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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飒团队 | 金融反腐风暴下,掼蛋虽好,但要注意法律红线!

2024-05-28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金融圈子里有一句俗语“掼蛋打得好,说明有头脑;掼蛋打的精,说明思路清。掼蛋不怕炸,说明胆子大;输了不投降,竞争能力强。”掼蛋在金融圈里开始火起来大概是2010年左右的事情,甚至有一位金融圈的老友总结过,“金融圈里这两年摒弃德扑克转而投入掼蛋游戏的重要原因是掼蛋代表了低风险、稳健收益、团队合作,是孙子兵法的桌面实践化。”

值得注意的是,伴随着从今年年初开始的金融反腐大潮的全面铺开,金融圈内的很多涉及职务犯罪及腐败的案件,背后都有掼蛋的影子。

01“掼蛋”往往成为职务犯罪案发的导火索

从目前披露的公开信息看,很多纪律处分案件与职务犯罪、贪腐大案中往往都会出现“掼蛋”的身影。安徽省纪委监委曾公开报道过一起领导干部违反纪律案件的报道,在该报道中,某领导干部与其他四名干部“一道掼蛋打牌、违规接受宴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工作纪律,顶风违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最近几年金融圈从无酒不成席变成席席有掼蛋,与掼蛋一起在金融圈“火爆”起来的,还有金融反腐。从开年到现在“金融反腐”的力度不可谓不大,飒姐团队初步统计了一下,从目前公开的信息来看,从今年1月到现在金融业已经有至少4位省管干部,1位中管干部。其中那位中管干部曾任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一职,早在2016年就已经退休卸任。换句话说,在退休8年后,年近七旬的该中管干部依然在金融反腐的风暴中落马。其中不少案子的当事人或多或少都提到了“掼蛋”。

02打“掼蛋”是否构成赌博罪?

实际上任何带有博弈性质的游戏都有可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赌博罪,之所以“掼蛋”能出圈,还是因为这个小游戏黏上了金融圈的缘故。从目前公开披露的领导干部犯罪案例来看,通过“掼蛋”形式构成赌博罪的还为数不少。

如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披露的一份判决书中显示,被告人孟某原为公职人员,系某部门副局长。被告人孟某经常与刘某、李某等人进行“打掼蛋”“炸金花”等游戏,期间孟某基本上每次都能大胜而归,共获利400余万元。

在这起案例中,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孟某为什么能够利用“打掼蛋”获利400余万?其中很可能不排除有利用“打掼蛋”的形式行贿受贿之可能。在这种类型的行受贿中,行贿者通常利用“打掼蛋”“打麻将”等形式向受贿者“送牌”,通过玩游戏打输了的方式进而隐秘“行贿”。在这种类型的案件中,为了提高效率,单次游戏数额巨大。

这类案件即使后续因为行受贿证据不足或者确实没有行受贿之事实,那么行为人由于在单次“打掼蛋”“炸金花”等活动中获利巨大,依然可以构成赌博罪。

03打“掼蛋”是否构成行受贿犯罪?

除构成赌博罪外,近年来随着金融反腐风暴的推进,利用“炸金花”“打掼蛋”等形式进行行受贿的案件亦屡见不鲜。如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的公开判决胡某受贿案中,胡某系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副镇长。行贿人窦某和其舅舅罗某多次请托被告人胡某批准某项目。期间窦某提议胡某、罗某一起玩“炸金花”;在“炸金花”的过程中,窦某、罗某多次表示牌技不佳,输钱给胡某。

本案审判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拥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某事项上谋取利益,利用“炸金花”等形式收受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实际上,目前行受贿犯罪的判定一直都有实质化的认定倾向。利用看似“合法”的形式掩盖行受贿的事实很难逃脱法网。除了利用“打掼蛋”“炸金花”过程中故意输钱等方式行受贿外,在实践中还有利用“找寻丢失的宠物给予巨额感谢金”“通过拍卖字画获取巨额回报”等“合法”的形式掩盖行受贿之事实。然而所谓“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只要越过行贿受贿这一红线,在如今的反复风暴形势下必然会遭到制裁。

04写在最后

就在昨天中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中国某商银行院党委委员、副行长张某某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收缴其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从去年11月张某某被查至今,消息传出已有半年。多位金融界“大佬”被查,可见后续的反腐风暴强度之高。

实际上,“打掼蛋”“炸金花”等游戏除了会牵出赌博罪、行贿受贿犯罪外,尚有部分案例被告人也会涉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如飒姐团队提到的某副局长孟某利用“打掼蛋”获利400余万元构成赌博罪的案子中,该副局长还同时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5月9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消息,某银行辽宁省分行原资深经理任某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公开审理。检察机关亦指控该资深经理任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近年来国家对金融业退休人员涉嫌职务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的整顿一直处在一个高位区。金融圈的各位领导干部切莫有侥幸心理。当然飒姐团队也认为并非所有的“打掼蛋”行为都有可能构成赌博或行贿受贿犯罪。要严格区分正常的休闲娱乐行为和利用“打掼蛋”形式进行职务犯罪的区别。同时飒姐团队要提醒各位老友,在利用“打掼蛋”等游戏进行正常的休闲娱乐活动的同时,也一定要绷紧纪律和法律的红线。避免瓜田李下,能不涉及财物就不涉及财物,即使涉及财物,也一定要牢牢限制在一局几元、几十元的范围内,避免无意间触碰纪律红线。以上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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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飒团队 | 个人信息也能用?AI抓取“度”在哪里?

2024-05-26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AI大模型如今是愈发成熟、高效,几乎能满足人们的各式各样的需求。飒姐团队的小伙伴们工作之余也会用用各类AI大模型,体验一下科技的力量。但在这个过程中,飒姐团队却发现,有的AI大模型似乎会把网络上公开的个人信息进行采集,甚至可能向用户输出这些个人信息。那么问题来了,倘若大模型搜集网上公开的个人信息并反馈给了用户,这种行为是否违法甚至于构成犯罪呢?飒姐团队今日文章便为大家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01公开的个人信息便能随意使用?

众所周知,AI大模型的训练离不开大量数据的投喂,而网络上的公开数据当然是极佳的投喂材料,能够提供大量信息和数据供AI大模型训练使用。而公开的个人信息自然也在其中。一个问题在于,个人信息一旦在网络公开,是否就能够供他人随意使用,乃至于用于AI训练以及输出呢?

对此,《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八条虽然明确指出,“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但是第一千零三十六条同样指出,“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的情况下,行为人是不承担民事责任的。

除此之外,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七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个人明确拒绝的除外。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个人同意。”,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同样认为“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情况下无须取得个人同意。

因此,综合以上法律规定,针对公开的个人信息,使用的规则如下:

(1)个人信息处理者能够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2)但前述处理行为必须在合理范围内;且

(3)不得处理个人明确拒绝处理的个人信息;且

(4)不得未经个人同意处理会对个人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个人信息。

可见,即便是公开的个人信息,也不意味着AI大模型能够随意作为训练素材使用。

02哪些公开个人信息不能随意使用?

如前所述,对于个人明确拒绝的公开个人信息以及未经个人同意会对个人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公开个人信息便是不能随意使用的个人信息。实践中,由于后者的范畴难以确定,必须进行个案分析,飒姐团队在此仅针对个人明确拒绝处理的公开个人信息进行举例。我们认为,如下三种情况下的公开个人信息,AI大模型是不能将其作为训练材料进行使用的。

其一,所公开网站上的Robots协议明确拒绝抓取的情况。一般而言,网站上的Robots协议可以禁止某些特定主体的爬取功能,如个人信息所公开网站的Robots协议明确拒绝了爬取,那么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认为公开该信息的个人不愿意其个人信息被搜索引擎、AI模型等进行爬取。因此可以被认为是不能随意使用的情况。

其二,在公开个人信息的内容中明确声明不能用于AI模型训练的情况。对于此种情况,由于个人明确拒绝他人使用其公开信息进行AI模型训练,因此应当认为该公开个人信息不能被随意使用。

其三,所公开网站或平台上的用户协议、声明、公告等文本明确其网站或平台上的公开个人信息不得用于AI模型训练的情况。此时,由于个人信息主体系在同意该用户协议、声明、公告等基础上公开了其个人信息,因此,可以认为该用户协议、声明、公告等所表达的不得用于AI模型训练的说明代表了个人的明确拒绝,进而使得该公开个人信息不得用于AI模型训练。

03违法使用公开个人信息,可能构成什么犯罪?

