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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贷款出海凶猛

2024-05-03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作者 | 姚丽

来源 | 零壹智库

中国的互联网贷款出海潮,比当前中国企业的出海潮要更早。大致始于2017-2018年,彼时中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正在逐步转向。

在这批出海玩家中,雷军、周鸿祎、周亚辉等是第一批吃螃蟹的。小米和顺为在印度投资过大学生分期贷款平台,并在印度推出“小米贷款”;周鸿祎、周亚辉二人联手打造的现金贷平台摩比神奇在印尼和印度市场曾占据头部地位。

此外,在上市助贷平台中,信也科技(NYSE:FINV)、嘉银科技(NASDAQ:JFIN)和奇富科技(NASDAQ:QFIN/03660.HK)是出海的先驱。而在今年,乐信(NASDAQ:LX)也开始跃跃欲试。

近年崛起的国内助贷机构洋钱罐等平台也在印尼、尼日利亚、墨西哥等地有所布局。

经过多年的“耕耘”,中国互联网贷款出海做得如何?

从媒体报道来看,印尼现金贷前五以被中资占据,而从信也科技的年报来看,它在印尼即将盈利。至于其他公司到底赚了或赔了多少钱,还没有明确公布的信息。 01 

印尼现金贷前五大玩家均来自中国

与国内监管收紧同步,2018年前后涌现的这一波助贷出海潮,在2019年前后达到高峰。一批玩家,包括国内的助贷平台,互联网平台以及新的数据科技公司,去海外寻找新的市场空间和监管红利。

2019年,有媒体报道,周鸿祎和周亚辉联手打造的摩比神奇在海外发展现金贷,仅在印度市场就日放6万单,在印尼每天放款笔数也超过2万单。

周鸿祎旗下奇富科技的全资子公司还在印度推出贷超平台LendingAdda。此外,奇富科技也探索过肯尼亚和尼日利亚的市场

另有媒体报道,早在2017年雷军的小米和顺为资本投资了号称印度版分期乐的KrazyBee,主要做大学生分期贷款。2019年12月,小米在印度推出“Mi Credit”(小米信贷)。

近年来印度“营商环境”变化较大,这些机构在印度发展如何,公开信息很少。

在印尼,来自中国的玩家占据了头部市场。

据报道,在市场环境相对成熟的印尼,现金贷的前五大玩家均来自中国,包括洋钱罐的Easycash,拍拍贷的Adakami,摩比神奇的Rupian Cepat,ADVANCE.AI(领创集团控股)的Kredit Pintar,以及印闪(王一戈控股,红杉资本投资)的Adapundi。

尽管如此,仍有新的玩家在加入。

在3月的财报电话会上,乐信表示出海是公司未来的战略方向之一,目前公司在东南亚与南美初步展业,但规模不大且发展相对早期。

与国内的发展路径相似,在早期的“野蛮”生长后,东南亚市场的监管加强。

以助贷出海的前站印尼为代表,利率上限、催收以及持牌经营等方面的监管都在加强。一方面,对平台的经营能力和风控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也促使玩家们去探索其他地域和国家的市场。其中,人口基数巨大的印度继印尼成为玩家奔赴的第二站。 02 

信也科技:国际营收大增

在上市头部助贷平台中,信也科技的海外业务发展最快,已成为新的增长点,且相关披露较为充分。

根据财报,信也科技2020年、2021年及2022年国际业务在贷余额分别为1.9亿元、3.3亿元及8.0亿元,贡献营收分别为2.7亿元、8.3亿元及11.5亿元,占比分别为3.6%、8.7%及10.3%。

2023年,国际业务更是成为其新的增长点,实现营收21.4亿元,同比增长85.9%,收入占比升至17%;而整体收入增长12.7%至125.5亿元,海外业务对营收的拉动作用明显。

财报显示,信也科技2023年国际业务交易额达到78.5亿元,贷款余额达到12.6亿元,分别增长了84.7%和57.5%。

信也科技于2018年开始布局海外,首选印尼,并于2019年12月获得了印尼金融服务管理局(OJK)颁发的基于技术和信息的金融借贷机构许可证,在印尼现金贷市场份额领先。

2023年7月,信也印尼业务品牌AdaKami与印尼数字银行Seabank达成合作,打造“出海技术+本地运营”的生态格局。

信也科技的海外业务组建了一支本地化率超过80%的国际化团队,整合了印尼本土核心资源,与多家知名银行、电子商务和支付平台展开合作,印尼业务成交资金的近70%来自于本地金融机构。

据了解,信也科技以在印尼和菲律宾市场的成功实践为指引,积极开拓以泛亚太为核心的国际市场。公司旗下智能语音呼叫产品“Blu AI”已经在印尼、菲律宾、墨西哥、秘鲁、哥伦比亚五国的多家金融科技平台上线,完整覆盖各类金融业务场景的语音呼叫需求。

在3月19日的财报电话会上,信也科技相关负责人介绍:预计印尼业务在2024年全面实现盈利;信也科技在菲律宾也获得当地监管部门颁发的相关金融借贷牌照,在菲律宾市场的规模排名第二;此外,在拉美地区开展科技服务业务。

关于国际业务,信也科技表示“公司将加大牌照投入,开拓新的国家市场、加速海外战略实施,同时将对印尼、菲律宾业务加强投资和扩大规模。”

据媒体报道,2023年5月,原蚂蚁集团国际业务首席风险官顾鸣出任信也科技印尼业务CEO。顾鸣曾于2014年加入信也科技的前身拍拍贷,先后担任风险总监、首席风险官兼首席数据官等职位,2021年加入蚂蚁集团。

此次顾鸣回归,显示出信也科技对国际业务的重视。 03 

嘉银科技:重仓东南亚

嘉银科技的海外业务由旗下金融科技子公司极融科技(以下简称“极融”)开展。极融在2016年由嘉银科技内部孵化而来,自2017年起就开始在东南亚等地区拓展业务,帮助国内小贷公司在海外落地。

嘉银科技的海外业务布局较广,董事长严定贵曾表示,将探索金融科技在东南亚、拉美、非洲等更多国家和地区落地的可能。

根据公开信息,嘉银科技的海外业务也“重仓”东南亚,2019年在印尼建立办公室。据媒体报道,嘉银金科旗下印尼现金贷平台“Soluskita”曾被收回牌照,后通过新的持牌平台在印尼展业。

此外,嘉银科技于2021年9月开始在尼日利亚开展业务,在墨西哥也有合资企业。

目前,未见嘉银科技国际业务业绩贡献情况的披露,其业务规模相对较小。

根据财报,2020年,2021年及2022年,其向海外子公司提供的贷款均在千万元级规模:2020年,嘉银金科向位于墨西哥与印尼的海外子公司提供了总计36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2021年向位于印尼和尼日利亚的海外子公司提供了总计51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2022年,嘉银金科又向尼日利亚子公司提供了2100万元人民币贷款。

嘉银金科在2023年三季报中披露,公司已经在人口数量达到2亿的非洲尼日利亚取得了阶段性突破,盈利能力取得明显改善。

分类: 01Assets, 奇点专家

肖飒团队 | 当教培涌入AIGC,距离侵权还有多远?

2024-05-02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自AIGC技术越发成熟,不仅国内各类AI大模型层出不穷,而且各种AI教培机构“异军突起”,开始了AI行业的“传道授业解惑”之旅。而在这类教学过程中,AI教培机构为了使学员更为深切地了解各类AI产品的使用方法和窍门,常常会用该产品输出的各类成品作为范例,这之中有的范例便是基于知名IP生成的。因此,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便产生了:“在AI教培课程中使用基于知名IP生成的AIGC作品是否侵犯IP所有者的著作权呢?”飒姐团队今日文章便对这个问题做一个简单分析。

01侵权行为的确认以及可能的正当化路径

确定某一行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其前提在于该行为本身是一个侵权行为,在此基础上,如不存在其他免责事由或者侵权责任阻却事由,那么就能够最终确认该行为的侵权性质。因此,解答这一问题的第一步,在于判断根据IP生成AIGC作品并予以使用的这一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而对于这一步的判断,相信各位读者也并不会有疑问——对于知名IP而言,如没有经过该IP所有者或其授权人的许可,生成AIGC作品并予以展示之行为当然侵犯了IP所有者或其授权人的改编权或者复制权等著作权,因而属于一种著作权侵权行为。因此,唯一值得考虑的是,该行为能否被认定为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进而被正当化。这也是本文所讨论的核心问题。

而根据《著作权法》第24条之规定,此种情况下可能的正当化路径有三,即可能属于以下三种情况之一: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02侵权行为的正当化分析

1、路径一:个人使用型合理使用

对于题述行为是否构成个人使用型合理使用,关键在于“个人目的”的判断,即是否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之目的而使用他人作品。

而这种“个人目的”的体现不仅仅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之目的,而且在于行为人客观上仅仅在家庭或者极为有限的范围内为个人目的而进行复制。换言之,就个人使用型合理使用而言,这种“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必须被局限于一定范围内、不面向社会公众,正是因为这样的原因,《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第7.10条明确规定“被告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他人提供作品,其提出属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的合理使用抗辩,不予支持。”

因此,基于前述论述和规定,由于题述行为系在网上教培过程中作出,该行为当然属于“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他人提供作品”之情况,故而无法以该行为属于个人使用型合理使用进行正当化。

2、路径二:适当引用型合理使用

对于适当引用型合理使用的构成,我国1991年出台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已废止)第27条明确规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引用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二)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三)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在此基础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作出的判决中明确指出除前述要求外,“还应该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中关于应当指明作者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的精神。”

尽管目前该实施条例已经废止,且2002年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删去了有关规定,但关于适当引用型合理使用的构成仍然有可参照之处。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第7.11条便指出,判断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属于适当引用的合理使用,一般考虑如下因素:(1)被引用的作品是否已经发表;(2)引用目的是否为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3)被引用的内容在被诉侵权作品中所占的比例是否适当;(4)引用行为是否影响被引用作品的正常使用或者损害其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依据该指南所规定的因素进行判断:(1)题述行为所引用的作品通常系根据知名IP进行改编而成,原作品已经发表;(2)引用该作品的目的通常在于说明AI产品的使用方式以及展示其效果,因此属于“为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3)被引用的内容在整个AI教培课程中通常只占一小部分,大部分内容仍然是对AI产品的介绍和教学,因此比例适当;(4)引用该作品之行为的目的在于教学,其并不存在替代原作品、原IP的可能性,也不会损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因此,根据指南的判断要素,在“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的前提下,通常情况下,题述行为有构成适当引用型合理使用的较大可能性。

3、路径三:为教学或科研目的使用作品型合理使用

对于此类合理使用的类型,其“教学或科研目的”的要求强调了主观上的“非营利性”,且其明确限制了使用人的身份和使用场合,即必须“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且必须“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相较于此,AI教培机构售卖课程当然具有盈利目的,且实际上针对的是社会公众,并没有对使用人员的身份进行限制,因此,可以判断出,题述行为并不属于此种类型的合理使用。

对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第7.12条亦明确规定,“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的教育培训中翻译或者复制他人已发表作品的,被告主张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的,不予支持。”

03写在最后

尽管本文的初步结论是“在AI教培课程中使用基于知名IP生成的AIGC作品因构成适当引用型合理使用而没有侵犯IP所有者的著作权”,但是细心的读者想必已经发现了,前面的论述中都使用了“通常”这一限定词,且要求必须“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换言之,如果在AI教培课程中,行为人没有“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或者干脆使用了他人未发表的作品或者具有其他因素,那么该行为就仍然应当被认为侵犯了相关权利人的著作权。

分类: 01Assets, 元宇宙, 奇点专家

肖飒团队 | 加密资产跨境追赃!蓝天格瑞被害人该如何行动?

