的司法管辖区居民提供服务是不可行的,而SFC的立场对业界而言并非完全意外,但明确的指示可能增加了行业的压力。

Animoca Brands董事长Yat Siu则分析称,交易所撤回牌照申请的原因可能是一种谈判策略,旨在通过此举向SFC施加压力或争取更有利的条件。他强调,香港是一个优质的加密货币市场,拥有高度的市场认知度、集中受众和高流动性,因此很难相信任何交易所会轻易放弃在此地的业务。

香港立法会议员邱达根在《香港信报》中指出,近期加密货币交易所牌照撤销,重挫了市场对香港Web3的信心。他批评现行牌照制度不足,指出政策分散、缺乏全面战略考量。他进一步表示,当局在金融科技发展上缺乏前瞻视野,传统金融思维难以适应Web3的灵活性。他强调,证监会的高标准在Web3领域过于严苛,且管理层经验要求与实际监管团队经验不匹配,导致沟通困难。

分类: 01Assets, 数字资产

币安前首席执行官赵长鹏在加州开始服刑

2024-06-03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香港奇点财经6月3日报道。据美国监狱管理局网站报道,币安创始人赵长鹏已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一所低安全级别联邦监狱开始服刑。赵长鹏此前因受在其加密货币交易所协助洗钱的指控,在2024年4月被判处4个月监禁。

赵长鹏的判决远低于联邦检察官原先要求的三年有期徒刑,也低于量刑指南建议的12至18个月监禁期。辩方曾要求五个月的缓刑,但最终未获采纳。在宣判前,赵长鹏在法庭上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并指出自己未能实施充分的反洗钱计划。

赵长鹏于2024年4月30日离开华盛顿州西雅图联邦法院,结束了长达数月的法律纠纷。作为与美国政府达成和解协议的一部分,赵长鹏辞去了币安首席执行官的职务,但据外媒报道,他仍持有该公司约90%的股份。赵长鹏被指控的罪行包括未能按照《银行保密法》要求实施有效的反洗钱计划,以及允许币安处理涉及非法活动收益的交易,包括美国人和制裁管辖区内个人之间的交易。作为和解的一部分,赵长鹏同意支付5000万美元的罚款,而美国政府原本要求币安支付高达43亿美元的罚款和没收款项。

据悉,赵长鹏将前往加利福尼亚州洛姆波克的联邦监狱 FCI Lompoc 服刑。他将进入一个相当拥挤的监狱,因为去年普通监狱空间紧张,安全级别更高的监狱也开始将囚犯转移到 FCI Lompoc。前波音工程师 Chi Mak 因经济间谍罪服刑 24 年,Earthlink 联合创始人 Reed Slatkin 因参与涉及邮件欺诈、电信欺诈和洗钱的 5.93 亿美元庞氏骗局而在 FCI 服刑 14 年。

据bitcoin.com News报道,该设监狱规划了开放式宿舍式生活区,并配备了公共浴室和淋浴间,仅满足囚犯们对隐私的基本需求。据悉,FCI Lompoc的囚犯被安排居住在两种不同规模的单元中,一种是能够容纳250人的大型单元,另一种是较为紧凑的8人单元。值得注意的是,与CZ和其他众多囚犯相似,FCI Lompoc的大部分囚犯刑期相对较短,多数人剩余刑期不足20年。值得一提的是,另一位加密货币行业的高管,FTX创始人兼前首席执行官Sam Bankman-Fried也面临法律制裁。Bankman-Fried因证券欺诈阴谋被判25年监禁,并需缴纳110亿美元的没收税款。与赵长鹏不同,Bankman-Fried未与政府达成协议。

目前,币安已经在加强其业务的安全性和合法性,该平台已经启动更为严格的反洗钱措施以提升整体运营透明度。然而,币安面临的挑战并未因此画上句号。据BeInCrypto近期报道,币安在收购韩国加密货币交易所Gopax的过程中,因以五折价格出售债权人债权而面临多项指控。此事件已引起金融服务委员会的密切关注,并对币安在此事中的处理方式展开调查,

赵长鹏与币安的前世今生

币安的前首席执行官赵长鹏在2023年底卸任。在长达数年的调查后,他承认违反了美国的反洗钱法,但这位传奇人物的故事远不止于此。

赵长鹏1977年出生于中国江苏省的一个农村家庭,家境贫寒。12岁时,他随父亲移民加拿大,开始了留学生涯。在加拿大,赵长鹏曾在麦当劳打工以维持生计,后来成功考入麦吉尔大学学习计算机科学。毕业后,他先后在日本东京和纽约的金融科技公司担任重要职务,为他的未来创业之路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005年,赵长鹏回到中国,开始了自己的创业生涯。他先后创立了富讯信息和比捷科技等公司,为券商开发高频交易系统,赚得了人生的第一桶金。然而,真正的转折点在2013年,赵长鹏在一次会议上结识了以太坊的创始人之一Vitalik Buterin,这次相遇彻底改变了他的命运。

在Vitalik的启发下,赵长鹏开始深入研究区块链技术和加密货币。他加入了Blockchain.info担任开发主管,并随后加入OKCoin担任技术总监。这些经历让他对加密货币交易所的内部运作有了深刻的理解。

2017年,赵长鹏创立了币安加密货币交易所。凭借用户友好的界面和较低的交易费用,币安迅速获得了市场的关注,并在短短几个月内成为了全球最大的加密货币交易所之一。

随着加密货币市场的蓬勃发展,赵长鹏的财富也迅速增长。根据彭博亿万富翁指数,他一度成为全球最富有的人之一,位列第42位。他的成功不仅体现在财富的增长上,更体现在他对行业的贡献和影响力上。赵长鹏被彭博50评为2020年最具影响力的人物之一,成为加密货币行业的佼佼者。

