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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现货比特币ETF首次出现资金流出

2024-05-07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上市一周后,本周一(5月6日),华夏基金的现货比特币交易所交易基金(ETF)首次记录到了日流出量,而其他两只ETF在同一天则没有记录到资金流入或流出。

不过,根据数据提供商SosoValue的信息,通过实物比特币认购ETF股票的交易不会产生以美元计价的现金流入,因此这类交易不会反映在每日净流入的统计数据中。为了更准确地衡量资金流动,该公司采用了比特币流入指标,该指标直接追踪特定交易日所有ETF实际流入或流出的比特币数量。

4月30日,比特币及以太坊的现货ETF正式在香港上市,首批ETF发行商有三家、共6只产品。上市之后,香港居民在满足当地“了解你的客户”(KYC)要求后,可以通过持有香港银行或券商账户购买这些ETF。不过,中国内地投资者无法进行投资,因为内地身份证无法通过券商平台的KYC程序。

为了吸引投资者,基金经理和券商如嘉实基金和博时基金推出了免收管理费的优惠政策,老虎证券则为首批ETF提供了平台费用豁免。香港的现货加密货币ETF在功能上有很大提升,支持以美元、港元和人民币三种主要货币计价,并引入了实物转移机制,允许投资者直接使用比特币或以太坊进行ETF单位的购买和赎回。

根据 SoSo Value 数据的数据,在认购阶段,三只现货比特币ETF累计吸引了2.48亿美元的AUM。而美国比特币现货 ETF 产品,除了由信托转为 ETF 的灰度(GBTC),首日总净值仅为 1.3 亿美元。

HashKey Group 首席运营官 Livio Weng 在上市当天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预计香港现货加密 ETF 的交易量将在大约一年内达到美国的 20%。不过,香港证监会投资产品执行董事蔡凤仪在ETF上市仪式上强调,尽管成功上市,加密货币产品仍存在很高风险。她提醒投资者,加密货币具有极高的投机性,价格波动很大,并不适合所有投资者。

或许是提醒起了作用,首个交易日,香港六支新的现货比特币和以太币ETF的总交易量仅为8750万港元(约合1120万美元)。根据香港联交所的数据,华夏比特币ETF以3716万港元的成交额领先。另外,Harvest的现货比特币ETF成交量为1789万港元,以太坊ETF成交量为495万港元,而Bosera HashKey比特币ETF交易首日成交量为1244万港元,以太坊ETF成交量为248万港元。同时,做市商可能贡献了首日交易的大部分,因此未来几周内这些产品的需求将如何维持还有待观察。相比之下,2024年1月份美国11支现货比特币ETF的首日交易量高达46亿美元。

出于多种考虑,香港的现货以太坊ETF目前不提供质押奖励,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产品的吸引力。质押奖励是加密货币网络中的一种激励机制,特别是在使用权益证明(Proof of Stake, PoS)共识算法的网络中。在这些网络中,持有者可以将他们的代币“质押”或“锁定”在网络中,以支持交易的验证过程。作为提供这种服务的回报,质押者可以获得额外的代币作为奖励,这通常表现为年化利率的形式。

在接受外媒采访时,HashKey Group加密资产管理集团HashKey Exchange首席执行官Livio Weng提到,基金发行人需要与监管机构进行更多讨论,以设计和引入质押奖励机制,因为此类活动可能存在风险。

彭博社ETF高级分析师Eric Balchunas指出,尽管香港ETF的规模与美国市场相比仍有差距,但考虑到香港股市总市值仅4.5万亿美元,远小于美国市场的50万亿美元,这些ETF对本地市场的影响力实际上已与美国ETF相当。此外,由于中国内地经济增长自2022年以来有所放缓,香港股市的流动性也受到了一定影响。

分类: 01Assets, 数字资产

OpenAI拟推搜索引擎

2024-05-06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香港奇点财经5月6日报道。OpenAI最近注册了新域名”search.chatgpt.com”以及相应的安全证书,不过,目前访问该URL会显示“未找到”提示。传言称ChatGPT搜索引擎可能在5月9日发布,且可能在未来几天内与公众见面。

关于OpenAI正在筹备搜索引擎的猜测,最早来自于社交媒体平台X上的一张日志截图。用户@apples_jimmy在X上分享了这一信息,随后被多家媒体报道与转载。截图显示,OpenAI 最近注册了域名 search.chatgpt.com,他推测这可能意味着 OpenAI 正在开发一个搜索功能。同时,@apples_jimmy还透露说,OpenAI在2024年1月份发布了针对内部活动人员和营销职位的招聘广告,并在上个月成功招募了一名活动经理,这些动作似乎都指向公司正在积极准备即将到来的某项重要活动。

据外媒报道,ChatGPT搜索引擎预计将结合传统网络搜索引擎的功能与生成式人工智能。用户在提出问题或输入查询时,预计会收到结合AI生成内容与相关网页的结果,类似于Perplexity AI的服务。

目前,Perplexity AI采用聊天机器人的形式,允许用户提出问题,然后展示由人工智能生成的搜索结果。而Google Gemini提供的更像是一个纯粹的聊天结果,它不仅提供人工智能的分析,还会给出信息来源的链接,以及相同术语的Google搜索链接。

OpenAI的搜索引擎可能更接近于Google Gemini的方式,并且会内置于ChatGPT中,但会包含更多的实时数据。例如,用户可以询问当前广告牌排行榜上的热门歌曲,系统能够立即显示结果,无需等待或依赖缓存。

不过,大型语言模型面临的一个重大挑战是信息的截止日期问题,这与模型训练完成且无法添加新信息的时间有关。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之一是实时网络访问,这比简单的微调或扩展上下文窗口更为有效。Google、Bing和Perplexity等都有自己的网络爬虫,可以不断地搜索网络并更新数据库中的结果。这些数据可以反馈到聊天机器人中,使其能够实时检索信息,并结合其训练数据与搜索结果进行分析。但要实现这一点,需要深度集成搜索功能。

目前,谷歌在搜索引擎市场占据主导地位,市场份额接近90%,其次是微软的Bing。谷歌已经将AI功能融入其搜索引擎,而ChatGPT搜索引擎的推出可能会为其引入新的广告模式,并为OpenAI创造新的收入来源。

不过,OpenAI的首席执行官Sam Altman认为,OpenAI应当创造一个超越现有搜索引擎如谷歌的新型搜索引擎。他指出,仅仅复制谷歌展示广告和链接的传统搜索模式,并不能充分发挥人工智能的真正潜力。他提倡开发一种新型搜索引擎,这种引擎不仅能够提供信息检索,更能引导用户根据检索到的信息做出决策,是一种更加互动、用户驱动的搜索体验。这将超越目前仅提供信息列表的搜索方式,为用户提供更深层次的价值。

分类: 01Assets, 元宇宙, 公司前沿

肖飒团队 | “赛博遗产”如何掀起一轮法律风暴?

2024-05-05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2023年2月,一位年轻的社会科学博士生决定立下遗嘱。在这份在线文档遗嘱中,她分别对遗体、财产、资料、电子产品、社交媒体和纪念板块进行了说明。如希望在身故后,将登记过的器官捐献给当地,若不方便则火化,不需要葬礼;除kindle以外的其余电子产品均予以销毁;由父母来处理财务相关事宜,并取消在购物网站上自动续订的会员。最后,她将该文档链接发给了几位朋友,并承诺会定期更新。“订立遗嘱并非抵抗风险,而是与风险共存;不是放弃生命,而是希望以能够体现我自由意志的方式对待我在生命存续期间的所有物。”对她而言,立遗嘱并不是一件值得避讳的事,而是一个整理自己、避免混乱和纠纷的方式。近年来,早早就立下遗嘱的年轻人越来越多,似乎死亡已不再是难以触碰的禁忌黑雾,而是具现化为一块可以自由书写的墓碑,借由安排好身后事的整场仪式,以更加清晰地认知存在之价值。自人类进入高度信息化时代以来,随着每一口呼吸,人们每时每刻都在不同网站上生产数据,直到生命终结的那刻,已留下了海量的“数字遗产”。面对如此庞然而伴有生者记忆的数据,有人认为,死后并不介意任人评说,因而对于这份“遗产”是否需要继承、何种方式继承不甚关心;然而,仍存在大量中青年群体,或许正积极着手规划个人资产的死后分配。那么,目前的法律规制体系如何界定“数字遗产”性质?面临数字继承可能的冲突,数字服务提供商如何对去世用户的数据进行保护与处理?今日飒姐团队就来和大家分享一二。

01遗嘱年轻化与赛博遗产的出现

中华遗嘱库于2024年3月21日发布的《中华遗嘱库白皮书(2023年度)》显示,立遗嘱人群年轻化趋势显著,平均年龄从2018年的77.43岁逐步下降至2023年的67.82岁。这种年轻化也体现在了遗产种类的变革上,如支付宝、微信、QQ、游戏账号、虚拟币等虚拟财产成为了60岁以下中青年立遗嘱人群的新型资产。具体来说,数字资产可以包括电脑上的各种文档、在社交媒体上发布的文字信息、照片、视频、邮件往来、订阅的各类服务、电子书、在游戏中积累的战绩与代币等、发布的待售物以及个人作品等。这一些被不断产生、却较难被制造者集中注意到的点滴“数字足迹”,构筑起了个体的身份意义,甚至在其死后作为一种“数字化生命”的形式存在。在2022年火爆出圈的动画作品《万神殿》中,提出的“上载智能(Uploaded Intelligence)”概念,便是将人类意识、记忆等神经元活动信息全部扫描上载,存储于云端,并可以在虚拟空间进行形象复现。无独有偶,上世纪90年代的实验性质动画《Lain》,作者更早提出了基于“舒曼共振”原理申发的“全球脑(Global Brain)”设想,意在使得全人类借助信息处理工具,使彼此的意识相互作用,结成具有神经系统性能的巨型网络,可以理解为一种地球智能。似乎一直以来,我们对于“数字永生”的渴望从不曾停止。《黑镜》中复刻了故去男友形象的女人,以及最近被反复提及的“AI复活亲人”议题,都无一不在提示一种先验主义立场,孔夫子所言“未知生,焉知死”或许应该逆转,若我们未曾想过死地,又如何从容面对生境?回到我们的现实情境中,当自然人死亡后,其产生的数据等种类繁多,部分仍储存在企业相关平台上,具有流通与交换价值,而这部分数据同时也可能包含着隐私、敏感信息。那么,从法律角度看,这一类数字资产是否能作为遗产被继承?遇到双方权利冲突,如何判断数据权属?