2024-05-01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近日,一位英国华人女外卖员简雯(音译,Wen Jian)因涉嫌百亿比特币洗钱大案被英国司法机关以涉嫌洗钱罪送上法庭的新闻火遍币圈。本案除金额巨大、故事曲折以及犯罪嫌疑人身份反差带来猎奇观感外,涉案赃款究竟来源于何处引发多种猜想。而随着英国法院相关诉讼文件和法律文书的进一步披露,目前赃款来源已基本明晰——天津蓝天格瑞钱某某、任某某、吴某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根据英国司法机关公开的信息,蓝天格瑞案首犯钱某某在将所有涉案赃款兑换为比特币后,潜逃至英国,并利用简雯清洗赃款,现因洗钱案发,英国司法机关已经查获并扣押了价值300亿的6.1万枚比特币。今天飒姐团队就结合实务经验,为大家详解加密资产跨境追赃的具体路径,为蓝天格瑞案的众多被害人们挽回损失提供思路。


01全球著名女骗子与身价百亿外卖员的故事

想必关注飒姐的老粉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不陌生,e租宝案、泛亚金属案等一个个载入史册的非吸大案至今提起都让人心有余悸,而这些案件在时间线上都有一个特点:14、15年左右吸储,17、18年左右爆雷,蓝天格瑞也不例外。

根据我国公开的裁判文书和媒体资料,蓝天格瑞案及其关键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

2014年3月31日,钱某某(别名“花花”“花姐”等)伙同任某某(法定代表人)等人在天津市注册成立了天津蓝天格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并利用该公司(未持有任何银行牌照)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主要是老年人)推广、宣传和售卖所谓的“保本高收益”的短期投资理财产品。这些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一般是6- 30个月,承诺年化收益率最低100%,最高300%。在那个金融监管缺失的年代,短短几年时间,蓝天格瑞就通过传销的病毒式传播方式,在全国开出了几十家分支机构,受害者高达10万人以上。正是以这种向老年人非法吸储的方式,钱某某在短时间内获取了数百亿庞大的资金。

需要额外一提的是,钱某某除了颇能忽悠外,其同时还是一个币圈“老墨鱼”,早在利用蓝天格瑞吸储之前,就已经发现了比特币挖矿的巨大商机。2013年,钱某某利用比特币第一次爆发的热度,开了一个规模不小的“矿场”,并大肆对外宣称自己的“矿场”能够提供矿机托管服务,承诺年化收益率300%。通过比特币挖矿,钱某某逐渐了解到比特币在资金转移、洗钱等相较于其他资产的卓越“优势”。

也正是如此,钱某某趁加密资产监管规范尚未出台、全球反加密资产洗钱制度尚未建立的“空窗期”,就要求任江涛将当时天津格瑞吸收大量资金通过火币等平台兑换为比特币。这一招其实很聪明,进可攻退可溜。

对于比特币这种在一夜之间翻倍暴涨的特殊非标资产而言,如果投资者的命够好、投资手段够高,300%的收益率确实不算高,甚至还略有保守,因此,如果钱某某购买的比特币涨得够好,那兑付300%的收益完全不是问题。但是,币圈老伙伴们都知道,在2014年-2017年蓝天格瑞暴雷的这段时间内,比特币的价格一直在200美元-800美元这个幅度内波动,基本上支撑不了钱某某所承诺的年化300%的收益,直接导致了蓝天格瑞的崩盘。

而一但发生暴雷,钱某某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兑换为比特币的聪明之处就立刻体现了出来:2017年,钱某某先化名“NAN YIN”买了一本缅甸护照,然后再通过冒用他人身份的方式,搞到了著名离岸圣地、避税天堂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的护照,仅携带了一个装满比特币的笔记本电脑,就将百亿赃款成功转移至伦敦,潜逃至今。

钱某某携款逃到英国后,由于自己已经上了中国黑名单不能轻易露面,同时加密资产监管和反洗钱措施已经愈加严格,为了维持体面的生活,钱志敏急需找到一个“白手套”将赃款变现。此时,离异带娃一人漂泊在英国的女外卖员简雯通过钱某某发出的小广告与其相识,几年时间帮着钱某某洗钱、花钱,当替身出面处理各种事务,前前后后给钱某某洗了几百万英镑的赃款。

但是,钱某某可能是一个聪明且碰巧踩中时代风口的骗子,但却没有大规模洗钱的精明头脑。一个外卖员频繁出没伦敦哈罗德百货、购买超豪华别墅等显著异常的行为立刻就引起了英国监管机构的注意,最终英国警方通过长期布局,一举将简雯抓获并扣押了钱某某几乎所有的约6.1万元比特币赃款。虽然钱某某还是在英国警方眼皮子底下跑了,但已经不影响大局。

02蓝天格瑞受害者如何跨境追赃?

目前,针对这6.1万个比特币赃款,英国皇家检察署已经依据2002年《犯罪收益(追缴)法》和《(打击)严重犯罪法》的规定,通过司法程序向高等法院提起了追赃程序(刑事没收程序)。根据听英国《犯罪收益(追缴)法》的规定,当犯罪嫌疑人在治安法院被定罪后被移送至刑事法院,或已被刑事法院判罚有罪,那么刑事法院可以依据检察官或英国国家(打击)犯罪局的请求来启动刑事没收程序。该程序类似我国的一个审判程序,由检察官或打击犯罪局对犯罪嫌疑人是否从犯罪或相关行为中获益、获益具体数额等进行举证,经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签发没收令。目前,本案尚未有进展,英国法院在签发没收令前,还需通过司法程序来确定该赃款是否有其他合法的权利人存在。

那么,我国蓝天格瑞案的被害人,是否能够对这些比特币主张权利?应通过何种途径主张?1、向我国司法机关提出跨境追脏请求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开展刑事司法协助,通过对外联系机关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等对外联系机关负责提出、接收和转递刑事司法协助请求,处理其他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相关的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没有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通过外交途径联系。”飒姐团队提示,我国与英国其实是签署过相关刑事司法互助条约的。2013年12月2日,我国与英国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因此,中国和英国在刑事案件涉案赃款的追赃挽损方面具有法律基础。而根据前述《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的规定,我国司法部应当是本案中向英国司法机关发起联系、提出追脏要求的主要职能机构。因此,目前飒姐团队建议蓝天格瑞案的受害者们,首先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向我国司法部等职能机关提交申请书等能够证明自己系该案受害人的材料,向职能机关反映情况、提出追赃挽损等合法请求,以此维护自身的权利。参照英国相关司法实践先例,外国被害人向英国司法机关提出追缴赃款的成功案例其实并不少。在Alamieyeseigha案中,尼日利亚就是通过在本国对犯罪嫌疑人定罪+在英国提出民事诉讼的方案,成功追回了Alamieyeseigha转移至英国的约1700万美元赃款。甚至,尼日利亚还以公共利益为由向英国法院和警方申请披露了Alamieyeseigha案中的相关证据,成功将犯罪嫌疑人转移的资产查的一清二楚,为成功追脏挽损打下坚实基础。我国在跨境司法合作方面也已经积累了不少的经验,如余振东案、李化学案,等都是我国的成功经验。2、自行通过民事诉讼挽回损失如飒姐团队之前所述,香港、英国等国家,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如因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而遭受损失,可以通过自行向犯罪嫌疑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追脏挽损。但是,在本案中,飒姐团队并不建议将自行提起民事诉讼作为首选方案。这主要是因为,本案中涉案款项已经从法定货币(一般等价物)被转化成了加密资产(特殊资产),如果被害人直接向英国司法机关提出民事诉讼,首先就要面临证明自己是涉案财产权利人这一极大的难题,即使我们提交投资蓝天格瑞的投资合同、银行转账流水也无法直接证明目前涉案的比特币与我们的财产之间存在英国法律认可“关联”。另外,在英国聘请律师发起此类诉讼成本极高,且不确定性大,需谨慎选择。

03 写在最后

加密资产的追脏挽损即使在我国国内都并非易事,更遑论要到其他国家或司法管辖区进行追脏,因此,飒姐团队建议本案受害者们对我国司法机关保持必要的耐心。而对于该案,飒姐团队将会保持密切关注,及时为伙伴们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分类: 01Assets, 奇点专家, 数字资产

肖飒团队 | 某音整治AI创作,AI虚拟人主播路在何方?

2024-04-30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3月27日,某音安全中心发布了《关于不当利用AI生成虚拟人物的治理公告》,旨在进一步对其平台内使用AI技术的生成物,尤其是以AI生成的虚拟人物作为主播进行短视频和直播内容创作的管理。鉴于本次发布的公告中采用了严厉程度远超以往的措辞,该公告发布后,引发了业内不少朋友对AI虚拟人主播在自媒体平台应用前景的担忧。那么,本次具有代表性的平台规则发布对AIGC的发展究竟是福是祸?新“禁区”的划定对于AI虚拟人主播未来应用又是好事还是坏事呢?