在明确了前述公开个人信息不得随意使用的基础上,违法使用此类个人信息就可能构成相关犯罪。其中,最可能构成的,便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该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和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均涉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在前述所获取的个人信息虽然公开但系个人明确拒绝的情况下,该行为属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因此应当属于“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进而在满足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情节严重”的要求的基础上,应当认为涉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04写在最后

AI大模型训练是形成好用、高效的大模型的必要过程,因而不可避免地需要大量数据的投喂,但各大企业切不可因小失大,在进行训练的同时,也要注意各类数据来源的合规,保障自身合规性。以上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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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飒团队 | 首例AI生成声音人格侵权案!声音侵权风险解析

2024-05-19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随着AI技术的大规模应用,各类AI侵权事件层出不穷。既AI图片侵权事件之后,全国首例AI生成声音人格侵权案也“浮出水面”。对于AI生成声音侵犯他人人格权这一事项,飒姐团队早在对AI翻唱的分析中便已经做出过分析(见《“AI翻唱天王天后”,掀起赛博侵权潮?!》),而今日文章便借首例AI生成声音人格侵权案为大家简要分析一下其内的责任承担问题。

01案情简介

本案原告殷某系一名配音师,其偶然发现自己的配音被他人用于制作各类作品并在多个App平台广泛传播。经过溯源,殷某发现作品中的自己的声音均来自于被告一A公司运营的平台的文本转语音功能,只要输入文本就能够生成与自己声音一致的语音。由此,殷某对涉案的五个公司提起诉讼。

由于案情较为复杂,涉及五个公司作为被告,因此飒姐团队将原告与五个被告之间的关系梳理成如下图标,方便大家理解。

从上图可知,本案的侵权行为之所以发生,是由于作为录制制品著作权人的B公司擅自将录音制品提供给C公司,并允许C公司进行商业或者非商业的使用,从而导致C公司利用B公司提供的包含殷某声音的录音制品形成了AI语音产品,C公司方将该产品在D公司的平台上线销售,最终导致殷某从A公司处发现了涉案的产品。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A公司、C公司向原告赔礼道歉,B公司以及C公司向原告赔偿25万元损失。

02案例评析

(一)声音侵权应当如何认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由此,未经声音所有人的同意,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任何人不得使用声音所有人的声音。在此前提下,即便B公司系包含殷某声音的录音制品的著作权人,除非殷某授权,其也没有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殷某声音的权利,因此,B公司擅自提供录音制品给C公司供C公司AI训练,从而生成AI语音产品的行为,当然侵犯了殷某对于自己声音的相关人格权利。

在本案中,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对于原告声音权益是否及于涉案AI声音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论述。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如果该声音权益不及于涉案AI声音,那么除去直接侵权人B公司、C公司之外,其余被告因为仅使用了涉案AI声音,就不会构成对原告殷某声音权益的侵害。对此,法院认为,应当从涉案AI声音是否具有可识别性,能否关联到特定自然人进行考虑。

具体而言,法院指出,自然人声音以声纹、音色、频率为区分,具有独特性、唯一性、稳定性特点,能够给他人形成或引起一般人产生与该自然人有关的思想或感情活动,可以对外展示个人的行为和身份,在此基础上,声音的可识别性指“在他人反复多次或长期聆听的基础上,通过该声音特征能识别出特定自然人”。因此,如果涉案AI声音能使一般社会公众或者相关领域公众根据音色、语调、风格等关联到特定自然人,那么应当认为这个声音是具有识别性的。据此,法院结合案件事实,认定涉案AI声音具有可识别性,原告声音权益及于涉案AI声音。

因此,考虑到A公司、D公司、E公司均使用了涉案AI声音,因此在满足其他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就需要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二)侵权责任如何确认?

对于本案所诉侵权责任,各被告均提出了抗辩,但法院并没有全部予以采纳,而是对各被告的抗辩进行了说理,妥善处理了各被告的责任承担问题,具体内容如下:

主体抗辩理由法院观点
A公司系善意第三人,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产品,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构成侵权行为。肯定该抗辩,认为A公司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无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公司作为录音制品著作权人,享有录音制品的著作权以及邻接权,其使用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主观故意的侵权行为。否定该抗辩,认为B公司虽然有录音制品的著作权,但该权利不包括授权他人对制品中原告的声音进行AI化使用的权利。
C公司其通过与B公司签订协已经获得了涉案声音的授权,不存在任何侵权的主观过错,且涉案声音系AI化声音,不具有可识别性。否定该抗辩,C公司虽然与B公司签订了协议,但是该协议系未经原告本人知情同意下签署,授权C公司AI化使用原告声音之行为无合法权利来源。
D公司系云服务平台提供者,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构成侵权行为。肯定该抗辩,认为D公司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无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公司既未使用涉案声音也未制作涉案声音,且对于侵权事宜并不知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肯定该抗辩,认为E公司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无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由此,在综合考虑侵权情节、同类市场产品价值、产品播放量等因素的情况下,法院最终判决B公司和C公司承担了25万元的损害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典》的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为原则,因此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系判断侵权责任的主要构成要件。在本案中,B公司作为录音制品的著作权人,其明显知晓自己并没有获得过原告的声音使用授权,自然难言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同理C公司作为与B公司的直接合作者,除非其要求B公司提供相关授权的证明,否则也很难否定C公司的主观过错。在此基础上,D公司作为平台服务提供者,其只需要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即可,除非该声音侵权十分明显,以至于D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产品涉嫌侵权,否则其通常不需要承担责任。至于A公司和E公司,由于一方其仅仅只是受另一方委托购买C公司的产品,双方均不参与前述任何相关行为,因此难以知晓侵权事实,主观上自然不存在过错。

综上所述,本案对于侵权责任的承担的认定是极为合理的。

03写在最后

如前所述,AI技术的铺开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势必会有大量侵权案件出现,但如何确定侵权行为以及如何准确判断侵权责任的有无与大小仍然是一个需要仔细斟酌的事项,并非所有参与者都存在侵权行为,也并非所有参与者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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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飒团队 | 移民局新规5月6号生效!民营企业出海法律风险全掌握!

2024-05-18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01科技、民营企业出海正当时

“出海一念起,顿觉天地宽”。

五一假期后,国家移民局便民利企出入境管理六项政策措施将正式生效。民营企业主往返港澳将更为容易,港澳作为企业出海的“踏板”,新规势必更利于企业出海发展,“走出去”也许是打破国内内卷环境的“不二法门”。

5月6号生效的六大政策分别是:

1. 北京等20个城市十点实行换发补发出入境证件“全程网办”;

2. 赴港澳商务签注实行“智能速办”“全国通办”;

3. 上海和北京的杰出人才、科研人才、文教人才、卫健人才、法律人才以及管理人才,可以凭借相应的人才证明,单独或者同时办理有效期1-5年不等的多次赴香港、澳门人才签注;

4. 赴港澳商务签注人员在港澳停留期限由7天延长至14天;

5. 签发赴澳门一年多次“其他”类签注。内地居民可以赴澳门参展、就医或从事演艺等活动,且允许有1-2名陪护人员申报同类型签注;

6. 参加“琴澳旅游团”人员可多次往返琴澳。

以上六大等政策极大程度体现了国家便民利企出入境管理的动向,推动大陆居民、企业“走出去”的步伐。

飒姐团队不得不说,对新科技领域的民营企业而言,海外市场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机遇。但新科技企业出海同样存在挑战:一些目标国家有着更为严格的外商投资审查制度,敏感的新科技领域外商投资将会受到限制;一些目标国家的人工智能、知识产权监管框架可谓“一天一个样”,如果不深入了解很快就会陷入合规泥潭……海外市场错综复杂的法律环境和潜在的法律风险,要求走出去的企业除了得有敏锐的商业眼光,更需要深入了解并应对国际环境下多样的法律挑战。

02企业出海有哪些法律风险?

1. 目的地选择与外商投资审查风险

随着“走出去”的步伐加快,企业第一个要想到的是出海目的地是哪里?在外商投资领域,各国纷纷建立起外商投资审查制度,以保护本国的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在此背景下,企业出海目的地选择必须要评估、应对目标国家的外商投资审查制度。出海目的地选择和外商投资审查与备案早已绑定在一起。

以欧盟为例,倘若企业出海目的地是欧盟国家,那么企业的法务团队必须对《欧盟外商直接投资审查条例》及其具体案例有深入了解,以避免出现诸如“德国政府禁止北京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汽车芯片制造生产线”这样的案例。

2. 企业高管境外刑事法律风险

这个模块的风险又极为复杂,我国企业出海后,中国籍高管往往会被派驻到所在国,形成“国外-中国大陆”两头跑的局面,此时企业高管跨境刑事法律风险就会出现两种情况:a.该高管涉及刑事犯罪在国内被卷入刑事诉讼程序,要充分注意国内刑事诉讼可能引起境外刑事法律风险;b.高管在境外会受到所在国刑事法律规制,某些行为在国内不构成犯罪,但在国外可能构成重罪。

实践中,商业贿赂、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属于引发跨国企业高管刑事调查的高风险领域,虽然各国刑法在刑事理论及立法技术等方面,但各国刑事司法预防及惩罚犯罪的价值追求存在一定的共性,例如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萨班斯法案》(Sarbanes-Oxley Act)、英国的《反贿赂法》(Bribery Act 2010)等,极大增加了高管在境外被制裁的可能性。也正因如此,选择企业出海的老友们务必关跨国企业高管的刑事法律风险问题,一旦中国籍高管在境内被刑事调查,有必要立即启动评估工作,衡量该等行为是否可能同时违反其工作所在国的刑事法律规定,以及是否可能引发两地追责的问题;一旦中国籍高管在境外任职,需要启动相应的目的地国家刑事法律风险普法与培训工作,同时建立高管在外国陷入刑事强制措施后的法律维护与补救工作。

3. 跨境劳动法合规与员工管理

在全球化的商业格局下,虽然大部分科技企业会给予商业考量仍然将技术人员留在大陆地区,但企业出海后,出海员工“国际化”的情形往往不能避免,哪怕仅雇佣一名外国员工,都会涉及到跨境员工国劳动法合规问题。实际上多数出海目的地国家对劳动者的法律保护非常严格,一些国家和地区严格遵守劳动法所规定的工作制度和加班制度,此时若出现劳动纠纷势必会导致企业面临劳动争议问题。因此飒姐团队在此提醒各位准备出海的老友,务必重视跨境劳动法合规与员工管理的合规建设。

