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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飒团队 | 金融反腐风暴下,掼蛋虽好,但要注意法律红线!

2024-05-28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金融圈子里有一句俗语“掼蛋打得好,说明有头脑;掼蛋打的精,说明思路清。掼蛋不怕炸,说明胆子大;输了不投降,竞争能力强。”掼蛋在金融圈里开始火起来大概是2010年左右的事情,甚至有一位金融圈的老友总结过,“金融圈里这两年摒弃德扑克转而投入掼蛋游戏的重要原因是掼蛋代表了低风险、稳健收益、团队合作,是孙子兵法的桌面实践化。”

值得注意的是,伴随着从今年年初开始的金融反腐大潮的全面铺开,金融圈内的很多涉及职务犯罪及腐败的案件,背后都有掼蛋的影子。

01“掼蛋”往往成为职务犯罪案发的导火索

从目前披露的公开信息看,很多纪律处分案件与职务犯罪、贪腐大案中往往都会出现“掼蛋”的身影。安徽省纪委监委曾公开报道过一起领导干部违反纪律案件的报道,在该报道中,某领导干部与其他四名干部“一道掼蛋打牌、违规接受宴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工作纪律,顶风违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最近几年金融圈从无酒不成席变成席席有掼蛋,与掼蛋一起在金融圈“火爆”起来的,还有金融反腐。从开年到现在“金融反腐”的力度不可谓不大,飒姐团队初步统计了一下,从目前公开的信息来看,从今年1月到现在金融业已经有至少4位省管干部,1位中管干部。其中那位中管干部曾任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一职,早在2016年就已经退休卸任。换句话说,在退休8年后,年近七旬的该中管干部依然在金融反腐的风暴中落马。其中不少案子的当事人或多或少都提到了“掼蛋”。

02打“掼蛋”是否构成赌博罪?

实际上任何带有博弈性质的游戏都有可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赌博罪,之所以“掼蛋”能出圈,还是因为这个小游戏黏上了金融圈的缘故。从目前公开披露的领导干部犯罪案例来看,通过“掼蛋”形式构成赌博罪的还为数不少。

如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披露的一份判决书中显示,被告人孟某原为公职人员,系某部门副局长。被告人孟某经常与刘某、李某等人进行“打掼蛋”“炸金花”等游戏,期间孟某基本上每次都能大胜而归,共获利400余万元。

在这起案例中,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孟某为什么能够利用“打掼蛋”获利400余万?其中很可能不排除有利用“打掼蛋”的形式行贿受贿之可能。在这种类型的行受贿中,行贿者通常利用“打掼蛋”“打麻将”等形式向受贿者“送牌”,通过玩游戏打输了的方式进而隐秘“行贿”。在这种类型的案件中,为了提高效率,单次游戏数额巨大。

这类案件即使后续因为行受贿证据不足或者确实没有行受贿之事实,那么行为人由于在单次“打掼蛋”“炸金花”等活动中获利巨大,依然可以构成赌博罪。

03打“掼蛋”是否构成行受贿犯罪?

除构成赌博罪外,近年来随着金融反腐风暴的推进,利用“炸金花”“打掼蛋”等形式进行行受贿的案件亦屡见不鲜。如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的公开判决胡某受贿案中,胡某系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副镇长。行贿人窦某和其舅舅罗某多次请托被告人胡某批准某项目。期间窦某提议胡某、罗某一起玩“炸金花”;在“炸金花”的过程中,窦某、罗某多次表示牌技不佳,输钱给胡某。

本案审判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拥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某事项上谋取利益,利用“炸金花”等形式收受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实际上,目前行受贿犯罪的判定一直都有实质化的认定倾向。利用看似“合法”的形式掩盖行受贿的事实很难逃脱法网。除了利用“打掼蛋”“炸金花”过程中故意输钱等方式行受贿外,在实践中还有利用“找寻丢失的宠物给予巨额感谢金”“通过拍卖字画获取巨额回报”等“合法”的形式掩盖行受贿之事实。然而所谓“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只要越过行贿受贿这一红线,在如今的反复风暴形势下必然会遭到制裁。

04写在最后

就在昨天中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中国某商银行院党委委员、副行长张某某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收缴其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从去年11月张某某被查至今,消息传出已有半年。多位金融界“大佬”被查,可见后续的反腐风暴强度之高。

实际上,“打掼蛋”“炸金花”等游戏除了会牵出赌博罪、行贿受贿犯罪外,尚有部分案例被告人也会涉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如飒姐团队提到的某副局长孟某利用“打掼蛋”获利400余万元构成赌博罪的案子中,该副局长还同时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5月9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消息,某银行辽宁省分行原资深经理任某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公开审理。检察机关亦指控该资深经理任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近年来国家对金融业退休人员涉嫌职务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的整顿一直处在一个高位区。金融圈的各位领导干部切莫有侥幸心理。当然飒姐团队也认为并非所有的“打掼蛋”行为都有可能构成赌博或行贿受贿犯罪。要严格区分正常的休闲娱乐行为和利用“打掼蛋”形式进行职务犯罪的区别。同时飒姐团队要提醒各位老友,在利用“打掼蛋”等游戏进行正常的休闲娱乐活动的同时,也一定要绷紧纪律和法律的红线。避免瓜田李下,能不涉及财物就不涉及财物,即使涉及财物,也一定要牢牢限制在一局几元、几十元的范围内,避免无意间触碰纪律红线。以上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分类: 01Assets, 专家观点, 奇点生活, 监管行动, 观察与评论

肖飒团队 | 个人信息也能用?AI抓取“度”在哪里?

2024-05-26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AI大模型如今是愈发成熟、高效,几乎能满足人们的各式各样的需求。飒姐团队的小伙伴们工作之余也会用用各类AI大模型,体验一下科技的力量。但在这个过程中,飒姐团队却发现,有的AI大模型似乎会把网络上公开的个人信息进行采集,甚至可能向用户输出这些个人信息。那么问题来了,倘若大模型搜集网上公开的个人信息并反馈给了用户,这种行为是否违法甚至于构成犯罪呢?飒姐团队今日文章便为大家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01公开的个人信息便能随意使用?

众所周知,AI大模型的训练离不开大量数据的投喂,而网络上的公开数据当然是极佳的投喂材料,能够提供大量信息和数据供AI大模型训练使用。而公开的个人信息自然也在其中。一个问题在于,个人信息一旦在网络公开,是否就能够供他人随意使用,乃至于用于AI训练以及输出呢?

对此,《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八条虽然明确指出,“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但是第一千零三十六条同样指出,“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的情况下,行为人是不承担民事责任的。

除此之外,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七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个人明确拒绝的除外。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个人同意。”,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同样认为“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情况下无须取得个人同意。

因此,综合以上法律规定,针对公开的个人信息,使用的规则如下:

(1)个人信息处理者能够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2)但前述处理行为必须在合理范围内;且

(3)不得处理个人明确拒绝处理的个人信息;且

(4)不得未经个人同意处理会对个人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个人信息。

可见,即便是公开的个人信息,也不意味着AI大模型能够随意作为训练素材使用。

02哪些公开个人信息不能随意使用?

如前所述,对于个人明确拒绝的公开个人信息以及未经个人同意会对个人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公开个人信息便是不能随意使用的个人信息。实践中,由于后者的范畴难以确定,必须进行个案分析,飒姐团队在此仅针对个人明确拒绝处理的公开个人信息进行举例。我们认为,如下三种情况下的公开个人信息,AI大模型是不能将其作为训练材料进行使用的。

其一,所公开网站上的Robots协议明确拒绝抓取的情况。一般而言,网站上的Robots协议可以禁止某些特定主体的爬取功能,如个人信息所公开网站的Robots协议明确拒绝了爬取,那么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认为公开该信息的个人不愿意其个人信息被搜索引擎、AI模型等进行爬取。因此可以被认为是不能随意使用的情况。

其二,在公开个人信息的内容中明确声明不能用于AI模型训练的情况。对于此种情况,由于个人明确拒绝他人使用其公开信息进行AI模型训练,因此应当认为该公开个人信息不能被随意使用。

其三,所公开网站或平台上的用户协议、声明、公告等文本明确其网站或平台上的公开个人信息不得用于AI模型训练的情况。此时,由于个人信息主体系在同意该用户协议、声明、公告等基础上公开了其个人信息,因此,可以认为该用户协议、声明、公告等所表达的不得用于AI模型训练的说明代表了个人的明确拒绝,进而使得该公开个人信息不得用于AI模型训练。

03违法使用公开个人信息,可能构成什么犯罪?

在明确了前述公开个人信息不得随意使用的基础上,违法使用此类个人信息就可能构成相关犯罪。其中,最可能构成的,便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该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和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均涉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在前述所获取的个人信息虽然公开但系个人明确拒绝的情况下,该行为属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因此应当属于“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进而在满足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情节严重”的要求的基础上,应当认为涉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04写在最后

AI大模型训练是形成好用、高效的大模型的必要过程,因而不可避免地需要大量数据的投喂,但各大企业切不可因小失大,在进行训练的同时,也要注意各类数据来源的合规,保障自身合规性。以上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分类: 01Assets, 元宇宙, 奇点专家, 观察与评论

肖飒团队 | CZ或成联邦监狱最富有囚犯:虚拟资产反洗钱合规有多繁琐?

