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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飒团队 | 首例AI生成声音人格侵权案!声音侵权风险解析

2024-05-19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随着AI技术的大规模应用,各类AI侵权事件层出不穷。既AI图片侵权事件之后,全国首例AI生成声音人格侵权案也“浮出水面”。对于AI生成声音侵犯他人人格权这一事项,飒姐团队早在对AI翻唱的分析中便已经做出过分析(见《“AI翻唱天王天后”,掀起赛博侵权潮?!》),而今日文章便借首例AI生成声音人格侵权案为大家简要分析一下其内的责任承担问题。

01案情简介

本案原告殷某系一名配音师,其偶然发现自己的配音被他人用于制作各类作品并在多个App平台广泛传播。经过溯源,殷某发现作品中的自己的声音均来自于被告一A公司运营的平台的文本转语音功能,只要输入文本就能够生成与自己声音一致的语音。由此,殷某对涉案的五个公司提起诉讼。

由于案情较为复杂,涉及五个公司作为被告,因此飒姐团队将原告与五个被告之间的关系梳理成如下图标,方便大家理解。

从上图可知,本案的侵权行为之所以发生,是由于作为录制制品著作权人的B公司擅自将录音制品提供给C公司,并允许C公司进行商业或者非商业的使用,从而导致C公司利用B公司提供的包含殷某声音的录音制品形成了AI语音产品,C公司方将该产品在D公司的平台上线销售,最终导致殷某从A公司处发现了涉案的产品。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A公司、C公司向原告赔礼道歉,B公司以及C公司向原告赔偿25万元损失。

02案例评析

(一)声音侵权应当如何认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由此,未经声音所有人的同意,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任何人不得使用声音所有人的声音。在此前提下,即便B公司系包含殷某声音的录音制品的著作权人,除非殷某授权,其也没有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殷某声音的权利,因此,B公司擅自提供录音制品给C公司供C公司AI训练,从而生成AI语音产品的行为,当然侵犯了殷某对于自己声音的相关人格权利。

在本案中,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对于原告声音权益是否及于涉案AI声音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论述。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如果该声音权益不及于涉案AI声音,那么除去直接侵权人B公司、C公司之外,其余被告因为仅使用了涉案AI声音,就不会构成对原告殷某声音权益的侵害。对此,法院认为,应当从涉案AI声音是否具有可识别性,能否关联到特定自然人进行考虑。

具体而言,法院指出,自然人声音以声纹、音色、频率为区分,具有独特性、唯一性、稳定性特点,能够给他人形成或引起一般人产生与该自然人有关的思想或感情活动,可以对外展示个人的行为和身份,在此基础上,声音的可识别性指“在他人反复多次或长期聆听的基础上,通过该声音特征能识别出特定自然人”。因此,如果涉案AI声音能使一般社会公众或者相关领域公众根据音色、语调、风格等关联到特定自然人,那么应当认为这个声音是具有识别性的。据此,法院结合案件事实,认定涉案AI声音具有可识别性,原告声音权益及于涉案AI声音。

因此,考虑到A公司、D公司、E公司均使用了涉案AI声音,因此在满足其他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就需要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二)侵权责任如何确认?

对于本案所诉侵权责任,各被告均提出了抗辩,但法院并没有全部予以采纳,而是对各被告的抗辩进行了说理,妥善处理了各被告的责任承担问题,具体内容如下:

主体抗辩理由法院观点
A公司系善意第三人,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产品,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构成侵权行为。肯定该抗辩,认为A公司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无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公司作为录音制品著作权人,享有录音制品的著作权以及邻接权,其使用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主观故意的侵权行为。否定该抗辩,认为B公司虽然有录音制品的著作权,但该权利不包括授权他人对制品中原告的声音进行AI化使用的权利。
C公司其通过与B公司签订协已经获得了涉案声音的授权,不存在任何侵权的主观过错,且涉案声音系AI化声音,不具有可识别性。否定该抗辩,C公司虽然与B公司签订了协议,但是该协议系未经原告本人知情同意下签署,授权C公司AI化使用原告声音之行为无合法权利来源。
D公司系云服务平台提供者,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构成侵权行为。肯定该抗辩,认为D公司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无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公司既未使用涉案声音也未制作涉案声音,且对于侵权事宜并不知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肯定该抗辩,认为E公司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无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由此,在综合考虑侵权情节、同类市场产品价值、产品播放量等因素的情况下,法院最终判决B公司和C公司承担了25万元的损害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典》的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为原则,因此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系判断侵权责任的主要构成要件。在本案中,B公司作为录音制品的著作权人,其明显知晓自己并没有获得过原告的声音使用授权,自然难言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同理C公司作为与B公司的直接合作者,除非其要求B公司提供相关授权的证明,否则也很难否定C公司的主观过错。在此基础上,D公司作为平台服务提供者,其只需要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即可,除非该声音侵权十分明显,以至于D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产品涉嫌侵权,否则其通常不需要承担责任。至于A公司和E公司,由于一方其仅仅只是受另一方委托购买C公司的产品,双方均不参与前述任何相关行为,因此难以知晓侵权事实,主观上自然不存在过错。

综上所述,本案对于侵权责任的承担的认定是极为合理的。

03写在最后

如前所述,AI技术的铺开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势必会有大量侵权案件出现,但如何确定侵权行为以及如何准确判断侵权责任的有无与大小仍然是一个需要仔细斟酌的事项,并非所有参与者都存在侵权行为,也并非所有参与者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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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飒团队 | 移民局新规5月6号生效!民营企业出海法律风险全掌握!

2024-05-18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01科技、民营企业出海正当时

“出海一念起,顿觉天地宽”。

五一假期后,国家移民局便民利企出入境管理六项政策措施将正式生效。民营企业主往返港澳将更为容易,港澳作为企业出海的“踏板”,新规势必更利于企业出海发展,“走出去”也许是打破国内内卷环境的“不二法门”。

5月6号生效的六大政策分别是:

1. 北京等20个城市十点实行换发补发出入境证件“全程网办”;

2. 赴港澳商务签注实行“智能速办”“全国通办”;

3. 上海和北京的杰出人才、科研人才、文教人才、卫健人才、法律人才以及管理人才,可以凭借相应的人才证明,单独或者同时办理有效期1-5年不等的多次赴香港、澳门人才签注;

4. 赴港澳商务签注人员在港澳停留期限由7天延长至14天;

5. 签发赴澳门一年多次“其他”类签注。内地居民可以赴澳门参展、就医或从事演艺等活动,且允许有1-2名陪护人员申报同类型签注;

6. 参加“琴澳旅游团”人员可多次往返琴澳。

以上六大等政策极大程度体现了国家便民利企出入境管理的动向,推动大陆居民、企业“走出去”的步伐。

飒姐团队不得不说,对新科技领域的民营企业而言,海外市场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机遇。但新科技企业出海同样存在挑战:一些目标国家有着更为严格的外商投资审查制度,敏感的新科技领域外商投资将会受到限制;一些目标国家的人工智能、知识产权监管框架可谓“一天一个样”,如果不深入了解很快就会陷入合规泥潭……海外市场错综复杂的法律环境和潜在的法律风险,要求走出去的企业除了得有敏锐的商业眼光,更需要深入了解并应对国际环境下多样的法律挑战。

02企业出海有哪些法律风险?

1. 目的地选择与外商投资审查风险

随着“走出去”的步伐加快,企业第一个要想到的是出海目的地是哪里?在外商投资领域,各国纷纷建立起外商投资审查制度,以保护本国的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在此背景下,企业出海目的地选择必须要评估、应对目标国家的外商投资审查制度。出海目的地选择和外商投资审查与备案早已绑定在一起。

以欧盟为例,倘若企业出海目的地是欧盟国家,那么企业的法务团队必须对《欧盟外商直接投资审查条例》及其具体案例有深入了解,以避免出现诸如“德国政府禁止北京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汽车芯片制造生产线”这样的案例。

2. 企业高管境外刑事法律风险

这个模块的风险又极为复杂,我国企业出海后,中国籍高管往往会被派驻到所在国,形成“国外-中国大陆”两头跑的局面,此时企业高管跨境刑事法律风险就会出现两种情况:a.该高管涉及刑事犯罪在国内被卷入刑事诉讼程序,要充分注意国内刑事诉讼可能引起境外刑事法律风险;b.高管在境外会受到所在国刑事法律规制,某些行为在国内不构成犯罪,但在国外可能构成重罪。

实践中,商业贿赂、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属于引发跨国企业高管刑事调查的高风险领域,虽然各国刑法在刑事理论及立法技术等方面,但各国刑事司法预防及惩罚犯罪的价值追求存在一定的共性,例如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萨班斯法案》(Sarbanes-Oxley Act)、英国的《反贿赂法》(Bribery Act 2010)等,极大增加了高管在境外被制裁的可能性。也正因如此,选择企业出海的老友们务必关跨国企业高管的刑事法律风险问题,一旦中国籍高管在境内被刑事调查,有必要立即启动评估工作,衡量该等行为是否可能同时违反其工作所在国的刑事法律规定,以及是否可能引发两地追责的问题;一旦中国籍高管在境外任职,需要启动相应的目的地国家刑事法律风险普法与培训工作,同时建立高管在外国陷入刑事强制措施后的法律维护与补救工作。

3. 跨境劳动法合规与员工管理

在全球化的商业格局下,虽然大部分科技企业会给予商业考量仍然将技术人员留在大陆地区,但企业出海后,出海员工“国际化”的情形往往不能避免,哪怕仅雇佣一名外国员工,都会涉及到跨境员工国劳动法合规问题。实际上多数出海目的地国家对劳动者的法律保护非常严格,一些国家和地区严格遵守劳动法所规定的工作制度和加班制度,此时若出现劳动纠纷势必会导致企业面临劳动争议问题。因此飒姐团队在此提醒各位准备出海的老友,务必重视跨境劳动法合规与员工管理的合规建设。

4. 跨境知识产权保护与侵权防范

有出海计划的老友务必认知到,不同国家和地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差异巨大,这要求出海企业必须具备跨国知识产权管理和风险防控的能力。同时,在参与国际竞争时,欧美地区的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有着更加强烈的法律意识,而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日益成为海外竞争者针对中国企业的策略之一。一旦出海企业在海外遭受知识产权诉讼,通常会面临长期的诉讼周期和高昂的应诉成本,不仅可能影响企业的海外业务发展,还可能对企业的长期竞争力产生负面影响;这要求出海企业必须建立系统的风险防控机制,以有效应对可能的法律风险和市场挑战。

5.跨境数据合规与隐私保护

在全球范围内,数据合规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指南数量多、要求纷繁复杂,并且立法与监管都处于不断发展、日新月异的态势。就目前来看,全球范围内数据合规也隐私保护相关政策、指导文件、执法动态甚至“一天一个样”,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有出海需求的企业有必要聘请专业数据合规团队,及时跟进立法和监管动态,通过各种资讯渠道,时刻关注、主动了解关切行业或业务领域各国适用的数据何隐私保护合规情况。

03写在最后

飒姐团队致力于为有出海意愿的国内企业提供一站式解决服务,团队律师均由国内顶尖法学院校博士、硕士组成,深耕新科技领域多年,了解新科技企业出海痛点,直击企业出海需求,团队具有多年企业常年法律服务经验,熟悉全球范围内主要国家相关法律。团队所在律所与Dentons在全球范围内近百家律所拥有优先合作关系,可充分调动目标国家法律服务资源网络,助力民营企业出海,我们是专业的!