赵长鹏深知自己的成功离不开社会的支持和帮助。因此,他积极参与慈善事业,利用区块链的力量为人道主义事业服务。他通过币安慈善基金会向摩洛哥地震幸存者捐赠了价值300万美元的BNB代币,并计划将高达99%的财富捐赠给慈善机构。他表示:“我确实打算捐出我的大部分财富,就像洛克菲勒时代至今的许多富有企业家或创始人所做的那样。”

当然,币安在成长途中遭遇过多重波折。成立仅两个月,它就因政策原因被迫关闭,大部分员工随后离开了中国。

尽管币安在2017年撤离了中国大陆,但其在2019年推出了一个点对点交易平台,让用户能够使用人民币交易比特币、Tether和以太币。同年,该公司还与Mars Finance合作,在中国进行了高达2亿美元的战略投资。然而,中国央行在2021年9月24日发布的一项裁决彻底打破了币安所有幻想,其明确表示禁止国内的加密货币交易及海外交易所提供的服务,币安最终在2021年12月31日停止了其人民币计价的交易服务。

在合规方面,自币安成立以来,其就常常受到监管调查和争议。2023年6月,美国证监会(SEC)指控币安及其创始人CZ将数十亿美元的美国投资者置于风险之中,从而谋取私利。投诉指出,币安美国在2018年6月至2021年7月期间赚取了高达116亿美元的收入,其中大部分来源于交易费。

紧接着,在2023年11月21日,美国司法部(DOJ)对币安首席执行官及其公司提出了一系列刑事指控,指控其在全球范围内洗钱。据起诉书披露,币安涉嫌的非法交易金额高达数十亿美元,违反了美国反洗钱法。其中,至少包括10亿美元的制裁逃避和犯罪交易的收益。另一份起诉书则针对币安前首席执行官及其前合规官,指控他们未能有效阻止这些非法交易。

另外,在2023年,美国官员还曾对币安美国可能存在的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行为展开了调查。据彭博社报道,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曾调查币安其员工是否利用客户信息牟利。

CFTC指控币安通过赵长鹏直接或间接拥有的数百个账户进行内幕交易。由于洗钱和加密货币用户风险的担忧,该平台随后受到德国、日本和英国监管机构的一系列业务限制和警告。

不过,赵长鹏似乎一直对加密货币监管持支持态度,并呼吁政府制定促进创新和用户安全的智能监管政策。在接受TechCrunch采访时,赵长鹏曾表示,适当的监管是实现加密货币大规模采用的最佳途径。他坚信,只要监管不妨碍加密货币的增长,该行业有望实现10%、20%、80%、甚至99%的加密货币采用率。赵长鹏还强调,币安愿意与监管机构和政府合作,共同制定加密货币领域的规则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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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飒团队 | 为境外电商代收款构成犯罪?电商风险要小心!

2024-06-02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中国人在境内注册为境外电商平台的商家并从业的情形已屡见不鲜,将售得境外法币转化为人民币是商家经营的必经路径。鉴于境内持牌的支付机构或银行会在转化环节收取较高的手续费,不乏嗅到商机的人们介入其中,以更低的价格为境外电商代收款并换汇,终而涉嫌犯罪。我们拟结合这一现象分析背后的法律规定,以供各位参考。

01

代收款可能构成哪些犯罪?

1.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列举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一)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二)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三)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的;(四)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

如行为人未取得境内支付牌照,为大量商家将结算的电商收益转入其个人账户的,将构成“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该情形被纳入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所描述的情形,故行为人将因此涉嫌《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2.非法换汇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外汇交易需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方可进行。区别于一般的资金支付结算,如行为人为境外电商提供代收款及结算服务的,实质上还需要同时为其完成换汇工作,因此而涉及倒买倒卖外汇。

对此,《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指出:“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基于前述,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已被解释进《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即非法经营罪的兜底条款。行为人为境外电商代收款并换汇的行为,依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将涉嫌非法经营罪。

02

基准刑的范围

《刑法》对于非法经营罪的描述为: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具体到前文提及的为境外电商代收款并换汇的非法经营情形,“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标准如下:

1.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千五百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如存在下列情形的,前述情节严重及特别严重的标准减半:(一)曾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二)二年内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三)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的;(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03

持境外支付牌照可否免责?

为了规避前述风险,部分机构会选择成立离岸公司并申请境外支付牌照,认为如此便可规避所有刑事风险,但事实上境外支付牌照在支付结算环节或可免责,而在换汇环节仍无法规避风险。

一方面,从属人管辖原则来看,纵使中国人设置的离岸公司取得境外支付牌照,其从事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仍会被评价为非法。只是因不牵涉中国境内的市场经济秩序,亦不存在境内的“被害人”,法益侵害性极小,或可免责。实务中少有仅依照属人管辖原则而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另一方面,因为境外电商收付款并换汇的最终结果是换取人民币,且流入境内,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的危害结果发生在境内,因此,依据属地管辖的原则,国内司法机构仍然具有管辖权,且未取得中国外汇管理部门许可的境外支付牌照不能因此而取得豁免,其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仍属犯罪。

04
写在最后

正如前文所述,为境外电商代收款有着较大的刑事法律风险,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为境外电商代收款的行为均直接构成犯罪,通过合理的设置商业模式,前述行为是存在合规的空间的,最重要的还是将“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办”。无论是资金支付结算抑或是外汇交易,均需要“获批”方能进行,只要处理好这两处关窍,刑法风险便会大大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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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飒团队 | 单纯买卖USDT也会构成犯罪?从一个争议判例说起……

