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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飒团队 | 首例AI生成声音人格侵权案!声音侵权风险解析

2024-05-19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随着AI技术的大规模应用,各类AI侵权事件层出不穷。既AI图片侵权事件之后,全国首例AI生成声音人格侵权案也“浮出水面”。对于AI生成声音侵犯他人人格权这一事项,飒姐团队早在对AI翻唱的分析中便已经做出过分析(见《“AI翻唱天王天后”,掀起赛博侵权潮?!》),而今日文章便借首例AI生成声音人格侵权案为大家简要分析一下其内的责任承担问题。

01案情简介

本案原告殷某系一名配音师,其偶然发现自己的配音被他人用于制作各类作品并在多个App平台广泛传播。经过溯源,殷某发现作品中的自己的声音均来自于被告一A公司运营的平台的文本转语音功能,只要输入文本就能够生成与自己声音一致的语音。由此,殷某对涉案的五个公司提起诉讼。

由于案情较为复杂,涉及五个公司作为被告,因此飒姐团队将原告与五个被告之间的关系梳理成如下图标,方便大家理解。

从上图可知,本案的侵权行为之所以发生,是由于作为录制制品著作权人的B公司擅自将录音制品提供给C公司,并允许C公司进行商业或者非商业的使用,从而导致C公司利用B公司提供的包含殷某声音的录音制品形成了AI语音产品,C公司方将该产品在D公司的平台上线销售,最终导致殷某从A公司处发现了涉案的产品。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A公司、C公司向原告赔礼道歉,B公司以及C公司向原告赔偿25万元损失。

02案例评析

(一)声音侵权应当如何认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由此,未经声音所有人的同意,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任何人不得使用声音所有人的声音。在此前提下,即便B公司系包含殷某声音的录音制品的著作权人,除非殷某授权,其也没有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殷某声音的权利,因此,B公司擅自提供录音制品给C公司供C公司AI训练,从而生成AI语音产品的行为,当然侵犯了殷某对于自己声音的相关人格权利。

在本案中,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对于原告声音权益是否及于涉案AI声音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论述。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如果该声音权益不及于涉案AI声音,那么除去直接侵权人B公司、C公司之外,其余被告因为仅使用了涉案AI声音,就不会构成对原告殷某声音权益的侵害。对此,法院认为,应当从涉案AI声音是否具有可识别性,能否关联到特定自然人进行考虑。

具体而言,法院指出,自然人声音以声纹、音色、频率为区分,具有独特性、唯一性、稳定性特点,能够给他人形成或引起一般人产生与该自然人有关的思想或感情活动,可以对外展示个人的行为和身份,在此基础上,声音的可识别性指“在他人反复多次或长期聆听的基础上,通过该声音特征能识别出特定自然人”。因此,如果涉案AI声音能使一般社会公众或者相关领域公众根据音色、语调、风格等关联到特定自然人,那么应当认为这个声音是具有识别性的。据此,法院结合案件事实,认定涉案AI声音具有可识别性,原告声音权益及于涉案AI声音。

因此,考虑到A公司、D公司、E公司均使用了涉案AI声音,因此在满足其他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就需要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二)侵权责任如何确认?

对于本案所诉侵权责任,各被告均提出了抗辩,但法院并没有全部予以采纳,而是对各被告的抗辩进行了说理,妥善处理了各被告的责任承担问题,具体内容如下:

主体抗辩理由法院观点
A公司系善意第三人,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产品,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构成侵权行为。肯定该抗辩,认为A公司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无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公司作为录音制品著作权人,享有录音制品的著作权以及邻接权,其使用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主观故意的侵权行为。否定该抗辩,认为B公司虽然有录音制品的著作权,但该权利不包括授权他人对制品中原告的声音进行AI化使用的权利。
C公司其通过与B公司签订协已经获得了涉案声音的授权,不存在任何侵权的主观过错,且涉案声音系AI化声音,不具有可识别性。否定该抗辩,C公司虽然与B公司签订了协议,但是该协议系未经原告本人知情同意下签署,授权C公司AI化使用原告声音之行为无合法权利来源。
D公司系云服务平台提供者,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构成侵权行为。肯定该抗辩,认为D公司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无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公司既未使用涉案声音也未制作涉案声音,且对于侵权事宜并不知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肯定该抗辩,认为E公司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无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由此,在综合考虑侵权情节、同类市场产品价值、产品播放量等因素的情况下,法院最终判决B公司和C公司承担了25万元的损害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典》的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为原则,因此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系判断侵权责任的主要构成要件。在本案中,B公司作为录音制品的著作权人,其明显知晓自己并没有获得过原告的声音使用授权,自然难言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同理C公司作为与B公司的直接合作者,除非其要求B公司提供相关授权的证明,否则也很难否定C公司的主观过错。在此基础上,D公司作为平台服务提供者,其只需要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即可,除非该声音侵权十分明显,以至于D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产品涉嫌侵权,否则其通常不需要承担责任。至于A公司和E公司,由于一方其仅仅只是受另一方委托购买C公司的产品,双方均不参与前述任何相关行为,因此难以知晓侵权事实,主观上自然不存在过错。

综上所述,本案对于侵权责任的承担的认定是极为合理的。

03写在最后

如前所述,AI技术的铺开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势必会有大量侵权案件出现,但如何确定侵权行为以及如何准确判断侵权责任的有无与大小仍然是一个需要仔细斟酌的事项,并非所有参与者都存在侵权行为,也并非所有参与者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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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飒团队 | 移民局新规5月6号生效!民营企业出海法律风险全掌握!

2024-05-18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01科技、民营企业出海正当时

“出海一念起,顿觉天地宽”。

五一假期后,国家移民局便民利企出入境管理六项政策措施将正式生效。民营企业主往返港澳将更为容易,港澳作为企业出海的“踏板”,新规势必更利于企业出海发展,“走出去”也许是打破国内内卷环境的“不二法门”。

5月6号生效的六大政策分别是:

1. 北京等20个城市十点实行换发补发出入境证件“全程网办”;

2. 赴港澳商务签注实行“智能速办”“全国通办”;

3. 上海和北京的杰出人才、科研人才、文教人才、卫健人才、法律人才以及管理人才,可以凭借相应的人才证明,单独或者同时办理有效期1-5年不等的多次赴香港、澳门人才签注;

4. 赴港澳商务签注人员在港澳停留期限由7天延长至14天;

5. 签发赴澳门一年多次“其他”类签注。内地居民可以赴澳门参展、就医或从事演艺等活动,且允许有1-2名陪护人员申报同类型签注;

6. 参加“琴澳旅游团”人员可多次往返琴澳。

以上六大等政策极大程度体现了国家便民利企出入境管理的动向,推动大陆居民、企业“走出去”的步伐。

飒姐团队不得不说,对新科技领域的民营企业而言,海外市场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机遇。但新科技企业出海同样存在挑战:一些目标国家有着更为严格的外商投资审查制度,敏感的新科技领域外商投资将会受到限制;一些目标国家的人工智能、知识产权监管框架可谓“一天一个样”,如果不深入了解很快就会陷入合规泥潭……海外市场错综复杂的法律环境和潜在的法律风险,要求走出去的企业除了得有敏锐的商业眼光,更需要深入了解并应对国际环境下多样的法律挑战。

02企业出海有哪些法律风险?