2024-05-24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上个月末,全球最大的加密货币交易平台币安(Binance)的前实控人赵长鹏(Zhao Changpeng,以下简称“CZ”)在接受创纪录的43亿美元天价和解条件后,又遭检方指控利用币安平台纵容洗钱,涉嫌犯罪(主要是指控内容是“违反银行保密法和多个制裁计划”“未报告可疑交易”等)。

目前,本案已基本尘埃落定——CZ因违反美国反洗钱法,被美国西雅图联邦法院判处四个月监禁。据悉,本案法官Richard A. Jones在法庭上曾言:“不管多么有钱、权利有多大或身份地位有多高,没有人拥有不受起诉的豁免权,也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那么,今天飒姐团队就以本案为例,从美国反洗钱法律的相关规定说起,为出海打拼且想在美国市场上分一块加密蛋糕的伙伴们详解反洗钱合规义务。

01美国反洗钱法律的体系和相关规定

美国反洗钱法律主要是由三个法案所组成的,分别是最早的1956年《麻醉品控制法》、1970年《有组织犯罪控制法》以及目前应用最广泛的1970年《银行保密法》。在9.11事件后,美国仅用45天就通过了著名的《爱国者法案》(全称Uniting and StrengtheningA-merica by Providing Appropriate Tools Required to Intercept and ObstructTerrorism,以下简称“PATRIOT法案”),PATRIOT法案修正和加强了《银行保密法》的规定,直接将反洗钱责任扩大到了所有的金融机构,详细规定了机构的一系列反洗钱义务,具体简述如下:

1.客户身份识别(KYC)

《银行保密法》要求金融机构建立书面的客户识别制度,确认开户客户的身份并评估所有相关风险因素。当不能合理确认客户真实身份时,应当拒绝开户申请或停止交易,并向监管机构汇报。

2.大额交易及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大额交易报告制度的门槛一般是1万美元。当货币或者金融票据转移时(包括而不限于陆地运输、邮寄、船运等方式转移任何形式的货币、金融票证等),数额超过1万美元的需要向海关总署报告,外国银行账户则向财政部报告。

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则是指当金融机构发现可能出现交易存在犯罪嫌疑、员工利用职权进行犯罪活动等情况时,应当向监管部门上报可疑交易报告:

值得一提的是,PATRIOT法案第317条正式确立了美国在反洗钱监管领域备受各国争议的“对国外洗钱的长臂管辖权”(Long-Arm Jurisdiction over Foreign Money Launderers)。317条明确规定,若满足以下其一条件美国即可进行长臂管辖:(1)所涉及的某一金融交易全部或者部分发生在美国境内;(2)有关的外国人或外国金融机构对美国法院已决定追缴和没收的财产以挪用为目的加以转换;(3)有关的外国金融机构在位于美国境内的金融机构中开设了银行账户。这也是为什么美国可以对注册在境外的币安进行管辖的权利基础。

在实际执行层面上,主要由美国财政部、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税务总署、联邦调查局等行政职能部门负责,并建立了以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为核心的反洗钱情报体系,在核实相关洗钱犯罪行为后,一般交由司法部负责追究犯罪嫌疑人的罪责。

02CZ——史上第一个因违反《银行保密法》而坐牢的人?

飒姐团队注意到,根据公开渠道信息,在CZ的庭审中其辩护律师和检察官分别作出了两个有意思的表述:辩护律师Mark Bartlett:“美国史上从来不曾出现有人因为触犯《银行保密法》而被判坐牢的前例。检察官:“如果CZ不必因为触犯《银行保密法》而坐牢,将来其他类似犯罪也都不会有人因此坐牢,法律等于没有效力。”

最终,法院虽认定了CZ的行为违反了《银行保密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接受了其辩护律师关于“并无证据显示赵长鹏知道特定交易违反美国法规或制裁”的辩护意见,最终将刑期确定为4个月,而非控方主张的3年。

关于CZ的刑期问题,飒姐团队认为,这主要与CZ认罪态度良好并在先接受了天价和解条件、卸任币安特定职务的行为直接相关。在庭审中,控方曾多次以CZ名言:“申请许可不如请求原谅”来试图证明CZ在主观上对币安违反美国《银行保密法》的行为存在故意或间接故意(明知而放任)。我们暂且将该言论所能证明的事实抛开不谈,该言论实际上一直是CZ经营的核心,即大胆发展、勇敢认错,只要我发展得够快,就能用产业增量来覆盖违规所导致的代价。在这种人生信条的指导下,如果我们将FTX前实控人Sam Bankman-Fried(SBF)对抗到底的态度及其境遇与CZ对比,其实就能发现孰优孰劣了(当然,CZ的事没SFB那么大也是关键)

03对于加密行业从业者的警示

在以前的文章中,飒姐团队就说过,最近一两年世界主要经济活跃区对于加密资产的监管重点主要集中在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领域,并且已经通过一系列的反洗钱规则将小额、小量的匿名交易缩减至一个较小的数量级上,这样一来,利用加密资产大宗洗钱、分散洗钱等手法就更加容易暴露在监管视野之下。

飒姐团队认为,目前对于各位在全球加密市场、行业、社区中展业的伙伴们最重要的合规义务就是建立起一套符合大部分经济活跃区反洗钱监管规范的防火墙体系。鉴于加密资产的多中心化属性和跨境交易属性,传统的反洗钱合规架构设计已经逐渐无法适用于类似币安这样体量的加密主体,截至目前,由于各国法律的复杂性,尚未出现低成本且快速的解决方案。对于该种情况,飒姐团队认为可以考虑通过自行建立强有力的法务合规部门,以及与外部多法域律师合作来解决。总之,如果没有足够的把握能够将自己的业务在短时间内做到增量覆盖违法代价的信心,在当今监管环境下,“治未病”的优先度应当高于发展的优先度,至少不可偏废。

04写在最后

如果不出意外,CZ很可能会成为联邦监狱里关的最富有的人了,由此也能看出世界各主流国家对虚拟资产领域的监管力度一定会逐步加大,利用虚拟资产进行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活动的空间也会越来越小。

CZ事件尘埃落定倒让飒姐团队想到了近期另外两个热点:第一是有媒体传言比特币现货ETF或将纳入沪港通,另一条传言是我国很可能会放宽对虚拟货币的交易限制,虚拟资产在我国大陆地区合法化或将实现。仅从虚拟货币监管的大趋势来看,第二条传闻恐怕很难成真。就目前世界范围内虚拟资产的发展趋势来看,虚拟资产业务及相关交易合法化的前提一定是建立起严格且完善的虚拟货币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制度,同时将虚拟货币纳入证券或其他金融工具的监管框架中进行,而这一切法律监管框架的建设与完善并非一朝一夕之事。也正因如此,飒姐团队推测目前我国大陆地区对于虚拟货币的大的方针政策不会改变,“9·24”通知划出的红线风险在短时间内也不会改变。以上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分类: 01Assets, 奇点专家

肖飒团队 | 当AI取代搜索引擎,增效还是风险?

2024-05-23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5月3日,在海外著名技术社区Hacker News中有用户发帖指出:一个名为“search.chatgpt.com”的域名已经被创建并通过了安全证书,这一消息又一次引发了行业内对于AI搜索引擎的各种猜想。自从ChatGPT首次亮相以来,业界就一直对OpenAI是否会推出搜索引擎一事存在着众说纷纭的猜想,而随着越来越多的蛛丝马迹开始为这些猜想勾勒出具体的轮廓,一项基于AIGC技术的全新搜索技术似乎已经呼之欲出,并将颠覆性地改变人们对于搜索引擎的传统认知。

01AI将会怎样改变搜索引擎?

“AI技术将会为现有的信息检索方式带来深度的变革”,对于这一观点,业内几乎已经达成了共识。在2023年由高盛集团和SV Angel在旧金山举办的AI Forward 2023活动上,比尔·盖茨直言不讳地表示“顶级人工智能终将颠覆搜索引擎、生产力软件和在线购物网站的应用,并最终在IT技术竞赛中大获全胜”。实际上,如果单从应用的层面看,对话式的人工智能大语言模型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传统搜索引擎的全部用户需求,且其在用户交互等方面体现出的优势,更是大有将搜索引擎“取而代之”的趋势。在同样接入网络的前提下,具备深度学习能力的AI的确突破了许多传统搜索引擎的技术桎梏:

其一,是为用户提供的更为精准且具体的检索结果。通常情况下,限于搜索引擎的数据抓取逻辑,采用相同关键词进行检索的结果是近乎完全一致的,用户很难获取完全符合自身搜索习惯的客制化结果。实际上,在我们利用搜索引擎进行信息检索时,对于有用信息的最终筛选是需要主动依靠人力进行的。而生成式AI则可以根据用户的需求和习惯,通过对信息的总结呈现出更加准确的结论性成果,这将很大程度优化用户的搜索体验。

其二,是对于用户信息搜索效率的提高。传统搜索引擎的机制通常是将用户提供的关键词进行拆分,并针对其中有价值的信息进行抓取,这导致用户输入检索条件的文本长短与关键词精确度将很大程度影响获取结果的效率。而AIGC在文本处理上的优势则避免了这一弊端,AI在“理解”的基础上寻找用户所需要的信息,并在长文本的处理上具有先天性的优势,且通过一段时间的数据投喂,AI的检索效率也会随着训练量的增加而获得进一步的提升。

其三,是对用户交互方式的改变。传统搜索引擎与用户的交互方式大多仍限于文字或图像等较为单一的要素,而AIGC本身可通过复数大模型的训练整合文字、图像,甚至音视频等复杂媒介,如谷歌推出的AI搜索引擎SGE之类相关领域的先行者,就已经开始尝试在交互方式上做出改变。在未来,AI主导的搜索方式即便仍采取对话式的形式,其交互端的复合程度也将获得极大的提升,并与用户的应用需求深度融合。

02更加自动 = 更多风险?

以AI取代传统搜索引擎对相关行业而言将会是一场“革命”,其中的利弊或许一时还无法清晰辩驳,但上述的诸多优势背后,亦隐藏着不可小觑的风险。抛开AIGC本身可能存在的数据侵权和信息伪造等老生常谈的问题,以搜索引擎的使用逻辑应用AI将不可避免地面临自动化决策所带来的影响。如上文所述,AI为用户提供更为精准且高效的检索服务的基础是其对于用户检索系统的“深度学习”,而从另一个角度上看,这即意味着用户想要获得上述“贴心服务”,就需要同意将自身的搜索数据用于AI的训练。诚然,自动化决策赋予了相关应用“自我思考的能力”,是促进AI及大数据等信息技术联动,降低信息处理成本的同时提高决策效率的必要基础,但自动化决策的“自我意识”及衍生而来的“算法黑箱”等问题也为数据和个人信息的安全带来了巨大的风险。首当其冲的即最为人们所熟知的“信息茧房”所带来的综合性风险。“信息茧房”最早由哈佛大学法学院桑斯坦教授提出,意指公众在海量信息传播中,因非对信息存有全方位需求,而只关注自己选择的或能使自己愉悦的讯息,长此以往,将自己束缚在如蚕织就的信息“茧房”中的现象。[1]搜索引擎本身在应用中的“问答”属性已成为促成现代社会“信息茧房”形成的主要诱因之一,而自动化算法在生成式AI中的进一步的应用更可能引发“回声室效应”和“同质化效应”。换言之,在用户通过投喂搜索数据获得AI客制化服务的过程中,AI的学习本身即是对“茧房”的不断加固。其次,用户在搜索过程中无意间透露的用户数据与零散的个人信息,也将面临数据泄漏带来的风险。虽然严格意义上讲,使用搜索引擎并非对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阶段;用户在搜索过程中所透露出的检索内容、习惯等碎片化的个人信息亦不具有非常清晰的可识别性。但经过深度学习训练的AI多具备预测功能,通过算法的预测和推断,AI很容易完成对具体用户的画像,并生成具有识别性的个人信息。如美国研究者曾对“Facebook Likes”58000名志愿者提供的准确率高达80%-90%的个人信息,如性取向、种族、智力情况、宗教及政治观点、性格特征、幸福指数、瘾品使用、父母离异、年龄和性别信息进行数学建模,自动化算法在未获取志愿者其他任何信息和个性特征的情况下,可以相当准确地预测出该Facebook用户是否为同性恋者。[2]这些在使用过程中生成的个人信息亦面临着泄露的风险。此外,当前自动化决策所存在的算法歧视问题,亦有可能在AI搜索的过程中遭到扩大。自动化算法带来的歧视风险通常来源于两个方面:其一是设计者自身将存在的偏见以替代变量的形式编入了算法程序中;其二则是数据收集的非准确性导致算法出现了误判。而在AI自主学习的过程中,数据的获取和处理皆是自动进行的,这意味着上述两个方面的风险均陷入了“算法黑箱”中的不可控领域。因而,AI在提供降本增效的“贴心”搜索服务的同时,实际也迫使其使用者和设计者将一把不得不接受的双刃剑牢牢攥在了手中。