针对以上五大项企业风险点位,飒姐团队推出“春燕计划”,为服务各位老友企业顺利“出海”,“春燕计划”包括:

1. 出海目的地选择与评估;

2. 企业高管境外法律风险评估;

3. 跨境劳动法合规与员工管理;

4. 跨境知识产权保护与侵权防范;

5. 跨境数据合规与隐私保护;

飒姐团队的五大类服务,统称“春燕计划”,助力各位老友一站式解决企业出海问题,助力各位老友在海外展开一片商业新天。飒姐团队会为每一家企业量身定制相应模块的具体服务,有需要帮助的老友,可直接公众号私信留言或加肖飒律师微信,飒姐期待各位老友在海外闯出一片新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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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飒团队 | 从央视点名的20亿加密货币洗钱大案,看我国监管风向的转变

2024-05-16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近年来,随着加密资产市场愈加庞大以及涉案人员对各国加密资产监管规则的深入理解,利用加密资产洗钱的各种手法也随之快速升级,催生出一系列法币与加密资产结合洗钱、加密资产与实物资产错配洗钱等更加隐秘且高级的洗钱手法。如此,不仅对各国的金融秩序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也导致了外汇流失、网络新型犯罪的数量激增等现实隐患。近期,央视就对外披露了一起涉及利用加密资产洗钱20亿、向境外机构兜售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中案”,今天飒姐团队就从本案说起,与大家分享当前我国涉加密资产犯罪的最新趋势。

01一起特别的涉加密资产“案中案”

根据央视近期披露的信息,北京警方联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分局联合破获了一起涉案金额超过20亿元的超大洗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本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手段极其隐蔽且多样化,且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北京、上海等我国15个省市。(一)利用境外即时通讯工具疯狂倒卖我国公民个人信息根据北京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办案人员所述,本案系通过举报线索立案,在调查中,侦查人员陆续发现发犯罪嫌疑人闫某某在境外利用境外的即时聊天工具,组成多个社交群组,在群组内售卖我国公民的个人信息,主要涉及我国公民的身份证号、手机号、家庭住址等能够特定到公民个人的信息。据统计,多个群组内累计贩卖的公民个人信息已经高达上亿条。在侦查上百位买家的信息的过程中,我国侦查机关发现,多为卖家极有可能是境外机构或个人,闫某某的行为导致我国公民的大量个人信息流向境外。侦查人员认为,这些流向境外的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主要可能被诈骗团伙利用,对我国公民进行定制化诈骗、诱导网络赌博等。另外,飒姐团队认为,这些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庞大、种类丰富,也可以被境外的专业数据分析机构和研究机构用于对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状态进行研究,甚至可能产生侵害我国国家安全的可能。需要注意的是,公开信息并未披露闫某某是如何获取数量如此庞大的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这意味着我国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依然存在很大的进步空间,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道路任重道远。(二)使用加密货币交易,牵出20亿洗钱大案如前所述,闫某某倒卖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极为庞大,犯罪所得的数额也非常客观,如果利用法币进行交易,那必然面临各国多重反洗钱规则的审查,犯罪所得很难在短时间内成功变现。因此,闫某某选择仅接受加密资产交易的方式来倒卖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这就导致,在侦查这起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案的过程中,牵出了闫某某背后帮助其将犯罪所得变现的“功臣”——林某某。根据侦查机关工作人员所述,之所以判断林某某系专业利用加密资产洗钱者,主要是因为林某某所控制的加密资产账户资金流向存在以下特点:(1)资金来源非常复杂,疑似存在多种加密资产交易行为;(2)加密资产交易快进快出,资金在账户停留的时间较短;(3)加密资产交易整进整出,统计林某某控制的加密资产交易账户发现,其一段时间内的交易记录存在非常多进项等于或约等于支出的交易。据此,我国侦查机关认定其并不属于一般的币圈玩家或“炒币”人员,其大概率是一个地下钱庄,涉嫌利用加密资产实施洗钱犯罪。经追查,林某某系某不知名境外人员所控制的洗钱下线,其在境外上线的指导下,组织了另外5名同伙,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洗了约20亿,整个团伙获利200余万元。

02我国目前的加密资产犯罪呈现新趋势,监管风向逐渐转变

根据2023年末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新闻发布会上透露的信息,我国2023年金融犯罪案件的数量有所下降,但仍处于高位运行状态。在加密资产方面,这一说法与大量第三方数据研究机构的结论相符,即犯罪数量大量减少,但涉案金额却急剧增加,这主要是因为涉加密资产犯罪类型从2023年开始,大量向洗钱、非法买卖外汇等领域转移。(一) 加密资产监管趋向以反洗钱和外汇管制目的随着比特币大牛市的到来,各种加密资产都跟着吃肉喝汤,美国和香港等加密资产友好司法管辖区更是趁热推出了比特币、以太坊现货ETF产品,在探索加密资产合规监管的道路上各有所成。但是,飒姐团队也注意到,每一次牛市的到来都伴随着加密资产市场的大发展,而体量越大,越容易成为洗钱犯罪的温床(值得一提的是,飒姐团队始终认为NFT具有极大的洗钱潜力,而其目前未被大量用于洗钱的主要原因就在于其市场狭小,导致洗钱效率低下且难以“混淆视听”)在这种趋势下,我国目前监管机构的监管趋势就相应的转向了以反洗钱和外汇管制为目的。我们注意到,目前所有涉及到大宗跨境资金结算的相关经济、金融犯罪已成为严查重打的范围,其中以洗钱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非法经营罪(非法买卖外汇、非法资金出境)、诈骗罪(电信诈骗)为最主要的打击对象。(二) 对公民个人“炒币”等行为的容忍度有所上升从前述利用加密资产倒卖公民个人信息+洗钱大案的侦办过程来看,我国目前监管机构对公民个人“炒币”等行为的容忍程度有所上升。首先,侦查机关在侦破本案的过程中,已经注意到了林某某的大量加密资产系来源于我国境内公民。根据本案侦查人员的说法:“地下钱庄犯罪团伙使用境内人民币资金,向境内的炒币人员和币商收购虚拟货币,然后再通过境外的不同虚拟货币平台,将虚拟货币出售给境外卖家来获取外汇”。其次,侦查机关在判断林某某行为的过程中,将其账户交易数据与普通“炒币”用户进行了对比,并得出林某某并非普通“炒币”用户的结论。结合目前飒姐团队并未发现与本案关联的刑事案件的信息,可以发现,虽然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我国大量OTC公民的相关信息,但却并未作出进一步的处理。当然,我们不排除后续处罚的可能,但从宏观来看,我国监管机关目前的打击重点并不在个人持有和交易加密资产上,相关监管容忍度有所上升。

03写在最后

总的来说,严打大宗加密资产洗钱以及相关上游犯罪、关联案件是2023年以来全球加密资产的大趋势,甚至在最近英国发生的,与我国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关联的6万枚比特币大案重,还疑似存在侦查机关“重查币、轻查人”的嫌疑。飒姐团队提示,加密资产确实是跨境资金流动的好工具,但随着链上数据分析工具的进步,所谓的加密资产“匿名化”几乎已不复存在,类似前述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洗钱手法,追查和取证对于侦查机关而言仅是时间和办案技术成本的问题。以上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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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飒团队 | 某鱼创始人兼CEO取保候审,影视直播平台合规的弦不能松

2024-05-12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飒姐团队行走律师行业多年,总结出的一个经验就是:如果某个知名人物(特别是企业家)突然失联,不外乎有三种可能:进去了、下去了、跑路了。还记得去年年末,国内某头部直播平台“某鱼”CEO突然失联,引发大量网民通过微博等公开平台询问具体发生了什么事。转眼间快半年过去了,昨天又一则消息引爆互联网:某鱼直播平台创始人兼CEO陈某某已取保候审。部分法律自媒体分析,陈某某虽然已经被取保候审,但其依然有可能判处实刑,具体量刑可能在5-7年之间。飒姐团队今天就来复盘一下某鱼直播平台CEO“被捕”事件始末,梳理其中的风险点位,毕竟前事不忘,后事之师。

01陈某某到底做了啥

最初给陈某某失联谜团“一锤定音”的是成都都江堰警方,去年11月都江堰警方发布警情通报:经查明,陈某杰(39岁)涉嫌开设赌场罪,目前已被依法执行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好好的国内头部游戏直播平台创始人兼CEO,怎么就涉嫌开设赌场了呢?这个还要从2020那个多事之秋说起。当年国内两大游戏直播平台某虎和某鱼在鹅厂的协调下完成合并的消息引起了国内外资本市场的广泛关注。但最终这一“世纪大合并”被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叫停,理由是合并可能涉嫌垄断与限制竞争。随后国内众多短视频平台开启直播带货模式,加速分食了整个直播市场。

陈某某可以算作是以短视频平台起家,2010年陈某某买下了当时与B站争奇斗艳的国内二次元网站鼻祖“A站”,2014年其又创建了声名显赫的游戏直播平台“某鱼TV”,但如今短视频平台已经不像2010年那般“蓝海”,自某虎和某鱼合并失败后,某鱼平台的日子逐渐变得艰难。根据公开资料显示,2020-2022年某鱼营收规模分别为96亿、91亿、71亿,下滑明显,净利润更是在2021年、2022年连续两年亏损。

然而虽然某鱼直播平台这几年在“艰难创收”,但一些打擦边行为的主播则赚得盆满钵满。“长沙某队”是一个在平台上进行户外直播的直播间,该直播间的主播主要通过利用平台抽奖规则进行“擦边”活动。

这里所谓的“擦边”与颜色无关。实际上“长沙某队”的主播会诱导用户在一定的时间内购买指定道具,用户购买后即可参与价值1000元到数万元的虚拟货币抽奖,对于中奖的用户,该直播间会在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为客户兑换奖金。该行为实际上与赌博行为无异。

根据第三方直播数据平台统计,该团队2020年收益高达1.77亿元,单日流水高达1317.67万元,不可谓不暴利。

02主播涉赌,和平台有什么关系?