2024-06-01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近期,飒姐团队密集接到多个咨询,均与买卖USDT(即Tether USD,一种由境外私人公司发行,价值与美元挂钩的稳定币,以下简称“USDT”)相关,多个案件的当事人,重则已经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轻则被冻卡止付。

飒姐团队认为,之所以目前USDT相关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既与近几年我国司法机关在加大打击电信诈骗的力度相关,也与多种上游涉案资金大规模“借道”加密资产洗白自己相关。USDT 作为一种特殊的加密货币,除了具有与其他加密货币一样的点对点传输、全球交易、匿名交易等优势外,因凭借与美元1比1挂钩、汇率稳定的特性,逐渐成为了一种隐秘而好用的结算工具。

今天,飒姐团队就通过公开的USDT相关判例,为伙伴们解析买卖USDT是否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避免伙伴们踩雷。

01

案件基本情况

首先要说的这个案件,其判决结果在加密资产圈引起了不小的反响,该案是我国司法机关首次对单纯的买卖、交易和兑换加密货币定罪处罚的案件,且相关判决得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转发宣传,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案件基本事实: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信息,本案被告人陈某伙同邹某(未到案)、黄某(未到案)商量以虚拟货币泰达币作为交易对象,按美元价格兑换人民币。商量好后,陈某在互联网上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向散户收购泰达币。因担心被抢劫,便雇请被告人李某以保镖身份护送与散户交易的现金。2022年2月,在中山市某高速路口,陈某利用手机与黄某进行泰达币交易约81.4万个,按当天人民币与美元的汇率进行兑换共计人民币510万余元。租车返程途中,陈某、李某在检查站被公安干警人赃俱获,上述交易款项被当场扣押。

法院判决:

大埔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陈某、李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买卖虚拟货币的形式变相买卖外汇,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根据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认罪态度,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二人相应刑罚及罚金。宣判后,二人均表示服判。法院认为,泰达币是一种与美元挂钩的虚拟货币,其价格相对稳定且可匿名在全球流通,然而泰达币的高度流通性、匿名性、监管困难性吸引了大量犯罪资本,买卖泰达币的社会危害性极大。本案通过审理,确认被告人以虚拟货币为媒介,进行外币与人民币货币价值转换的行为属变相买卖外汇,构成非法经营罪,该定性及处理结果,对打击涉及虚拟货币的新型领域犯罪案件具有积极意义。

02

USDT不是“外汇”,本案判决存在争议

因仅能通过公开渠道的信息了解本案,所以飒姐团队仅能基于法院认定并公开的案件事实来进行评析。飒姐团队认为,本案的裁判结果、裁判观点都值得商榷。从本案被告的行为来看,这就是一个非常普通的OTC行为,即用法定货币兑换加密货币。从法院公开的案件事实来看,被告没有换汇行为(案件不涉及任何外国法定货币的兑换),也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被告资金来源系赃款。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在我国,买卖外汇到底是否构成犯罪?答案是肯定的。根据最高院和最高检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但是,本案最关键的一点在于,USDT是“外汇”吗?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外汇”这一概念有着清晰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五)其他外汇资产。”飒姐团队认为,在我国尚未通过立法来对加密货币及各类加密资产的法律性质予以明晰的当下,USDT作为一种加密货币,一种仅在价值上对标美元的虚拟资产,不能被解释为一种“外汇”,买卖USDT的行为更不能被当然的解释为“变相买卖外汇”。

因此,一家之言,我们认为将单纯的OTC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行为有违反“罪行法定原则”之嫌。

03

本案是否有刑事处罚的必要?

更为重要的是,本案被告的行为是否有定罪量刑的必要?对于被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法院是这样认为的:“泰达币是一种与美元挂钩的虚拟货币,其价格相对稳定且可匿名在全球流通,然而泰达币的高度流通性、匿名性、监管困难性吸引了大量犯罪资本,买卖泰达币的社会危害性极大。”

飒姐团队认为法院对该案社会危害性的论述值得商榷,该逻辑实际上是假定了“买卖泰达币一定是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这一前提,法院基于USDT本身的工具属性,先入为主的认为USDT是一种高风险工具,进而一刀切的将与其相关的行为认定为具有较高社会危害性且具有刑罚可罚性的行为。实际上,这一预设立场与客观事实不符,USDT等加密货币本身是一把双刃剑,其同样也有拉动经济发展、促进科技进步的一面,并且也不是所有人都是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持有和使用加密货币的。因此,并不能基于此就认定买卖USDT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根据张明楷老师的观点,“社会危险性”是指行为人有实施违法行为的可能性和盖然性,“社会危险性”内涵上是指可作为适用具体强制措施的法定依据的,有证据证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危害社会、他人的行为和其他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行为的可能性。或者行为人有实施违法行为的“性向”。从本案来看,实际上被告的行为并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其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否有必要对其定罪处罚值得商榷。

03
写在最后

飒姐团队认为,当前我国并没有出台任何法律规定命令禁止个人持有、使用加密资产,或是私人间偶发的加密资产兑换行为,如果法院基于USDT本身的工具属性,先入为主的认为USDT是一种高风险工具,进而一刀切的将与其相关的行为认定为具有较高社会危害性且具有刑罚可罚性的行为将会造成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不利于经济和新兴技术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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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陪审团裁定特朗普犯34项重罪 或面临四年监禁

2024-05-31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香港奇点财经综合外媒报道。周四(5月30日),纽约陪审团在经过九个多小时的审慎审议后,最终裁定唐纳德·特朗普犯有全部34项重罪,并可能面临最高四年的监禁,对他的量刑将在2024年7月11日公布,他因此成为首位因刑事犯罪被判刑的美国前总统。这一判决源于特朗普在2016年总统竞选活动尾声时涉嫌支付封口费的行为。

