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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陪审团裁定特朗普犯34项重罪 或面临四年监禁

2024-05-31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香港奇点财经综合外媒报道。周四(5月30日),纽约陪审团在经过九个多小时的审慎审议后,最终裁定唐纳德·特朗普犯有全部34项重罪,并可能面临最高四年的监禁,对他的量刑将在2024年7月11日公布,他因此成为首位因刑事犯罪被判刑的美国前总统。这一判决源于特朗普在2016年总统竞选活动尾声时涉嫌支付封口费的行为。

据CNBC报道,在宣读判决结果时,特朗普面无表情地坐在被告席上。他对所有指控均表示不认罪,并坚称这些诉讼具有政治动机,是民主党为了伤害他的政治对手而发动的政治迫害。

特朗普面对的指控是关于34项伪造商业纪录的一级罪名,这些指控均围绕着他2016年竞选美国总统期间支付的一笔13万美元的“封口费”。

该案件涉及三名收受封口费的人员,包括电影明星斯托米·丹尼尔斯(Stormy Daniels)、花花公子模特卡伦·麦克杜格尔(Karen McDougal),以及一名前特朗普大厦门卫,后者声称握有特朗普非婚生子的秘闻。特朗普的前律师迈克尔·科恩(Michael Cohen)和出版集团American Media(简称AMI)前高管戴维·佩克(David Pecker)在此案中扮演了核心角色,他们共同策划了隐瞒对特朗普选举不利信息的计划。

据报道,特朗普被控在竞选期间,委托其时任私人律师科恩向一位名叫丹尼尔斯的女性支付13万美元的“封口费”,以避免她公开声称与特朗普在2006年有染的桃色丑闻,这可能对他的选情产生负面影响。为了掩盖这一行为并规避纽约州和联邦选举法规,特朗普被控后续伪造商业记录,以“律师费”的名义分期返还科恩垫付的款项,这一行为被检察官认定为非法掩盖交易真实目的。佩克则分别向麦克杜格尔和门卫支付了15万美元和3万美元作为封口费。

检察官在庭上向陪审员解释:“科恩的主要任务是为被告解决问题,他实质上担任了特朗普的调解人角色。”同时,佩克则充当特朗普的“耳目”,负责收集并传达任何可能损害特朗普竞选活动的指控给特朗普和科恩。

特朗普的律师团队坚持认为,13万美元这笔款项属于合法的法律服务费。特朗普本人则坚决否认了性侵指控,其律师在庭审中强调,特朗普的名人身份使他成为敲诈勒索的目标。

辩护团队进一步表示,支付封口费是为了保护特朗普的个人声誉及其家人的利益,而非出于政治目的。他们还试图削弱科恩作为检方关键证人的可信度,指出科恩曾对与封口费相关的联邦指控认罪,并暗示其动机可能包含对特朗普的个人敌意以及名誉和金钱的追求。

此外,AMI与麦克杜格尔达成了一项协议,其中涉及购买她关于特朗普的绯闻故事的版权。然而,尽管AMI支付了版权费,但他们并没有计划或意图将这个故事公之于众。这种安排可能是为了阻止麦克杜格尔将这个故事卖给其他媒体,从而保护特朗普或AMI的声誉和利益。法庭文件还显示,特朗普于2017年夏天邀请佩克到白宫共进晚餐,以示对其“帮助”的感激。

值得一提的是,2016年10月,特朗普的竞选活动面临了更大的压力。当时,《华盛顿邮报》曝光了一段名为“走进好莱坞”的录音带,其中特朗普在热麦克风前表示,他可以随意猥亵女性而无需她们的同意,因为“当你是明星时,她们会让你这么做。”这段录音在当时引起了广泛关注和争议。

起诉书进一步指出,特朗普签署的伪造记录均是在其就任总统后的2017年制作完成。曼哈顿地区检察官阿尔文·布拉格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这些虚假陈述是为了掩盖更为严重的罪行,包括违反纽约选举法和联邦竞选资金限制等。

上月,特朗普公开表示,若自己被捕,将引发民众的“抗议风暴”。他言辞激烈地警告,一旦受到指控,可能会带来“死亡与破坏”的严重后果。他持续在Truth Social平台上发文,对检察官进行严厉批评。

检察官在庭上警告称,他们对特朗普在社交媒体上发布的针对其他检察官和法官的煽动性帖子表示“深切关切”,认为这些帖子可能对陪审团和证人产生不良影响。特朗普的律师则回应称,特朗普只是在行使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权。法官在听取双方意见后,警告双方保持克制,避免言辞升级,同时提醒道:“请避免发表任何可能煽动暴力或民间骚乱的言论。”

特朗普还在Truth Social上发文表示,他不相信自己能在曼哈顿得到公正的审判。特朗普在曼哈顿生活了数十年,并在那里成名,直到担任总统期间才搬至佛罗里达州。此次案件的调查核心行动发生在纽约,当时特朗普的竞选总部也设于此地。

特朗普在文中写道:“腐败的检察官并未掌握可诉的罪证,他们所拥有的只是一个让我无法得到公正审判的场所(这种情况必须改变!)。”他进一步呼吁任命一位新的法官来审理此案,称他认为梅尔坎(Juan Merchan)法官“对特朗普抱有偏见”。特朗普在自己的网站上直言:“他必须被换掉!”他还指出,梅尔坎法官是被“精心挑选”出来的,去年他曾主持了对特朗普集团及其前首席财务官的刑事审判,导致多人被定罪。然而,法院官员澄清称,梅尔坎法官是随机被指派监督此次大陪审团调查的。按照惯例,负责监督此类调查的法官通常会审理大陪审团所做出的所有案件。

值得一提的是,特朗普上次踏入曼哈顿法院是在2015年履行陪审职责时,当时他还曾盛赞美国司法体系为“伟大而高效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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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飒团队 | 三大必看亮点!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新规解读

2024-05-30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2024年5月11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外发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对我国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体系进行了完善和补充。此前,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大多依赖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范进行监管,但日新月异的网络环境带来了许多立法者立法时没有预料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18年出台的《电子商务法》和19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显然难以适应这种快速变化的环境,进而给法律的适用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本次《暂行规定》的出台便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电子商务法》的基础上对诸多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明确禁止,可以预见能在一定程度上优化我国网络营商环境。飒姐团队今日文章便对此规定进行简要分析。

01管辖新规定

对于经营者和消费者(用户)而言,管辖是需要首先关注的问题。《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对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的管辖适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举报较为集中,或者引发严重后果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可以由实际经营地、违法结果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对此《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明确,“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其第十条指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由此,对于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涉的平台经营者、网络交易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而言,相关案件原则上由所涉主体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这就导致一方面对于用户、其他经营者而言,如果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就必须“不远万里”去企业所在地进行投诉,极其不便,而另一方面也导致企业所在地的监管部门可能会累积过多的举报投诉,难以处理。因此,为了应对这种情况,《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明确了在“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举报较为集中,或者引发严重后果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况下,也可以由实际经营地、违法结果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极大的便利了用户和其他经营者,但是同样也可以预见的是,对于企业而言,这意味着它可能需要面临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可能会对企业有较大的影响。此外,如何界定“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举报较为集中,或者引发严重后果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这一标准,也有待实践的检验。

02对虚假交易 say no

《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对商品生产经营主体以及商品销售状况、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一)虚假交易、虚假排名;(二)虚构交易额、成交量、预约量等与经营有关的数据信息;(三)采用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等方式进行营销;(四)编造用户评价,或者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隐匿差评、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的评价等;(五)以返现、红包、卡券等方式利诱用户作出指定好评、点赞、定向投票等互动行为;(六)虚构收藏量、点击量、关注量、点赞量、阅读量、订阅量、转发量等流量数据;(七)虚构投票量、收听量、观看量、播放量、票房、收视率等互动数据;(八)虚构升学率、考试通过率、就业率等教育培训效果;(九)采用伪造口碑、炮制话题、制造虚假舆论热点、虚构网络就业者收入等方式进行营销;(十)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组织虚假排名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相较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电子商务法》中较为笼统的规定,《暂行规定》对于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的行为进行了明确列举。虽然前二者均明确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但是并没有说明何种行为属于该范畴。对此《暂行规定》规定了九种具体情形,其中各类虚构行为(如虚构交易、虚构交易额、虚构收藏量等)是其中的重点。我们都知道许多网络交易平台为了吸引用户会尝试通过标注收藏数量、交易数量的方式让用户进行购买,但这些数据完全可能系平台或者平台内经营者通过内部交易、雇人交易、刷单等行为营造的虚假数据,进行的虚假商业宣传,进而发生了欺骗、误导用户的情况,而本次《暂行规定》明确了该种行为的违法性,各大经营者应当予以重视。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以返现、红包、卡券等方式利诱用户作出指定好评、点赞、定向投票等互动行为”以及“采用伪造口碑、炮制话题、制造虚假舆论热点、虚构网络就业者收入等方式进行营销”的行为均被认为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两者在实践中常常出现,比如在外吃饭时商家表示给一个好评就赠送代金券,或者通过雇佣知名短视频博主炮制话题吸引热度。这并非意味着前述举例的两种行为一定构成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事实上,其必须达到“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的效果,而且从原则上,其还必须满足“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影响市场公平交易,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要求,但根据《暂行规定》此等行为已经有了极大的合规风险。

03非法获取数据也是不正当竞争!