1. 目的地选择与外商投资审查风险

随着“走出去”的步伐加快,企业第一个要想到的是出海目的地是哪里?在外商投资领域,各国纷纷建立起外商投资审查制度,以保护本国的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在此背景下,企业出海目的地选择必须要评估、应对目标国家的外商投资审查制度。出海目的地选择和外商投资审查与备案早已绑定在一起。

以欧盟为例,倘若企业出海目的地是欧盟国家,那么企业的法务团队必须对《欧盟外商直接投资审查条例》及其具体案例有深入了解,以避免出现诸如“德国政府禁止北京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汽车芯片制造生产线”这样的案例。

2. 企业高管境外刑事法律风险

这个模块的风险又极为复杂,我国企业出海后,中国籍高管往往会被派驻到所在国,形成“国外-中国大陆”两头跑的局面,此时企业高管跨境刑事法律风险就会出现两种情况:a.该高管涉及刑事犯罪在国内被卷入刑事诉讼程序,要充分注意国内刑事诉讼可能引起境外刑事法律风险;b.高管在境外会受到所在国刑事法律规制,某些行为在国内不构成犯罪,但在国外可能构成重罪。

实践中,商业贿赂、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属于引发跨国企业高管刑事调查的高风险领域,虽然各国刑法在刑事理论及立法技术等方面,但各国刑事司法预防及惩罚犯罪的价值追求存在一定的共性,例如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萨班斯法案》(Sarbanes-Oxley Act)、英国的《反贿赂法》(Bribery Act 2010)等,极大增加了高管在境外被制裁的可能性。也正因如此,选择企业出海的老友们务必关跨国企业高管的刑事法律风险问题,一旦中国籍高管在境内被刑事调查,有必要立即启动评估工作,衡量该等行为是否可能同时违反其工作所在国的刑事法律规定,以及是否可能引发两地追责的问题;一旦中国籍高管在境外任职,需要启动相应的目的地国家刑事法律风险普法与培训工作,同时建立高管在外国陷入刑事强制措施后的法律维护与补救工作。

3. 跨境劳动法合规与员工管理

在全球化的商业格局下,虽然大部分科技企业会给予商业考量仍然将技术人员留在大陆地区,但企业出海后,出海员工“国际化”的情形往往不能避免,哪怕仅雇佣一名外国员工,都会涉及到跨境员工国劳动法合规问题。实际上多数出海目的地国家对劳动者的法律保护非常严格,一些国家和地区严格遵守劳动法所规定的工作制度和加班制度,此时若出现劳动纠纷势必会导致企业面临劳动争议问题。因此飒姐团队在此提醒各位准备出海的老友,务必重视跨境劳动法合规与员工管理的合规建设。

4. 跨境知识产权保护与侵权防范

有出海计划的老友务必认知到,不同国家和地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差异巨大,这要求出海企业必须具备跨国知识产权管理和风险防控的能力。同时,在参与国际竞争时,欧美地区的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有着更加强烈的法律意识,而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日益成为海外竞争者针对中国企业的策略之一。一旦出海企业在海外遭受知识产权诉讼,通常会面临长期的诉讼周期和高昂的应诉成本,不仅可能影响企业的海外业务发展,还可能对企业的长期竞争力产生负面影响;这要求出海企业必须建立系统的风险防控机制,以有效应对可能的法律风险和市场挑战。

5.跨境数据合规与隐私保护

在全球范围内,数据合规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指南数量多、要求纷繁复杂,并且立法与监管都处于不断发展、日新月异的态势。就目前来看,全球范围内数据合规也隐私保护相关政策、指导文件、执法动态甚至“一天一个样”,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有出海需求的企业有必要聘请专业数据合规团队,及时跟进立法和监管动态,通过各种资讯渠道,时刻关注、主动了解关切行业或业务领域各国适用的数据何隐私保护合规情况。

03写在最后

飒姐团队致力于为有出海意愿的国内企业提供一站式解决服务,团队律师均由国内顶尖法学院校博士、硕士组成,深耕新科技领域多年,了解新科技企业出海痛点,直击企业出海需求,团队具有多年企业常年法律服务经验,熟悉全球范围内主要国家相关法律。团队所在律所与Dentons在全球范围内近百家律所拥有优先合作关系,可充分调动目标国家法律服务资源网络,助力民营企业出海,我们是专业的!

针对以上五大项企业风险点位,飒姐团队推出“春燕计划”,为服务各位老友企业顺利“出海”,“春燕计划”包括:

1. 出海目的地选择与评估;

2. 企业高管境外法律风险评估;

3. 跨境劳动法合规与员工管理;

4. 跨境知识产权保护与侵权防范;

5. 跨境数据合规与隐私保护;

飒姐团队的五大类服务,统称“春燕计划”,助力各位老友一站式解决企业出海问题,助力各位老友在海外展开一片商业新天。飒姐团队会为每一家企业量身定制相应模块的具体服务,有需要帮助的老友,可直接公众号私信留言或加肖飒律师微信,飒姐期待各位老友在海外闯出一片新天!

分类: 01Assets, 奇点专家, 观察与评论

香港数字人民币试点扩大

2024-05-17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香港奇点财经5月17日报道。5月17日,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宣布,与中国人民银行的数字人民币跨境支付试点进展顺利,未来计划进一步扩大香港的数字人民币试点范围,标志着数字人民币在粤港澳大湾区的应用迈入新阶段。

自2020年底起,金管局与中国人民银行便携手研发数字人民币钱包,合作重点涵盖支持更多机构参与试点、拓宽服务主体和场景,以及加强两地受理环境建设,旨在提供更加贴合香港居民使用习惯的产品与服务。

随着试点范围的逐步扩大,香港居民现可使用香港手机号码在香港轻松开立、使用个人数字人民币钱包。这些钱包不仅支持跨境支付,还可通过本地17间零售银行利用“转数快”服务进行充值。值得一提的是,“转数快”与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数研所)的数字人民币央行端系统已实现互通,成为全球首个与央行数字货币系统连接的快速支付系统,为G20跨境支付提供了新的可能性。目前,数字人民币不仅适用于大湾区,还可在内地其他试点地区使用,未来更将与内地传统电子支付实现条码互通,为香港居民提供更多元化的支付选择。

金管局总裁余伟文表示,香港成为首个数字人民币跨境试点,并首次允许本地居民开立数字人民币钱包,这一里程碑式的进展令人振奋。通过“转数快”的24×7即时转账功能,用户无需内地银行账户即可随时为数字人民币钱包充值,极大便利了香港居民在内地的消费。金管局将与人民银行紧密合作,继续拓展数字人民币的应用场景,并推动更多商户接受数字人民币支付。

此外,金管局与数研所将携手合作,共同研究如何通过实名认证的方式,让香港居民能够升级他们的数字人民币钱包。同时,双方将致力于推进支付系统之间的互联互通,确保数字人民币钱包能够与其他支付系统无缝对接。特别是在企业应用场景方面,双方将积极探索数字人民币钱包在跨境贸易结算中的应用。

除了推动数字人民币在香港的普及与应用,金管局也在积极研发数码港元(e-HKD),以推动本地金融科技的创新与发展。数码港元作为香港版的央行数字货币(CBDC),旨在探索数字版港元现金的发展前景。金管局计划分阶段推行数码港元,包括确立技术和法律基础、推进应用执行和设计事项等。

就在上个月(4月11日),在中央银行数字货币与支付系统国际会议上,金管局总裁余伟文探讨了央行数字货币(CBDC)的发展前景,及其对货币和支付系统未来的深远影响。

他强调,随着数字化进程的加速,货币和支付系统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变革,而代币化技术在这一过程中发挥着核心作用。金管局高度重视代币化等新兴技术,并在过去两年协助政府成功发行了两个系列的代币化绿色债券。