据CNBC报道,在宣读判决结果时,特朗普面无表情地坐在被告席上。他对所有指控均表示不认罪,并坚称这些诉讼具有政治动机,是民主党为了伤害他的政治对手而发动的政治迫害。

特朗普面对的指控是关于34项伪造商业纪录的一级罪名,这些指控均围绕着他2016年竞选美国总统期间支付的一笔13万美元的“封口费”。

该案件涉及三名收受封口费的人员,包括电影明星斯托米·丹尼尔斯(Stormy Daniels)、花花公子模特卡伦·麦克杜格尔(Karen McDougal),以及一名前特朗普大厦门卫,后者声称握有特朗普非婚生子的秘闻。特朗普的前律师迈克尔·科恩(Michael Cohen)和出版集团American Media(简称AMI)前高管戴维·佩克(David Pecker)在此案中扮演了核心角色,他们共同策划了隐瞒对特朗普选举不利信息的计划。

据报道,特朗普被控在竞选期间,委托其时任私人律师科恩向一位名叫丹尼尔斯的女性支付13万美元的“封口费”,以避免她公开声称与特朗普在2006年有染的桃色丑闻,这可能对他的选情产生负面影响。为了掩盖这一行为并规避纽约州和联邦选举法规,特朗普被控后续伪造商业记录,以“律师费”的名义分期返还科恩垫付的款项,这一行为被检察官认定为非法掩盖交易真实目的。佩克则分别向麦克杜格尔和门卫支付了15万美元和3万美元作为封口费。

检察官在庭上向陪审员解释:“科恩的主要任务是为被告解决问题,他实质上担任了特朗普的调解人角色。”同时,佩克则充当特朗普的“耳目”,负责收集并传达任何可能损害特朗普竞选活动的指控给特朗普和科恩。

特朗普的律师团队坚持认为,13万美元这笔款项属于合法的法律服务费。特朗普本人则坚决否认了性侵指控,其律师在庭审中强调,特朗普的名人身份使他成为敲诈勒索的目标。

辩护团队进一步表示,支付封口费是为了保护特朗普的个人声誉及其家人的利益,而非出于政治目的。他们还试图削弱科恩作为检方关键证人的可信度,指出科恩曾对与封口费相关的联邦指控认罪,并暗示其动机可能包含对特朗普的个人敌意以及名誉和金钱的追求。

此外,AMI与麦克杜格尔达成了一项协议,其中涉及购买她关于特朗普的绯闻故事的版权。然而,尽管AMI支付了版权费,但他们并没有计划或意图将这个故事公之于众。这种安排可能是为了阻止麦克杜格尔将这个故事卖给其他媒体,从而保护特朗普或AMI的声誉和利益。法庭文件还显示,特朗普于2017年夏天邀请佩克到白宫共进晚餐,以示对其“帮助”的感激。

值得一提的是,2016年10月,特朗普的竞选活动面临了更大的压力。当时,《华盛顿邮报》曝光了一段名为“走进好莱坞”的录音带,其中特朗普在热麦克风前表示,他可以随意猥亵女性而无需她们的同意,因为“当你是明星时,她们会让你这么做。”这段录音在当时引起了广泛关注和争议。

起诉书进一步指出,特朗普签署的伪造记录均是在其就任总统后的2017年制作完成。曼哈顿地区检察官阿尔文·布拉格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这些虚假陈述是为了掩盖更为严重的罪行,包括违反纽约选举法和联邦竞选资金限制等。

上月,特朗普公开表示,若自己被捕,将引发民众的“抗议风暴”。他言辞激烈地警告,一旦受到指控,可能会带来“死亡与破坏”的严重后果。他持续在Truth Social平台上发文,对检察官进行严厉批评。

检察官在庭上警告称,他们对特朗普在社交媒体上发布的针对其他检察官和法官的煽动性帖子表示“深切关切”,认为这些帖子可能对陪审团和证人产生不良影响。特朗普的律师则回应称,特朗普只是在行使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权。法官在听取双方意见后,警告双方保持克制,避免言辞升级,同时提醒道:“请避免发表任何可能煽动暴力或民间骚乱的言论。”

特朗普还在Truth Social上发文表示,他不相信自己能在曼哈顿得到公正的审判。特朗普在曼哈顿生活了数十年,并在那里成名,直到担任总统期间才搬至佛罗里达州。此次案件的调查核心行动发生在纽约,当时特朗普的竞选总部也设于此地。

特朗普在文中写道:“腐败的检察官并未掌握可诉的罪证,他们所拥有的只是一个让我无法得到公正审判的场所(这种情况必须改变!)。”他进一步呼吁任命一位新的法官来审理此案,称他认为梅尔坎(Juan Merchan)法官“对特朗普抱有偏见”。特朗普在自己的网站上直言:“他必须被换掉!”他还指出,梅尔坎法官是被“精心挑选”出来的,去年他曾主持了对特朗普集团及其前首席财务官的刑事审判,导致多人被定罪。然而,法院官员澄清称,梅尔坎法官是随机被指派监督此次大陪审团调查的。按照惯例,负责监督此类调查的法官通常会审理大陪审团所做出的所有案件。

值得一提的是,特朗普上次踏入曼哈顿法院是在2015年履行陪审职责时,当时他还曾盛赞美国司法体系为“伟大而高效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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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飒团队 | 三大必看亮点!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新规解读

2024-05-30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2024年5月11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外发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对我国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体系进行了完善和补充。此前,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大多依赖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范进行监管,但日新月异的网络环境带来了许多立法者立法时没有预料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18年出台的《电子商务法》和19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显然难以适应这种快速变化的环境,进而给法律的适用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本次《暂行规定》的出台便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电子商务法》的基础上对诸多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明确禁止,可以预见能在一定程度上优化我国网络营商环境。飒姐团队今日文章便对此规定进行简要分析。