02数字资产可以作为遗产吗?

我国《民法典》第1122条对遗产作出了界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可见,若将数字资产作为遗产继承至少须满足两个要件,其一是合法性,值得一提的是,以虚拟币为例,若在境内进行ICO,或在境外进行ICO同时在境内宣传引流,我国法律会将其认定为“非法融资行为”,因而发出的代币则无法在目前法律框架下被认定为合法财产;其二是具备财产性,尽管数字资产通常具有一定财产价值,但事实上,学界及实务关于“财产显著类”与“人格显著类”等不同类别数字遗产的属性认定并未完全统一。另外,可以看到,《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也为数字资产等虚拟财产的认定预留了细化、补充的立法空间。司法实践上,国外已存在不少关于数字遗产继承的判例。如美国“数字遗产第一案”中,美军士兵意外身亡后,其父亲向雅虎请求继承儿子的雅虎邮箱密码,以便获取其子留下的文字、照片等,雅虎以侵犯逝者隐私权为由拒绝了该请求。美国法院认定该父亲无法继承其子的数字遗产,但鉴于这些数据内容有关逝者生前活动、回忆,对其父亲意义重大,故对于雅虎方,要求将邮箱内信息刻盘后交给其父。而2015年德国联邦最高法院“Facebook继承案”则采取了不同思路,一位母亲为查清女儿的死因,请求Facebook登录其女儿账号遭拒,德国法院认为其女儿与Facebook之间的服务合同可以被其监护人继承,因而要求Facebook开放账号数据。由此看来,两案各有偏重,均提供了平衡用户数据隐私保护与近亲属对数字遗产继承权的经典范本。在我国,多数司法案例与实务观点承认数字财产具有与有形财产一样的法律地位,并应该予以法律救济和保护。例如,在2003年“我国首例虚拟财产纠纷案”中,原告李宏晨辛苦打怪升级获得的装备被盗,起诉游戏公司要求恢复丢失的游戏装备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法院审理认为玩家在游戏中获得的武器、装备等是具有价值的无形财产,运营商理应对其尽到保护义务,故应恢复李宏晨所丢失的装备并赔偿损失。因此,综合以上来看,数字资产是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的。

03赛博遗产的法律保障途径

尽管理论上继承数字遗产可以实现逻辑闭环,但在目前相关法律规制尚未完善的背景下,对于财产性和人格性不同类型的数字遗产继承难以统一标准;同时,网络运营商与用户之间通常存在服务协议,平台对数据控制、使用的不同规定也会限制对于数字遗产的继承,种种原因造成了数字遗产继承欠缺实操性。针对类似问题,国内外企业提供了一些有价值的解决方案,其中以设置数字遗产代管人、联系人等托管服务最为常见。例如,谷歌在2013年推出“闲置账户管理员”功能,由用户在生前决定其账号闲置后谷歌通知的受托代理人,及其托管范围,代理人有权处理指定范围内的数字资产。若用户未及决定代理人,谷歌则直接和身故用户的直系亲属联系,协商账户处理事宜。同样,苹果也在近年推出添加遗产联系人功能,用户确定的遗产联系人可申请访问iCloud上的内容。微博在2020年推出对逝者账号设置保护状态的规定,核实已去世的用户账号,无法登陆、发布或删除内容,亦无法更改状态。对于不同主体,首先,有关立法机关应当积极修订立法、出台司法解释,为数字遗产继承规范提供指引;数字服务提供商则需要采取审慎的态度思考和修改网络服务协议,可以着手开发数字遗产代管服务,对用户数据处理意向进行预先收集,以避免后续可能的数据处理纠纷;对于被继承人个人,则要提高对于数字资产的认知,明确个人数据权益。

04写在最后

数字遗产的继承很大程度上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愿,面对过往的数字足迹,是选择保留数据,并作为自己的数字分身长久地存在于网络空间,还是选择体面地删除痕迹,行使“被遗忘权”,均需要由当事人本人进行确认。对于相关服务提供商,务必守好数据利用的底线,充分尽到保护死者相关隐私的义务,完善数字遗产继承技术规范,提供积极解决措施。

分类: 01Assets, 奇点专家

AIGC能赚钱吗?

2024-05-04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作者| 旭阳

来源 | 零壹智库

从ChatGPT到Sora,AIGC不仅在技术上取得了重大突破,更引领了商业模式和产业生态的变革。

AIGC的商业价值正在逐步显现。从几家上市公司的最新财报,或拟上市公司的招股书中,可窥其一斑。

出门问问,一家即将在港交所上市的人工智能企业,其2023年的AIGC解决方案收入达1.18亿元,约占总收入的四分之一,且在过去三年间实现了超过300%的年复合增长率。

“AI第一股”商汤科技,2023年生成式AI收入达到12亿元,占总收入的35%,同比增长近200%。预计在2024年,生成式AI业务将反超传统AI,占公司收入的比重增至50%左右。

在金融垂直领域,百融云创的2023年财报同样展示了AIGC的强大动力,其由AIGC驱动的BaaS业务收入达到17.9亿元,约占总收入的三分之二,同比增长38%。

科大讯飞2023年度业绩预报也显示,预计营业收入超过200亿元,较上年增长约7%;预计净利润6.45-7.30亿元,较上年增长15%-30%。这一增长得益于公司在大模型、核心技术和产业配套上的持续投入。

生成式AI业务的快速增长,正在改变上述公司的营收结构,为它们带来新的增长极。 01 

新的增长极

4月2日,已通过港交所聆讯的人工智能公司出门问问披露的资料显示,其2023年AIGC解决方案收入达到1.2亿元,占总收入的23.2%。而在2021—2022年,相应的收入分别为682.2万元、3985.7万元,2021—2023年复合年增长率超过300%。

智能设备曾是出门问问最为重要的一块业务,其营收在2021年占到85.0%的比例,2022—2023年逐步下滑至39.4%和32.3%。

相应地,另一块业务AI软件收入则从0.6亿元增至3.4亿元,复合年增长率达140%,收入占比也从15.0%上升至67.7%。

在出门问问的业务划分中,AI软件业务包括AIGC解决方案和AI企业解决方案。前者虽然营收占比相对最低,但增长迅猛,在与第一大客户大众汽车的知识产权协议到期后,有望成为主要的营收来源。

再往前,3月26日,AI领军企业商汤科技发布2023年财报显示,其生成式AI收入达到12亿元,占集团总收入的35%,同比增长近200%。这是公司成立十年以来,以最快速度实现从无到有,取得10亿元以上收入的新业务。

据悉,生成式AI业务中超过70%的客户在过去12个月内是商汤的新客户,而剩下30%的存量客户的客单价也录得约50%的增速。

2023年,商汤科技明确了新的三大业务板块:生成式AI,传统AI和智能汽车。商汤预计,生成式AI业务将在2024年反超传统AI,占公司收入的比重将增至50%左右,逐步成为核心业务。

为金融机构提供精准营销和智能风控服务的百融云创,也交出了几份不错的财报。

数据显示,2023年上半年由AIGC驱动的BaaS业务收入达到8.12亿元,占总收入的65.3%,同比增长36%;2023年全年,对应的收入则为17.9亿元,占总收入的66.7%,同比增长38%。

科大讯飞在人工智能赛道上深耕了20多年,其AIGC布局也较早,但没有专门披露AIGC相关营收。科大讯飞声称,“讯飞星火认知大模型”的发布对AI智能硬件销售的增长产生了显著推动作用。

业绩预报显示,科大讯飞2023年营业收入将超过200亿元,较上年增长约7%;预计净利润6.45-7.30亿元,较上年增长15%-30%。

从更广的视角来看,在AI领域持续大额投入多年,吃到生成式AI红利的百度、微软等巨头,以及“AI卖水人”英伟达,它们的业绩同样亮眼。

2023年是百度发力生成式AI的一年,其营收和利润均超预期。财报显示,百度2023年营收达1346亿元,同比增长9%;净利润287亿元,同比增长39%。

微软联合OpenAI引入生成式AI技术,智能云四季度收入258.8亿美元,同比增长20%,超过微软大盘。而得益于AI芯片需求暴增,英伟达2023年营收猛增265%,利润飙升769%。 02 

