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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飒团队 | 直击!香港稳定币立法将出,一文详解发行人监管制度及沙盒安排

2024-07-25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2024年7月,香港财库局发布了《在香港實施穩定幣發行人監管制度的立法建議 諮詢總結》,明确了价值锚定法币的稳定币在Web3和加密资产行业生态中的重要性并放出了沙盒名单(我们的电商老友某东位列其中,属实闷声干大事)。可以看到,香港政府既认识到加密资产的风险,又意识到其与传统金融体系和资本市场之间,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共生关系。

今天,飒姐团队就用一文说清,香港目前对稳定币的相关监管措施,以及,帮助伙伴们了解,如何用正确的姿势,搭上香港稳定币这波金融快车。

01

详解目前香港拟对稳定币采取的监管措施

    根据香港金管局的定义,稳定币是一种旨在与某些资产(通常是货币)维持相对稳定价值的虚拟资产。由于传统金融体系与虚拟资产市场之间的互联性日益增强,金管局正在为香港的稳定币发行人制定监管制度。

1

稳定币发行人监管

    目前香港暂未通过立法对稳定币进行监管,但后续的立法思路大概率会与此前的咨询文件保持大体一致,我们参考香港财库局(FSTB)和金管局(HKMA)在2023年12月发布的《实施稳定币发行者监管制度的立法建议》,为大家简要解读香港对于稳定币发行人拟采取的监管措施,以及申请成为稳定币发行人的条件。

1. 持牌监管

    香港对于稳定币发行的监管措施,遵循传统金融机构的发牌监管模式:所有符合条件的法币稳定币发行人必须获得金融管理专员发出的牌照,换言之,只有持牌机构可以发行稳定币。另外,从咨询文件来看,香港发行稳定币的牌照可能存在两类(或是一类牌照,许可范围存在差别,即俗称的“大小牌”)。资讯文件明确:(1)只有持牌机构可向公众提供购买法币稳定币的服务;(2)只有持牌稳定币发行人发行的法币稳定币才可以被售给普通投资者。未来,可能有部分“币商”仅具有“销售”法币稳定币的行政许可。

    另外,咨询文件同样明确,会给出一个适当的“过渡期”以便现有的稳定币发行人和币商能够适应新的监管要求。参照香港证监会去年《VATP牌照手册及发牌制度的过渡安排的通函》对加密资产平台的过渡期要求,我们预计留给稳定币发行人、币商的过渡期大约也会在12个月左右。注意,能够享受过渡期的稳定比发行人、币商大概率需要满足“经营真正的业务并设有真正的业务据点” 这一条件,参照VATP过渡期安排,“真正业务”及“真正业务据点”的考虑因素包括:是否有合法的香港主体;是否有香港办公室;主体是否由香港员工管理及控制;关键人员是否长驻香港;是否已经有香港的独立客户及真正的成交量等。

2. 申请稳定币发行人牌照的要求

    我们首先需要明确,香港政府对能够申请牌照的主体并不作严格要求,基本上“所有符合条件的实体都可以申请牌照”,但是否能够获得牌照,则取决于平台的具体业务及合规性。简言之,在加密资产这一新兴行业中,港府看重的不是“你是谁”,而是“你要做什么”。

    根据咨询文件,香港政府对发行稳定币的主体提出如下合规要求:

3.其他事项

    咨询文件明确,稳定币发行牌照为持续有效的牌照,换言之,一经发牌,除非被撤销,牌照将一直有效。在展业方面,目前咨询文件认为,从风险控制的角度看,持牌稳定币发行机构可以在香港提供稳定币购买服务,并未强调必须卖给专业投资者,这意味着持牌机构发行的稳定币有较大概率能够出售给一般公众。

02

稳定币沙盒

怎么玩?

    2024年3月12日,香港金管局发布《香港稳定币沙盒安排》,正式推出香港稳定币监管沙盒制度。根据金管局的信息,设立「沙盒」的目的,是测试稳定币发行人的业务流程,评估他们如何合规和可持续地在香港开展稳定币业务。因此进入「沙盒」的申请者需要展示详尽且具备一定可行性的业务和「沙盒」计划。

1

如何申请加入稳定币沙盒?

    目前,申请渠道就一个(比较old school):通过金管局官方邮箱stablecoin_sandbox@hkma.gov.hk向金管局表达加入稳定币监管沙盒的意向,并等待金管局的联系,金管局可能还会向申请人索取更多资料。金管局处理申请的时间不确定,取决于申请人自身商业模式的复杂性、申请人所提供数据是否充足和数据的质量,以及,申请人对于金管局后续问题和要求的响应速度和周详程度。

    目前,评估申请考虑的主要因素有以下三个:

1. 申请人是否能展示有真实意愿和合理计划在香港发行法币稳定币。

2. 申请人能否展示参与“沙盒”的具体计划。

3. 申请人能否给出符合拟议监管要求的合理预期。

2

已经加入稳定币监管沙盒的主体

    目前,根据金管局的信息,已经成功加入稳定币沙盒的有三家单独或联合主体,其中我们非常熟悉的中国大陆地区电商大哥某东亦列名其中,剩下两家同样实力极为强大。

    据飒姐团队了解到的消息,某东已经将在香港发行与港元1:1挂钩的加密货币稳定币计划提上日程,名称暂定“某东稳定币”,从技术上看,这是一种基于公链发行的加密货币,价格与港元(HKD) 1:1挂钩,底层资产目前并未作披露,但据某东币链科技公司宣称,底层资产由高度流动且可信的资产组成,安全存放于持牌金融机构的独立账户中,能够通过定期的披露和审计报告,对储备的完整性进行严格验证。经查询,发币主体某东币链科技已获得香港证监会发给的1号(证券交易)、4号(就证券提供意见)和9号(资产管理)牌。

3

沙盒不等于已经持牌

    需要注意的是,进入沙盒并不代表已经获得发行加密稳定币的牌照,以某东为例,如果稳定币发牌制度完善后,某东发行稳定币的沙盒测试结果较好,(稳定度高、合规性好,能够创造大量经济价值)那么某东依然需要向监管机构申请牌照,但可以将沙盒测试的结果直接作为申请持牌机构的依据,极大增加获发牌的概率。从这个角度来说,进入沙盒就等于在香港稳定币的大潮中占据了先机。

写在最后

    了解香港金融制度的伙伴们都知道,自1983年开始,香港金融管理局就规定了港币与美元挂钩的“联系汇率制度”,货币发行权下放至汇丰、中银、渣打三家发钞行,发钞行每发行7.8港元的钞票,就要向金管局上缴1美元,领取负债证明书后,才能开始印钞)当发钞行要收回钞票的时候,要拿出负债证明向金管局兑回美元,然后从市场手中换回港元。但是,虽然三家银行都有货币发行权,但是却没有“铸币权”,三家银行只是把设计好的钞票样式和发行货币的数量交给香港印钞公司,再由香港印钞公司统一发行。这也是为什么除10元港币外,其他港币都会印刷上“憑票即付”4个字,这意味着,发钞行发行的港币实质上是一中“兑换券”。

    不少伙伴们此时应该能够意识到,香港的传统金融体系实际上与稳定币的发行逻辑具有多个相似之处,要把稳定币视为一种法币“兑换券”也不是不行。因此,飒姐团队认为,香港对于稳定币的监管天生有着领先优势,这也意味着,法定货币稳定币在香港的发行阻力较小。用历史的眼光来看,拿下法定货币稳定币的发行牌照,对于任何主体而言都很可能意味着下一个百年的持续繁荣。

    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感恩读者!

分类: 奇点专家

肖飒团队 | 网安公司员工盗窃虚拟货币,应该怎么判?