根据飒姐团队处理类似案件的经验,部分直播平台、影视平台往往抱有侥幸心理,即“主播做的事,和我平台有什么关系?”而凡是抱有这种侥幸心理的平台往往会让自身陷入到刑法风险之中。暂且不说主播涉刑,平台可能构成主播所涉刑罚的共同犯罪,就算不构成共同犯罪,那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也够平台喝一壶了。

实际上根据飒姐团队处理类似案件的经验,近年来部分涉赌直播间通常与直播平台存在一些关联。比如部分涉赌直播间和直播平台高级内部管理人员相互勾结,平台内部高管给涉赌直播间“推流”,或者平台故意纵容直播间利用规则漏洞实施开设赌场的行为,经举报故意不予惩罚,或者平台或平台中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涉赌直播间进行利润分成、利益置换,倘若出现这些行为,那么平台的高管、甚至CEO、创始人,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构成开设赌场罪。

当然,除了开设赌场罪之外,主播通过直播平台进行诸如传播淫秽物品、组织领导传销等犯罪活动,平台亦存在推流、纵容、甚至利润分成行为的,那么构成相关犯罪的共犯就没跑了。

03短剧合规迫在眉睫

实际上合规的紧迫性和必要性不仅体现在直播平台,近些天网络微短剧的合规大潮也“扑面而来”,根据目前网上披露的信息,自今年6月1日起,微短剧网络视听平台、小程序等播出、引流、推送的所有微短剧均需持有《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这表明监管部门对于网络微短剧的监管将进一步加强。

网络主播涉嫌违法犯罪,直播平台也可能“吃瓜落”类似,随着强监管的来临,微短剧涉嫌违法犯罪,平台“吃瓜落”的案例很可能当在不远。飒姐团队注意到,很多微短剧会采取收费的模式进行播放,不同平台的微短剧其收费标准和形式都各有不同。最为简单的两种收费方式便是会员收费和按集收费,收费乱象层出不穷。例如有的微短剧长达数百集,要求一次性付费,但前后剧情完全割裂,属实粗制滥造,有的微短剧播放过程中不断弹窗,必须充会员才能播放,但是付费后网页又无法打开。

以上乱象其实很可能涉嫌骗取消费者充值款项,即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诈骗消费者财物。倘若部分影视直播平台纵容此种现象,那么就有可能踏涉赌直播平台之后尘。

04写在最后

近年来互联网直播平台、影视平台的监管进入强化时期, 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的直播赛道也已经相对成熟,各个平台占有的份额和各自优势已经趋于固定。在这种情况下,后来者往往想通过“动歪心思”来获取自己的优势,而占据既有生态位的先到者又往往害怕增加一点点合规成本就有可能让平台的优势全无。这两种想法都有可能将平台推向危险的境地,飒姐团队在此希望广大从业者一定拉紧合规这根弦!

分类: 01Assets, 奇点专家

肖飒团队 | 开源才是未来?AI大模型,共享=共赢?

2024-05-10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4月16日,《人工智能法(示范法)2.0》(以下简称“《示范法2.0》”)发布,2.0版本的文稿对2023年8月发布的《人工智能法示范法1.0(专家建议稿)》进行了一次重大的迭代升级。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内容之一,即在《示范法2.0》的第七十一条,首次规定了开源人工智能开发者的法律责任减免。根据《示范法2.0》的规定,“以免费且开源的方式提供人工智能研发所需的部分代码模块,同时以清晰的方式公开说明其功能及安全风险的,不承担法律责任。免费且开源提供人工智能的个人、组织能够证明已经建立符合国家标准的人工智能合规治理体系,并采取相应安全治理措施的,可以减轻或免于承担法律责任。”这意味着法学界在利用人工智能法律规范促进发展的问题上,态度鲜明地支持人工智能开发者采用开源的发展模式,并通过专门的减免责条款设计等措施,鼓励人工智能研发的技术公开和共享。在往期的专栏中,飒姐团队一直强调“公共”和“开源”是AGI的核心价值。随着人工智能逐渐开始赋能各领域生产力的发展,唯有通过规范的设计,对其基于知识产权的“私益”与基于全人类技术发展的“公益”予以平衡,才能够真正实现“共赢”,促进AGI领域良性发展。

01大模型的开源与闭源之争

在AI大模型研发领域,“开源”与“闭源”两派的争论由来已久。二者最近的一次激烈交锋,即2024年3月初的马斯克诉OpenAI案,标志着双方的矛盾已经由单纯的技术竞争扩展到了反垄断等法律与合规领域。作为闭源大模型开发者的代表,在马斯克的指控中,OpenAI在接受了微软的注资之后,已经在事实上成为了微软控制下的闭源子公司,令其所开发的GPT-4等系列产品成为了微软攫取巨额商业利润的工具。为了实现盈利目标,OpenAI已逐渐背离了最初对于公共开源人工通用智能(AGI)的承诺,并开始在相关领域中构建科技霸权。虽然马斯克的上述指控直到目前为止都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且基于其长期以来的“网红人设”,提起诉讼似乎也只是其为了自家XAI公司新开发的开源大模型进行营销的手段。但从这一诉讼产生的影响中亦不难看出,新兴开源大模型的开发者与长期在业界占据领导地位的“不那么Open”的OpenAI之间,确实已存在利益与开发理念上的诸多冲突。双方冲突的存在一方面是由于OpenAI确实靠闭源大模型的开发获得了名利双收的成果。虽然在其2015年初创之时,OpenAI确实是以“确保通用人工智能造福全人类”为自身的核心使命,并试图构建一家与传统科技公司不同的非盈利性机构;但其真正在ChatGPT的开发上实现破圈却是建立在微软不断向其抛去橄榄枝的基础之上。根据公开资料显示,OpenAI成立至今,微软共向其投资130亿美元,并掌握了OpenAI营利业务部份49%的股权。可见,马克思的指控也并非空穴来风,OpenAI如今在AI大模型开放领域取得的成就与其背离初衷,坚持为微软进行闭源产品开发的事实之间确实难以分割。而另一方面,该冲突的存在则是由于GPT-4确实至今在业界仍旧占据着技术上的引领地位。在AI大模型研发的竞争于世界范围内愈演愈烈的背景下,包括XAI的3140亿大模型Grok-1与Meta公司于前日发布的4000亿大模型Llama 3都作为开源大模型的代表,在各自的优势领域上对GPT-4提出了挑战。但挑战者始终是挑战者,作为闭源大模型“唯一王者”的GPT-4 turbo依旧在语言类大模型领域中占据着绝对的领导地位。作为放弃了商业导向,以公益性的数据获取和研发作为首要目标的开源大模型开发者,让其看着闭源开发者赚得盆满钵满的同时在技术上仍保持行业领先,心中属实不是滋味。

02
制度对开源与闭源矛盾的平衡

于是,在技术和经济性层面尚且不能解决开源大模型开发者与闭源大模型开发者间矛盾的情况下,法律制度层面率先提出了这一问题的解决方案。本次《示范法2.0》中对开源人工智能开发者法律责任的减免所进行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向世界分享了具有我国特色的人工智能治理思路。首先,从《示范法2.0》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所谓“开源人工智能的开发者”即针对以“免费且开源的方式提供人工智能”的主体,这一定义直接排除了盈利性的人工智能开发者。而对于非盈利的开源人工智能开发者实际上又通过第七十一条的两款规定分为了两类,即“同时以清晰的方式公开说明其功能及安全风险的”和“能够证明已经建立符合国家标准的人工智能合规治理体系,并采取相应安全治理措施的”,前者直接不承担法律责任,后者则可以对法律责任酌情进行减免。这一思路,某种意义上是对民事法律“谁获益谁担责”原则的体现,对于没有利用开发的人工智能产品获得利益,且已经对自研产品的风险充分完成了合规工作的主体,法律应当予以鼓励,故视其合规程度的不同,对其予以不同程度的责任减免。其次,《示范法2.0》并没有明确列举减免法律责任的类型,而是直接采用了“不承担法律责任”与“减轻或免于承担法律责任”的表述。这意味着对于非盈利的开源人工智能开发者,在其完成了自身合规构建的前提下,对其法律责任的减免范围是非常宽泛的。采用这种方式的规定,既是对开源人工智能开发者个人利益与其为科研领域公益做出贡献之间的平衡,也是鼓励其加强自身合规构建,在技术研发过程中充分考虑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就安全风险等对社会进行公开说明。

03
技术开源与AGI的未来生态

实际上,虽然闭源大模型能够通过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吸引更多的研发投入,并利用这一优势进一步稳固其在行业中的领先地位,但开源大模型本身亦具有许多闭源开发者所必须割舍的有利条件。如开源的开发模式依靠社区构建驱动创新,其允许全球范围内对领域感兴趣的开发者共同参与开发,在模型训练和数据获取上本身即更为高效。再如对代码进行开源可以很大程度提高程序的灵活性和可定制性,并使大模型具有更高的可审计性,通过社区成员对源代码和参数的不断审查,能够更好地降低AI的安全风险,提高大模型的合规程度。此外,闭源开发的代码始终具有反垄断审查的风险,相关开发者往往难以解释其无意通过技术垄断,达到限制市场的公平竞争的目的。因此,在未来,采用开源形式的开发者在法律风险规避、自身合规构建等方面是具有相当程度的优势的。

04
写在最后

实际上,从当前AGI领域发展的角度上,单纯讨论利益的平衡,对于智力成果“私益”的保护某种程度上是应当向人类技术未来的“公益”作出适当让步的。当然,这种“让步”并非是损害开发者因智力成果而享有的相关权益,而是通过《示范法2.0》中提到的此类方式,通过权利与责任的平衡,促进人工智能开发者能够更加理性地选择适合自己的赛道,无论开源或是闭源,最终目标都是促进AGI行业发展,推动全球科技创新和经济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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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飒团队 | “赛博遗产”如何掀起一轮法律风暴?