本次《暂行规定》还有一大亮点是对非法获取、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这显然是针对目前的爬虫技术以及AI大模型需求大量数据进行训练的背景而作出的新规定。其第十九条指出,“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非法获取、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而该条的法律责任,则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进行处罚。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实际上针对的是“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具体包括:“(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因此,可以认为《暂行规定》认定“利用技术手段,非法获取、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之行为属于“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但是本条的适用也有一些问题,其一,如何认定“非法获取、使用”中的“非法”仍然缺乏相对明确的标准。其二,虽然“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的认定在《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提供了判断标准,但是该规定运用在此种情况可能很难在实践中进行判断,比如爬虫的抓取行为一个月发生一次能否认定为频次高、持续时间长,被爬虫爬取数据的企业的网站的访问量减少是否可归责于爬虫行为,以上要点均需要实践中给出更明确的判断标准,才能更为适当地应用《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

04写在最后

本次《暂行规定》至2024年9月方才正式施行,可以说也给了网络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相对充足的时间根据新规的要求进行改进和完善,在目前我国数字经济大发展的背景下,各大企业应当予以重视,根据新规保证自身合规性。

以上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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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家交易所撤回香港虚拟资产牌照申请

2024-05-29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香港奇点财经5月29日报道。加密货币交易所OKX已决定撤回其在香港提供虚拟资产服务(VASP)的牌照申请,并计划于2024年5月31日起停止为香港居民提供中心化虚拟资产交易服务。OKX在其官方声明中明确表示,此次调整是其业务战略全面评估后的结果,旨在更好地适应监管环境。

香港用户需在2024年8月31日前从OKX账户中提取资产,并可将资金转移至自托管钱包或第三方平台。OKX已敦促客户在关闭日期前提交提款请求,以确保资产顺利过渡。逾期未提资产将按照OKX的使用条款处理,可能被视为无人认领财产。OKX建议用户密切关注后续发展,并遵循相关指南以有效管理资产。

多家加密货币交易所正在重新审视其在香港的运营策略,数家交易所已撤回向香港证监会提交的牌照申请。

5月13日,两家知名加密货币交易所IBTCEX和QuanXLab撤回了向证监会提交的牌照申请。这两家交易所于2024年2月提交了牌照申请。紧随其后,HTX旗下交易所Huobi HK也于次日效仿,加入了撤回申请行列。这已是火币香港第二次尝试中止申请牌照。火币香港对于撤回牌照的原因保持沉默,此举引发了外界对其可能面临的监管压力的猜测。

Gate.io的香港子公司Gate.HK也撤回其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牌照申请。根据该公司发布的声明,作为“平台整顿”的一部分,该公司采取主动措施撤回申请,并停止接受香港新用户的注册。Gate.HK于2023年5月推出,并于2024年2月根据新规定向证监会提交了申请。

据证监会官方网站显示,目前共有11家加密货币交易所的牌照申请被撤回或退回,即AMMBR(HK)LIMITED、BitHarbour(Hong Kong)Limited、Meex Digital Securities Limited、HBGL Hong Kong Limited、BX SERVICES LIMITED、Willows Asia Technology Company Limited、QuanX Lab Limited、HBGL Hong Kong Limited、Gate Digital Limited、OKX Hong Kong FinTech Company Limited、Hong Kong VAEXC Limited,仍有17家加密货币交易所正在等待许可批准。

2022年12月7日,香港立法会通过了《2022年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修订)条例草案》(简称《打击洗钱条例》),为从2023年6月1日起生效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VASP)发牌制度提供支撑。根据新规定,若公司未能满足标准,香港证监会将向其发出通知,并要求其在2024年5月31日或接到通知后的三个月内停止运营。自6月1日起,所有在香港运营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必须依据《打击洗钱条例》获得证监会颁发的牌照,或被视为“被当作获发牌”的申请者。任何违反该条例在香港运营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行为将构成刑事罪行,证监会将对此类违法行为采取一切必要且适当的行动。

满足香港证监会的要求并非易事。迄今为止,香港证监会仅批准了两家交易所获得运营牌照,凸显了监管的严格性和市场准入的门槛之高。在2020年底,BC科技集团旗下的OSL Digital Securities Limited成功获得了1号牌(证券交易)和7号牌(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成为香港首家合规持牌的虚拟资产交易所。随后,在2022年4月,HashKey Group旗下的Hash Blockchain Limited也成功获得了相同的牌照,成为香港第二家合规持牌的虚拟资产交易所。此后,香港证监会再未为第三家交易所颁发牌照。

香港证监会(SFC)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极其严格,要求申请者必须满足包括投资者保障、缴足股本、反洗钱、私钥管理以及明确的平台业务范围等多方面的条件,才有可能获得运营牌照。申请者需要在香港实益拥有至少12个月实际营运开支的充分流通性资产,并始终维持不少于500万港元的缴足股本。此外,申请者还需展现强大的技术实力和合规能力,涵盖私钥管理、投资者保障措施、反洗钱、监控保障以及网络安保等多个方面的评估要求。同时,申请人还需至少拥有两名SFC批准的负责人员(RO)监督业务,这些RO需具备相关学历背景和至少3年以上的从业经验。

和香港一样,迪拜虚拟资产监管局(VARA)也号称要推动迪拜成为受监管虚拟资产(VA)的中心。今年1月,OKX在迪拜获得了VASP许可证。但与香港不同,迪拜在牌照颁发上显得“大方”得多。截至目前,VARA已发放了19份受监管的VASP许可证,其中11份已开始运营。同时,VARA还向准备进入迪拜市场的新参与者发放了72份初步批准。在监管方面,VARA向传统市场运营商发布了133份申请确认通知(NOC)。同时,VARA还发布了自营交易NOC和非VA活动确认通知,反映了VARA在监管虚拟资产市场方面的活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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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飒团队 | 金融反腐风暴下,掼蛋虽好,但要注意法律红线!

2024-05-28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金融圈子里有一句俗语“掼蛋打得好,说明有头脑;掼蛋打的精,说明思路清。掼蛋不怕炸,说明胆子大;输了不投降,竞争能力强。”掼蛋在金融圈里开始火起来大概是2010年左右的事情,甚至有一位金融圈的老友总结过,“金融圈里这两年摒弃德扑克转而投入掼蛋游戏的重要原因是掼蛋代表了低风险、稳健收益、团队合作,是孙子兵法的桌面实践化。”

值得注意的是,伴随着从今年年初开始的金融反腐大潮的全面铺开,金融圈内的很多涉及职务犯罪及腐败的案件,背后都有掼蛋的影子。

01“掼蛋”往往成为职务犯罪案发的导火索

从目前披露的公开信息看,很多纪律处分案件与职务犯罪、贪腐大案中往往都会出现“掼蛋”的身影。安徽省纪委监委曾公开报道过一起领导干部违反纪律案件的报道,在该报道中,某领导干部与其他四名干部“一道掼蛋打牌、违规接受宴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工作纪律,顶风违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最近几年金融圈从无酒不成席变成席席有掼蛋,与掼蛋一起在金融圈“火爆”起来的,还有金融反腐。从开年到现在“金融反腐”的力度不可谓不大,飒姐团队初步统计了一下,从目前公开的信息来看,从今年1月到现在金融业已经有至少4位省管干部,1位中管干部。其中那位中管干部曾任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一职,早在2016年就已经退休卸任。换句话说,在退休8年后,年近七旬的该中管干部依然在金融反腐的风暴中落马。其中不少案子的当事人或多或少都提到了“掼蛋”。

02打“掼蛋”是否构成赌博罪?