03AI搜索语境下用户对自动化决策的拒绝权

基于自动化决策可能引发的上述风险,当前,世界各国在相关立法中均对其设置了一定的限制,如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以下简称GDPR)第22条,与对其进行了学习的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保法》)第24条第3款,就都赋予了个人信息主体算法解释权和自动化决策拒绝权。因而,在未来AI搜索取代传统搜索引擎的大趋势下,用户对自动化决策的拒绝权将成为规避相关风险的重要权利。

当然,我国《个保法》对相关权利的规定仍存在“律性质不明、概念内涵不清、利益关系失衡、程序性救济手段缺失”等有待解决的规范性法问题,[3]亟待立法机关及司法实践予以进一步地解释和明确。对此,一种可行的思路即通过参考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的分级规则,对用于信息检索等强自动化决策的AI算法根据“不可接受的风险”“高风险”“有限风险”以及“最小风险”等四个等级进行分级,并依据不同等级的风险赋予用户相应的拒绝权。通过对AI自动化决策的合理定级,确定风险预防策略,从而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主体的相关权益。

04写在最后

诚然,对于新技术的促进与所涉权益的保护之间存在着某种天然的矛盾。但在法律的视角下,二者应当亦存在可探寻的平衡点。技术的发展不应为权益保护所掣肘,反之也不能牺牲主体的权益来为技术鸣锣开道。自动化决策拒绝权的明确只是应对风险诸多思路的其中一种,在技术变革到来之前,如何以更多样的保护手段避免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如何打开更加多元的AI法律治理格局,将会是科技界与法学界共同探索的深刻议题。以上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1] 参见[美]凯斯·R.桑斯坦:《信息乌托邦》,毕竞悦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8页。[2] 参见孙建丽:《算法自动化决策风险的法律规制研究》,法治研究,2019年第4期,第108-117页。[3] 参见:牛彬彬、陈永波:《自动化决策权利对抗体系的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4条的解释论进路》,湖州师范学院学报,2024年第3期,第86-97页。

分类: 01Assets, 元宇宙, 奇点专家

肖飒团队 | 人工智能大模型侵权!谁来保护知识产权?

2024-05-22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2020年,作为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两大支柱的《专利法》与《著作权法》先后进行了修订,与2019年即获得修订的《商标法》一并,对沿用了近十年的知识产权体系进行了与时俱进的完善。然而,2021年8月,OpenAI上线了其在今天已经深刻改变了业界生态的人工智能产品——ChatGPT,带领人工智能大语言模型(Large Language Models, 简称LLMs)站上了时代的风口浪尖。如今,世界范围内人工智能开发者的竞争已愈发激烈,世界各国与人工智能相关的立法活动也随之而愈发频繁。在这样一个充满了创新与探索的时代,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三部法律却微妙地错过了“时代的热点”,导致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并未将LLMs纳入考虑范围之内,让这位“百模大战的主角”坠入了法律保护的真空之中。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对现行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挑战,飒姐团队已经与大伙进行过多次探讨,今天,就让咱们从人工智能大模型的本身出发,聊聊这位“主角”的相关权益。

01LLMs也会面临侵权风险吗?

一直以来,在知识产权语境下,我们对于AGI技术,尤其是AIGC技术相关知识产权问题的关注,始终集中在其生成物的相关权属上。而事实上,AI本身亦属于人类智力活动的成果,当其被予以公开,也同样会受到一系列侵权风险的威胁。

1、数据窃取数据窃取是LLMs开发者所面临的最常见威胁之一,其可分为“抽取式攻击”和“复制式攻击”两类:“抽取式攻击”是指攻击者通过访问目标模型的接口或者采用黑盒攻击的方式,向模型输入一些特定的数据,从而提取和收集特定方向的输出结果。通过大量的输入-输出操作,攻击者便可从大模型中提取出模型的结构、权重以及其他重要参数信息,而将这些数据用于新模型的训练,则很容易就可以获得与原模型相似的“全新模型”。“复制式攻击”则是指攻击者假装对LLMs进行训练,获取训练过程中产生的目标模型的训练数据集或者中间结果,然后使用这些数据对自己的模型进行训练,从而获得与原模型相似的模型。经过大量的计算资源和时间的投入,攻击者甚至可以做到将原模型的数据“掏空”,直接复制出功能和性能别无二致的“双胞胎”。2、代码抄袭现阶段,绝大多数AIGC大模型的开发都采用了开源的方式。此前,飒姐团队已经在《开源才是未来?AI大模型,共享=共赢?》一文中开源大模型的优势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论述。[1]而采取开源模式的开发团队高度依赖社区构建,其通常会主动将团队开发的代码发送至相关社群网站,供团队外感兴趣的研究者们随意下载,以共同完成AIGC的训练等后续开发工作。如著名的第三方软件项目托管平台GitHub,即汇聚了1亿以上的开发人员,400万以上组织机构和3.3亿以上数据资料库。但开放代码在一定程度也意味着开发者将自己的“命运”交给了不特定的业内同行,其中当然也包括对其研究成果虎视眈眈的竞争对手们。因而,开源开发者实际上不可避免地会遭受代码抄袭的严重风险。如2023年11月,国内“AI教父”李开复旗下的AI大模型创业公司“零一万物”就陷入了抄袭的风波之中,其发布的Yi-34B和Yi-6B两个开源大模型遭到了Hugging Face开源主页上其他开发者的质疑,认为其直接套用了Meta公司大模型LLaMA的架构,仅对两个张量(Tensor)名称进行了修改。虽然事后“零一万物”在社交媒体上对其“抄袭”行为进行了澄清,并解释代码相同只是其为测试模型目的沿用LLaMA部分推理代码后的疏忽。但这一事件也充分暴露出了开源大模型圈子内,利用他人代码“套壳”开发LLMs现象的普遍存在。此种情况下,开源开发模式变为了一把双刃剑,出于开源的考虑,开发者不可能在公开代码时遮遮掩掩,但一旦将代码全部公开,就犹如将自己的智力成果拱手让人。3、违规训练同样,在任何人都可以参与进来的开源开发模式下,训练LLMs所使用的数据亦是开发者很难完全掌控的。训练的数据越多,LLMs的开发效果也就越好,这对于所有开发者而言都是一个现实的需求问题。但其另一个老生常谈的方面则是:没有任何人能够确保用于训练的数据完全合法合规。倘若只是参与开发的用户使用了违法或侵权的数据进行训练,开发者尚可以通过“开源减免责任”等制度层面的优惠来豁免自身的责任,但若他人恶意对其LLMs进行“投毒”,开发者所面临的则可能是全部努力付诸东流的惨痛后果。如最为典型的“AI投毒攻击”,即攻击者通过在训练数据中加入精心构造的异常数据或虚假数据,破坏原有的训练数据概率分布,导致模型在某些条件下产生分类或聚类错误,以破坏其训练数据集和准确性,最终导致大模型在特定点上的功能失灵。

02现有体系能否保护LLMs开发者的权利?

这一问题的答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另一个问题的回答,即知识产权法律视角下的LLMs是什么性质?

由于构成人工智能实体的基本元素是程序代码,从形式上可以将其看作是一种“算法”,但问题是,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框架之下,只有《著作权法》第三条分类中列举的“计算机软件”,却并没有对于“算法”这一客体类型的明确规定。在著作权法的框架下,受到保护的实际上并非是算法的核心思想,即为了通过计算机达到某种目的而进行的编程行为。其所关注的只是算法的表现形式,也就是那些被写在程序里,具有独创性的代码。因此,传统的版权保护在应对智能化时代对算法保护的需求时就显得捉襟见肘,当侵权者绕开算法的“代码表现形式”,而采用其他代码编译相同“算法”时,其即可绕开著作权的保护,肆无忌惮地侵害相关开发者的权益。而另一方面,在专利法的框架下,由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算法本身在概念与理论上具有抽象性,因而在传统实践中“算法”一般被归类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中所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其不能被授予专利。虽然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12月21日发布了新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其中已经在第二部分第九章中增加了第6节,对“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进行了规定,对涉及人工智能、“互联网+”、大数据及区块链等行业的规则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作出了规定。在世界范围内,如欧洲《人工智能法案》(AIA)、日本2018年《著作权法》修正案等也专门就人工智能这一智力活动成果所遭受侵权的保护进行了先导性的规定。但从实践层面上看,当前对于LLMs采用专利方式进行保护的途径仍不十分明朗。整体上而言,人工智能的知识产权保护,在世界范围内仍是一个有待达成统一和司法共识的问题。为避免陷入“处罚诚实者,鼓励作假者”的道德困境,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框架需要进行较为全面的调整。