锚定业务场景

通用大模型群雄逐鹿,各大科技公司纷纷投入巨额资金以争夺市场的领导地位。它们在意的不是一城一地的得失(短期或者单项业务的盈利),而是未来的相对优势甚至赢者通吃。

这场竞争不仅仅是资本的较量,更是技术创新和业务应用的深度融合。以阿里为例,它投资了国内估值超过10亿美金的5家头部大模型创业公司,同时推出自己的“通义”系列产品,阿里电商、阿里云、钉钉等重要业务均集成了多种先进的大模型技术。

阿里没有披露与AIGC相关的业务营收或增长情况,但其部分投资以算力形式支付,即在投资协议中明确一定的额度用于购买阿里的算力,从而实现与被投公司的算力绑定。

相对而言,微软、百度和腾讯在基于AIGC的云业务或广告场景上,有明确的增量收入,或许可以提供一个参考。

微软CEO萨提亚·纳德拉透露,超过1.8万家公司正在使用Azure OpenAI服务,其中包括以前从未使用过Azure的客户。云计算产品Azure的收入增长,也有不少来自微软提供的GPT 4入口。

光大证券预计,2024—2026财年,Azure OpenAI收入将分别达到服务器产品和云服务收入的6.4%、9.8%、11.0%。

2023年Q4,百度智能云总营收84亿元,其中大模型为云业务带来约6.6亿元增量收入,这意味着约8.5%的增长率。百度还披露,其文心大模型重构后的广告系统也带来数亿元增量收入。

腾讯在2023年三季报也首次披露混元大模型为业务增收的效果——促进广告收入同比增长20%至257.2亿元。

前述几家公司中,出门问问的AIGC解决方案主要针对内容创作者,包括三大类产品:AI配音助手魔音工坊及其海外版DupDub;AI写作助手魔撰写作;AI数字人奇妙元,可提供一站式AI视频生成和虚拟直播解决方案。

出门问问官网显示,其AIGC解决方案合作品牌客户较广,包括抖音、快手、中国移动、中国电信、微信读书、工商银行、京东科技、江南布衣、Oracle等公司。

商汤科技的生成式AI建立在其“日日新”大模型体系之上,应用领域较为广泛,在金融、手机、医疗、汽车、地产、能源、传媒、工业制造等众多垂直行业,已与超过500家客户建立深度合作。例如,中国银行、招商银行、工商银行和上海银行等金融机构已采用日日新大模型,以构建其“数字员工”和“数字客服”系统。

百融云创的BaaS金融云,以交付KPI的模式获得佣金收入,促成的资产交易规模再创新高。

2023年,金融行业云撮合资产交易规模531.30亿元,同比增长93%;保险行业云促成总保费规模33.30亿元,同比增长56%。

BaSS金融云并非纯粹意义上的AIGC业务,而是以决策式AI进行用户筛选、再以生成式AI的智能语音机器人等工具触达客户。基于成熟的技术和业务,百融云创近几年业务向好。

从披露的信息来看,无论国内还是国外,大厂目前的AIGC营收主要来自云计算及广告,基础设施占了大头,且体量较小。

在部分TO B场景上,AIGC商业化落地效果显著,但基本都是建立在公司先前的资源或技术之上。没有长期的投入,就不会有奇迹。 03 

“大力”出奇迹?

人工智能属于典型的技术密集型行业,研发周期长,前期投入大,且需要持续不断的迭代,以适应市场需求。这也是绝大多数AI企业持续多年亏损的重要原因。

以商汤科技为例,2018—2021年研发投入分别为8.5亿元、19.2亿元、24.5亿元和36.1亿元;占营收比例分别为45.8%、63.3%、71.1%和76.9%,节节攀升,2022年甚至高达105.0%。

2023年上半年,商汤科技的研发费用17.8亿元,占营收比例的125%,继续走高。不过,2023年全年研发投入34.7亿元,同比下降了13.7%。

六年研发投入超过163亿元,累计亏损高达500亿元,不过近两年亏损有所收窄,均在60亿元左右。商汤AIGC的高增长建立在高投入之上,从体量上看,远未到盈利期。

再来看一下出门问问,其生成式AI业务起步也较早。2020年。出门问问开发出能够理解并生成文本的UCLAI,2023年在此基础上推出升级版“序列猴子”。后者除文本之外,还能够生成图像、3D内容和语音以及语音识别,具有利用更多数据训练及处理更复杂任务的能力。

2020—2023年,出门问问的研发开支分别为0.97亿元、0.92亿元、1.19亿元和1.55亿元,最近两年都在1亿元以上,且保持着30%左右的增幅。2023年研发投入占到营收的30%以上,但绝对数值依然很低,相对于市场上动辄数十亿的大模型训练成本,似乎不值一提。

出门问问在2022年扭亏为盈,当年经调整后的净利润为1.09亿元,2023年继续保持盈利,经调整后的净利润不足2000万元。

资金捉襟见肘,出门问问主打“小而美”策略,选择了一个相对容易变现的方向,专注于内容创作,同时为C端和B端用户提供服务。

数据显示,其付费用户及企业客户数量持续增加,已有超过900名累计注册用户和84万名累计付费用户。

不过,当前各大厂商及AIGC初创公司推出了多款免费好用的内容创作工具,用户的选择空间较大,出门问问的业务是否还能保持高速增长,需要打一个问号。

百融云创在技术上更注重于为具体业务服务,发布了多个大语言模型,包括适用于金融垂直场景的BR-LLM和适用于自动编程的BR-Coder,以及搭建大模型应用一站式开发平台Cybertron,最新的研发则瞄准低成本私有化部署的AI大模型、智能语音等B端应用。

2022年,公司的研发支出为3.7亿元,同比增长47%,占当年营收的18%;2023年研发投入继续小幅增长到3.8亿元。百融云创的研发投入规模持续提升,累计已达18亿元。 04 

展望

麦肯锡报告显示,生成式AI有望为全球经济贡献约7万亿美元的价值,而中国将贡献约2万亿美元,占全球总量的近1/3。

IDC也预计,到2027年,全球企业用于生成式AI解决方案的投资将达到1430亿美元。

生成式AI的未来毋庸置疑,但这个市场远未爆发,B端商业化逐步落地,C端才初露端倪。

人形机器人第一股优必选副总裁钟永认为,随着机器人与大模型的融合,未来C端的需求会有所增长。

在市场真正爆发之前,AIGC能赚钱吗?

分类: 01Assets, 元宇宙, 奇点专家

中国互联网贷款出海凶猛

2024-05-03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作者 | 姚丽

来源 | 零壹智库

中国的互联网贷款出海潮,比当前中国企业的出海潮要更早。大致始于2017-2018年,彼时中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正在逐步转向。

在这批出海玩家中,雷军、周鸿祎、周亚辉等是第一批吃螃蟹的。小米和顺为在印度投资过大学生分期贷款平台,并在印度推出“小米贷款”;周鸿祎、周亚辉二人联手打造的现金贷平台摩比神奇在印尼和印度市场曾占据头部地位。

此外,在上市助贷平台中,信也科技(NYSE:FINV)、嘉银科技(NASDAQ:JFIN)和奇富科技(NASDAQ:QFIN/03660.HK)是出海的先驱。而在今年,乐信(NASDAQ:LX)也开始跃跃欲试。

近年崛起的国内助贷机构洋钱罐等平台也在印尼、尼日利亚、墨西哥等地有所布局。

经过多年的“耕耘”,中国互联网贷款出海做得如何?

从媒体报道来看,印尼现金贷前五以被中资占据,而从信也科技的年报来看,它在印尼即将盈利。至于其他公司到底赚了或赔了多少钱,还没有明确公布的信息。 01 

印尼现金贷前五大玩家均来自中国

与国内监管收紧同步,2018年前后涌现的这一波助贷出海潮,在2019年前后达到高峰。一批玩家,包括国内的助贷平台,互联网平台以及新的数据科技公司,去海外寻找新的市场空间和监管红利。

2019年,有媒体报道,周鸿祎和周亚辉联手打造的摩比神奇在海外发展现金贷,仅在印度市场就日放6万单,在印尼每天放款笔数也超过2万单。

周鸿祎旗下奇富科技的全资子公司还在印度推出贷超平台LendingAdda。此外,奇富科技也探索过肯尼亚和尼日利亚的市场

另有媒体报道,早在2017年雷军的小米和顺为资本投资了号称印度版分期乐的KrazyBee,主要做大学生分期贷款。2019年12月,小米在印度推出“Mi Credit”(小米信贷)。

近年来印度“营商环境”变化较大,这些机构在印度发展如何,公开信息很少。

在印尼,来自中国的玩家占据了头部市场。

据报道,在市场环境相对成熟的印尼,现金贷的前五大玩家均来自中国,包括洋钱罐的Easycash,拍拍贷的Adakami,摩比神奇的Rupian Cepat,ADVANCE.AI(领创集团控股)的Kredit Pintar,以及印闪(王一戈控股,红杉资本投资)的Adapundi。