01AI生成虚拟人物主播,商机与风险并存

相较于早期通过实时动作捕捉,由“中之人”进行扮演的“套皮虚拟主播”,现阶段借助AI动画生成和语音合成技术,以AI虚拟人为主角的“AI虚拟主播”似乎在扩张势头上已有了前辈难以匹敌之勇。虽然目前该类技术在长视频生成和实时交互等方面仍存在较大迭代进步的空间,但在短视频和直播带货行业,由于播出内容和需求的场景相对固定,使用AI制作讨好市场特定群体需求的专属形象,并根据设置的提示词自动生成一定时间的语音及视频内容,这种成本更为低廉的内容生产方案越来越受到创作者的青睐。较劳动成本日渐高昂、直播工时相对固定且主播形象塑造困难,稍不注意就会“塌房”的传统真人直播,AI虚拟主播已体现出了相当程度的先天优势。尤其是在疫情时代后,电商平台直播带货与自媒体引流的市场需求不断攀升,产生了巨大的商机。许多自媒体平台本身也提供,甚至可以说是鼓励更多用户使用AIGC的便捷方式增加内容创作量。以我们今天的主角——某音为例,其虽并不提供直接的AI虚拟人物生成服务,但也早已上线了具备“AI图生图”和“AI生成视频”综合功能的创作模块。可见,即使是刚刚在规范问题上重踩了一脚刹车的某音,也绝不可能有将AI创作“一禁了之”的想法。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当前,由于AIGC技术极大降低了内容创作者的入门门槛,使曾经属于“艺术”领域的创作向着“技术”领域的机械操作转移,大量技术水平与合规意识良莠不齐的创作者怀着拥抱这一商机的心理参与其中,也的确造成了相当程度的法律与合规风险。首当其冲的即是应用AI技术进行欺诈所引发的法律和社会问题。根据相关安全报告,2023年度基于AI的深度伪造欺诈案件增长率高达3000%,惊人的增长趋势背后,是不当使用AI所带来的巨大法律风险。同时,由于AI生成虚拟人物以文字、图像、声音等多项AIGC为技术基础,其亦始终难以完全摆脱当前AIGC领域在角色设计、背景音乐、直播文案等方面所可能存在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问题。此外,虚拟人物的形象对他人肖像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也存在潜在的侵权风险;将AIGC用于诱导性的产品宣传还可能引发的对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危害等。可以说,AI虚拟人主播等技术在短视频和直播带货领域中的应用,此刻处在的是庞大机遇与巨大风险相叠加的状态。

02从某音说起,AI生成虚拟主播的合规要点分析

因此,似乎也就不难理解作为行业先行者之一的某音平台,为什么在AI创作的合规管理上采取较为谨慎的态度了。实际上在AI虚拟主播这一方面,某音已经不是第一次给大家“泼冷水”了。早在2023年5月9日,其就发布了《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平台规范暨行业倡议》,首次明确了人工智能生成的视频、图片,和衍生的虚拟人直播在平台内的行为规范,并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制定了基于其平台规则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标识水印与元数据规范》,对包括显著标识、避免混淆等要求做了进一步的细化。而某音平台的此次“禁令”主要针对的是在其平台上“屡禁不止”且呈扩大趋势的“使用AI生成虚拟人物发布违背科学常识、弄虚作假、造谣传谣的内容”的行为。具体而言提到了三种典型的情况:其一,是生成虚假外国人形象,以境外虚假人设,消费爱国心理、博取关注的行为。其二,是生成俊男美女虚假形象,骗取互动,或发布情感诱导等表达虚假情感的内容,将用户导流至私人交友聊天工具,甚至进行诈骗的行为。其三,是生成精英人士虚假人设,发布心灵鸡汤、财商、伪国学、厚黑学、伪成功学等不良内容,低质吸粉,甚至引流到站外以卖课、入群等方式获利的行为。可以看出,上述情形均以利用AI生成的某一类虚拟人物形象,针对具有情感需求的特定社会群体,开展低质吸粉、骗取流量,甚至引流诈骗的违规违法活动。此类活动中,AI虚拟人物本身并非用于直接欺骗,其是作为迎合特定群体喜好的引流媒介,充当后续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预备阶段”,具有相当程度的隐蔽性。因此,某音所禁止和限制的并非平台用户进行以AI虚拟主播为内容的创作,而是希望通过自身的合规构建,与其用户一道,尽可能控制相关领域存在的违法、违规风险。将这一行为单纯看作对用户使用AI创作的限制,多少是有点儿冤枉某音平台的意思,毕竟根本目标仍是规范可能存在风险的违规行为,用合规手段促进相关领域更好发展。

03用户or平台,AI虚拟主播合规是谁的责任?

某音平台之所以这样做,也是在履行其作为互联网服务平台,同时也是AI生成内容提供和传播者的责任。当前,我国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管理规范大多倾向于规定平台的责任。如在全国网络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安全基本要求》中,对生成式AI的检验和评估责任,都主要针对相关服务的提供者。再如《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中对服务提供者的“避风港原则”所做的限制,要求其发现违法行为后立即进行整改并向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五条中要求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以促进其对违规内容的及时处理。从此次某音所发布的公告中,也可看出其对相关规范的重申,在相对严厉的措辞之下,字里行间中,实际都透露出希望用户配合工作,共同监督,积极举报不当使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情况。而在当前,平台与用户在AI生成内容管理上的结合点,实际主要集中于其重审规范中的第一条,即对于AI生成内容的“显著标识”。根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内容标识方法》对图片、视频等生成内容进行标识。包括某音在内,大多数提供或接受AI生成物的自媒体平台,都对其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标识方法和要求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某音官方目前采取的仍是由用户配合申报AI创作内容,并由平台添加相关提示文字的方式,这种模式在发布较为逼真的AI虚拟人内容时,除非创作者自行在文案中添加“虚拟偶像/虚拟人”等标签,否则在执行度上是存在缺陷的。本次公告中虽然对违规用户的处罚措施进行了较为严厉的重申,但限于当前的处理模式,更像是希望在用户和平台间进一步达成某种先礼后兵的默契。虽然以平台规则的构建,配合检测算法等技术手段,看似已经是当前相关服务提供者能够采取合规手段的最优解,但这种措施在这个机遇与风险并存的时代,其有效性仍有待实践的检验。需注意的是,虚拟人物形象从来不能成为其创作者责任的“挡箭牌”,AI创作合规的构建确实也并非是平台方的一厢情愿。在本次某音的公告中,最为凸显其规范严厉程度与平台治理决心的,即在罗列了典型违规行为后,“半摊牌”似的表示其会针对违规使用AI生成虚拟人物的行为,进行下架视频、封禁账号等内部处罚。同时,对已掌握的部分黑产团伙不当使用AI生成虚拟人物用于犯罪的线索,将采取报警打击的行为。诚然,上文提到的这种“默契”或许在用户与平台间也应当是客观存在的。进行违规的创作行为的创作者所要承担的当然不仅限于平台规则的处罚,视其严重程度亦有可能承担其他的法律后果,甚至是刑事责任。

04写在最后

我们总是在与大家强调,对新技术、新领域的规范并不一定会有阻碍发展的结果。“禁令”的颁布,往往也有其通过合规促进发展的一面。毕竟,只有行得正,才能走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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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飒团队 | 波澜又起:当数字藏品成为“外衣”……

2024-04-28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近期,数字藏品行业可谓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但不同于此前深陷舆论风波的某数字藏品平台,本次事件所牵涉的主体更像是一个以投资“数字藏品”为幌子的诈骗平台,前者好歹是数字藏品行业的范畴只是平台内部和运营上可能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后者则属于是利用“数字藏品”这一名号,给本就趋于沉寂的数藏行业又抹了黑。飒姐团队今日文章,便为大家简要介绍一下这一由上海警方破获的“数字藏品”集资诈骗案。

01“数字藏品”投资——犯罪团伙的新花样

众所周知,所谓数字藏品是指使用区块链技术,对应特定的作品、艺术品生成的唯一数字凭证,相较于以往的数字艺术品,其最大的不同在于运用了区块链技术,生成了唯一的编码,使得该数字艺术品与其他类似的数字艺术品相区分,因而具有了更高的收藏和欣赏的价值。而涉案的A平台上的所谓“数字藏品”则并没有这样的编码,更没有运用区块链技术,实质上就是一些普通画作的招片。据报道,这些画作是犯罪分子以200-300元左右的价格从美术学院的老师或同学手中购买,本身价值极低,成本极低,但经犯罪分子的悉心包装,转手上传变成了网上价值数千乃至上万的“数字藏品”。那么,这样一些“一眼假”“一眼便宜”的“数字藏品”又是怎么博得诸多用户青睐的呢?这一切,都离不开“投资”二字。尽管“数字藏品”本身很假,但平台的“玩法”很有“诚意”。与正规的数字藏品平台一样,A平台上有诸多发售的“数字藏品”供大家买入,但平台同时承诺用户买入的每一个“数字藏品”都有着3%的固定涨幅,而每次交易需要支付其中2.4%作为手续费,剩下的0.6%就是用户的投资收益了。换言之,假设甲当天买入10000元的数字藏品一幅,那么次日就一定能以10300元的价格卖出,扣除手续费,实际到账10060元,净赚60元。除此以外,平台还要求,用户在卖出一个数字藏品之后必须立刻买进同价位的画,以此迫使用户不断投入资金进行买卖。用户同样可以选择将画作兑现,但收到的只有前述廉价的画作。除此以外,为了进一步刺激用户消费、拍画,犯罪分子不仅自己注册小号营造数字藏品买卖火热的假象,而且还推出各类抵用券,诱使用户购买抵用券以享受更多的权益。如此种种,最终使得犯罪分子借助手续费获利1700万元。