2024-07-23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近期,一则某网络安全公司员工盗窃虚拟货币获250余万元的新闻受到币圈关注,内部技术人员的犯罪行为令人感叹危机竟在身边。然而从法律的角度看,这一案件涉及了虚拟货币相关刑事案件的一个关键问题:虚拟货币是否具有财物属性。

基本案情

    据检察院指控,2023 年 2 月 9 日至 20 日,某网络安全公司的员工洪某、阳某、张某通过分析利用 Yapi 远程代码执行漏洞获取目标虚拟币网站权限,以内网横向渗透、植入木马等方式控制内网服务器,找到服务器源码后下载分析出被害人苏某 1 个虚拟钱包地址、私钥等,并构建虚假指令转移被害人虚拟钱包地址中的虚拟币。嗣后,三人将其兑换为其他虚拟货币后予以出售,共计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 250 余万元。其间,另一员工郑某根据洪某的指示,伪造 Dash 币签名和广播交易,转移被害人 3015.9 个 Dash 币。

    公诉机关认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技术手段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秘密窃取他人虚拟币,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考虑认罪认罚、自首、立功、坦白、从犯、退赔等情节和因素后,接受了辩护人缓刑的主张,判处洪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郑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盗窃虚拟货币

是否构成盗窃

    讨论这一问题的主要意义在于,盗窃罪的法定刑高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窃虚拟货币的定罪难点和常见的辩护点都在虚拟货币的财物属性问题上,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需要满足行为主体、非法占有目的、秘密窃取行为、犯罪客体、入罪情节等要件,而盗窃罪的犯罪客体只能是刑法所保护的“公私财物”。因此,如果能够证明虚拟货币不是财物,就有望不判处盗窃罪,而判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从而减轻刑罚,本案中辩护律师就采取了这种策略。

    对于虚拟货币能否被视为“财物”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

1

支持的理由

a.虚拟货币具有稀缺性

    虚拟货币的稀缺性是客观的,加密货币往往宣布发行数量的上限,同时在技术上虚拟货币的任何更改都会通过特殊的、不可更改的哈希被记录在区块链当中,这使得每一枚虚拟货币都具有唯一性而非种类物。如果被盗,虚拟货币无法通过低成本的、中心化的手段被恢复,造成的损失是直接的。因此,虚拟货币作为盗窃罪的犯罪客体时,对被害人的侵害与一般的财物被盗类似。

b.虚拟货币具有财产价值

    虚拟货币是具有价值与交换价值的特殊虚拟财产,而网络中的虚拟财产与现实生活中有形财产的区别仅在于存在的时空及形态不同,它们能够转化为现实财产,在财物性和利益性方面不存在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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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的理由

a.虚拟货币物理属性上是数据

    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以二进制形式存在的一组计算机编码,这是不能忽视的客观属性。相反地,采取技术手段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超越授权范围来盗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盗取密钥转移虚拟货币,是典型的超越授权的侵入行为,可以被评价为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b.我国政策性文件对虚拟货币持有和交易持严格限制态度

    924通知已明确规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同时,对于涉虚拟货币的刑事案件,相关政策文件也往往密切关注,不认为虚拟货币为刑法保护的财物更符合政策需要。

本案裁判

价值取向

    本案辩护律师提出“虚拟货币并非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因此本案不构成盗窃罪而仅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法院没有对此进行正面回应,但是在裁判中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技术手段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秘密窃取他人虚拟币”,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为盗窃的手段,虚拟货币为盗窃罪的犯罪客体,从这一角度看,本案实际上认可了虚拟货币的财物属性。

    由于924通知以来明确了虚拟货币的非法性,涉虚拟货币的民事案件也首先需要受到有效性的审查,在刑法中以虚拟货币为犯罪客体的案件也存在虚拟货币是否有保护必要性的质疑。这一案件认可了虚拟货币的财物价值,从盗窃罪的保护法益出发,用刑法保护了虚拟货币持有者的财产权益(尽管持有状态的合法与否会被另行评价),也对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实施盗窃的行为给予了否定性评价,抓住了盗窃是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犯罪的本质。

    飒姐团队认为,涉虚拟货币案件的审理需要逐步规范化,虽然虚拟货币的非法状态使得司法实践存在分歧且具有政策性,但是大的趋势仍然是探索并明确围绕虚拟货币产生的民事纠纷、刑事犯罪的定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同案同判。虽然对于盗窃虚拟货币案件的定性仍然有争辩余地,但是这一案件妥善处理了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和刑事政策对于虚拟货币的审慎态度,在未来,应当进一步规范化相关案件的审判思路。

写在最后

    此外,这一案件也提示网络安全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底线,不应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黑吃黑”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相关从业者应当协助执法机关打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Web3、网络安全等相关从业者拥有专业技能和知识,应当以正当的方式运用这些技能,保障网络安全和用户的隐私、数据安全、财产权益。利用网络安全技能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不仅违反法律,更背离了职业道德,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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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奇点专家

香港金管局公布稳定币沙盒首批参与者名单 京东币链科技在列

2024-07-22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香港奇点财经7月22日报道。上周(7月18日),香港金融管理局(以下简称金管局)发布了稳定币发行人“沙盒”机制的首批参与者名单,其中包括京东币链科技(香港)有限公司、圆币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及由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Animoca Brands Limited、香港电讯有限公司(HKT)组成的联合申请体。

自2022年初以来,香港监管机构通过广泛收集反馈意见、明确监管框架方向,为稳定币市场的规范化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特别是香港库务局在《香港虚拟资产发展政策声明》中,明确指出了稳定币在促进金融市场互联互通、提升交易效率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并强调了建立全面、适当监管机制的紧迫性。

今年3月,金管局宣布启动稳定币发行机构“沙盒”计划,为有意在香港市场推出稳定币的机构提供一个受控环境,以测试其业务模式的可行性与合规性。参与“沙盒”的机构能够在限定范围内探索并优化其运营策略,同时与监管机构进行双向沟通。

京东币链科技是京东科技集团的子公司,自2024年3月成立以来,专注于数字货币支付系统研发与区块链基础设施建设。目前,京东币链科技已经获得了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多项重要业务牌照,包括第1类(证券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和第9类(资产管理)牌照。

金管局表示,之所以选择这些机构,是因为它们对在香港发展稳定币发行业务表现出真正的兴趣、提出了合理的业务计划,并建议在沙盒安排下在有限范围内、以风险可控的方式开展业务。这些机构在参与过程中,初期不会处理公众的资金,也不会向公众募集资金或提供任何与沙盒相关的产品。金管局建议公众对与沙盒相关的潜在骗局保持警惕,并将在未来允许沙盒参与者处理公众资金时另行发布公告。

作为区块链上铸造的加密货币,用户能够在交易所自由买卖和交易稳定币,就像处理其他加密货币一样。稳定币的存储方式也多样,可以存放在热钱包或冷存储设备中,类似于比特币或其他山寨币的存储方式。

为确保稳定币的价值稳定,大多数稳定币都与外部资产储备紧密相连,这些储备可以是法定货币、如黄金般的实物商品,或是商业票据等债务工具。通常情况下,稳定币的发行方会持有与流通中稳定币等额的储备,这意味着稳定币持有者理论上可随时以一枚稳定币兑换其等值资产,如美元。稳定币主要分为四大类,每类都有其独特的价值稳定机制。

一是法定货币支持型。这类稳定币最为常见,如美元币(USDC),直接以1:1的比例与美元挂钩。市场上还有其他与欧元、英镑、日元和人民币等法定货币挂钩的稳定币。

二是加密货币支持型。这类稳定币的价值与另一种更成熟的加密货币挂钩,例如MakerDAO的DAI。它通过智能合约在以太坊区块链上运作,利用以太币(ETH)作为抵押品,智能合约控制抵押品数量以铸造或销毁DAI,从而维持其价值的稳定。

三是商品支持型。这类稳定币的价值与特定商品(如贵金属、工业金属、石油或房地产)挂钩,为商品投资者提供了便捷的投资渠道。

四是算法稳定币。这类稳定币不依赖于任何现实世界中的资产,而是依靠算法根据市场需求自动调节供应量。算法通过增加或减少流通中的货币量来保持稳定币价值的稳定,类似于自动调节水位的水桶机制。然而,算法稳定币的成功实施颇具挑战性,如Terra的UST稳定币失败案例所示,当算法无法有效应对剧烈波动时,可能引发严重问题。

分类: 奇点专家

肖飒团队 | 连锁店的分红神话,会被非法集资终结吗?