尽管如此,仍有新的玩家在加入。

在3月的财报电话会上,乐信表示出海是公司未来的战略方向之一,目前公司在东南亚与南美初步展业,但规模不大且发展相对早期。

与国内的发展路径相似,在早期的“野蛮”生长后,东南亚市场的监管加强。

以助贷出海的前站印尼为代表,利率上限、催收以及持牌经营等方面的监管都在加强。一方面,对平台的经营能力和风控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也促使玩家们去探索其他地域和国家的市场。其中,人口基数巨大的印度继印尼成为玩家奔赴的第二站。 02 

信也科技:国际营收大增

在上市头部助贷平台中,信也科技的海外业务发展最快,已成为新的增长点,且相关披露较为充分。

根据财报,信也科技2020年、2021年及2022年国际业务在贷余额分别为1.9亿元、3.3亿元及8.0亿元,贡献营收分别为2.7亿元、8.3亿元及11.5亿元,占比分别为3.6%、8.7%及10.3%。

2023年,国际业务更是成为其新的增长点,实现营收21.4亿元,同比增长85.9%,收入占比升至17%;而整体收入增长12.7%至125.5亿元,海外业务对营收的拉动作用明显。

财报显示,信也科技2023年国际业务交易额达到78.5亿元,贷款余额达到12.6亿元,分别增长了84.7%和57.5%。

信也科技于2018年开始布局海外,首选印尼,并于2019年12月获得了印尼金融服务管理局(OJK)颁发的基于技术和信息的金融借贷机构许可证,在印尼现金贷市场份额领先。

2023年7月,信也印尼业务品牌AdaKami与印尼数字银行Seabank达成合作,打造“出海技术+本地运营”的生态格局。

信也科技的海外业务组建了一支本地化率超过80%的国际化团队,整合了印尼本土核心资源,与多家知名银行、电子商务和支付平台展开合作,印尼业务成交资金的近70%来自于本地金融机构。

据了解,信也科技以在印尼和菲律宾市场的成功实践为指引,积极开拓以泛亚太为核心的国际市场。公司旗下智能语音呼叫产品“Blu AI”已经在印尼、菲律宾、墨西哥、秘鲁、哥伦比亚五国的多家金融科技平台上线,完整覆盖各类金融业务场景的语音呼叫需求。

在3月19日的财报电话会上,信也科技相关负责人介绍:预计印尼业务在2024年全面实现盈利;信也科技在菲律宾也获得当地监管部门颁发的相关金融借贷牌照,在菲律宾市场的规模排名第二;此外,在拉美地区开展科技服务业务。

关于国际业务,信也科技表示“公司将加大牌照投入,开拓新的国家市场、加速海外战略实施,同时将对印尼、菲律宾业务加强投资和扩大规模。”

据媒体报道,2023年5月,原蚂蚁集团国际业务首席风险官顾鸣出任信也科技印尼业务CEO。顾鸣曾于2014年加入信也科技的前身拍拍贷,先后担任风险总监、首席风险官兼首席数据官等职位,2021年加入蚂蚁集团。

此次顾鸣回归,显示出信也科技对国际业务的重视。 03 

嘉银科技:重仓东南亚

嘉银科技的海外业务由旗下金融科技子公司极融科技(以下简称“极融”)开展。极融在2016年由嘉银科技内部孵化而来,自2017年起就开始在东南亚等地区拓展业务,帮助国内小贷公司在海外落地。

嘉银科技的海外业务布局较广,董事长严定贵曾表示,将探索金融科技在东南亚、拉美、非洲等更多国家和地区落地的可能。

根据公开信息,嘉银科技的海外业务也“重仓”东南亚,2019年在印尼建立办公室。据媒体报道,嘉银金科旗下印尼现金贷平台“Soluskita”曾被收回牌照,后通过新的持牌平台在印尼展业。

此外,嘉银科技于2021年9月开始在尼日利亚开展业务,在墨西哥也有合资企业。

目前,未见嘉银科技国际业务业绩贡献情况的披露,其业务规模相对较小。

根据财报,2020年,2021年及2022年,其向海外子公司提供的贷款均在千万元级规模:2020年,嘉银金科向位于墨西哥与印尼的海外子公司提供了总计36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2021年向位于印尼和尼日利亚的海外子公司提供了总计51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2022年,嘉银金科又向尼日利亚子公司提供了2100万元人民币贷款。

嘉银金科在2023年三季报中披露,公司已经在人口数量达到2亿的非洲尼日利亚取得了阶段性突破,盈利能力取得明显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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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飒团队 | 当教培涌入AIGC,距离侵权还有多远?

2024-05-02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自AIGC技术越发成熟,不仅国内各类AI大模型层出不穷,而且各种AI教培机构“异军突起”,开始了AI行业的“传道授业解惑”之旅。而在这类教学过程中,AI教培机构为了使学员更为深切地了解各类AI产品的使用方法和窍门,常常会用该产品输出的各类成品作为范例,这之中有的范例便是基于知名IP生成的。因此,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便产生了:“在AI教培课程中使用基于知名IP生成的AIGC作品是否侵犯IP所有者的著作权呢?”飒姐团队今日文章便对这个问题做一个简单分析。

01侵权行为的确认以及可能的正当化路径

确定某一行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其前提在于该行为本身是一个侵权行为,在此基础上,如不存在其他免责事由或者侵权责任阻却事由,那么就能够最终确认该行为的侵权性质。因此,解答这一问题的第一步,在于判断根据IP生成AIGC作品并予以使用的这一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而对于这一步的判断,相信各位读者也并不会有疑问——对于知名IP而言,如没有经过该IP所有者或其授权人的许可,生成AIGC作品并予以展示之行为当然侵犯了IP所有者或其授权人的改编权或者复制权等著作权,因而属于一种著作权侵权行为。因此,唯一值得考虑的是,该行为能否被认定为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进而被正当化。这也是本文所讨论的核心问题。

而根据《著作权法》第24条之规定,此种情况下可能的正当化路径有三,即可能属于以下三种情况之一: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02侵权行为的正当化分析

1、路径一:个人使用型合理使用

对于题述行为是否构成个人使用型合理使用,关键在于“个人目的”的判断,即是否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之目的而使用他人作品。

而这种“个人目的”的体现不仅仅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之目的,而且在于行为人客观上仅仅在家庭或者极为有限的范围内为个人目的而进行复制。换言之,就个人使用型合理使用而言,这种“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必须被局限于一定范围内、不面向社会公众,正是因为这样的原因,《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第7.10条明确规定“被告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他人提供作品,其提出属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的合理使用抗辩,不予支持。”

因此,基于前述论述和规定,由于题述行为系在网上教培过程中作出,该行为当然属于“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他人提供作品”之情况,故而无法以该行为属于个人使用型合理使用进行正当化。

2、路径二:适当引用型合理使用

对于适当引用型合理使用的构成,我国1991年出台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已废止)第27条明确规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引用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二)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三)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在此基础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作出的判决中明确指出除前述要求外,“还应该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中关于应当指明作者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的精神。”

尽管目前该实施条例已经废止,且2002年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删去了有关规定,但关于适当引用型合理使用的构成仍然有可参照之处。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第7.11条便指出,判断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属于适当引用的合理使用,一般考虑如下因素:(1)被引用的作品是否已经发表;(2)引用目的是否为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3)被引用的内容在被诉侵权作品中所占的比例是否适当;(4)引用行为是否影响被引用作品的正常使用或者损害其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依据该指南所规定的因素进行判断:(1)题述行为所引用的作品通常系根据知名IP进行改编而成,原作品已经发表;(2)引用该作品的目的通常在于说明AI产品的使用方式以及展示其效果,因此属于“为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3)被引用的内容在整个AI教培课程中通常只占一小部分,大部分内容仍然是对AI产品的介绍和教学,因此比例适当;(4)引用该作品之行为的目的在于教学,其并不存在替代原作品、原IP的可能性,也不会损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因此,根据指南的判断要素,在“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的前提下,通常情况下,题述行为有构成适当引用型合理使用的较大可能性。

3、路径三:为教学或科研目的使用作品型合理使用

对于此类合理使用的类型,其“教学或科研目的”的要求强调了主观上的“非营利性”,且其明确限制了使用人的身份和使用场合,即必须“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且必须“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相较于此,AI教培机构售卖课程当然具有盈利目的,且实际上针对的是社会公众,并没有对使用人员的身份进行限制,因此,可以判断出,题述行为并不属于此种类型的合理使用。

对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第7.12条亦明确规定,“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的教育培训中翻译或者复制他人已发表作品的,被告主张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的,不予支持。”

03写在最后

尽管本文的初步结论是“在AI教培课程中使用基于知名IP生成的AIGC作品因构成适当引用型合理使用而没有侵犯IP所有者的著作权”,但是细心的读者想必已经发现了,前面的论述中都使用了“通常”这一限定词,且要求必须“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换言之,如果在AI教培课程中,行为人没有“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或者干脆使用了他人未发表的作品或者具有其他因素,那么该行为就仍然应当被认为侵犯了相关权利人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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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飒团队 | 加密资产跨境追赃!蓝天格瑞被害人该如何行动?