01管辖新规定

对于经营者和消费者(用户)而言,管辖是需要首先关注的问题。《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对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的管辖适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举报较为集中,或者引发严重后果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可以由实际经营地、违法结果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对此《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明确,“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其第十条指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由此,对于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涉的平台经营者、网络交易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而言,相关案件原则上由所涉主体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这就导致一方面对于用户、其他经营者而言,如果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就必须“不远万里”去企业所在地进行投诉,极其不便,而另一方面也导致企业所在地的监管部门可能会累积过多的举报投诉,难以处理。因此,为了应对这种情况,《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明确了在“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举报较为集中,或者引发严重后果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况下,也可以由实际经营地、违法结果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极大的便利了用户和其他经营者,但是同样也可以预见的是,对于企业而言,这意味着它可能需要面临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可能会对企业有较大的影响。此外,如何界定“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举报较为集中,或者引发严重后果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这一标准,也有待实践的检验。

02对虚假交易 say no

《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对商品生产经营主体以及商品销售状况、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一)虚假交易、虚假排名;(二)虚构交易额、成交量、预约量等与经营有关的数据信息;(三)采用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等方式进行营销;(四)编造用户评价,或者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隐匿差评、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的评价等;(五)以返现、红包、卡券等方式利诱用户作出指定好评、点赞、定向投票等互动行为;(六)虚构收藏量、点击量、关注量、点赞量、阅读量、订阅量、转发量等流量数据;(七)虚构投票量、收听量、观看量、播放量、票房、收视率等互动数据;(八)虚构升学率、考试通过率、就业率等教育培训效果;(九)采用伪造口碑、炮制话题、制造虚假舆论热点、虚构网络就业者收入等方式进行营销;(十)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组织虚假排名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相较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电子商务法》中较为笼统的规定,《暂行规定》对于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的行为进行了明确列举。虽然前二者均明确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但是并没有说明何种行为属于该范畴。对此《暂行规定》规定了九种具体情形,其中各类虚构行为(如虚构交易、虚构交易额、虚构收藏量等)是其中的重点。我们都知道许多网络交易平台为了吸引用户会尝试通过标注收藏数量、交易数量的方式让用户进行购买,但这些数据完全可能系平台或者平台内经营者通过内部交易、雇人交易、刷单等行为营造的虚假数据,进行的虚假商业宣传,进而发生了欺骗、误导用户的情况,而本次《暂行规定》明确了该种行为的违法性,各大经营者应当予以重视。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以返现、红包、卡券等方式利诱用户作出指定好评、点赞、定向投票等互动行为”以及“采用伪造口碑、炮制话题、制造虚假舆论热点、虚构网络就业者收入等方式进行营销”的行为均被认为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两者在实践中常常出现,比如在外吃饭时商家表示给一个好评就赠送代金券,或者通过雇佣知名短视频博主炮制话题吸引热度。这并非意味着前述举例的两种行为一定构成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事实上,其必须达到“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的效果,而且从原则上,其还必须满足“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影响市场公平交易,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要求,但根据《暂行规定》此等行为已经有了极大的合规风险。

03非法获取数据也是不正当竞争!

本次《暂行规定》还有一大亮点是对非法获取、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这显然是针对目前的爬虫技术以及AI大模型需求大量数据进行训练的背景而作出的新规定。其第十九条指出,“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非法获取、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而该条的法律责任,则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进行处罚。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实际上针对的是“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具体包括:“(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因此,可以认为《暂行规定》认定“利用技术手段,非法获取、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之行为属于“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但是本条的适用也有一些问题,其一,如何认定“非法获取、使用”中的“非法”仍然缺乏相对明确的标准。其二,虽然“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的认定在《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提供了判断标准,但是该规定运用在此种情况可能很难在实践中进行判断,比如爬虫的抓取行为一个月发生一次能否认定为频次高、持续时间长,被爬虫爬取数据的企业的网站的访问量减少是否可归责于爬虫行为,以上要点均需要实践中给出更明确的判断标准,才能更为适当地应用《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

04写在最后

本次《暂行规定》至2024年9月方才正式施行,可以说也给了网络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相对充足的时间根据新规的要求进行改进和完善,在目前我国数字经济大发展的背景下,各大企业应当予以重视,根据新规保证自身合规性。

以上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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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家交易所撤回香港虚拟资产牌照申请

2024-05-29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香港奇点财经5月29日报道。加密货币交易所OKX已决定撤回其在香港提供虚拟资产服务(VASP)的牌照申请,并计划于2024年5月31日起停止为香港居民提供中心化虚拟资产交易服务。OKX在其官方声明中明确表示,此次调整是其业务战略全面评估后的结果,旨在更好地适应监管环境。

香港用户需在2024年8月31日前从OKX账户中提取资产,并可将资金转移至自托管钱包或第三方平台。OKX已敦促客户在关闭日期前提交提款请求,以确保资产顺利过渡。逾期未提资产将按照OKX的使用条款处理,可能被视为无人认领财产。OKX建议用户密切关注后续发展,并遵循相关指南以有效管理资产。

多家加密货币交易所正在重新审视其在香港的运营策略,数家交易所已撤回向香港证监会提交的牌照申请。

5月13日,两家知名加密货币交易所IBTCEX和QuanXLab撤回了向证监会提交的牌照申请。这两家交易所于2024年2月提交了牌照申请。紧随其后,HTX旗下交易所Huobi HK也于次日效仿,加入了撤回申请行列。这已是火币香港第二次尝试中止申请牌照。火币香港对于撤回牌照的原因保持沉默,此举引发了外界对其可能面临的监管压力的猜测。