2024-07-21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因中产投资渠道的匮乏,国内兴起投资连锁门店并按照其收入的一定比例分成的业务模式(下称“每日收入分成合约”)。此模式自诩非股非债,一来,非债规避了放贷利率过高不受司法保护及涉非法经营罪的法律风险,因而受投资人青睐,二来,非股避免了投资人持股后干预公司经营,故被门店经营者支持。但此模式在投资界仍因其金融创新属性及P2P等行业的历史存在较大争议,我们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评定其非法集资层面的红线风险,以供各位相关老友批评指教。

每日收入分成合约

概述

    本文讨论的每日收入分成合约以收入分成业务场景吸引投资人,为小微门店提供资金支持。其投资特点在于投资者不参与具体经营,且可通过三方支付等机构直接分取连锁店现金流,且在一定投资周期或取得一定规模投资回报后停止该等分成关系。其非股非债的属性具体表现如下:

1

不同于债权投资

    其一,承担经营风险。债权投资需要债务人还本付息,不承担经营风险,收益仅挂钩债务人的还款能力。而每日收入分成合约的收益挂钩店铺的营收流水,如店铺没有营收则投资人无法获得回报。

    其二,不受利息限制。如前所述,债权收到司法保护上限及高利贷红线的两重限制,如回报超过4倍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超过的部分将无法获得司法保护,如回报超过36%,则放贷人可能构成高利放贷型的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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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于股权投资

    其一,投资人不是股东。股东是持有公司股份并办理工商登记的投资人,能够根据《公司法》及约定行使决议、分红、诉讼等特定股东权利。但每日收入分成合约的投资模式并不需要连锁店为投资人办理工商登记,投资人无法参与连锁店的经营。

    其二,投资收益不依靠公司分润。股东的投资收益需通过公司分红进行,具有严格的程序和限制性条件。而每日收入分成合约不需要经过该等复杂的程序,可直接从连锁店的营收中获得投资回报。

与“非法吸收资金”

关联分析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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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非法吸收资金”

   非法集资是我们的老生常谈,其行为模式以“非法吸收资金”为前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吸收资金”是指(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上四个条件分别被称为“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

2

与P2P的比对及出罪分析

    每日收入分成合约总是被与P2P相提并论,我们便以此作为比较的对象:在公开宣传、面向不特定对象上,二者并无显著区别。但由于P2P属于债,具有明显的保本付息的“利诱性”,一旦通过期限错配形成具有“非法性”的资金池,即构成“非法吸收资金”,涉嫌犯罪。

而每日收入分成合约因非债特性,使其投资回报与经营情况挂钩。如提供合约的平台无预期收益、承诺回购或转让等表述的,每日收入分成合约并不当然具有“利诱性”,使其在不构成“非法吸收资金”上提供了可能性。

    进一步来说,纵使该等平台提供了预期收益率,吸收投资的过程存在利诱性,如若平台未虚构项目“自融”或通过特定措施吸收投资人资金至平台内成资金池的,亦可从“非法性”上作出罪的文章。

虚假项目

集资诈骗风险图片

    可以预见,每日收入分成合约平台上的连锁店情况并不完全真实。在预期收益无法兑现的情况下,部分平台或为此铤而走险,拆东墙补西墙,通过提供连锁店的虚假材料自融资金用于兑付收益。长期以往,资金链势必断裂,最终清盘时的投资人将损失本金。

    如P2P因虚假项目或自融致使司法机关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一样,一旦提供每日收入分成合约的平台存在虚假项目且资金最终流向平台自己实际控制的账号的,该等“非法吸收资金”行为将因非法占有目的的具备而构成同等吸收金额量刑更重的集资诈骗罪。

写在最后图片

    每日收入分成合约的模式看似很有诱惑力,但其本质收益仍来源开店,目前的经济环境小微企业的连锁店真的能够盈利并覆盖平台的运营成本吗?投资人在决策投资该合约前或许需要更加谨慎。倘若未来合约向国内投资人开放,监管部门应当对投资资金的控制权及去向作进一步的规范,避免其向违规P2P演变,最终成为一地鸡毛。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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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春:39岁拥有超千万美元,因为遇到贵人后做到了五点!

2024-07-19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特朗普挑选万斯作为副手一起参与总统竞选,可以说既在意料之外,又在情理之中。

2016年11月特朗普赢得大选时,万斯在当年6月出版的《乡下人的悲歌》就被广泛讨论,是理解特朗普获胜的最佳书籍之一。

在遇到特朗普之前,万斯逆天改命很大程度上遇到了两位贵人。

他高中毕业后到军队服役4年,然后考上大学,拿到耶鲁法学博士,他的导师是著名的“虎妈”蔡美儿。

万斯做了三年律师之后,2016年加入了著名风险投资家彼得·蒂尔的公司Mithril Capital,在蔡美儿的鼓励下,万斯写出了的自传小说《乡下人的悲歌》大获成功。

万斯在2017年加入风险投资公司Revolution成为合伙人,专注于在硅谷和纽约市科技泡沫以外的欠发达地区进行投资。

2019年,万斯创立了自己的风投公司Narya Capital,募集到了9300万美元种子基金。投资者包括彼得·蒂尔、Google前首席执行官埃里克·施密特、网景通讯公司创始人马克·安德里森。

值得一提的是,蒂尔对中国并不那么友好,这对万斯也有很大的影响。

现在,万斯身上的标签很多,乡下人,海军陆战队员,耶鲁法学博士,律师,风险投资家,畅销书作家,参议员,副总统候选人。

作为参议员,万斯必须公开披露自己的证券投资组合。

他在2023年10月提交的2022年底的组合记录,显示当时组合的估值大约是750万美元,目前已经增值到大约867万美元。不过根据《福布斯》最新的推算,万斯的资产应该超过了1000万美元。

万斯的成功之路是写出一本畅销书,赚到第一桶金,再进行以小博大的风险投资,但他更值得我们学习的是,他也做到了稳健投资!“滚雪球”的效应也就自然而来了。

根据公开资料,22年底万斯投资组合里价值在50万-100万美元之间的资产有四个,首先是家庭住房,然后是与道琼斯,标普500,纳斯达克100指数挂钩的ETF产品。这四大资产在过去一年半都升值了。

接下来25-50万美元这一档的资产主要是银行存款,可能出于存款保险50万美元限制的考虑,万斯还有很多大小不一银行储蓄账户,银行存款总额可能超过3百万美元。

再往下是10-25万美元的资产,主要包括黄金ETF,比特币,和TLT,也就是20年期以上的美国国债ETF。前面两项都明显升值,TLT从22年底到现在大约贬值了8%。

5万到10万美元这一档的资产并不多,主要是一只石油ETF和沃尔玛的个股。

万斯还持有大约130只非上市公司的股票,充分体现了他风险投资家的身份,这些股票绝大部分的持在一千到一万五千美元之间,最多的一只在25-50万美元。

由于披露的信息非常宽泛和模糊,很难清晰计算出万斯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中文自媒体说他在道琼斯,标普和纳斯达克各配置了24%,黄金、国债、特朗普概念股各占6%,原油2%,其实是没有根据的猜测。

按照公开信息,万斯在道琼斯,标普和纳斯达克的配置比例应该不会超过14%。

万斯还未满40岁,已经拥有1000多万美元的资产,他的资产配置理念非常值得大家学习,有五大明显特点:

第一, 万斯的投资组合非常多样化,既包含传统的股债,又有黄金和原油大宗商品,还有比特币这样新兴另类资产;

第二, 万斯非常重视以ETF形式来进行资产配置,好处是成本低,透明度高;

第三, 万斯只持有两只上市公司的个股,除了沃尔玛,另外还有一个不太出名的农业股。但他持有大量非上市公司股票,高度分散。是典型的风险投资风格;

第四, 万斯也持有大量银行存款,又体现了他相对保守的投资风格。当然,高利率环境下持有银行存款也是不错的选择;

第五,万斯极少交易,在过去一年半,仅做了三次交易,包括一次卖出沃尔玛。

万斯的资产配置方法和我在喜马拉雅FM的音频课程《投资必修课》介绍的方法高度一致,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在喜马拉雅深入学习。也可以直接学习《投资必修课》的精选视频课程《“不合群”的行为投资者》。

我们的公众号文章和视频聚焦于宏观分析,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期待大家的关注与转发,咱们下期见。

分类: 奇点专家

肖飒团队 | 2024年了,还有可能“合规”发币吗?

2024-07-11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如何合规的发行加密货币(ICO)一直是Web 3 Builder们最关心的一个问题,毕竟,从项目发起、治理以及可持续运营并产生经济价值的角度来看,发币并不是一把只能“割韭菜”的镰刀,而是一个对加密生态而言有着重要支撑作用的工具。但是,由于数年前,币圈野蛮生长时代给投资人、社群乃至整个社会所带来的伤痕,我国大陆地区对于发币依然保持着严格限制的立场没有变化,2017年出台的“9.4公告”和21年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简称“9.24通知”)始终是悬在中国Web 3行业从业者们头顶上的一把利剑。

但是我们也看到,自21年至今,整个加密资产市场已经经过了数轮洗牌和重构,区块链底层技术得到长足发展、Web 3项目逐渐开始合规运营,甚至传统金融机构已经通过发行加密货币ETF等金融运作方式,找到了与加密资产的互惠共生之路。

那么,今天飒姐团队就与大家聊一聊,如今的Web 3行业,还有可能合规发币吗?如果要发币,有哪些注意事项?