2024-05-01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近日,一位英国华人女外卖员简雯(音译,Wen Jian)因涉嫌百亿比特币洗钱大案被英国司法机关以涉嫌洗钱罪送上法庭的新闻火遍币圈。本案除金额巨大、故事曲折以及犯罪嫌疑人身份反差带来猎奇观感外,涉案赃款究竟来源于何处引发多种猜想。而随着英国法院相关诉讼文件和法律文书的进一步披露,目前赃款来源已基本明晰——天津蓝天格瑞钱某某、任某某、吴某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根据英国司法机关公开的信息,蓝天格瑞案首犯钱某某在将所有涉案赃款兑换为比特币后,潜逃至英国,并利用简雯清洗赃款,现因洗钱案发,英国司法机关已经查获并扣押了价值300亿的6.1万枚比特币。今天飒姐团队就结合实务经验,为大家详解加密资产跨境追赃的具体路径,为蓝天格瑞案的众多被害人们挽回损失提供思路。


01全球著名女骗子与身价百亿外卖员的故事

想必关注飒姐的老粉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不陌生,e租宝案、泛亚金属案等一个个载入史册的非吸大案至今提起都让人心有余悸,而这些案件在时间线上都有一个特点:14、15年左右吸储,17、18年左右爆雷,蓝天格瑞也不例外。

根据我国公开的裁判文书和媒体资料,蓝天格瑞案及其关键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

2014年3月31日,钱某某(别名“花花”“花姐”等)伙同任某某(法定代表人)等人在天津市注册成立了天津蓝天格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并利用该公司(未持有任何银行牌照)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主要是老年人)推广、宣传和售卖所谓的“保本高收益”的短期投资理财产品。这些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一般是6- 30个月,承诺年化收益率最低100%,最高300%。在那个金融监管缺失的年代,短短几年时间,蓝天格瑞就通过传销的病毒式传播方式,在全国开出了几十家分支机构,受害者高达10万人以上。正是以这种向老年人非法吸储的方式,钱某某在短时间内获取了数百亿庞大的资金。

需要额外一提的是,钱某某除了颇能忽悠外,其同时还是一个币圈“老墨鱼”,早在利用蓝天格瑞吸储之前,就已经发现了比特币挖矿的巨大商机。2013年,钱某某利用比特币第一次爆发的热度,开了一个规模不小的“矿场”,并大肆对外宣称自己的“矿场”能够提供矿机托管服务,承诺年化收益率300%。通过比特币挖矿,钱某某逐渐了解到比特币在资金转移、洗钱等相较于其他资产的卓越“优势”。

也正是如此,钱某某趁加密资产监管规范尚未出台、全球反加密资产洗钱制度尚未建立的“空窗期”,就要求任江涛将当时天津格瑞吸收大量资金通过火币等平台兑换为比特币。这一招其实很聪明,进可攻退可溜。

对于比特币这种在一夜之间翻倍暴涨的特殊非标资产而言,如果投资者的命够好、投资手段够高,300%的收益率确实不算高,甚至还略有保守,因此,如果钱某某购买的比特币涨得够好,那兑付300%的收益完全不是问题。但是,币圈老伙伴们都知道,在2014年-2017年蓝天格瑞暴雷的这段时间内,比特币的价格一直在200美元-800美元这个幅度内波动,基本上支撑不了钱某某所承诺的年化300%的收益,直接导致了蓝天格瑞的崩盘。

而一但发生暴雷,钱某某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兑换为比特币的聪明之处就立刻体现了出来:2017年,钱某某先化名“NAN YIN”买了一本缅甸护照,然后再通过冒用他人身份的方式,搞到了著名离岸圣地、避税天堂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的护照,仅携带了一个装满比特币的笔记本电脑,就将百亿赃款成功转移至伦敦,潜逃至今。

钱某某携款逃到英国后,由于自己已经上了中国黑名单不能轻易露面,同时加密资产监管和反洗钱措施已经愈加严格,为了维持体面的生活,钱志敏急需找到一个“白手套”将赃款变现。此时,离异带娃一人漂泊在英国的女外卖员简雯通过钱某某发出的小广告与其相识,几年时间帮着钱某某洗钱、花钱,当替身出面处理各种事务,前前后后给钱某某洗了几百万英镑的赃款。

但是,钱某某可能是一个聪明且碰巧踩中时代风口的骗子,但却没有大规模洗钱的精明头脑。一个外卖员频繁出没伦敦哈罗德百货、购买超豪华别墅等显著异常的行为立刻就引起了英国监管机构的注意,最终英国警方通过长期布局,一举将简雯抓获并扣押了钱某某几乎所有的约6.1万元比特币赃款。虽然钱某某还是在英国警方眼皮子底下跑了,但已经不影响大局。

02蓝天格瑞受害者如何跨境追赃?

目前,针对这6.1万个比特币赃款,英国皇家检察署已经依据2002年《犯罪收益(追缴)法》和《(打击)严重犯罪法》的规定,通过司法程序向高等法院提起了追赃程序(刑事没收程序)。根据听英国《犯罪收益(追缴)法》的规定,当犯罪嫌疑人在治安法院被定罪后被移送至刑事法院,或已被刑事法院判罚有罪,那么刑事法院可以依据检察官或英国国家(打击)犯罪局的请求来启动刑事没收程序。该程序类似我国的一个审判程序,由检察官或打击犯罪局对犯罪嫌疑人是否从犯罪或相关行为中获益、获益具体数额等进行举证,经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签发没收令。目前,本案尚未有进展,英国法院在签发没收令前,还需通过司法程序来确定该赃款是否有其他合法的权利人存在。

那么,我国蓝天格瑞案的被害人,是否能够对这些比特币主张权利?应通过何种途径主张?1、向我国司法机关提出跨境追脏请求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开展刑事司法协助,通过对外联系机关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等对外联系机关负责提出、接收和转递刑事司法协助请求,处理其他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相关的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没有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通过外交途径联系。”飒姐团队提示,我国与英国其实是签署过相关刑事司法互助条约的。2013年12月2日,我国与英国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因此,中国和英国在刑事案件涉案赃款的追赃挽损方面具有法律基础。而根据前述《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的规定,我国司法部应当是本案中向英国司法机关发起联系、提出追脏要求的主要职能机构。因此,目前飒姐团队建议蓝天格瑞案的受害者们,首先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向我国司法部等职能机关提交申请书等能够证明自己系该案受害人的材料,向职能机关反映情况、提出追赃挽损等合法请求,以此维护自身的权利。参照英国相关司法实践先例,外国被害人向英国司法机关提出追缴赃款的成功案例其实并不少。在Alamieyeseigha案中,尼日利亚就是通过在本国对犯罪嫌疑人定罪+在英国提出民事诉讼的方案,成功追回了Alamieyeseigha转移至英国的约1700万美元赃款。甚至,尼日利亚还以公共利益为由向英国法院和警方申请披露了Alamieyeseigha案中的相关证据,成功将犯罪嫌疑人转移的资产查的一清二楚,为成功追脏挽损打下坚实基础。我国在跨境司法合作方面也已经积累了不少的经验,如余振东案、李化学案,等都是我国的成功经验。2、自行通过民事诉讼挽回损失如飒姐团队之前所述,香港、英国等国家,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如因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而遭受损失,可以通过自行向犯罪嫌疑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追脏挽损。但是,在本案中,飒姐团队并不建议将自行提起民事诉讼作为首选方案。这主要是因为,本案中涉案款项已经从法定货币(一般等价物)被转化成了加密资产(特殊资产),如果被害人直接向英国司法机关提出民事诉讼,首先就要面临证明自己是涉案财产权利人这一极大的难题,即使我们提交投资蓝天格瑞的投资合同、银行转账流水也无法直接证明目前涉案的比特币与我们的财产之间存在英国法律认可“关联”。另外,在英国聘请律师发起此类诉讼成本极高,且不确定性大,需谨慎选择。

03 写在最后

加密资产的追脏挽损即使在我国国内都并非易事,更遑论要到其他国家或司法管辖区进行追脏,因此,飒姐团队建议本案受害者们对我国司法机关保持必要的耐心。而对于该案,飒姐团队将会保持密切关注,及时为伙伴们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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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飒团队 | 某音整治AI创作,AI虚拟人主播路在何方?

2024-04-30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3月27日,某音安全中心发布了《关于不当利用AI生成虚拟人物的治理公告》,旨在进一步对其平台内使用AI技术的生成物,尤其是以AI生成的虚拟人物作为主播进行短视频和直播内容创作的管理。鉴于本次发布的公告中采用了严厉程度远超以往的措辞,该公告发布后,引发了业内不少朋友对AI虚拟人主播在自媒体平台应用前景的担忧。那么,本次具有代表性的平台规则发布对AIGC的发展究竟是福是祸?新“禁区”的划定对于AI虚拟人主播未来应用又是好事还是坏事呢?