实际上任何带有博弈性质的游戏都有可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赌博罪,之所以“掼蛋”能出圈,还是因为这个小游戏黏上了金融圈的缘故。从目前公开披露的领导干部犯罪案例来看,通过“掼蛋”形式构成赌博罪的还为数不少。

如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披露的一份判决书中显示,被告人孟某原为公职人员,系某部门副局长。被告人孟某经常与刘某、李某等人进行“打掼蛋”“炸金花”等游戏,期间孟某基本上每次都能大胜而归,共获利400余万元。

在这起案例中,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孟某为什么能够利用“打掼蛋”获利400余万?其中很可能不排除有利用“打掼蛋”的形式行贿受贿之可能。在这种类型的行受贿中,行贿者通常利用“打掼蛋”“打麻将”等形式向受贿者“送牌”,通过玩游戏打输了的方式进而隐秘“行贿”。在这种类型的案件中,为了提高效率,单次游戏数额巨大。

这类案件即使后续因为行受贿证据不足或者确实没有行受贿之事实,那么行为人由于在单次“打掼蛋”“炸金花”等活动中获利巨大,依然可以构成赌博罪。

03打“掼蛋”是否构成行受贿犯罪?

除构成赌博罪外,近年来随着金融反腐风暴的推进,利用“炸金花”“打掼蛋”等形式进行行受贿的案件亦屡见不鲜。如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的公开判决胡某受贿案中,胡某系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副镇长。行贿人窦某和其舅舅罗某多次请托被告人胡某批准某项目。期间窦某提议胡某、罗某一起玩“炸金花”;在“炸金花”的过程中,窦某、罗某多次表示牌技不佳,输钱给胡某。

本案审判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拥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某事项上谋取利益,利用“炸金花”等形式收受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实际上,目前行受贿犯罪的判定一直都有实质化的认定倾向。利用看似“合法”的形式掩盖行受贿的事实很难逃脱法网。除了利用“打掼蛋”“炸金花”过程中故意输钱等方式行受贿外,在实践中还有利用“找寻丢失的宠物给予巨额感谢金”“通过拍卖字画获取巨额回报”等“合法”的形式掩盖行受贿之事实。然而所谓“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只要越过行贿受贿这一红线,在如今的反复风暴形势下必然会遭到制裁。

04写在最后

就在昨天中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中国某商银行院党委委员、副行长张某某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收缴其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从去年11月张某某被查至今,消息传出已有半年。多位金融界“大佬”被查,可见后续的反腐风暴强度之高。

实际上,“打掼蛋”“炸金花”等游戏除了会牵出赌博罪、行贿受贿犯罪外,尚有部分案例被告人也会涉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如飒姐团队提到的某副局长孟某利用“打掼蛋”获利400余万元构成赌博罪的案子中,该副局长还同时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5月9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消息,某银行辽宁省分行原资深经理任某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公开审理。检察机关亦指控该资深经理任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近年来国家对金融业退休人员涉嫌职务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的整顿一直处在一个高位区。金融圈的各位领导干部切莫有侥幸心理。当然飒姐团队也认为并非所有的“打掼蛋”行为都有可能构成赌博或行贿受贿犯罪。要严格区分正常的休闲娱乐行为和利用“打掼蛋”形式进行职务犯罪的区别。同时飒姐团队要提醒各位老友,在利用“打掼蛋”等游戏进行正常的休闲娱乐活动的同时,也一定要绷紧纪律和法律的红线。避免瓜田李下,能不涉及财物就不涉及财物,即使涉及财物,也一定要牢牢限制在一局几元、几十元的范围内,避免无意间触碰纪律红线。以上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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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AI公司B轮融资募得60亿美元

2024-05-27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香港奇点财经5月27日报道。香港5月26日,人工智能初创企业xAI成功完成了B轮融资,筹集了高达60亿美元的资金,使得公司估值飙升至240亿美元。

xAI在当天发布的文章中透露,本轮融资得到了包括Andreessen Horowitz和红杉资本在内的一众知名投资者的鼎力支持。另外,马斯克在X发帖提及,公司在融资前的估值已高达180亿美元,

对于这笔巨额资金的用途,xAI表示将主要用于推动首批产品迅速上市、构建尖端的人工智能基础设施,并加速未来技术的研发进程。马斯克则发帖称:“未来几周,我们将公布更多令人振奋的消息。”

值得一提的是,xAI的创立背景颇具戏剧性。在批评OpenAI的ChatGPT存在偏见、过度政治正确以及所谓的“觉醒”倾向后,马斯克于2023年4月创立了xAI。作为OpenAI的联合创始人和早期支持者,马斯克近年来与该公司的关系逐渐紧张,甚至对OpenAI提起了诉讼。他指责ChatGPT的开发者背离了其开发开源AGI以“造福人类”的初衷,转而追求利润最大化。同年11月,xAI推出了名为“Grok”的聊天机器人,目前仅对付费订阅的X用户开放。

此外,马斯克还公布了开发突破性超级计算机的计划,并将其命名为“计算超级工厂”。这台新超级计算机将专门用于支持xAI的发展,预计最早于2025年启动。据The Information援引投资者介绍称,马斯克计划将多达10万个NVIDIA H100旗舰图形处理单元(GPU)集成到这台超级计算机中,以满足xAI训练下一代Grok聊天机器人的庞大算力需求。这代表计算能力的巨大飞跃——今年早些时候,马斯克发布Grok 2时曾透露,它是在2万个NVIDIA H100 GPU集群上进行训练的。

NVIDIA H100 GPU因其在AI工作负载处理中的卓越性能而备受赞誉,目前稳坐数据中心芯片市场的领导地位。然而,由于高需求,这些GPU往往供不应求,初创企业、科技巨头以及政府机构都竞相争夺这一稀缺资源。因此,尽管马斯克及其团队拥有雄厚的财力,但构建一台集成众多NVIDIA H100 GPU的超级计算机无疑将是一项极具挑战性的任务。

人工智能竞赛正愈演愈烈。

在芯片领域,Nvidia目前占据着AI芯片市场约80%的份额,而英特尔也正积极寻求扩大其市场份额。为了在AI领域抢占先机,英特尔推出了新型人工智能芯片——英特尔Gaudi 3。该公司宣称,这款芯片不仅比Nvidia的顶尖产品H100 GPU更为节能,而且速度更快。在英特尔Vision 2024客户与合作伙伴大会上,Gaudi 3正式亮相,其既可应用于AI训练,也能支持AI平台的部署。预计Gaudi 3芯片将在今年第三季度面向市场推出。英特尔透露,戴尔科技和惠普企业等业界巨头将采用这款新芯片来构建AI系统。

本周,随着英特尔的消息公布,英伟达股价一度暴跌10%。另外,Meta也发布了其下一代定制AI芯片,以增强其现有的高性能芯片。特别值得一提的是,Meta计划利用这款定制芯片来优化Facebook和Instagram上的排名和推荐广告模型。不过,Meta并未透露新芯片的具体上线时间。

另外,AI工具的发展情况更是如火如荼。

微软在Build大会上推出了多项新功能,其中包括Copilot Studio平台的新功能,预示着AI将更深入地融入其产品和服务中。同时,微软还展示了其Copilot助手的GPT-4o增强版,在Minecraft等游戏中提供实时帮助,展现了AI在实时互动方面的潜力。谷歌则在I/O大会上展示了其Astra AI助手的能力,如识别用户绘制的图像等。然而,谷歌对于Astra的具体发布日期和功能并未给出明确答复。OpenAI在发布GPT-4o模型和语音模式时也引发了广泛关注,尽管其语音模式在发布前引发了争议,但OpenAI的创新能力依然值得肯定。苹果则在其WWDC大会上公布其对iPhone、Mac、iPad等设备的AI愿景,预示着苹果也将进一步涉足AI领域。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各大公司都在展示其AI领域的最新成果,但许多功能和产品仍处于开发阶段,具体发布日期和功能尚未明确,这种不确定性使得AI领域的竞争更加激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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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飒团队 | 个人信息也能用?AI抓取“度”在哪里?