01

2024年,还能发币吗

先说一个简单的结论:在我国大陆地区发币不可行,在境外发币需谨慎选择司法管辖区。目前,在我国发币存在较大的刑事风险,根据9.24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9.24通知的明确定性下,我们基本可以判断,一般项目意义上的发币行为(即首次发行项目代币,以募集法定货币、比特币、以太坊等通用加密货币、其他有价资产的行为)在我国大陆地区属于非法金融活动。飒姐团队认为,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规范性文件为发币“开口”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可在我国大陆境内发币或变相发币,否则有较大刑事犯罪风险。海外来说,在没有通过立法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禁止发币的国家或司法管辖区,理论上都存在发币的可能。但各位需要注意,今时不同往日,如今已不是加密资产能够野蛮生长的时代,即使是在允许发币的国家或司法管辖区,也需要在满足一系列合规要求的情况下持牌进行。下面飒姐团队就结合目前为各项目客户服务所积累的实务经验,与大家分享一下海外发币的一些普适性合规要点。

02
海外发币普适性合规要点总结

(一)分布式既是加密资产的叙事核心亦是社区共识,为合规创造了空间

飒姐团队在为多个客户的海外项目提供合规服务的过程中,产生的一个最直观的感受就是:分布式是加密资产乃至区块链技术的本质特征、叙事核心以及社区共识。一个分布式做得好的项目,资产具有更高的透明性和不可篡改性,增加了投资者的信任,不仅能够实现长远发展,更能够为自己创造出合规生存的空间,经得起监管机构的审查。目前,世界主要经济活跃司法管辖区主要通过将加密资产界定为“证券”,将发币主体界定为“未经注册即发行金融产品的主体”来进行规制,我们今天就用分布式的典型成功案例Uniswap来看分布式架构为发币创造的合规空间。

Uniswap 的主要运营团队Uniswap Labs首先将自身界定为DAO,通过创建Uniswap Protocol为用户提供服务,Uniswap Protocol的开源代码允许用户在自我保管财产的情况进行公开市场交易,在2023年美国纽约南区法院判决的Nessa Risley Vs. Uniswap的集体诉讼中,法官明确表示“Uniswap 上的交易并不适用于证券法”,这主要是因为其不符合豪威测试的相关要件,不能得出其适用证券相关法律约束的结论。美国豪威测试源自著名的SEC诉W.J. Howey公司案(SEC v. W.J. Howey Co.),法院通过判例明确了四个判断产品是否为“证券”的要件:(1)是否为金钱(money)投资;(2)是否投资期待利益(profits)的产生;(3)该投资是针对特定事业(common enterprise)的;以及(4)利益的产生源自发行人或第三人的努力而非购买者本人。


纽约南区地方法官 Katherine Polk Failla通过裁决认定,纯开源的Uniswap Protocol和主要承担前端维护、运营任务的Uniswap Labs与用户之间不存在某种投资协议或承诺,其发行的治理代笔自然也就不受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约束。其在判决中写道:“……原告只能辩称Uniswap Labs促进了相关交易,但该协议没有中心化的所有权结构……”“这个案件更像是让自动驾驶汽车开发商对车主违反交通规则或抢劫银行的行为承担责任”。据此,美国这个里程碑式的判例也向市场释放了一个重要信号:开源开发商(分布式主体)不应对其创建的分布式协议(智能合约)上的第三方行为承担责任。
(二)慎重选择发币地区是成功的关键

目前,如果排除禁止发币的国家和司法管辖区,飒姐团队认为海外发币可选择的地区主要分为三类:(1)严格合规监管型;(2)明确禁止性规定型;以及(3)自由奔放型。飒姐团队建议,首先排除第三类自由奔放型国家,此类国家大多是加密资产行业起步晚、经济欠发达或政权尚不稳固的国家,此类国家虽然满足加密资产野蛮生长的部分条件,但资产的安全性乃至项目经营者本身的人身安危都无法得到保障,不宜做长期考虑。那么,创业者最好的选择就是在严格合规型或是明确禁止性规定型国家或司法管辖区中进行选择。严格合规型,以我国香港地区为典型。

加密宣言发布后,我国香港在金融监管机构的主导下,建立了一套在《2022年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修订)条例》及《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指引》下运转的,参照传统金融行业分业监管模式的加密资产发牌监管制度。该制度要求所有在香港经营或面向香港公民推广虚拟资产服务的中央交易平台,必须获得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发给的牌照。在该种司法管辖区发币,合规成本高、前期投入大,但是优点是监管规范够明确、长期利益可预期。明确禁止性规定型,

以美国为例。美国目前并不像香港和欧盟等地区一样,通过立法机构订立一系列指引和规制加密资产的法律或地方性法规,而是通过不同的监管机构(主要是美国证监会、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自行依职权对加密机构及其发行的加密资产进行监管,一旦发现其不符合证券、期货相关法律规定的,即对其采取全面司法措施。在此类司法管辖区发币,有点是门槛较低,且如果项目较小就难以引起监管注意。但缺点同样也明显,相对不确定的监管规范带来了模糊的法律风险——限制了合规者的想象空间,却放纵了投机者的杀猪盘。另外,趋利性执法,在此类国家更是具有盛行的土壤,近期某头部加密资产交易平台的遭遇就是例证。因此,综合来看,飒姐团队更加建议发币的主体,选择严格合规型国家或司法管辖区来进行发币。

03
写在最后

在Web 3时代,加密货币(ICO)的合规发行成了一个复杂而关键的问题。尽管加密资产市场经历了数轮洗牌和重构,区块链技术得到了长足发展,但合规发币的挑战依然严峻。飒姐团队认为,合规发币需要项目方具备深入的市场洞察力、严格的法律意识和高度的责任心。在选择发行地点时,务必慎重考虑,确保项目能够在合法、稳定的环境中健康发展。同时,我们也期待未来能有更多的合规途径和监管框架出现,为Web 3行业的繁荣发展提供有力支持。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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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飒团队 | AIGC罚单警示:内容合规,势在必行!

2024-07-05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国内AIGC概念大火的这两年,业界总存在一种声音:AIGC产业处在蓬勃发展的关键时期,想要产业过得去,监管就应当“放一放”,让AIGC从业者放手去做。其实很长一段时间内AI行业的监管业态也确实如此。纵观目前国内与AIGC有关的纠纷、监管案件,多聚焦于AIGC服务的用户,对AIGC服务提供者则较为宽容。不过就在上个月初,我国某直辖市网信部门开出了该市AIGC服务方的首张公开罚单,针对AIGC服务提供者的第一波监管大潮,恐怕即将来临。

01

该直辖市首张AIGC服务提供者罚单是怎么开出的

事情还是出在AIGC服务提供者的内容审查义务上。某唱科技有限公司旗下运营有一个名为某某猴的AI写作平台,该平台的主要功能与其他AI写作平台类似——用户可以利用该平台对输入的文章进行扩写,或者用户可以输入关键字让平台针对该关键字生成相应的文章。问题就出现在这里。经过用户举报,监管部门发现某某猴AI写作平台可以生成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根据官方通告,该直辖市下属某区的网信部门认定某唱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某某猴”AI写作平台违规生成法律法规禁止信息,该企业未尽到主体责任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该区网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给与行政警告处罚,并责令该公司嫌弃全面整改,加强内容审核,健全信息内容安全管理相关制度,暂停网站信息更新及AI算法生成式写作功能15日。

02
AIGC生成内容审核不到位,会承担什么后果

首先飒姐团队带各位梳理这个平台因何被罚,官方通告中显示的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先说网安法,该企业违反的具体法条是网安法第四十七条,即“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违反这一条的法律后果则被规定在了网安法第六十八条,该条的内容是: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换言之,该条实际上给了运营者一个改正的机会,第一次违法,只要问题不严重,没有出现重大舆情(即认定情节不严重),那么主管部门会责令违法企业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只有当第一次受到处罚后依然出现问题(认定为拒不改正)或第一次违法已经造成了重大舆情影响等严重的后果(被判定为情节严重),那么最严重的后果就是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

那这是不是说明AIGC平台生成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信息,平台运营者最多就会受到行政处罚,不涉及到犯罪?显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构成什么犯罪呢?如果AIGC服务的提供者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且监管部门责令采取监管措施后仍然不改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就会构成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03
AI大模型数据训练的规定与实操经验

飒姐团队在与AIGC从业者交流过程中发现从业者多数有过这样的抱怨:AI生成的内容确实无法控制,有时生成了违法信息,我们发现肯定会删除,但根本不可能根治,这样如果还被处罚那就太冤了。