对于未来的货币体系,余伟文认为公共和私人货币之间的平衡至关重要。正如现金和存款和谐共存一样,金融体系的代币化可能会涉及数字公共货币(如CBDC)与其他形式的数字私人货币之间的互补关系。因此,需要一个全面的数字货币框架,来确保这些货币形态的健康共存。而这个框架将涵盖零售CBDC、受监管的稳定币和代币化存款等关键组成部分。

分类: 01Assets, 数字资产, 监管行动

肖飒团队 | 从央视点名的20亿加密货币洗钱大案,看我国监管风向的转变

2024-05-16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近年来,随着加密资产市场愈加庞大以及涉案人员对各国加密资产监管规则的深入理解,利用加密资产洗钱的各种手法也随之快速升级,催生出一系列法币与加密资产结合洗钱、加密资产与实物资产错配洗钱等更加隐秘且高级的洗钱手法。如此,不仅对各国的金融秩序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也导致了外汇流失、网络新型犯罪的数量激增等现实隐患。近期,央视就对外披露了一起涉及利用加密资产洗钱20亿、向境外机构兜售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中案”,今天飒姐团队就从本案说起,与大家分享当前我国涉加密资产犯罪的最新趋势。

01一起特别的涉加密资产“案中案”

根据央视近期披露的信息,北京警方联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分局联合破获了一起涉案金额超过20亿元的超大洗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本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手段极其隐蔽且多样化,且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北京、上海等我国15个省市。(一)利用境外即时通讯工具疯狂倒卖我国公民个人信息根据北京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办案人员所述,本案系通过举报线索立案,在调查中,侦查人员陆续发现发犯罪嫌疑人闫某某在境外利用境外的即时聊天工具,组成多个社交群组,在群组内售卖我国公民的个人信息,主要涉及我国公民的身份证号、手机号、家庭住址等能够特定到公民个人的信息。据统计,多个群组内累计贩卖的公民个人信息已经高达上亿条。在侦查上百位买家的信息的过程中,我国侦查机关发现,多为卖家极有可能是境外机构或个人,闫某某的行为导致我国公民的大量个人信息流向境外。侦查人员认为,这些流向境外的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主要可能被诈骗团伙利用,对我国公民进行定制化诈骗、诱导网络赌博等。另外,飒姐团队认为,这些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庞大、种类丰富,也可以被境外的专业数据分析机构和研究机构用于对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状态进行研究,甚至可能产生侵害我国国家安全的可能。需要注意的是,公开信息并未披露闫某某是如何获取数量如此庞大的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这意味着我国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依然存在很大的进步空间,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道路任重道远。(二)使用加密货币交易,牵出20亿洗钱大案如前所述,闫某某倒卖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极为庞大,犯罪所得的数额也非常客观,如果利用法币进行交易,那必然面临各国多重反洗钱规则的审查,犯罪所得很难在短时间内成功变现。因此,闫某某选择仅接受加密资产交易的方式来倒卖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这就导致,在侦查这起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案的过程中,牵出了闫某某背后帮助其将犯罪所得变现的“功臣”——林某某。根据侦查机关工作人员所述,之所以判断林某某系专业利用加密资产洗钱者,主要是因为林某某所控制的加密资产账户资金流向存在以下特点:(1)资金来源非常复杂,疑似存在多种加密资产交易行为;(2)加密资产交易快进快出,资金在账户停留的时间较短;(3)加密资产交易整进整出,统计林某某控制的加密资产交易账户发现,其一段时间内的交易记录存在非常多进项等于或约等于支出的交易。据此,我国侦查机关认定其并不属于一般的币圈玩家或“炒币”人员,其大概率是一个地下钱庄,涉嫌利用加密资产实施洗钱犯罪。经追查,林某某系某不知名境外人员所控制的洗钱下线,其在境外上线的指导下,组织了另外5名同伙,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洗了约20亿,整个团伙获利200余万元。

02我国目前的加密资产犯罪呈现新趋势,监管风向逐渐转变

根据2023年末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新闻发布会上透露的信息,我国2023年金融犯罪案件的数量有所下降,但仍处于高位运行状态。在加密资产方面,这一说法与大量第三方数据研究机构的结论相符,即犯罪数量大量减少,但涉案金额却急剧增加,这主要是因为涉加密资产犯罪类型从2023年开始,大量向洗钱、非法买卖外汇等领域转移。(一) 加密资产监管趋向以反洗钱和外汇管制目的随着比特币大牛市的到来,各种加密资产都跟着吃肉喝汤,美国和香港等加密资产友好司法管辖区更是趁热推出了比特币、以太坊现货ETF产品,在探索加密资产合规监管的道路上各有所成。但是,飒姐团队也注意到,每一次牛市的到来都伴随着加密资产市场的大发展,而体量越大,越容易成为洗钱犯罪的温床(值得一提的是,飒姐团队始终认为NFT具有极大的洗钱潜力,而其目前未被大量用于洗钱的主要原因就在于其市场狭小,导致洗钱效率低下且难以“混淆视听”)在这种趋势下,我国目前监管机构的监管趋势就相应的转向了以反洗钱和外汇管制为目的。我们注意到,目前所有涉及到大宗跨境资金结算的相关经济、金融犯罪已成为严查重打的范围,其中以洗钱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非法经营罪(非法买卖外汇、非法资金出境)、诈骗罪(电信诈骗)为最主要的打击对象。(二) 对公民个人“炒币”等行为的容忍度有所上升从前述利用加密资产倒卖公民个人信息+洗钱大案的侦办过程来看,我国目前监管机构对公民个人“炒币”等行为的容忍程度有所上升。首先,侦查机关在侦破本案的过程中,已经注意到了林某某的大量加密资产系来源于我国境内公民。根据本案侦查人员的说法:“地下钱庄犯罪团伙使用境内人民币资金,向境内的炒币人员和币商收购虚拟货币,然后再通过境外的不同虚拟货币平台,将虚拟货币出售给境外卖家来获取外汇”。其次,侦查机关在判断林某某行为的过程中,将其账户交易数据与普通“炒币”用户进行了对比,并得出林某某并非普通“炒币”用户的结论。结合目前飒姐团队并未发现与本案关联的刑事案件的信息,可以发现,虽然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我国大量OTC公民的相关信息,但却并未作出进一步的处理。当然,我们不排除后续处罚的可能,但从宏观来看,我国监管机关目前的打击重点并不在个人持有和交易加密资产上,相关监管容忍度有所上升。

03写在最后

总的来说,严打大宗加密资产洗钱以及相关上游犯罪、关联案件是2023年以来全球加密资产的大趋势,甚至在最近英国发生的,与我国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关联的6万枚比特币大案重,还疑似存在侦查机关“重查币、轻查人”的嫌疑。飒姐团队提示,加密资产确实是跨境资金流动的好工具,但随着链上数据分析工具的进步,所谓的加密资产“匿名化”几乎已不复存在,类似前述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洗钱手法,追查和取证对于侦查机关而言仅是时间和办案技术成本的问题。以上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分类: 01Assets, 奇点专家, 监管行动, 观察与评论

Galaxy Digital一季度净利润较去年同期增长214%

2024-05-15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香港奇点财经5月15日报道。周二(5月14日),Galaxy Digital公布了2024年第一季度业绩。在监管环境严峻的背景下,Galaxy Digital依然展现出强劲的发展趋势,业绩表现在业内尤为突出。部分机构如Canaccord Genuity给予Galaxy Digital股票“买入”评级,并设定目标价为17加元——发表业绩报告当天,Galaxy Digital股票收盘价为12.41加元。