2024-05-26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AI大模型如今是愈发成熟、高效,几乎能满足人们的各式各样的需求。飒姐团队的小伙伴们工作之余也会用用各类AI大模型,体验一下科技的力量。但在这个过程中,飒姐团队却发现,有的AI大模型似乎会把网络上公开的个人信息进行采集,甚至可能向用户输出这些个人信息。那么问题来了,倘若大模型搜集网上公开的个人信息并反馈给了用户,这种行为是否违法甚至于构成犯罪呢?飒姐团队今日文章便为大家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01公开的个人信息便能随意使用?

众所周知,AI大模型的训练离不开大量数据的投喂,而网络上的公开数据当然是极佳的投喂材料,能够提供大量信息和数据供AI大模型训练使用。而公开的个人信息自然也在其中。一个问题在于,个人信息一旦在网络公开,是否就能够供他人随意使用,乃至于用于AI训练以及输出呢?

对此,《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八条虽然明确指出,“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但是第一千零三十六条同样指出,“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的情况下,行为人是不承担民事责任的。

除此之外,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七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个人明确拒绝的除外。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个人同意。”,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同样认为“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情况下无须取得个人同意。

因此,综合以上法律规定,针对公开的个人信息,使用的规则如下:

(1)个人信息处理者能够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2)但前述处理行为必须在合理范围内;且

(3)不得处理个人明确拒绝处理的个人信息;且

(4)不得未经个人同意处理会对个人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个人信息。

可见,即便是公开的个人信息,也不意味着AI大模型能够随意作为训练素材使用。

02哪些公开个人信息不能随意使用?

如前所述,对于个人明确拒绝的公开个人信息以及未经个人同意会对个人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公开个人信息便是不能随意使用的个人信息。实践中,由于后者的范畴难以确定,必须进行个案分析,飒姐团队在此仅针对个人明确拒绝处理的公开个人信息进行举例。我们认为,如下三种情况下的公开个人信息,AI大模型是不能将其作为训练材料进行使用的。

其一,所公开网站上的Robots协议明确拒绝抓取的情况。一般而言,网站上的Robots协议可以禁止某些特定主体的爬取功能,如个人信息所公开网站的Robots协议明确拒绝了爬取,那么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认为公开该信息的个人不愿意其个人信息被搜索引擎、AI模型等进行爬取。因此可以被认为是不能随意使用的情况。

其二,在公开个人信息的内容中明确声明不能用于AI模型训练的情况。对于此种情况,由于个人明确拒绝他人使用其公开信息进行AI模型训练,因此应当认为该公开个人信息不能被随意使用。

其三,所公开网站或平台上的用户协议、声明、公告等文本明确其网站或平台上的公开个人信息不得用于AI模型训练的情况。此时,由于个人信息主体系在同意该用户协议、声明、公告等基础上公开了其个人信息,因此,可以认为该用户协议、声明、公告等所表达的不得用于AI模型训练的说明代表了个人的明确拒绝,进而使得该公开个人信息不得用于AI模型训练。

03违法使用公开个人信息,可能构成什么犯罪?

在明确了前述公开个人信息不得随意使用的基础上,违法使用此类个人信息就可能构成相关犯罪。其中,最可能构成的,便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该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和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均涉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在前述所获取的个人信息虽然公开但系个人明确拒绝的情况下,该行为属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因此应当属于“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进而在满足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情节严重”的要求的基础上,应当认为涉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04写在最后

AI大模型训练是形成好用、高效的大模型的必要过程,因而不可避免地需要大量数据的投喂,但各大企业切不可因小失大,在进行训练的同时,也要注意各类数据来源的合规,保障自身合规性。以上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分类: 01Assets, 元宇宙, 奇点专家, 观察与评论

比特币披萨日:用1万枚比特币购买披萨的故事

2024-05-25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在比特币的传奇历史中,有一个特别的日子——“比特币披萨日”。14年前,加密货币市场迎来了一次具有历史意义的时刻。佛罗里达州的Laszlo Hanyecz在论坛上发布了一个独特的请求——他愿用比特币换取披萨。短短五天后,这一梦想成真。Hanyecz成功用1万枚比特币换取了两块香气四溢的Papa John’s披萨,这一交易被认为是加密货币与现实世界的首次链接。

2010年5月22日,佛罗里达州的Laszlo Hanyecz在Bitcointalk.org上发帖,寻求用比特币购买披萨,并明确了他的口味:“偏爱洋葱、辣椒、香肠、蘑菇、西红柿和意大利辣味香肠等。只要常规口味,避免奇怪的鱼馅等。”

Hanyecz写道:“我愿意支付1万枚比特币购买几份披萨,比如两份大份的,这样我就能留一些到第二天享用。”他进一步解释说,“你可以在家自制披萨并送到我家,或者从外卖店帮我订购。我的目标是用比特币支付外卖,免去亲自点餐或备餐的麻烦,就像在酒店享受‘早餐拼盘’的便捷。”

不久后,Sturdivant实现了Hanyecz的愿望,为他送去了两块Papa John’s披萨。同年,Hanyecz与孩子们合影,记录下了这一具有历史意义的瞬间。

自那笔交易以来,Hanyecz的披萨价格飙升。仅仅九个月后,比特币与美元的汇率达到平价,使那两块披萨价值1万枚美元。到了2015年,也就是比特币披萨日五周年之际,它们的价值已跃升至240万美元。目前,加密货币市场呈现熊市态势。比特币价格下跌了1.93%,但交易价仍稳定在69764美元的高位。在过去24小时内,比特币价格波动区间为6.92万美元至7.14万美元。

Sturdivant在2018年的采访中坦言,他从未预料到那些比特币的价值会如此惊人,甚至能媲美房地产的价值。

Hanyecz在接受采访时也表示,对于用比特币购买披萨的决定他毫不后悔。他视其为对开源项目的贡献所得到的回馈,同时也是他的爱好为他支付的特殊账单。他在2019年接受《比特币杂志》采访时表示:“这对我来说就是免费的披萨。我为开源项目付出了努力,因此获得了披萨作为回报。通常,我的爱好只会让我浪费时间和金钱,但这次,它却为我支付了晚餐。”

“披萨指数”由此诞生。这是一个非正式但被广泛使用的术语,用来描述在2010年Laszlo Hanyecz用1万枚比特币购买两块披萨的交易之后,如果这些比特币被保留并随着市场价值增长到现在,它们将会值多少钱的估算——答案是6亿美元,如果Hanyecz当时选择保留这1万枚比特币而非用于购买披萨,他将获得这笔巨额财富。这个指数还经常被用来强调早期比特币投资者可能错过的巨大机会,同时也展示了加密货币市场的巨大潜力和波动性。

为了纪念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交易,5月22日被正式命名为“比特币披萨日”。每年的这一天,全球的披萨店都会向比特币用户提供专属优惠,共同庆祝这一比特币历史上的重要时刻。

Hanyecz的这一壮举不仅引发了全球的关注,更让他成为了数字货币领域的传奇人物。但鲜为人知的是,他对比特币的贡献远不止于此。据比特币历史学家Pete Rizzo透露,Hanyecz不仅是比特币商业交易的开山鼻祖,更是中本聪的密友,为比特币的推广和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Hanyecz不仅是第一个在商业交易中使用比特币的人,还是第一个将中本聪的代码翻译成苹果操作系统的人,使得更多人能够运行真正的比特币软件。他经常在BitcoinTalk论坛上分享知识和经验,为比特币社区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今年,随着中本聪与早期开发者Martti Malmi(又名“Sirius”)的120页电子邮件通信被公开,人们开始重新审视这笔披萨交易的巧合性。Malmi在Bitcoin.com网站上撰写的第一个常见问题解答中,引用了中本聪的观点:“比特币的价值在于它可以兑换的东西,就像所有传统纸币一样。”有趣的是,根据中本聪的理念,第一个比特币与现实世界物体的交易点就是披萨。

而Hanyecz的披萨交易,正是这一理念的最佳例证。他通过简单的交易,向世界展示了比特币的实用价值。他的这一举动,不仅激发了人们对加密货币的兴趣,更为比特币的未来发展奠定了基础。

然而,Hanyecz和中本聪并非在所有事情上都意见一致。Hanyecz被认为是第一个使用GPU开始挖掘比特币的人。GPU是专门设计用于运行复杂计算机程序的芯片,它在处理大量并行计算任务时比传统的中央处理器(CPU)更有效率。