01AI生成虚拟人物主播,商机与风险并存

相较于早期通过实时动作捕捉,由“中之人”进行扮演的“套皮虚拟主播”,现阶段借助AI动画生成和语音合成技术,以AI虚拟人为主角的“AI虚拟主播”似乎在扩张势头上已有了前辈难以匹敌之勇。虽然目前该类技术在长视频生成和实时交互等方面仍存在较大迭代进步的空间,但在短视频和直播带货行业,由于播出内容和需求的场景相对固定,使用AI制作讨好市场特定群体需求的专属形象,并根据设置的提示词自动生成一定时间的语音及视频内容,这种成本更为低廉的内容生产方案越来越受到创作者的青睐。较劳动成本日渐高昂、直播工时相对固定且主播形象塑造困难,稍不注意就会“塌房”的传统真人直播,AI虚拟主播已体现出了相当程度的先天优势。尤其是在疫情时代后,电商平台直播带货与自媒体引流的市场需求不断攀升,产生了巨大的商机。许多自媒体平台本身也提供,甚至可以说是鼓励更多用户使用AIGC的便捷方式增加内容创作量。以我们今天的主角——某音为例,其虽并不提供直接的AI虚拟人物生成服务,但也早已上线了具备“AI图生图”和“AI生成视频”综合功能的创作模块。可见,即使是刚刚在规范问题上重踩了一脚刹车的某音,也绝不可能有将AI创作“一禁了之”的想法。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当前,由于AIGC技术极大降低了内容创作者的入门门槛,使曾经属于“艺术”领域的创作向着“技术”领域的机械操作转移,大量技术水平与合规意识良莠不齐的创作者怀着拥抱这一商机的心理参与其中,也的确造成了相当程度的法律与合规风险。首当其冲的即是应用AI技术进行欺诈所引发的法律和社会问题。根据相关安全报告,2023年度基于AI的深度伪造欺诈案件增长率高达3000%,惊人的增长趋势背后,是不当使用AI所带来的巨大法律风险。同时,由于AI生成虚拟人物以文字、图像、声音等多项AIGC为技术基础,其亦始终难以完全摆脱当前AIGC领域在角色设计、背景音乐、直播文案等方面所可能存在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问题。此外,虚拟人物的形象对他人肖像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也存在潜在的侵权风险;将AIGC用于诱导性的产品宣传还可能引发的对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危害等。可以说,AI虚拟人主播等技术在短视频和直播带货领域中的应用,此刻处在的是庞大机遇与巨大风险相叠加的状态。

02从某音说起,AI生成虚拟主播的合规要点分析

因此,似乎也就不难理解作为行业先行者之一的某音平台,为什么在AI创作的合规管理上采取较为谨慎的态度了。实际上在AI虚拟主播这一方面,某音已经不是第一次给大家“泼冷水”了。早在2023年5月9日,其就发布了《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平台规范暨行业倡议》,首次明确了人工智能生成的视频、图片,和衍生的虚拟人直播在平台内的行为规范,并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制定了基于其平台规则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标识水印与元数据规范》,对包括显著标识、避免混淆等要求做了进一步的细化。而某音平台的此次“禁令”主要针对的是在其平台上“屡禁不止”且呈扩大趋势的“使用AI生成虚拟人物发布违背科学常识、弄虚作假、造谣传谣的内容”的行为。具体而言提到了三种典型的情况:其一,是生成虚假外国人形象,以境外虚假人设,消费爱国心理、博取关注的行为。其二,是生成俊男美女虚假形象,骗取互动,或发布情感诱导等表达虚假情感的内容,将用户导流至私人交友聊天工具,甚至进行诈骗的行为。其三,是生成精英人士虚假人设,发布心灵鸡汤、财商、伪国学、厚黑学、伪成功学等不良内容,低质吸粉,甚至引流到站外以卖课、入群等方式获利的行为。可以看出,上述情形均以利用AI生成的某一类虚拟人物形象,针对具有情感需求的特定社会群体,开展低质吸粉、骗取流量,甚至引流诈骗的违规违法活动。此类活动中,AI虚拟人物本身并非用于直接欺骗,其是作为迎合特定群体喜好的引流媒介,充当后续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预备阶段”,具有相当程度的隐蔽性。因此,某音所禁止和限制的并非平台用户进行以AI虚拟主播为内容的创作,而是希望通过自身的合规构建,与其用户一道,尽可能控制相关领域存在的违法、违规风险。将这一行为单纯看作对用户使用AI创作的限制,多少是有点儿冤枉某音平台的意思,毕竟根本目标仍是规范可能存在风险的违规行为,用合规手段促进相关领域更好发展。

03用户or平台,AI虚拟主播合规是谁的责任?

某音平台之所以这样做,也是在履行其作为互联网服务平台,同时也是AI生成内容提供和传播者的责任。当前,我国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管理规范大多倾向于规定平台的责任。如在全国网络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安全基本要求》中,对生成式AI的检验和评估责任,都主要针对相关服务的提供者。再如《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中对服务提供者的“避风港原则”所做的限制,要求其发现违法行为后立即进行整改并向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五条中要求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以促进其对违规内容的及时处理。从此次某音所发布的公告中,也可看出其对相关规范的重申,在相对严厉的措辞之下,字里行间中,实际都透露出希望用户配合工作,共同监督,积极举报不当使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情况。而在当前,平台与用户在AI生成内容管理上的结合点,实际主要集中于其重审规范中的第一条,即对于AI生成内容的“显著标识”。根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内容标识方法》对图片、视频等生成内容进行标识。包括某音在内,大多数提供或接受AI生成物的自媒体平台,都对其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标识方法和要求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某音官方目前采取的仍是由用户配合申报AI创作内容,并由平台添加相关提示文字的方式,这种模式在发布较为逼真的AI虚拟人内容时,除非创作者自行在文案中添加“虚拟偶像/虚拟人”等标签,否则在执行度上是存在缺陷的。本次公告中虽然对违规用户的处罚措施进行了较为严厉的重申,但限于当前的处理模式,更像是希望在用户和平台间进一步达成某种先礼后兵的默契。虽然以平台规则的构建,配合检测算法等技术手段,看似已经是当前相关服务提供者能够采取合规手段的最优解,但这种措施在这个机遇与风险并存的时代,其有效性仍有待实践的检验。需注意的是,虚拟人物形象从来不能成为其创作者责任的“挡箭牌”,AI创作合规的构建确实也并非是平台方的一厢情愿。在本次某音的公告中,最为凸显其规范严厉程度与平台治理决心的,即在罗列了典型违规行为后,“半摊牌”似的表示其会针对违规使用AI生成虚拟人物的行为,进行下架视频、封禁账号等内部处罚。同时,对已掌握的部分黑产团伙不当使用AI生成虚拟人物用于犯罪的线索,将采取报警打击的行为。诚然,上文提到的这种“默契”或许在用户与平台间也应当是客观存在的。进行违规的创作行为的创作者所要承担的当然不仅限于平台规则的处罚,视其严重程度亦有可能承担其他的法律后果,甚至是刑事责任。

04写在最后

我们总是在与大家强调,对新技术、新领域的规范并不一定会有阻碍发展的结果。“禁令”的颁布,往往也有其通过合规促进发展的一面。毕竟,只有行得正,才能走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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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FG银行支付370万美元和解美国制裁违规指控

2024-04-29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香港奇点财经4月29日报道。最近,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宣布与瑞士私人银行集团EFG International AG达成和解协议,要求其支付37.4万美元的和解金,以解决其因明显违反多个制裁项目而可能产生的民事责任。

EFG银行是一家全球性的私人银行,该银行为机构和个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截至2023年6月,其管理的资产约为1465亿瑞士法郎(约合1657亿美元)。

根据OFAC 2024年3月14日发布的声明,EFG的多家全球子公司通过美国托管人的综合账户,以EFG名义而非客户名义代表外国客户进行证券交易。2014至2018年,EFG在巴哈马、开曼群岛、卢森堡、摩纳哥和瑞士的子公司处理了727笔、价值约2990万美元的交易,违反了古巴资产管制条例。

2009年,EFG新加坡分行为一名后来在2014年被OFAC指定为特别指定毒品贩运头目(SDNTK)的中国公民开设了投资账户。尽管EFG新加坡对该账户实施了内部限制,但在四年多的时间里,未通知其美国托管人或其他与综合账户交易的美国证券公司。

2023年,EFG瑞士子公司的一名客户根据第14024号行政命令被OFAC指定,第14024号行政命令指定的对象通常与某些被美国政府认为有安全风险、违反了美国政策的个人或实体有关。EFG虽然对该客户的账户实施了内部限制并通知了美国托管人,但因疏忽未能通知所有相关证券头寸,导致美国证券公司为该账户处理了至少五笔价值约1200美元的股息交易。

不过,EFG银行在2017年和2023年向OFAC进行了自愿披露。考虑到这点,OFAC在评估后认为EFG案件的严重性较低,但也存在一些加重因素。这些因素包括EFG未能有效筛选并及时通知美国托管人关于被冻结人员持有的头寸,以及该银行为受到全面制裁的古巴提供了经济利益。

不过,EFG也存在一些缓解因素,这些因素有助于减轻其违规行为的影响。具体来说,EFG对特定账户实施了内部限制,并在过去五年没有违规记录。同时,EFG在OFAC的调查期间提供了实质性的合作,并且采取了补救措施,如建立风险控制框架和进行年度制裁风险评估。

在法律和合规的背景下,特别是在处理违规或违法行为的案件时,”加重因素”和”缓解因素”是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通常用于评估案件的严重性,并在确定处罚或和解金额时起到关键作用。鉴于这些缓解因素的存在,OFAC同意的和解金额为37.4万美元,明显低于2.76亿美元的法定最高限额。

OFAC指出,该案件突显了全球性金融机构,特别是那些在美国托管机构持有综合账户的机构,在遵守美国制裁法规时可能面临的风险。由于这些机构可能缺乏对其综合账户下基础子账户的直接了解,OFAC建议它们应采取基于风险的控制措施,以弥补信息缺口。包括进行例行的账户筛查、持续的尽职调查,以及在发现受制裁影响的客户时,迅速实施必要的限制和控制措施。