报告显示,Galaxy Digital的净利润达到了4.22亿美元,较上一季度增长40%,较去年同期更是激增超过214%。市场分析师普遍看好这一积极势头,并预测其将持续。

在交易领域,Galaxy Trading的活跃交易对手数量从2023年四季度的1052家跃升至今年一季度的1161家,其交易对手交易收入更是激增79%,达到6600万美元。这一增长主要得益于2024年1月现货比特币交易所交易基金(ETF)的批准,吸引了众多传统资产管理公司和对冲基金重返或进军该领域。

资产管理方面,Galaxy Digital同样表现出色。至第一季度末,其管理资产(AUM)高达78亿美元,较上季度增长50%。GalaxyOne大宗经纪平台也备受瞩目,该平台目前拥有超过75家机构客户,资产管理规模超过10亿美元,提供托管、借贷、现货交易、对冲和衍生品等全方位服务。在基础设施和GK8业务上,Galaxy Digital也在持续加强。GK8作为公司去年2月以4400万美元收购的自助托管平台,本季度资产环比增长100%,达到4.86亿美元。

Galaxy Digital计划自今年6月1日起接受传统金融机构的接入,进一步拓宽其业务范围。同时,公司还将加大在销售、贸易和采矿业务上的投入,包括数据中心容量的扩张。特别是采矿业务,该季度收入达到3150万美元,利润率表现强劲。Galaxy Digital预计其Helios采矿设施的电力基础设施将实现显著增长,一座新的变电站正在建设中,预计将于2025年第三季度增加300兆瓦的高压容量,这足以满足中等规模城市相当一部分居民和商业的电力需求。

在财报电话会议上,Galaxy Digital总裁兼首席信息官Chris Ferraro表示,公司对最近完成的1.25亿美元战略股权融资感到满意,这笔资金将助力公司更好地把握数字资产市场的增长机遇。此外,Galaxy Digital还计划与资产管理公司DWS合作推出欧洲ETP,尽管目前尚处于初期阶段,但这一合作有望为公司带来更多市场机会。

尽管面临电力成本和折旧等成本上升的挑战,以及对政治和监管环境的担忧,但首席执行官Mike Novogratz表示,机构对加密货币的兴趣正在不断增长,Galaxy Digital已准备好迎接行业的长期增长。他提到,尽管ETF在推出时受到机构投资者热烈追捧,但近期由于比特币价格暴跌,资金流入有所减少。然而,他对此并不担忧,因为越来越多的传统金融机构正在接触加密货币。Galaxy Digital和Invesco发行的现货比特币ETF(BTCO)自成立以来,尽管仅吸引了2.68亿美元的资金流入,但Mike Novogratz认为,随着大公司和资金管理机构开始将加密货币纳入其系统,其采用率将持续增长。

Mike Novogratz预测,下个月比特币的价格将在5.5万美元至7.5万美元之间波动,并有望在第二季度末反弹走高。他提到加密货币市场目前正处于“整合阶段”,意味着价格将在这一区间内波动,直至有新的市场事件推动其走高,如美联储最终开始降息,以及美国总统选举出现有利结果等。

分类: 01Assets, 公司前沿

美国将37家中国实体加入实体清单

2024-05-14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香港奇点财经5月14日报道。5月9日,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发布公告,依据出口管理条例(EAR),将37家中国机构及公司纳入实体清单。至此,商务部累计在中国实体清单中添加了355个条目,数量较之前任何一届政府均有显著增长。

美国商务部负责工业和安全的副部长Alan Estevez在此次公告中表示,“我们必须保持高度警惕,坚决防止此类实体获取可能用于损害我们国家安全的美国技术。”

翻阅新增名单可以发现,其中22家机构和公司因涉足中国(PRC)量子技术的研发突破、收购或试图收购美国项目以增强其量子能力而被纳入清单。BIS认为,这些活动蕴含巨大的军事应用潜力,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实质性威胁。部分实体甚至被怀疑在俄乌战争中涉嫌向俄罗斯运送受管制物品。

此外,还有4个实体被指控获取或企图获取原产于美国的物品,用于支持中国军方无人机系统(UAS)的研发与应用。同时,11个实体因参与中国高空侦察气球计划,被标注为存在重大国家安全问题,这一举措是商务部于2023年2月针对中国航空航天项目所采取的进一步行动。

美国严格控制敏感技术的出口,实体清单是美国政府为维护国家安全而采取的战略措施之一。实体清单上所列出的实体,包括企业、研究机构等,均被认为已涉及或可能存在违反美国国家安全或外交政策利益的行为。一旦某个实体被列入这个清单,那么该实体就必须严格遵守美国出口管理条例(EAR)规定的其他许可要求和补充政策。

最终用户审查委员会(ERC)是负责决定哪些实体应该被添加到实体清单中的机构。这个委员会是由多个美国政府部门组成的,包括商务部、国防部、国务院等。在做出决定之前,ERC会进行充分的讨论和审议。如果决定将一个实体添加到清单中,那么这通常需要多数票的支持。然而,在决定是否删除或修改清单上的条目时,ERC需要达成一致的意见。

需要注意的是,被添加到实体清单上的实体并不意味着它们一定违反了美国法律法规,而是因为美国政府认为这些实体可能与国家安全或外交政策利益存在冲突。

对此,在就美将多家中国实体列入出口管制“实体清单”事答记者问时,我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表示,中方注意到有关情况。美方以所谓涉军、涉俄等为由,将37家中国实体列入出口管制“实体清单”,中方对此坚决反对。长期以来,美方泛化国家安全概念,滥用出口管制措施,打压遏制他国企业,严重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破坏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阻碍世界经济复苏和发展。

中方敦促美方立即停止错误做法,并将采取必要措施,坚决维护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37家实体清单:

  1. AEE Shenzhen Yidian Aviation Technology Co., Ltd. -> 深圳市一点航空技术有限公司
  2. Beijing Academy of Quantum Information Sciences -> 北京量子信息科学研究院
  3. Beijing BDStar Navigation Co., Ltd -> 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4. Beijing Leike Defense Technology Co., Ltd. -> 北京雷科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5. Beijing Ruidakang Technology Co., Ltd. -> 北京瑞达康信科技有限公司
  6. Beijing Tianhaida Technology Co., Ltd. -> 北京天海达科技有限公司
  7. Beijing Zhongshang Dingsheng Mechanical and Electrical Equipment Co., Ltd. -> 北京中尚鼎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8. CETC Chip Technology Co., Ltd. ->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芯片技术有限公司
  9. Ceyear Technologies Co., Ltd. -> 赛年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10. Chengdu Day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Co., Ltd. -> 成都大邑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11. Chengdu Zongheng Auto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 成都众恒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12. China Electronics Technology Group Corporation 16th Research Institute ->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六研究所
  13. China Electronics Technology Group Corporation 32nd Research Institute ->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二研究所
  14. China Electronics Technology Group Corporation 36th Research Institute ->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六研究所
  15. China Electronics Technology Group Corporation 41st Research Institute ->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四十一研究所
  16. China Electronics Technology Group Corporation 45th Research Institute ->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四十五研究所
  17. China Electronics Technology Group Corporation Electronic Equipment Group Co., Ltd. ->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电子设备公司
  18.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 Center for Excellence in Quantum Information and Quantum Physics -> 中国科学院量子信息与量子科技创新研究院
  19.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Institute of Physics -> 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
  20.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Key Laboratory for Quantum Information -> 中国科学院量子信息重点实验室
  21.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Shanghai Institute of Microsystem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 中国科学院上海微系统与信息技术研究所
  22. CSIC Pride (Nanjing) Cryogenic Technology Co., Ltd. -> 中船重工鹏力(南京)低温科技有限公司
  23. GEOVIS Technology Co., Ltd. -> 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24. Hefei National Laboratory for Quantum Information Science -> 合肥国家量子信息科学实验室
  25. Hexin Xingtong Technology (Beijing) Co., Ltd. -> 北京合信兴通科技有限公司
  26. Jinan Institute of Quantum Technology -> 济南量子技术研究院
  27. Origin Quantum Computing Technology (Hefei) Co., Ltd. -> 合肥本源量子计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8. Quantum Science and Technology Yangtze River Delta Industrial Innovation Center -> 量子科技长三角产业创新中心
  29. Shanghai Center for Quantum Science Research -> 上海量子科学研究中心
  30. Shenzhen Institute of Quantum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 深圳量子科学与工程研究院
  31. Shenzhen Yidian Technology Co., Ltd. -> 深圳市一点科技有限公司
  32. Suzhou Telecom Electric Plant Co., Ltd. -> 苏州电信器材厂有限公司
  33. TaiYuan EFT Equipment Manufacturing Co., Ltd. -> 太原航天电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34. United Microelectronics Center Co., Ltd. -> 联合微电子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35.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China, ->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36. Xi’an Hengda Microwave 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 Ltd.,and -> 西安恒达微波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37. Zhongke Xingtu Space Technology Co., Ltd. -> 中科星图空间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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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inbase上诉质疑法律适用性 美国证监会反驳

2024-05-13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香港奇点财经5月13日报道。上周五(5月10日),在提交给美国第三巡回上诉法院的一份文件中,SEC回应了关于Howey Test的适用性问题,坚持认为他们使用Howey Test来判断资产证券属性的做法是正确的,并且不需要因为Coinbase的上诉而改变。

上个月,在法官决定让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与Coinbase之间的诉讼案件继续审理后,Coinbase迅速提出了一个中间上诉。在上诉过程中,Coinbase对Howey Test的适用性提出了质疑。这是一个由美国最高法院在1946年做出的案例裁定,经常被SEC用来判断一个资产是否构成投资合约,从而确定其是否属于证券。

SEC在回应中明确指出,对于Howey Test的适用,不存在实质性的异议理由。SEC认为,Coinbase的业务模式或布局方式可能使其面临高昂的合规成本,但这并非质疑现行法律框架的充分理由。

SEC认为Coinbase的上诉理由不充分,不足以支持其要求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前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裁决的请求。在诉讼过程中,通常会有多个阶段和环节,包括起诉、答辩、证据交换、庭审等。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决定何时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裁决。在某些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可能会提出“中间上诉”,要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某个阶段就某个法律问题进行裁决。但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中间上诉往往难以获得批准。去年,SEC在Ripple案件中尝试提出中间上诉,但最终遭到驳回。

因此,SEC决定驳回Coinbase提出的请愿书,该请愿书要求SEC制定全新的加密货币监管体系制定。SEC在文件中进一步指出,称现有数字资产监管体系“不可行”是站不住脚的,并否认需要全新制度。

在文件中,SEC多次强烈反驳Coinbase的请愿书,认为法院能够轻松地将现有法律应用于加密资产案件,而Coinbase所谓的执法行动是“权力攫取”和“自我扩张”的指责并不成立。

SEC还在文件中阐述了一个观点,即在没有得到国会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或者在没有证据表明现有规则对人类健康和安全构成直接威胁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不会推翻(或干预)SEC拒绝某项规则制定请愿书的决定。此外,在类似的历史情况下,法院也未曾有过推翻SEC决定的先例。同时,SEC也指出,Coinbase提出的规则制定请愿书缺乏经济动力。即使按照Coinbase的请求制定了新的规则,这些规则也不会带来显著的经济利益或改善市场状况。

值得一提的是,纽约法官Katherine Polk Failla在决定案件继续审理时,对Coinbase关于投资合同需正式合同的看法表示了不同意见。她认为,当客户在Coinbase购买代币时,他们购买的不仅仅是代币本身,更是代币背后的“数字生态系统”。此前,当Coinbase在2023年因涉嫌作为未注册的交易所、经纪商和清算机构而被SEC起诉,并收到了监管机构质押和钱包服务对其的质疑时,Failla法官也站在了Coinbase一方。

Coinbase的律师Paul Grewal在X上发帖对SEC的回应做出了评论。他指出,SEC的回应基本上是在说“我们不需要额外的解释来让人们理解我们的政策决定”。但Grewal律师并不认同这种态度,他认为SEC只是在重复他们的立场,而并没有真正解决Coinbase提出的关于监管框架和法律适用性的关键问题。

Coinbase与SEC诉讼大事记

2023年6月6日,SEC正式起诉Coinbase,指控其多次违反联邦证券法。具体指控包括Coinbase以未注册的证券交易所、经纪人和清算机构的身份运营其加密资产交易平台,且未能注册其加密资产质押服务。自那时起,Coinbase持续反驳SEC的指控,质疑其执法的法律依据。

2023年7月,Coinbase递交了一份详尽的181页回应文件,并申请驳回此案。它基于Howey测试,系统性地驳斥了SEC的指控,强调其平台上的交易并不构成“投资合同”,从而不属于“证券”范畴。Coinbase还强调,在上市前,SEC已对其业务实践进行了详尽的审查。

SEC的起诉引发了美国多个州证券监管机构的关注。其中,新泽西州对Coinbase的加密质押产品销售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发布了简易停止令和终止令,对Coinbase处以500万美元的罚款。

2023年8月,Coinbase请求法官Katherine Polk Failla驳回SEC的诉讼。彼时,另一案件中法官的裁定为Coinbase提供了有利支持,该裁定认为Ripple Labs在公共交易所销售加密货币XRP并未违反美国证券法。

然而,在加密货币领域,监管风暴并未平息。2023年11月20日,SEC对全球交易量第三大的加密货币交易所Kraken也提出了类似Coinbase的指控,即其作为“未注册的证券交易所、经纪人、交易商和清算机构”运营。

2024年1月17日,Coinbase与SEC就先前的指控举行了法庭听证会。这场近五小时的听证会上,法官Failla对双方的论点进行了深入的质询,但并未当庭宣布是否驳回全部或部分诉讼的决定。

直至2024年3月27日,纽约南区法官Katherine Polk Failla在裁决中基本上驳回了Coinbase的动议。法院认定SEC的事实指控成立,并得出结论认为Coinbase参与的加密资产交易构成“证券”交易,符合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相关规定。法伊拉法官在裁决中引用了Howey测试来识别加密资产证券,并明确指出“受质疑的交易完全符合该框架的要求”。她随后为双方设定了4月19日为就案件安排计划达成一致的最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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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飒团队 | 某鱼创始人兼CEO取保候审,影视直播平台合规的弦不能松