2024-05-05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2023年2月,一位年轻的社会科学博士生决定立下遗嘱。在这份在线文档遗嘱中,她分别对遗体、财产、资料、电子产品、社交媒体和纪念板块进行了说明。如希望在身故后,将登记过的器官捐献给当地,若不方便则火化,不需要葬礼;除kindle以外的其余电子产品均予以销毁;由父母来处理财务相关事宜,并取消在购物网站上自动续订的会员。最后,她将该文档链接发给了几位朋友,并承诺会定期更新。“订立遗嘱并非抵抗风险,而是与风险共存;不是放弃生命,而是希望以能够体现我自由意志的方式对待我在生命存续期间的所有物。”对她而言,立遗嘱并不是一件值得避讳的事,而是一个整理自己、避免混乱和纠纷的方式。近年来,早早就立下遗嘱的年轻人越来越多,似乎死亡已不再是难以触碰的禁忌黑雾,而是具现化为一块可以自由书写的墓碑,借由安排好身后事的整场仪式,以更加清晰地认知存在之价值。自人类进入高度信息化时代以来,随着每一口呼吸,人们每时每刻都在不同网站上生产数据,直到生命终结的那刻,已留下了海量的“数字遗产”。面对如此庞然而伴有生者记忆的数据,有人认为,死后并不介意任人评说,因而对于这份“遗产”是否需要继承、何种方式继承不甚关心;然而,仍存在大量中青年群体,或许正积极着手规划个人资产的死后分配。那么,目前的法律规制体系如何界定“数字遗产”性质?面临数字继承可能的冲突,数字服务提供商如何对去世用户的数据进行保护与处理?今日飒姐团队就来和大家分享一二。

01遗嘱年轻化与赛博遗产的出现

中华遗嘱库于2024年3月21日发布的《中华遗嘱库白皮书(2023年度)》显示,立遗嘱人群年轻化趋势显著,平均年龄从2018年的77.43岁逐步下降至2023年的67.82岁。这种年轻化也体现在了遗产种类的变革上,如支付宝、微信、QQ、游戏账号、虚拟币等虚拟财产成为了60岁以下中青年立遗嘱人群的新型资产。具体来说,数字资产可以包括电脑上的各种文档、在社交媒体上发布的文字信息、照片、视频、邮件往来、订阅的各类服务、电子书、在游戏中积累的战绩与代币等、发布的待售物以及个人作品等。这一些被不断产生、却较难被制造者集中注意到的点滴“数字足迹”,构筑起了个体的身份意义,甚至在其死后作为一种“数字化生命”的形式存在。在2022年火爆出圈的动画作品《万神殿》中,提出的“上载智能(Uploaded Intelligence)”概念,便是将人类意识、记忆等神经元活动信息全部扫描上载,存储于云端,并可以在虚拟空间进行形象复现。无独有偶,上世纪90年代的实验性质动画《Lain》,作者更早提出了基于“舒曼共振”原理申发的“全球脑(Global Brain)”设想,意在使得全人类借助信息处理工具,使彼此的意识相互作用,结成具有神经系统性能的巨型网络,可以理解为一种地球智能。似乎一直以来,我们对于“数字永生”的渴望从不曾停止。《黑镜》中复刻了故去男友形象的女人,以及最近被反复提及的“AI复活亲人”议题,都无一不在提示一种先验主义立场,孔夫子所言“未知生,焉知死”或许应该逆转,若我们未曾想过死地,又如何从容面对生境?回到我们的现实情境中,当自然人死亡后,其产生的数据等种类繁多,部分仍储存在企业相关平台上,具有流通与交换价值,而这部分数据同时也可能包含着隐私、敏感信息。那么,从法律角度看,这一类数字资产是否能作为遗产被继承?遇到双方权利冲突,如何判断数据权属?

02数字资产可以作为遗产吗?

我国《民法典》第1122条对遗产作出了界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可见,若将数字资产作为遗产继承至少须满足两个要件,其一是合法性,值得一提的是,以虚拟币为例,若在境内进行ICO,或在境外进行ICO同时在境内宣传引流,我国法律会将其认定为“非法融资行为”,因而发出的代币则无法在目前法律框架下被认定为合法财产;其二是具备财产性,尽管数字资产通常具有一定财产价值,但事实上,学界及实务关于“财产显著类”与“人格显著类”等不同类别数字遗产的属性认定并未完全统一。另外,可以看到,《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也为数字资产等虚拟财产的认定预留了细化、补充的立法空间。司法实践上,国外已存在不少关于数字遗产继承的判例。如美国“数字遗产第一案”中,美军士兵意外身亡后,其父亲向雅虎请求继承儿子的雅虎邮箱密码,以便获取其子留下的文字、照片等,雅虎以侵犯逝者隐私权为由拒绝了该请求。美国法院认定该父亲无法继承其子的数字遗产,但鉴于这些数据内容有关逝者生前活动、回忆,对其父亲意义重大,故对于雅虎方,要求将邮箱内信息刻盘后交给其父。而2015年德国联邦最高法院“Facebook继承案”则采取了不同思路,一位母亲为查清女儿的死因,请求Facebook登录其女儿账号遭拒,德国法院认为其女儿与Facebook之间的服务合同可以被其监护人继承,因而要求Facebook开放账号数据。由此看来,两案各有偏重,均提供了平衡用户数据隐私保护与近亲属对数字遗产继承权的经典范本。在我国,多数司法案例与实务观点承认数字财产具有与有形财产一样的法律地位,并应该予以法律救济和保护。例如,在2003年“我国首例虚拟财产纠纷案”中,原告李宏晨辛苦打怪升级获得的装备被盗,起诉游戏公司要求恢复丢失的游戏装备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法院审理认为玩家在游戏中获得的武器、装备等是具有价值的无形财产,运营商理应对其尽到保护义务,故应恢复李宏晨所丢失的装备并赔偿损失。因此,综合以上来看,数字资产是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的。

03赛博遗产的法律保障途径

尽管理论上继承数字遗产可以实现逻辑闭环,但在目前相关法律规制尚未完善的背景下,对于财产性和人格性不同类型的数字遗产继承难以统一标准;同时,网络运营商与用户之间通常存在服务协议,平台对数据控制、使用的不同规定也会限制对于数字遗产的继承,种种原因造成了数字遗产继承欠缺实操性。针对类似问题,国内外企业提供了一些有价值的解决方案,其中以设置数字遗产代管人、联系人等托管服务最为常见。例如,谷歌在2013年推出“闲置账户管理员”功能,由用户在生前决定其账号闲置后谷歌通知的受托代理人,及其托管范围,代理人有权处理指定范围内的数字资产。若用户未及决定代理人,谷歌则直接和身故用户的直系亲属联系,协商账户处理事宜。同样,苹果也在近年推出添加遗产联系人功能,用户确定的遗产联系人可申请访问iCloud上的内容。微博在2020年推出对逝者账号设置保护状态的规定,核实已去世的用户账号,无法登陆、发布或删除内容,亦无法更改状态。对于不同主体,首先,有关立法机关应当积极修订立法、出台司法解释,为数字遗产继承规范提供指引;数字服务提供商则需要采取审慎的态度思考和修改网络服务协议,可以着手开发数字遗产代管服务,对用户数据处理意向进行预先收集,以避免后续可能的数据处理纠纷;对于被继承人个人,则要提高对于数字资产的认知,明确个人数据权益。

04写在最后

数字遗产的继承很大程度上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愿,面对过往的数字足迹,是选择保留数据,并作为自己的数字分身长久地存在于网络空间,还是选择体面地删除痕迹,行使“被遗忘权”,均需要由当事人本人进行确认。对于相关服务提供商,务必守好数据利用的底线,充分尽到保护死者相关隐私的义务,完善数字遗产继承技术规范,提供积极解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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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GC能赚钱吗?

2024-05-04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作者| 旭阳

来源 | 零壹智库

从ChatGPT到Sora,AIGC不仅在技术上取得了重大突破,更引领了商业模式和产业生态的变革。

AIGC的商业价值正在逐步显现。从几家上市公司的最新财报,或拟上市公司的招股书中,可窥其一斑。

出门问问,一家即将在港交所上市的人工智能企业,其2023年的AIGC解决方案收入达1.18亿元,约占总收入的四分之一,且在过去三年间实现了超过300%的年复合增长率。

“AI第一股”商汤科技,2023年生成式AI收入达到12亿元,占总收入的35%,同比增长近200%。预计在2024年,生成式AI业务将反超传统AI,占公司收入的比重增至50%左右。

在金融垂直领域,百融云创的2023年财报同样展示了AIGC的强大动力,其由AIGC驱动的BaaS业务收入达到17.9亿元,约占总收入的三分之二,同比增长38%。

科大讯飞2023年度业绩预报也显示,预计营业收入超过200亿元,较上年增长约7%;预计净利润6.45-7.30亿元,较上年增长15%-30%。这一增长得益于公司在大模型、核心技术和产业配套上的持续投入。

生成式AI业务的快速增长,正在改变上述公司的营收结构,为它们带来新的增长极。 01 

新的增长极

4月2日,已通过港交所聆讯的人工智能公司出门问问披露的资料显示,其2023年AIGC解决方案收入达到1.2亿元,占总收入的23.2%。而在2021—2022年,相应的收入分别为682.2万元、3985.7万元,2021—2023年复合年增长率超过300%。

智能设备曾是出门问问最为重要的一块业务,其营收在2021年占到85.0%的比例,2022—2023年逐步下滑至39.4%和32.3%。

相应地,另一块业务AI软件收入则从0.6亿元增至3.4亿元,复合年增长率达140%,收入占比也从15.0%上升至67.7%。

在出门问问的业务划分中,AI软件业务包括AIGC解决方案和AI企业解决方案。前者虽然营收占比相对最低,但增长迅猛,在与第一大客户大众汽车的知识产权协议到期后,有望成为主要的营收来源。