4. 跨境知识产权保护与侵权防范

有出海计划的老友务必认知到,不同国家和地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差异巨大,这要求出海企业必须具备跨国知识产权管理和风险防控的能力。同时,在参与国际竞争时,欧美地区的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有着更加强烈的法律意识,而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日益成为海外竞争者针对中国企业的策略之一。一旦出海企业在海外遭受知识产权诉讼,通常会面临长期的诉讼周期和高昂的应诉成本,不仅可能影响企业的海外业务发展,还可能对企业的长期竞争力产生负面影响;这要求出海企业必须建立系统的风险防控机制,以有效应对可能的法律风险和市场挑战。

5.跨境数据合规与隐私保护

在全球范围内,数据合规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指南数量多、要求纷繁复杂,并且立法与监管都处于不断发展、日新月异的态势。就目前来看,全球范围内数据合规也隐私保护相关政策、指导文件、执法动态甚至“一天一个样”,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有出海需求的企业有必要聘请专业数据合规团队,及时跟进立法和监管动态,通过各种资讯渠道,时刻关注、主动了解关切行业或业务领域各国适用的数据何隐私保护合规情况。

03写在最后

飒姐团队致力于为有出海意愿的国内企业提供一站式解决服务,团队律师均由国内顶尖法学院校博士、硕士组成,深耕新科技领域多年,了解新科技企业出海痛点,直击企业出海需求,团队具有多年企业常年法律服务经验,熟悉全球范围内主要国家相关法律。团队所在律所与Dentons在全球范围内近百家律所拥有优先合作关系,可充分调动目标国家法律服务资源网络,助力民营企业出海,我们是专业的!

针对以上五大项企业风险点位,飒姐团队推出“春燕计划”,为服务各位老友企业顺利“出海”,“春燕计划”包括:

1. 出海目的地选择与评估;

2. 企业高管境外法律风险评估;

3. 跨境劳动法合规与员工管理;

4. 跨境知识产权保护与侵权防范;

5. 跨境数据合规与隐私保护;

飒姐团队的五大类服务,统称“春燕计划”,助力各位老友一站式解决企业出海问题,助力各位老友在海外展开一片商业新天。飒姐团队会为每一家企业量身定制相应模块的具体服务,有需要帮助的老友,可直接公众号私信留言或加肖飒律师微信,飒姐期待各位老友在海外闯出一片新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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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飒团队 | 从央视点名的20亿加密货币洗钱大案,看我国监管风向的转变

2024-05-16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近年来,随着加密资产市场愈加庞大以及涉案人员对各国加密资产监管规则的深入理解,利用加密资产洗钱的各种手法也随之快速升级,催生出一系列法币与加密资产结合洗钱、加密资产与实物资产错配洗钱等更加隐秘且高级的洗钱手法。如此,不仅对各国的金融秩序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也导致了外汇流失、网络新型犯罪的数量激增等现实隐患。近期,央视就对外披露了一起涉及利用加密资产洗钱20亿、向境外机构兜售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中案”,今天飒姐团队就从本案说起,与大家分享当前我国涉加密资产犯罪的最新趋势。

01一起特别的涉加密资产“案中案”

根据央视近期披露的信息,北京警方联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分局联合破获了一起涉案金额超过20亿元的超大洗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本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手段极其隐蔽且多样化,且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北京、上海等我国15个省市。(一)利用境外即时通讯工具疯狂倒卖我国公民个人信息根据北京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办案人员所述,本案系通过举报线索立案,在调查中,侦查人员陆续发现发犯罪嫌疑人闫某某在境外利用境外的即时聊天工具,组成多个社交群组,在群组内售卖我国公民的个人信息,主要涉及我国公民的身份证号、手机号、家庭住址等能够特定到公民个人的信息。据统计,多个群组内累计贩卖的公民个人信息已经高达上亿条。在侦查上百位买家的信息的过程中,我国侦查机关发现,多为卖家极有可能是境外机构或个人,闫某某的行为导致我国公民的大量个人信息流向境外。侦查人员认为,这些流向境外的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主要可能被诈骗团伙利用,对我国公民进行定制化诈骗、诱导网络赌博等。另外,飒姐团队认为,这些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庞大、种类丰富,也可以被境外的专业数据分析机构和研究机构用于对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状态进行研究,甚至可能产生侵害我国国家安全的可能。需要注意的是,公开信息并未披露闫某某是如何获取数量如此庞大的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这意味着我国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依然存在很大的进步空间,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道路任重道远。(二)使用加密货币交易,牵出20亿洗钱大案如前所述,闫某某倒卖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极为庞大,犯罪所得的数额也非常客观,如果利用法币进行交易,那必然面临各国多重反洗钱规则的审查,犯罪所得很难在短时间内成功变现。因此,闫某某选择仅接受加密资产交易的方式来倒卖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这就导致,在侦查这起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案的过程中,牵出了闫某某背后帮助其将犯罪所得变现的“功臣”——林某某。根据侦查机关工作人员所述,之所以判断林某某系专业利用加密资产洗钱者,主要是因为林某某所控制的加密资产账户资金流向存在以下特点:(1)资金来源非常复杂,疑似存在多种加密资产交易行为;(2)加密资产交易快进快出,资金在账户停留的时间较短;(3)加密资产交易整进整出,统计林某某控制的加密资产交易账户发现,其一段时间内的交易记录存在非常多进项等于或约等于支出的交易。据此,我国侦查机关认定其并不属于一般的币圈玩家或“炒币”人员,其大概率是一个地下钱庄,涉嫌利用加密资产实施洗钱犯罪。经追查,林某某系某不知名境外人员所控制的洗钱下线,其在境外上线的指导下,组织了另外5名同伙,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洗了约20亿,整个团伙获利200余万元。

02我国目前的加密资产犯罪呈现新趋势,监管风向逐渐转变

根据2023年末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新闻发布会上透露的信息,我国2023年金融犯罪案件的数量有所下降,但仍处于高位运行状态。在加密资产方面,这一说法与大量第三方数据研究机构的结论相符,即犯罪数量大量减少,但涉案金额却急剧增加,这主要是因为涉加密资产犯罪类型从2023年开始,大量向洗钱、非法买卖外汇等领域转移。(一) 加密资产监管趋向以反洗钱和外汇管制目的随着比特币大牛市的到来,各种加密资产都跟着吃肉喝汤,美国和香港等加密资产友好司法管辖区更是趁热推出了比特币、以太坊现货ETF产品,在探索加密资产合规监管的道路上各有所成。但是,飒姐团队也注意到,每一次牛市的到来都伴随着加密资产市场的大发展,而体量越大,越容易成为洗钱犯罪的温床(值得一提的是,飒姐团队始终认为NFT具有极大的洗钱潜力,而其目前未被大量用于洗钱的主要原因就在于其市场狭小,导致洗钱效率低下且难以“混淆视听”)在这种趋势下,我国目前监管机构的监管趋势就相应的转向了以反洗钱和外汇管制为目的。我们注意到,目前所有涉及到大宗跨境资金结算的相关经济、金融犯罪已成为严查重打的范围,其中以洗钱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非法经营罪(非法买卖外汇、非法资金出境)、诈骗罪(电信诈骗)为最主要的打击对象。(二) 对公民个人“炒币”等行为的容忍度有所上升从前述利用加密资产倒卖公民个人信息+洗钱大案的侦办过程来看,我国目前监管机构对公民个人“炒币”等行为的容忍程度有所上升。首先,侦查机关在侦破本案的过程中,已经注意到了林某某的大量加密资产系来源于我国境内公民。根据本案侦查人员的说法:“地下钱庄犯罪团伙使用境内人民币资金,向境内的炒币人员和币商收购虚拟货币,然后再通过境外的不同虚拟货币平台,将虚拟货币出售给境外卖家来获取外汇”。其次,侦查机关在判断林某某行为的过程中,将其账户交易数据与普通“炒币”用户进行了对比,并得出林某某并非普通“炒币”用户的结论。结合目前飒姐团队并未发现与本案关联的刑事案件的信息,可以发现,虽然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我国大量OTC公民的相关信息,但却并未作出进一步的处理。当然,我们不排除后续处罚的可能,但从宏观来看,我国监管机关目前的打击重点并不在个人持有和交易加密资产上,相关监管容忍度有所上升。

03写在最后

总的来说,严打大宗加密资产洗钱以及相关上游犯罪、关联案件是2023年以来全球加密资产的大趋势,甚至在最近英国发生的,与我国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关联的6万枚比特币大案重,还疑似存在侦查机关“重查币、轻查人”的嫌疑。飒姐团队提示,加密资产确实是跨境资金流动的好工具,但随着链上数据分析工具的进步,所谓的加密资产“匿名化”几乎已不复存在,类似前述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洗钱手法,追查和取证对于侦查机关而言仅是时间和办案技术成本的问题。以上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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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强攻欧美市场

2024-03-30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作者 | 沈拙言

来源 | 零壹财经

欧美市场,到底是不是出海必啃的“硬骨头”?