这个情况确实存在,但那是前两年。实际上,“大模型备案”不就是应对这种情况产生的机制吗?我们所说的“大模型备案”就是《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安全基本要求》里规定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大语言模型)上线备案。这个机制在2023年9月前的叫法是“大模型双新评估”。大模型备案需要准备的材料中就有“安全自评估报告”“关键词拦截列表”“评估测试题集”。其中关键词拦截列表和评估测试题集就是为了应对大模型违规生成禁止内容而准备的。

飒姐团队查了一下这次被处罚的“某某猴”AI写作平台,果然在国家网信办今年3月发布的大模型备案信息公示中并没有该平台。这也不奇怪。毕竟如果真的进行了大模型备案,关键词拦截列表和评估测试题都经过充分评估,那基本是不可能生成违法内容的,也就不会出现后来的行政处罚了。

04
写在最后AIGC平台如何做到内容合规

飒姐团队经常开玩笑说,越是新兴的行业,越要注意合规。当年的P2P如此,现在Web3、AIGC行业也是一样。毕竟20年前的某部电影就告诉了我们这样的一个道理:“出来混,迟早要还。”很多时候AIGC从业者抱怨上线一个AIGC平台又要经过评估又要经过备案,一个算法备案还不行,还得有所谓的“大模型备案”。其实这些评估和备案,最终是为了保障从业者自身的安全。一旦经过了这些备案,大模型仍然生成了违规内容(这种情况理论上是可能的,虽然微乎其微),那么AIGC服务的提供者也可以得到“避风港”的庇护。毕竟在“内容合规”“主体责任”为王的当下,做到合规,就是保护了自己。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分类: 奇点专家

 肖飒 | 警惕!数字人民币钱包成洗钱新工具?

2024-06-30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数字人民币是我国法定货币的新型形式,具有法定货币与电子支付工具的双重优势。但就在近日,浙江监察发布《利用数字人民币账户四天套现20余万元,判了!》披露了行为人利用数字人民币掩饰、隐瞒境外诈骗所得的一起刑事案件,本文将结合该起案例分析数字人民币交易可能涉及的刑事法律风险,以供各位读者参考。

01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底,袁某通过某兼职广告知晓数字人民币套现获利的渠道,只要找到有数字人民币的商家进行套现,可从上家获得套现金额千分之八的佣金。

袁某通过购物、闲聊拉拢有数字人民币账户的商家,在商家同意套现后,先将自己一定金额的钱款转换成虚拟币充当押金转给上家,再将数字人民币收款码发送给上家,待上家的诈骗资金进入商家数字人民币账户,由商家扣除1%至1.5%不等的手续费后,套取相应数额的现金。

在操作中,袁某套取的金额会高于押给上家的金额,而这差价部分便是上家给袁某的佣金,所套取的现金将作为下次的押金继续套现。

为了多赚点钱,袁某虽意识到上家的钱来路不明,但仍抵挡不住利益的诱惑,叫上女友张某、朋友寇某一起,并承诺他们每套现一万元就给50元的好处费,以从中赚取差价。由于支持数字人民币支付的店铺不多,多次操作容易被发现。为了躲避公安机关的查处打击,平日里袁某等人用境外小众聊天工具与上家联系,自9月初开始流窜于绍兴、金华、杭州、嘉兴等地,套现成功后便驾驶机动车转至新的作案地点,将上家诈骗所得的钱款由“黑”转“白”。

几天后,公安机关接到报警,查询到辖区内多家商户数字人民币账户资金流动异常,很快锁定犯罪嫌疑人袁某等三人,并将其抓获归案。短短四天,犯罪嫌疑人袁某等人在绍兴套现20余万元。

近日,经越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袁某、张某、寇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02

案例分析

1.套现因何构成掩隐犯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作出了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罚,不要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只要“明知是犯罪所得”并协助掩饰、隐瞒即可。

回到本案,前文的事实描述指出“袁某虽意识到上家的钱来路不明”,故袁某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的主观构成要件。同时,袁某实施的是令商家向境外上家收取数字人民币“赃款”,自己从商家套取现金,并向上家提供虚拟币的行为。可将其理解为,袁某为境外犯罪分子提供了数字人民币“赃款”变换为虚拟币的服务,实现了“赃款”的转移。结合虚拟币匿名、去中心化的特性,袁某至少实现与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相当的“掩饰、隐瞒”的效果。同案的张某、寇某掩饰、隐瞒的行为模式与袁某相同,笔者推测在各嫌疑人笔录中能够印证同案犯知晓数字人民币来路不明、可能属于赃款一事。基于前述,法院最终认定袁某等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

2.拒不承认“明知”会如何?

倘若本案袁某及其同案犯拒不承诺上游资金来源不正,是否可以认定其具有“明知”的犯罪故意?

《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一条对掩隐犯罪的“明知”作出了规定: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一)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二)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三)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四)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五)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六)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七)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本案袁某等人协助上家将数字人民币转化为虚拟币并收取高额手续费的做法符合司法解释所规定的第四项情形,足以认定本案各嫌疑人明知涉案数字人民币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基于此,我们认为,纵使本案袁某等人拒不承认主观故意,司法机关仍可认定其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的“明知”,且袁某等人会丧失坦白情节以及认罪认罚从宽等从轻、减轻处罚的机会。

3.为什么赃款会是数字人民币?

区别于三方支付机构或银行内的存款,数字人民币可以通过数字钱包独立运行支付,在没有电和网络的情况下,数字人民币同样可以进行支付和使用。相较于携带与计量不便的纸币,数字人民币更为便捷,相较于被严加监管和限制的银行存款,数字人民币更为安全。前述特性使得部分犯罪分子选择通过数字人民币的形式收取赃款。

03
写在最后

我国的数字人民币虽采用了区块链技术,但并不属于去中心化的虚拟货币。一旦完成联网支付或转入银行账户,异动将隐私数字人民币反洗钱机制的关注,这也是本案迅速告破的原因所在。但数字人民币的纸币特性,仍可能使数字人民币成为未来一段时间犯罪分子赃款的主要形式。如何平衡流转的风险监管与用户的财产处分权限,或许是数字人民币进一步发展所需面临的下一个考验。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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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出海,蚂蚁掀起新高潮?

2024-06-29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作者 | 姚丽

来源 | 零壹智库

2013年以来的互联网金融热潮虽然在争议中发展,但推动了国内的金融科技应用水平走向全球领先地位,并向海外输出。

近期,蚂蚁国际推出为中小微企业(MSMEs)提供小额贷款的服务平台Bettr,并与泰国商业地产龙头AWC建立首次嵌入式金融合作,为其旗下平台的中小企业提供数字贷款服务。头部平台金融业务海外拓展又迈出一步。

回顾金融科技的海外发展史,可以看到几个关键的发展阶段。最早是在2016年左右,以头部互联网平台为主导的支付业务开始向海外扩张,蚂蚁集团在这一时期不仅推动了支付宝的国际化,还在东南亚地区布局了针对小微企业的小额贷款服务。紧接着,在2018年前后,现金贷业务也开始出海,主要由助贷企业引领。

此外,得益于多年的技术积累,技术输出已成为中国金融科技出海的一股新兴力量。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金融科技发展与研究专委会联合毕马威中国撰写的《2023中国金融科技企业首席洞察报告》指出,在受访企业中,52%的企业已经或计划“走出去”,较2022年大幅提高了9%。其中,32%的企业已经以独立、合作或投资的方式开展境外业务,20%的企业计划开展境外业务,二者占比均稳步提升。

 01 蚂蚁出海

脱胎于阿里巴巴,起步于支付宝,蚂蚁集团有着小微金融服务的基因。2015年6月25日,由蚂蚁集团发起并持股30%的网商银正式开业,这是一家专注于服务小微企业的银行,也是国内第一家互联网银行。截至2023年底,其小微贷余额占比超70%。

网商银行是庞大的阿里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业务与支付宝和淘宝天猫“息息相通”,也在向阿里生态之外的平台延伸。财报披露,2023年,网商银行为超过400万电商商家提供资金支持;在淘宝、天猫等平台之外,新增对于在京东、拼多多、抖音、快手上的经营客户的识别与授信,全年为超110万户跨平台经营电商提供授信支持。

如今,蚂蚁的小微金融“触角”伸向海外,似乎在复制“网商银行”模式,与平台合作向小企业提供贷款。

据媒体报道,此次与Bettr合作的Asset World Corporation (AWC)是泰国一家综合生活方式和房地产集团,也是泰国大地产集团TCC Group的成员。两者合作的第一阶段将涉及AWC旗下的食品批发中心Phenix。Phenix预计将于6月26日开业。之后,Bettr和AWC的合作将扩展到AWC的酒店、零售、批发和其他业务领域的商家。