再往前,3月26日,AI领军企业商汤科技发布2023年财报显示,其生成式AI收入达到12亿元,占集团总收入的35%,同比增长近200%。这是公司成立十年以来,以最快速度实现从无到有,取得10亿元以上收入的新业务。

据悉,生成式AI业务中超过70%的客户在过去12个月内是商汤的新客户,而剩下30%的存量客户的客单价也录得约50%的增速。

2023年,商汤科技明确了新的三大业务板块:生成式AI,传统AI和智能汽车。商汤预计,生成式AI业务将在2024年反超传统AI,占公司收入的比重将增至50%左右,逐步成为核心业务。

为金融机构提供精准营销和智能风控服务的百融云创,也交出了几份不错的财报。

数据显示,2023年上半年由AIGC驱动的BaaS业务收入达到8.12亿元,占总收入的65.3%,同比增长36%;2023年全年,对应的收入则为17.9亿元,占总收入的66.7%,同比增长38%。

科大讯飞在人工智能赛道上深耕了20多年,其AIGC布局也较早,但没有专门披露AIGC相关营收。科大讯飞声称,“讯飞星火认知大模型”的发布对AI智能硬件销售的增长产生了显著推动作用。

业绩预报显示,科大讯飞2023年营业收入将超过200亿元,较上年增长约7%;预计净利润6.45-7.30亿元,较上年增长15%-30%。

从更广的视角来看,在AI领域持续大额投入多年,吃到生成式AI红利的百度、微软等巨头,以及“AI卖水人”英伟达,它们的业绩同样亮眼。

2023年是百度发力生成式AI的一年,其营收和利润均超预期。财报显示,百度2023年营收达1346亿元,同比增长9%;净利润287亿元,同比增长39%。

微软联合OpenAI引入生成式AI技术,智能云四季度收入258.8亿美元,同比增长20%,超过微软大盘。而得益于AI芯片需求暴增,英伟达2023年营收猛增265%,利润飙升769%。 02 

锚定业务场景

通用大模型群雄逐鹿,各大科技公司纷纷投入巨额资金以争夺市场的领导地位。它们在意的不是一城一地的得失(短期或者单项业务的盈利),而是未来的相对优势甚至赢者通吃。

这场竞争不仅仅是资本的较量,更是技术创新和业务应用的深度融合。以阿里为例,它投资了国内估值超过10亿美金的5家头部大模型创业公司,同时推出自己的“通义”系列产品,阿里电商、阿里云、钉钉等重要业务均集成了多种先进的大模型技术。

阿里没有披露与AIGC相关的业务营收或增长情况,但其部分投资以算力形式支付,即在投资协议中明确一定的额度用于购买阿里的算力,从而实现与被投公司的算力绑定。

相对而言,微软、百度和腾讯在基于AIGC的云业务或广告场景上,有明确的增量收入,或许可以提供一个参考。

微软CEO萨提亚·纳德拉透露,超过1.8万家公司正在使用Azure OpenAI服务,其中包括以前从未使用过Azure的客户。云计算产品Azure的收入增长,也有不少来自微软提供的GPT 4入口。

光大证券预计,2024—2026财年,Azure OpenAI收入将分别达到服务器产品和云服务收入的6.4%、9.8%、11.0%。

2023年Q4,百度智能云总营收84亿元,其中大模型为云业务带来约6.6亿元增量收入,这意味着约8.5%的增长率。百度还披露,其文心大模型重构后的广告系统也带来数亿元增量收入。

腾讯在2023年三季报也首次披露混元大模型为业务增收的效果——促进广告收入同比增长20%至257.2亿元。

前述几家公司中,出门问问的AIGC解决方案主要针对内容创作者,包括三大类产品:AI配音助手魔音工坊及其海外版DupDub;AI写作助手魔撰写作;AI数字人奇妙元,可提供一站式AI视频生成和虚拟直播解决方案。

出门问问官网显示,其AIGC解决方案合作品牌客户较广,包括抖音、快手、中国移动、中国电信、微信读书、工商银行、京东科技、江南布衣、Oracle等公司。

商汤科技的生成式AI建立在其“日日新”大模型体系之上,应用领域较为广泛,在金融、手机、医疗、汽车、地产、能源、传媒、工业制造等众多垂直行业,已与超过500家客户建立深度合作。例如,中国银行、招商银行、工商银行和上海银行等金融机构已采用日日新大模型,以构建其“数字员工”和“数字客服”系统。

百融云创的BaaS金融云,以交付KPI的模式获得佣金收入,促成的资产交易规模再创新高。

2023年,金融行业云撮合资产交易规模531.30亿元,同比增长93%;保险行业云促成总保费规模33.30亿元,同比增长56%。

BaSS金融云并非纯粹意义上的AIGC业务,而是以决策式AI进行用户筛选、再以生成式AI的智能语音机器人等工具触达客户。基于成熟的技术和业务,百融云创近几年业务向好。

从披露的信息来看,无论国内还是国外,大厂目前的AIGC营收主要来自云计算及广告,基础设施占了大头,且体量较小。

在部分TO B场景上,AIGC商业化落地效果显著,但基本都是建立在公司先前的资源或技术之上。没有长期的投入,就不会有奇迹。 03 

“大力”出奇迹?

人工智能属于典型的技术密集型行业,研发周期长,前期投入大,且需要持续不断的迭代,以适应市场需求。这也是绝大多数AI企业持续多年亏损的重要原因。

以商汤科技为例,2018—2021年研发投入分别为8.5亿元、19.2亿元、24.5亿元和36.1亿元;占营收比例分别为45.8%、63.3%、71.1%和76.9%,节节攀升,2022年甚至高达105.0%。

2023年上半年,商汤科技的研发费用17.8亿元,占营收比例的125%,继续走高。不过,2023年全年研发投入34.7亿元,同比下降了13.7%。

六年研发投入超过163亿元,累计亏损高达500亿元,不过近两年亏损有所收窄,均在60亿元左右。商汤AIGC的高增长建立在高投入之上,从体量上看,远未到盈利期。

再来看一下出门问问,其生成式AI业务起步也较早。2020年。出门问问开发出能够理解并生成文本的UCLAI,2023年在此基础上推出升级版“序列猴子”。后者除文本之外,还能够生成图像、3D内容和语音以及语音识别,具有利用更多数据训练及处理更复杂任务的能力。

2020—2023年,出门问问的研发开支分别为0.97亿元、0.92亿元、1.19亿元和1.55亿元,最近两年都在1亿元以上,且保持着30%左右的增幅。2023年研发投入占到营收的30%以上,但绝对数值依然很低,相对于市场上动辄数十亿的大模型训练成本,似乎不值一提。

出门问问在2022年扭亏为盈,当年经调整后的净利润为1.09亿元,2023年继续保持盈利,经调整后的净利润不足2000万元。

资金捉襟见肘,出门问问主打“小而美”策略,选择了一个相对容易变现的方向,专注于内容创作,同时为C端和B端用户提供服务。

数据显示,其付费用户及企业客户数量持续增加,已有超过900名累计注册用户和84万名累计付费用户。

不过,当前各大厂商及AIGC初创公司推出了多款免费好用的内容创作工具,用户的选择空间较大,出门问问的业务是否还能保持高速增长,需要打一个问号。

百融云创在技术上更注重于为具体业务服务,发布了多个大语言模型,包括适用于金融垂直场景的BR-LLM和适用于自动编程的BR-Coder,以及搭建大模型应用一站式开发平台Cybertron,最新的研发则瞄准低成本私有化部署的AI大模型、智能语音等B端应用。

2022年,公司的研发支出为3.7亿元,同比增长47%,占当年营收的18%;2023年研发投入继续小幅增长到3.8亿元。百融云创的研发投入规模持续提升,累计已达18亿元。 04 

展望

麦肯锡报告显示,生成式AI有望为全球经济贡献约7万亿美元的价值,而中国将贡献约2万亿美元,占全球总量的近1/3。

IDC也预计,到2027年,全球企业用于生成式AI解决方案的投资将达到1430亿美元。

生成式AI的未来毋庸置疑,但这个市场远未爆发,B端商业化逐步落地,C端才初露端倪。

人形机器人第一股优必选副总裁钟永认为,随着机器人与大模型的融合,未来C端的需求会有所增长。

在市场真正爆发之前,AIGC能赚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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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贷款出海凶猛

2024-05-03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作者 | 姚丽

来源 | 零壹智库

中国的互联网贷款出海潮,比当前中国企业的出海潮要更早。大致始于2017-2018年,彼时中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正在逐步转向。

在这批出海玩家中,雷军、周鸿祎、周亚辉等是第一批吃螃蟹的。小米和顺为在印度投资过大学生分期贷款平台,并在印度推出“小米贷款”;周鸿祎、周亚辉二人联手打造的现金贷平台摩比神奇在印尼和印度市场曾占据头部地位。

此外,在上市助贷平台中,信也科技(NYSE:FINV)、嘉银科技(NASDAQ:JFIN)和奇富科技(NASDAQ:QFIN/03660.HK)是出海的先驱。而在今年,乐信(NASDAQ:LX)也开始跃跃欲试。

近年崛起的国内助贷机构洋钱罐等平台也在印尼、尼日利亚、墨西哥等地有所布局。

经过多年的“耕耘”,中国互联网贷款出海做得如何?