2024-05-12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飒姐团队行走律师行业多年,总结出的一个经验就是:如果某个知名人物(特别是企业家)突然失联,不外乎有三种可能:进去了、下去了、跑路了。还记得去年年末,国内某头部直播平台“某鱼”CEO突然失联,引发大量网民通过微博等公开平台询问具体发生了什么事。转眼间快半年过去了,昨天又一则消息引爆互联网:某鱼直播平台创始人兼CEO陈某某已取保候审。部分法律自媒体分析,陈某某虽然已经被取保候审,但其依然有可能判处实刑,具体量刑可能在5-7年之间。飒姐团队今天就来复盘一下某鱼直播平台CEO“被捕”事件始末,梳理其中的风险点位,毕竟前事不忘,后事之师。

01陈某某到底做了啥

最初给陈某某失联谜团“一锤定音”的是成都都江堰警方,去年11月都江堰警方发布警情通报:经查明,陈某杰(39岁)涉嫌开设赌场罪,目前已被依法执行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好好的国内头部游戏直播平台创始人兼CEO,怎么就涉嫌开设赌场了呢?这个还要从2020那个多事之秋说起。当年国内两大游戏直播平台某虎和某鱼在鹅厂的协调下完成合并的消息引起了国内外资本市场的广泛关注。但最终这一“世纪大合并”被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叫停,理由是合并可能涉嫌垄断与限制竞争。随后国内众多短视频平台开启直播带货模式,加速分食了整个直播市场。

陈某某可以算作是以短视频平台起家,2010年陈某某买下了当时与B站争奇斗艳的国内二次元网站鼻祖“A站”,2014年其又创建了声名显赫的游戏直播平台“某鱼TV”,但如今短视频平台已经不像2010年那般“蓝海”,自某虎和某鱼合并失败后,某鱼平台的日子逐渐变得艰难。根据公开资料显示,2020-2022年某鱼营收规模分别为96亿、91亿、71亿,下滑明显,净利润更是在2021年、2022年连续两年亏损。

然而虽然某鱼直播平台这几年在“艰难创收”,但一些打擦边行为的主播则赚得盆满钵满。“长沙某队”是一个在平台上进行户外直播的直播间,该直播间的主播主要通过利用平台抽奖规则进行“擦边”活动。

这里所谓的“擦边”与颜色无关。实际上“长沙某队”的主播会诱导用户在一定的时间内购买指定道具,用户购买后即可参与价值1000元到数万元的虚拟货币抽奖,对于中奖的用户,该直播间会在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为客户兑换奖金。该行为实际上与赌博行为无异。

根据第三方直播数据平台统计,该团队2020年收益高达1.77亿元,单日流水高达1317.67万元,不可谓不暴利。

02主播涉赌,和平台有什么关系?

根据飒姐团队处理类似案件的经验,部分直播平台、影视平台往往抱有侥幸心理,即“主播做的事,和我平台有什么关系?”而凡是抱有这种侥幸心理的平台往往会让自身陷入到刑法风险之中。暂且不说主播涉刑,平台可能构成主播所涉刑罚的共同犯罪,就算不构成共同犯罪,那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也够平台喝一壶了。

实际上根据飒姐团队处理类似案件的经验,近年来部分涉赌直播间通常与直播平台存在一些关联。比如部分涉赌直播间和直播平台高级内部管理人员相互勾结,平台内部高管给涉赌直播间“推流”,或者平台故意纵容直播间利用规则漏洞实施开设赌场的行为,经举报故意不予惩罚,或者平台或平台中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涉赌直播间进行利润分成、利益置换,倘若出现这些行为,那么平台的高管、甚至CEO、创始人,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构成开设赌场罪。

当然,除了开设赌场罪之外,主播通过直播平台进行诸如传播淫秽物品、组织领导传销等犯罪活动,平台亦存在推流、纵容、甚至利润分成行为的,那么构成相关犯罪的共犯就没跑了。

03短剧合规迫在眉睫

实际上合规的紧迫性和必要性不仅体现在直播平台,近些天网络微短剧的合规大潮也“扑面而来”,根据目前网上披露的信息,自今年6月1日起,微短剧网络视听平台、小程序等播出、引流、推送的所有微短剧均需持有《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这表明监管部门对于网络微短剧的监管将进一步加强。

网络主播涉嫌违法犯罪,直播平台也可能“吃瓜落”类似,随着强监管的来临,微短剧涉嫌违法犯罪,平台“吃瓜落”的案例很可能当在不远。飒姐团队注意到,很多微短剧会采取收费的模式进行播放,不同平台的微短剧其收费标准和形式都各有不同。最为简单的两种收费方式便是会员收费和按集收费,收费乱象层出不穷。例如有的微短剧长达数百集,要求一次性付费,但前后剧情完全割裂,属实粗制滥造,有的微短剧播放过程中不断弹窗,必须充会员才能播放,但是付费后网页又无法打开。

以上乱象其实很可能涉嫌骗取消费者充值款项,即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诈骗消费者财物。倘若部分影视直播平台纵容此种现象,那么就有可能踏涉赌直播平台之后尘。

04写在最后

近年来互联网直播平台、影视平台的监管进入强化时期, 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的直播赛道也已经相对成熟,各个平台占有的份额和各自优势已经趋于固定。在这种情况下,后来者往往想通过“动歪心思”来获取自己的优势,而占据既有生态位的先到者又往往害怕增加一点点合规成本就有可能让平台的优势全无。这两种想法都有可能将平台推向危险的境地,飒姐团队在此希望广大从业者一定拉紧合规这根弦!

分类: 01Assets, 奇点专家

Sam Altman初创公司纽交所上市首日股价暴跌54%

2024-05-11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香港奇点财经5月11日报道。周五(5月10日),由Sam Altman担任董事长的核裂变公司Oklo在纽约证交所正式挂牌交易,股票代码为“OKLO”,在科技领域引发了广泛关注。

尽管Oklo尚未产生实际收入,但其通过特殊目的收购公司(SPAC)AltC Acquisition Corp.成功上市。上市首日,公司股价遭遇市场波动,暴跌54%至每股8.45美元,公司整体估值约为3.64亿美元。根据官方新闻稿,Oklo通过上市募集了约3.06亿美元的资金。

Oklo的商业模式聚焦于核裂变技术的商业化应用,核裂变是核电站产生能源的核心反应。该公司计划通过微型核反应堆替代传统大型反应堆,为美国空军、大型科技公司等最终用户提供能源解决方案。目前,Oklo正在爱达荷州积极建设首个小型反应堆,其目标是为OpenAI等人工智能公司运营数据中心提供动力,满足这些公司在处理人工智能模型和服务时所需的能源需求。

作为OpenAI的联合创始人及前首席执行官,Altman对核能抱有极高的期待。他表示,核能是满足人工智能日益增长能源需求的最佳途径之一,同时也有助于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依赖。近年来,微软联合创始人Bill Gates和亚马逊创始人Jeff Bezos等科技巨头也纷纷投资核电站项目。

Altman在担任创业孵化器Y Combinator总裁期间加入Oklo,并在与Oklo首席执行官Jacob DeWitte会面后于2014年将该公司纳入其孵化计划。2015年,Altman正式投资Oklo并担任董事长一职。这并非Altman首次涉足与人工智能相关的基础设施领域。2021年,Altman还领投了清洁能源公司Helion的5亿美元融资,该公司致力于核聚变的开发和商业化。

在短暂的卸任OpenAI首席执行官之前,Altman还试图为一家代号为“Tigris”的芯片企业融资,以与英伟达等芯片巨头竞争。同时,他还投资了位于OpenAI旧金山总部附近的人工智能芯片初创公司Rain Neuromorphics,并在次年促成了OpenAI对该公司的5100万美元投资。