2022年6月,蚂蚁集团就在新加坡推出了数字银行星熠数字银行(Anext Bank)。Anext Bank专注于“为本地和区域中小微企业提供数字金融服务,特别是那些从事跨境业务的中小微企业”。2023年,ANEXT Bank客户贷款额增长434%至1.65亿美元,存款增长368%至2.19亿美元。

网商银行运营9年,积累的技术和经验对于蚂蚁在海外与平台合作开展小企业金融服务是一个比较优势。不仅如此,小企业金融服务是阿里生态的海外延伸的一部分,与支付业务的海外布局相辅相成。

而支付业务海外拓展先行,无疑能为后期的小企业贷款业务拓展提供协同支持。

2016年7月,蚂蚁集团在新加坡推出全球跨境支付技术解决方案,覆盖亚洲、欧洲及北美地区。在东南亚,除了新加坡,Alipay+已在马来西亚、泰国和菲律宾进行布局,众多中小商家加入Alipay+,接受来自多个国家电子钱包用户的直接扫码付款。蚂蚁国际首席执行官杨鹏在今年4月表示,蚂蚁集团计划将Alipay+引入印尼市场。

 02 支付是先锋

国内金融科技最先崛起的第三方支付业务,也是出海的先锋。

以银联(银联国际)、支付宝、财付通(微信支付)、百度钱包等为代表的支付机构,成为第一批吃螃蟹的人。据媒体报道,近10年来大型互联网机构与金融科技平台通过股权投资+科技输出的方式布局海外支付业务,伴随着股权投资,输出数字化技术、标准以及“中国方案”。

2004年初,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银联开办内地银联人民卡在香港地区的POS消费业务、ATM查询与取现业务,是支付走向海外的开始。BATJ的支付出海在8年后开启。

腾讯财付通于2012年开始海外布局,与美国运通达成战略合作,为前者客户在海外在线购物提供服务。2014年,财付通进入韩国及日本。2015年底,微信支付向境外商家开放跨境支付功能。2016年8月,腾讯旗下WeChat Pay获香港首批第三方支付牌照。2017年,微信支付金融美国和德国市场。

2016年4月,百度钱包扫码支付进入过泰国,消费者可通过百度钱包扫码完成境外支付。7月,百度与国际支付公司PayPal签署战略合资协议。根据协议,中国消费者可在境内通过百度钱包,对境外PayPal的国际商户进行线上购物和付款。

2017年7月,京东金融组建海外事业部,9月,京东集团、京东金融、泰国最大的零售企业泰尚集团和ProvidentCapital宣布在泰国成立两家合资公司,分别提供电商服务和金融科技服务,投资总额5亿美元。合资公司计划以支付业务为核心,运用京东金融的移动支付技术,结合泰国消费实际,提供更加本地化的支付产品和服务。

此外,还有2019年落子印度的小米支付等众多玩家,但市场占有率较低。伴随着跨境商贸的繁荣发展,近年来包括连连数字、新国都、PingPong等20余家支付机构也在全球获得牌照,拓展B端服务场景。 

03 金融机构的技术输出

除了互联网企业的金融科技输出,金融科技子公司,新型数字化的互联网金融机构也积极向海外输出金融科技。

以香港上市的互联网保险企业众安在线(06060.HK,以下简称“众安”)为代表,其在2016年成立全资子公司众安科技(众安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专注于国内业务。

2017年,众安国际(众安科技(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专注于国际业务开展科技输出业务。众安国际的子公司ZA Tech于2018年成立,注册地在新加坡,业务已经触达日本、香港、东南亚及欧洲等市场。

2023年,众安实现科技输出总收入人民币8.29亿元,同比增长40.0%,但其未披露国际业务收入情况。

在纽交所和香港上市的金融壹账通(NYSE.:OCFT/6638.HK)是中国平安孵化的金融科技子公司。近年来,其业务也在向海外拓展。据报道,其业务已覆盖南非、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印尼、阿联酋、菲律宾、越南等20个国家和地区,累计服务186家境外金融机构。
2023年,其海外业务实现较高增长,贡献收入1.82亿元(不包括香港平安壹账通银行),同比增长37.2%。其高管表示:“我们的产品在海外被高度评价,2024年,我们将继续积极开发海外市场,拓展海外销售网络”。
2024年一季度,金融壹账通的海外业务来自于第三方的收入同比增长了14.8%,但财报未披露具体金额。
此外,国内首家互联网银行也已开始对外输出技术服务。据微众银行副行长兼首席信息官马志涛介绍,基于微众银行的分布式技术架构,其境内技术合作伙伴为一家印尼数字银行搭建起核心银行系统,帮助他们打造了全新的技术底座,让他们的普惠金融业务在一年内实现约500万客户增长。

 04 信贷凶猛

与国内互联网贷款监管收紧同步,2018年前后涌现出现金贷出海潮,在2019年前后达到高峰。一批玩家,包括国内的助贷平台,互联网平台以及新的数据科技公司,去海外寻找新的市场空间和监管红利(见零壹财经文章《中国互联网贷款出海凶猛》)。

在这批出海玩家中,雷军、周鸿祎、周亚辉等是第一批吃螃蟹的。小米和顺为在印度投资过大学生分期贷款平台,并在印度推出“小米贷款”;周鸿祎、周亚辉二人联手打造的现金贷平台摩比神奇在印尼和印度市场曾占据头部地位。

这一波出海潮多重仓东南亚,尤其是印尼。根据媒体报道,印尼现金贷的前五大玩家均来自中国,包括洋钱罐的Easycash,拍拍贷的Adakami,摩比神奇的Rupian Cepat,ADVANCE.AI(领创集团控股)的Kredit Pintar,以及印闪(王一戈控股,红杉资本投资)的Adapundi。

在上市助贷平台中,信也科技(NYSE:FINV)、嘉银科技(NASDAQ:JFIN)和奇富科技(NASDAQ:QFIN/03660.HK)是出海的先驱。而在今年,乐信(NASDAQ:LX)也开始跃跃欲试。

其中,信也科技的海外业务发展最快,已成为新的增长点,且相关披露较为充分。2023年,其国际业务交易额达到78.5亿元,贷款余额达到12.6亿元,分别增长了84.7%和57.5%;2023年国际业务实现营收21.4亿元,同比增长85.9%,收入占比升至17%。

根据公开信息,信也科技在印尼即将盈利。但其他玩家的盈利情况尚未有公开信息。

在贷款领域的出海热潮中,BAT等平台企业显得较为冷静。贷款业务方面,百度及腾讯未见相关的公开信息,而蚂蚁在新加坡及泰国布局小企业贷款业务,是否会掀起新一轮高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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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飒团队 | 公募基金”老鼠仓”?新政策下的风波

2024-06-25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2024年4月,国务院外发了《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新“国九条”)。新“国九条”对于公募基金行业在投研建设、文化治理、产品发展等环节提出了新的要求,应“大力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持续壮大长期投资力量”。除此以外,新“国九条”更是提出要“推动加强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大幅提升违法违规成本”“加大对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的联合打击力度”“加大行政、民事、刑事立体化追责力度,依法从严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打造政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的监管铁军”,以上政策基本保持了一直以来国家对证券类犯罪以及公募基金交易的强监管之态势。

此后不久,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四部门联合外发了《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同样明确了“坚持零容忍要求,依法从严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活动”的总要求。在新“国九条”的政策风口之下,如何避免公募基金及其从业人员陷入刑事犯罪的漩涡成了合规的一大要点。

01

公募基金领域高发犯罪类型——“老鼠仓”

说到公募基金领域的高发犯罪类型,“老鼠仓”行为当仁不让居于前位。

所谓“老鼠仓”行为,即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其最典型的表现是公募基金从业人员在使用其管理的基金买入证券之前,利用自己知情的职务便利,先用个人财产低价建仓,在之后利用管理的基金大笔买入该证券,致使该证券价格拉升至高价位时,再将低价建仓获得的筹码卖出进而获利的行为。对于此种行为,《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条第六项已经明确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同时该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了相当严苛的法律责任,指出前述行为人至少需要承担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罚款的行政责任。此外,在《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也有相类似的禁止性规定,即“基金托管部门的从业人员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证券投资基金法》还是《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违反有关规定的后果均是行政处罚,然而事实上,早在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出台时,公募基金“老鼠仓”行为已经被规定为刑事犯罪。现行《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明确规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02

认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有哪些要点?