从媒体报道来看,印尼现金贷前五以被中资占据,而从信也科技的年报来看,它在印尼即将盈利。至于其他公司到底赚了或赔了多少钱,还没有明确公布的信息。 01 

印尼现金贷前五大玩家均来自中国

与国内监管收紧同步,2018年前后涌现的这一波助贷出海潮,在2019年前后达到高峰。一批玩家,包括国内的助贷平台,互联网平台以及新的数据科技公司,去海外寻找新的市场空间和监管红利。

2019年,有媒体报道,周鸿祎和周亚辉联手打造的摩比神奇在海外发展现金贷,仅在印度市场就日放6万单,在印尼每天放款笔数也超过2万单。

周鸿祎旗下奇富科技的全资子公司还在印度推出贷超平台LendingAdda。此外,奇富科技也探索过肯尼亚和尼日利亚的市场

另有媒体报道,早在2017年雷军的小米和顺为资本投资了号称印度版分期乐的KrazyBee,主要做大学生分期贷款。2019年12月,小米在印度推出“Mi Credit”(小米信贷)。

近年来印度“营商环境”变化较大,这些机构在印度发展如何,公开信息很少。

在印尼,来自中国的玩家占据了头部市场。

据报道,在市场环境相对成熟的印尼,现金贷的前五大玩家均来自中国,包括洋钱罐的Easycash,拍拍贷的Adakami,摩比神奇的Rupian Cepat,ADVANCE.AI(领创集团控股)的Kredit Pintar,以及印闪(王一戈控股,红杉资本投资)的Adapundi。

尽管如此,仍有新的玩家在加入。

在3月的财报电话会上,乐信表示出海是公司未来的战略方向之一,目前公司在东南亚与南美初步展业,但规模不大且发展相对早期。

与国内的发展路径相似,在早期的“野蛮”生长后,东南亚市场的监管加强。

以助贷出海的前站印尼为代表,利率上限、催收以及持牌经营等方面的监管都在加强。一方面,对平台的经营能力和风控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也促使玩家们去探索其他地域和国家的市场。其中,人口基数巨大的印度继印尼成为玩家奔赴的第二站。 02 

信也科技:国际营收大增

在上市头部助贷平台中,信也科技的海外业务发展最快,已成为新的增长点,且相关披露较为充分。

根据财报,信也科技2020年、2021年及2022年国际业务在贷余额分别为1.9亿元、3.3亿元及8.0亿元,贡献营收分别为2.7亿元、8.3亿元及11.5亿元,占比分别为3.6%、8.7%及10.3%。

2023年,国际业务更是成为其新的增长点,实现营收21.4亿元,同比增长85.9%,收入占比升至17%;而整体收入增长12.7%至125.5亿元,海外业务对营收的拉动作用明显。

财报显示,信也科技2023年国际业务交易额达到78.5亿元,贷款余额达到12.6亿元,分别增长了84.7%和57.5%。

信也科技于2018年开始布局海外,首选印尼,并于2019年12月获得了印尼金融服务管理局(OJK)颁发的基于技术和信息的金融借贷机构许可证,在印尼现金贷市场份额领先。

2023年7月,信也印尼业务品牌AdaKami与印尼数字银行Seabank达成合作,打造“出海技术+本地运营”的生态格局。

信也科技的海外业务组建了一支本地化率超过80%的国际化团队,整合了印尼本土核心资源,与多家知名银行、电子商务和支付平台展开合作,印尼业务成交资金的近70%来自于本地金融机构。

据了解,信也科技以在印尼和菲律宾市场的成功实践为指引,积极开拓以泛亚太为核心的国际市场。公司旗下智能语音呼叫产品“Blu AI”已经在印尼、菲律宾、墨西哥、秘鲁、哥伦比亚五国的多家金融科技平台上线,完整覆盖各类金融业务场景的语音呼叫需求。

在3月19日的财报电话会上,信也科技相关负责人介绍:预计印尼业务在2024年全面实现盈利;信也科技在菲律宾也获得当地监管部门颁发的相关金融借贷牌照,在菲律宾市场的规模排名第二;此外,在拉美地区开展科技服务业务。

关于国际业务,信也科技表示“公司将加大牌照投入,开拓新的国家市场、加速海外战略实施,同时将对印尼、菲律宾业务加强投资和扩大规模。”

据媒体报道,2023年5月,原蚂蚁集团国际业务首席风险官顾鸣出任信也科技印尼业务CEO。顾鸣曾于2014年加入信也科技的前身拍拍贷,先后担任风险总监、首席风险官兼首席数据官等职位,2021年加入蚂蚁集团。

此次顾鸣回归,显示出信也科技对国际业务的重视。 03 

嘉银科技:重仓东南亚

嘉银科技的海外业务由旗下金融科技子公司极融科技(以下简称“极融”)开展。极融在2016年由嘉银科技内部孵化而来,自2017年起就开始在东南亚等地区拓展业务,帮助国内小贷公司在海外落地。

嘉银科技的海外业务布局较广,董事长严定贵曾表示,将探索金融科技在东南亚、拉美、非洲等更多国家和地区落地的可能。

根据公开信息,嘉银科技的海外业务也“重仓”东南亚,2019年在印尼建立办公室。据媒体报道,嘉银金科旗下印尼现金贷平台“Soluskita”曾被收回牌照,后通过新的持牌平台在印尼展业。

此外,嘉银科技于2021年9月开始在尼日利亚开展业务,在墨西哥也有合资企业。

目前,未见嘉银科技国际业务业绩贡献情况的披露,其业务规模相对较小。

根据财报,2020年,2021年及2022年,其向海外子公司提供的贷款均在千万元级规模:2020年,嘉银金科向位于墨西哥与印尼的海外子公司提供了总计36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2021年向位于印尼和尼日利亚的海外子公司提供了总计51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2022年,嘉银金科又向尼日利亚子公司提供了2100万元人民币贷款。

嘉银金科在2023年三季报中披露,公司已经在人口数量达到2亿的非洲尼日利亚取得了阶段性突破,盈利能力取得明显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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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飒团队 | 当教培涌入AIGC,距离侵权还有多远?

2024-05-02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自AIGC技术越发成熟,不仅国内各类AI大模型层出不穷,而且各种AI教培机构“异军突起”,开始了AI行业的“传道授业解惑”之旅。而在这类教学过程中,AI教培机构为了使学员更为深切地了解各类AI产品的使用方法和窍门,常常会用该产品输出的各类成品作为范例,这之中有的范例便是基于知名IP生成的。因此,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便产生了:“在AI教培课程中使用基于知名IP生成的AIGC作品是否侵犯IP所有者的著作权呢?”飒姐团队今日文章便对这个问题做一个简单分析。

01侵权行为的确认以及可能的正当化路径

确定某一行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其前提在于该行为本身是一个侵权行为,在此基础上,如不存在其他免责事由或者侵权责任阻却事由,那么就能够最终确认该行为的侵权性质。因此,解答这一问题的第一步,在于判断根据IP生成AIGC作品并予以使用的这一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而对于这一步的判断,相信各位读者也并不会有疑问——对于知名IP而言,如没有经过该IP所有者或其授权人的许可,生成AIGC作品并予以展示之行为当然侵犯了IP所有者或其授权人的改编权或者复制权等著作权,因而属于一种著作权侵权行为。因此,唯一值得考虑的是,该行为能否被认定为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进而被正当化。这也是本文所讨论的核心问题。

而根据《著作权法》第24条之规定,此种情况下可能的正当化路径有三,即可能属于以下三种情况之一: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02侵权行为的正当化分析

1、路径一:个人使用型合理使用

对于题述行为是否构成个人使用型合理使用,关键在于“个人目的”的判断,即是否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之目的而使用他人作品。

而这种“个人目的”的体现不仅仅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之目的,而且在于行为人客观上仅仅在家庭或者极为有限的范围内为个人目的而进行复制。换言之,就个人使用型合理使用而言,这种“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必须被局限于一定范围内、不面向社会公众,正是因为这样的原因,《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第7.10条明确规定“被告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他人提供作品,其提出属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的合理使用抗辩,不予支持。”

因此,基于前述论述和规定,由于题述行为系在网上教培过程中作出,该行为当然属于“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他人提供作品”之情况,故而无法以该行为属于个人使用型合理使用进行正当化。

2、路径二:适当引用型合理使用

对于适当引用型合理使用的构成,我国1991年出台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已废止)第27条明确规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引用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二)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三)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在此基础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作出的判决中明确指出除前述要求外,“还应该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中关于应当指明作者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的精神。”

尽管目前该实施条例已经废止,且2002年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删去了有关规定,但关于适当引用型合理使用的构成仍然有可参照之处。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第7.11条便指出,判断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属于适当引用的合理使用,一般考虑如下因素:(1)被引用的作品是否已经发表;(2)引用目的是否为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3)被引用的内容在被诉侵权作品中所占的比例是否适当;(4)引用行为是否影响被引用作品的正常使用或者损害其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依据该指南所规定的因素进行判断:(1)题述行为所引用的作品通常系根据知名IP进行改编而成,原作品已经发表;(2)引用该作品的目的通常在于说明AI产品的使用方式以及展示其效果,因此属于“为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3)被引用的内容在整个AI教培课程中通常只占一小部分,大部分内容仍然是对AI产品的介绍和教学,因此比例适当;(4)引用该作品之行为的目的在于教学,其并不存在替代原作品、原IP的可能性,也不会损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因此,根据指南的判断要素,在“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的前提下,通常情况下,题述行为有构成适当引用型合理使用的较大可能性。

3、路径三:为教学或科研目的使用作品型合理使用

对于此类合理使用的类型,其“教学或科研目的”的要求强调了主观上的“非营利性”,且其明确限制了使用人的身份和使用场合,即必须“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且必须“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相较于此,AI教培机构售卖课程当然具有盈利目的,且实际上针对的是社会公众,并没有对使用人员的身份进行限制,因此,可以判断出,题述行为并不属于此种类型的合理使用。

对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第7.12条亦明确规定,“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的教育培训中翻译或者复制他人已发表作品的,被告主张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的,不予支持。”

03写在最后

尽管本文的初步结论是“在AI教培课程中使用基于知名IP生成的AIGC作品因构成适当引用型合理使用而没有侵犯IP所有者的著作权”,但是细心的读者想必已经发现了,前面的论述中都使用了“通常”这一限定词,且要求必须“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换言之,如果在AI教培课程中,行为人没有“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或者干脆使用了他人未发表的作品或者具有其他因素,那么该行为就仍然应当被认为侵犯了相关权利人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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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飒团队 | 加密资产跨境追赃!蓝天格瑞被害人该如何行动?