在比特币挖矿的早期阶段,使用GPU挖矿意味着Hanyecz较那些仅使用CPU挖矿的人具有更大的优势,因为他能够更快地解决工作量证明问题并获得比特币奖励。这一做法在当时引发了中本聪的担忧。他担心这种趋势会导致比特币挖矿的“军备竞赛”,即矿工们竞相购买更高级的硬件以提高挖矿效率。

中本聪进一步指出,如果人们需要花费大量真实货币来购买专用挖矿设备,那么这可能会阻碍更多的人参与比特币的分布式网络。他认为,在比特币的早期阶段,确保更多的人能够轻松地参与挖矿和交易是比特币成功的关键。中本聪还表示,他并不反对财富集中,但他认为在比特币的早期阶段,将奖励分配给更多的人比仅仅集中在少数人手中更能促进比特币网络的增长。

至今,比特币挖矿已经发展到了使用专用集成电路(ASIC)的阶段,这些芯片是专门为比特币挖矿设计的,效率远高于GPU和CPU。然而,中本聪的担忧仍然具有现实意义,因为随着挖矿难度的增加和挖矿设备的专业化,参与比特币挖矿的门槛已经大大提高,这可能导致比特币网络的去中心化程度降低。

但无论如何,Hanyecz的尝试都为比特币的发展开辟了新的道路。佛罗里达州杰克逊维尔的Papa John’s店甚至为他竖立了一块纪念牌匾,以表彰他这一具有历史意义的购买行为。

在“比特币披萨日”这一纪念日,人们常常会提出这样的质疑——如果Hanyecz没有用那些比特币换披萨,而是选择保留它们,现在其价值将超过2.7亿美元!然而,这样的评价是否站得住脚?从历史角度来看,尽管比特币的价值如今已飙升,但在2010年,1万枚比特币的市场价值确实仅相当于两块披萨的价格。货币的价值在于流通和使用,这也是“比特币披萨日”背后所蕴含的深意。

同样地,这一逻辑也适用于其他场景。以一家初创科技公司为例,其早期给予员工的薪酬和股份在初创阶段并不起眼,但随着公司的成功和上市,这些股份的价值可能会飙升。然而,我们不能凭后来的成功来评判员工当初的选择。

对于Hanyecz来说,他当时使用的是1万枚比特币,而非现在的2.7亿美元,因为那是当时的市场价值。正如当Hanyecz被问及是否后悔用1万枚比特币换取两块披萨时,他表示:“总得有人开始做这件事。”他的这一态度不仅展现了他的豁达,更让人们看到了加密货币的无限可能。

分类: 01Assets, 数字资产

肖飒团队 | CZ或成联邦监狱最富有囚犯:虚拟资产反洗钱合规有多繁琐?

2024-05-24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上个月末,全球最大的加密货币交易平台币安(Binance)的前实控人赵长鹏(Zhao Changpeng,以下简称“CZ”)在接受创纪录的43亿美元天价和解条件后,又遭检方指控利用币安平台纵容洗钱,涉嫌犯罪(主要是指控内容是“违反银行保密法和多个制裁计划”“未报告可疑交易”等)。

目前,本案已基本尘埃落定——CZ因违反美国反洗钱法,被美国西雅图联邦法院判处四个月监禁。据悉,本案法官Richard A. Jones在法庭上曾言:“不管多么有钱、权利有多大或身份地位有多高,没有人拥有不受起诉的豁免权,也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那么,今天飒姐团队就以本案为例,从美国反洗钱法律的相关规定说起,为出海打拼且想在美国市场上分一块加密蛋糕的伙伴们详解反洗钱合规义务。

01美国反洗钱法律的体系和相关规定

美国反洗钱法律主要是由三个法案所组成的,分别是最早的1956年《麻醉品控制法》、1970年《有组织犯罪控制法》以及目前应用最广泛的1970年《银行保密法》。在9.11事件后,美国仅用45天就通过了著名的《爱国者法案》(全称Uniting and StrengtheningA-merica by Providing Appropriate Tools Required to Intercept and ObstructTerrorism,以下简称“PATRIOT法案”),PATRIOT法案修正和加强了《银行保密法》的规定,直接将反洗钱责任扩大到了所有的金融机构,详细规定了机构的一系列反洗钱义务,具体简述如下:

1.客户身份识别(KYC)

《银行保密法》要求金融机构建立书面的客户识别制度,确认开户客户的身份并评估所有相关风险因素。当不能合理确认客户真实身份时,应当拒绝开户申请或停止交易,并向监管机构汇报。

2.大额交易及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大额交易报告制度的门槛一般是1万美元。当货币或者金融票据转移时(包括而不限于陆地运输、邮寄、船运等方式转移任何形式的货币、金融票证等),数额超过1万美元的需要向海关总署报告,外国银行账户则向财政部报告。

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则是指当金融机构发现可能出现交易存在犯罪嫌疑、员工利用职权进行犯罪活动等情况时,应当向监管部门上报可疑交易报告:

值得一提的是,PATRIOT法案第317条正式确立了美国在反洗钱监管领域备受各国争议的“对国外洗钱的长臂管辖权”(Long-Arm Jurisdiction over Foreign Money Launderers)。317条明确规定,若满足以下其一条件美国即可进行长臂管辖:(1)所涉及的某一金融交易全部或者部分发生在美国境内;(2)有关的外国人或外国金融机构对美国法院已决定追缴和没收的财产以挪用为目的加以转换;(3)有关的外国金融机构在位于美国境内的金融机构中开设了银行账户。这也是为什么美国可以对注册在境外的币安进行管辖的权利基础。

在实际执行层面上,主要由美国财政部、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税务总署、联邦调查局等行政职能部门负责,并建立了以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为核心的反洗钱情报体系,在核实相关洗钱犯罪行为后,一般交由司法部负责追究犯罪嫌疑人的罪责。

02CZ——史上第一个因违反《银行保密法》而坐牢的人?

飒姐团队注意到,根据公开渠道信息,在CZ的庭审中其辩护律师和检察官分别作出了两个有意思的表述:辩护律师Mark Bartlett:“美国史上从来不曾出现有人因为触犯《银行保密法》而被判坐牢的前例。检察官:“如果CZ不必因为触犯《银行保密法》而坐牢,将来其他类似犯罪也都不会有人因此坐牢,法律等于没有效力。”

最终,法院虽认定了CZ的行为违反了《银行保密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接受了其辩护律师关于“并无证据显示赵长鹏知道特定交易违反美国法规或制裁”的辩护意见,最终将刑期确定为4个月,而非控方主张的3年。

关于CZ的刑期问题,飒姐团队认为,这主要与CZ认罪态度良好并在先接受了天价和解条件、卸任币安特定职务的行为直接相关。在庭审中,控方曾多次以CZ名言:“申请许可不如请求原谅”来试图证明CZ在主观上对币安违反美国《银行保密法》的行为存在故意或间接故意(明知而放任)。我们暂且将该言论所能证明的事实抛开不谈,该言论实际上一直是CZ经营的核心,即大胆发展、勇敢认错,只要我发展得够快,就能用产业增量来覆盖违规所导致的代价。在这种人生信条的指导下,如果我们将FTX前实控人Sam Bankman-Fried(SBF)对抗到底的态度及其境遇与CZ对比,其实就能发现孰优孰劣了(当然,CZ的事没SFB那么大也是关键)

03对于加密行业从业者的警示

在以前的文章中,飒姐团队就说过,最近一两年世界主要经济活跃区对于加密资产的监管重点主要集中在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领域,并且已经通过一系列的反洗钱规则将小额、小量的匿名交易缩减至一个较小的数量级上,这样一来,利用加密资产大宗洗钱、分散洗钱等手法就更加容易暴露在监管视野之下。

飒姐团队认为,目前对于各位在全球加密市场、行业、社区中展业的伙伴们最重要的合规义务就是建立起一套符合大部分经济活跃区反洗钱监管规范的防火墙体系。鉴于加密资产的多中心化属性和跨境交易属性,传统的反洗钱合规架构设计已经逐渐无法适用于类似币安这样体量的加密主体,截至目前,由于各国法律的复杂性,尚未出现低成本且快速的解决方案。对于该种情况,飒姐团队认为可以考虑通过自行建立强有力的法务合规部门,以及与外部多法域律师合作来解决。总之,如果没有足够的把握能够将自己的业务在短时间内做到增量覆盖违法代价的信心,在当今监管环境下,“治未病”的优先度应当高于发展的优先度,至少不可偏废。