03LLMs的权利保护与知识产权体系的变革

人工智能的发展已经触及到了既有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核心,正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邓洪森先生在2020年11月4日的讲话中所提到的那样,人工智能的发展对现有知识产权体系提出了大量相互关联的问题,需要采用横向的方法,不应该从单个知识产权的角度来看待人工智能带来的问题,而应从整个知识产权体系的角度来整体看待这些问题。实际上,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始终处在扩张的过程中。从人类开始进行工业化的活动,现代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就随着机械、电子、化学、物理等技术与科学的研究而不断迭代更新。其中,著作权的扩张最为明显。受保护的客体不断增加,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亦不断扩大。在世界上第一部保护著作权的法典《安娜女王法》中,受保护的客体还只限于文字作品,到美国1790年通过的第一步著作权法中,保护的客体就已经扩展至了图书、地图和图表,以防止作者的作品遭到擅自印刷。而后,著作权所保护的客体逐渐扩大至新出现的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录音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作品等新的作品类型。这种客体的扩张在很大程度上是技术,特别是传播技术发展的结果。技术的发展产生了在先前著作权法中曾没有保护的客体,由于在新的环境下不受限制地自由使用会对这类技术的发展构成严重妨碍,各国都注意通过修改著作权法的方式扩大作品的保护范围。[2]加之我国著作权法的框架体系中已经包含了“计算机软件”这一广义上的“同类”,将相关技术理念与法学理论进行进一步的对应与啮合,就目前看来,似乎是一种较为实际的探索方向。立法不是保护的终点而是起点。通过扩张作品、发明类型,设立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使用费知识产权回馈机制、简历数字化内容使用集中清算制度,重构数字化合理使用制度,以及增加非人工智能生成举证责任负担方式平衡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与知识产权制度的矛盾;鼓励在人工智能大模型保护中使用区块链、数字水印等技术。通过技术与法律结合,来解决新技术所带来的矛盾与挑战。

04写在最后

从知识产权制度400余年的发展历史上看,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在于促进知识和信息的运用和传播。本质上讲,知识产权制度的存在即鼓励人类智力成果创新与传播的工具。随着新技术的出现和应用,法律体系也随之进行迭代,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也随之进行突破,在AI为我们开启的未来时代,这种倾向也愈发变得明显。无应用则无权利。

以上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1] 参见肖飒团队:《开源才是未来?AI大模型,共享=共赢?》,https://mp.weixin.qq.com/s/KOnLuGxSIlYFOrK11IlIMA。[2] 参见冯晓青:《著作权扩张及其缘由透视》,政法论坛,2006年第6期,第74-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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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飒团队 | 首例AI生成声音人格侵权案!声音侵权风险解析

2024-05-19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随着AI技术的大规模应用,各类AI侵权事件层出不穷。既AI图片侵权事件之后,全国首例AI生成声音人格侵权案也“浮出水面”。对于AI生成声音侵犯他人人格权这一事项,飒姐团队早在对AI翻唱的分析中便已经做出过分析(见《“AI翻唱天王天后”,掀起赛博侵权潮?!》),而今日文章便借首例AI生成声音人格侵权案为大家简要分析一下其内的责任承担问题。

01案情简介

本案原告殷某系一名配音师,其偶然发现自己的配音被他人用于制作各类作品并在多个App平台广泛传播。经过溯源,殷某发现作品中的自己的声音均来自于被告一A公司运营的平台的文本转语音功能,只要输入文本就能够生成与自己声音一致的语音。由此,殷某对涉案的五个公司提起诉讼。

由于案情较为复杂,涉及五个公司作为被告,因此飒姐团队将原告与五个被告之间的关系梳理成如下图标,方便大家理解。

从上图可知,本案的侵权行为之所以发生,是由于作为录制制品著作权人的B公司擅自将录音制品提供给C公司,并允许C公司进行商业或者非商业的使用,从而导致C公司利用B公司提供的包含殷某声音的录音制品形成了AI语音产品,C公司方将该产品在D公司的平台上线销售,最终导致殷某从A公司处发现了涉案的产品。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A公司、C公司向原告赔礼道歉,B公司以及C公司向原告赔偿25万元损失。

02案例评析

(一)声音侵权应当如何认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由此,未经声音所有人的同意,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任何人不得使用声音所有人的声音。在此前提下,即便B公司系包含殷某声音的录音制品的著作权人,除非殷某授权,其也没有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殷某声音的权利,因此,B公司擅自提供录音制品给C公司供C公司AI训练,从而生成AI语音产品的行为,当然侵犯了殷某对于自己声音的相关人格权利。

在本案中,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对于原告声音权益是否及于涉案AI声音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论述。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如果该声音权益不及于涉案AI声音,那么除去直接侵权人B公司、C公司之外,其余被告因为仅使用了涉案AI声音,就不会构成对原告殷某声音权益的侵害。对此,法院认为,应当从涉案AI声音是否具有可识别性,能否关联到特定自然人进行考虑。

具体而言,法院指出,自然人声音以声纹、音色、频率为区分,具有独特性、唯一性、稳定性特点,能够给他人形成或引起一般人产生与该自然人有关的思想或感情活动,可以对外展示个人的行为和身份,在此基础上,声音的可识别性指“在他人反复多次或长期聆听的基础上,通过该声音特征能识别出特定自然人”。因此,如果涉案AI声音能使一般社会公众或者相关领域公众根据音色、语调、风格等关联到特定自然人,那么应当认为这个声音是具有识别性的。据此,法院结合案件事实,认定涉案AI声音具有可识别性,原告声音权益及于涉案AI声音。

因此,考虑到A公司、D公司、E公司均使用了涉案AI声音,因此在满足其他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就需要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二)侵权责任如何确认?

对于本案所诉侵权责任,各被告均提出了抗辩,但法院并没有全部予以采纳,而是对各被告的抗辩进行了说理,妥善处理了各被告的责任承担问题,具体内容如下:

主体抗辩理由法院观点
A公司系善意第三人,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产品,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构成侵权行为。肯定该抗辩,认为A公司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无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公司作为录音制品著作权人,享有录音制品的著作权以及邻接权,其使用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主观故意的侵权行为。否定该抗辩,认为B公司虽然有录音制品的著作权,但该权利不包括授权他人对制品中原告的声音进行AI化使用的权利。
C公司其通过与B公司签订协已经获得了涉案声音的授权,不存在任何侵权的主观过错,且涉案声音系AI化声音,不具有可识别性。否定该抗辩,C公司虽然与B公司签订了协议,但是该协议系未经原告本人知情同意下签署,授权C公司AI化使用原告声音之行为无合法权利来源。
D公司系云服务平台提供者,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构成侵权行为。肯定该抗辩,认为D公司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无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公司既未使用涉案声音也未制作涉案声音,且对于侵权事宜并不知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肯定该抗辩,认为E公司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无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由此,在综合考虑侵权情节、同类市场产品价值、产品播放量等因素的情况下,法院最终判决B公司和C公司承担了25万元的损害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典》的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为原则,因此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系判断侵权责任的主要构成要件。在本案中,B公司作为录音制品的著作权人,其明显知晓自己并没有获得过原告的声音使用授权,自然难言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同理C公司作为与B公司的直接合作者,除非其要求B公司提供相关授权的证明,否则也很难否定C公司的主观过错。在此基础上,D公司作为平台服务提供者,其只需要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即可,除非该声音侵权十分明显,以至于D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产品涉嫌侵权,否则其通常不需要承担责任。至于A公司和E公司,由于一方其仅仅只是受另一方委托购买C公司的产品,双方均不参与前述任何相关行为,因此难以知晓侵权事实,主观上自然不存在过错。

综上所述,本案对于侵权责任的承担的认定是极为合理的。

03写在最后

如前所述,AI技术的铺开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势必会有大量侵权案件出现,但如何确定侵权行为以及如何准确判断侵权责任的有无与大小仍然是一个需要仔细斟酌的事项,并非所有参与者都存在侵权行为,也并非所有参与者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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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飒团队 | 移民局新规5月6号生效!民营企业出海法律风险全掌握!

2024-05-18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01科技、民营企业出海正当时

“出海一念起,顿觉天地宽”。

五一假期后,国家移民局便民利企出入境管理六项政策措施将正式生效。民营企业主往返港澳将更为容易,港澳作为企业出海的“踏板”,新规势必更利于企业出海发展,“走出去”也许是打破国内内卷环境的“不二法门”。

5月6号生效的六大政策分别是:

1. 北京等20个城市十点实行换发补发出入境证件“全程网办”;

2. 赴港澳商务签注实行“智能速办”“全国通办”;

3. 上海和北京的杰出人才、科研人才、文教人才、卫健人才、法律人才以及管理人才,可以凭借相应的人才证明,单独或者同时办理有效期1-5年不等的多次赴香港、澳门人才签注;

4. 赴港澳商务签注人员在港澳停留期限由7天延长至14天;

5. 签发赴澳门一年多次“其他”类签注。内地居民可以赴澳门参展、就医或从事演艺等活动,且允许有1-2名陪护人员申报同类型签注;

6. 参加“琴澳旅游团”人员可多次往返琴澳。

以上六大等政策极大程度体现了国家便民利企出入境管理的动向,推动大陆居民、企业“走出去”的步伐。

飒姐团队不得不说,对新科技领域的民营企业而言,海外市场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机遇。但新科技企业出海同样存在挑战:一些目标国家有着更为严格的外商投资审查制度,敏感的新科技领域外商投资将会受到限制;一些目标国家的人工智能、知识产权监管框架可谓“一天一个样”,如果不深入了解很快就会陷入合规泥潭……海外市场错综复杂的法律环境和潜在的法律风险,要求走出去的企业除了得有敏锐的商业眼光,更需要深入了解并应对国际环境下多样的法律挑战。

02企业出海有哪些法律风险?