OFAC在声明中提供了大量合规资源以协助金融机构遵守美国的制裁法规。其中包括2019年发布的《OFAC合规承诺框架》,这是一个指导性文件,概述了制裁合规计划的关键要素,并说明了OFAC如何将这些要素纳入违规评估和调查解决过程中。

此外,OFAC网站上的常见问题解答(FAQ)提供了关于制裁相关问题的直接信息。特定行业的合规指南为不同行业的运作特点提供定制化建议。民事处罚程序信息、经济制裁执法指南以及制裁名单和搜索工具,均为金融机构提供了如何确定罚款金额、提出违规指控、筛查客户和交易的详细信息。另外,定期发布的制裁违规案例新闻稿和执法信息,也可以帮助机构了解常见违规行为和处罚实例。

声明提到,美国财政部的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已经提出了一个举报人激励计划,适用于违反OFAC管理的制裁的行为。具体来说,该计划为举报人提供了获得奖励的机会,如果他们提供的信息最终帮助成功执法,并且由此产生的罚款超过100万美元,举报人就可能有资格获得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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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飒团队 | 波澜又起:当数字藏品成为“外衣”……

2024-04-28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近期,数字藏品行业可谓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但不同于此前深陷舆论风波的某数字藏品平台,本次事件所牵涉的主体更像是一个以投资“数字藏品”为幌子的诈骗平台,前者好歹是数字藏品行业的范畴只是平台内部和运营上可能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后者则属于是利用“数字藏品”这一名号,给本就趋于沉寂的数藏行业又抹了黑。飒姐团队今日文章,便为大家简要介绍一下这一由上海警方破获的“数字藏品”集资诈骗案。

01“数字藏品”投资——犯罪团伙的新花样

众所周知,所谓数字藏品是指使用区块链技术,对应特定的作品、艺术品生成的唯一数字凭证,相较于以往的数字艺术品,其最大的不同在于运用了区块链技术,生成了唯一的编码,使得该数字艺术品与其他类似的数字艺术品相区分,因而具有了更高的收藏和欣赏的价值。而涉案的A平台上的所谓“数字藏品”则并没有这样的编码,更没有运用区块链技术,实质上就是一些普通画作的招片。据报道,这些画作是犯罪分子以200-300元左右的价格从美术学院的老师或同学手中购买,本身价值极低,成本极低,但经犯罪分子的悉心包装,转手上传变成了网上价值数千乃至上万的“数字藏品”。那么,这样一些“一眼假”“一眼便宜”的“数字藏品”又是怎么博得诸多用户青睐的呢?这一切,都离不开“投资”二字。尽管“数字藏品”本身很假,但平台的“玩法”很有“诚意”。与正规的数字藏品平台一样,A平台上有诸多发售的“数字藏品”供大家买入,但平台同时承诺用户买入的每一个“数字藏品”都有着3%的固定涨幅,而每次交易需要支付其中2.4%作为手续费,剩下的0.6%就是用户的投资收益了。换言之,假设甲当天买入10000元的数字藏品一幅,那么次日就一定能以10300元的价格卖出,扣除手续费,实际到账10060元,净赚60元。除此以外,平台还要求,用户在卖出一个数字藏品之后必须立刻买进同价位的画,以此迫使用户不断投入资金进行买卖。用户同样可以选择将画作兑现,但收到的只有前述廉价的画作。除此以外,为了进一步刺激用户消费、拍画,犯罪分子不仅自己注册小号营造数字藏品买卖火热的假象,而且还推出各类抵用券,诱使用户购买抵用券以享受更多的权益。如此种种,最终使得犯罪分子借助手续费获利1700万元。

02固定收益投资——典型的集资诈骗

非法集资这一类罪名想必各位读者都不陌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首先考察的是该行为是否满足“非公不利”这四个要件。在本案中,A平台以买卖数字藏品为名义实际上实施了吸收用户资金的行为,该行为属于“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满足非法性的要件;根据网络上的公开信息,A平台也通过了诸如微信公众号、微信群等方式向社会进行了公开宣传,满足公开性的要件;A平台上面的数字藏品被设置为存在固定3%的收益(实际收益为0.6%),满足利诱性的要件;A平台对用户没有设置准入要求,任何用户均可以登录进行交易,且宣传时面对公众宣传,因而满足不特定性的要求。因此,A平台的行为是典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值得考虑的是,该行为是否进一步构成集资诈骗罪。事实上,参与买卖的用户并不关心“数字藏品”的真伪,甚至可能知道其实际价值仅几百元,他们只是想从中获利,并且认为自己能够“把握机会、及时抽身”,因此似乎不存在被骗的客观事实。既然没有被骗,那么就更谈不上集资诈骗罪的构成了。但是,飒姐团队认为,本案仍然属于典型的集资诈骗罪的情形。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用户被欺骗的,并不是数字藏品本身的真假,而在于犯罪分子使用户相信他们能够从中获利,但事实上,用户并不能实际取得自己平台上记述的资产数额——这正是本案的“诈骗”之处。同时,该事实也足以证明,犯罪分子根本不想向用户交付其应有的资产数额,非法占有目的明显。由此,A平台的运营者大概率涉嫌构成集资诈骗罪。

03警惕“投资”——用户和从业者们都应警惕的红线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这确确实实是一起打着“投资”旗号的集资诈骗行为,其模式与此前飒姐团队公众号介绍的国内NFT首例涉刑案如出一辙(附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Swwr9W0QGDgvlhTRfIZElA),只是后者是一起手法娴熟的传销行为。而两者的共通之处便在于,都是打着“投资”“收益”的标语吸引着诸多用户踊跃参与,从而骗取用户的资金。这就告诉用户们,无论是在数字藏品平台上抑或其他Web3项目中,如果平台方以“投资”“能赚钱”“收益高”等名义进行宣传,那么应当仔细确认其取得收益的方式和渠道以及其宣传的口径和方式,一旦发现其行为符合“非公不利”的要件或是传销行为的要件,又或者可能存在“诈骗”行为,那么应当及时止损,远离“雷区”。而反过来,对于诸多仍然致力于创业,致力于在数藏行业乃至于Web3行业奋斗的从业者们,在进行宣传以及项目设计时,应当充满对“投资”以及类似文字的警觉之心,妥当设计玩法,切不能让项目成为犯罪分子利用的工具。

04写在最后

新兴的赛道需要众人的维护,行业的兴起更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在这样一个日新月异的时代,只有守住红线,创业者们才能脚踏实地,用户们才能拥有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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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飒团队 | “VR性侵”如何穿过我们的躯干?

2024-04-27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今年1月,英国警方正式受理了一起发生在元宇宙中的“未成年人性侵犯”事件。据英国《每日邮报》称,受害者是一名未满16岁女孩,其在元宇宙中设立的虚拟角色(Avatar)被一群陌生成年男性进行了“轮奸”。负责该案的一名警官表示,“由于VR游戏的体验非常身临其境,因此她(受害者)的心理创伤和现实中的强奸受害者是完全一样的”,事实上,这是英国首次对虚拟世界的犯罪开展调查。而此前,世界各国也曾频繁发生“VR性侵”案件,今日飒姐团队就从这些案件出发,为大家分析当前元宇宙性犯罪领域的刑法规制已有的进展与可能的方向。

01余震不断的“VR性侵”

2016年一名业余作家贝拉明(Jordan Belamire)在体验游戏《QuiVr》时,由于话筒传出她的声音而被其他玩家识别为女性身份,“陌生用户BigBro442飘浮的手靠过来,几乎开始揉搓我的胸。我哭着喊停止,却激怒了他,即使我转身离开,他也追着我,在我胸口附近做出抓握的动作。之后他甚至把手伸向我虚拟的胯部,开始摩擦。这种虚拟触摸的感觉就和真实一样。当然,我的身体并没有被摸到,但这仍然很可怕。”

2022年,迎来元宇宙大爆发元年。日本网友秋空发布贴文称,其在游戏《VRChat》中穿戴VR设备睡眠时被“性侵”,她醒来后发现有玩家在其虚拟角色身体上扭动腰部,对其心理造成了严重创伤。《VRChat》为玩家创造了更高的表达自由度,通过穿戴VR设备登录游戏,可以实现对口型、脸部表情、肢体动作等的控制,而这种高度逼真的交互体验无异于一把双刃剑,肉身沉浸的爽感同样也可以翻刃见血。

同年5月,一个长期揭露企业违规的非营利组织SumOfUS,对游戏《Horizon Worlds》进行了研究。然而,某女性研究员进入游戏后不久,立即遭到了男性形象用户强奸,周围也聚集了不少喝着伏特加的看客,并戏称其是“一场免费的表演”。

诸如此类的性暴力频频发生在虚拟空间,其严重性非同小可。近年来,市面上已经出现了众多VR设备产品,其应用环境内针对青少年儿童等开发的VR游戏更是吸引了一大批低龄用户涌入。在一个全然无防备、自由度极高、设备传感灵敏的虚拟空间中,用户原以为接上了机械臂,便能如臂使指,万物皆化为我用,却不想,剥离了这层数字外衣,人还是那个肉胎凡身。安全风波欲平又起,也使不少炙手可热的科技巨擘笼罩在阴云之中。