对于该罪,问题的核心在于,未公开信息应当如何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一)证券、期货的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信息;(二)证券持仓数量及变化、资金数量及变化、交易动向信息;(三)其他可能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信息。”该司法解释采用了列举+兜底的立法技术,为未公开信息的内涵进行了规定。

而为了与内幕交易罪中的内幕信息相区分,在此处同样有必要明确内幕信息的含义。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所谓内幕信息是指尚未公开的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具体而言,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证券法》下的内幕信息包括以下重大事件涉及的信息:

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2、《证券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而根据《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期货领域的内幕信息包括(一)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正在制定或者尚未发布的对期货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政策、信息或者数据;(二)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作出的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决定;(三)期货交易场所会员、交易者的资金和交易动向;(四)相关市场中的重大异常交易信息;(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在明确了未公开信息的内涵和外延之后,对于具体的某类信息,为帮助司法机关认定未公开信息,前述司法解释还规定,“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难以认定的,司法机关可以在有关行政主(监)管部门的认定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认定。”这使得·司法机关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行政部门对未公开信息的认定。

03
“零口供”也能认定“老鼠仓”?

对于公募基金从业人员而言,老鼠仓行为不仅涉嫌构成犯罪,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零口供”情况下认定公募基金从业人员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案例。

在王鹏等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检例第65号)中,办案人员便是在“零口供”的情况下,通过对间接证据的梳理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并最终达到了刑事诉讼的证据证明标准,最终认定犯罪事实成立。具体而言:(1)通过对三名被告人被指控犯罪时段和其他时段证券交易数据、未公开信息相关交易信息等证据,证明其交易与未公开信息的关联性、趋同度及与其平常交易习惯的差异性;(2)通过身份关系、资金往来等证据,证明双方具备传递信息的动机和条件;(3)通过专业背景、职业经历、接触人员等证据,证明交易行为不符合其个人能力经验;(4)借助证券市场的基本规律和一般人的经验常识,对上述客观事实进行综合判断,认定了案件事实。

据此,该案裁判要旨指出,“具有获取未公开信息职务便利条件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及其近亲属从事相关证券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与未公开信息相关交易高度趋同,即使其拒不供述未公开信息传递过程等犯罪事实,但其他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形成证明利用未公开信息犯罪的完整证明体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的,可以依法认定犯罪事实。”

由此可见,对于公募基金从业人员而言,务必守住红线,不要因小失大,否则便会身陷囹圄。

04
写在最后

写到这里可能就有读者要问了,大家谈到私募基金,都会聊爆雷,聊非吸,公募基金会有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的风险吗?这样的风险当然是有的,但是相较于私募基金,公募基金的监管和制度更为严苛,因此爆雷的风险,乃至于构成非法集资类犯罪的风险会小很多。因此,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是打着“公募基金”的牌子或者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团体和公司,从业人员和投资者们务必擦亮眼睛,在监管政策趋严的大环境下坚守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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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飒团队 | 发土狗币,到底涉嫌何种犯罪?

2024-06-23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什么是土狗币?一个简单的理解,就是除比特币、以太坊等市值大、流动性强的主流加密货币以外的,由私人(个人、法人或非法人实体)直接发行的“非主流”加密货币,大部分的土狗币甚至连白皮书都没有。

近期,飒姐团队关注到,某大牌新闻媒体发布了一篇名为《首例发行虚拟币涉刑案引争议:撤回流动性致炒币亏损是否构成诈骗》的新闻,报道了一位在海外某公链上发行土狗币后,被我国司法机关以诈骗罪定罪处罚的00后同学。说实话,币圈此类刑事案件其实并不少见,当然也很难说是我国首例,类似因撤回流动性而涉嫌犯罪的案件飒姐团队其实已经处理过不少起。今天,飒姐团队就结合最近的案件,为大家讲讲发行土狗币是否涉嫌犯罪、涉嫌何种犯罪的问题。

01

案情介绍

飒姐团队提醒各位朋友注意,以下内容均来自公开信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出生于2000年,案发前是浙江某高校一名即将毕业的大四学生,也是一位娴熟的加密资产玩家。2022年5月,杨某某关注到海外一个名为区动未来(Blockchain Future Force,简称BFF)的DAO正在为ICO进行宣发,并预告将于2022年5月2日发币。

2022年5月2日下午4点41分46秒,杨某某在某海外公链上自行发行了一款与区动未来英文名一样的土狗币BFF。十多分钟后,杨某某作为流动性提供者向BFF币项目中添加了30万枚BSC-USD及63万枚BFF创建了流动性池(通俗讲就是为BFF土狗币项目注资做市)。而在杨某某添加流动性的同一秒,罗某瞬间以5万枚BSC-USD直接兑换了85316.72枚BFF币。

24秒后,杨某某撤回了BFF币中的流动性,共计得到353488.115枚BSC-USD和508069.878枚BFF币,该行为导致BFF币大幅贬值,罗某用5万枚BSC-USD买的81043枚BFF币价值瞬间跌到仅值21.6枚BSC-USD。

事件发生后,罗某恰好通过一位共同好友将杨某某“开盒”(查明了杨某某真实身份信息)并要求杨某某返还资金,找到杨某某后,罗某于2022年5月3日向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报案,称其投资虚拟币被骗人民币30余万元(5万U)。南阳市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立案调查,并于2022年11月将杨某某抓获。

02

杨某某构成诈骗罪吗?

加密资产发展至今,发币的门槛已经变得极低,大量的meme币、土狗币、空气币在海外公链上百花齐放,像上述案件中的盘子甚至已经屡见不鲜。此类土狗币虽有杀猪盘、割韭菜之嫌,但币圈玩家们大多将其视为一种射幸玩法、资金博弈,甚至还有不少职业币圈玩家通过计算机技术利用大量资金专门在极短的时间内买卖土狗币套利(坊间称为“冲土狗”)。

那么,杨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吗?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罪指的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构成诈骗罪的要件如下:

(1)犯罪嫌疑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2)犯罪嫌疑人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一般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

(3)被害人因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诈骗行为而陷入错误认知,处分了自身财产、遭受了财产损失。

基于此,杨某某是否构成诈骗罪的关键,就在于是否有证据证明其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故意、是否实施了诈骗行为以及被害人是否因杨某某的诈骗行为而陷入错误认知。

(一)我国司法机关的视角

在本案中,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创建与区动未来发行的虚拟币名字相同、发行宣传资料相同的虚假BFF币,自己充值30万USDT币作为诱饵,引诱被害人罗某充值5万USDT币后,杨某某连同自己充值的30万USDT一共35万多USDT同时撤资,骗取罗某人民币33万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可见,在检察官视角中,杨某某发行与区动未来DAO名字相同的虚假加密货币的行为即为“诈骗”行为,而创建流动性池又秒撤资金的行为,是一种以虚假加密货币为“饵”实施诈骗的行为。被害人罗某因杨某某的行为陷入杨某某可能要长期运营该加密资产项目的错误认知,导致了财产损失。因此,杨某某的行为是一种诈骗。

(二)飒姐团队观点

飒姐团队认为,检察官和一审法官认为杨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观点有待商榷,本案虽然从表面上看确实有诈骗罪的外观,但实际上,客观的看待和正确的评价本案,需要对加密货币的玩法有更加深入的了解。总的来说,基于以下事实,飒姐团队不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我们认为,被害人很可能没有陷入主观错误认知,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很可能并非由其本人作出,而是其利用计算机代码编写的自动化交易程序作出的。被害人罗某的交易记录显示,罗某是在杨某某向BFF项目添加流动性的同一秒钟买入的BFF币。飒姐团队认同本案一审律师的观点,该种行为极大概率不可能是被害人罗某某通过手动操作能够达到的,而更像是其为了“冲土狗”套利通而专门编写(或购买)的自动化交易软件完成的(无论手多块,正常人类大概率都不可能在一秒钟之内完成购买BFF币的行为,更遑论是在不知晓内幕消息的情况下,与项目方添加流动性的同一秒钟买入币)。

根据第三方币圈人士查询被害人罗某交易记录发现,被害人罗某有大量投资土狗币的行为,且多笔交易在数秒、十数秒的时间内就完成了买入卖出套利,相关操作极为专业,基本可以判断其是币圈职业“交易员”或“币圈狙击手”。因此,飒姐团队认为,被害人实际上并没有“被骗”,换言之也就是并没有因为杨某某的行为陷入错误认知,且处分自身财产的行为也并非由其本人作出,杨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03
写在最后