1. 目的地选择与外商投资审查风险

随着“走出去”的步伐加快,企业第一个要想到的是出海目的地是哪里?在外商投资领域,各国纷纷建立起外商投资审查制度,以保护本国的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在此背景下,企业出海目的地选择必须要评估、应对目标国家的外商投资审查制度。出海目的地选择和外商投资审查与备案早已绑定在一起。

以欧盟为例,倘若企业出海目的地是欧盟国家,那么企业的法务团队必须对《欧盟外商直接投资审查条例》及其具体案例有深入了解,以避免出现诸如“德国政府禁止北京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汽车芯片制造生产线”这样的案例。

2. 企业高管境外刑事法律风险

这个模块的风险又极为复杂,我国企业出海后,中国籍高管往往会被派驻到所在国,形成“国外-中国大陆”两头跑的局面,此时企业高管跨境刑事法律风险就会出现两种情况:a.该高管涉及刑事犯罪在国内被卷入刑事诉讼程序,要充分注意国内刑事诉讼可能引起境外刑事法律风险;b.高管在境外会受到所在国刑事法律规制,某些行为在国内不构成犯罪,但在国外可能构成重罪。

实践中,商业贿赂、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属于引发跨国企业高管刑事调查的高风险领域,虽然各国刑法在刑事理论及立法技术等方面,但各国刑事司法预防及惩罚犯罪的价值追求存在一定的共性,例如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萨班斯法案》(Sarbanes-Oxley Act)、英国的《反贿赂法》(Bribery Act 2010)等,极大增加了高管在境外被制裁的可能性。也正因如此,选择企业出海的老友们务必关跨国企业高管的刑事法律风险问题,一旦中国籍高管在境内被刑事调查,有必要立即启动评估工作,衡量该等行为是否可能同时违反其工作所在国的刑事法律规定,以及是否可能引发两地追责的问题;一旦中国籍高管在境外任职,需要启动相应的目的地国家刑事法律风险普法与培训工作,同时建立高管在外国陷入刑事强制措施后的法律维护与补救工作。

3. 跨境劳动法合规与员工管理

在全球化的商业格局下,虽然大部分科技企业会给予商业考量仍然将技术人员留在大陆地区,但企业出海后,出海员工“国际化”的情形往往不能避免,哪怕仅雇佣一名外国员工,都会涉及到跨境员工国劳动法合规问题。实际上多数出海目的地国家对劳动者的法律保护非常严格,一些国家和地区严格遵守劳动法所规定的工作制度和加班制度,此时若出现劳动纠纷势必会导致企业面临劳动争议问题。因此飒姐团队在此提醒各位准备出海的老友,务必重视跨境劳动法合规与员工管理的合规建设。

4. 跨境知识产权保护与侵权防范

有出海计划的老友务必认知到,不同国家和地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差异巨大,这要求出海企业必须具备跨国知识产权管理和风险防控的能力。同时,在参与国际竞争时,欧美地区的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有着更加强烈的法律意识,而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日益成为海外竞争者针对中国企业的策略之一。一旦出海企业在海外遭受知识产权诉讼,通常会面临长期的诉讼周期和高昂的应诉成本,不仅可能影响企业的海外业务发展,还可能对企业的长期竞争力产生负面影响;这要求出海企业必须建立系统的风险防控机制,以有效应对可能的法律风险和市场挑战。

5.跨境数据合规与隐私保护

在全球范围内,数据合规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指南数量多、要求纷繁复杂,并且立法与监管都处于不断发展、日新月异的态势。就目前来看,全球范围内数据合规也隐私保护相关政策、指导文件、执法动态甚至“一天一个样”,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有出海需求的企业有必要聘请专业数据合规团队,及时跟进立法和监管动态,通过各种资讯渠道,时刻关注、主动了解关切行业或业务领域各国适用的数据何隐私保护合规情况。

03写在最后

飒姐团队致力于为有出海意愿的国内企业提供一站式解决服务,团队律师均由国内顶尖法学院校博士、硕士组成,深耕新科技领域多年,了解新科技企业出海痛点,直击企业出海需求,团队具有多年企业常年法律服务经验,熟悉全球范围内主要国家相关法律。团队所在律所与Dentons在全球范围内近百家律所拥有优先合作关系,可充分调动目标国家法律服务资源网络,助力民营企业出海,我们是专业的!

针对以上五大项企业风险点位,飒姐团队推出“春燕计划”,为服务各位老友企业顺利“出海”,“春燕计划”包括:

1. 出海目的地选择与评估;

2. 企业高管境外法律风险评估;

3. 跨境劳动法合规与员工管理;

4. 跨境知识产权保护与侵权防范;

5. 跨境数据合规与隐私保护;

飒姐团队的五大类服务,统称“春燕计划”,助力各位老友一站式解决企业出海问题,助力各位老友在海外展开一片商业新天。飒姐团队会为每一家企业量身定制相应模块的具体服务,有需要帮助的老友,可直接公众号私信留言或加肖飒律师微信,飒姐期待各位老友在海外闯出一片新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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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飒团队 | 从央视点名的20亿加密货币洗钱大案,看我国监管风向的转变

2024-05-16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近年来,随着加密资产市场愈加庞大以及涉案人员对各国加密资产监管规则的深入理解,利用加密资产洗钱的各种手法也随之快速升级,催生出一系列法币与加密资产结合洗钱、加密资产与实物资产错配洗钱等更加隐秘且高级的洗钱手法。如此,不仅对各国的金融秩序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也导致了外汇流失、网络新型犯罪的数量激增等现实隐患。近期,央视就对外披露了一起涉及利用加密资产洗钱20亿、向境外机构兜售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中案”,今天飒姐团队就从本案说起,与大家分享当前我国涉加密资产犯罪的最新趋势。

01一起特别的涉加密资产“案中案”

根据央视近期披露的信息,北京警方联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分局联合破获了一起涉案金额超过20亿元的超大洗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本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手段极其隐蔽且多样化,且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北京、上海等我国15个省市。(一)利用境外即时通讯工具疯狂倒卖我国公民个人信息根据北京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办案人员所述,本案系通过举报线索立案,在调查中,侦查人员陆续发现发犯罪嫌疑人闫某某在境外利用境外的即时聊天工具,组成多个社交群组,在群组内售卖我国公民的个人信息,主要涉及我国公民的身份证号、手机号、家庭住址等能够特定到公民个人的信息。据统计,多个群组内累计贩卖的公民个人信息已经高达上亿条。在侦查上百位买家的信息的过程中,我国侦查机关发现,多为卖家极有可能是境外机构或个人,闫某某的行为导致我国公民的大量个人信息流向境外。侦查人员认为,这些流向境外的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主要可能被诈骗团伙利用,对我国公民进行定制化诈骗、诱导网络赌博等。另外,飒姐团队认为,这些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庞大、种类丰富,也可以被境外的专业数据分析机构和研究机构用于对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状态进行研究,甚至可能产生侵害我国国家安全的可能。需要注意的是,公开信息并未披露闫某某是如何获取数量如此庞大的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这意味着我国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依然存在很大的进步空间,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道路任重道远。(二)使用加密货币交易,牵出20亿洗钱大案如前所述,闫某某倒卖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极为庞大,犯罪所得的数额也非常客观,如果利用法币进行交易,那必然面临各国多重反洗钱规则的审查,犯罪所得很难在短时间内成功变现。因此,闫某某选择仅接受加密资产交易的方式来倒卖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这就导致,在侦查这起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案的过程中,牵出了闫某某背后帮助其将犯罪所得变现的“功臣”——林某某。根据侦查机关工作人员所述,之所以判断林某某系专业利用加密资产洗钱者,主要是因为林某某所控制的加密资产账户资金流向存在以下特点:(1)资金来源非常复杂,疑似存在多种加密资产交易行为;(2)加密资产交易快进快出,资金在账户停留的时间较短;(3)加密资产交易整进整出,统计林某某控制的加密资产交易账户发现,其一段时间内的交易记录存在非常多进项等于或约等于支出的交易。据此,我国侦查机关认定其并不属于一般的币圈玩家或“炒币”人员,其大概率是一个地下钱庄,涉嫌利用加密资产实施洗钱犯罪。经追查,林某某系某不知名境外人员所控制的洗钱下线,其在境外上线的指导下,组织了另外5名同伙,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洗了约20亿,整个团伙获利200余万元。

02我国目前的加密资产犯罪呈现新趋势,监管风向逐渐转变

根据2023年末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新闻发布会上透露的信息,我国2023年金融犯罪案件的数量有所下降,但仍处于高位运行状态。在加密资产方面,这一说法与大量第三方数据研究机构的结论相符,即犯罪数量大量减少,但涉案金额却急剧增加,这主要是因为涉加密资产犯罪类型从2023年开始,大量向洗钱、非法买卖外汇等领域转移。(一) 加密资产监管趋向以反洗钱和外汇管制目的随着比特币大牛市的到来,各种加密资产都跟着吃肉喝汤,美国和香港等加密资产友好司法管辖区更是趁热推出了比特币、以太坊现货ETF产品,在探索加密资产合规监管的道路上各有所成。但是,飒姐团队也注意到,每一次牛市的到来都伴随着加密资产市场的大发展,而体量越大,越容易成为洗钱犯罪的温床(值得一提的是,飒姐团队始终认为NFT具有极大的洗钱潜力,而其目前未被大量用于洗钱的主要原因就在于其市场狭小,导致洗钱效率低下且难以“混淆视听”)在这种趋势下,我国目前监管机构的监管趋势就相应的转向了以反洗钱和外汇管制为目的。我们注意到,目前所有涉及到大宗跨境资金结算的相关经济、金融犯罪已成为严查重打的范围,其中以洗钱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非法经营罪(非法买卖外汇、非法资金出境)、诈骗罪(电信诈骗)为最主要的打击对象。(二) 对公民个人“炒币”等行为的容忍度有所上升从前述利用加密资产倒卖公民个人信息+洗钱大案的侦办过程来看,我国目前监管机构对公民个人“炒币”等行为的容忍程度有所上升。首先,侦查机关在侦破本案的过程中,已经注意到了林某某的大量加密资产系来源于我国境内公民。根据本案侦查人员的说法:“地下钱庄犯罪团伙使用境内人民币资金,向境内的炒币人员和币商收购虚拟货币,然后再通过境外的不同虚拟货币平台,将虚拟货币出售给境外卖家来获取外汇”。其次,侦查机关在判断林某某行为的过程中,将其账户交易数据与普通“炒币”用户进行了对比,并得出林某某并非普通“炒币”用户的结论。结合目前飒姐团队并未发现与本案关联的刑事案件的信息,可以发现,虽然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我国大量OTC公民的相关信息,但却并未作出进一步的处理。当然,我们不排除后续处罚的可能,但从宏观来看,我国监管机关目前的打击重点并不在个人持有和交易加密资产上,相关监管容忍度有所上升。