历经了工具出海、内容出海为代表的多次出海浪潮后,如今电商出海站在了时代的鼓点上。

TikTok、Temu、SHEIN与阿里国际的速卖通,被称为“电商出海四小龙”,它们不仅对全球电商格局造成强烈冲击,出海方式较之以往也有显著差别。

不同于过去诸多巨头将东南亚视为出海桥头堡,四小龙则普遍反其道而行之,直接在最难啃的欧美市场迅猛扩张,TikTok与Temu更是在美国战场所向披靡。

过去,以腾讯与阿里为代表的互联网巨头,其出海策略通常是投资并购当地企业,输出国内成熟经验的同时,把本土化压力交给本地人,是“强龙+地头蛇”的合作模式。

而如今出海四小龙,则是“猛龙过江”的代表,在品牌建立后直接开始全球化扩张,这既是80后掌舵人对于全球化的独特理解,也代表着全球化进程加快后,强品牌性成为新竞争时代的主题。

在“Copy to China”到“Copy from China”的商业路径转变中,“强攻欧美”还是“暂避欧美”,一直是中国企业出海首先要解决的难题,也是新老两代互联网人对孙正义“时间机器理论”的不同理解。 01 

北美“围城”:强攻变佯攻

TikTok与Temu是强攻派的典型代表。

正面强攻,面临的压力自然更大。一直以来,出海需要面对不同国家与地区的监管与税制差异、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等问题,甚至还有地缘政治压力。

在美国市场,前总统特朗普曾在任期末签署两项行政令,包括禁止美国个人与企业与TikTok及其母公司字节跳动进行交易,以及要求字节跳动在90天内剥离TikTok在美国的业务。

尽管拜登就任总统后撤销了对TikTok的行政禁令,但一直推动在立法层面限制TikTok在美国的发展。尤其是2023年3月,美国众议院提出了一项法案,要求字节跳动6个月内完成TikTok的剥离和出售,否则将被美国市场全面禁止。

这项法案尚未通过表决,但TikTok的压力不止于此,它还要面临美国大选中特朗普与拜登两位总统候选人的态度差异。

同样风生水起的Temu则谨慎得多,没有单独押宝于美国市场,而是加快全球化步伐,使得鸡蛋不放在同一个篮子里。

2023年,Temu对美国市场集中攻坚,依靠第一个月便超过10亿美元的营销投入,令美国市场提供了超过60%的总商品销售额。

但2024年,Temu希望将该比例下降至30%左右,并积极拓展欧洲、中东、日本和韩国等市场。

Temu发言人表示,“尽管美国市场持续增长且仍然至关重要,但其对总GMV的贡献百分比随着我们进入更多市场而自然调整。这是成功全球扩张的标准结果”。

同TikTok类似,Temu也面临着美国政策的变化影响,尤其是贸易政策,但目前暂没上升到禁令层面。

特朗普曾表示,如果他再次当选,将对从中国进口的商品征收60%或更高的关税。一些美国立法者也一直在推动终止对价值低于800美元的包裹的豁免权。这些法案的落地将使得Temu在美国市场面临更高的运营成本。

过去,中国出海企业往往选择性避开欧美市场尤其是美国市场。究其原因,在出海初步探索阶段,文化相近且“网龄较低”的东南亚市场相对而言试错成本更低,既能短期内赚到钱,又能积累一部分出海经验。

阿里与腾讯在东南亚发起的多次投资与并购,标志着这一市场开始变得火热:从早期成本较低的互联网应用工具,到电子品牌与轻工业制品,再到如今蜜雪冰城、霸王茶姬、瑞幸等茶饮品牌,都一头扎进东南亚。

东南亚市场卷得是供应链,是配货成本,可以快速将国内的经验复制并借用国内的供应链优势,而欧美市场卷得是品牌力与低价背后的供应链能力。这种差异影响着出海企业的竞争策略。

尤其是北美市场,作为全球人均GDP最高的地区,其电商基础设施相对完善,生态繁荣。亚马逊曾经依靠低价策略成为北美市场绝对的霸主,这一武器也被中国出海企业拾起,以彼之道还治彼身。

2023年“黑五”期间,Temu和SHEIN推出最高90%的折扣力度,Temu还向用户发放100美元和200美元的大额优惠券,TikTok则推出最高50%的折扣。这给亚马逊带来了十足的压力,其优惠活动的持续时间也首次拉长1倍至11天。

供应链是影响低价的重要因素,毕竟市场扩张并不能总依靠亏损。故而中国企业在供应商层面大打出手,SHEIN在美国指控Temu假借自己的商标创建虚假账户、盗用SHEIN商品图片,Temu也起诉SHEIN采取垄断措施,要求8000多家供应商签署独家合作协议。

来自于监管层的阻力,令出海企业角逐的步伐暂缓。TikTok与美国政府的博弈结果势必会影响其它企业对美国市场的竞争策略,最终或许会出现一个奇怪但又正常的现象:北美市场的竞争策略会变成“佯攻”,即抢夺市场但不完全占领市场,然后依靠积累的品牌优势,快速转战至其它国家和地区。

软银创始人孙正义有一套著名的时间机器理论(Time Machine Management):由于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行业发展进程不同,在发达国家处于成熟期的行业在发展中国家可能尚处于萌芽期或快速成长期,因此先在前者的市场上开展业务,并将经验和产品带到后者,利用两边在技术及观念上的时间差,就能在欠发达地区抢占市场先机。

这一理论已经在诸多行业加以论证。中国出海企业选择东南亚市场为桥头堡,也是意图凭借国内高维的互联网发展进程占领相对低维的东南亚市场。

TikTok与Temu在北美市场的攻城略地,同样也是在积累高维经验与时间差,最后再降维打击其它地区的市场。 02 

欧洲战场:针尖还是对上了麦芒

不管是将东南亚作为出海桥头堡的企业,还是已经在北美市场探路的企业,甚至是全球霸主亚马逊的交易重心转移,第二市场都是欧洲。并且,这些企业们已将欧洲作为检验自身出海成败的试验田。

欧洲是一体化程度极高的市场,已经经历了良好的中国商品培育。

据DHL eCommerce报告,2023年45%的欧洲消费者购买过来自中国的商品。同时,一项预测数据显示,到2026年的欧洲电商市场规模将超过1.1万亿美元。

这庞大的市场空间吸引了大批中国出海企业。

负责阿里集团全球化业务的总裁迈克尔·埃文斯曾在2023年表示,将把欧洲作为在中国以外建立本地业务和在线平台的首要目的地。

SHEIN在爱尔兰都柏林设立欧洲、中东和非洲大区总部。

Temu于2023年4月在欧洲先后上线6个站点,4个月后成为西班牙下载量最多的App,6个月后月活用户数超过eBay,9个月后在德国电商市场排名升至第4。

据报道,不少美国站点的亚马逊正迅速向欧洲转移,英国和德国是他们最先瞄准的据点。“在美国经济形势难以预测的当下,欧洲市场相对稳定的规模与需求,以及相近的文化,成为亚马逊卖家扩张的首选。”

在目前的玩家中,只有TikTok在欧洲市场尚无明显成绩,这导致其与美国政府的博弈显得更为重要。

在欧洲,TikTok因未成年人访问、数据安全等问题受到欧盟调查,电商业务在经历了英国的不顺畅之后,其它国家的业务扩张相对而克制。外媒报道,目前TikTok正在荷兰、爱尔兰等国家招聘电商岗位。

与广大市场空间相对应的是,欧盟的监管重锤正盯准了想要淘金的诸多玩家。

在过去,欧盟对其市场中主要的硅谷巨头开出了多张天价罚单,谷歌、微软、苹果都曾与欧盟监管机构在税制、隐私政策、数据保护方面对簿公堂。

现如今,随着中国企业对欧洲经济的影响力日益扩大,欧盟及其成员国计划对SHEIN与Temu等平台加强监管。

据报道,法国国民议会一致通过了一项编号为“2129”旨在打击低成本快时尚的法案。该法案计划从2025年起,对每件快时尚产品征收5欧元(约合39元人民币)生态足迹附加费,到2030年将增至10欧元。但附加费不能超过商品标价的50%。

“关税”的加征将提升跨境电商的成本,一定程度上削弱其价格优势,但隐私与数据保护问题显然影响更大。大洋彼岸TikTok与美国政府长达数年的拉锯战正是这种问题的具象化体现,欧盟的法律更为严苛,给出海企业带来的监管压力更不容小觑。

但对出海企业而言,是否在北美扩张仍有值得讨论的余地,欧洲战场却是到了一定阶段不得不去面对的难题。当在东南亚桥头堡奠定基础后,出海er们总要去更广袤的市场,和国际巨头或地头蛇们掰一掰手腕。

在这个过程中,每一个相对而言较为激进的先行者,都将带给其它玩家一些启发,甚至战略的变更。

据报道,阿里的蒋凡最初提及欧美市场时兴趣寥寥,到后来会主动询问美国市场的一些业务问题,态度有了微妙的变化。“拼多多做Temu,对蒋凡是有刺激的。”

如今出海市场的繁荣,也让张一鸣曾经说过的话屡次被提及。

他说,中国的互联网人口,只占全球互联网人口的五分之一,如果不在全球配置资源,追求规模化效应的产品,五分之一,无法跟五分之四竞争,所以出海是必然的。

资本永不停歇,对规模效应的追求,驱使着互联网企业不停追求更加广袤的市场。老巨头在东南亚的前期布局,新巨头在北美的锐意进取,双方的回旋镖最终都将交汇在欧洲战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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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飒团队 | 中国银行业新标准,狙击“代理维权”灰产!