04写在最后

如果不出意外,CZ很可能会成为联邦监狱里关的最富有的人了,由此也能看出世界各主流国家对虚拟资产领域的监管力度一定会逐步加大,利用虚拟资产进行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活动的空间也会越来越小。

CZ事件尘埃落定倒让飒姐团队想到了近期另外两个热点:第一是有媒体传言比特币现货ETF或将纳入沪港通,另一条传言是我国很可能会放宽对虚拟货币的交易限制,虚拟资产在我国大陆地区合法化或将实现。仅从虚拟货币监管的大趋势来看,第二条传闻恐怕很难成真。就目前世界范围内虚拟资产的发展趋势来看,虚拟资产业务及相关交易合法化的前提一定是建立起严格且完善的虚拟货币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制度,同时将虚拟货币纳入证券或其他金融工具的监管框架中进行,而这一切法律监管框架的建设与完善并非一朝一夕之事。也正因如此,飒姐团队推测目前我国大陆地区对于虚拟货币的大的方针政策不会改变,“9·24”通知划出的红线风险在短时间内也不会改变。以上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分类: 01Assets, 奇点专家

肖飒团队 | 当AI取代搜索引擎,增效还是风险?

2024-05-23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5月3日,在海外著名技术社区Hacker News中有用户发帖指出:一个名为“search.chatgpt.com”的域名已经被创建并通过了安全证书,这一消息又一次引发了行业内对于AI搜索引擎的各种猜想。自从ChatGPT首次亮相以来,业界就一直对OpenAI是否会推出搜索引擎一事存在着众说纷纭的猜想,而随着越来越多的蛛丝马迹开始为这些猜想勾勒出具体的轮廓,一项基于AIGC技术的全新搜索技术似乎已经呼之欲出,并将颠覆性地改变人们对于搜索引擎的传统认知。

01AI将会怎样改变搜索引擎?

“AI技术将会为现有的信息检索方式带来深度的变革”,对于这一观点,业内几乎已经达成了共识。在2023年由高盛集团和SV Angel在旧金山举办的AI Forward 2023活动上,比尔·盖茨直言不讳地表示“顶级人工智能终将颠覆搜索引擎、生产力软件和在线购物网站的应用,并最终在IT技术竞赛中大获全胜”。实际上,如果单从应用的层面看,对话式的人工智能大语言模型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传统搜索引擎的全部用户需求,且其在用户交互等方面体现出的优势,更是大有将搜索引擎“取而代之”的趋势。在同样接入网络的前提下,具备深度学习能力的AI的确突破了许多传统搜索引擎的技术桎梏:

其一,是为用户提供的更为精准且具体的检索结果。通常情况下,限于搜索引擎的数据抓取逻辑,采用相同关键词进行检索的结果是近乎完全一致的,用户很难获取完全符合自身搜索习惯的客制化结果。实际上,在我们利用搜索引擎进行信息检索时,对于有用信息的最终筛选是需要主动依靠人力进行的。而生成式AI则可以根据用户的需求和习惯,通过对信息的总结呈现出更加准确的结论性成果,这将很大程度优化用户的搜索体验。

其二,是对于用户信息搜索效率的提高。传统搜索引擎的机制通常是将用户提供的关键词进行拆分,并针对其中有价值的信息进行抓取,这导致用户输入检索条件的文本长短与关键词精确度将很大程度影响获取结果的效率。而AIGC在文本处理上的优势则避免了这一弊端,AI在“理解”的基础上寻找用户所需要的信息,并在长文本的处理上具有先天性的优势,且通过一段时间的数据投喂,AI的检索效率也会随着训练量的增加而获得进一步的提升。

其三,是对用户交互方式的改变。传统搜索引擎与用户的交互方式大多仍限于文字或图像等较为单一的要素,而AIGC本身可通过复数大模型的训练整合文字、图像,甚至音视频等复杂媒介,如谷歌推出的AI搜索引擎SGE之类相关领域的先行者,就已经开始尝试在交互方式上做出改变。在未来,AI主导的搜索方式即便仍采取对话式的形式,其交互端的复合程度也将获得极大的提升,并与用户的应用需求深度融合。

02更加自动 = 更多风险?

以AI取代传统搜索引擎对相关行业而言将会是一场“革命”,其中的利弊或许一时还无法清晰辩驳,但上述的诸多优势背后,亦隐藏着不可小觑的风险。抛开AIGC本身可能存在的数据侵权和信息伪造等老生常谈的问题,以搜索引擎的使用逻辑应用AI将不可避免地面临自动化决策所带来的影响。如上文所述,AI为用户提供更为精准且高效的检索服务的基础是其对于用户检索系统的“深度学习”,而从另一个角度上看,这即意味着用户想要获得上述“贴心服务”,就需要同意将自身的搜索数据用于AI的训练。诚然,自动化决策赋予了相关应用“自我思考的能力”,是促进AI及大数据等信息技术联动,降低信息处理成本的同时提高决策效率的必要基础,但自动化决策的“自我意识”及衍生而来的“算法黑箱”等问题也为数据和个人信息的安全带来了巨大的风险。首当其冲的即最为人们所熟知的“信息茧房”所带来的综合性风险。“信息茧房”最早由哈佛大学法学院桑斯坦教授提出,意指公众在海量信息传播中,因非对信息存有全方位需求,而只关注自己选择的或能使自己愉悦的讯息,长此以往,将自己束缚在如蚕织就的信息“茧房”中的现象。[1]搜索引擎本身在应用中的“问答”属性已成为促成现代社会“信息茧房”形成的主要诱因之一,而自动化算法在生成式AI中的进一步的应用更可能引发“回声室效应”和“同质化效应”。换言之,在用户通过投喂搜索数据获得AI客制化服务的过程中,AI的学习本身即是对“茧房”的不断加固。其次,用户在搜索过程中无意间透露的用户数据与零散的个人信息,也将面临数据泄漏带来的风险。虽然严格意义上讲,使用搜索引擎并非对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阶段;用户在搜索过程中所透露出的检索内容、习惯等碎片化的个人信息亦不具有非常清晰的可识别性。但经过深度学习训练的AI多具备预测功能,通过算法的预测和推断,AI很容易完成对具体用户的画像,并生成具有识别性的个人信息。如美国研究者曾对“Facebook Likes”58000名志愿者提供的准确率高达80%-90%的个人信息,如性取向、种族、智力情况、宗教及政治观点、性格特征、幸福指数、瘾品使用、父母离异、年龄和性别信息进行数学建模,自动化算法在未获取志愿者其他任何信息和个性特征的情况下,可以相当准确地预测出该Facebook用户是否为同性恋者。[2]这些在使用过程中生成的个人信息亦面临着泄露的风险。此外,当前自动化决策所存在的算法歧视问题,亦有可能在AI搜索的过程中遭到扩大。自动化算法带来的歧视风险通常来源于两个方面:其一是设计者自身将存在的偏见以替代变量的形式编入了算法程序中;其二则是数据收集的非准确性导致算法出现了误判。而在AI自主学习的过程中,数据的获取和处理皆是自动进行的,这意味着上述两个方面的风险均陷入了“算法黑箱”中的不可控领域。因而,AI在提供降本增效的“贴心”搜索服务的同时,实际也迫使其使用者和设计者将一把不得不接受的双刃剑牢牢攥在了手中。

03AI搜索语境下用户对自动化决策的拒绝权

基于自动化决策可能引发的上述风险,当前,世界各国在相关立法中均对其设置了一定的限制,如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以下简称GDPR)第22条,与对其进行了学习的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保法》)第24条第3款,就都赋予了个人信息主体算法解释权和自动化决策拒绝权。因而,在未来AI搜索取代传统搜索引擎的大趋势下,用户对自动化决策的拒绝权将成为规避相关风险的重要权利。

当然,我国《个保法》对相关权利的规定仍存在“律性质不明、概念内涵不清、利益关系失衡、程序性救济手段缺失”等有待解决的规范性法问题,[3]亟待立法机关及司法实践予以进一步地解释和明确。对此,一种可行的思路即通过参考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的分级规则,对用于信息检索等强自动化决策的AI算法根据“不可接受的风险”“高风险”“有限风险”以及“最小风险”等四个等级进行分级,并依据不同等级的风险赋予用户相应的拒绝权。通过对AI自动化决策的合理定级,确定风险预防策略,从而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主体的相关权益。