03写在最后

总的来说,严打大宗加密资产洗钱以及相关上游犯罪、关联案件是2023年以来全球加密资产的大趋势,甚至在最近英国发生的,与我国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关联的6万枚比特币大案重,还疑似存在侦查机关“重查币、轻查人”的嫌疑。飒姐团队提示,加密资产确实是跨境资金流动的好工具,但随着链上数据分析工具的进步,所谓的加密资产“匿名化”几乎已不复存在,类似前述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洗钱手法,追查和取证对于侦查机关而言仅是时间和办案技术成本的问题。以上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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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飒团队 | 某鱼创始人兼CEO取保候审,影视直播平台合规的弦不能松

2024-05-12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飒姐团队行走律师行业多年,总结出的一个经验就是:如果某个知名人物(特别是企业家)突然失联,不外乎有三种可能:进去了、下去了、跑路了。还记得去年年末,国内某头部直播平台“某鱼”CEO突然失联,引发大量网民通过微博等公开平台询问具体发生了什么事。转眼间快半年过去了,昨天又一则消息引爆互联网:某鱼直播平台创始人兼CEO陈某某已取保候审。部分法律自媒体分析,陈某某虽然已经被取保候审,但其依然有可能判处实刑,具体量刑可能在5-7年之间。飒姐团队今天就来复盘一下某鱼直播平台CEO“被捕”事件始末,梳理其中的风险点位,毕竟前事不忘,后事之师。

01陈某某到底做了啥

最初给陈某某失联谜团“一锤定音”的是成都都江堰警方,去年11月都江堰警方发布警情通报:经查明,陈某杰(39岁)涉嫌开设赌场罪,目前已被依法执行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好好的国内头部游戏直播平台创始人兼CEO,怎么就涉嫌开设赌场了呢?这个还要从2020那个多事之秋说起。当年国内两大游戏直播平台某虎和某鱼在鹅厂的协调下完成合并的消息引起了国内外资本市场的广泛关注。但最终这一“世纪大合并”被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叫停,理由是合并可能涉嫌垄断与限制竞争。随后国内众多短视频平台开启直播带货模式,加速分食了整个直播市场。

陈某某可以算作是以短视频平台起家,2010年陈某某买下了当时与B站争奇斗艳的国内二次元网站鼻祖“A站”,2014年其又创建了声名显赫的游戏直播平台“某鱼TV”,但如今短视频平台已经不像2010年那般“蓝海”,自某虎和某鱼合并失败后,某鱼平台的日子逐渐变得艰难。根据公开资料显示,2020-2022年某鱼营收规模分别为96亿、91亿、71亿,下滑明显,净利润更是在2021年、2022年连续两年亏损。

然而虽然某鱼直播平台这几年在“艰难创收”,但一些打擦边行为的主播则赚得盆满钵满。“长沙某队”是一个在平台上进行户外直播的直播间,该直播间的主播主要通过利用平台抽奖规则进行“擦边”活动。

这里所谓的“擦边”与颜色无关。实际上“长沙某队”的主播会诱导用户在一定的时间内购买指定道具,用户购买后即可参与价值1000元到数万元的虚拟货币抽奖,对于中奖的用户,该直播间会在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为客户兑换奖金。该行为实际上与赌博行为无异。

根据第三方直播数据平台统计,该团队2020年收益高达1.77亿元,单日流水高达1317.67万元,不可谓不暴利。

02主播涉赌,和平台有什么关系?

根据飒姐团队处理类似案件的经验,部分直播平台、影视平台往往抱有侥幸心理,即“主播做的事,和我平台有什么关系?”而凡是抱有这种侥幸心理的平台往往会让自身陷入到刑法风险之中。暂且不说主播涉刑,平台可能构成主播所涉刑罚的共同犯罪,就算不构成共同犯罪,那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也够平台喝一壶了。

实际上根据飒姐团队处理类似案件的经验,近年来部分涉赌直播间通常与直播平台存在一些关联。比如部分涉赌直播间和直播平台高级内部管理人员相互勾结,平台内部高管给涉赌直播间“推流”,或者平台故意纵容直播间利用规则漏洞实施开设赌场的行为,经举报故意不予惩罚,或者平台或平台中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涉赌直播间进行利润分成、利益置换,倘若出现这些行为,那么平台的高管、甚至CEO、创始人,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构成开设赌场罪。

当然,除了开设赌场罪之外,主播通过直播平台进行诸如传播淫秽物品、组织领导传销等犯罪活动,平台亦存在推流、纵容、甚至利润分成行为的,那么构成相关犯罪的共犯就没跑了。

03短剧合规迫在眉睫

实际上合规的紧迫性和必要性不仅体现在直播平台,近些天网络微短剧的合规大潮也“扑面而来”,根据目前网上披露的信息,自今年6月1日起,微短剧网络视听平台、小程序等播出、引流、推送的所有微短剧均需持有《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这表明监管部门对于网络微短剧的监管将进一步加强。

网络主播涉嫌违法犯罪,直播平台也可能“吃瓜落”类似,随着强监管的来临,微短剧涉嫌违法犯罪,平台“吃瓜落”的案例很可能当在不远。飒姐团队注意到,很多微短剧会采取收费的模式进行播放,不同平台的微短剧其收费标准和形式都各有不同。最为简单的两种收费方式便是会员收费和按集收费,收费乱象层出不穷。例如有的微短剧长达数百集,要求一次性付费,但前后剧情完全割裂,属实粗制滥造,有的微短剧播放过程中不断弹窗,必须充会员才能播放,但是付费后网页又无法打开。

以上乱象其实很可能涉嫌骗取消费者充值款项,即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诈骗消费者财物。倘若部分影视直播平台纵容此种现象,那么就有可能踏涉赌直播平台之后尘。

04写在最后

近年来互联网直播平台、影视平台的监管进入强化时期, 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的直播赛道也已经相对成熟,各个平台占有的份额和各自优势已经趋于固定。在这种情况下,后来者往往想通过“动歪心思”来获取自己的优势,而占据既有生态位的先到者又往往害怕增加一点点合规成本就有可能让平台的优势全无。这两种想法都有可能将平台推向危险的境地,飒姐团队在此希望广大从业者一定拉紧合规这根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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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飒团队 | 开源才是未来?AI大模型,共享=共赢?

2024-05-10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4月16日,《人工智能法(示范法)2.0》(以下简称“《示范法2.0》”)发布,2.0版本的文稿对2023年8月发布的《人工智能法示范法1.0(专家建议稿)》进行了一次重大的迭代升级。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内容之一,即在《示范法2.0》的第七十一条,首次规定了开源人工智能开发者的法律责任减免。根据《示范法2.0》的规定,“以免费且开源的方式提供人工智能研发所需的部分代码模块,同时以清晰的方式公开说明其功能及安全风险的,不承担法律责任。免费且开源提供人工智能的个人、组织能够证明已经建立符合国家标准的人工智能合规治理体系,并采取相应安全治理措施的,可以减轻或免于承担法律责任。”这意味着法学界在利用人工智能法律规范促进发展的问题上,态度鲜明地支持人工智能开发者采用开源的发展模式,并通过专门的减免责条款设计等措施,鼓励人工智能研发的技术公开和共享。在往期的专栏中,飒姐团队一直强调“公共”和“开源”是AGI的核心价值。随着人工智能逐渐开始赋能各领域生产力的发展,唯有通过规范的设计,对其基于知识产权的“私益”与基于全人类技术发展的“公益”予以平衡,才能够真正实现“共赢”,促进AGI领域良性发展。

01大模型的开源与闭源之争

在AI大模型研发领域,“开源”与“闭源”两派的争论由来已久。二者最近的一次激烈交锋,即2024年3月初的马斯克诉OpenAI案,标志着双方的矛盾已经由单纯的技术竞争扩展到了反垄断等法律与合规领域。作为闭源大模型开发者的代表,在马斯克的指控中,OpenAI在接受了微软的注资之后,已经在事实上成为了微软控制下的闭源子公司,令其所开发的GPT-4等系列产品成为了微软攫取巨额商业利润的工具。为了实现盈利目标,OpenAI已逐渐背离了最初对于公共开源人工通用智能(AGI)的承诺,并开始在相关领域中构建科技霸权。虽然马斯克的上述指控直到目前为止都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且基于其长期以来的“网红人设”,提起诉讼似乎也只是其为了自家XAI公司新开发的开源大模型进行营销的手段。但从这一诉讼产生的影响中亦不难看出,新兴开源大模型的开发者与长期在业界占据领导地位的“不那么Open”的OpenAI之间,确实已存在利益与开发理念上的诸多冲突。双方冲突的存在一方面是由于OpenAI确实靠闭源大模型的开发获得了名利双收的成果。虽然在其2015年初创之时,OpenAI确实是以“确保通用人工智能造福全人类”为自身的核心使命,并试图构建一家与传统科技公司不同的非盈利性机构;但其真正在ChatGPT的开发上实现破圈却是建立在微软不断向其抛去橄榄枝的基础之上。根据公开资料显示,OpenAI成立至今,微软共向其投资130亿美元,并掌握了OpenAI营利业务部份49%的股权。可见,马克思的指控也并非空穴来风,OpenAI如今在AI大模型开放领域取得的成就与其背离初衷,坚持为微软进行闭源产品开发的事实之间确实难以分割。而另一方面,该冲突的存在则是由于GPT-4确实至今在业界仍旧占据着技术上的引领地位。在AI大模型研发的竞争于世界范围内愈演愈烈的背景下,包括XAI的3140亿大模型Grok-1与Meta公司于前日发布的4000亿大模型Llama 3都作为开源大模型的代表,在各自的优势领域上对GPT-4提出了挑战。但挑战者始终是挑战者,作为闭源大模型“唯一王者”的GPT-4 turbo依旧在语言类大模型领域中占据着绝对的领导地位。作为放弃了商业导向,以公益性的数据获取和研发作为首要目标的开源大模型开发者,让其看着闭源开发者赚得盆满钵满的同时在技术上仍保持行业领先,心中属实不是滋味。