据CNBC报道,在接受采访时,DeWitte坦承公司尚未产生收入,且核电站尚未正式部署。但他信心满满地表示,公司计划在2027年实现首家工厂上线运营。尽管SPAC上市路径存在一定风险,但他认为市场会对Oklo的商业模式持乐观态度,认可其在核能、人工智能、数据中心推动以及能源转型等领域的发展潜力。

不过,走SPAC路线是有风险的。SPAC通过反向并购,为非上市公司提供了一种快速上市的途径。在2020年和2021年,由于科技股估值的飙升和低利率环境,SPAC市场快速增长。然而,进入2022年,美联储的大幅加息导致市场对新股和新兴市场的兴趣减少,直接影响了SPAC市场的表现,港交所的SPAC市场发展也并不如预期。此外,美国和欧洲对SPAC的监管关注升温,也给该市场带来了压力。

另外,Oklo在筹备过程中也遭遇了监管方面的挑战。2022年,美国核管理委员会(NRC)拒绝了Oklo在爱达荷州建造反应堆的申请。对此,DeWitte表示公司正在制定新的申请计划,并计划在2025年初之前向NRC提交申请。目前,Oklo正处于与该委员会的“申请前接触”阶段。

分类: 01Assets, 公司前沿

肖飒团队 | 开源才是未来?AI大模型,共享=共赢?

2024-05-10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4月16日,《人工智能法(示范法)2.0》(以下简称“《示范法2.0》”)发布,2.0版本的文稿对2023年8月发布的《人工智能法示范法1.0(专家建议稿)》进行了一次重大的迭代升级。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内容之一,即在《示范法2.0》的第七十一条,首次规定了开源人工智能开发者的法律责任减免。根据《示范法2.0》的规定,“以免费且开源的方式提供人工智能研发所需的部分代码模块,同时以清晰的方式公开说明其功能及安全风险的,不承担法律责任。免费且开源提供人工智能的个人、组织能够证明已经建立符合国家标准的人工智能合规治理体系,并采取相应安全治理措施的,可以减轻或免于承担法律责任。”这意味着法学界在利用人工智能法律规范促进发展的问题上,态度鲜明地支持人工智能开发者采用开源的发展模式,并通过专门的减免责条款设计等措施,鼓励人工智能研发的技术公开和共享。在往期的专栏中,飒姐团队一直强调“公共”和“开源”是AGI的核心价值。随着人工智能逐渐开始赋能各领域生产力的发展,唯有通过规范的设计,对其基于知识产权的“私益”与基于全人类技术发展的“公益”予以平衡,才能够真正实现“共赢”,促进AGI领域良性发展。

01大模型的开源与闭源之争

在AI大模型研发领域,“开源”与“闭源”两派的争论由来已久。二者最近的一次激烈交锋,即2024年3月初的马斯克诉OpenAI案,标志着双方的矛盾已经由单纯的技术竞争扩展到了反垄断等法律与合规领域。作为闭源大模型开发者的代表,在马斯克的指控中,OpenAI在接受了微软的注资之后,已经在事实上成为了微软控制下的闭源子公司,令其所开发的GPT-4等系列产品成为了微软攫取巨额商业利润的工具。为了实现盈利目标,OpenAI已逐渐背离了最初对于公共开源人工通用智能(AGI)的承诺,并开始在相关领域中构建科技霸权。虽然马斯克的上述指控直到目前为止都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且基于其长期以来的“网红人设”,提起诉讼似乎也只是其为了自家XAI公司新开发的开源大模型进行营销的手段。但从这一诉讼产生的影响中亦不难看出,新兴开源大模型的开发者与长期在业界占据领导地位的“不那么Open”的OpenAI之间,确实已存在利益与开发理念上的诸多冲突。双方冲突的存在一方面是由于OpenAI确实靠闭源大模型的开发获得了名利双收的成果。虽然在其2015年初创之时,OpenAI确实是以“确保通用人工智能造福全人类”为自身的核心使命,并试图构建一家与传统科技公司不同的非盈利性机构;但其真正在ChatGPT的开发上实现破圈却是建立在微软不断向其抛去橄榄枝的基础之上。根据公开资料显示,OpenAI成立至今,微软共向其投资130亿美元,并掌握了OpenAI营利业务部份49%的股权。可见,马克思的指控也并非空穴来风,OpenAI如今在AI大模型开放领域取得的成就与其背离初衷,坚持为微软进行闭源产品开发的事实之间确实难以分割。而另一方面,该冲突的存在则是由于GPT-4确实至今在业界仍旧占据着技术上的引领地位。在AI大模型研发的竞争于世界范围内愈演愈烈的背景下,包括XAI的3140亿大模型Grok-1与Meta公司于前日发布的4000亿大模型Llama 3都作为开源大模型的代表,在各自的优势领域上对GPT-4提出了挑战。但挑战者始终是挑战者,作为闭源大模型“唯一王者”的GPT-4 turbo依旧在语言类大模型领域中占据着绝对的领导地位。作为放弃了商业导向,以公益性的数据获取和研发作为首要目标的开源大模型开发者,让其看着闭源开发者赚得盆满钵满的同时在技术上仍保持行业领先,心中属实不是滋味。

02
制度对开源与闭源矛盾的平衡

于是,在技术和经济性层面尚且不能解决开源大模型开发者与闭源大模型开发者间矛盾的情况下,法律制度层面率先提出了这一问题的解决方案。本次《示范法2.0》中对开源人工智能开发者法律责任的减免所进行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向世界分享了具有我国特色的人工智能治理思路。首先,从《示范法2.0》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所谓“开源人工智能的开发者”即针对以“免费且开源的方式提供人工智能”的主体,这一定义直接排除了盈利性的人工智能开发者。而对于非盈利的开源人工智能开发者实际上又通过第七十一条的两款规定分为了两类,即“同时以清晰的方式公开说明其功能及安全风险的”和“能够证明已经建立符合国家标准的人工智能合规治理体系,并采取相应安全治理措施的”,前者直接不承担法律责任,后者则可以对法律责任酌情进行减免。这一思路,某种意义上是对民事法律“谁获益谁担责”原则的体现,对于没有利用开发的人工智能产品获得利益,且已经对自研产品的风险充分完成了合规工作的主体,法律应当予以鼓励,故视其合规程度的不同,对其予以不同程度的责任减免。其次,《示范法2.0》并没有明确列举减免法律责任的类型,而是直接采用了“不承担法律责任”与“减轻或免于承担法律责任”的表述。这意味着对于非盈利的开源人工智能开发者,在其完成了自身合规构建的前提下,对其法律责任的减免范围是非常宽泛的。采用这种方式的规定,既是对开源人工智能开发者个人利益与其为科研领域公益做出贡献之间的平衡,也是鼓励其加强自身合规构建,在技术研发过程中充分考虑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就安全风险等对社会进行公开说明。

03
技术开源与AGI的未来生态

实际上,虽然闭源大模型能够通过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吸引更多的研发投入,并利用这一优势进一步稳固其在行业中的领先地位,但开源大模型本身亦具有许多闭源开发者所必须割舍的有利条件。如开源的开发模式依靠社区构建驱动创新,其允许全球范围内对领域感兴趣的开发者共同参与开发,在模型训练和数据获取上本身即更为高效。再如对代码进行开源可以很大程度提高程序的灵活性和可定制性,并使大模型具有更高的可审计性,通过社区成员对源代码和参数的不断审查,能够更好地降低AI的安全风险,提高大模型的合规程度。此外,闭源开发的代码始终具有反垄断审查的风险,相关开发者往往难以解释其无意通过技术垄断,达到限制市场的公平竞争的目的。因此,在未来,采用开源形式的开发者在法律风险规避、自身合规构建等方面是具有相当程度的优势的。