02固定收益投资——典型的集资诈骗

非法集资这一类罪名想必各位读者都不陌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首先考察的是该行为是否满足“非公不利”这四个要件。在本案中,A平台以买卖数字藏品为名义实际上实施了吸收用户资金的行为,该行为属于“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满足非法性的要件;根据网络上的公开信息,A平台也通过了诸如微信公众号、微信群等方式向社会进行了公开宣传,满足公开性的要件;A平台上面的数字藏品被设置为存在固定3%的收益(实际收益为0.6%),满足利诱性的要件;A平台对用户没有设置准入要求,任何用户均可以登录进行交易,且宣传时面对公众宣传,因而满足不特定性的要求。因此,A平台的行为是典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值得考虑的是,该行为是否进一步构成集资诈骗罪。事实上,参与买卖的用户并不关心“数字藏品”的真伪,甚至可能知道其实际价值仅几百元,他们只是想从中获利,并且认为自己能够“把握机会、及时抽身”,因此似乎不存在被骗的客观事实。既然没有被骗,那么就更谈不上集资诈骗罪的构成了。但是,飒姐团队认为,本案仍然属于典型的集资诈骗罪的情形。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用户被欺骗的,并不是数字藏品本身的真假,而在于犯罪分子使用户相信他们能够从中获利,但事实上,用户并不能实际取得自己平台上记述的资产数额——这正是本案的“诈骗”之处。同时,该事实也足以证明,犯罪分子根本不想向用户交付其应有的资产数额,非法占有目的明显。由此,A平台的运营者大概率涉嫌构成集资诈骗罪。

03警惕“投资”——用户和从业者们都应警惕的红线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这确确实实是一起打着“投资”旗号的集资诈骗行为,其模式与此前飒姐团队公众号介绍的国内NFT首例涉刑案如出一辙(附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Swwr9W0QGDgvlhTRfIZElA),只是后者是一起手法娴熟的传销行为。而两者的共通之处便在于,都是打着“投资”“收益”的标语吸引着诸多用户踊跃参与,从而骗取用户的资金。这就告诉用户们,无论是在数字藏品平台上抑或其他Web3项目中,如果平台方以“投资”“能赚钱”“收益高”等名义进行宣传,那么应当仔细确认其取得收益的方式和渠道以及其宣传的口径和方式,一旦发现其行为符合“非公不利”的要件或是传销行为的要件,又或者可能存在“诈骗”行为,那么应当及时止损,远离“雷区”。而反过来,对于诸多仍然致力于创业,致力于在数藏行业乃至于Web3行业奋斗的从业者们,在进行宣传以及项目设计时,应当充满对“投资”以及类似文字的警觉之心,妥当设计玩法,切不能让项目成为犯罪分子利用的工具。

04写在最后

新兴的赛道需要众人的维护,行业的兴起更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在这样一个日新月异的时代,只有守住红线,创业者们才能脚踏实地,用户们才能拥有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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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飒团队 | “VR性侵”如何穿过我们的躯干?

2024-04-27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今年1月,英国警方正式受理了一起发生在元宇宙中的“未成年人性侵犯”事件。据英国《每日邮报》称,受害者是一名未满16岁女孩,其在元宇宙中设立的虚拟角色(Avatar)被一群陌生成年男性进行了“轮奸”。负责该案的一名警官表示,“由于VR游戏的体验非常身临其境,因此她(受害者)的心理创伤和现实中的强奸受害者是完全一样的”,事实上,这是英国首次对虚拟世界的犯罪开展调查。而此前,世界各国也曾频繁发生“VR性侵”案件,今日飒姐团队就从这些案件出发,为大家分析当前元宇宙性犯罪领域的刑法规制已有的进展与可能的方向。

01余震不断的“VR性侵”

2016年一名业余作家贝拉明(Jordan Belamire)在体验游戏《QuiVr》时,由于话筒传出她的声音而被其他玩家识别为女性身份,“陌生用户BigBro442飘浮的手靠过来,几乎开始揉搓我的胸。我哭着喊停止,却激怒了他,即使我转身离开,他也追着我,在我胸口附近做出抓握的动作。之后他甚至把手伸向我虚拟的胯部,开始摩擦。这种虚拟触摸的感觉就和真实一样。当然,我的身体并没有被摸到,但这仍然很可怕。”

2022年,迎来元宇宙大爆发元年。日本网友秋空发布贴文称,其在游戏《VRChat》中穿戴VR设备睡眠时被“性侵”,她醒来后发现有玩家在其虚拟角色身体上扭动腰部,对其心理造成了严重创伤。《VRChat》为玩家创造了更高的表达自由度,通过穿戴VR设备登录游戏,可以实现对口型、脸部表情、肢体动作等的控制,而这种高度逼真的交互体验无异于一把双刃剑,肉身沉浸的爽感同样也可以翻刃见血。

同年5月,一个长期揭露企业违规的非营利组织SumOfUS,对游戏《Horizon Worlds》进行了研究。然而,某女性研究员进入游戏后不久,立即遭到了男性形象用户强奸,周围也聚集了不少喝着伏特加的看客,并戏称其是“一场免费的表演”。

诸如此类的性暴力频频发生在虚拟空间,其严重性非同小可。近年来,市面上已经出现了众多VR设备产品,其应用环境内针对青少年儿童等开发的VR游戏更是吸引了一大批低龄用户涌入。在一个全然无防备、自由度极高、设备传感灵敏的虚拟空间中,用户原以为接上了机械臂,便能如臂使指,万物皆化为我用,却不想,剥离了这层数字外衣,人还是那个肉胎凡身。安全风波欲平又起,也使不少炙手可热的科技巨擘笼罩在阴云之中。

02“隔空猥亵儿童”已确定入罪

对于身处元宇宙的虚拟角色,其所受到的性侵害是否能与现实世界等同,针对这一问题,学界并无定论。在前元宇宙时代,有部分观点认为,动作类人身犯罪不能以计算机等为工具实施,不发生真实的法律效果,因人身犯罪通常是具有接触性的犯罪。彼时,也有不少学者表态,对元宇宙场景进行刑事规制为时尚早,研究此类命题只是制造了新一轮学术泡沫。

随着元宇宙相关技术并轨发展,基于视触觉反馈的远程情趣设备不断面世,例如成人网站Pornhub推出的Teledildonics系列情趣设备、杜蕾斯可远程操控的Fundawear情趣内衣,以及VR通用穿戴式设备等,都可以在虚拟场景中提供灵敏真实的体感互动,因而,性犯罪领域的刑事规制或许也要注重“因技而变”。

一般认为,在虚拟空间实施“强奸”在语义上几无可能,这也是因为要在虚拟空间中严格论证“纳入式”器官接触阻碍较大,而判定“猥亵”则存在扩大解释的空间。

尤其是2018年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骆某猥亵儿童案”,和次年最高院发布的“蒋成飞猥亵儿童案”,明确了在网络虚拟空间中引诱、强迫儿童拍摄、发送不雅照片、视频的“隔空猥亵”行为具有同样的社会危害性,可以构成犯罪。至2023年5月,最高院、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则明确规定依法严惩利用网络隔空猥亵未成年人犯罪。

那么,若更进一步,在元宇宙等虚拟空间中,通过VR设备实施猥亵行为,是否也能构成犯罪呢?

03从过去到未来,元宇宙走向哪里?

为厘清思路,对元宇宙这一空间概念进行界定,让我们暂时把目光投向稍有些遥远的上世纪七十年代。

站在1971年的界点上,科幻小说鼻祖级人物、波兰作家斯坦尼斯瓦夫·莱姆对近乎半个世纪后的世界作出了精准预言。在其小说《未来学大会》中,主人公蒂赫经过了多年的冷冻,在纽约的一家复苏馆完成复苏。他醒来后发现,在2039年,全球资源已经枯竭、鸟类因空气污染严重而绝迹、天气可以被控制、服用药丸即可迅速掌握高深的知识。然而,当他停止服用“梦饰宝”时,却惊觉眼前一切精致体面的世界外观全为服药后呈现的幻象,美味的餐食已经发馊长毛,温文尔雅的朋友状似骷髅,而没有人愿意在这场梦里醒来。后来的《黑客帝国》等系列电影也正是沿用了这一经典设定。

1992年,美国科幻作家尼尔·斯蒂芬森出版了小说《雪崩》(Snow Crash),首次提出了“超元域”(Metaverse)的空间概念,一个超越现实之上的三维空间,这便是元宇宙的前身。实际上,吉布森1984年出版的《神经漫游者》同样也赋予了“赛博空间”新的内容,即除了产生单纯的视觉虚拟信息外,还包括电脑爱好者在游戏机前体验到的交感幻觉(consensual hallucination),这也由此定义了“赛博空间”乃至元宇宙的基本特性。

试想,当元宇宙游戏玩家高度沉浸在一个与现实世界平行、低延迟的、已经借由虚拟形象建立起身份认同、保有了主体性的虚拟空间中,其身体的不同部位通过连接传感器、VR终端设备同步接收到场景刺激,进而实现类人感官体验时,该主体的数字化角色受到性暴力的羞辱与侵犯,必然会带来极其不适的恐惧感。

YouTube的VR游戏主播Phia曾针对幻触现象发起调查,515份有效样本显示:刺痛、模糊,火灾或爆炸产生的热量,都是常见的幻触形式。但玩家最常感觉到的幻触里90%是与其他玩家之间的互动触碰,这也说明未经允许的触碰,极有可能造成玩家不适感受,侵犯其精神性权益。

就在上个月,国内某大火的3d恋爱游戏已经正式立项苹果Vision pro版本,称致力于实现“让玩家体会到男主突破屏幕限制、来到女性玩家面前的陪伴感”,此消息一出立即引发了玩家们的高度关注,并已有不少重度玩家当机立断挥米买下Vision pro设备。

当女性玩家们在享受着与男主产生“肢体接触”时,她们便建立了对虚拟角色潜在亲密举动的信任感与获得感,并笃定这份情感连接的真实性。可以推想,这些玩家是否对自由进出虚拟世界而不被侵犯享有期待利益?是否有权基于现实世界规则的常识,选择与其他角色保持适当的距离、杜绝不必要的身体接触?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在科技日新月异的今日,必须对刑法条文进行客观目的解释,以更好适应现实发展的需要。

04写在最后

针对前述发生在《Horizon Worlds》的性侵事件,其出品公司Meta(原Facebook)在每个角色周围设置了一个保护型空间,没有本人的同意,其他玩家不能接近设置者,只能保持一定距离进行交谈,Meta也回应称,不建议玩家对陌生人关闭安全功能。若陌生玩家超过了安全距离,系统会自动进行阻拦,以此来保障玩家的人身利益,这也为我国的相关运营者提供了一个可能的技术合规方向。

除此之外,在我国,相关应用设计者还可以通过增强对虚拟空间的信息核查,如添加实名认证,做好信息披露等,以便能够在“隔空猥亵”行为发生的第一时间锁定犯罪人员信息;其次,从业者还应履行相关应用的安全评估义务,根据《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规范要求,相关平台运营者应做好定期安全评估,以检视可能出现的涉刑风险;最后,运营者还应在应用中构建高效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从而加强平台的自我纠偏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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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飒团队 | 潮水退去,数字藏品的那颗“雷”爆了吗?