02
制度对开源与闭源矛盾的平衡

于是,在技术和经济性层面尚且不能解决开源大模型开发者与闭源大模型开发者间矛盾的情况下,法律制度层面率先提出了这一问题的解决方案。本次《示范法2.0》中对开源人工智能开发者法律责任的减免所进行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向世界分享了具有我国特色的人工智能治理思路。首先,从《示范法2.0》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所谓“开源人工智能的开发者”即针对以“免费且开源的方式提供人工智能”的主体,这一定义直接排除了盈利性的人工智能开发者。而对于非盈利的开源人工智能开发者实际上又通过第七十一条的两款规定分为了两类,即“同时以清晰的方式公开说明其功能及安全风险的”和“能够证明已经建立符合国家标准的人工智能合规治理体系,并采取相应安全治理措施的”,前者直接不承担法律责任,后者则可以对法律责任酌情进行减免。这一思路,某种意义上是对民事法律“谁获益谁担责”原则的体现,对于没有利用开发的人工智能产品获得利益,且已经对自研产品的风险充分完成了合规工作的主体,法律应当予以鼓励,故视其合规程度的不同,对其予以不同程度的责任减免。其次,《示范法2.0》并没有明确列举减免法律责任的类型,而是直接采用了“不承担法律责任”与“减轻或免于承担法律责任”的表述。这意味着对于非盈利的开源人工智能开发者,在其完成了自身合规构建的前提下,对其法律责任的减免范围是非常宽泛的。采用这种方式的规定,既是对开源人工智能开发者个人利益与其为科研领域公益做出贡献之间的平衡,也是鼓励其加强自身合规构建,在技术研发过程中充分考虑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就安全风险等对社会进行公开说明。

03
技术开源与AGI的未来生态

实际上,虽然闭源大模型能够通过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吸引更多的研发投入,并利用这一优势进一步稳固其在行业中的领先地位,但开源大模型本身亦具有许多闭源开发者所必须割舍的有利条件。如开源的开发模式依靠社区构建驱动创新,其允许全球范围内对领域感兴趣的开发者共同参与开发,在模型训练和数据获取上本身即更为高效。再如对代码进行开源可以很大程度提高程序的灵活性和可定制性,并使大模型具有更高的可审计性,通过社区成员对源代码和参数的不断审查,能够更好地降低AI的安全风险,提高大模型的合规程度。此外,闭源开发的代码始终具有反垄断审查的风险,相关开发者往往难以解释其无意通过技术垄断,达到限制市场的公平竞争的目的。因此,在未来,采用开源形式的开发者在法律风险规避、自身合规构建等方面是具有相当程度的优势的。

04
写在最后

实际上,从当前AGI领域发展的角度上,单纯讨论利益的平衡,对于智力成果“私益”的保护某种程度上是应当向人类技术未来的“公益”作出适当让步的。当然,这种“让步”并非是损害开发者因智力成果而享有的相关权益,而是通过《示范法2.0》中提到的此类方式,通过权利与责任的平衡,促进人工智能开发者能够更加理性地选择适合自己的赛道,无论开源或是闭源,最终目标都是促进AGI行业发展,推动全球科技创新和经济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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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飒团队 | “赛博遗产”如何掀起一轮法律风暴?

2024-05-05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2023年2月,一位年轻的社会科学博士生决定立下遗嘱。在这份在线文档遗嘱中,她分别对遗体、财产、资料、电子产品、社交媒体和纪念板块进行了说明。如希望在身故后,将登记过的器官捐献给当地,若不方便则火化,不需要葬礼;除kindle以外的其余电子产品均予以销毁;由父母来处理财务相关事宜,并取消在购物网站上自动续订的会员。最后,她将该文档链接发给了几位朋友,并承诺会定期更新。“订立遗嘱并非抵抗风险,而是与风险共存;不是放弃生命,而是希望以能够体现我自由意志的方式对待我在生命存续期间的所有物。”对她而言,立遗嘱并不是一件值得避讳的事,而是一个整理自己、避免混乱和纠纷的方式。近年来,早早就立下遗嘱的年轻人越来越多,似乎死亡已不再是难以触碰的禁忌黑雾,而是具现化为一块可以自由书写的墓碑,借由安排好身后事的整场仪式,以更加清晰地认知存在之价值。自人类进入高度信息化时代以来,随着每一口呼吸,人们每时每刻都在不同网站上生产数据,直到生命终结的那刻,已留下了海量的“数字遗产”。面对如此庞然而伴有生者记忆的数据,有人认为,死后并不介意任人评说,因而对于这份“遗产”是否需要继承、何种方式继承不甚关心;然而,仍存在大量中青年群体,或许正积极着手规划个人资产的死后分配。那么,目前的法律规制体系如何界定“数字遗产”性质?面临数字继承可能的冲突,数字服务提供商如何对去世用户的数据进行保护与处理?今日飒姐团队就来和大家分享一二。

01遗嘱年轻化与赛博遗产的出现

中华遗嘱库于2024年3月21日发布的《中华遗嘱库白皮书(2023年度)》显示,立遗嘱人群年轻化趋势显著,平均年龄从2018年的77.43岁逐步下降至2023年的67.82岁。这种年轻化也体现在了遗产种类的变革上,如支付宝、微信、QQ、游戏账号、虚拟币等虚拟财产成为了60岁以下中青年立遗嘱人群的新型资产。具体来说,数字资产可以包括电脑上的各种文档、在社交媒体上发布的文字信息、照片、视频、邮件往来、订阅的各类服务、电子书、在游戏中积累的战绩与代币等、发布的待售物以及个人作品等。这一些被不断产生、却较难被制造者集中注意到的点滴“数字足迹”,构筑起了个体的身份意义,甚至在其死后作为一种“数字化生命”的形式存在。在2022年火爆出圈的动画作品《万神殿》中,提出的“上载智能(Uploaded Intelligence)”概念,便是将人类意识、记忆等神经元活动信息全部扫描上载,存储于云端,并可以在虚拟空间进行形象复现。无独有偶,上世纪90年代的实验性质动画《Lain》,作者更早提出了基于“舒曼共振”原理申发的“全球脑(Global Brain)”设想,意在使得全人类借助信息处理工具,使彼此的意识相互作用,结成具有神经系统性能的巨型网络,可以理解为一种地球智能。似乎一直以来,我们对于“数字永生”的渴望从不曾停止。《黑镜》中复刻了故去男友形象的女人,以及最近被反复提及的“AI复活亲人”议题,都无一不在提示一种先验主义立场,孔夫子所言“未知生,焉知死”或许应该逆转,若我们未曾想过死地,又如何从容面对生境?回到我们的现实情境中,当自然人死亡后,其产生的数据等种类繁多,部分仍储存在企业相关平台上,具有流通与交换价值,而这部分数据同时也可能包含着隐私、敏感信息。那么,从法律角度看,这一类数字资产是否能作为遗产被继承?遇到双方权利冲突,如何判断数据权属?

02数字资产可以作为遗产吗?

我国《民法典》第1122条对遗产作出了界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可见,若将数字资产作为遗产继承至少须满足两个要件,其一是合法性,值得一提的是,以虚拟币为例,若在境内进行ICO,或在境外进行ICO同时在境内宣传引流,我国法律会将其认定为“非法融资行为”,因而发出的代币则无法在目前法律框架下被认定为合法财产;其二是具备财产性,尽管数字资产通常具有一定财产价值,但事实上,学界及实务关于“财产显著类”与“人格显著类”等不同类别数字遗产的属性认定并未完全统一。另外,可以看到,《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也为数字资产等虚拟财产的认定预留了细化、补充的立法空间。司法实践上,国外已存在不少关于数字遗产继承的判例。如美国“数字遗产第一案”中,美军士兵意外身亡后,其父亲向雅虎请求继承儿子的雅虎邮箱密码,以便获取其子留下的文字、照片等,雅虎以侵犯逝者隐私权为由拒绝了该请求。美国法院认定该父亲无法继承其子的数字遗产,但鉴于这些数据内容有关逝者生前活动、回忆,对其父亲意义重大,故对于雅虎方,要求将邮箱内信息刻盘后交给其父。而2015年德国联邦最高法院“Facebook继承案”则采取了不同思路,一位母亲为查清女儿的死因,请求Facebook登录其女儿账号遭拒,德国法院认为其女儿与Facebook之间的服务合同可以被其监护人继承,因而要求Facebook开放账号数据。由此看来,两案各有偏重,均提供了平衡用户数据隐私保护与近亲属对数字遗产继承权的经典范本。在我国,多数司法案例与实务观点承认数字财产具有与有形财产一样的法律地位,并应该予以法律救济和保护。例如,在2003年“我国首例虚拟财产纠纷案”中,原告李宏晨辛苦打怪升级获得的装备被盗,起诉游戏公司要求恢复丢失的游戏装备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法院审理认为玩家在游戏中获得的武器、装备等是具有价值的无形财产,运营商理应对其尽到保护义务,故应恢复李宏晨所丢失的装备并赔偿损失。因此,综合以上来看,数字资产是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的。

03赛博遗产的法律保障途径

尽管理论上继承数字遗产可以实现逻辑闭环,但在目前相关法律规制尚未完善的背景下,对于财产性和人格性不同类型的数字遗产继承难以统一标准;同时,网络运营商与用户之间通常存在服务协议,平台对数据控制、使用的不同规定也会限制对于数字遗产的继承,种种原因造成了数字遗产继承欠缺实操性。针对类似问题,国内外企业提供了一些有价值的解决方案,其中以设置数字遗产代管人、联系人等托管服务最为常见。例如,谷歌在2013年推出“闲置账户管理员”功能,由用户在生前决定其账号闲置后谷歌通知的受托代理人,及其托管范围,代理人有权处理指定范围内的数字资产。若用户未及决定代理人,谷歌则直接和身故用户的直系亲属联系,协商账户处理事宜。同样,苹果也在近年推出添加遗产联系人功能,用户确定的遗产联系人可申请访问iCloud上的内容。微博在2020年推出对逝者账号设置保护状态的规定,核实已去世的用户账号,无法登陆、发布或删除内容,亦无法更改状态。对于不同主体,首先,有关立法机关应当积极修订立法、出台司法解释,为数字遗产继承规范提供指引;数字服务提供商则需要采取审慎的态度思考和修改网络服务协议,可以着手开发数字遗产代管服务,对用户数据处理意向进行预先收集,以避免后续可能的数据处理纠纷;对于被继承人个人,则要提高对于数字资产的认知,明确个人数据权益。

04写在最后

数字遗产的继承很大程度上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愿,面对过往的数字足迹,是选择保留数据,并作为自己的数字分身长久地存在于网络空间,还是选择体面地删除痕迹,行使“被遗忘权”,均需要由当事人本人进行确认。对于相关服务提供商,务必守好数据利用的底线,充分尽到保护死者相关隐私的义务,完善数字遗产继承技术规范,提供积极解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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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GC能赚钱吗?