04写在最后

诚然,对于新技术的促进与所涉权益的保护之间存在着某种天然的矛盾。但在法律的视角下,二者应当亦存在可探寻的平衡点。技术的发展不应为权益保护所掣肘,反之也不能牺牲主体的权益来为技术鸣锣开道。自动化决策拒绝权的明确只是应对风险诸多思路的其中一种,在技术变革到来之前,如何以更多样的保护手段避免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如何打开更加多元的AI法律治理格局,将会是科技界与法学界共同探索的深刻议题。以上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1] 参见[美]凯斯·R.桑斯坦:《信息乌托邦》,毕竞悦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8页。[2] 参见孙建丽:《算法自动化决策风险的法律规制研究》,法治研究,2019年第4期,第108-117页。[3] 参见:牛彬彬、陈永波:《自动化决策权利对抗体系的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4条的解释论进路》,湖州师范学院学报,2024年第3期,第86-97页。

分类: 01Assets, 元宇宙, 奇点专家

肖飒团队 | 人工智能大模型侵权!谁来保护知识产权?

2024-05-22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2020年,作为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两大支柱的《专利法》与《著作权法》先后进行了修订,与2019年即获得修订的《商标法》一并,对沿用了近十年的知识产权体系进行了与时俱进的完善。然而,2021年8月,OpenAI上线了其在今天已经深刻改变了业界生态的人工智能产品——ChatGPT,带领人工智能大语言模型(Large Language Models, 简称LLMs)站上了时代的风口浪尖。如今,世界范围内人工智能开发者的竞争已愈发激烈,世界各国与人工智能相关的立法活动也随之而愈发频繁。在这样一个充满了创新与探索的时代,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三部法律却微妙地错过了“时代的热点”,导致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并未将LLMs纳入考虑范围之内,让这位“百模大战的主角”坠入了法律保护的真空之中。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对现行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挑战,飒姐团队已经与大伙进行过多次探讨,今天,就让咱们从人工智能大模型的本身出发,聊聊这位“主角”的相关权益。

01LLMs也会面临侵权风险吗?

一直以来,在知识产权语境下,我们对于AGI技术,尤其是AIGC技术相关知识产权问题的关注,始终集中在其生成物的相关权属上。而事实上,AI本身亦属于人类智力活动的成果,当其被予以公开,也同样会受到一系列侵权风险的威胁。

1、数据窃取数据窃取是LLMs开发者所面临的最常见威胁之一,其可分为“抽取式攻击”和“复制式攻击”两类:“抽取式攻击”是指攻击者通过访问目标模型的接口或者采用黑盒攻击的方式,向模型输入一些特定的数据,从而提取和收集特定方向的输出结果。通过大量的输入-输出操作,攻击者便可从大模型中提取出模型的结构、权重以及其他重要参数信息,而将这些数据用于新模型的训练,则很容易就可以获得与原模型相似的“全新模型”。“复制式攻击”则是指攻击者假装对LLMs进行训练,获取训练过程中产生的目标模型的训练数据集或者中间结果,然后使用这些数据对自己的模型进行训练,从而获得与原模型相似的模型。经过大量的计算资源和时间的投入,攻击者甚至可以做到将原模型的数据“掏空”,直接复制出功能和性能别无二致的“双胞胎”。2、代码抄袭现阶段,绝大多数AIGC大模型的开发都采用了开源的方式。此前,飒姐团队已经在《开源才是未来?AI大模型,共享=共赢?》一文中开源大模型的优势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论述。[1]而采取开源模式的开发团队高度依赖社区构建,其通常会主动将团队开发的代码发送至相关社群网站,供团队外感兴趣的研究者们随意下载,以共同完成AIGC的训练等后续开发工作。如著名的第三方软件项目托管平台GitHub,即汇聚了1亿以上的开发人员,400万以上组织机构和3.3亿以上数据资料库。但开放代码在一定程度也意味着开发者将自己的“命运”交给了不特定的业内同行,其中当然也包括对其研究成果虎视眈眈的竞争对手们。因而,开源开发者实际上不可避免地会遭受代码抄袭的严重风险。如2023年11月,国内“AI教父”李开复旗下的AI大模型创业公司“零一万物”就陷入了抄袭的风波之中,其发布的Yi-34B和Yi-6B两个开源大模型遭到了Hugging Face开源主页上其他开发者的质疑,认为其直接套用了Meta公司大模型LLaMA的架构,仅对两个张量(Tensor)名称进行了修改。虽然事后“零一万物”在社交媒体上对其“抄袭”行为进行了澄清,并解释代码相同只是其为测试模型目的沿用LLaMA部分推理代码后的疏忽。但这一事件也充分暴露出了开源大模型圈子内,利用他人代码“套壳”开发LLMs现象的普遍存在。此种情况下,开源开发模式变为了一把双刃剑,出于开源的考虑,开发者不可能在公开代码时遮遮掩掩,但一旦将代码全部公开,就犹如将自己的智力成果拱手让人。3、违规训练同样,在任何人都可以参与进来的开源开发模式下,训练LLMs所使用的数据亦是开发者很难完全掌控的。训练的数据越多,LLMs的开发效果也就越好,这对于所有开发者而言都是一个现实的需求问题。但其另一个老生常谈的方面则是:没有任何人能够确保用于训练的数据完全合法合规。倘若只是参与开发的用户使用了违法或侵权的数据进行训练,开发者尚可以通过“开源减免责任”等制度层面的优惠来豁免自身的责任,但若他人恶意对其LLMs进行“投毒”,开发者所面临的则可能是全部努力付诸东流的惨痛后果。如最为典型的“AI投毒攻击”,即攻击者通过在训练数据中加入精心构造的异常数据或虚假数据,破坏原有的训练数据概率分布,导致模型在某些条件下产生分类或聚类错误,以破坏其训练数据集和准确性,最终导致大模型在特定点上的功能失灵。

02现有体系能否保护LLMs开发者的权利?

这一问题的答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另一个问题的回答,即知识产权法律视角下的LLMs是什么性质?

由于构成人工智能实体的基本元素是程序代码,从形式上可以将其看作是一种“算法”,但问题是,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框架之下,只有《著作权法》第三条分类中列举的“计算机软件”,却并没有对于“算法”这一客体类型的明确规定。在著作权法的框架下,受到保护的实际上并非是算法的核心思想,即为了通过计算机达到某种目的而进行的编程行为。其所关注的只是算法的表现形式,也就是那些被写在程序里,具有独创性的代码。因此,传统的版权保护在应对智能化时代对算法保护的需求时就显得捉襟见肘,当侵权者绕开算法的“代码表现形式”,而采用其他代码编译相同“算法”时,其即可绕开著作权的保护,肆无忌惮地侵害相关开发者的权益。而另一方面,在专利法的框架下,由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算法本身在概念与理论上具有抽象性,因而在传统实践中“算法”一般被归类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中所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其不能被授予专利。虽然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12月21日发布了新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其中已经在第二部分第九章中增加了第6节,对“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进行了规定,对涉及人工智能、“互联网+”、大数据及区块链等行业的规则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作出了规定。在世界范围内,如欧洲《人工智能法案》(AIA)、日本2018年《著作权法》修正案等也专门就人工智能这一智力活动成果所遭受侵权的保护进行了先导性的规定。但从实践层面上看,当前对于LLMs采用专利方式进行保护的途径仍不十分明朗。整体上而言,人工智能的知识产权保护,在世界范围内仍是一个有待达成统一和司法共识的问题。为避免陷入“处罚诚实者,鼓励作假者”的道德困境,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框架需要进行较为全面的调整。