Gate.io的香港子公司Gate.HK也撤回其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牌照申请。根据该公司发布的声明,作为“平台整顿”的一部分,该公司采取主动措施撤回申请,并停止接受香港新用户的注册。Gate.HK于2023年5月推出,并于2024年2月根据新规定向证监会提交了申请。

据证监会官方网站显示,目前共有11家加密货币交易所的牌照申请被撤回或退回,即AMMBR(HK)LIMITED、BitHarbour(Hong Kong)Limited、Meex Digital Securities Limited、HBGL Hong Kong Limited、BX SERVICES LIMITED、Willows Asia Technology Company Limited、QuanX Lab Limited、HBGL Hong Kong Limited、Gate Digital Limited、OKX Hong Kong FinTech Company Limited、Hong Kong VAEXC Limited,仍有17家加密货币交易所正在等待许可批准。

2022年12月7日,香港立法会通过了《2022年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修订)条例草案》(简称《打击洗钱条例》),为从2023年6月1日起生效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VASP)发牌制度提供支撑。根据新规定,若公司未能满足标准,香港证监会将向其发出通知,并要求其在2024年5月31日或接到通知后的三个月内停止运营。自6月1日起,所有在香港运营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必须依据《打击洗钱条例》获得证监会颁发的牌照,或被视为“被当作获发牌”的申请者。任何违反该条例在香港运营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行为将构成刑事罪行,证监会将对此类违法行为采取一切必要且适当的行动。

满足香港证监会的要求并非易事。迄今为止,香港证监会仅批准了两家交易所获得运营牌照,凸显了监管的严格性和市场准入的门槛之高。在2020年底,BC科技集团旗下的OSL Digital Securities Limited成功获得了1号牌(证券交易)和7号牌(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成为香港首家合规持牌的虚拟资产交易所。随后,在2022年4月,HashKey Group旗下的Hash Blockchain Limited也成功获得了相同的牌照,成为香港第二家合规持牌的虚拟资产交易所。此后,香港证监会再未为第三家交易所颁发牌照。

香港证监会(SFC)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极其严格,要求申请者必须满足包括投资者保障、缴足股本、反洗钱、私钥管理以及明确的平台业务范围等多方面的条件,才有可能获得运营牌照。申请者需要在香港实益拥有至少12个月实际营运开支的充分流通性资产,并始终维持不少于500万港元的缴足股本。此外,申请者还需展现强大的技术实力和合规能力,涵盖私钥管理、投资者保障措施、反洗钱、监控保障以及网络安保等多个方面的评估要求。同时,申请人还需至少拥有两名SFC批准的负责人员(RO)监督业务,这些RO需具备相关学历背景和至少3年以上的从业经验。

和香港一样,迪拜虚拟资产监管局(VARA)也号称要推动迪拜成为受监管虚拟资产(VA)的中心。今年1月,OKX在迪拜获得了VASP许可证。但与香港不同,迪拜在牌照颁发上显得“大方”得多。截至目前,VARA已发放了19份受监管的VASP许可证,其中11份已开始运营。同时,VARA还向准备进入迪拜市场的新参与者发放了72份初步批准。在监管方面,VARA向传统市场运营商发布了133份申请确认通知(NOC)。同时,VARA还发布了自营交易NOC和非VA活动确认通知,反映了VARA在监管虚拟资产市场方面的活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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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飒团队 | 金融反腐风暴下,掼蛋虽好,但要注意法律红线!

2024-05-28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金融圈子里有一句俗语“掼蛋打得好,说明有头脑;掼蛋打的精,说明思路清。掼蛋不怕炸,说明胆子大;输了不投降,竞争能力强。”掼蛋在金融圈里开始火起来大概是2010年左右的事情,甚至有一位金融圈的老友总结过,“金融圈里这两年摒弃德扑克转而投入掼蛋游戏的重要原因是掼蛋代表了低风险、稳健收益、团队合作,是孙子兵法的桌面实践化。”

值得注意的是,伴随着从今年年初开始的金融反腐大潮的全面铺开,金融圈内的很多涉及职务犯罪及腐败的案件,背后都有掼蛋的影子。

01“掼蛋”往往成为职务犯罪案发的导火索

从目前披露的公开信息看,很多纪律处分案件与职务犯罪、贪腐大案中往往都会出现“掼蛋”的身影。安徽省纪委监委曾公开报道过一起领导干部违反纪律案件的报道,在该报道中,某领导干部与其他四名干部“一道掼蛋打牌、违规接受宴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工作纪律,顶风违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最近几年金融圈从无酒不成席变成席席有掼蛋,与掼蛋一起在金融圈“火爆”起来的,还有金融反腐。从开年到现在“金融反腐”的力度不可谓不大,飒姐团队初步统计了一下,从目前公开的信息来看,从今年1月到现在金融业已经有至少4位省管干部,1位中管干部。其中那位中管干部曾任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一职,早在2016年就已经退休卸任。换句话说,在退休8年后,年近七旬的该中管干部依然在金融反腐的风暴中落马。其中不少案子的当事人或多或少都提到了“掼蛋”。

02打“掼蛋”是否构成赌博罪?