2024-04-21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3月25日,湖北省公安厅发布了湖北省远安县公安局于日前破获一起“数字藏品”诈骗案的消息,某数藏平台运营公司11名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涉案金额达1200余万元,该案为湖北省首例“数字藏品”诈骗案。

“数藏玩家”,一个在2024年已经随着数字藏品热潮的退去而成为互联网时代无数眼泪之一的称号。当曾经的老友们都开始拥抱AI的新风口,无数仍投身于数字藏品行业的玩家开始陷入一种被时代抛弃的失落感中。今年年初,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数字藏品交易平台构成诈骗罪的刑事判决,尚能在行业内引发轩然大波,而如今湖北某数藏平台的再度涉刑却在不少玩家中只剩下一句无奈的感叹:“唉,数字藏品,终究还是错付了。

”如今,仍在数藏平台上的玩家们就像被薛定谔放进盒子里的那只猫,在平台的最终结局揭晓之前,永远没人知道他们的未来状态是“一夜暴富”还是“一场美梦”。每个人都在担心自己成为下一个受害者,当潮水退去,看到浮现在面前那片冰冷沙滩上的,似乎终究还是“暴雷”二字。

01失落的数藏玩家,何以被数字藏品“摧毁”

3月26日,也就是湖北公安数字藏品诈骗首案公布后的第二天,某自媒体发表了一篇名为《被摧毁的数藏玩家——31岁程序员因玩数藏送外卖还网贷》的文章,以一名某数藏平台的玩家为主角,声泪俱下地控诉了其在数字藏品热潮中掏空整个家庭两代人积蓄投资该平台,甚至还欠下十几万外债,最终不得不同时做几份兼职来填补窟窿的经历。最终,故事的主角无奈地感叹:“数字藏品沦为一场击鼓传花的投机游戏,就看谁跑得快了。”

而曾经红极一时的数字藏品究竟为何沦为“投机游戏”,无数的数藏玩家在这场“游戏”中又是怎样被数藏平台“摧毁”的呢?如今当我们再度讨论这些问题,似乎更像是给这场“游戏”做一次真正的复盘,回归数字藏品的本质,看看暴雷的风险究竟何在。

早在之前的文章中,飒姐团队就已经与大伙探讨过,在我国法律的语境下,数字藏品更宜被定义为:基于区块链等加密技术产生的,具有不可复制、不可修改、不能切分地确认权属和真实性的虚拟财产或者财产性利益的凭证。其自身的法律性质首先只是一个号码牌,而不是作品的著作权本身,也不是作品所载有的财产权本身。当数字藏品以一种可以被信赖的技术的形式,来宣布买受人与IP方共同享有部分著作权,其对买受人才具有价值。也就是说,数字藏品的交易其实是一种权利分享的形式,交易的对象是一种权利凭证,消费者与购买的数字藏品形成债权关系,而非买到了实际作品的所有权。

数字藏品的交易行为,可以分为偶发交易行为和经营交易行为,前者顾名思义是数字藏品占有者与购买者之间基于对IP热爱等原因偶发买卖行为,除非买卖标的物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的情形,否则法律通常并不禁止。而后者指的是以销售数字藏品为业的行为,可分为一次销售和允许多次转卖两大类,从现有法律框架和目前政策走向看,数字藏品的一次销售仍受到广泛认可,但在存在多次转卖的情形时,由于其客观上造成了藏品价格的攀升,甚至购买人本身就是为了在平台上炒作该藏品,进行低买高卖的活动以赚取差价,而这,就是平台合规性的“雷点”所在了。

目前允许T+0-5交易模式的平台,基本上会采取两种模式应对合规挑战:其一是与各类文交所或交易中心合作。就飒姐承办的某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案件的实战经验来看,该案为公安部督办,涉案平台也是被该省金融办保留的交易所,起诉罪名为诈骗罪,求刑无期,辩护后改为非法经营罪,一审判7.5年。可见,地方交易中心之类金融牌照,并不能挡住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的风险。

其二则是自己干,采取信息撮合模式。为了实现不与交易所合单干的目的,NFT交易平台多方探寻,终于仿照二奢平台采取了寄售模式,从中赚取手续费5%-10%甚至更高。根据飒姐作为二手奢侈品鉴定师的经验。回收二手奢侈品的正主是拥有典当牌照的典当行,目前一些省市为鼓励二手商品交易给了“地方粮票”——二手生活物资流转(营业范围中添加此项业务)。只是数字藏品能否算作生活物资,在市场管理的语境下并不明朗。

02
再谈数字藏品合规,“后数藏时代”究竟如何救赎

早在之前,飒姐团队就已经无数次为大家敲响了数字藏品行业风险的警钟。而在“后数藏时代”的现在,当我们再次谈起此话题时,数藏平台对于风险的应对与合规构建,对于已经身陷其中的玩家们而言,其所渴望的,实际上是平台合规给自己带来的,逃离这场“暴雷游戏”的救赎。

1、平台依法获取ICP证等行政许可

首先需要指明的是,运营数字藏品平台是否取得相关行政许可通常情况下与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没有必然联系,即便立法进一步明确运营数字藏品平台所需要取得的某类行政许可,但在没有取得该类许可的前提下运营平台亦与非法集资类罪名的非法性认定无关。没有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而进行运营的直接后果仅仅只是行政处罚。

然而,一个没有取得行政许可而进行运营的平台,其运营者利用该平台进行违法活动的风险是极高的,从公安机关的角度来讲,对于此类平台,必定会认为其有较大概率存在诈骗等类型的犯罪行为。因此,无论是从避免行政风险的角度,还是降低刑事风险的角度考虑,依法取得此类行政许可,都是必不可少的合规要点。

2、平台不得干预二级市场价格

目前许多数字藏品平台均开放了二级市场,虽然名目和方式各有不同,但基本上允许数字藏品在用户之间流通。而这,也是已经出现问题的数藏平台最大的风险点所在。对于此类开放二级市场的行为,平台方或者从业人员的一个重要合规要点,便是切不得通过操纵账户、雇佣水军等等方式人为影响交易价格,否则一旦大量用户误认为数字藏品买卖有利可图,那么事后可能会面对大量客诉,之所以涉诈骗的刑事犯罪,亦多是因此而起。

3、数字藏品的价格范围应有合理控制

一般而言数字藏品的发售价格均由平台确认,正如法院在本案的分析中所言,其“尚未形成公允价值体系,因此具有炒作空间”,因此,数字藏品的定价一直以来存在“虚高”的倾向。但此种“虚高”同样不是构成犯罪的理由,正如商家对于自己销售产品的性能、价值的适当夸大一般也不宜作为犯罪处理一般,此处定价的“虚高”同样不会导致售卖数字藏品的行为构成犯罪。但是,即便如此,这种夸大也应在合理范围内,质言之,如将一个明显价值不超过十元的产品定价为数百上千元,其显然是不合理的,更因此而有“诈骗”之嫌疑。故对于价格的合理把控和确认,同样是数字藏品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把控的要点。

4、平台宣传应当有所克制

对于创新企业而言,其最容易涉及的刑事风险之一便是非法集资类犯罪,而构成此类犯罪的一个关键要素,便是利诱性,亦即“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无论是口头或是书面,一旦在宣传过程中出现此类用语,一般都会被公安机关重点关注,因此,数藏行业的创业者们尤其需要注意不得有此类用语,也不要宣称自己的藏品属于“投资品”,具有“投资价值”。至于“赠送实物”“权益赋能”等事项,实际上并没有任何问题,但平台必须确保自己承诺的事项能够实现,否则轻则违约,重则诈骗。

03
写在最后

在数藏平台在玩家心中逐渐沦为“跑得快”的投机游戏的现在,其他平台如何构建自身合规已经到了迫在眉睫的地步。在这里,飒姐团队愿意为各位仍在圈内的朋友再当一次敲响警钟的人。虽然数字藏品的热潮已经有所消退,但仍然希望各位创业咖们能够谨守合规底线,维持行业运转,直到浪潮真正退去的一刻。

以上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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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飒团队 | 情理VS法理——AI复活亲人这门生意到底怎么做?

2024-04-20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又到一年清明时节,缅怀故人、寄托哀思是中华民俗的传统文化。然而今年清明的祭奠活动却与往年有了些许区别,不少电商平台的商家开始上架一项名为“AI复活亲人”的全新业务。按照某店铺的描述,用户只需要提供一张思念亲人的照片,支付数十元不等的价格,便可获得一段基于该照片生成的动画视频。而有些店铺更是推出了“AI复活亲人”的套餐服务,其价位从几十元的简单“AI配音”,到数百元的“逝者音频克隆”,再到数千元的顶配“实时文字语音互动”,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购买各种客制化的升级。在某电商平台上,提供该项服务的不少店铺已于上架后卖出了上千份的不错销量。在往期的专栏中,飒姐团队已经和各位多次探讨过关于“AI复活数字人”的伦理与合规问题,而在清明节这样一个特殊的时间节点,面对普遍存在的市场需求,逝者的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应当如何予以保护?人们的情感需要与AI技术带来的法律问题之间又该如何找寻平衡点?本期,就让飒姐团队和大家继续聊聊。

01存在即合理?再谈“AI复活亲人”的法律问题

在“商汤科技‘AI复活’其已故创始人”及“某企业‘复活’旗下男星用于宣传”等事件中,我们已经聊过了数字人技术作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领域热门应用,在“复活”逝者时可能遭遇的伦理与合规挑战。在社会伦理是否应当容许用AI“复活”逝者的问题上,除了科技伦理界少数较为激进的声音外;大多数论者在一定范围内仍可达成共识,认为在获得亲人许可或有亲人直接参与,并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前提下,用于实现情感链接目标的“复活”可以获得包容。在法律合规的层面上,以往,我们对于数字人的关注往往放在对主体肖像权或隐私权的保护上。但除了上述权利外,能够用于识别死者身份的图像和声音信息,显然也属于死者个人信息的范畴。更有甚者,在客户购买上述“AI复活”的增值服务时,其需要进一步向卖家提供死者生前的影像记录、生活习惯,甚至其他生理性识别信息等。这毫无疑问已经造成了个人信息泄露和违规处理的法律风险。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保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对他人个人信息的处理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均需获得权利主体基于知情和自愿的明确同意。那么,死者的这些个人信息是否也应受到同样的保护?近亲属有没有权利代替死者进行同意呢?