飒姐团队认为,虽然上述案件中,杨某某的行为可能不构成诈骗罪,但发土狗币的行为本身依然是个高危行为,很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非法集资类犯罪以及赌博类犯罪。特别是非法集资类犯罪,在9.4公告和9.24通知依然生效的情况下,ICO的行为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做,只要项目方在国内,依然很有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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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贷现金牛,变成IPO拦路虎:货拉拉、喜马拉雅纷纷遇阻

2024-06-22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作者 | 沈拙言

来源丨零壹智库

坊间有言:流量的尽头是放贷。但靠流量放贷明显要承担一些责任,付出一些代价。

而且是不菲的代价,事关IPO能否成行。

最近,货拉拉、喜马拉雅在上市过程中均遭到证监会的质询,助贷业务是质询的关注点之一。随后,货拉拉和喜马拉雅都下架了助贷产品。

从招股书体现的业绩和助贷业务的历程来看,助贷业务为他们的业绩提升立下了汗马功劳,但为了IPO不得不壮士断腕。

而本身以助贷为主业发展起来的量化派则没有这么“轻松”,不能一砍了之,于是走上了转型之路,探寻新的护城河。

“将所有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的理念,落实到了助贷身上,“长牙带刺”、有棱有角。

 01 

从“现金牛”到“拦路虎”

5月,正在第四次冲刺IPO的喜马拉雅收到了证监会问询,要求其对合规性、股东情况、合规经营、直播业务、助贷业务、用户信息相关情况、股权激励七大问题进行补充说明。

其中,助贷业务包括业务形式、资金来源、资质许可、是否涉及征信业务、是否涉及贷后催收服务、金融业务规模等。

此前,正在第三次冲刺IPO的货拉拉更新了招股书,其金融业务也早在2023年便已经遭遇了监管问询。

两者虽赛道不同,但金融相关业务有共通之处。金融相关业务并非两个互联网平台的主业,但却是实打实的“现金牛”。自从引入金融相关业务后,喜马拉雅连续五个季度实现正向盈利,货拉拉也在2023年实现扭亏为盈。

然而,在遭遇监管问询后,喜马拉雅快速下架了贷款导流页面,将助贷业务“壮士断腕”,更新后的招股书对此也绝口不提。

无独有偶,货拉拉也将借钱入口快速下线,贷款超市页面无法打开。货拉拉的解释是四个字——“维护升级”。

不仅仅是互联网平台,曾以助贷业务为核心的量化派也在第四次冲刺IPO。量化派通过“羊小咩”产品为桥梁,一面连接金融机构,一面向用户提供发放与偿还贷款服务而收取服务费。

量化派在2023年也曾遭遇监管问询,主要包括助贷业务是否属于类金融活动、是否涉足征信业务、是否获得资质许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数据收集与使用过程中的合规情况等。

助贷业务曾经被多个手握流量的互联网平台视为“现金牛”,但当“现金牛”业务有变为IPO“拦路虎”的趋势时,喜马拉雅与货拉拉选择“掩耳盗铃”式下架相关业务入口,量化派选择逐步淡化助贷业务,发力以“消费地图”产品为核心的数字化营销业务。

这与当初发力金融业务的雄心勃勃相比,显得落寞许多。 

02 

资质之困 下线之谜

此前,喜马拉雅对金融业务是颇为重视的。

在“听小贝借钱”尚未下架前,此产品内嵌在喜马拉雅APP“钱包”功能中。除此之外,喜马拉雅还为“听小贝借钱”设置了单独页面作为服务功能,对入口进行了充分引导。

喜马拉雅并无金融业务牌照,“听小贝借钱”的使用协议显示,该业务主要与具有相关资质的放款机构合作,包括民营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中还包括以易借速贷为代表的并无网络小贷牌照却与多家网络小贷公司合作的中介机构。

易借速贷的运营方为浙江未讯科技有限公司,合作方为广州市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广州市熊猫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博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及福建拓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与易借速贷合作的几家小贷公司,情况也较为特殊。其中,沐峰小贷已于2021年6月被注销;熊猫小贷隶属ST熊猫(SH:600599)旗下,后者因P2P平台“银湖网”爆雷;博能小贷的大股东博能集团已被列入失信人名单,旗下博金贷一度是江西省最大的P2P平台,也是江西裕民银行的第二大股东。

而在“听小贝借钱”的直接合作放款机构中,同样包含江西裕民银行的身影。

根据黑猫投诉,截至2024年5月28日,易借速贷共有1816条投诉信息,投诉理由包含违规收取担保费、费率过高、暴力催收等。

由于缺乏放款资质,喜马拉雅仅提供对接金融机构的导流服务,故而在监管问询之后,快速下线了导流页面。

但在助贷及小贷市场受监管越来越严格的背景下,这种历经多个平台周转的金融流程,其中是否包含消费者信息泄露与相关权益的损害?

喜马拉雅导流业务的火速下线,更是带出了一个互联网平台导流业务的常见问题:纯流量推荐服务到底算不算助贷服务,需不需要承担金融风险?从监管机构对喜马拉雅的问询来看,将喜马拉雅导流行为归类为网络借贷中介,也需要承担网络借贷中介的一切义务。

货拉拉也对金融业务筹谋已久。跟喜马拉雅不同,货拉拉旗下拥有小额贷款(广州易人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广州易人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广州易人行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等牌照,还在2023年获得保险经纪牌照(广东小圆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助贷业务上,货拉拉以“圆易借”产品同持牌金融机构合作放贷。介绍显示,“圆易借”最高额度为20万元,年化利率10.8%起。

“圆易借”公众号认证主体为“广州易人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9年12月,实缴资本仅为2亿元,法定代表人为货拉拉CFO陈国基。根据广州天河区商务和金融工作局的开业批复通知,该公司可在广州市办理各项小贷业务,但未明确网络小贷业务资质。

而根据《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的规定,易人行小贷显然不满足资质。

从牌照层面看,货拉拉对金融领域充满野心。但恰逢货拉拉更新招股书之际,“圆易借”突然下线,结合2023年监管对货拉拉金融业务的问询,加之喜马拉雅动作在前,助贷业务或许已不再是变现的“香饽饽”。

毕竟真正靠助贷为核心业务的公司,也在积极谋求转型了。

 03 

困在转型里

量化派谋求转型已经多年了。

量化派前身为“量子数科”,隶属于量科邦集团。量科邦集团曾拥有知名贷款超市“信用钱包”,对接金融机构、借贷企业与用户,收取手续费。这与后来的助贷业务颇有相似。

2020年,量化派将“信用钱包”正式更名为“羊小咩”。量化派在招股书中提及,公司主营业务分为数字化营销和商品交易赋能两个板块,实现收入的相关应用程序为“羊小咩”和消费地图。

“羊小咩”定位是为用户提供的一站式生活消费服务平台,其中内嵌“享花卡”、“备用金”两种借贷服务。前者是类信用卡产品,后者为量化派导流借贷产品,额度在100元至5万元之间。

在相关投诉平台上,关于羊小咩暴力催收、高利贷、虚假宣传和消费欺诈的投诉超过2万条。

为应对监管环境与市场环境的变化,量化派开始谋划转型,对数字化营销业务加码,也对金融业务进行了重大调整:量化派为金融机构提供精准营销从2021年占总营收76.8%降到2023年的20.2%,为本地商家提供精准营销从2021年的0增至2023年的40%。

据弗若斯特沙利文,于2023年按收入计,量化派在中国场景(提供商本身或其企业客户的专有应用程序或网站)数字化解决方案提供商中排名第七,占市场份额0.5%,且相较于2022年,公司市场份额还有所下滑。

这意味着处在转型中的量化派还在探寻自己的护城河,在数字化营销领域仍要啃硬骨头。但从其不断降低金融机构业务比重来看,结合其此前三战IPO失败的经历,助贷业务一定程度上掣肘了其上市脚步。 04 

结语

当然,造成助贷成为IPO”拦路虎”现象的原因不止于监管环境,也在于市场环境的变化。

2023年,在经济增速下滑与借款人现金流不足的背景下,多家以助贷为主要业务的平台信用减值,质保金或准备金大幅增长,远高于营收增幅,进而拖累了净利润,这种赚钱能力的削弱,也自然影响着尚未上市平台的IPO进程。

此外,喜马拉雅这种纯流量的助贷方式,以及后续的监管问询,同样给业内竖起一盏明灯:尽管只涉足助贷流程中的导流环节,依然要重视合规与消费者保护,承担起网络借贷中介的义务,火速下线然后招股书中只字不提,并不能掩盖助贷业务的痕迹,更不能规避应有的义务。

2024年5月27日下午,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召开党委会议,再次强调“将所有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要全面落实强监管严监管要求,真正做到‘长牙带刺’、有棱有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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