实际上任何带有博弈性质的游戏都有可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赌博罪,之所以“掼蛋”能出圈,还是因为这个小游戏黏上了金融圈的缘故。从目前公开披露的领导干部犯罪案例来看,通过“掼蛋”形式构成赌博罪的还为数不少。

如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披露的一份判决书中显示,被告人孟某原为公职人员,系某部门副局长。被告人孟某经常与刘某、李某等人进行“打掼蛋”“炸金花”等游戏,期间孟某基本上每次都能大胜而归,共获利400余万元。

在这起案例中,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孟某为什么能够利用“打掼蛋”获利400余万?其中很可能不排除有利用“打掼蛋”的形式行贿受贿之可能。在这种类型的行受贿中,行贿者通常利用“打掼蛋”“打麻将”等形式向受贿者“送牌”,通过玩游戏打输了的方式进而隐秘“行贿”。在这种类型的案件中,为了提高效率,单次游戏数额巨大。

这类案件即使后续因为行受贿证据不足或者确实没有行受贿之事实,那么行为人由于在单次“打掼蛋”“炸金花”等活动中获利巨大,依然可以构成赌博罪。

03打“掼蛋”是否构成行受贿犯罪?

除构成赌博罪外,近年来随着金融反腐风暴的推进,利用“炸金花”“打掼蛋”等形式进行行受贿的案件亦屡见不鲜。如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的公开判决胡某受贿案中,胡某系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副镇长。行贿人窦某和其舅舅罗某多次请托被告人胡某批准某项目。期间窦某提议胡某、罗某一起玩“炸金花”;在“炸金花”的过程中,窦某、罗某多次表示牌技不佳,输钱给胡某。

本案审判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拥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某事项上谋取利益,利用“炸金花”等形式收受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实际上,目前行受贿犯罪的判定一直都有实质化的认定倾向。利用看似“合法”的形式掩盖行受贿的事实很难逃脱法网。除了利用“打掼蛋”“炸金花”过程中故意输钱等方式行受贿外,在实践中还有利用“找寻丢失的宠物给予巨额感谢金”“通过拍卖字画获取巨额回报”等“合法”的形式掩盖行受贿之事实。然而所谓“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只要越过行贿受贿这一红线,在如今的反复风暴形势下必然会遭到制裁。

04写在最后

就在昨天中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中国某商银行院党委委员、副行长张某某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收缴其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从去年11月张某某被查至今,消息传出已有半年。多位金融界“大佬”被查,可见后续的反腐风暴强度之高。

实际上,“打掼蛋”“炸金花”等游戏除了会牵出赌博罪、行贿受贿犯罪外,尚有部分案例被告人也会涉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如飒姐团队提到的某副局长孟某利用“打掼蛋”获利400余万元构成赌博罪的案子中,该副局长还同时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5月9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消息,某银行辽宁省分行原资深经理任某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公开审理。检察机关亦指控该资深经理任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近年来国家对金融业退休人员涉嫌职务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的整顿一直处在一个高位区。金融圈的各位领导干部切莫有侥幸心理。当然飒姐团队也认为并非所有的“打掼蛋”行为都有可能构成赌博或行贿受贿犯罪。要严格区分正常的休闲娱乐行为和利用“打掼蛋”形式进行职务犯罪的区别。同时飒姐团队要提醒各位老友,在利用“打掼蛋”等游戏进行正常的休闲娱乐活动的同时,也一定要绷紧纪律和法律的红线。避免瓜田李下,能不涉及财物就不涉及财物,即使涉及财物,也一定要牢牢限制在一局几元、几十元的范围内,避免无意间触碰纪律红线。以上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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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AI公司B轮融资募得60亿美元

2024-05-27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香港奇点财经5月27日报道。香港5月26日,人工智能初创企业xAI成功完成了B轮融资,筹集了高达60亿美元的资金,使得公司估值飙升至240亿美元。

xAI在当天发布的文章中透露,本轮融资得到了包括Andreessen Horowitz和红杉资本在内的一众知名投资者的鼎力支持。另外,马斯克在X发帖提及,公司在融资前的估值已高达180亿美元,

对于这笔巨额资金的用途,xAI表示将主要用于推动首批产品迅速上市、构建尖端的人工智能基础设施,并加速未来技术的研发进程。马斯克则发帖称:“未来几周,我们将公布更多令人振奋的消息。”

值得一提的是,xAI的创立背景颇具戏剧性。在批评OpenAI的ChatGPT存在偏见、过度政治正确以及所谓的“觉醒”倾向后,马斯克于2023年4月创立了xAI。作为OpenAI的联合创始人和早期支持者,马斯克近年来与该公司的关系逐渐紧张,甚至对OpenAI提起了诉讼。他指责ChatGPT的开发者背离了其开发开源AGI以“造福人类”的初衷,转而追求利润最大化。同年11月,xAI推出了名为“Grok”的聊天机器人,目前仅对付费订阅的X用户开放。

此外,马斯克还公布了开发突破性超级计算机的计划,并将其命名为“计算超级工厂”。这台新超级计算机将专门用于支持xAI的发展,预计最早于2025年启动。据The Information援引投资者介绍称,马斯克计划将多达10万个NVIDIA H100旗舰图形处理单元(GPU)集成到这台超级计算机中,以满足xAI训练下一代Grok聊天机器人的庞大算力需求。这代表计算能力的巨大飞跃——今年早些时候,马斯克发布Grok 2时曾透露,它是在2万个NVIDIA H100 GPU集群上进行训练的。

NVIDIA H100 GPU因其在AI工作负载处理中的卓越性能而备受赞誉,目前稳坐数据中心芯片市场的领导地位。然而,由于高需求,这些GPU往往供不应求,初创企业、科技巨头以及政府机构都竞相争夺这一稀缺资源。因此,尽管马斯克及其团队拥有雄厚的财力,但构建一台集成众多NVIDIA H100 GPU的超级计算机无疑将是一项极具挑战性的任务。