2024-03-29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一直以来,金融机构都在不断投入大量资源来应对各类金融黑灰产,但随着各类科技被黑灰产所应用,其越发“花样百出”,金融机构的治理难度也不断增加,可谓是防不胜防。而到了2022年,一种名为“反催收”的金融黑灰产模式开始迅速传播,其通过互联网平台向恶意欠款人提供服务,利用金融服务行业一贯对于服务质量的高标准要求,以伪造证据、虚假恶意投诉等手法进行勒索,向金融机构施加压力,以达到减免贷款的目的。[1]其中“代理维权型”灰产更是让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苦不堪言。如今,此类黑灰产逐渐专业化、体系化、链条化和产业化,但在法律上仍存在立法欠缺和识别困难的问题,因而使得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难以及时判断和处理此类黑灰产。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提出了要“研究制定代理维权灰产识别标准和行业自律规范”的指导意见,中国银行业协会也因此于2024年1月中旬制定了《中国银行业应对“代理维权”灰产识别标准(征求意见稿)》(下称《识别标准》)和《中国银行业应对“代理维权”灰产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下称《工作指引》),飒姐团队今日文章便对这两份文件进行简要分析。

01“代理维权”灰产的主要形式

《识别标准》指出了三类“代理维权”灰产的主要形式,即反催收联盟、羊毛党和恶意投诉。其中,反催收联盟指一些组织或个人通过伪造虚假证明、缠诉闹访等行为协助逾期客户对抗会员单位的合法催收,并达到恶意逃废债等目的的行为。羊毛党则是指利用会员单位、卡组织与第三方机构等的用户政策、营销规则等非法或涉嫌非法谋取利益的群体。而恶意投诉是指以灰产支持下投诉为由,要求会员单位满足其逃废个人债务、修改征信逾期、减免息费、索取补偿等不合理诉求。

三者的具体表现如下表:

02
“代理维权”灰产的识别手段

尽管《识别标准》已经对“代理维权”灰产的主要表现形式进行了明确,但是对于一线的从业人员而言,其并不能通过与灰产人员的接触直接识别出灰产。因此《识别标准》进一步对灰产的识别手段进行了明确,帮助金融机构及其人员准确判断其是否属于灰产。具体针对五种灰产特征类型进行了说明,并对每种类型都进行了细化和具体化。其一,以金融消费者名义进行非法“代理维权”的类型。维权,是维护事件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是维权权利的天然持有者,因此在金融消费领域,由当事人向金融机构申诉、维权是完全合法合理的,而其他主体在没有得到合法的授权的情况,通常是不能代替当事人进行维权的。因此对于金融机构而言,核查要求维权者的身份至关重要。而实务中,一些灰产人员便会以金融消费者本人名义进行维权,这种情况下,如果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发现有各类迹象证明该投诉人员并非金融消费者本人,那么就能够基本确定其可能属于“代理维权”灰产。具体而言,可能的迹象如客户无法证明是本人投诉的,投诉人无法准确答复个人及相关案件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生日、属相、住址、工作情况、投诉举报内容等。其二,代理人陪同客户进行投诉与举报的类型。如前所述,维权通常是当事人(客户)个人的事项,尽管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将该权利授予第三人,让第三人帮助其维权(包括第三人独立维权和第三人与当事人共同维权两种情况),但是这种权利授予必须要有正式的委托协议或者其他合法授权文件,且这种授权应当是出于维护当事人权利的目的,而并非因各类不正当利益而进行。因此,在代理人陪同客户进行投诉与举报的场景下,如果代理人无法出具正式委托协议或者对两人关系含糊不清,或者被发现两者之间存在不正当利益往来的,那么基本可以认定其属于灰产人员。其三,经灰产指使,缠诉闹访、反复投诉举报的类型。投诉举报是权利人维权的正当途径,更是必要的途径,但是这种途径的出现并不意味着权利人能够无限制地使用甚至滥用,正如任何人不可能使用非法手段去达到正当的目的(如采取绑架他人的方式向他人索要欠款),这个目的的正当性在使用非法手段的时刻便被否定了。而且通常情况下,维权人员的目的仅在于通过投诉举报实现自己应有的权利,而并非去实现超过合理限度的目的。因此,如果出现客户通过不正当手段维权或者要求超过合理范围内的补偿,那么可能该客户便是被灰产所指使、利用。其四,提供虚假证据且消费者本人拒绝沟通的类型。如果在接待过程中发现投诉举报人提供的材料是虚假材料,可能是消费者故意或者过失所致,但若在此基础上联系消费者而消费者拒绝沟通的话,那么此时很有可能便是由灰产人员为消费者提供了虚假材料,诱使消费者恶意维权,因此,此时也能够进行识别。其五,个人(非黑灰产)违反投诉秩序的类型。此种情况与前述几种情形有所重复,因此不再赘述。综合上述五种情况,可以看到识别是否存在“代理维权”灰产的关键在于金融消费者维权的行为是否合理合法,以及其维权的目的是否正当,如果其采取了非法的手段或为非法目的而维权,那么其可能就属于受到了“代理维权”灰产的指使,其背后便可能有“代理维权”灰产的影子。

03如何应对“代理维权”灰产

就如何应对“代理维权”灰产这一问题,《工作指引》提出了五方面政策,即坚定不移走高质量发展道路、切实落实消保合规经营、系统化推进投诉举报实名制建设、积极共建行业防范机制以及联合开展消保宣传教育。以上政策大多是从优化金融机构合规制度、健全金融机构合规体系、完善金融机构防范机制的角度提出的,因此,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代理维权”现象的发生,减少灰产的可乘之机,但是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代理维权”灰产本身。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目前没有专门针对金融黑灰产的法律法规,换言之,虽然《识别标准》以及《工作指引》目前明确了如何识别“代理维权”灰产以及应对的基本政策,且目前亦有部分行业协会制定了相关的文件,但是由于缺乏系统性的法律规范,针对金融黑灰产的惩治措施便会显得相对无力化,即不能有足够针对且足够有效的惩治手段。尽管金融黑灰产的某些手段确实具有行政违法性甚至于刑事违法性,如在银行机构所在的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情况下,该行为可能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但是对于没有达到这种程度的寻衅行为或者其他行为,就缺乏了处罚的依据,这也是金融黑灰产逐渐产业化的直接原因。因此,就现阶段而言,要想应对金融黑灰产,在各大金融机构健全自身合规体系和完善防范体系的同时,更需要立法机关予以支持,明确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置措施。

04写在最后

打击金融黑灰产需要消费者、金融机构和政府的共同努力,《识别标准》和《工作指引》虽然尚在征求意见期间,但是已经是一大突破,我们期待后续相关机构能够出台更多文件,在三方的共同努力下治理金融黑灰产。以上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1] 参见工商银行《2022网络金融黑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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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飒团队 | 肉身出国的Web3er们绝对安全吗?浅谈我国跨境刑事管辖与执法

2024-03-28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随着技术的逐渐发展和成熟,以以太坊等公链为代表的区块链网络作为一种能够实现数据点对点传输、零成本访问、信息公开透明且不可篡改的全球性公共基础设施,已逐渐展现出其作为下一代价值互联网的巨大潜力。但是,其去中心化的核心技术特征,也使得整个网络环境缺乏有效监管,诈骗、盗窃、洗钱等多种犯罪频发,且越来越呈现出国际化、隐蔽化的特征。当前,针对传统犯罪所构建的老一套跨境刑事管辖和执法制度,已渐渐无法对新型犯罪进行有效的规制。飒姐团队看到,这一现状已经开始倒逼各国对传统跨境刑事管辖和执法制度进行大幅改革,那么,今天我们就从中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出发,与大家谈一谈Web3er们肉身出国这事,到底靠不靠谱。

01何谓跨境刑事管辖与执法?

在谈论跨境刑事管辖与执法之前,飒姐团队必须给大家讲清一个基础概念:主权。在国际法的整个规则体系中,主权是一个最为核心的概念,基本上可以说现代国际法体系就是在承认、尊重和保护国家主权的基础上所建立的。主权的权利主体为“国家”,享有主权意味着国家可以在自己的国土范围内享有最高且终局性的权力。但是,这一项权利也受到“平等原则”的制约,这意味着,无论你是大国还是小国、强国还是弱国,主权都应当平等地受到尊重,这就赋予了一国“不干预他国主权”的国际法义务。那么,基于上述对主权的解读,即可将管辖权的行使划分为一国“对内行使权利”和“对外行使权利”两个概念,对内行使权利不必多说,这是国家主权的直接体现,在一个管理有序的国家中不存在障碍。但对外行使权利则不同,若一个国家可以不加限制的对外行使权利、实施长臂管辖,则必然导致侵害他国主权结果的发生。因此,跨境刑事管辖与执法作为一种对外行使的“执法管辖权(enforcement jurisdiction)”必然会受到严格的限制。在过去的十多年(特别是最近几年)历史进程中,以某西方大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利用自身在经济上占据一定强制地位的优势,任意扩张自身的管辖权,以长臂管辖对海外企业、个人进行刑事管辖和执法就是一种对跨境刑事管辖和执法的滥用。

02我国是如何进行跨境刑事管辖与执法的?