04
写在最后

实际上,从当前AGI领域发展的角度上,单纯讨论利益的平衡,对于智力成果“私益”的保护某种程度上是应当向人类技术未来的“公益”作出适当让步的。当然,这种“让步”并非是损害开发者因智力成果而享有的相关权益,而是通过《示范法2.0》中提到的此类方式,通过权利与责任的平衡,促进人工智能开发者能够更加理性地选择适合自己的赛道,无论开源或是闭源,最终目标都是促进AGI行业发展,推动全球科技创新和经济增长。

分类: 01Assets, 元宇宙, 奇点专家

美国吊销部分向华为销售芯片的许可证

2024-05-09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香港奇点财经5月9日报道。在本周二(5月7日),美国商务部确认,已吊销部分针对华为的出口许可证,不过商务部并未透露具体受影响的公司名单据外媒披露已有部分公司接到通知,其许可证被即刻吊销。

回溯上月,华为发布了搭载英特尔全新Core Ultra 9处理器的MateBook X Pro笔记本电脑,是其首款支持人工智能的笔记本电脑,但这引发了美国议员的不满。据CNN报道,有议员指责美国商务部此举是为英特尔向华为出售芯片开了绿灯。这一决策预计将对美国芯片制造商如高通和英特尔的对华销售产生不利影响。

5月早些时候,高通在向美国证监会提交的文件中披露,由于华为等企业正在自主研发芯片,其运营将受到此类客户的“进一步影响”。高通表示,尽管将继续根据许可向华为销售集成电路产品,但预计在本年之后将不再从华为获得产品收入。然而,两家公司之间的5G技术授权协议仍在继续,高通已开始与华为就即将到期的专利协议进行续签谈判。此外,英特尔的个人电脑芯片等产品亦面临需求疲软,上月因收入和利润预测低于市场预期,市值损失了110亿美元。

针对美国商务部在5月7日的举措,5月8日晚间,中国商务部回应称,美方限制纯民用消费芯片产品对华出口,对特定中国企业实施断供,这是典型的经济胁迫做法,不仅违背世贸组织规则,也严重损害美国企业利益。美方所作所为已严重违背“不寻求与华脱钩”“不阻碍中国发展”的承诺,更与其“精准界定国家安全”的说法背道而驰。中方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坚定维护中国企业的正当权益。

长期以来,美国政府不断试图限制中国企业获取美国本国技术,以维持其技术领先地位。华为于2019年被列入美国贸易黑名单。美国政府称,出于国家安全考虑,禁止美国公司向华为出售包括5G芯片在内的技术。但英特尔和高通等公司获得了部分豁免,可以向华为提供与5G无关的技术。2020年,美国收紧了对华为的芯片限制,要求使用美国芯片制造设备的外国制造商必须获得许可证才能向华为出售半导体。

事实上,为了巩固国内芯片制造业的地位,除了限制关键技术出口,美国政府还推出了《芯片与科学法案》,投资527亿美元以促进国内芯片制造业的发展。虽然许多芯片设计源自美国,但约90%的生产活动在国外进行,一定程度上暴露了美国在全球芯片供应链中的脆弱性。另外,美国政府已向台积电(TSMC)提供66亿美元补贴,以支持其在亚利桑那州建立半导体工厂,为芯片提供关键基础材料,这是美国实现“芯片制造回流美国”战略的具体步骤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面临美国的出口限制,2023年8月,华为推出了一款由中国芯片制造商制造的芯片驱动的手机Mate 60 Pro。研究公司Counterpoint的数据显示,2024年初,这款手机推动了华为手机销量同比飙升64%。上个月,华为还推出了全新手机系列Pura 70系列。Counterpoint Research的数据显示,在中国,苹果正面临来自华为的压力,第一季度iPhone销量暴跌19.1%,而华为手机销量猛增69.7%。华为3月份披露的数据显示,其2023年净利润同比增长144.5%,达到870亿元人民币(约合120亿美元),部分得益于Mate 60 Pro的销售。

分类: 01Assets, 公司前沿

TikTok就美国禁令起诉联邦政府

2024-05-08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香港奇点财经5月8日报道。本周二(5月7日),TikTok及其中国母公司字节跳动,正式向美国华盛顿特区巡回上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裁定封禁TikTok的《保护美国人不受外国对手控制的应用法案》(protection Americans From Foreign Adversary Controlled Applications Act)(以下简称《法案》违宪,并阻止该法律的执行。

这项法案是在不到两周前由拜登总统签署的,该法案给予字节跳动九个月的时间,为TikTok寻找买家,否则将在美国面临全面封禁。在这一法案上,美国两党的态度意外地和谐,凸显了美国政府对TikTok构成的所谓“国家安全风险”的担忧。据USA Today报道,众议院中国特别委员会主席、密歇根州共和党人John Moolenaar在一份声明中说。“TikTok宁愿花时间、金钱和精力在法庭上打官司,也不愿通过与母公司决裂来解决问题,这很能说明问题。我相信我们的立法将得到支持。”

然而,TikTok表示,它从未被要求向中国政府提供美国用户数据,即使被要求也不会提供。TikTok向法院提交了长达65页的诉状,并在其中坚称,该法案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并指剥离TikTok在美国的业务在“商业上、技术上、法律上都是不可能的”。该公司还指出,这是国会历史上首次对特定言论平台实施全国性永久禁令,剥夺了1.7亿美国用户参与这个全球超过10亿用户的在线社区的权利。“国会本身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表明,TikTok对数据安全构成了相当的风险。”TikTok在诉讼中写道。

TikTok已投入数十亿美元以加强美国用户数据的安全保护,但美国政府似乎并未因此改变立场。TikTok的“德克萨斯计划”就是一项为了增强美国用户数据安全和保护的计划。该计划通过将美国用户的数据存储在德克萨斯州的甲骨文公司服务器上,并由甲骨文对数据安全进行监督,以确保其合规性。TikTok已为此计划投入超过15亿美元,希望建立与用户及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信任关系。此外,TikTok也提出接受第三方监督,以提高其算法和数据处理的透明度。

该诉讼案的结果将取决于法院如何平衡宪法第一修正案与国家安全之间的关系。法院可能会加速审理此案,以便在剥离截止日期前给出明确意见。TikTok和字节跳动还可能向法院申请暂缓执行该法律,从而在法律决定前有效搁置禁令。

专家指出,尽管法院通常高度重视言论自由,但在保护国家安全方面也毫不含糊。然而,这一案件在两个方面都存在前所未有的问题,因此案件最终可能升级到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然而,与此案直接相关的先例相当有限。哥伦比亚大学骑士第一修正案研究所(Knight First Amendment Institute)执行主任Jameel Jaffer在一份声明中表示,限制公民接触国外媒体是专制政权的表现,他对美国政府走上这条路感到悲伤和震惊。

同时,就算最终TikTok被出售,该平台的算法问题也为这一进程增加了难度。买家可能需要先得到中国政府的算法转让批准,才能推进收购进程。这类似于一家房地产开发商在出售房产时,却事先拆除了房屋的所有关键组成部分(如门窗)。专家普遍认为这一可能性极小,因此TikTok的未来走向更加扑朔迷离。尽管如此,仍有一些潜在买家对TikTok表示了兴趣,包括美国前财政部长Steven Mnuch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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