2024-05-01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近日,一位英国华人女外卖员简雯(音译,Wen Jian)因涉嫌百亿比特币洗钱大案被英国司法机关以涉嫌洗钱罪送上法庭的新闻火遍币圈。本案除金额巨大、故事曲折以及犯罪嫌疑人身份反差带来猎奇观感外,涉案赃款究竟来源于何处引发多种猜想。而随着英国法院相关诉讼文件和法律文书的进一步披露,目前赃款来源已基本明晰——天津蓝天格瑞钱某某、任某某、吴某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根据英国司法机关公开的信息,蓝天格瑞案首犯钱某某在将所有涉案赃款兑换为比特币后,潜逃至英国,并利用简雯清洗赃款,现因洗钱案发,英国司法机关已经查获并扣押了价值300亿的6.1万枚比特币。今天飒姐团队就结合实务经验,为大家详解加密资产跨境追赃的具体路径,为蓝天格瑞案的众多被害人们挽回损失提供思路。


01全球著名女骗子与身价百亿外卖员的故事

想必关注飒姐的老粉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不陌生,e租宝案、泛亚金属案等一个个载入史册的非吸大案至今提起都让人心有余悸,而这些案件在时间线上都有一个特点:14、15年左右吸储,17、18年左右爆雷,蓝天格瑞也不例外。

根据我国公开的裁判文书和媒体资料,蓝天格瑞案及其关键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

2014年3月31日,钱某某(别名“花花”“花姐”等)伙同任某某(法定代表人)等人在天津市注册成立了天津蓝天格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并利用该公司(未持有任何银行牌照)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主要是老年人)推广、宣传和售卖所谓的“保本高收益”的短期投资理财产品。这些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一般是6- 30个月,承诺年化收益率最低100%,最高300%。在那个金融监管缺失的年代,短短几年时间,蓝天格瑞就通过传销的病毒式传播方式,在全国开出了几十家分支机构,受害者高达10万人以上。正是以这种向老年人非法吸储的方式,钱某某在短时间内获取了数百亿庞大的资金。

需要额外一提的是,钱某某除了颇能忽悠外,其同时还是一个币圈“老墨鱼”,早在利用蓝天格瑞吸储之前,就已经发现了比特币挖矿的巨大商机。2013年,钱某某利用比特币第一次爆发的热度,开了一个规模不小的“矿场”,并大肆对外宣称自己的“矿场”能够提供矿机托管服务,承诺年化收益率300%。通过比特币挖矿,钱某某逐渐了解到比特币在资金转移、洗钱等相较于其他资产的卓越“优势”。

也正是如此,钱某某趁加密资产监管规范尚未出台、全球反加密资产洗钱制度尚未建立的“空窗期”,就要求任江涛将当时天津格瑞吸收大量资金通过火币等平台兑换为比特币。这一招其实很聪明,进可攻退可溜。

对于比特币这种在一夜之间翻倍暴涨的特殊非标资产而言,如果投资者的命够好、投资手段够高,300%的收益率确实不算高,甚至还略有保守,因此,如果钱某某购买的比特币涨得够好,那兑付300%的收益完全不是问题。但是,币圈老伙伴们都知道,在2014年-2017年蓝天格瑞暴雷的这段时间内,比特币的价格一直在200美元-800美元这个幅度内波动,基本上支撑不了钱某某所承诺的年化300%的收益,直接导致了蓝天格瑞的崩盘。

而一但发生暴雷,钱某某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兑换为比特币的聪明之处就立刻体现了出来:2017年,钱某某先化名“NAN YIN”买了一本缅甸护照,然后再通过冒用他人身份的方式,搞到了著名离岸圣地、避税天堂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的护照,仅携带了一个装满比特币的笔记本电脑,就将百亿赃款成功转移至伦敦,潜逃至今。

钱某某携款逃到英国后,由于自己已经上了中国黑名单不能轻易露面,同时加密资产监管和反洗钱措施已经愈加严格,为了维持体面的生活,钱志敏急需找到一个“白手套”将赃款变现。此时,离异带娃一人漂泊在英国的女外卖员简雯通过钱某某发出的小广告与其相识,几年时间帮着钱某某洗钱、花钱,当替身出面处理各种事务,前前后后给钱某某洗了几百万英镑的赃款。

但是,钱某某可能是一个聪明且碰巧踩中时代风口的骗子,但却没有大规模洗钱的精明头脑。一个外卖员频繁出没伦敦哈罗德百货、购买超豪华别墅等显著异常的行为立刻就引起了英国监管机构的注意,最终英国警方通过长期布局,一举将简雯抓获并扣押了钱某某几乎所有的约6.1万元比特币赃款。虽然钱某某还是在英国警方眼皮子底下跑了,但已经不影响大局。

02蓝天格瑞受害者如何跨境追赃?

目前,针对这6.1万个比特币赃款,英国皇家检察署已经依据2002年《犯罪收益(追缴)法》和《(打击)严重犯罪法》的规定,通过司法程序向高等法院提起了追赃程序(刑事没收程序)。根据听英国《犯罪收益(追缴)法》的规定,当犯罪嫌疑人在治安法院被定罪后被移送至刑事法院,或已被刑事法院判罚有罪,那么刑事法院可以依据检察官或英国国家(打击)犯罪局的请求来启动刑事没收程序。该程序类似我国的一个审判程序,由检察官或打击犯罪局对犯罪嫌疑人是否从犯罪或相关行为中获益、获益具体数额等进行举证,经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签发没收令。目前,本案尚未有进展,英国法院在签发没收令前,还需通过司法程序来确定该赃款是否有其他合法的权利人存在。

那么,我国蓝天格瑞案的被害人,是否能够对这些比特币主张权利?应通过何种途径主张?1、向我国司法机关提出跨境追脏请求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开展刑事司法协助,通过对外联系机关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等对外联系机关负责提出、接收和转递刑事司法协助请求,处理其他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相关的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没有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通过外交途径联系。”飒姐团队提示,我国与英国其实是签署过相关刑事司法互助条约的。2013年12月2日,我国与英国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因此,中国和英国在刑事案件涉案赃款的追赃挽损方面具有法律基础。而根据前述《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的规定,我国司法部应当是本案中向英国司法机关发起联系、提出追脏要求的主要职能机构。因此,目前飒姐团队建议蓝天格瑞案的受害者们,首先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向我国司法部等职能机关提交申请书等能够证明自己系该案受害人的材料,向职能机关反映情况、提出追赃挽损等合法请求,以此维护自身的权利。参照英国相关司法实践先例,外国被害人向英国司法机关提出追缴赃款的成功案例其实并不少。在Alamieyeseigha案中,尼日利亚就是通过在本国对犯罪嫌疑人定罪+在英国提出民事诉讼的方案,成功追回了Alamieyeseigha转移至英国的约1700万美元赃款。甚至,尼日利亚还以公共利益为由向英国法院和警方申请披露了Alamieyeseigha案中的相关证据,成功将犯罪嫌疑人转移的资产查的一清二楚,为成功追脏挽损打下坚实基础。我国在跨境司法合作方面也已经积累了不少的经验,如余振东案、李化学案,等都是我国的成功经验。2、自行通过民事诉讼挽回损失如飒姐团队之前所述,香港、英国等国家,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如因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而遭受损失,可以通过自行向犯罪嫌疑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追脏挽损。但是,在本案中,飒姐团队并不建议将自行提起民事诉讼作为首选方案。这主要是因为,本案中涉案款项已经从法定货币(一般等价物)被转化成了加密资产(特殊资产),如果被害人直接向英国司法机关提出民事诉讼,首先就要面临证明自己是涉案财产权利人这一极大的难题,即使我们提交投资蓝天格瑞的投资合同、银行转账流水也无法直接证明目前涉案的比特币与我们的财产之间存在英国法律认可“关联”。另外,在英国聘请律师发起此类诉讼成本极高,且不确定性大,需谨慎选择。

03 写在最后

加密资产的追脏挽损即使在我国国内都并非易事,更遑论要到其他国家或司法管辖区进行追脏,因此,飒姐团队建议本案受害者们对我国司法机关保持必要的耐心。而对于该案,飒姐团队将会保持密切关注,及时为伙伴们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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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飒团队 | 某音整治AI创作,AI虚拟人主播路在何方?

2024-04-30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3月27日,某音安全中心发布了《关于不当利用AI生成虚拟人物的治理公告》,旨在进一步对其平台内使用AI技术的生成物,尤其是以AI生成的虚拟人物作为主播进行短视频和直播内容创作的管理。鉴于本次发布的公告中采用了严厉程度远超以往的措辞,该公告发布后,引发了业内不少朋友对AI虚拟人主播在自媒体平台应用前景的担忧。那么,本次具有代表性的平台规则发布对AIGC的发展究竟是福是祸?新“禁区”的划定对于AI虚拟人主播未来应用又是好事还是坏事呢?

01AI生成虚拟人物主播,商机与风险并存

相较于早期通过实时动作捕捉,由“中之人”进行扮演的“套皮虚拟主播”,现阶段借助AI动画生成和语音合成技术,以AI虚拟人为主角的“AI虚拟主播”似乎在扩张势头上已有了前辈难以匹敌之勇。虽然目前该类技术在长视频生成和实时交互等方面仍存在较大迭代进步的空间,但在短视频和直播带货行业,由于播出内容和需求的场景相对固定,使用AI制作讨好市场特定群体需求的专属形象,并根据设置的提示词自动生成一定时间的语音及视频内容,这种成本更为低廉的内容生产方案越来越受到创作者的青睐。较劳动成本日渐高昂、直播工时相对固定且主播形象塑造困难,稍不注意就会“塌房”的传统真人直播,AI虚拟主播已体现出了相当程度的先天优势。尤其是在疫情时代后,电商平台直播带货与自媒体引流的市场需求不断攀升,产生了巨大的商机。许多自媒体平台本身也提供,甚至可以说是鼓励更多用户使用AIGC的便捷方式增加内容创作量。以我们今天的主角——某音为例,其虽并不提供直接的AI虚拟人物生成服务,但也早已上线了具备“AI图生图”和“AI生成视频”综合功能的创作模块。可见,即使是刚刚在规范问题上重踩了一脚刹车的某音,也绝不可能有将AI创作“一禁了之”的想法。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当前,由于AIGC技术极大降低了内容创作者的入门门槛,使曾经属于“艺术”领域的创作向着“技术”领域的机械操作转移,大量技术水平与合规意识良莠不齐的创作者怀着拥抱这一商机的心理参与其中,也的确造成了相当程度的法律与合规风险。首当其冲的即是应用AI技术进行欺诈所引发的法律和社会问题。根据相关安全报告,2023年度基于AI的深度伪造欺诈案件增长率高达3000%,惊人的增长趋势背后,是不当使用AI所带来的巨大法律风险。同时,由于AI生成虚拟人物以文字、图像、声音等多项AIGC为技术基础,其亦始终难以完全摆脱当前AIGC领域在角色设计、背景音乐、直播文案等方面所可能存在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问题。此外,虚拟人物的形象对他人肖像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也存在潜在的侵权风险;将AIGC用于诱导性的产品宣传还可能引发的对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危害等。可以说,AI虚拟人主播等技术在短视频和直播带货领域中的应用,此刻处在的是庞大机遇与巨大风险相叠加的状态。