02
逝者的个人信息也受保护,用于缅怀亲人的“AI复活”也会侵权?

根据我国《个保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自然人死亡的,其近亲属为了自身的合法、正当利益,可以对死者的相关个人信息行使本章规定的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死者生前另有安排的除外。”可见,法律对死者的个人信息也同样做出了保护性的规定。在死者生前没有特殊安排的情况下,其去世后,仅能由其近亲属于“为了自身合法、正当利益”的范围内有限度地使用其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擅自使用死者的个人信息,或近亲属将死者个人信息用于追求违法、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均会对死者的个人信息权益造成侵害。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对于侵害死者相关权益的行为,其配偶、子女、父母或没有上述亲属时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同时,针对侵害众多个人权益的,也可根据《个保法》第七十条的规定,由相关公益诉权主体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因此,盲目将去世亲人的个人信息交给平台商家用于“AI复活”,真的有可能会无意中弄巧成拙,侵害到至亲的相关个人信息权益。

03
当情理与法理冲突,如何寻找技术与法律的“平衡点”

那么,难道我们就因为个人信息权益保护而陷入两难,放弃与“AI复活的亲人再见一面”的机会了吗?实际上,还是不需要如此悲观。对此,我们可以从死者近亲属以及被授权的个人信息处理者两个角度进行分析。对于死者的近亲属而言,《个保法》第四十九条在保护死者利益时采用了赋权模式,而非《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的侵权保护模式,这意味着《个保法》在个人信息保护层面赋予了死者近亲属一种可以积极行使权利。同时,考虑到当代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第四十九条对于近亲属行使权力的方式,也采取了开放式的表述。单纯以缅怀亲人为目的的行为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思想,也并不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因此,在以“合法、正当”为原则的范围内,虽然《个保法》没有对相关行为进行明确的列举,但其依然存在被该条款解释所包容的可能。而对于被授权的信息处理者,也就是提供“AI复活”服务的商家和平台。与其达成“AI复活”服务合同,并授权其处理死者个人信息的,均是死者的近亲属。某种意义上,在此过程中死者的个人信息“利益”的保护是依附在《个保法》第四十九条赋予其近亲属的“权利”之上的。因此,基于死者近亲属权利基础的存在,商家和平台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并不会因为死者人格权的消灭而降低。其仍应严格遵守《个保法》第五章所规定的相关义务,按照死者近亲属同意的范围使用死者的个人信息,在处理过程中避免死者个人信息的泄露、篡改和丢失,并在完成信息处理任务后及时予以删除。对于涉及到“未成年人死者”等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者还应注意采取单独同意等特殊保护。

04
写在最后

对于数字人这一AIGC的全新领域,飒姐团队在相关问题上还是持较为乐观的观点。法理与情理之间从来都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绝对矛盾,当社会大众普遍存在相关的情感需求,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鲜明的反对就显得并没有什么必要了。而对于想要抓住“AI复活”这一商机的企业老友,深入学习《个保法》等相关领域的法律规定,加强企业自身的合规建设,永远是你们应对风险最有力的武器。

以上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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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飒团队 | 利用去世男星制作数字人,伦理与合规困境大讨论

2024-04-14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01数字人“复活”离世演员引发“风暴”

在商汤科技2024年年会上,已经去世的商汤科技创始人汤晓鸥以数字人的形式现身,据透露商汤科技数字人团队利用汤晓鸥的历史视频数据训练了数字人,当然,商汤科技创设汤晓鸥数字人之前已经获得了汤晓鸥亲友的许可,甚至数字人在商汤科技年会上的发言,也是商汤数字人团队与汤晓鸥亲友共同拟定的。但近期有几则数字人新闻却出现了完全不同的情景,几天前一则我国某离世男演员被AI“复活”,某数字人企业利用该男星生前的营销资料做成AI数字人并发布相关视频,引发该男星父亲不满的新闻冲上热搜,视频中除了该离世男星外,还有多名已经离世的演员又一次“出现”,“复活”的明星们在视频里与观众打招呼,说着“其实我并没有真正离开”“我永远会陪着你们”等台词。该“复活”视频经网络发酵后引发巨量探讨,针对自己离世的儿子被“复活”成AI数字人一事,该离世男星的父亲公开表示自己对在网上传播开来的“儿子被复活”的影响不能接受,感到不舒适,希望对方尽快下架。“他(AI数字人企业)未经我们同意用我离世的儿子做视频,这是在揭伤疤。”另一位离世男星的亲属也表示强烈谴责并抵制利用离世演员肖像制作数字人炒作的行为,若不立即停止侵权行动,家人会采取一切法律手段维权。

02数字人引发的科技伦理问题

数字人显然已经成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领域一个热门应用,飒姐团队早在2022年末就发布了《数字人法律合规报告》,随着近两年大模型技术、深度合成技术的发展,AI数字人愈发逼真,其商业前景愈发明朗。当然,无论是AIGC从业者还是科学界都明确知道AI数字人不可能(至少近百年内)做到真正延续逝去的生命。实际上,所谓“血肉苦弱、机械飞升”的理念和国内某著名科幻电影中表现的“数字生命”离我们还很远很远。换句话说,利用数字人延续人类的生命,道路还很长,但是数字人引发的业务合规问题和科技伦理问题却离我们很近。在讨论数字人的业务合规问题之前,飒姐团队先带各位老友厘清数字人引发的伦理问题,毕竟当伦理争议解决清楚,那么剩下的合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就目前数字人业务实际来看,近期的伦理热点很直接——商家利用逝者的形象制作数字人,是否违反科技伦理?飒姐团队在文章开头提到的两个案例直接提供了两个不同的答案——在商汤科技的案例中,商汤科技数字人团队在制作汤晓鸥数字人的行为得到了汤晓鸥亲人的许可,亲人甚至也参与到了汤晓鸥数字人的制作之中,也正因如此商汤科技的行为并未引起太多争议,最终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在利用离世演员制作数字人的新闻中就出现了伦理争议——在没有亲人许可的情况下利用逝者形象制作数字人显然有悖于科技伦理。当然,目前科技伦理界也有激进的声音认为即使获得了亲人的许可,也不应利用逝者的形象制作数字人,因为一开始惟妙惟肖的数字人或许可以给逝者亲人极大的慰藉,但就目前的科技发展水平来看,距离真正实现“数字生命”,“复活”离世亲人还有近乎百年的路要走,现在的数字人只能给逝者亲人带来虚假的感情链接,让亲人逃避现实,反而无助于让逝者亲属从悲痛中真正走出来。因此无论如何都不能利用逝者的形象制作数字人,否则即违反伦理。飒姐团队在利用逝者制作数字人的问题上还是持较为开放的态度,法律是底线,换言之除非法律禁止一切情形下利用逝者形象制作数字人,否则当获得逝者亲人许可的时候,一般情形下利用逝者形象制作数字人不应看做是违反科技伦理之举动。

03利用逝者制作数字人引发的合规问题

许多自媒体在报道利用逝者肖像制作数字人时都提出过“显然侵犯了逝者的肖像权”这一说法,但实际上民法领域的一大共识就是“死者无权利”,“逝者的肖像权”这一提法显然不符合民法理论,但“死者无权利”并不等于死者的人格利益不受保护。以我国《民法典》规定的肖像权为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换言之,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的时间是“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也正因如此,死者显然不享有民事权利,不享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的肖像权。但是,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明确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死者的人格利益保护。换言之,死者虽然没有肖像权等民事权利,但其肖像、姓名等人格利益依然受到保护。如果被侵害,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均有权依法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也正因如此,在利用逝者的肖像制作虚拟数字人时,相关从业者务必获得逝者配偶、子女、父母的书面许可,以防止侵害死者的人格利益,做到相应的业务合规。

04写在最后

数字人是一项全新的产业,其合规要点众多,在对象是自然人时,不仅涉及肖像权等人格权的侵权审查,还涉及到相关的知识产权合规、内容合规等诸多事项。在对象是逝者时,最大的合规要点就是死者人格利益侵权审查等情形。飒姐团队在此提醒各位数字人从业者,务必做到自身业务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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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飒团队 | 欧盟最新加密资产“开盒令”,会产生何种蝴蝶效应?

2024-04-13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飒姐团队注意到,2024年1月中旬左右,欧盟作为世界上第一个制定了全面加密货币监管框架法案《加密资产市场监管法案(The Markets in Crypto Assets regulation bill,MiCA)》(简称MiCA法案)的主要司法管辖区,再次提出要在自家反洗钱一揽子监管规则中添砖加瓦,针对加密货币转账和私人钱包监管出台更加严格的限制规则,包括限制匿名交易、增加将平台KYC义务等等。

3月23日,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正式将上述构想化为现实,出台了最新反洗钱“开盒令”,今天飒姐团队就为大家解读新法,并分析其可能会在未来产生的示范效应。

01欧盟最新加密资产“开盒令”概述

“开盒”本来是一个行业黑话,原本指的是利用黑客软件,盗取他人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号、社保卡号、银行卡账号、个人证件照片等等并将其曝光的行为,现在则泛指将网民真实身份信息“揭露”的一切行为,类似“人肉”。如前所述,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出台了针对加密货币的最新反洗钱新规,而我们之所以将其称为“开盒令”,主要是因为该新规的监管宗旨在于“抹消”加密货币交易的匿名性,以此规制洗钱和利用加密资产逃税、逃避监管转移资产等行为。主要规则为:(1)在欧盟的司法管辖范围内,不得使用任何身份不明的自托管加密钱包(即私人钱包)进行任何规模的加密货币支付;(2)加密货币公司应对1000欧元以上的交易开展尽调。该规定主要规制的主体为加密货币的使用者及加密货币服务提供商(VASP)。飒姐团队认为,最新加密资产“开盒令”是一个在利弊两端都极为“亮眼”的新规。一方面,该规定配合欧盟此前已经出台的MiCA法案和收集加密货币转账信息(TFR)的规则,已经能够最大限度地利用法律工具规制目前市场上以加密货币为载体实施的洗钱、逃税、转移资产、募集恐怖主义资金等犯罪行为,同时这种“开盒”行为还能够为后续可能指定和实施的相关加密资产税收政策做很好的铺垫和准备,使得征税对象和征税基础得到进一步的明确;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开盒令”又是极为粗暴的,其直接抹消了“匿名”这一加密货币最核心、最本质的特征之一,也使得基于区块链(公链)长期以来基于“去中心化”技术特征所建立起来的金融生态系统产生了动摇。但总的来说,不仅是加密资产的监管在趋严,其实欧盟新出台的反洗钱法对于所有能够被用于洗钱的工具和渠道都进行了新一轮的严控。在新反洗钱法案中,禁止在商业交易中使用超过3000欧元的不公开现金支付,而10000欧元的现金支付则属于商业交易的完全禁止范畴。另外,奢侈品行业相关的销售主体必须对客户交易进行类似KYC的身份信息核查、留存以备检查。而此前的洗钱重灾区——职业足球将会受到欧盟的密切监管,多支著名球队已经开始合规整改,并预计在未来三年新反洗钱法案正式实施后达到合规标准。