人工智能竞赛正愈演愈烈。

在芯片领域,Nvidia目前占据着AI芯片市场约80%的份额,而英特尔也正积极寻求扩大其市场份额。为了在AI领域抢占先机,英特尔推出了新型人工智能芯片——英特尔Gaudi 3。该公司宣称,这款芯片不仅比Nvidia的顶尖产品H100 GPU更为节能,而且速度更快。在英特尔Vision 2024客户与合作伙伴大会上,Gaudi 3正式亮相,其既可应用于AI训练,也能支持AI平台的部署。预计Gaudi 3芯片将在今年第三季度面向市场推出。英特尔透露,戴尔科技和惠普企业等业界巨头将采用这款新芯片来构建AI系统。

本周,随着英特尔的消息公布,英伟达股价一度暴跌10%。另外,Meta也发布了其下一代定制AI芯片,以增强其现有的高性能芯片。特别值得一提的是,Meta计划利用这款定制芯片来优化Facebook和Instagram上的排名和推荐广告模型。不过,Meta并未透露新芯片的具体上线时间。

另外,AI工具的发展情况更是如火如荼。

微软在Build大会上推出了多项新功能,其中包括Copilot Studio平台的新功能,预示着AI将更深入地融入其产品和服务中。同时,微软还展示了其Copilot助手的GPT-4o增强版,在Minecraft等游戏中提供实时帮助,展现了AI在实时互动方面的潜力。谷歌则在I/O大会上展示了其Astra AI助手的能力,如识别用户绘制的图像等。然而,谷歌对于Astra的具体发布日期和功能并未给出明确答复。OpenAI在发布GPT-4o模型和语音模式时也引发了广泛关注,尽管其语音模式在发布前引发了争议,但OpenAI的创新能力依然值得肯定。苹果则在其WWDC大会上公布其对iPhone、Mac、iPad等设备的AI愿景,预示着苹果也将进一步涉足AI领域。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各大公司都在展示其AI领域的最新成果,但许多功能和产品仍处于开发阶段,具体发布日期和功能尚未明确,这种不确定性使得AI领域的竞争更加激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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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飒团队 | 个人信息也能用?AI抓取“度”在哪里?

2024-05-26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AI大模型如今是愈发成熟、高效,几乎能满足人们的各式各样的需求。飒姐团队的小伙伴们工作之余也会用用各类AI大模型,体验一下科技的力量。但在这个过程中,飒姐团队却发现,有的AI大模型似乎会把网络上公开的个人信息进行采集,甚至可能向用户输出这些个人信息。那么问题来了,倘若大模型搜集网上公开的个人信息并反馈给了用户,这种行为是否违法甚至于构成犯罪呢?飒姐团队今日文章便为大家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01公开的个人信息便能随意使用?

众所周知,AI大模型的训练离不开大量数据的投喂,而网络上的公开数据当然是极佳的投喂材料,能够提供大量信息和数据供AI大模型训练使用。而公开的个人信息自然也在其中。一个问题在于,个人信息一旦在网络公开,是否就能够供他人随意使用,乃至于用于AI训练以及输出呢?

对此,《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八条虽然明确指出,“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但是第一千零三十六条同样指出,“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的情况下,行为人是不承担民事责任的。

除此之外,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七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个人明确拒绝的除外。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个人同意。”,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同样认为“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情况下无须取得个人同意。

因此,综合以上法律规定,针对公开的个人信息,使用的规则如下:

(1)个人信息处理者能够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2)但前述处理行为必须在合理范围内;且

(3)不得处理个人明确拒绝处理的个人信息;且

(4)不得未经个人同意处理会对个人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个人信息。

可见,即便是公开的个人信息,也不意味着AI大模型能够随意作为训练素材使用。

02哪些公开个人信息不能随意使用?

如前所述,对于个人明确拒绝的公开个人信息以及未经个人同意会对个人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公开个人信息便是不能随意使用的个人信息。实践中,由于后者的范畴难以确定,必须进行个案分析,飒姐团队在此仅针对个人明确拒绝处理的公开个人信息进行举例。我们认为,如下三种情况下的公开个人信息,AI大模型是不能将其作为训练材料进行使用的。

其一,所公开网站上的Robots协议明确拒绝抓取的情况。一般而言,网站上的Robots协议可以禁止某些特定主体的爬取功能,如个人信息所公开网站的Robots协议明确拒绝了爬取,那么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认为公开该信息的个人不愿意其个人信息被搜索引擎、AI模型等进行爬取。因此可以被认为是不能随意使用的情况。

其二,在公开个人信息的内容中明确声明不能用于AI模型训练的情况。对于此种情况,由于个人明确拒绝他人使用其公开信息进行AI模型训练,因此应当认为该公开个人信息不能被随意使用。

其三,所公开网站或平台上的用户协议、声明、公告等文本明确其网站或平台上的公开个人信息不得用于AI模型训练的情况。此时,由于个人信息主体系在同意该用户协议、声明、公告等基础上公开了其个人信息,因此,可以认为该用户协议、声明、公告等所表达的不得用于AI模型训练的说明代表了个人的明确拒绝,进而使得该公开个人信息不得用于AI模型训练。

03违法使用公开个人信息,可能构成什么犯罪?

在明确了前述公开个人信息不得随意使用的基础上,违法使用此类个人信息就可能构成相关犯罪。其中,最可能构成的,便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该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和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均涉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在前述所获取的个人信息虽然公开但系个人明确拒绝的情况下,该行为属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因此应当属于“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进而在满足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情节严重”的要求的基础上,应当认为涉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04写在最后

AI大模型训练是形成好用、高效的大模型的必要过程,因而不可避免地需要大量数据的投喂,但各大企业切不可因小失大,在进行训练的同时,也要注意各类数据来源的合规,保障自身合规性。以上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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