2024-05-04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作者| 旭阳

来源 | 零壹智库

从ChatGPT到Sora,AIGC不仅在技术上取得了重大突破,更引领了商业模式和产业生态的变革。

AIGC的商业价值正在逐步显现。从几家上市公司的最新财报,或拟上市公司的招股书中,可窥其一斑。

出门问问,一家即将在港交所上市的人工智能企业,其2023年的AIGC解决方案收入达1.18亿元,约占总收入的四分之一,且在过去三年间实现了超过300%的年复合增长率。

“AI第一股”商汤科技,2023年生成式AI收入达到12亿元,占总收入的35%,同比增长近200%。预计在2024年,生成式AI业务将反超传统AI,占公司收入的比重增至50%左右。

在金融垂直领域,百融云创的2023年财报同样展示了AIGC的强大动力,其由AIGC驱动的BaaS业务收入达到17.9亿元,约占总收入的三分之二,同比增长38%。

科大讯飞2023年度业绩预报也显示,预计营业收入超过200亿元,较上年增长约7%;预计净利润6.45-7.30亿元,较上年增长15%-30%。这一增长得益于公司在大模型、核心技术和产业配套上的持续投入。

生成式AI业务的快速增长,正在改变上述公司的营收结构,为它们带来新的增长极。 01 

新的增长极

4月2日,已通过港交所聆讯的人工智能公司出门问问披露的资料显示,其2023年AIGC解决方案收入达到1.2亿元,占总收入的23.2%。而在2021—2022年,相应的收入分别为682.2万元、3985.7万元,2021—2023年复合年增长率超过300%。

智能设备曾是出门问问最为重要的一块业务,其营收在2021年占到85.0%的比例,2022—2023年逐步下滑至39.4%和32.3%。

相应地,另一块业务AI软件收入则从0.6亿元增至3.4亿元,复合年增长率达140%,收入占比也从15.0%上升至67.7%。

在出门问问的业务划分中,AI软件业务包括AIGC解决方案和AI企业解决方案。前者虽然营收占比相对最低,但增长迅猛,在与第一大客户大众汽车的知识产权协议到期后,有望成为主要的营收来源。

再往前,3月26日,AI领军企业商汤科技发布2023年财报显示,其生成式AI收入达到12亿元,占集团总收入的35%,同比增长近200%。这是公司成立十年以来,以最快速度实现从无到有,取得10亿元以上收入的新业务。

据悉,生成式AI业务中超过70%的客户在过去12个月内是商汤的新客户,而剩下30%的存量客户的客单价也录得约50%的增速。

2023年,商汤科技明确了新的三大业务板块:生成式AI,传统AI和智能汽车。商汤预计,生成式AI业务将在2024年反超传统AI,占公司收入的比重将增至50%左右,逐步成为核心业务。

为金融机构提供精准营销和智能风控服务的百融云创,也交出了几份不错的财报。

数据显示,2023年上半年由AIGC驱动的BaaS业务收入达到8.12亿元,占总收入的65.3%,同比增长36%;2023年全年,对应的收入则为17.9亿元,占总收入的66.7%,同比增长38%。

科大讯飞在人工智能赛道上深耕了20多年,其AIGC布局也较早,但没有专门披露AIGC相关营收。科大讯飞声称,“讯飞星火认知大模型”的发布对AI智能硬件销售的增长产生了显著推动作用。

业绩预报显示,科大讯飞2023年营业收入将超过200亿元,较上年增长约7%;预计净利润6.45-7.30亿元,较上年增长15%-30%。

从更广的视角来看,在AI领域持续大额投入多年,吃到生成式AI红利的百度、微软等巨头,以及“AI卖水人”英伟达,它们的业绩同样亮眼。

2023年是百度发力生成式AI的一年,其营收和利润均超预期。财报显示,百度2023年营收达1346亿元,同比增长9%;净利润287亿元,同比增长39%。

微软联合OpenAI引入生成式AI技术,智能云四季度收入258.8亿美元,同比增长20%,超过微软大盘。而得益于AI芯片需求暴增,英伟达2023年营收猛增265%,利润飙升769%。 02 

锚定业务场景

通用大模型群雄逐鹿,各大科技公司纷纷投入巨额资金以争夺市场的领导地位。它们在意的不是一城一地的得失(短期或者单项业务的盈利),而是未来的相对优势甚至赢者通吃。

这场竞争不仅仅是资本的较量,更是技术创新和业务应用的深度融合。以阿里为例,它投资了国内估值超过10亿美金的5家头部大模型创业公司,同时推出自己的“通义”系列产品,阿里电商、阿里云、钉钉等重要业务均集成了多种先进的大模型技术。

阿里没有披露与AIGC相关的业务营收或增长情况,但其部分投资以算力形式支付,即在投资协议中明确一定的额度用于购买阿里的算力,从而实现与被投公司的算力绑定。

相对而言,微软、百度和腾讯在基于AIGC的云业务或广告场景上,有明确的增量收入,或许可以提供一个参考。

微软CEO萨提亚·纳德拉透露,超过1.8万家公司正在使用Azure OpenAI服务,其中包括以前从未使用过Azure的客户。云计算产品Azure的收入增长,也有不少来自微软提供的GPT 4入口。

光大证券预计,2024—2026财年,Azure OpenAI收入将分别达到服务器产品和云服务收入的6.4%、9.8%、11.0%。

2023年Q4,百度智能云总营收84亿元,其中大模型为云业务带来约6.6亿元增量收入,这意味着约8.5%的增长率。百度还披露,其文心大模型重构后的广告系统也带来数亿元增量收入。

腾讯在2023年三季报也首次披露混元大模型为业务增收的效果——促进广告收入同比增长20%至257.2亿元。

前述几家公司中,出门问问的AIGC解决方案主要针对内容创作者,包括三大类产品:AI配音助手魔音工坊及其海外版DupDub;AI写作助手魔撰写作;AI数字人奇妙元,可提供一站式AI视频生成和虚拟直播解决方案。

出门问问官网显示,其AIGC解决方案合作品牌客户较广,包括抖音、快手、中国移动、中国电信、微信读书、工商银行、京东科技、江南布衣、Oracle等公司。

商汤科技的生成式AI建立在其“日日新”大模型体系之上,应用领域较为广泛,在金融、手机、医疗、汽车、地产、能源、传媒、工业制造等众多垂直行业,已与超过500家客户建立深度合作。例如,中国银行、招商银行、工商银行和上海银行等金融机构已采用日日新大模型,以构建其“数字员工”和“数字客服”系统。

百融云创的BaaS金融云,以交付KPI的模式获得佣金收入,促成的资产交易规模再创新高。

2023年,金融行业云撮合资产交易规模531.30亿元,同比增长93%;保险行业云促成总保费规模33.30亿元,同比增长56%。

BaSS金融云并非纯粹意义上的AIGC业务,而是以决策式AI进行用户筛选、再以生成式AI的智能语音机器人等工具触达客户。基于成熟的技术和业务,百融云创近几年业务向好。

从披露的信息来看,无论国内还是国外,大厂目前的AIGC营收主要来自云计算及广告,基础设施占了大头,且体量较小。

在部分TO B场景上,AIGC商业化落地效果显著,但基本都是建立在公司先前的资源或技术之上。没有长期的投入,就不会有奇迹。 03 

“大力”出奇迹?

人工智能属于典型的技术密集型行业,研发周期长,前期投入大,且需要持续不断的迭代,以适应市场需求。这也是绝大多数AI企业持续多年亏损的重要原因。

以商汤科技为例,2018—2021年研发投入分别为8.5亿元、19.2亿元、24.5亿元和36.1亿元;占营收比例分别为45.8%、63.3%、71.1%和76.9%,节节攀升,2022年甚至高达105.0%。

2023年上半年,商汤科技的研发费用17.8亿元,占营收比例的125%,继续走高。不过,2023年全年研发投入34.7亿元,同比下降了13.7%。

六年研发投入超过163亿元,累计亏损高达500亿元,不过近两年亏损有所收窄,均在60亿元左右。商汤AIGC的高增长建立在高投入之上,从体量上看,远未到盈利期。

再来看一下出门问问,其生成式AI业务起步也较早。2020年。出门问问开发出能够理解并生成文本的UCLAI,2023年在此基础上推出升级版“序列猴子”。后者除文本之外,还能够生成图像、3D内容和语音以及语音识别,具有利用更多数据训练及处理更复杂任务的能力。

2020—2023年,出门问问的研发开支分别为0.97亿元、0.92亿元、1.19亿元和1.55亿元,最近两年都在1亿元以上,且保持着30%左右的增幅。2023年研发投入占到营收的30%以上,但绝对数值依然很低,相对于市场上动辄数十亿的大模型训练成本,似乎不值一提。

出门问问在2022年扭亏为盈,当年经调整后的净利润为1.09亿元,2023年继续保持盈利,经调整后的净利润不足2000万元。

资金捉襟见肘,出门问问主打“小而美”策略,选择了一个相对容易变现的方向,专注于内容创作,同时为C端和B端用户提供服务。

数据显示,其付费用户及企业客户数量持续增加,已有超过900名累计注册用户和84万名累计付费用户。

不过,当前各大厂商及AIGC初创公司推出了多款免费好用的内容创作工具,用户的选择空间较大,出门问问的业务是否还能保持高速增长,需要打一个问号。

百融云创在技术上更注重于为具体业务服务,发布了多个大语言模型,包括适用于金融垂直场景的BR-LLM和适用于自动编程的BR-Coder,以及搭建大模型应用一站式开发平台Cybertron,最新的研发则瞄准低成本私有化部署的AI大模型、智能语音等B端应用。

2022年,公司的研发支出为3.7亿元,同比增长47%,占当年营收的18%;2023年研发投入继续小幅增长到3.8亿元。百融云创的研发投入规模持续提升,累计已达18亿元。 04 

展望

麦肯锡报告显示,生成式AI有望为全球经济贡献约7万亿美元的价值,而中国将贡献约2万亿美元,占全球总量的近1/3。

IDC也预计,到2027年,全球企业用于生成式AI解决方案的投资将达到1430亿美元。

生成式AI的未来毋庸置疑,但这个市场远未爆发,B端商业化逐步落地,C端才初露端倪。

人形机器人第一股优必选副总裁钟永认为,随着机器人与大模型的融合,未来C端的需求会有所增长。

在市场真正爆发之前,AIGC能赚钱吗?

分类: 01Assets, 元宇宙, 奇点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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