从实践上来说,我国司法机关如果要进行跨境刑事管辖与执法,首先需要确定我国对相关犯罪嫌疑人及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具有管辖权。其次则需要通过刑事司法协助程序,依据现行有效的国际条约、双边或多边的刑事互助条约、司法互惠先例等向外国请求刑事司法协助。1、管辖权的确定一般来说,我国进行跨境刑事管辖的依据有三种,即针对我国国民的属人管辖,针对外国公民的保护管辖,以及依据国际条约或其他国际法义务而产生的普遍管辖。如果是我国公民在外国实施了犯罪行为,则一般依据属人管辖原则取得管辖权,依据我国《刑法》第7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如果是外国公民在外国实施了危害我国或我国国民的犯罪行为,依据《刑法》第8条之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普遍管辖因适用范围非常狭窄,飒姐团队暂时不予介绍。除依法取得管辖权外,我国司法机关在请求外国司法协助之前,还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犯罪是否能够适用中国法律管辖进行审查。具体而言,应当以“双重犯罪原则”作为审查的标准。作为习惯国际法重要组成部分的“双重犯罪原则”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即只有当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同时在刑事司法协助的请求国与被请求国的国内法律中,均被评价为犯罪且具有科以刑罚的必要,被请求国为请求国提供司法协助才具有正当性。“双重犯罪原则”如今已经在跨境刑事管辖与执法中的“调查取证”“法律文书送达”“采取强制措施”“引渡”和“刑事诉讼案件移送”等重要程序中被大量实践。例如在著名的某为实控人千金孟某某的引渡案中,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高等法院就通过判决的形式确认了孟某某的行为符合加拿大+美国的“双重犯罪”标准,继续审理该案合法。2、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提出与案件的推进一般而言刑事司法协助是刑事跨境管辖和执法的基础,早在2007年,联合国毒品与犯罪问题办公室就出台了《刑事司法互助模范法典》(Model Law on Mutual Assistance in Criminal Matters)来为各国制定相应的国内法提供了立法框架和参考范例。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就是以该法作为重要参考所制定的。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二条之规定,“刑事司法协助”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在刑事案件调查、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活动中相互提供协助,包括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安排证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没收、返还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移管被判刑人以及其他协助。”可见,我国所有的跨境刑事管辖及执法行为都应当通过司法协助途径解决。实践中,提出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需要视我国与被请求国之间是否存在刑事司法协助条约而定。对于有协助条约的,一般由司法部、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等对外联系机关在自身的职权范围内提出。而没有签订协助条约的,则通过外交途径联系解决。需要注意的是,西方某大国实际上与我国早在2000年就已经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简称《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我国与其已经有过多次合作。

03从近期跨境加密资产诈骗案看中国的跨境刑事管辖与执法实践

根据上海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涉加密资产跨境诈骗案,2022年12月初,某大型境外诈骗团伙通过将被害人拉入炒股群,假借“资深导师”介绍股市行情,教人如何通过购买股票、购买加密货币发家致富为名,实施诈骗犯罪。上海市静安公安分局接到线索后,随即开展侦查工作,通过资金追溯和犯罪嫌疑人的行动轨迹排查,公安机关判断这很可能是一个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经过进一步的侦查,公安机关发现该跨境犯罪团伙以“某某公司”为名,下设“某某国际”“某某城”等多个关联“博彩”网站或投资平台,打着“导师指导”“稳赚不赔”等各种旗号,诱骗被害人投资,骗取被害人投资款。从该案的实际侦办情况来看,办案机关并未向公安局等有权对外提出刑事司法协助的单位,向外国申请协助,而是在我国国内进行密切的布控,于2023年2月至4月间,在全国各地先后抓获59名回流至中国的犯罪嫌疑人。从该案中我们可以发现,虽然我国已经与多个国家签署了刑事司法互助条约,但在实践中其使用率并不高,这可能是刑事司法协助的效率低下、手续繁杂以及相关办案人员对规定不熟悉所导致的。

04写在最后

需要明确的一点是,飒姐团队并不认为Web3er们是“天生犯罪人”,也并不认为与加密资产相关的业务在中国法项下一定会构成犯罪。实际上,正是因为《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等多个规范性文件对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加密资产持相对否定的态度,以及在我国当前司法环境下多发、频发的“趋利性执法”使得社会对Web3er们形成了一种“误解”。但是,如果我国公民一开始就抱有以加密资产为噱头,在境外实施针对我国公民的相关犯罪行为,那么即使肉身出境,也难以逃过我国刑法的制裁。以上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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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通 | AIGC:合规领域视角下的多维度法律风险

2024-03-24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中国信通院在《2022年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白皮书》中指出,AIGC正在悄然引导着一场深刻的变革,将重塑甚至颠覆数字内容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是未来全面迈向数字文明新时代的支撑力量。

飒姐团队深耕于“科技+金融”领域,致力于用专业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对AIGC在应用、治理层面所暴露出来的版权问题、侵权困境等问题提出独到的见解和看法,以期帮助AIGC法律法规体系的良性发展。

为方便各位老友查询有关AIGC相关问题的专业法律解答,飒姐团队特将近期涉及AIGC的文章做成合集,感谢各位的长期支持!

01AIGC训练的侵权风险

大模型训练问题存在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生命周期的伊始,如不能妥善解决,AIGC大模型的研发便始终处于侵权不确定状态。AIGC训练阶段究竟涉及哪些版权利用行为,在我国法律体系下应当如何判断责任的承担及豁免?这是我们迫切需要加以探讨的内容。肖飒团队 | 他人作品投喂AIGC:合理使用 or“偷吃”?肖飒团队 | Sora作品是否具有“可版权性”?是否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可能?肖飒团队 | 全球AI巨头被诉,ChatGPT被按下“休止符”?肖飒团队 | OpenAI 再惹祸?个人信息合规成“锁喉”难题?

02AIGC作品著作权归属

AIGC的发展颠覆了我们对传统作者身份的认知,人类将不再是创造性作品的唯一来源。从AIGC著作权侵权第一案判决出现后,人们开始不断探索AIGC在我国著作权法体系下的可版权性和权利归属问题,试图寻找AI的“一席之地”。肖飒团队 | AIGC可版权性,还有“蹊径”可辟吗?肖飒团队 | Sora作品是否具有“可版权性”?是否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可能?肖飒团队 | AI生成图片著作权第一案,“人机大战”胜负揭晓!肖飒团队 | AIGC北互最新案:“AI画师”得到“作者”身份?

03从AIGC平台侵权第一案,看AIGC平台侵权风险

AIGC平台侵权第一案的判决,加剧了各AIGC平台因素材选取及内容产出的不确定性陷入“被侵权”之风险。平台作为AIGC服务提供者,在面对用户生成、传播有关内容时可能触犯他人著作权的侵权风险时,难道真的是无能为力吗?且看飒姐团队如何分析。      肖飒律师团队 | AIGC平台侵权第一案!关键要点解析肖飒团队 | AIGC侵权,平台是否必须承担责任?  肖飒团队 | 用户侵权,AIGC平台有“免罪金牌”吗?

04AIGC企业合规

在数字化进程不断加速的宏观环境下,AIGC技术作为新型内容生产方式,有望为千行百业带来颠覆变革,开辟人类生产交互的新纪元。而合规不仅是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防御手段”,更是AIGC企业掌握战略主动的先手棋。要做到AIGC企业合规经营,需要有专业团队的知识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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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写在最后

自从人工智能技术开始应用在各大领域后,有关AIGC的法律和伦理问题就一直在困扰着学界和实务界,争议颇多。我们团队仍然会坚守在第一线为各位读者朋友们奉上最新的解读和分析,帮助朋友们了解最新的情况以及进展。若各位有任何法律上的疑问亟需解答,欢迎向飒姐团队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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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飒团队 | 用户侵权,AIGC平台有“免罪金牌”吗?

2024-03-23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近日,首例AIGC服务提供者侵权案宣判,引发了人们对AIGC技术法律合规问题的激烈讨论。以目前市面上最典型的文生图AIGC平台为例,平台作为AIGC服务提供者,在面对用户生成、传播有关内容时可能触犯他人著作权的侵权风险时,难道真的是无能为力吗?飒姐团队今天便和诸位谈谈,文生图AICG平台的著作权侵权责任与风险规避途径。

01用户AIGC后续使用侵权 — 平台是否共同侵权

通常来说,文生图AIGC平台属于应用层(2C),其不具有开发大模型的能力,而是基于基础层和中间层的开发,面向用户的需求,为用户提供将文字描述转化为图像的服务和工具。因此,AIGC如何利用和传播,取决于用户自己本身,平台很难知晓用户的后续使用方式和传播范围。当AIGC构成与他人作品实质性相似而涉嫌著作权侵权时,权利人很有可能主张AIGC平台与用户构成共同侵权,从而使平台遭受“无妄之灾”。

平台作为AIGC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了内容生成服务,是否应该对用户的后续侵权行为承担责任,这存在争议。判断AIGC平台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关键在于平台主观过错这一构成要件的认定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2)》指出:

从主观过错角度看,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三种情形:其一,共同故意实施的行为,这属于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其二,共同过失实施的行为,即基于共同的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而造成他人的损害。其三,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结合实施的行为,即数个行为人虽主观过错程度不一,但各自行为相结合而实施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

 换言之,平台要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主观上至少存在过失。有关过失的认定,“过失客观化”是各国侵权责任法之通说,即根据一般合理人社会生活上的注意义务来进行判断,如果行为人违反该注意义务(违背了社会大众对其行为的信赖及期待),对于可能预见的结果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防止措施予以规避,除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外,即构成过失。

正像我国首例AIGC服务提供者侵权案中法院认为的那样:赔偿损失的责任承担需要考虑被告的过错问题,AIGC具有一定工具属性,服务提供者在提供AIGC服务时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涉案平台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因此需要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反之,如果AIGC平台积极进行合规管理,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即使用户的后续使用行为造成了著作权侵权结果,平台因不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即不符合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要件)而不构成侵权。