02
欧盟最新加密资产“开盒令”带来的影响

如前所述,欧盟最新加密资产“开盒令”确实具有极为明显的正面和负面影响,并且作为世界主要的司法管辖区,其相关立法、司法将会对整个加密资产行业产生重要的监管示范效应,预计后续各国监管规则都会参考该立法例。那么,应如何正确看到欧盟监管的这种蝴蝶效应?从好的方面看,欧盟的“开盒令”并非禁止加密货币的存在,也不是限制用户使用加密货币,而是为用户及VASP们戴上了一副沉重的“枷锁”——必须在公开、受监管的环境下使用和投资加密货币,并且不排除后续对用户持有加密货币、交易加密货币的行为征税。与一刀切的禁止加密货币相比,这无疑是一种更加“柔性”的监管措施,并且也符合飒姐团队针对加密资产一贯的态度:堵不如疏。但是,这种相对“柔性”的监管也是柔中带硬的。飒姐团队认为,加密社区及众多Web3的参与者、建设者之所以认可并相信区块链技术以及加密资产的相关叙事,其核心就在于此类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加密资产具备其独特的“技术信任”特征,能够在不需要中心化监管的情况下运作,同时也赋予了使用者们极为自由地支配自己资产的权利。一但将加密资产的使用者“开盒”,在使得加密资产失去匿名性的同时,也会对加密资产的使用者自由支配自身财产的权利造成障碍,但最严重的还是在于此举将会使得传统中心化的监管权力向加密资产社区蔓延。实际上,欧盟每一次以“公共安全”“金融安全”“打击洗钱犯罪”为名的监管收紧政策都并未获得大部分民众的支持,例如在2017年欧盟委员会公开征集限制现金支付法案公众意见时,就有超过九成以上的公民对该法案表示反对,其最大的反对意见就在于,该种方式并不能有效的制止成规模、成体系的洗钱犯罪,却反而不当的限制了公民自由使用自己财产的权利。从这一点上看,一家之言,飒姐团队认为欧盟的该项“开盒令”未免存在矫枉过正的情况,一但正式实施将难以在兼顾金融、科技创新和金融秩序、社会秩序安全的多种法益中找到适当的平衡,更多的则是会将欧盟本土的加密资产使用者们从逐渐开始合规使用加密资产的路径上,推至其他不受监管的加密资产的阵营中。而VASP们则将会面对繁重的KYC义务以及逐渐流失的加密资产使用者之困境。

03
欧盟最新加密资产“开盒令”除加密货币外,还覆盖其他加密资产吗?

一个简单的回答:“开盒令”目前仅影响加密货币的交易,但不排除此后覆盖其他加密资产的可能性。

从目前来看,“开盒令”的目的在于遏制住加密资产中体量最大的加密货币,虽然在欧盟监管机构内部对于NFT、DeFi、GameFi等加密资产和Web3玩法是否需要适用反洗钱法的一揽子规定有过激烈的争论,但目前我们从立法例上并没有直观地看到欧盟将除加密货币之外的其他加密资产纳入监管的迹象。

飒姐团队认为,这主要是由两个原因造成的:(1)除加密货币之外的其他加密资产体量过小,虽具有成为加密货币“平替”的资质,但目前尚不具备一个足够大的市场,使得其他加密资产能够成为洗钱、逃税等犯罪活动的工具;(2)欧盟依然在加密资产监管的相关立法上保有足够的审慎,不愿意在其他加密资产尚未发展成熟、相关技术尚未达到大规模应用的情况下将其放入制度的铁笼。

那么如此一来,我们就可以简单地得出一个结论,后续其他加密资产及各类玩法的发展是否能够顺利,很大程度上需要各位Web3 builder们共同出力,形成一套相对行之有效的自我监督、自我驱动机制,才能与监管达成共识、形成合力。

04
写在最后

从欧盟的司法惯例来看,虽然“开盒令”在公布后还需经过三年的窗口期才能正式实施,但是该窗口期的目的仅用于合规整改,换言之,目前在欧盟司法管辖区这一亩三分地上,已经无法再使用自我托管钱包进行加密货币匿名支付。飒姐团队在与部分加密资产从业者的沟通中发现,大家对此的看法也各不相同,部分倾向于自由商业环境的专家认为,“开盒令”是对欧盟自由竞争商业体系的打击,甚至该规定还有侵犯基本公民权之嫌。飒姐团队认为,就像我们不能轻易的对一个新生事物下价值判断一样,在当前利用加密货币的犯罪频发的当下,“开盒令”的利弊应当基于其后续实施的成果来进行评价,固然目前欧盟对于实施“开盒令”打击犯罪之有效性、必要性缺乏足够的陈述,但欧盟本身作为一个敢为天下先、第一个吃监管加密资产这只“螃蟹”的人,其勇气至少值得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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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飒团队 | 传销披“虚拟外衣”,又有那些新花样?

2024-04-07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近年来,传销组织依托互联网平台,以区块链和虚拟货币等概念进行包装炒作,再以只涨不跌、公司背书、数字平台为切入点宣传,导致新型虚拟货币传销案件数量愈发增长,对公私财产安全带来重大隐患。根据知凡科技发布的《2022年区块链与虚拟货币犯罪趋势研究报告》,2022年传销类案件占数量总比的11.8%,位列第三。厘清新型虚拟货币传销犯罪的典型模式及特征,不仅有利于公主体进行司法认定,亦利于个人规避落入传销陷阱之中。飒姐团队今天便同诸位老友一道,分析一下其中的要点。

01传销犯罪的构成要件本质

传销是与直销对立的概念,依《禁止传销条例》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究其本质,是一种形成人数无上限扩张金字塔结构的“庞氏骗局”,即承诺高额的回报来吸收资金,再利用新进投资者的资金支付之前投资者的利息,利用其投机心理实现“空手套白狼”。

传销行为的客观方面可以概括为三要素:入门费、拉人头、团队计酬,这是我们判断传销行为的核心所在。入门费是一种“资格费用”,缴纳目的在于获得层级返利资格的费用,其在形式上既可以是传统的实体或服务,也可以是意定权利或虚拟标的。而拉人头和团队计酬有其相似之处,二者都不是基于产品或服务的真实价值来创造利润,而是通过不断扩大参与者网络来实现财富的重新分配,使得金字塔结构趋于无限扩张,从而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

  从主观方面而言,只要求组织者、领导者和积极参加者有非法牟利目的和犯罪故意即可,至于骗取财物,仅仅是本罪的间接目的或动机,只需要从参与传销活动中非法获利的,就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

02
新型虚拟货币传销犯罪的特性

新型虚拟货币型传销,是一种在没有区块链作为底层技术的情况下对虚拟货币进行概念炒作的传销。通俗来讲,犯罪行为人通过交易平台,构造虚假的虚拟货币并以高大上、有诱惑力的虚假事实进行包装,诱骗投资者缴纳一定入会费,持有一定数量的虚拟货币。而这种虚拟货币并不是比特币、USDT等主流货币,所谓币值和交易行情均由组织者或平台方设定内外盘进行控制,并不受市场经济及商品规律影响。新型虚拟货币型传销犯罪结合了传统传销的拉人头和团队计酬特点,利用虚拟货币的匿名性、全球性和技术复杂性进行非法活动。这种以传销为内核,披着前沿虚拟货币、金融科技外衣的新型虚拟货币型传销犯罪欺骗性极强,难以与金融藏品、虚拟货币交易相区别,从而以假乱真。一般来说,这种新型传销犯罪具有如下三个特征: 首先,虚拟货币传销犯罪的运作模式复杂多样。典型的运行模式如智能合约模式、矿机模式、链游模式:所谓智能合约模式,是指犯罪者以高额利润为诱饵,借助虚拟货币地址,将智能合约部署到主流公链上并套上“理财项目”的外包装,圈钱入局后达到一定程度崩盘跑路。同样隐蔽性极强的系链游模式,该模式要求参加者将货币兑换成游戏代币,通过升级、完成任务、购买装备等一系列操作获取收益,一步步接近“玩游戏轻松赚钱”的欺诈宣传。 其次,虚拟货币传销犯罪采取“静态收益+动态收益”的新型计酬方式。静态收益是指自己持有的平台虚拟货币“增益”、“分红”所产生的收益,类似于非法集资行为,而动态收益就是靠拉人头获得的返利,如业绩奖、成员奖、衔级费等。 最后,虚拟货币传销犯罪的犯罪组织严密,分工明确。从犯罪预备到着手实施再到犯罪既遂后的隐匿、洗钱行为,虚拟货币传销犯罪整个过程一气呵成,存在高度专业性的部门分工。技术部门负责开发交易平台、虚拟货币服务器、APP、网站等项目,为传销活动设置可靠背景,再借由短视频、社交软件大肆宣传,达到骗取大量资金的犯罪目的。 正如上文所言,借助虚拟货币的噱头,新型传销远比传统意义上的传销更具欺骗性,在“云经济”、平台保障、国家扶持等话语的加持下,很容易使投资者深陷其中而不自知。就司法机关而言,尽管新型传销犯罪五花八门,但只要把握住传销行为的本质三要素,对其进行“实”的司法判断,便有迹可循。就私主体而言,我们应如何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避免落入传销陷阱?一方面,个人在投资任何虚拟货币项目之前,应进行独立的背景调查,包括项目团队、技术基础、市场评价等,同时寻求法律和财务专家的解答;另一方面,企业应进行合规检查,确保企业及其虚拟货币活动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包括反洗钱(AML)和客户身份验证(KYC)规定,并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机制,防患于未然。

03
写在最后

不可否认的是,区块链技术产生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和以太坊等,以其匿名性、透明性的特点缩减了边际成本,为金融市场带来的发展与便利。但这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犯罪隐患和监管挑战,受到近年来传销犯罪组织、领导者的青睐。飒姐团队提醒,个人与企业等私主体应当擦亮双眼,提升防范意识,事前进行风险管理和法律咨询。国家机关如何对利用虚拟货币传销犯罪进行侦查取证,有效防范和打击这些犯罪行为,亦是未来一个重要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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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强攻欧美市场

2024-03-30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作者 | 沈拙言

来源 | 零壹财经

欧美市场,到底是不是出海必啃的“硬骨头”?