03LLMs的权利保护与知识产权体系的变革

人工智能的发展已经触及到了既有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核心,正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邓洪森先生在2020年11月4日的讲话中所提到的那样,人工智能的发展对现有知识产权体系提出了大量相互关联的问题,需要采用横向的方法,不应该从单个知识产权的角度来看待人工智能带来的问题,而应从整个知识产权体系的角度来整体看待这些问题。实际上,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始终处在扩张的过程中。从人类开始进行工业化的活动,现代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就随着机械、电子、化学、物理等技术与科学的研究而不断迭代更新。其中,著作权的扩张最为明显。受保护的客体不断增加,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亦不断扩大。在世界上第一部保护著作权的法典《安娜女王法》中,受保护的客体还只限于文字作品,到美国1790年通过的第一步著作权法中,保护的客体就已经扩展至了图书、地图和图表,以防止作者的作品遭到擅自印刷。而后,著作权所保护的客体逐渐扩大至新出现的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录音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作品等新的作品类型。这种客体的扩张在很大程度上是技术,特别是传播技术发展的结果。技术的发展产生了在先前著作权法中曾没有保护的客体,由于在新的环境下不受限制地自由使用会对这类技术的发展构成严重妨碍,各国都注意通过修改著作权法的方式扩大作品的保护范围。[2]加之我国著作权法的框架体系中已经包含了“计算机软件”这一广义上的“同类”,将相关技术理念与法学理论进行进一步的对应与啮合,就目前看来,似乎是一种较为实际的探索方向。立法不是保护的终点而是起点。通过扩张作品、发明类型,设立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使用费知识产权回馈机制、简历数字化内容使用集中清算制度,重构数字化合理使用制度,以及增加非人工智能生成举证责任负担方式平衡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与知识产权制度的矛盾;鼓励在人工智能大模型保护中使用区块链、数字水印等技术。通过技术与法律结合,来解决新技术所带来的矛盾与挑战。

04写在最后

从知识产权制度400余年的发展历史上看,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在于促进知识和信息的运用和传播。本质上讲,知识产权制度的存在即鼓励人类智力成果创新与传播的工具。随着新技术的出现和应用,法律体系也随之进行迭代,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也随之进行突破,在AI为我们开启的未来时代,这种倾向也愈发变得明显。无应用则无权利。

以上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1] 参见肖飒团队:《开源才是未来?AI大模型,共享=共赢?》,https://mp.weixin.qq.com/s/KOnLuGxSIlYFOrK11IlIMA。[2] 参见冯晓青:《著作权扩张及其缘由透视》,政法论坛,2006年第6期,第74-87页。

分类: 01Assets, 元宇宙, 奇点专家

富达调整以太坊ETF策略 删除质押奖励计划

2024-05-21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香港奇点财经5月21日报道。近日,富达(Fidelity)宣布,在其即将推出的以太坊ETF(交易所交易基金)的S-1注册声明中,已删除质押奖励。

随着决定以太坊ETF能否发行的日期临近,富达已准备提交修订后的19b-4表格。这个表格详细概述了规则更改和产品细节,如基金结构和投资策略等。在以太坊ETF的发行过程中,这个表格的提交和批准是关键的步骤之一。如果这份表格获得批准且S-1注册声明生效,富达的以太坊ETF将能够开始交易。

在修订后的S-1注册声明中,富达明确表示,不再考虑将部分资产质押给质押提供商,继而获取质押奖励的做法。此前,该公司曾表示将通过基础设施提供商(如银行、证券公司、加密货币交易平台等)质押部分资产。值得注意的是,该申请的先前版本还强调,质押奖励将被视为应税收入。这意味着,如果基金通过质押获得了额外的收益,而投资者作为基金的持有人,即使没有直接获得这些收益,也需要为这些收益纳税。

质押是加密货币领域的一种常见做法,允许持有者将其加密货币锁定在特定的智能合约中,以换取一定的奖励或利息。然而,如果SEC(美国证监会)将质押的以太币归类为证券,那么相关的加密货币质押活动可能将受到证券法的严格监管,这将对以太坊ETF的运营产生重大影响。

除了富达,今年3月,Grayscale也对其ETF提案进行了类似修改。这可能与SEC对加密货币质押服务的担忧有关。此前,SEC对加密货币交易平台Coinbase提起了诉讼,指控其通过平台提供的质押服务违反了证券法。同时,SEC对加密货币交易所Kraken处以3000万美元罚款,并勒令其停止质押服务。

SEC认为,质押对投资者来说风险很大,主要是因为他们将代币的控制权交给了第三方,而第三方通常得不到任何保护。这种监管问题与以太坊ETF尤其相关,因为投资者持有的是基金股份,而不是直接持有代币,这进一步增加了投资的托管和控制方面的复杂性。

与此同时,另一家加密机构VanEck的以太坊ETF也面临着类似的监管审查。其19b-4表格的最终截止日期为5月23日,届时SEC将决定批准或拒绝它。VanEck的申请是多个待决现货以太坊ETF提案中的第一个,另外一些知名公司也进行了提案,包括ARK、21Shares、Hashdex、Invesco Galaxy、BlackRock、Franklin Templeton。

业内人士对SEC批准以太坊ETF充满信心,以太币价格因此上涨。5月20日,以太坊价格飙升14%至约3490美元。与此同时,比特币也大幅上涨5%至69442美元。Coinbase首席法律官Paul Grewal表示,SEC没有任何实质性理由拒绝以太坊交易所交易产品(ETP)申请。他指出,一些监管机构此前已承认以太坊为商品,甚至连SEC也不确定是否将其严格归类为证券。他表示,以太坊作为一种加密货币,其长期监管地位已经得到了SEC的多次认可。他希望监管机构不要通过监管手段或政策变化,来创造出新的障碍影响以太坊ETF的发行。

分类: 01Assets, 公司前沿, 数字资产

Facebook和Instagram遭欧盟调查 涉嫌违反《数字服务法》

2024-05-20 by 01assets 请您留言

香港奇点财经5月20日报道。5月17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正式对Meta公司旗下的社交平台Facebook和Instagram启动深入调查,旨在评估这两大平台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是否遵循了欧盟新颁布的《数字服务法》(DSA)。

在官方声明中,欧盟委员会指出,Facebook和Instagram的系统,特别是其算法,可能存在诱导儿童行为成瘾的风险。同时,委员会对Meta采用的年龄验证方法表示担忧,认为这些方法可能不足以保障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

随着正式程序的启动,欧盟委员会将拥有采取进一步执法措施的能力,包括临时措施和违规决定。委员会表示,将优先开展调查,并继续通过发送额外信息请求、进行访谈或检查等方式收集证据。同时,委员会也将考虑接受Meta的承诺,以纠正调查中发现的问题。

自欧盟去年出台《数字服务法案》以来,Meta等科技公司成为了审查的焦点。Facebook和Instagram于2023年4月25日根据该法案被认定为超大型在线平台(VLOP),原因是他们在欧盟的月活跃用户均超过4500万。作为VLOP,这两大平台自2023年8月底起必须严格遵守DSA中规定的各项义务。而自2024年2月17日开始,所有VLOP和其他规模的在线中介机构均需遵守《数字服务法》的规定。根据该法案,违规的公司将面临高达全球年收入6%的罚款,但目前欧盟尚未根据新法律对任何公司处以罚款。

如果被证实违反DSA的相关规定,Meta将面临第28、34和35条的处罚,这些规定要求在线平台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保护用户数据,确保服务透明,并遵守内容审核和违规内容处理的规则。

对此,Meta发言人回应称,这是整个行业都面临的挑战。他们表示,为确保年轻人获得安全、适龄的在线体验,Meta已经投入了十年时间,开发了超过50种保护他们的工具和政策。发言人补充说:“我们期待与欧盟委员会分享我们的工作详情。”

此次调查基于多个方面,包括Meta于2023年9月提交的风险评估报告的初步分析、对委员会正式信息请求的答复、公开报告以及委员会自身的分析。调查的重点在于评估Meta是否充分履行了DSA中规定的义务,例如评估并减轻平台设计可能给未成年人带来的风险,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内容,以及确保未成年人的隐私和安全。

事实上,在上个月(4月30日),欧盟已启动正式程序,评估Meta(Facebook和Instagram的母公司)是否违反了DSA。根据公告,此次评估的重点包括Meta对欺骗性广告和虚假信息的处理、政治内容在平台上的可见性、选举期间的实时监督工具以及非法内容标记机制的有效性。Meta已被要求提供有关其补救措施的具体信息。

美国新墨西哥州总检察长也在起诉Meta,指控其Facebook和Instagram平台助长儿童性虐待和贩卖儿童的行为。此外,欧盟还因X公司(前称Twitter)未能有效打击内容虚假信息和操纵行为而对其提起侵权诉讼。

分类: 01Assets, 公司前沿, 监管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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