02文生图AIGC平台的技术中立原则适用

数字时代的到来将“技术中立”这一命题推向了舞台中心,所谓避风港规则便是技术中立的具体体现。在著作权法上,技术中立原则也被称作“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原则”,这一原则始于美国著名的“索尼案”:

 在该案中,被告索尼公司销售的录像机可以即时通过电视机录制播放的节目,也可以通过定时器自动按预先设定的时间对某一指定频道的节目进行录制。与此同时,使用者还可以利用暂停和快进功能,实现跳过广告、观看欣赏等目的。原告提出,索尼公司虽然没有直接侵犯著作权,但其销售产品引诱、促成或实质性帮助了他人进行侵权行为,构成间接侵权(Indirect Infringement)。多数派法官认为,原告由于销售录像机之后就无法控制用户的使用行为,即不具备监督他人侵权行为的权利和能力,不应当承担间接责任。为了进行说理,法官参照专利法中的“通用商品原则”,首次在版权法提出了“技术中立”原则:某类产品或技术被用于合法用途还是非法用途并不在技术服务者的控制范围内,如果产品可能被广泛用于合法的、不受争议的用途(即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即使提供者知道其产品或技术可能被用于侵权,也不能以此要求承担间接责任。

  究其本质,技术中立原则通过将服务提供者的间接责任限制在一个合理、可接受的范围内,体现了对技术创新和版权保护二者之间的利益权衡,这种平衡应是动态性的、回应性的。相应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也体现了技术中立原则的精神,具体表现为“通知-删除”规则。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如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移除侵权内容,便可以免于承担侵权责任。

飒姐团队认为,技术中立作为解决责任份分配的法律规则,必须结合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才具有其合理性和正当性。换言之,可能我们不需要去过多讨论AIGC平台到底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ISP)还是网络内容服务者(ICP),是否能够当然地直接适用“通知-删除”规则保护。我们需要做的,可能只是回归侵权责任承担的构成要件本质,根据个案的证据和事实来认定AIGC平台是否违背了注意义务而存在主观过错。

03文生图AIGC平台如何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上文也提及到,文生图AIGC平台通常不具有开发、训练大模型的技术条件,采用引入第三方接口的方式提供服务,在应用运行阶段,平台需要注意第三方开发者和服务使用者两方面的风险规避。针对第三方技术者,AIGC平台可以对其数据采集、算法伦理合规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要求开发者披露数据来源、处理方式、算法机制、安全监管等有关信息,并通过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分配责任,降低来自第三方的技术风险。

  针对用户后续AIGC使用行为的风险,根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平台可以采取如下措施进行合规管理:

   ①提供显著标识功能,并提示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可以进行显著标识;对于具有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信息内容功能的服务,应当在AIGC的合理位置进行显著标识;

   ②建立敏感提示词库,完善入库规则和程序,并采用技术或人工方式对使用者的输入提示和生成内容进行审核,及时屏蔽;

   ③制定管理规则、平台公约并公开,在服务协议、用户协议等有关文件中增加针对生成内容的权利归属约定、侵权责任承担、使用限制等条款,以显著、明确、合理方式提示使用者相关风险和义务,指导其认识和使用AIGC技术;

   ④建立健全且便捷的投诉、举报机制和入口,公布处理流程和反馈时限,及时受理、处理和反馈处理结果;

   ⑤发现违法内容后,应当及时采取停止生成、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进行整改。如AIGC服务使用者后续行为涉嫌侵权,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暂停或者终止向其提供服务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04写在最后

技术中立原则对于看待技术创新和著作权保护之间的关系冲突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合规不仅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护身符”,还是企业的核心竞争优势所在。飒姐团队建议,AIGC企业应与法律合规团队沟通,构建完善高效的合规体系,为自己应得竞争优势,AIGC企业如有任何法律需求,欢迎联系飒姐团队!以上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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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飒团队丨他人作品投喂AIGC:合理使用 or“偷吃”?

2024-03-17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自AIGC席卷全球以来,无数有趣的图片、文本、视频纷纷产出,但随之而来的法律风险亦是愈演愈烈,不少国家都开始纷纷思考AIGC的著作权侵权问题。不久前的2024年2月宣判的AIGC平台侵权案件中,一审法院指出该平台生成的知名IP图片侵犯了该IP在中国的授权人的著作权(复制权及改编权)。飒姐团队曾在《飒视频 | AIGC平台侵权第一案宣判!平台如何合规?》中简要对该案进行说明,但无论是一审判决抑或是文中均没有对该种情况是否能够适用合理使用规则进行分析。飒姐团队今日文章,便为大家分析一下在AIGC背景下,服务提供者训练数据、生成作品的行为是否可以被“合理使用”正当化。

01
AIGC对合理使用的挑战

“合理使用”(Fair use)作为著作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各国著作权制度中对著作权进行限制的主要方式。所谓“合理使用”,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而对作品所进行的使用。此项制度被明确规定在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该条涵盖了十三种(含一项兜底条款)构成合理使用的情况,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快速发展的科技促成的AIGC却对这项制度提出了挑战。这种挑战来源于AIGC对于训练数据的大量需求。对于AIGC技术而言,其必须以数据作为基础和“养料”,输入的数据量越多、数据类型越丰富,其所训练出的模型就越强大越可靠。因此,为了得到这样更强大更可靠的模型,企业往往不得不抓取大量的数据用于训练,这种行为就极其容易侵犯他人著作权。此外,在最后的作品生成阶段,其生成的作品还可能直接涉嫌侵犯著作权,典型的情况便是通过输入某些知名IP生成相关作品,其在企业没有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当然属于侵权行为。因此,问题在于,在现有制度下前述情况能否被囊括进“合理使用”的十三种情况之中?

02
个人使用的适用分析

在我国所规定的十三种情形中(除去兜底条款应为12种),可能适用的仅有第一项,即“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那么前述场景下是否属于这种情况呢?飒姐团队认为,实务中认定存在很大的困难。针对于个人使用这一合理使用的情形,其必须明确的是,该情形仅限于纯粹为个人目的而进行的使用[1]。因此,是否属于此种“个人”目的是判断行为是否属于“个人使用”型合理使用的关键。而对于这种个人目的的理解,目前国内的司法实践普遍认为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须是局限于一定范围内的、不面向社会公众的内部使用[2],进而否定了具有商业目的的使用。回到本文的场景下,在进行数据训练时,由于数据仅仅用于模型的训练,其基本上不会对外输出,也不存在面对社会公众的情况,因此,此时似乎此种行为符合“个人使用”中对个人目的的限制,从而可能被认为是“合理使用”。但是这种大规模的复制行为本身可能会对权利人的经济利益造成不合理的损害,进而属于“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之情况,从而因违背“三步检验法”这一合理使用的基本标准而被排除出合理使用的适用范畴。相较于此,在作品生成阶段这种否定更为直接。由于AIGC服务往往提供给不特定多数人,且往往系有偿的、有条件的服务,因此其商业使用之目的十分明显,显然不属于“个人目的”的使用情况。对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第7.10条明确规定“被告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他人提供作品,其提出属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的合理使用抗辩,不予支持。”

03
困境还是突破?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在中国法项下,前述场景便不能适用合理使用规则呢?飒姐团队也认为并非如此。在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妥当运用著作权的限制和例外规定,正确判定被诉侵权行为的合法性,促进商业和技术创新,充分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在促进技术创新和商业发展确有必要的特殊情形下,考虑作品使用行为的性质和目的、被使用作品的性质、被使用部分的数量和质量、使用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等因素,如果该使用行为既不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也不至于不合理地损害作者的正当利益,可以认定为合理使用。”根据该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事实上在一定程度上授予了下级法院“在促进技术创新和商业发展确有必要的特殊情形下”对《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的限制的突破的权利,而且法院在实际案件中也有所应用。如在知名的谷歌数字图书馆案中[3],二审法院指出,“在《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具体情形外认定合理使用,应当从严掌握认定标准。除非使用人充分证明其使用行为构成合理使用,否则应当推定使用行为构成侵权。判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一般应当考虑使用作品的目的和性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的性质、所使用部分的质量及其在整个作品中的比例和使用行为对作品现实和潜在市场及价值的影响等因素。上述考虑因素中涉及到的事实问题,应当由使用者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只要前述场景确实属于“促进技术创新和商业发展确有必要的特殊情形下”,通过个案判断,在目前人工智能在全球迅速发展,各国纷纷支持的背景下,完全有可能承认前述行为的正当化。

04
写在最后

尽管AIGC场景下训练数据以及作品生成有适用合理使用规则的空间,但是考虑到其确实并非法定的情形之一,因此这种适用极其依赖于法院的司法水平以及企业的合规体系。在此,飒姐团队还是建议各大企业尽量让训练数据来源合法,以保证自身合规性。同时,我们也期待立法者们能通过对现有法律体系的完善,构建出包容、开放的著作权法体系,促进社会良性发展。以上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1] 王迁著:《知识产权法教程》(第七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页285。[2] 参见(2021)京0491民初26185号民事判决书。[3] 参见(2013)高民终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书。该案中,谷歌公司扫描了大量的书籍,将其文本存储在服务器中,并以此为用户提供全文检索服务,用户只需要输入关键词,谷歌便会对包含该关键词的作品的片段进行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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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曝光贷款套路,金融黑灰产备受关注