历经了工具出海、内容出海为代表的多次出海浪潮后,如今电商出海站在了时代的鼓点上。

TikTok、Temu、SHEIN与阿里国际的速卖通,被称为“电商出海四小龙”,它们不仅对全球电商格局造成强烈冲击,出海方式较之以往也有显著差别。

不同于过去诸多巨头将东南亚视为出海桥头堡,四小龙则普遍反其道而行之,直接在最难啃的欧美市场迅猛扩张,TikTok与Temu更是在美国战场所向披靡。

过去,以腾讯与阿里为代表的互联网巨头,其出海策略通常是投资并购当地企业,输出国内成熟经验的同时,把本土化压力交给本地人,是“强龙+地头蛇”的合作模式。

而如今出海四小龙,则是“猛龙过江”的代表,在品牌建立后直接开始全球化扩张,这既是80后掌舵人对于全球化的独特理解,也代表着全球化进程加快后,强品牌性成为新竞争时代的主题。

在“Copy to China”到“Copy from China”的商业路径转变中,“强攻欧美”还是“暂避欧美”,一直是中国企业出海首先要解决的难题,也是新老两代互联网人对孙正义“时间机器理论”的不同理解。 01 

北美“围城”:强攻变佯攻

TikTok与Temu是强攻派的典型代表。

正面强攻,面临的压力自然更大。一直以来,出海需要面对不同国家与地区的监管与税制差异、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等问题,甚至还有地缘政治压力。

在美国市场,前总统特朗普曾在任期末签署两项行政令,包括禁止美国个人与企业与TikTok及其母公司字节跳动进行交易,以及要求字节跳动在90天内剥离TikTok在美国的业务。

尽管拜登就任总统后撤销了对TikTok的行政禁令,但一直推动在立法层面限制TikTok在美国的发展。尤其是2023年3月,美国众议院提出了一项法案,要求字节跳动6个月内完成TikTok的剥离和出售,否则将被美国市场全面禁止。

这项法案尚未通过表决,但TikTok的压力不止于此,它还要面临美国大选中特朗普与拜登两位总统候选人的态度差异。

同样风生水起的Temu则谨慎得多,没有单独押宝于美国市场,而是加快全球化步伐,使得鸡蛋不放在同一个篮子里。

2023年,Temu对美国市场集中攻坚,依靠第一个月便超过10亿美元的营销投入,令美国市场提供了超过60%的总商品销售额。

但2024年,Temu希望将该比例下降至30%左右,并积极拓展欧洲、中东、日本和韩国等市场。

Temu发言人表示,“尽管美国市场持续增长且仍然至关重要,但其对总GMV的贡献百分比随着我们进入更多市场而自然调整。这是成功全球扩张的标准结果”。

同TikTok类似,Temu也面临着美国政策的变化影响,尤其是贸易政策,但目前暂没上升到禁令层面。

特朗普曾表示,如果他再次当选,将对从中国进口的商品征收60%或更高的关税。一些美国立法者也一直在推动终止对价值低于800美元的包裹的豁免权。这些法案的落地将使得Temu在美国市场面临更高的运营成本。

过去,中国出海企业往往选择性避开欧美市场尤其是美国市场。究其原因,在出海初步探索阶段,文化相近且“网龄较低”的东南亚市场相对而言试错成本更低,既能短期内赚到钱,又能积累一部分出海经验。

阿里与腾讯在东南亚发起的多次投资与并购,标志着这一市场开始变得火热:从早期成本较低的互联网应用工具,到电子品牌与轻工业制品,再到如今蜜雪冰城、霸王茶姬、瑞幸等茶饮品牌,都一头扎进东南亚。

东南亚市场卷得是供应链,是配货成本,可以快速将国内的经验复制并借用国内的供应链优势,而欧美市场卷得是品牌力与低价背后的供应链能力。这种差异影响着出海企业的竞争策略。

尤其是北美市场,作为全球人均GDP最高的地区,其电商基础设施相对完善,生态繁荣。亚马逊曾经依靠低价策略成为北美市场绝对的霸主,这一武器也被中国出海企业拾起,以彼之道还治彼身。

2023年“黑五”期间,Temu和SHEIN推出最高90%的折扣力度,Temu还向用户发放100美元和200美元的大额优惠券,TikTok则推出最高50%的折扣。这给亚马逊带来了十足的压力,其优惠活动的持续时间也首次拉长1倍至11天。

供应链是影响低价的重要因素,毕竟市场扩张并不能总依靠亏损。故而中国企业在供应商层面大打出手,SHEIN在美国指控Temu假借自己的商标创建虚假账户、盗用SHEIN商品图片,Temu也起诉SHEIN采取垄断措施,要求8000多家供应商签署独家合作协议。

来自于监管层的阻力,令出海企业角逐的步伐暂缓。TikTok与美国政府的博弈结果势必会影响其它企业对美国市场的竞争策略,最终或许会出现一个奇怪但又正常的现象:北美市场的竞争策略会变成“佯攻”,即抢夺市场但不完全占领市场,然后依靠积累的品牌优势,快速转战至其它国家和地区。

软银创始人孙正义有一套著名的时间机器理论(Time Machine Management):由于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行业发展进程不同,在发达国家处于成熟期的行业在发展中国家可能尚处于萌芽期或快速成长期,因此先在前者的市场上开展业务,并将经验和产品带到后者,利用两边在技术及观念上的时间差,就能在欠发达地区抢占市场先机。

这一理论已经在诸多行业加以论证。中国出海企业选择东南亚市场为桥头堡,也是意图凭借国内高维的互联网发展进程占领相对低维的东南亚市场。

TikTok与Temu在北美市场的攻城略地,同样也是在积累高维经验与时间差,最后再降维打击其它地区的市场。 02 

欧洲战场:针尖还是对上了麦芒

不管是将东南亚作为出海桥头堡的企业,还是已经在北美市场探路的企业,甚至是全球霸主亚马逊的交易重心转移,第二市场都是欧洲。并且,这些企业们已将欧洲作为检验自身出海成败的试验田。

欧洲是一体化程度极高的市场,已经经历了良好的中国商品培育。

据DHL eCommerce报告,2023年45%的欧洲消费者购买过来自中国的商品。同时,一项预测数据显示,到2026年的欧洲电商市场规模将超过1.1万亿美元。

这庞大的市场空间吸引了大批中国出海企业。

负责阿里集团全球化业务的总裁迈克尔·埃文斯曾在2023年表示,将把欧洲作为在中国以外建立本地业务和在线平台的首要目的地。

SHEIN在爱尔兰都柏林设立欧洲、中东和非洲大区总部。

Temu于2023年4月在欧洲先后上线6个站点,4个月后成为西班牙下载量最多的App,6个月后月活用户数超过eBay,9个月后在德国电商市场排名升至第4。

据报道,不少美国站点的亚马逊正迅速向欧洲转移,英国和德国是他们最先瞄准的据点。“在美国经济形势难以预测的当下,欧洲市场相对稳定的规模与需求,以及相近的文化,成为亚马逊卖家扩张的首选。”

在目前的玩家中,只有TikTok在欧洲市场尚无明显成绩,这导致其与美国政府的博弈显得更为重要。

在欧洲,TikTok因未成年人访问、数据安全等问题受到欧盟调查,电商业务在经历了英国的不顺畅之后,其它国家的业务扩张相对而克制。外媒报道,目前TikTok正在荷兰、爱尔兰等国家招聘电商岗位。

与广大市场空间相对应的是,欧盟的监管重锤正盯准了想要淘金的诸多玩家。

在过去,欧盟对其市场中主要的硅谷巨头开出了多张天价罚单,谷歌、微软、苹果都曾与欧盟监管机构在税制、隐私政策、数据保护方面对簿公堂。

现如今,随着中国企业对欧洲经济的影响力日益扩大,欧盟及其成员国计划对SHEIN与Temu等平台加强监管。

据报道,法国国民议会一致通过了一项编号为“2129”旨在打击低成本快时尚的法案。该法案计划从2025年起,对每件快时尚产品征收5欧元(约合39元人民币)生态足迹附加费,到2030年将增至10欧元。但附加费不能超过商品标价的50%。

“关税”的加征将提升跨境电商的成本,一定程度上削弱其价格优势,但隐私与数据保护问题显然影响更大。大洋彼岸TikTok与美国政府长达数年的拉锯战正是这种问题的具象化体现,欧盟的法律更为严苛,给出海企业带来的监管压力更不容小觑。

但对出海企业而言,是否在北美扩张仍有值得讨论的余地,欧洲战场却是到了一定阶段不得不去面对的难题。当在东南亚桥头堡奠定基础后,出海er们总要去更广袤的市场,和国际巨头或地头蛇们掰一掰手腕。

在这个过程中,每一个相对而言较为激进的先行者,都将带给其它玩家一些启发,甚至战略的变更。

据报道,阿里的蒋凡最初提及欧美市场时兴趣寥寥,到后来会主动询问美国市场的一些业务问题,态度有了微妙的变化。“拼多多做Temu,对蒋凡是有刺激的。”

如今出海市场的繁荣,也让张一鸣曾经说过的话屡次被提及。

他说,中国的互联网人口,只占全球互联网人口的五分之一,如果不在全球配置资源,追求规模化效应的产品,五分之一,无法跟五分之四竞争,所以出海是必然的。

资本永不停歇,对规模效应的追求,驱使着互联网企业不停追求更加广袤的市场。老巨头在东南亚的前期布局,新巨头在北美的锐意进取,双方的回旋镖最终都将交汇在欧洲战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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