02“隔空猥亵儿童”已确定入罪

对于身处元宇宙的虚拟角色,其所受到的性侵害是否能与现实世界等同,针对这一问题,学界并无定论。在前元宇宙时代,有部分观点认为,动作类人身犯罪不能以计算机等为工具实施,不发生真实的法律效果,因人身犯罪通常是具有接触性的犯罪。彼时,也有不少学者表态,对元宇宙场景进行刑事规制为时尚早,研究此类命题只是制造了新一轮学术泡沫。

随着元宇宙相关技术并轨发展,基于视触觉反馈的远程情趣设备不断面世,例如成人网站Pornhub推出的Teledildonics系列情趣设备、杜蕾斯可远程操控的Fundawear情趣内衣,以及VR通用穿戴式设备等,都可以在虚拟场景中提供灵敏真实的体感互动,因而,性犯罪领域的刑事规制或许也要注重“因技而变”。

一般认为,在虚拟空间实施“强奸”在语义上几无可能,这也是因为要在虚拟空间中严格论证“纳入式”器官接触阻碍较大,而判定“猥亵”则存在扩大解释的空间。

尤其是2018年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骆某猥亵儿童案”,和次年最高院发布的“蒋成飞猥亵儿童案”,明确了在网络虚拟空间中引诱、强迫儿童拍摄、发送不雅照片、视频的“隔空猥亵”行为具有同样的社会危害性,可以构成犯罪。至2023年5月,最高院、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则明确规定依法严惩利用网络隔空猥亵未成年人犯罪。

那么,若更进一步,在元宇宙等虚拟空间中,通过VR设备实施猥亵行为,是否也能构成犯罪呢?

03从过去到未来,元宇宙走向哪里?

为厘清思路,对元宇宙这一空间概念进行界定,让我们暂时把目光投向稍有些遥远的上世纪七十年代。

站在1971年的界点上,科幻小说鼻祖级人物、波兰作家斯坦尼斯瓦夫·莱姆对近乎半个世纪后的世界作出了精准预言。在其小说《未来学大会》中,主人公蒂赫经过了多年的冷冻,在纽约的一家复苏馆完成复苏。他醒来后发现,在2039年,全球资源已经枯竭、鸟类因空气污染严重而绝迹、天气可以被控制、服用药丸即可迅速掌握高深的知识。然而,当他停止服用“梦饰宝”时,却惊觉眼前一切精致体面的世界外观全为服药后呈现的幻象,美味的餐食已经发馊长毛,温文尔雅的朋友状似骷髅,而没有人愿意在这场梦里醒来。后来的《黑客帝国》等系列电影也正是沿用了这一经典设定。

1992年,美国科幻作家尼尔·斯蒂芬森出版了小说《雪崩》(Snow Crash),首次提出了“超元域”(Metaverse)的空间概念,一个超越现实之上的三维空间,这便是元宇宙的前身。实际上,吉布森1984年出版的《神经漫游者》同样也赋予了“赛博空间”新的内容,即除了产生单纯的视觉虚拟信息外,还包括电脑爱好者在游戏机前体验到的交感幻觉(consensual hallucination),这也由此定义了“赛博空间”乃至元宇宙的基本特性。

试想,当元宇宙游戏玩家高度沉浸在一个与现实世界平行、低延迟的、已经借由虚拟形象建立起身份认同、保有了主体性的虚拟空间中,其身体的不同部位通过连接传感器、VR终端设备同步接收到场景刺激,进而实现类人感官体验时,该主体的数字化角色受到性暴力的羞辱与侵犯,必然会带来极其不适的恐惧感。

YouTube的VR游戏主播Phia曾针对幻触现象发起调查,515份有效样本显示:刺痛、模糊,火灾或爆炸产生的热量,都是常见的幻触形式。但玩家最常感觉到的幻触里90%是与其他玩家之间的互动触碰,这也说明未经允许的触碰,极有可能造成玩家不适感受,侵犯其精神性权益。

就在上个月,国内某大火的3d恋爱游戏已经正式立项苹果Vision pro版本,称致力于实现“让玩家体会到男主突破屏幕限制、来到女性玩家面前的陪伴感”,此消息一出立即引发了玩家们的高度关注,并已有不少重度玩家当机立断挥米买下Vision pro设备。

当女性玩家们在享受着与男主产生“肢体接触”时,她们便建立了对虚拟角色潜在亲密举动的信任感与获得感,并笃定这份情感连接的真实性。可以推想,这些玩家是否对自由进出虚拟世界而不被侵犯享有期待利益?是否有权基于现实世界规则的常识,选择与其他角色保持适当的距离、杜绝不必要的身体接触?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在科技日新月异的今日,必须对刑法条文进行客观目的解释,以更好适应现实发展的需要。

04写在最后

针对前述发生在《Horizon Worlds》的性侵事件,其出品公司Meta(原Facebook)在每个角色周围设置了一个保护型空间,没有本人的同意,其他玩家不能接近设置者,只能保持一定距离进行交谈,Meta也回应称,不建议玩家对陌生人关闭安全功能。若陌生玩家超过了安全距离,系统会自动进行阻拦,以此来保障玩家的人身利益,这也为我国的相关运营者提供了一个可能的技术合规方向。

除此之外,在我国,相关应用设计者还可以通过增强对虚拟空间的信息核查,如添加实名认证,做好信息披露等,以便能够在“隔空猥亵”行为发生的第一时间锁定犯罪人员信息;其次,从业者还应履行相关应用的安全评估义务,根据《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规范要求,相关平台运营者应做好定期安全评估,以检视可能出现的涉刑风险;最后,运营者还应在应用中构建高效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从而加强平台的自我纠偏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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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登签署TikTok拆分法案

2024-04-26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香港奇点财经4月26日报道。4月24日,美国总统乔·拜登签署了一项包含针对TikTok的拆分要求的法案。该法案规定,若TikTok的中国母公司字节跳动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即9至12个月内)完成剥离,TikTok将面临在美国的应用商店下架的命运。此前,该法案已在参议院以79票赞成、18票反对的压倒性优势获得通过。

尽管面临被下架的风险,TikTok在美国的受欢迎程度并未受到影响,其用户基数持续增长,目前已有约1.7亿美国人使用该应用,占总人口的近一半。

在拜登签署法案后,TikTok方面迅速作出回应。公司在X中发帖称,他们认为该法案违反宪法,并计划在法庭上反对该法案。TikTok强调,该禁令将对依赖该平台的700万企业和1.7亿美国用户产生严重影响。

同时,TikTok首席执行官周受资(Shou Zi Chew)通过TikTok发布了一段视频,对法案进行了回应。他表示对TikTok在法庭上的胜利充满信心,并保证用户在法律程序进行期间不会感受到任何影响。周受资强调:“我们哪儿也不去,事实和宪法都站在我们一边。”

周受资确实有底气这么说。尽管美国政府长期以来对TikTok的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表示担忧,但迄今为止并未提供确凿证据支持其主张。此外,周受资在视频中提到,并不只有TikTok可能存在隐私和心理健康影响风险,美国本土公司同样存在此类问题。

此举被视为华盛顿对TikTok施加压力的高潮,其根源可追溯至2017年,当时字节跳动收购了卡拉OK应用Musical.ly,并将其重新打造为TikTok。自那时起,TikTok便受到了美国国家安全官员的密切关注。

2020年夏季,美国前总统唐纳德·特朗普通过签署行政命令,提出了禁止TikTok的提议。该命令以国家安全为由,要求TikTok在45天内将其所有权转让给一家美国公司,否则将面临禁止。随后,美国商务部于2020年9月采取行动,计划禁止TikTok和微信进入美国应用商店。然而,由于法院的禁令,这些措施未能实施。

进入2021年,拜登政府在2月暂停了与TikTok禁令相关的所有法律程序,并宣布将对中国拥有的应用程序进行彻底的安全风险审查。

到了2021年8月,拜登政府再次宣布启动对TikTok以及其他中国应用程序的新审查程序,此次审查特别关注数据隐私的问题。在这一时期,尽管美国各州尝试实施禁止TikTok的措施,但这些尝试最终都未能成功转化为有效的执行政策。

TikTok禁令是否违反美国宪法已经当前话题讨论的焦点。一些观点认为,这样的禁令可能会侵犯该平台美国用户所享有的第一修正案权利,即言论自由的权利。

法律专家提出,TikTok禁令可能会对言论自由产生不利影响,认为该禁令有可能“扼杀言论自由并限制公众获取信息”,因为TikTok作为一个信息共享的核心来源,其作用不容忽视。同时,有学者指出,立法是否会影响TikTok上言论内容的整体自由是一个关键考量点,基于内容的限制通常需要经过更为严格的宪法审查。

尽管字节跳动目前尚未正式提起诉讼,但专家预计该公司将主要围绕禁令是否侵犯了更广泛的言论自由权进行讨论。值得一提的是,在法律上,通常需要依据法律原则和先例来判定一个法律或政策的有效性,而不是仅仅依赖于动机的证明。换句话说,即使可以证明某个法律或政策是出于政治动机制定的,这本身通常并不足以在法庭上推翻它。必须存在法律上的缺陷或违反法律程序的情况,才能使法律或政策被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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