2024-03-16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编辑 | 楚济慈

来源 | 零壹智库

刚刚,央视“315晚会”曝光同程金融App礼品卡套路,“借4万多元,到手只有2万多”。

据投诉人小李介绍,他在网上听说购买同程金融App的礼品卡,然后通过商城回收卖掉,填写收款账户,就可以收到钱。但实操后发现,购买礼包的价格一共是40000多元,而回收到手只有28000多元,同时还需要为礼包强行搭售的其他商品买单。

同程金融随即发布致歉声明,表示将立即下线相关产品,同时对公司所有产品进行合规性检查,并全力配合相关部门的整改要求。

网络上对同程金融App的投诉也非常多。仅在一家投诉平台上,关于同程金融App高利贷、捆绑销售等投诉就高达36755条。

而在前一天,广东“3·15晚会”也曝光了不法贷款中介问题。

根据晚会内容,记者卧底广州“恒诚按揭”、“摇钱树商务”、“恒生普惠”等贷款中介公司发现,这类公司的员工冒充银行员工,通过办理假资料、假流水等方式,给客户申请经营贷、装修贷,并从中收取高额服务费,这些被贷出来的资金则流向了民间借贷、股市甚至赌场。

这类不法贷款中介公司会以“银行签约中心”、“个人信贷业务中心”等名头,让人误以为这是银行的下属部门。公司导师也会要求新入职员工冒充银行员工,全方位造假包装自己。

消费者则会被这些冒充者联合忽悠,不仅会付出更高的服务费,包括电话、住址、单位、公积金缴存基数等在内的个人信息还会被泄露,甚至二次贩卖。晚会曝光的“摇钱树商务”公司的一员工声称,帮客户贷款30万,收取了7万多服务费,占比超过23%。

近年来,贷款营销广告频繁出现在消费者的日常生活中。大量非法贷款中介冒用银行等金融机构名义,打着无抵押、无担保、低息免费等旗号,反复进行电话营销,拉到客户后又在贷款过程中搞AB贷、违规转贷等各类套路。 01 贷款中介充当银行职员,

低息、高额度诱惑  

综合各地监管发布的关于警惕非法贷款中介侵害的风险提示,常见的非法贷款中介“陷阱”有以下几种:

陷阱一:假冒银行名义发布办理贷款的广告信息。非法中介会冒充“xx银行”“xx银行贷款中心”“与xx银行合作”等名义发布贷款广告信息,或是向消费者推送贷款额度,声称“在银行内部有关系”“可走内部流程办贷款”等,诱骗消费者通过其办理贷款。需要特别指出,此类中介机构与银行并无任何关联,完全是为诱骗借款人进行的虚假宣传。

陷阱二:骗取高额手续费。非法中介常以“低价手续费”“百分百获得贷款”等幌子吸引消费者。在借款人从银行获得贷款后,非法中介又以各种名义要求借款人将贷款资金打入指定账户“走账”,伪造“流水”,借款人一旦进行转账操作,这笔资金大多以“服务费用”等名义被截留,借款人很难要回资金,且维权困难。

陷阱三:诱导消费者违规转贷。一些不法中介发掘“商机”,向消费者推介房贷转经营贷,宣称可以“转贷降息”,诱导消费者使用中介过桥资金结清房贷,再到银行办理经营贷归还过桥资金。然而,这种将房贷置换为经营贷的操作隐藏着违约违法隐患、高额收费陷阱、影响个人征信、资金链断裂、侵害信息安全等风险。

陷阱四:提供名不副实的中介服务。非法中介往往瞄准对贷款业务、流程不熟悉,或征信有问题的消费者群体下手,提供所谓的“优惠贷款”“迅速放款”服务,从中抽取极高的费用。事实上,消费者完全可以通过银行等正规机构官方渠道自行办理贷款业务。有些不法中介甚至会不顾消费者偿还能力,怂恿消费者从各类网络借款平台申请贷款,有的贷款产品本身就有很高利息,不法中介仍要再骗取一笔高额费用,其目的就是快速敛财而不是提供服务。 02 

多地监管提示风险,银行“撇清”关系

3月1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发布风险提示,提到一些非法中介打着“征信异常也能办理贷款”的旗号,专门瞄准征信“黑户”,哄骗消费者提供“保证人”,大搞AB贷。

据山东监管局介绍,消费者A提供征信报告、账户流水等资料后,非法中介告知因征信异常需要提供征信正常的担保人,并承诺不用承担任何责任,A便找亲朋好友B提供担保。非法中介带领A及B前往银行办理贷款,事前教授B应对银行贷前调查的话术,实际由B作为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贷款发放后,非法中介收取高额服务费。此类诈骗给消费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知情权等权益。

山东监管局提醒消费者注意防范非法贷款中介:一是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取融资服务;二是如实提供贷前调查资料;三是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免遭泄露。

2023年12月2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联合七部门发布《关于防范不法贷款中介风险规范金融营销行为的公告》。公告显示,不法贷款中介名为低息免费,实则通过高额手续费加重借款人融资成本,个别年化成本甚至高达200%。此外,一些不法贷款中介还存在贷款骗局、非法收集个人信息等情形,造成借款人财产安全和信息安全受损。

上海监管局提示,市民应警惕不法贷款中介的套路陷阱,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注意个人信息保护,不轻易在贷款中介的网页、APP、小程序上填报“姓名”“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不轻信自称某金融机构的陌生来电,不轻信所谓“低息、免费、快速、无抵押”等虚假宣传。

多家银行也密集发声警惕不法贷款中介。近日,武汉众邦银行发布《未与不法贷款中介合作的声明》称,众邦银行未与不法贷款中介开展合作;在贷款业务办理中不收取任何形式的中介费、信息咨询费、介绍费、贷款手续费、代办费;严禁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客户宴请和任何礼金、礼品等,请广大客户提高警惕,切勿轻易相信,以免上当受骗。

湖南永兴沪农商村镇银行也在《关于从未与任何中介机构或第三方开展信贷业务合作的声明》中表示,如客户发现该行信贷工作人员以任何理由宣传、收取“中介费”“好处费”等违规、违法行为,可保留证据,及时与该行联系,该行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除众邦银行、湖南永兴沪农商村镇银行之外,山西介休农村商业银行、河南滑县农村商业银行、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等均在近期发布声明,明确表示未与贷款中介或个人合作,在贷款办理中,不收取任何形式的中介费、代办费等费用。

 03 

数字金融时代,必须注重信息安全

多地监管局还提示消费者应注意个人金融信息安全,如山东监管局表示,妥善保管重要个人信息,审慎对外提供个人信息,有些非法中介诱导客户告知手机银行密码后自行进行转账。对索要个人信息的要询问清楚,提高辨别能力,避免因信息泄露造成财产损失。

当前,金融消费者个人隐私权保护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零壹智库在《金融消保的牙与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调研报告(2024)》(以下简称“报告”)(点击阅读原文可查看和下载报告PDF版本)中指出,近年来,不少互金平台、金融科技企业过度采集客户数据,甚至从事个人信息数据倒卖、租用、更改、重复使用等违法违规活动,造成对个人信息的过度商业利用,与消费者对其个人信息有效控制之间产生冲突,对金融消费者公平隐私权造成侵害。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做好数字金融等“五篇大文章”,而发展数字金融就更需要重视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报告从技术处理规则角度提出了两条个人信息保护途径:

首先,降低数据的敏感性,采用令牌技术等,有效解决数据脱敏问题,用临时生成的信息来完成支付,以保证金融消费者交易秘密,并使得商务端传输数据变得对侵权者毫无价值。

其次,通过数据的挖掘和分析,开发识别和欺诈交易的解决方案,消除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限制信息优势一方欺凌盘剥弱势消费者的渠道,逐渐改善当前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与监管方式相对滞后之间的不协调,帮助金融机构更好抑制侵权行为发生,最大限度保护客户的隐私权。 04 金融黑灰产已形成产业链,

打击需靠“组合拳”

事实上,近年来除了非法贷款中介,征信修复、债务优化、职业背债等金融黑灰产呈多发趋势。

以非法代理维权为例,南都大数据研究院联合有关机构发布的《“非法代理维权”治理调研报告(2023)》指出,2020年以来,“非法代理维权”产业规模出现了比较明显的增长,全国目前有超过万家以“债务咨询”“法务咨询”“停息挂账”“个人债务重组”“征信修复”为名头的公司,仅2021年成立的公司就是过去10年总和的5倍以上。

此外,近几年出现的新词“职业背债人”,也属于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在房价下跌、市场低迷的情况下,部分业主急于抛售套现,出现了房产中介、贷款中介、黄牛、银行职员、背债人等各方联合骗贷的产业链。

值得注意的是,黑灰产还在不断“进化”。伴随着新技术的不断革新,黑灰产快速适应和应用新技术,其专业化程度和隐蔽性都在不断加强,增加了行业识别和治理的难度。只有多方联动形成合力,才能系统性地打响“反金融黑灰产突围战”。

首先,要促进相关制度规则的完善。目前,针对金融黑灰产的概念、特征、范围等还缺乏明确界定,要尽快推动专门的法律法规予以约束。

其次,金融机构需要加强业务规范、提高业务标准、提升业务透明度,加强与客户的沟通,最大可能地减少客户走“偏门”。

第三,要充分运用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构建完善的智能风控体系,有效识别各类黑灰产活动,降低黑灰产风险。

第四,行业联合治理,需要打破黑灰产的信息孤岛,研究解决黑灰产信息的行业共享、阻断黑灰产信息网络传播等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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