02从某音说起,AI生成虚拟主播的合规要点分析

因此,似乎也就不难理解作为行业先行者之一的某音平台,为什么在AI创作的合规管理上采取较为谨慎的态度了。实际上在AI虚拟主播这一方面,某音已经不是第一次给大家“泼冷水”了。早在2023年5月9日,其就发布了《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平台规范暨行业倡议》,首次明确了人工智能生成的视频、图片,和衍生的虚拟人直播在平台内的行为规范,并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制定了基于其平台规则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标识水印与元数据规范》,对包括显著标识、避免混淆等要求做了进一步的细化。而某音平台的此次“禁令”主要针对的是在其平台上“屡禁不止”且呈扩大趋势的“使用AI生成虚拟人物发布违背科学常识、弄虚作假、造谣传谣的内容”的行为。具体而言提到了三种典型的情况:其一,是生成虚假外国人形象,以境外虚假人设,消费爱国心理、博取关注的行为。其二,是生成俊男美女虚假形象,骗取互动,或发布情感诱导等表达虚假情感的内容,将用户导流至私人交友聊天工具,甚至进行诈骗的行为。其三,是生成精英人士虚假人设,发布心灵鸡汤、财商、伪国学、厚黑学、伪成功学等不良内容,低质吸粉,甚至引流到站外以卖课、入群等方式获利的行为。可以看出,上述情形均以利用AI生成的某一类虚拟人物形象,针对具有情感需求的特定社会群体,开展低质吸粉、骗取流量,甚至引流诈骗的违规违法活动。此类活动中,AI虚拟人物本身并非用于直接欺骗,其是作为迎合特定群体喜好的引流媒介,充当后续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预备阶段”,具有相当程度的隐蔽性。因此,某音所禁止和限制的并非平台用户进行以AI虚拟主播为内容的创作,而是希望通过自身的合规构建,与其用户一道,尽可能控制相关领域存在的违法、违规风险。将这一行为单纯看作对用户使用AI创作的限制,多少是有点儿冤枉某音平台的意思,毕竟根本目标仍是规范可能存在风险的违规行为,用合规手段促进相关领域更好发展。

03用户or平台,AI虚拟主播合规是谁的责任?

某音平台之所以这样做,也是在履行其作为互联网服务平台,同时也是AI生成内容提供和传播者的责任。当前,我国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管理规范大多倾向于规定平台的责任。如在全国网络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安全基本要求》中,对生成式AI的检验和评估责任,都主要针对相关服务的提供者。再如《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中对服务提供者的“避风港原则”所做的限制,要求其发现违法行为后立即进行整改并向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五条中要求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以促进其对违规内容的及时处理。从此次某音所发布的公告中,也可看出其对相关规范的重申,在相对严厉的措辞之下,字里行间中,实际都透露出希望用户配合工作,共同监督,积极举报不当使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情况。而在当前,平台与用户在AI生成内容管理上的结合点,实际主要集中于其重审规范中的第一条,即对于AI生成内容的“显著标识”。根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内容标识方法》对图片、视频等生成内容进行标识。包括某音在内,大多数提供或接受AI生成物的自媒体平台,都对其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标识方法和要求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某音官方目前采取的仍是由用户配合申报AI创作内容,并由平台添加相关提示文字的方式,这种模式在发布较为逼真的AI虚拟人内容时,除非创作者自行在文案中添加“虚拟偶像/虚拟人”等标签,否则在执行度上是存在缺陷的。本次公告中虽然对违规用户的处罚措施进行了较为严厉的重申,但限于当前的处理模式,更像是希望在用户和平台间进一步达成某种先礼后兵的默契。虽然以平台规则的构建,配合检测算法等技术手段,看似已经是当前相关服务提供者能够采取合规手段的最优解,但这种措施在这个机遇与风险并存的时代,其有效性仍有待实践的检验。需注意的是,虚拟人物形象从来不能成为其创作者责任的“挡箭牌”,AI创作合规的构建确实也并非是平台方的一厢情愿。在本次某音的公告中,最为凸显其规范严厉程度与平台治理决心的,即在罗列了典型违规行为后,“半摊牌”似的表示其会针对违规使用AI生成虚拟人物的行为,进行下架视频、封禁账号等内部处罚。同时,对已掌握的部分黑产团伙不当使用AI生成虚拟人物用于犯罪的线索,将采取报警打击的行为。诚然,上文提到的这种“默契”或许在用户与平台间也应当是客观存在的。进行违规的创作行为的创作者所要承担的当然不仅限于平台规则的处罚,视其严重程度亦有可能承担其他的法律后果,甚至是刑事责任。

04写在最后

我们总是在与大家强调,对新技术、新领域的规范并不一定会有阻碍发展的结果。“禁令”的颁布,往往也有其通过合规促进发展的一面。毕竟,只有行得正,才能走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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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飒团队 | 波澜又起:当数字藏品成为“外衣”……

2024-04-28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近期,数字藏品行业可谓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但不同于此前深陷舆论风波的某数字藏品平台,本次事件所牵涉的主体更像是一个以投资“数字藏品”为幌子的诈骗平台,前者好歹是数字藏品行业的范畴只是平台内部和运营上可能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后者则属于是利用“数字藏品”这一名号,给本就趋于沉寂的数藏行业又抹了黑。飒姐团队今日文章,便为大家简要介绍一下这一由上海警方破获的“数字藏品”集资诈骗案。

01“数字藏品”投资——犯罪团伙的新花样

众所周知,所谓数字藏品是指使用区块链技术,对应特定的作品、艺术品生成的唯一数字凭证,相较于以往的数字艺术品,其最大的不同在于运用了区块链技术,生成了唯一的编码,使得该数字艺术品与其他类似的数字艺术品相区分,因而具有了更高的收藏和欣赏的价值。而涉案的A平台上的所谓“数字藏品”则并没有这样的编码,更没有运用区块链技术,实质上就是一些普通画作的招片。据报道,这些画作是犯罪分子以200-300元左右的价格从美术学院的老师或同学手中购买,本身价值极低,成本极低,但经犯罪分子的悉心包装,转手上传变成了网上价值数千乃至上万的“数字藏品”。那么,这样一些“一眼假”“一眼便宜”的“数字藏品”又是怎么博得诸多用户青睐的呢?这一切,都离不开“投资”二字。尽管“数字藏品”本身很假,但平台的“玩法”很有“诚意”。与正规的数字藏品平台一样,A平台上有诸多发售的“数字藏品”供大家买入,但平台同时承诺用户买入的每一个“数字藏品”都有着3%的固定涨幅,而每次交易需要支付其中2.4%作为手续费,剩下的0.6%就是用户的投资收益了。换言之,假设甲当天买入10000元的数字藏品一幅,那么次日就一定能以10300元的价格卖出,扣除手续费,实际到账10060元,净赚60元。除此以外,平台还要求,用户在卖出一个数字藏品之后必须立刻买进同价位的画,以此迫使用户不断投入资金进行买卖。用户同样可以选择将画作兑现,但收到的只有前述廉价的画作。除此以外,为了进一步刺激用户消费、拍画,犯罪分子不仅自己注册小号营造数字藏品买卖火热的假象,而且还推出各类抵用券,诱使用户购买抵用券以享受更多的权益。如此种种,最终使得犯罪分子借助手续费获利1700万元。

02固定收益投资——典型的集资诈骗

非法集资这一类罪名想必各位读者都不陌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首先考察的是该行为是否满足“非公不利”这四个要件。在本案中,A平台以买卖数字藏品为名义实际上实施了吸收用户资金的行为,该行为属于“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满足非法性的要件;根据网络上的公开信息,A平台也通过了诸如微信公众号、微信群等方式向社会进行了公开宣传,满足公开性的要件;A平台上面的数字藏品被设置为存在固定3%的收益(实际收益为0.6%),满足利诱性的要件;A平台对用户没有设置准入要求,任何用户均可以登录进行交易,且宣传时面对公众宣传,因而满足不特定性的要求。因此,A平台的行为是典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值得考虑的是,该行为是否进一步构成集资诈骗罪。事实上,参与买卖的用户并不关心“数字藏品”的真伪,甚至可能知道其实际价值仅几百元,他们只是想从中获利,并且认为自己能够“把握机会、及时抽身”,因此似乎不存在被骗的客观事实。既然没有被骗,那么就更谈不上集资诈骗罪的构成了。但是,飒姐团队认为,本案仍然属于典型的集资诈骗罪的情形。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用户被欺骗的,并不是数字藏品本身的真假,而在于犯罪分子使用户相信他们能够从中获利,但事实上,用户并不能实际取得自己平台上记述的资产数额——这正是本案的“诈骗”之处。同时,该事实也足以证明,犯罪分子根本不想向用户交付其应有的资产数额,非法占有目的明显。由此,A平台的运营者大概率涉嫌构成集资诈骗罪。

03警惕“投资”——用户和从业者们都应警惕的红线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这确确实实是一起打着“投资”旗号的集资诈骗行为,其模式与此前飒姐团队公众号介绍的国内NFT首例涉刑案如出一辙(附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Swwr9W0QGDgvlhTRfIZElA),只是后者是一起手法娴熟的传销行为。而两者的共通之处便在于,都是打着“投资”“收益”的标语吸引着诸多用户踊跃参与,从而骗取用户的资金。这就告诉用户们,无论是在数字藏品平台上抑或其他Web3项目中,如果平台方以“投资”“能赚钱”“收益高”等名义进行宣传,那么应当仔细确认其取得收益的方式和渠道以及其宣传的口径和方式,一旦发现其行为符合“非公不利”的要件或是传销行为的要件,又或者可能存在“诈骗”行为,那么应当及时止损,远离“雷区”。而反过来,对于诸多仍然致力于创业,致力于在数藏行业乃至于Web3行业奋斗的从业者们,在进行宣传以及项目设计时,应当充满对“投资”以及类似文字的警觉之心,妥当设计玩法,切不能让项目成为犯罪分子利用的工具。

04写在最后

新兴的赛道需要众人的维护,行业的兴起更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在这样一个日新月异的时代,只有守住红线,创业者们才能脚踏实地,用户们才能拥有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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